欽定古今圖書集成/經濟彙編/祥刑典/第141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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欽定古今圖書集成經濟彙編祥刑典

 第一百四十一卷目錄

 聽斷部紀事二

祥刑典第一百四十一卷

聽斷部紀事二[编辑]

《唐書李素立傳》:「素立仕武德初,擢監察御史。民犯法 不及死,高祖欲殺之,素立諫曰:『三尺法天下所共有, 一動搖則人無以措手足。方大業經始,奈何輦轂下 先棄刑書乎』?」帝嘉納,由是恩顧特異。

《文獻通考》:「太宗即位其年九月。」武德九年未改元盛開選舉, 或有詐為資蔭者,上令自首,不首者死。俄有詐偽事 洩,大理少卿戴胄斷流,上曰:「朕下敕,不首者死。今斷 流,是示天下以不信。卿欲賣獄乎?」冑曰:「陛下當即殺 之,非臣所及。既付所司,臣不敢虧法。」上曰:「卿自守法, 而令我失信耶?」冑曰:「法者,國之所以布大信於天下; 言者,當時喜怒之所發耳。陛下發一朝之忿而許殺 之,既而不可而寘之於流,此乃忍小忿而存大信。若 順忿違信,臣竊為陛下惜之!」上曰:「法有所失,公能正 之,朕何憂也!」

貞觀元年,同州人房任統軍於岷州,以謀反伏誅,任 兄強,從坐當死。舊條,兄弟分後,蔭不相及,連坐俱死。 祖坐罪死,孫配流。帝令百官詳議,房元齡等定議曰: 「按《禮》,孫為王父尸。按令,祖有蔭孫之義。然則祖孫親 重而兄弟屬輕,應重及流,合輕,反死。據禮論情,深為 未愜。請定律,祖孫與兄弟緣坐,俱配流;其以惡言犯」 法不能為害者,情狀稍輕,兄弟免死,配流為允。從之。 帝欲止姦貪,遣人以財物試之。有司門令史受饋絹 一匹,上怒,將殺之。民部尚書裴矩諫曰:「此人受賂,誠 合重誅。但陛下以物試之,即行枉法,所為陷人於罪, 恐非《道德》《齊禮》之義。」上納其言。

《圖書編》:貞觀初,青州有男子謀逆,有司捕支黨係獄, 詔侍御史崔仁師按覆之。始至,悉脫囚械,牿具食飲 湯潘,以情訊之,情得坐止魁惡十餘人,它悉原縱。孫 伏伽曰:「今原雪者眾,所坐者少,誰為肯讓死乎?倘朝 鞫語變,則奈何?」仁師曰:「治獄本以求生也。苟知枉不 申,而自顧其身謀,豈忠臣哉?且使吾以一介易十囚, 命,固所願也。」又覆訊,諸囚皆叩頭曰:「崔公仁恕無枉 者。」

長孫無忌被召,倉卒入東,入閣,失解所佩刀。尚書劾 之。僕射封德彝論監門校尉不覺察,罪死,當無忌罰 金。大理卿戴胄曰:「臣子於君,極不稱誣。法御湯劑、飲 食、舟船,雖誣,皆死。陛下錄無忌功,原之可也;而校尉 與無忌皆誣其罪,鈞若原無忌而殺校尉,不可謂刑。」 詔復議。僕射執前當死。胄曰:「不然。無忌本首過,法當」 重;校尉緣無忌致罪,法當輕。若皆誣校尉,不得獨死。 由是與校尉皆免。

《文獻通考》:貞觀二年,大理少卿胡演進每月囚帳。上 覽焉,問曰:「其間罪亦有情可矜容者,皆以律斷?」對曰: 「原情宥罪,非臣下所敢。」上謂侍臣曰:「古人云:鬻棺者 欲歲之疫,匪欲害人,利於售棺故耳。今法司覆理一 獄,心求深刻,欲成其考,今作何法,得使平允?」王珪奏 曰:「但選良善平恕人,斷獄允當者賞之,即姦偽自息。」 「上善之。」

貞觀五年,河內人李好德坐妖言下獄,大理丞張蘊 古以為好德病狂瞀,法不當坐。治書侍御史權萬紀 劾蘊古相州人,好德兄厚德方為相州刺史,故蘊古 奏不以實。太宗怒,遽斬蘊古。既而大悔,詔:死刑雖令 即決,皆三覆奏。久之,謂群臣曰:「死者不可復生。決囚 雖三覆奏,而頃刻之間,何暇思慮?自今二日五覆奏, 決日尚食,勿進酒肉;教坊、太常輟教習;諸州死罪三 覆奏。」其日亦蔬食,務合禮徹樂、減膳之意。然自蘊古 之死,法官以失出為戒,有失入者,又不加罪。自是吏 法稍密。帝以問大理卿劉德威,對曰:「《律》,失入減三等, 失出減五等。今失入無辜,而失出為大罪,故吏皆深 文。」帝矍然,遂命失出入者皆如律,自此吏亦持平。 貞觀十八年九月,茂州童子張仲文忽自稱天子,口 署其流輩數人為官司,大理以為指斥乘輿,雖會赦 猶斬。太常卿、攝刑部尚書韋挺奏:仲文所犯,止當妖 言,今既會赦,准法免死。上怒,挺曰:「去十五年,懷州人 吳至浪入,先置鉤陳,口稱天子,大理、刑部皆言指斥 乘輿,咸斷處斬。今仲文稱妖,乃同罪異罰,卿作福於 下而歸虐於上耶?」挺拜謝,趍退,自是憲司不敢以聞。 數日,刑部尚書張亮復奏仲文請依前以妖言論。上 謂亮曰:「韋挺不識刑典,以重為輕,朕當時怪其所執, 不為處斷,卿今日復為執奏,不過欲自取剛正之名耳。《曲法》要名,朕所不取。」亮默然就列。上因謂之曰:「爾 無恨色,而我有猜心。夫人君含容,屈在於我,可申君 所請,屈我所見,其仲文宜處以妖言。」

《冊府元龜》:高宗永徽初,華州刺史蕭齡之坐前任廣 州都督受贓,詔文武百官議其罪,皆議處置,以勵貪 汙。帝將從之,唐臨奏曰:「齡之受委大藩,贓罪狼藉,原 情取事,死有餘辜。然既遣詳議,終須近法。竊惟議事 之官,未盡議刑本意。律有八議,並依《周禮》舊文。矜其 異於眾臣,所以制特議法;王族刑於隱者,所以議親 刑不加上大夫所以議貴。明知重其親貴,議欲緩刑, 非為嫉其賢能,謀致深法。今議官多於刑法之外,議 令入重,正與堯舜相反,不可為萬代法。臣處法官,敢 不以聞。」乃下詔曰:「華州刺史蕭齡之,粵以常才,累叨 非據,入參九列,出總六條。番禺重鎮,控攝遐遠。心如 谿壑,聚斂無厭。不憚典章,惟利是視。豪門富室,必與 交通。受納金銀二千餘兩,乞取奴婢一十九人。赦後 之贓,數猶極廣。群僚議罪,請處極刑。奏決再三,即合 從戮。但人命至重,每存審慎。又其驅策日久,桑榆漸 迫,諸子號叫,伏闕求恩,哀矜之心,發自懷抱。宜免腰 領之誅,投身瘴癘之地。可除名,配流嶺南遠處。」 《唐書·唐臨傳》:「臨遷大理卿」,高宗嘗錄囚,臨占對無不 盡,帝喜曰:「為國之要在用法,刻則人殘,寬則失有罪。 惟是折中,以稱朕意。」他日復訊,餘司斷者輒紛訴不 已,獨臨所訴無一言。帝問故,答曰:「唐卿斷囚不冤,所 以絕意。」帝歎曰:「為獄者固當若是。」

《冊府元龜》:李乾祐為殿中侍御史時有鄃令裴仁軌 私役門夫,太宗欲斬之。乾祐奏曰:「法令者,陛下判之 於上,率土遵之於下,與天下共之。仁軌犯輕罪而致 極刑,便乖畫一之理。刑罰不中,則人無所措手足。臣 忝憲司,不敢奉制。」帝意解,仁軌竟免罪。

高宗上元二年,左武威大將軍權善才、右監門中郎 將范懷義斫昭陵柏木,大理奏以官減死外,並除名。 上特令殺之。大理丞狄仁傑奏罪不當死,上不從。仁 傑執奏曰:「法縣象魏,徒流死罪,具有差等。古人云:假 使盜長陵一抔土,陛下何以加之?今以昭陵一株柏, 殺二將,千載之後,謂陛下為何主?臣不敢奉詔。」乃止。 《唐書韓思彥傳》:「思彥巡察劍南,益州高貲兄弟相訟, 累年不決。思彥敕廚宰飲以乳,二人寤齧肩相泣曰: 『吾乃夷獠,不識孝義,公將以兄弟共乳而生耶』?」乃請 輟訟,至西洱河,誘叛蠻降之。會蜀大饑,開倉賑民,然 後以聞,璽書褒美,使并州。方賊殺人,主名不立,醉胡 懷刀而汗,訊掠已服,思彥疑之,晨集童兒數百,暮出 之,如是者三。因問:「兒出亦有問者乎?」皆曰:「有之。」乃物 色推訊,遂禽其盜。

《冊府元龜》:「張文瓘為大理卿,旬日決遣疑獄四百餘 條,其得罪者皆無怨言。文瓘嘗有疾,繫囚相與設齋 以禱焉。尋拜侍中兼太子賓客,大理囚一時慟哭。其 得人心如此。」

蕭鈞為諫議大夫,時太常樂工宋四通等為宮人通 傳信物,高宗特令處盡,仍遣附律。鈞上疏言四通等 犯在未附律前,不合至死。手詔曰:「朕聞防禍未萌,先 賢所重,宮闈之禁,豈可漸歟。昔如姬竊符,朕用為永 鑒。不謂今茲自彰其過,其溺憲章,想非濫也。但朕翹 心紫禁,思覿引裾,側席朱楹,冀旌折檻。今乃喜得其」 言,特免四通等死,遠處配流。

《朝野僉載》:垂拱年,則天監國,羅織事起,湖州佐史江 琛取刺史裴光判書割字,合成文理,詐為徐敬業反 書以告。差使推光,款,書是光書,款語非光語。前後三 使推不能決。敕令差能推事人勘當取實,僉曰:「張楚 金可。」乃使之。楚金憂悶,仰臥西窗,日高向看之,字似 補作平看則不覺,向日則見之。令喚州官集索一甕 水,令琛投書於水中,字一一解散。琛叩頭伏罪,敕令 決一百,然後斬之。賞楚金絹百匹。

《唐書徐有功傳》:「有功,國子博士文遠孫也,轉司刑少 卿。與皇甫文備同按獄,誣有功縱逆黨。久之,文備坐 事下獄,有功出之。或曰:『彼嘗陷君於死,今生之,何也』? 對曰:『爾所言者私忿,我所守者公法,不可以私害公』。 嘗謂所親曰:『大理人命所繫,不可阿旨詭辭,以求苟 免』。」故有功為獄,嘗持平守正,以執據冤罔,凡三坐大 辟,將死泰然不憂,赦之亦不喜。后以此重之,所全活 甚眾。酷吏為少衰。然疾之如讎矣。

《冊府元龜》。徐有功,天授初累補司刑丞、秋官員外郎, 稍遷郎中。有功前後居法官,數議大獄,務存平恕,凡 所濟活者數千百家。周興、丘神勣、來俊臣等,深文酷 法,由是少衰。後以公事免,復為左臺侍御史。時潤州 刺史竇孝諶妻龐氏為奴誣告云「夜解髮祈福」,則天 令給事中薛季昶鞫之。季昶斷鍊成其罪,龐氏當坐 斬,有功獨明其無罪,而季昶等反陷有功黨援惡逆, 奏付法司詰刑,當棄市。有功方視事,令史垂泣以告, 有功曰:「豈吾獨死,而諸人長不死耶?」乃徐起而歸。則 天覽奏,召有功詰之曰:「卿比斷獄,失出何多?」對曰:「失出,臣下之小過;好生,聖人之大德。願陛下洪大德,則 天下幸甚。」則天默然。於是龐氏減死流於嶺表。 又徐有功為司刑丞,時故左相蘇良嗣亡後,被告反 男踐言、踐忠、踐義等,推事吏金吾將軍丘神勣奏稱, 「請准法絞刑者。」奉敕依。頃又有敕,「蘇良嗣往者頻被 言告,指驗非虛。朕以其年迫桑榆,情敦簪履,掩其惡 跡,竟不發揚。洎乎掃壤之辰,爰備飾終之禮。不謂因 子,重發逆蹤,所司執法論科,請申毀柩之罰。朕念勞 志,切惟庸舊,情深是矜因赦之科,特降非常之霈,式 延恩於朽骼,俾流渥於幽魂。特免斲棺之刑,寬其籍 沒之典者。」少卿郭奉一等所奏,蘇良嗣作逆先死,准 敕免斲棺,矜其籍沒。其男踐言等緣坐,既在敕無文, 請准法處絞刑。奏依者,有功執奏曰:「踐言、踐忠,良嗣 之子,緣其父逆,並合絞刑,但為敕稱屈法申恩,特降 非常之霈。」又言:「念勞志切,惟庸舊情深,特免斲棺之 刑,寬其籍沒之典。」兩節皆具「特」字,信知恩是非常,父 免斲棺之刑,子無緣坐之死,既寬籍沒之典,理絕收 錄其家。按《名例律》云:「因罪人以致罪,若罪人遇恩原 減,亦推罪人原減。」法又云:「即緣坐家口,雖以配」沒罪 人得免者,亦免斲棺。為其父逆,因父致其絞刑。父既 特遇殊恩,子便不拘常律。踐言等並即不合緣坐處, 盡錄奏言。奉敕:「踐言等緣坐合死,朕好生惡殺,不忍 加刑,宜特免死配流。」

又逆人丘神勣、弟神鼎并男晙被奴羊羔告反。司刑 司直劉志素推按,奏稱:「丘鼎身居文職,黑襖子即是 武夫之衣。若不夙懷叛心,擬投荊河州,無故不合輒 造,又燒卻反狀分明,請付法者」曹斷,丘鼎處斬,家口 籍沒有功。批:「丘神勣弟兄反,弟合沒官。」憑狀以推,事 跡可驗,在於斷結,理固難逾。羊羔稱投荊河,并作兩 「箇皂襖。」假令事實,終在赦前,況乃涉虛,何以為據?往 時縱犯,今日方告。准赦據敕,不合更推。使人為鼎著 皂衣,將為叛逆。曹司以燒卻文狀,處以叛謀。竊尋此 塗,頗傷苛酷。且衣之五彩,隨人好尚,武夫一著,豈限 元黃。燒書雖非赦前,推勘須窮窟穴。或言《周易》作道, 卜書既元,拋諸廁中。又云:「『鼎自裂破』。書既著摽,便非 反書,必是反書,論何事?為是簿帳,為是讖圖,竟不甄 明,遂無承疑,即處以斬,乃沒其家。請更審詳,務令允 當者。」劉志素又批:「丘鼎反逆,夙蘊包藏,非只一塗,豈 唯今日?虺貞荊河作逆之歲,於時秩滿神泉,准其家 在西京,旋即合歸本舍,為與虺貞相應,汙道水下嘉 州,更至荊襄,路過淹」留,遂經一歲。當聞荊河州起逆, 星夜即向唐州,接荊河界首,於懸泉館,遂共男晙俱 作黑褐襖子,擬充戰服,即明事相應接。及聞貞敗,星 夜走來神都,即將襖子布施天官寺。明知元來所造 緣反,近以兄勣反彰之後,復燒卻反逆文書,此反不 誅,誰反合殺?況又聖澤哀矜,重令來中丞推覆,追奴 問鼎,「勘案逾明,論其本愆,辜當萬死。徐丞內縱姦慝, 外詐平反,奉敕令推,反人得實,寧敢隱默者,曹又依 前斷舉,申秋官詳議者。」下員外鄭思齊判:「凡斷刑名, 須得指實,朦朧作狀,斟酌結刑。司刑比申,過為非理。 欲令集議,須審議由。狀未止歸,遣議何事。仰尋所推 之案,取勘憑據之由,處分訖申者曹斷,又」依前者有 功,又批赦前縱實合免,恩後謀狀未誠,不反何為燒 書,法家無文臆度,使人的知是反,鞫案何不具言,當 時撫狀朦朧,奏後方便。略。「人命至重,一死不可再 生;王法須平,居輕無宜入重。恐乖泣辜之惠,方虧祝 網之慈。在愚所窺,請更商度者。」劉志素又批:「丘鼎謀 反,與虺族同謀,包藏日深,又共逆黨連結有功,舞文 巧法,黨逆不忠。批退欲縱反人,每有惟希僥倖,不尋 案狀,孟浪即批即不據科條,法外豈得依允。」請據志 素所批之狀與有功意,故縱逆人之平,即請申秋官 及臺,集眾官議。奉敕:依得春官員外郎楊思雅等一 百一十七人,依有功議依緣坐為允。得夏官楊執柔 等一百二十二人等議,並無反狀,更差明使推准議 狀奏請差五品使杜無二奏無反狀,准赦例處分,並 釋放。

又汾州司馬李思順,臨川公德懋子也,被韋秀告稱: 思順共秀竊語云:「汾州五萬戶管千,一管人多尚宿 宵,好設齋戒。《大雲經》上道禮。復思順好李三五年少 唱唐唐思順捨第三兄弟五箇者。」監察御史李嘗等 稱:「據思順潛謀逆節,包藏禍心,研覈始引,《唐興辨占》, 復承應讖,請從極法。奉敕依奏者,司直裴談斷處斬 刑,家口籍沒者。」主簿程仁正批:「合從妖處絞。只向韋 秀一人道狀,當不滿眾,合斷流三千里者。」裴談又判: 「請依前斷。錄奏者。」焦元亶判退,司寺即議者有功。議 曰:「謀危社稷,罪人反條。自述休徵,坐當妖例,反依斬 法。妖從絞論,言著成文。犯標定狀,狀在事難。越狀文 存,理無棄文。若違狀以結刑,捨文而」斷獄,則乘馬何 俟銜勒,遏流豈用隄防?今判官處以反謀,句司批從 妖說。不恥下問,竊欲當仁。李思順解《大雲經》,韋秀稱 「共竊語」,私解明非眾說,竊語不合人知,處實唯出秀辭,是非更無他証。縱解三五年少,只是自述休徵,既 異結謀之蹤,元非背叛之事。即從叛逆,籍沒其家,便 是狀外棄文,豈曰文中?據狀請依程仁正批妖不眾 處,流三千里者正焦元亶判具申秋官請議者。右臺 中丞李嗣等二十一人議稱,請依王行感例流二千 里,庶存畫一者。守司府卿于思言等六十三人議稱, 依徐有功議者。錄奏。敕:思順志懷姦慝,妄說圖讖,准 其犯狀,合置嚴刑。為其已死,特免籍沒者。緣有功議, 遂免破家。按冊府元龜此一事皆小人告訐之詞全無文理不成句讀存此以見聽斷之多枉 又推事使顧仲琰奏稱:「韓純孝受逆賊徐敬業偽官 同反,其身先死,家口合緣坐。奉敕依曹斷,家口籍沒 有功。」議:案律,「謀反者斬,處斬。」本為身存身亡,即無斬 法緣坐。元因處斬無斬,豈合相緣?緣者,是緣罪人,因 者,為因他犯法已《法例》是因所緣之人先亡,所因之 罪合減。合減,止於徒坐徒坐,頻會鴻恩。今日卻斷沒 官,未知據何條例?若情狀難捨,敕遣戮屍,除非此塗, 理絕言象。伏准逆人獨孤敬同、柳明肅之輩,身先殞 歿,不許推尋,未敢比附敕文,但欲見其成例。勘當尚 猶不許,家口寧容沒官?申覆依有功所議斷放。此後 援例皆免沒官者三數百家。

又推事使奏瀛州人李仁里等三十七人被告稱謀 反,曹斷並處斬,父母妻子流三千里。有功執曰:「元淑、 里正,無得人戶,緣祖紛爭,因相言告,或以反逆相喚, 或將奔叛相牽。反逆須有同謀,奔叛寧無葉契,無謀 無契,口語口陳。」即以實論,頗亦苛酷。《搶》「元無影響, 星文本自參差。縱使實有反言,只恨換其宗姓。因恨 稱有」,正是口陳徒侶,絕無,明非實反。《賊盜。律》云:「口陳 欲反之言,心無真實之計,流三千里。」疏云:「口陳欲叛 者,杖八十。准依告狀,並是口陳之言。原究犯情,皆非 心實之計。忝居商度,用此當宜。如是使推,請從鄙見。 如將未允,終須重推。」錄奏。敕依。得使宗君「哲狀稱,無 反可尋,請依徐丞,見流三千里。」奉敕:依會赦免。 又御史郭弘霸奏,「宕州刺史皇甫懷節,為芳刑司倉 薛璟所告,稱共當州刺史李思徵謀反,曹斷斬籍沒 者有功。」批執曰:「思徵芳部宣條,懷節宕州分竹,爰因 羌叛,奉使討除,暫見思徵屏人共語,即疑懷節與徵 同謀。同謀須述謀由,共語當論」語狀,語既無狀,謀又 無由。思徵伏誅,一無牽引。薛璟陷辟,方始告言。璟元 共徵同情,節復與徵連結,節當共徵私語,語狀在璟, 合知徵在不知,語由徵死,誰明反狀?寧有比州刺史, 奉敕討羌,白日入州,官人參謁,暫與思徵相見,遂即 平章反謀,察獄以情,未聞此理。羌走出界,無賊可擊, 所領之兵,更留何用,為此放散,例將為反。節實擬反, 更須發兵,成集之兵,何須卻放?非謀之狀,於此更明。 懷節據狀無反,請差使推鞫「無反」,為發兵遲斷,為官 當赦,總免。

又推事使、左臺監察御史盧偡奏稱:「告事人問趙推 之,得疑唐子產與推之手書狀,遣告長孫仲宣,實不 知事由者。依問唐子產得疑與推之手狀,令告仲宣 宅中私置爐,擬打鎗頭,謀反是實。其長孫仲宣是子 產親舅,為子產先與三舅,庶幾妾成蹊私通。仲宣既 知,即罵辱子產,為此誣告者。」曹斷:准律誣告謀反大 「逆者斬,從者絞。」又條云:告令人告,事虛應反坐,得實 應賞。皆以告者為首。推之告密,因得引見,遂訴枉屈。 武太后曰:「趙推之得唐子產手狀,即告於子產。引虛 自是子產之罪,何得枉斷殺推之?宜令停決。」正斷奏 聞者,《有功重執》曰:「推之所告,反由元於子產處得,奉 敕勘當,且狀是誣,付法科繩,已斷處斬奏盡,臨決,恩 旨遣停。聖上為子產引虛,則將奏之枉死。但令教告 事,律者正文,告者為首,教者為從。若其事虛,受責推 之,合當重科。如其反實論功,子產纔霑薄賞。律開此 制,本防避罪爭功,在於憲司,固當守文奉法。」奉敕依 奏。

《文獻通考》:武后謀革命,大開告密之門,法官競為深 酷,唯司刑丞徐有功、杜景儉獨存平恕。被告者皆曰: 「遇來侯必死,遇徐杜必生。」酷吏所誣構者,有功皆為 直之,前後所活數十百家。嘗廷爭獄事,太后厲色詰 之,左右為戰栗,有功神色不撓,爭之彌切。太后雖好 殺,知有功正直,甚敬憚之,嘗謂有功曰:「卿比按獄,失 出何多?」對曰:「失出,人臣之小過;好生,聖人之大德。」后 默然。

司刑丞李日知,亦尚平恕,少卿胡元禮欲殺一囚,日 知以為不可,往復數四,元禮怒曰:「元禮不離刑曹,此 囚終無生理。」日知曰:「日知不離刑曹,此囚終無死法。」 竟以兩狀列上,日知果直。

魏元忠,為張易之等所譖,坐貶官。太子僕崔貞慎等 八人餞元忠於郊外,易之詐為告密人柴明狀,稱貞 慎與元忠謀反。太后使監察御史馬懷素鞫之曰:「茲 事皆實,略問,速以聞。」中使督促數四,曰:「反狀皎然,何 稽留如此!」懷素請柴明對質,太后曰:「我自不知柴明 處,但據狀鞫之,安用告者!」懷素據實以聞,太后怒曰「卿欲縱反者耶?」對曰:「臣不敢縱反者。元忠以宰相讁 官,貞慎等以親故追送,若誣以為反,臣實不敢。昔欒 布奏事彭越頭下,漢祖不罪。況元忠之刑未如彭越, 而陛下欲誅其送者乎?且陛下操生殺之柄,欲加之 罪,取決聖衷可矣。若命臣推鞫,臣不敢不以實聞。」太 后曰:「汝欲全不罪耶?」對曰:「臣智識愚淺,實不見其罪。」 太后意解,貞慎等由是獲免。

許州人楊元嗣告張昌宗嘗召術士李弘泰占相,弘 泰言「昌宗有天子相勸於定州造佛寺,則天下歸心。」 太后命韋承慶及司刑卿崔神慶、御史中丞宋璟鞫 之。神慶,神基之弟也。承慶、神慶奏言:「昌宗款稱弘泰 之語,尋已奏聞。準法首原弘泰妖言,請收行法。」璟與 大理丞封全慎奏:「昌宗寵榮如是,復召術士占相,志 欲何求?」弘泰稱:「筮得《純乾》天子之卦,昌宗倘以弘泰 為妖妄,何不即執送有司?雖云奏聞,終是包藏禍心, 法當處斬破家請收付獄,窮理其罪。」太后久之不應。 璟又曰:「倘不即收繫,恐其搖動眾心。」太后曰:「卿且停 推,俟更檢詳文狀。」璟退,左拾遺江都李邕進曰:「向觀 宋璟所奏,志安社稷,非為身謀。願陛下可其奏。」太后 不聽。尋敕璟揚州推按,又敕璟按幽州都督屈突仲 翔贓汙,又敕璟副李嵩安撫隴蜀,璟皆不肯行,奏曰: 「故事,州縣官有罪,品高則侍御使,卑則監察御史,案 之中丞,非軍國大事,不當出使。今隴蜀無變,不識陛 下遣臣出外何也?臣皆不敢奉制。」司刑少卿桓彥範 上疏,以為昌宗無功「荷寵,而包藏禍心,自招其咎,此 乃皇天降怒,陛下不忍加誅,則違天不祥。且昌宗既 云奏訖,則不當更與弘泰往還,使之求福禳災,是則 初無悔心。所以奏者,擬事發則云先已奏陳,不發則 俟時為逆,此乃奸臣詭計。若云可捨,誰為可刑?況事 已再發,陛下皆釋不問,使昌宗益自負得計,天下亦 以為天命不死,此乃陛下養成其亂也。苟逆臣不誅, 社稷亡矣。請付鸞臺、鳳閣三司,考竟其罪。」疏奏不報。 崔元暐亦屢以為言,太后令法司議其罪,元暐弟司 刑少卿昇處以大辟。宋璟復奏,收昌宗下獄。太后曰: 「昌宗已自奏聞。」對曰:「昌宗為飛書所逼,窮而自陳,勢 非得已。且謀反大逆,無容首免。若昌宗不伏大刑,安 用國法?」太后溫言解之。璟聲色逾厲,曰:「昌宗分外承 恩,臣知言出禍從,然義激於心,雖死不恨!」太后不悅。 楊再思恐其忤旨,遽宣敕令出。璟曰:「聖主在此,不煩 宰相擅宣敕命。」太后乃可其奏,遣昌宗詣臺,璟廷立 而按之。事未畢,太后遣中使召昌宗,持敕赦之。璟歎 曰:「不先擊小子腦裂,負此恨矣。」太后乃使昌宗詣璟 謝,璟拒不見。

《圖書編》。魏州人馮敬同告貴鄉縣顏餘慶與博州刺 史虺沖同反。餘慶,博州人。沖先放粟債於貴鄉,遣家 人斂索,託餘慶為徵所得錢。沖家人自買弓箭,餘慶 修啟狀於沖,直敘寒溫,并言債負不可徵得。俊臣就 推,遂奏餘慶為沖徵債,葉契兇謀,又通書啟請處斬。 司刑丞徐有功執奏曰:「據永昌元年赦書,與謀請貞 等同惡,魁首既並伏誅,其支黨事未發者,特赦。《書》曰 『殲厥渠魁』,《律》曰『造意為首,魁即其帥。伏誅既標並字, 足明魁首無遺。餘慶赦後被言,即為支黨,將同魁首 結刑,則何人為支黨乎?嫉惡雖臣子之心,好生乃聖 人之德。今赦而復罪,不如無赦;生而又殺,不如無生。 竊惟聖朝,伏當不爾』。」餘慶請依後斷「處流。」太后怒,抗 聲謂有功曰:「若何喚作魁首?」有功對曰:「魁是大帥,首 是主謀。」太后又曰:「餘慶可不是魁首?」有功曰:「若是魁 首,虺沖敗日,並合伏誅。今赦後事彰,只是支黨。」太后 又曰:「違敕徵債,與虺沖買弓箭,何為不是魁首?」有功 對曰:「違敕徵債,誠如聖旨。所買弓箭,狀不相關。」太后 曰:「二月與沖徵債,八月又通書,豈不同謀?」有功曰:「所 通書狀,止敘寒溫書,搜檢不獲。」太后怒少解,乃謂曰: 「卿更子細勘問,是支黨不?」時百僚供奉及杖衛三二 百人,莫不股栗,而有功神色不變,奏對無差,人皆服 其膽力。

永年民有女幼未婚而歸於婿氏,婿殺之以誣人,吏 當如既婚法。令張守之曰:「《禮》,婦三月而後廟見,而死, 則歸葬於家,示未成婦也。《律》定婚而夫犯,論同常人, 以未成婦也。宜論如法。」

《大唐新語》:則天朝,或羅告駙馬崔宣謀反者,敕御史 張行岌按之。告者先誘藏宣家妾,而云妾將發其謀, 宣殺之,投屍於洛水。行岌按無狀,則天怒,令重按。行 岌奏如初。則天曰:「崔宣反狀分明,汝寬縱之。我令俊 臣勘當,汝無自悔。」行岌曰:「臣推事不弱俊臣,陛下委 臣,必須狀實。若順旨妄族人,豈法官所守?臣必以為 陛下試臣矣。」則天厲色曰:「崔宣若實殺妾,反狀自然 明矣。不獲妾,如何自雪?更不得實,我即令俊臣推勘, 汝自無悔也。」行岌懼,逼宣家訪妾。宣再從弟思競,乃 於中橋南北多致錢帛,募匿妾者,數日略無所聞。而 其家每竊議事,則告者輒知之。思競揣家中有同謀 者,乃佯謂宣妻曰:「須絹三百匹,雇刺」客殺此告者。而侵晨微服俟於臺側。宣家有館客,姓舒,婺州人,言行 無缺,為宣家所信,委之如子弟。須臾,見其人至臺側 門入,以通於告者,遽密稱云:「崔家雇人刺我,請以聞。」 臺中驚擾。思競素重館客,館客不之疑,密隨之行。到 天津橋,料其無由至臺,乃罵之曰:「無賴險獠,崔宣破 家,必引汝同謀,汝何路自雪?汝幸能出崔家妾,我遺 汝五百縑歸鄉,足成百年之業,不然,殺汝必矣。」其人 悔謝,乃引思競於告者之黨,搜獲其妾宣乃得免。 朱履霜好學明法理,則天朝,長安市屢非時殺人,履 霜因入市,聞其稱冤聲,乘醉入兵圍中,大為刑官所 責。履霜曰:「刑人於市,與眾共之。」履霜亦明法者,不知 其所犯,「請詳其按,此據令式也,何見責之甚?」刑官唯 諾,以按示之。時履霜詳其按,遂拔其二。斯須,監刑至, 訶責履霜。履霜容止自若,剖析分明,御史意少解。履 霜曰:「准令,當刑能申理者,加階而編入史,乃侍御史 之美也。」御史以聞,兩囚竟免,由是名動京師。他日,當 刑之家或可分議者,必求履霜詳案。履霜懼不行,死 家訴於主司,往往召履霜詳究,多所全濟。補山陰尉, 巡察使必委以推案,故人或遺以數兩黃連,固辭不 受,曰:「不辭受此,歸恐母妻詰問從何而得」,不知所以 對也。後為姑蔑令,威化行於浙西。著《憲問》五卷,撮刑 獄之機要。

《冊府元龜》:韓思復,睿宗景雲中為給事中,時右散騎 嘗侍嚴善思,坐譙王重福事下獄,有司言:「善思昔嘗 任汝州刺史,素與重福交遊,方被召至京,竟不言其 謀逆,惟奏云:『東都有兵氣,據狀正當匿反,請從絞刑』。」 思復奏曰:「議獄緩死,列聖明規,刑疑從輕,有國常典。 嚴善思往在先朝,屬韋氏擅內,恃寵宮掖,謀危社稷, 善思此時,遂能先覺,因詣相府,有所發明,進論聖躬, 必登宸極。雖交遊重福,蓋謀陷韋氏。敕追善思,書至 便發。自懷逆節,寧即奔命。一面疏網,誠合順生;三驅 取禽,來而可宥。惟刑是恤,事合昭詳,請刑部集群官, 議定奏裁,以符慎獄。」是時議者多云善思合從原宥, 有司仍執前議,請誅之。思復又駁奏:「臣聞刑人於市, 爵人於朝,必僉謀攸同,始行之無憾。謹按諸司所議, 嚴善思方纔一人,抵罪惟輕。夫帝閽九重,塗遠千里, 故借天下耳以聽,聽無不聰;借天下目以視,視無不 接。今群言上奏,採擇宜審,若棄多就少,臣實懼焉。輿 誦一乖,下情不達,雖欲從眾,其可及乎?凡百京司,逢 時之泰,列官分職,有賢有親。親則列藩諸王,陛下愛 子;賢則祚茅開國。陛下名臣,見無禮於君,寧肯雷同 不異。今措辭多出,法合從輕。」帝納其奏。音免善思死, 配流靜州。

張說為兵部尚書元宗開元十年十月前廣州都督 裴伷先下獄中書令張嘉貞奏請決杖說進曰:「臣聞 刑不上大夫以其近於君也。故曰:士可殺不可辱臣 今秋巡邊中途聞姜皎朝堂決杖流皎是三品亦有 微功不宜決杖廷辱以卒伍待之。」且律有八議勳貴 在焉今伷先既不可輕,豈可決罰帝然其言嘉貞不 說,退而謂說曰:「『何言事之深也』?說曰:『宰相者,時來即 為,豈能長據君貴臣盡當可杖,但恐吾等行當及之。 此言非為伷先,乃為天下士君子也』。」 《唐書李傑傳》:傑改河南尹,精聽斷,雖行坐食飲,省治 不少廢,由是府無淹事,人吏愛之。寡婦有告其子不 孝者,傑物色非是,謂婦曰:「『子法當死,無悔乎』?答曰:『子 無狀,寧其悔』。」乃命市棺還斂之,使人跡婦出,與一道 士語頃,持棺至。傑令捕道士按問,乃與婦私,不得逞。 傑殺道士,內於棺。

《文獻通考》:元宗開元十八年,冀州武強縣令裴景僊 犯乞取贓積五千匹,事發,上大怒,令集眾殺之。大理 卿李朝隱奏曰:「景僊緣是乞贓,罪不至死。又景僊曾 祖故司空寂,往屬締構,首參元勳。載初年中,家陷非 罪,凡其兄弟皆被誅夷,唯景僊獨存,今見承嫡。據贓 未當死坐,准犯猶入議條。十世宥賢,功實宜錄,一門 絕祀,情或可哀。願寬暴市之刑,俾就投荒之役,則舊 勳不棄,平典斯允。」手詔不許。朝隱又奏曰:「有斷自天, 處之極法,生殺之柄,人主合專,輕重有條。臣下當守。 枉法者,枉理而取十五匹,便抵死刑。乞取者因乞為 贓,數千匹止當流坐。若令乞取得罪,便處斬刑,後有 枉法當科,欲加何辟?所以為國惜法,期守律文,非敢 以法隨人,曲矜僊命。射兔魏苑,驚馬漢橋,初震皇赫, 竟從廷議。豈威不能制,而法貴有常?又景僊曾祖定 為元勳,恩倍常數。若寂勳都棄,僊罪特加,則叔向之 賢何足稱者;若敖之鬼,不其餒而。捨罪念功,乞垂天 聽。」遂決杖一百,配流。

開元二十三年,殿中侍御楊汪為張瑝等所殺。先時, 瑝父張審素為巂州都督,人告其贓污,制遣汪按之。 總管董元禮將兵七百圍汪,殺告者,謂汪曰:「善奏審 素則生,不然則死。」會救兵至,擊斬之。汪奏審素謀反, 審素坐斬,籍沒其家。時瑝及弟琇俱幼,坐流嶺表,尋 逃歸,謀伺便復讎三月,手殺萬頃於都城,繫表於斧言父冤狀,欲之江外,殺與萬頃同謀陷其父者,至汜 水,為有司所得。議者多言二子父死非罪,穉年孝烈, 能復父讎,宜加矜宥。張九齡亦欲活之,裴耀卿、李林 甫以為如此壞國法,上亦以為然,謂九齡曰:「孝子之 情,義不顧死。然殺人而赦之,此塗不可啟也。」乃下敕 曰:「國家設法,期於止殺,各伸為子之」志,誰非徇孝之 人。展轉相讎,何有限極?咎繇作士,法在必行。曾參殺 人,亦不可恕,宜付河南府杖殺。士民皆怜之。

開元二十五年,夷州刺史楊濬坐贓當死,上命杖之 六十,流古州。左丞相裴耀卿上疏,以為「決杖贖死,恩 則甚優,解體受笞,事頗為辱。止可施之徒隸,不當及 於士人。」上從之。

《唐書宋璟傳》:「京兆人,權梁山謀逆,敕河南尹王怡馳 傳往按,牢械充滿,久未決。乃命璟為京留守,復其獄。 初,梁山詭稱婚集,多假貸吏,欲并坐貸人。璟曰:『婚禮 借索大同,而狂謀率然,非所防億使知而不假,是與 為反。貸者弗知,何罪之云乎』?」縱數百人。

《杜佑傳》:「佑字君卿,以蔭補濟南參軍事,剡縣丞。嘗過 潤州刺史韋元甫,元甫以故人子,待之不加禮。它日, 元甫有疑獄不能決,試訊佑,佑為辨處契要無不盡。 元甫奇之,署司法參軍。」

《冊府元龜》。崔隱甫為御史大夫,與中丞宇文配、李林 甫奏彈尚書左丞相兼中書令張說引術人夜解及 受贓等狀,敕宰臣源乾曜、刑部尚書韋抗、大理少卿 明珪與隱甫就尚書省鞫問。說兄左庶子先詣明堂 割耳稱冤。時中書主事張觀、左衛長史范堯臣,並依 倚說勢,許假納賂。又私度僧王慶則,往來與說占卜 吉凶,為隱甫等所鞫,伏罪。說經兩宿,元宗使中官高 力士視之,迴奏「說坐於草上瓦器中食,蓬首垢面自 罰,憂懼之甚。」元宗憫之,由是說停中書令。觀及慶則 杖死,連坐者十餘人。

顏真卿元宗天寶中為監察御史充河西隴右軍試 復屯交兵使王原有冤獄久不決真卿至辯之天方 旱獄決乃雨郡人呼之為「御史雨。」

《開元天寶遺事》:張九齡累歷刑獄之司,無所不察。每 有公事赴本司行勘,胥吏輩未敢訊劾,先取則於九 齡囚於前,面分曲直,口撰案卷,囚無輕重,咸樂其罪。 時人謂之「張公口案。」

《文獻通考》:肅宗至德二年,將軍王去榮以私怨殺本 縣令,當死。上以其善用砲,壬辰,敕免死,以白衣於陝 郡效力。中書舍人賈至不即行下,上表以為去榮無 狀,殺本縣之君。《易》曰:「臣弒其君,子弒其父」,非一朝一 夕之故,其所由來者漸矣。若縱去榮,可謂生漸矣。議 者謂陝郡初復,非其人不可守。然則他無去榮者,何 「以亦能堅守乎?陛下若以砲石一能即免誅死,今諸 軍技藝絕倫者,其徒實繁,彼恃其能,所在犯上,復何 以止之?若止捨去榮而誅其餘者,則是法令不一而 誘人觸罪也。今惜一去榮之材而不殺,必殺十如去 榮之材者,不亦其傷益多乎!夫去榮,逆亂之人也,焉 有逆於此而順於彼?亂於富平而治於陝郡,悖於縣 君而不悖於大君歟?伏惟明主全其遠者大者,則禍 亂不日而定矣。」上下其事,令百官議之。太子太師韋 見素等議,以為:「法者天地大典,帝王猶不敢擅殺,而 小人得擅殺,是臣下之權過於人主也。去榮既殺人 不死,則軍中凡有伎能者,亦自謂無憂,所在暴橫,為 郡縣者,不亦難乎!陛」下為天下主,愛無親疏,得一去 榮而失萬姓,何利之有?於《律》殺本縣令,列於十惡,而 陛下寬之。王法不行,人倫道屈。臣等奉詔,不知所從。 夫國以法理,軍以法勝。有恩無威,慈母不能使其子。 陛下厚養戰士,而每戰少利,豈非無法耶?今陝郡雖 要,不急於法也。有法則海內無憂不克,況陝郡乎?無 法則「陝郡亦不可治,得之何益?而去榮末技,陝郡不 以之存亡,王法有無,家國乃為之輕重,此臣等所以 區區,願陛下守《貞觀》之法。」上竟捨之。

《冊府元龜》:李峴,肅宗至德中為御史大夫,時中丞崔 器性刻樂禍,陰忍寡恩。又希旨深文,奏陷賊官云:「反 逆從者,據律並合處死。」帝初收復,欲懲勸天下以為 器議是,峴執之曰:「夫事有首從,情有輕重,若一概處 死,恐非陛下含弘之義,又失國家惟新之典。且胡羯 亂常,狂寇陵據,二京全陷,萬乘南巡,各顧其生,衣冠 蕩覆。或陛下親戚,勳舊子孫,責之以死,恐乖仁恕。昔 者明王用刑,殲厥渠魁,脅從罔治。況河北殘寇,今尚 未平,苟容漏網,適開自新之路;若盡行誅,是堅叛逆 之心。誰人更肯歸順!困獸猶鬥,況數萬人乎!」崔器、呂 諲皆守文之吏,不識大體,殊無變通。廷議累日,方從 峴奏陳希烈已下定六等科罪,斬於獨柳樹;次杖刑, 決殺於京兆府門,自盡於大理寺,流於嶺南遠惡處。 及貶有三等。後蕭華自相州賊中歸順,闕廷授尚書 右丞,亦奏賊仕賊官等,重為安慶緒所驅,至相州,初 聞廣平王奉宣恩命,陳希烈下並放之,皆相顧曰:「我 等國家見待如此,悔恨至此,其何可言!」及聞器議刑眾恨乃息。帝曰:「朕幾為崔器所誤。」

趙涓代宗永泰初為御史禁中失火焚屋室數十間 與東宮稍逼近帝深驚疑之涓時為巡使俾令即訊 涓周歷壖囿案驗證據乃上直官遺火所致也。推鞫 明審頗盡事情帝甚嘉賞焉。

竇參代宗時為監察御史奉使按湖南判官馬彝獄 時彝舉屬令贓罪至千貫為得罪者之子因權倖誣 奏彝參竟白彝無罪彝實能吏也。參德宗初為御史 中「丞時神策將軍孟華有戰功為大將軍所誣奏稱 華謀反有右隴武將軍李廷玉前陷吐蕃久之自校 為部曲誣告潛通吐蕃皆當死無以自白參悉理出」 之。由是人皆屬望。

柳渾為江西觀察使,魏少游判官時,與崔祐甫同在 使府,並推公正。州有開元寺,僧徒夜飲,因醉失火,延 燒講堂。翌日,歸罪於守門瘖奴,虞候亦受財而同其 狀,械奴送府。少游將斷獄,人知瘖奴之冤,莫敢言者。 渾與祐甫遽入,具言醉僧之過,內外蒙蔽,致有冤濫。 少游大驚,趣令訊鞫。醉僧首伏,瘖奴見原。少游謝曰: 「微二君之言,幾成老夫闇劣矣。」

劉晏為吏部尚書代宗大曆中宰相元載王縉得罪 詔晏與御史大夫李涵等鞫之初晏等承旨載縉亦 處極法晏謂涵等曰:「重刑再覆國之常典況誅大臣, 豈得不奏覆。又法有首從二人同亦宜重取進止」涵 等咸聽命及晏等覆奏帝乃減縉罪從輕。

《幽閑鼓吹》相國張延賞將判度支,知有一大獄,頗有 冤濫,每甚扼腕。及判,使即召獄吏嚴誡之,且曰:「此獄 已久,旬日須了。」明旦視事,案上有一小帖子,曰:「錢三 萬貫,乞不問此獄。」公大怒,更促之。明日帖子復來曰: 「錢五萬貫。」公益怒,命兩日須畢。明日復見帖子,曰:「錢 十萬貫。」公曰:「錢至十萬,可通神矣。無不可回之事,吾」 懼及禍,不得不止。

《桂苑叢談》:「太尉朱崖出鎮浙右,有甘露知主事者訴 交代得常住什物,被前主事隱用卻常住金若干兩, 引證前數輩皆有逓相交割,文字分明,眾詞皆指以 新得替者隱用之。且初上之時,交領既分明,及交割 之日,不見其金。鞫成具獄伏罪,昭昭然未窮破用之 所由。或以僧人不拘細行而費之,以是無理可伸,甘」 之死地。一旦引慮之際,公疑其未盡徵,以意揣之。髡 人乃具實以聞曰:「居寺者樂於知事,前後主之者,積 年以來,空交分兩文書,其實無金。郡眾以某孤立,不 雜輩流,欲乘此擠排之」,因流涕不勝其冤。公乃憫而 惻之,曰:「此固非難也。」俛仰之間,曰:「吾得之矣。」乃立從 召兜子數乘,命關連僧入對,事咸遣。簾子畢,令門不 相對。命取黃泥,各令模前後交付下次金樣,以憑證 據。僧既不知形段,竟模不成。公怒,令劾前輩,皆一一 伏罪。其所排者,遂獲清雪。

《劇談錄》:「李汧公鎮鳳翔,有屬邑編甿,因耨田得馬蹄 金一瓮,里民送於縣署,沿牒將至府庭。宰邑者喜於 獲寶,欲以自為殊績,慮公藏主守不嚴,因使置於私 室,信宿與官吏重開視之,則皆為土塊矣。瓮金出土 之際,鄉社悉來觀驗,遽為變更,靡不驚駭,以狀聞於 府主,議者僉云奸計換之。遂遣理曹掾與軍吏數人」 就鞫案其事。獲金之社,咸共證焉。宰邑者為眾所擠, 摧沮莫能自白。既而詘辱滋甚,遂以為易金伏罪,詞 款具存,未窮隱用之所。遂令拘繫僕隸,脅以刑辟。或 云藏於糞壤,或云投於水中。紛紜枉撓,結成獄具。備 以詞案上聞,汧公覽之愈怒。俄而因有筵席停盃,語 及斯事,列坐賓客,咸共驚歎,或云「效齊人之攫,或云 有楊震之癖。談笑移時,以為胠篋穿窬,無足訝也。時 袁相公滋亦在幕中,俛首略無詞對。李公目之數四, 曰:『宰邑非判官親懿乎』?」袁相曰:「與之無素。」李曰:「聞彼 之罪,何不樂之甚?」袁相曰:「某疑此事未了,更請相國 詳之。」汧公曰:「換金之狀極明,若言未了,當別有見。非 判官莫探情偽。」袁相曰:「諾。」因俾移獄府中按問。乃令 閱瓮間,得三十五塊,詰其初獲者,即本質在焉。遂於 列肆索金鎔寫,與塊形相等。既成,始秤其半,已及三 百斤矣。詢其負擔人力,二農工詎中舁至縣境,計其 負金大數,非二人以竹擔可舉,明其即路之時,金已 化為土矣。於是群情大豁,宰邑者遂獲清雪。汧公歎 伏無已,每言「才智不如。」其後履歷清途,至德宗朝,皆 為宰相。

《唐書盧群傳》:「群入為侍御史,郭子儀家與嬖人張昆 弟訟財不平,又言嬖人宅匿珍寶。德宗促按之,群奏 言:子儀有大勳德,今所訟皆其家事。且嬖人宅,子儀 昔𢌿之,非子弟所宜言,請赦勿問。」從之。人謂群識大 體。

《李元素傳》:「元素字太朴,邢國公密裔孫,仕為御史。東 都留守杜亞惡大將令狐運,會盜劫輸絹於洛北,運 適與其下畋近郊,亞疑而訊之,幕府穆員、張弘靖按 鞫無狀。亞怒,更以愛將武金掠服之,死者甚眾。亞請 斥運醜土,詔監察御史楊寧覆驗,事皆不讎。亞怒,劾寧罔上,寧抵罪。又自以不失盜為功,因必其怒,傅致」 而周內之,若不可翻者。德宗信不疑,宰相難之,詔元 素與刑部員外郎崔從質、大理司直盧士瞻馳按。亞 迎以獄告,元素徐察其冤,悉縱所囚以還。亞大驚,復 劾元素失有罪。比元素還,帝已怒,奏獄未畢,帝曰:「出。」 元素曰:「臣言有所未盡。」帝曰:「第去。」元素曰:「臣以御史 按獄,知冤不得盡辭,是無容復見陛下。」帝意解,即道 運冤狀。帝感悟曰:「非卿孰能辨之。」然運猶以擅捕人 得罪,流歸州,死於貶,武金流建州。後歲餘,齊抗得真 盜,繇是天下重之。

《冊府元龜》。宇文邈德宗時為御史中丞,前萬年尉盧 伯達上表云:「元法寺僧法湊與寺眾爭競無理,臣已 斷還俗。法湊又披法服詣臺訴臣,御史崔芃、敬騫曲 受法湊狀,欲陷害臣。」是日,令邈與刑部侍郎張彧、大 理卿鄭雲逵為三司使及功德使判官衢州司馬諸 葛述,同於尚書省刑部推案。既而彧疾甚,兩吏扶入 中書,邈以疾請假,並特召至延英,令依前推事。未幾, 貶騫高州電白尉。騫與雲逵忿言,爭語過深,又令子 弟假別人姓名進狀訴故,獄未竟,先貶僧法湊,決四 十,流崖州。

《羯鼓錄》:開府孫沇有音律之學,貞元中召對賜坐,與 論音樂,喜甚。又使作樂曲罷,問其得失,承稟舒遲,眾 工多笑之。沇顧笑者,忽忿怒作色奏曰:「曲雖妙,其間 有不可者。」上驚問之,即指一琵琶云:「此人大逆,戕忍 不日間,兼即抵法,不宜在至尊前。」又指一笙云:「此人 神魂已遊墟墓,不可更留供奉。」上尢驚異,令主者潛 伺察之。旋而琵琶者為同輩告訐稱「六七年前其父 自縊,不得端由,即令按鞫,遂伏其罪。」笙者乃憂恐,不 食旬日而卒。上益加知遇,面賜章綬,累召對,每令察 樂。樂工見沇,悉惴恐脅息不敢正視。沇懼罹禍,辭病 而退。

《圖書編》:維揚有富室子,父亡,事繼母不謹。一日上壽, 復子觴,子覆於地,地焚,乃號於眾曰:「母以酖殺人。」母 曰:「天鑒在何?當厚誣?」訴之州刺史杜亞曰:「酒從何來?」 曰:「『長婦執爵而致』。亞曰:『爾婦執爵,毒因婦起,何可誣 母』?」乃分別鞫之。乃子婦計誣母,皆伏法。

《冊府元龜》:「李夷簡為御史中丞,劾奏京兆尹楊憑前 為江西觀察使贓罪及他不法事,敕付御史臺覆案。 刑部尚書李鄘、大理卿趙昌同鞫問。臺中又捕得憑 前江南判官、監察御史楊瑗,繫於臺後。命大理少卿 胡珦、左司員外郎胡証、侍御史韋顗同推鞫之。詔貶 賀州臨賀縣尉。」先時,憑在江西,夷簡自御史出,官在 巡屬,憑頗疏縱,不顧接之,夷簡嘗切齒。及憑歸朝,修 第於永寧里,功作併興,又廣畜妓妾於永樂里之別 宅,時人大以為言。且修營之僭,將欲殺之。及下獄,置 對數日,未得其事,夷簡持之益急,帝聞且貶焉。 《文獻通考》:憲宗元和六年九月,富平縣人梁悅為父 報讎殺人,自投縣請罪。敕「復讎殺人,固有彝典。以其 申冤請罪,視死如歸,自詣公門,發於天性,志在徇節, 本無求生,寧失不經?特減死宜決一百,配流循州。」 柳宗元為柳州刺史,民莫誠救兄莫蕩,以竹刺莫果 右臂,經十二日身死。其莫誠禁在龍城縣,準律以他 物毆傷,十二日辜,辜內死者,各依殺人論。宗元上桂 管觀察府狀:「右奉牒,準律文」處分者。竊以莫誠赴急 而動,事出一時,解難為心,豈思他物?救兄有急難之 戚,中臂非必死之瘡,不幸致殂,揣非本意。按文固當 恭守,撫事似可哀矜,斷手方追於深衷,周身不遑於 遠慮。律宜無赦,使司明至當之心;情或未安,守吏切 惟輕之願。伏乞俯賜興哀,特從屈法,曲全微命,以慰 遠黎。

唐國史補:衢州余氏子,名長安,父叔二人為同郡方 全所殺。長安八歲自誓,十七乃復讎,大理斷死。刺史 元錫奏言:「臣伏見余氏一家遭橫禍死者實二平人, 蒙顯戮者乃一孝子。」又引《公羊傳》「父不受誅,子不得 讎」之義,請下百僚集議其可否,詞甚哀切。時裴中書 垍當國,李刑部鄘司刑,事竟不行。有老儒薛伯高遺 《錫書》曰:「大司寇是俗吏,執政柄,乃小生,余氏子,宜其 死矣。」

《圖書編》:呂元膺鎮岳陽,出行游,見有喪轝,駐道左,男 子五人衰服而隨,公曰:「遠則侈,近則省,此姦也。」令搜 其棺中,皆兵刃,曰:「欲謀過江掠貨假喪,使渡者不疑 耳。」劾之,更同黨數十人,巳期集彼岸,併擒付法。 《文獻通考》:穆宗長慶二年四月,刑部員外郎孫革奏 准京兆府申,雲陽力人張涖欠羽林官騎康憲錢米。 憲徵理之,涖乘醉拉憲,氣息將絕。憲男買得年十四, 將救其父,以涖《角觝》力,人不敢揮解,遂持木鍤擊之, 首見血,後三日致死者。准律,父為人所毆,子往救,擊 其人折傷,減凡鬥三等。至死者依常律,則買得合當 死刑。伏以律令者用防兇暴,孝行者以開教化。今買 得救父難是性孝非暴,擊張涖是心切非「兇。以髫丱 之歲,正父子之親,若非聖化所加,童子安能及此?《王制》稱『五刑之理,必原父子之親。《春秋》之義,原心定罪, 《周書》所以訓諸罰有權。今買得生被皇風,幼符至孝, 哀矜之宥,伏在聖慈。職當讞刑,合申善惡。謹先具事 由陳奏,伏冀下中書門下商量』。」敕旨:康買得尚在童 年,能知子道,雖殺人當死,「而為父可哀,若從沈命之 科,恐失原情之義,宜付法司,減死罪一等處分。」 又白居易上言:「據刑部及大理寺所斷,准律非因鬥 爭無事而殺者,乃名為故殺。今姚文秀有事而殺者, 則非故殺。據大理寺直崔元式所執,准律相爭為鬥, 相擊為毆,交鬥致死,始名鬥殺。今阿王被打狼籍,以 致於死。姚文秀」檢驗身上,一無傷損,則不得名為相 擊。阿王當夜已死,何名相爭?既非鬥爭,又蓄怨怒,即 是故殺者。又按《律疏》云:不因鬥爭,無事而殺,名為故 殺。此言事者,謂鬥爭之事,非該他事。今大理、刑部所 執,以姚文秀怒妻有過,即不是無事。既是有事,因而 毆死,則非故殺者。此則唯用「無事」兩字,不引爭鬥。上 文如此,是使天下之人皆得因事殺人。殺人了,即曰: 「我有事而殺,非故殺也。」如此可乎?且天下之人,豈有 無事而殺人者?足明事謂爭鬥之事,非他事也。又凡 言鬥毆死者,謂事素非憎嫌,偶相爭鬥,一毆一擊,不 意而死。如此則非故殺,以其本原無殺心。今姚文秀 怨妻頗深,挾恨既久,毆打狼藉,當夜便死,察其情狀, 不是偶然,此非故殺,孰為故殺?若以先因爭罵,不是 故殺,即如有謀殺人者,先引相罵,便是交爭,一爭之 後,以物毆殺,即曰「我因事而殺,非故殺也。」如此可乎? 況阿王既死,無以辯明,姚文秀自云相爭,有何憑據? 伏以獄貴察情,法須可久。若崔元式所議,不用大理 寺所執得行實,恐被毆死者,自此長冤,故殺人者,從 今得計。奉敕:姚文秀殺妻,罪在十惡,若從宥免,是長 兇愚。其律縱有互文,在理終須果斷。宜依《白居易狀》, 委所在重杖,一頓處死。

《唐書柳公綽傳》:綽復為刑部尚書。京兆獄有姑鞭婦 死者,府欲殺之。公綽曰:「尊毆卑,非鬥也。且子在以妻 而戮其母,不順。」遂減論。

《冊府元龜》:王正雅,文宗時為大理卿。會宋申錫事起, 獄自內出,無支證可驗。當是時,王守澄之威權,鄭注 之勢,在廷雖宰相已下,無能以顯言辨其事者。惟正 雅與京兆尹崔琯上疏言:「宜得告事者考驗其辭狀 以聞。」由是獄稍辨,以琯與正雅挺然申理也,中外翕 然推重。及卒,時論惜之。

宇文鼎,太和中為御史中丞,奏當司前後推覆,造偽 出身文書賣官,并造偽印行用等因。張璹、劉建、胡伯 忠犯罪,並在太和三年十一月十八日恩赦前,准刑 部、大理寺詳斷,悉處極刑。准《斷獄律》,赦前斷罪不當 者,若處輕為重,宜改從輕;處重為輕,即依輕法者。臣 以前件因等,雖抵極法,悉經殊恩,或自赦文全生,或 「因起請減等,伏緣俱引霈澤,累陳訴詞,若非得中,恐 未服罪。昨者一與一奪,事關起請,既生又死,稍覺二 三。如臣所見,伏請赦書以前犯者,特許減論,赦書以 後所犯者,不得援例。庶使後無僥倖,令絕披陳。」敕:「張 璹、胡伯忠、劉建等,宜准元敕處分。」 殷侑為鄆州觀察使,時,濮州錄事參軍崔元武,坐贓 決六十,配流賀州。侑以元武或託公事被罰,取於五 縣人吏,率斂州縣官科錢,或以私馬抬估納官,計絹 一百二十匹。大理寺斷三犯以重者論抵,以中私馬 為重,止合削官三任。侑復奏,以官法不及法律,三犯 不同,即坐其所重。元武所犯,枉法取受,准律,枉法十 五匹以上絞。《律疏》云:「即以贓致罪,頻犯者並累科。據 元武所犯,合當入處絞刑。」疏奏,崔元武遂依刑部元 斷。先是,御史大夫溫造彈奏侑居天下,不由敕旨賦 斂百姓,即詔庾承宣代之。及奏論崔元武,文宗嘉侑 之守法,翌日詔徵侑為刑部尚書。

《唐書崔碣傳》:碣為河南尹,邑有大賈王可久,轉貨江 湖間,值龐勛亂,盡亡其貲,不得歸。妻詣卜者楊乾夫, 咨在亡。乾夫名善數,而內悅妻色,且利其富,既占,陽 驚曰:「『乃夫殆不還矣』。即陰以百金謝媒者,誘聘之,妻 乃嫁乾夫遂為富人。它年徐州平,可久困甚,丐衣食 歸閭里,往見妻,乾夫大怒,詬逐之。妻詣吏自言,乾夫 厚納賄,可久反得罪,再訴復坐誣。」可久恨歎,遂失明 碣之來,可久陳冤,碣得其情,即敕吏掩乾夫并前獄。 吏下獄,悉發賕姦,一日殺之,以妻還可久。時淫潦,獄 決而霽,都民相語,歌舞於道。

《冊府元龜》:陳商,武宗會昌中為刑部郎中,敕以劉從 諫妻裴氏合誅與不誅。商議曰:「『『臣等徵諸古典,《周禮》 司寇之職,男子入於罪隸,女子入於舂槁』。漢律云:『女 子沒為奴婢』。鍾繇曰:『自古帝王,罪及妻子』。又晉朝議: 在室之女,從父母之誅;既醮之婦,隨夫家之罰』。謹按 奴婢、舂槁罪罰之例,名則為重,而非罪刑。故法律明 文,古今通議。夫子有罪,母妻無誅死之制。然事出一 時,法由情斷,帝王刑辟,豈在一途。昔少卿降虜,漢武

誅其母;元宗時,安慶宗妻榮義郡主,夫以義誅,主亦
考證
賜死。此則是夫子有罪,母妻不捨」之例。臣等伏以《從

諫》,犬羊狼戾,蛇豕兇殘,抱逆節於明時,遺禍胎於孽 子。裴氏為惡有素,為姦已成,分衣以「固其人心,申令 以安其逆志,在於國典,情實難容。臣等參議,宜從重 典。」從之。

劉三復為刑部侍郎時朝議以從諫妻裴氏,裴問之 妹,欲原之。法司定罪,以劉禎之叛,裴以酒食會潞州 將校妻子泣告以固逆謀。三復覆奏曰:「據阿裴廢臣 妾之道,懷逆亂之謀。裴問如周公之功,尚合行周公 之戮,況於朝典,固在不疑。阿裴請准法」從之。

《唐書劉政會傳》:政會七世孫崇龜,字子長,擢進士,仕 累華要,終清海軍節度使。廣有大賈,約倡女夜集,而 它盜殺女遺刀去。賈入倡家,踐其血而覺,乘艑亡。吏 跡賈捕劾,得約女狀,而不殺也。崇龜方大饗軍中,悉 集宰人,至日入乃遣,陰以遺刀易一雜置之。詰朝,群 宰即庖取刀,一人不去曰:「是非我刀。」問之,得其主名, 往視,則亡矣。崇龜取它囚殺之,聲言「賈」也,陳諸市,亡 宰歸,捕詰具伏。其精明類此。

《文獻通考》:後唐明宗天成二年七月,洺州平恩縣百 姓高弘超,其父暉為鄉人王感所殺,弘超挾刃殺感, 攜其首自陳,大理寺以故殺論。尚書刑部員外郎李 殷夢復曰:「伏以挾刃殺人,按律處死,投獄自首,降罪 垂文。高弘超既遂報讎,固不逃法,戴天罔愧,視死如 歸。歷代以來,事多貸命。其高弘超若使須歸極法,實 慮未契鴻慈。奉敕可減死一等。」

《冊府元龜》:後唐李愚仕梁為崇政院學士。貞明中,通 事舍人李霄傭夫毆僦舍人致死,法司按律,罪在李 霄。愚曰:「李霄手不鬥毆,傭夫毆之致死,安得坐其主 耶?」以是忤旨。

《北夢瑣言》:明宗皇帝尢惡貪貨,鄧州留後陶𤣱為內 鄉縣令成歸仁所論稅外科配,貶嵐州司馬。掌書記 王惟吉奪歷任告敕,配綏州長流百姓。亳州刺史李 鄴以贓穢賜自盡,面戒汝州刺史萇簡為其貪暴。汴 州倉吏犯贓,內有史彥珣舊將之子,又是駙馬石敬 塘親戚。王建立奏之,希免死。上曰:「王法無私,豈可徇」 親由是皆就戮。

《五代史呂琦傳》:「琦字輝山,明宗時為駕部員外郎,兼 侍御史知雜事。河陽主藏吏盜所監物,下軍巡獄。獄 吏尹訓納賂反其獄,其冤家訴於朝。下御史臺按驗, 得訓贓狀,奏攝訓赴臺。訓為安重誨所庇,不與。琦請 不已,訓懼自殺,獄乃辨,蒙活者甚眾。」

《北夢瑣言》:唐李當尚書鎮南梁日,境內多有朝士莊 產子孫僑寓其間,而不肖者相效為非。前政以其各 有階緣,弗克禁止,閭巷苦之。八座嚴明有斷處分,寬 織篾籠,召其尤者,詰其家世譜第,在朝姻親,乃曰:「郎 君籍如是地望,作如此行止,乃無辱於存亡乎?今日 所懲,賢親眷聞之必賞,老夫勉旃。」遽命盛以竹籠,沉 「於漢江。」由是其儕惕息,各務戢斂。

崔玨侍御,家寄荊州二子兇惡,節度使劉都尉判之 曰:「崔氏二男,荊南三害,不免行刑也。」

《南唐近事:昇元格》:「盜物直三緡者,處極法。」廬陵村落 間,有豪民,暑雨初霽,曝衣篋於庭中,失新潔衾服衣 少許,計其資直,不下數十千。廬僻遠,人罕經行,唯一 貧人鄰垣而已。周訪蹤狀,必為鄰人盜之。乃訴於邑, 邑白郡,郡命吏按驗,歸罪於貧人,詐服為盜。詰其贓, 即言散鬻於市,蓋不勝捶掠也。赴法之日,冤聲動人。 長吏察其詞色,似非盜者,未即刑戮,遂具案聞於朝 廷。烈祖命員外郎蕭儼覆之,儼持法明辯,甚有理聲。 受命之日,乃絕葷茹,齋戒理棹,冥禱神祇,晝夜兼行, 佇雪冤枉。至郡之日,索按詳約始末,迄無他狀。儼是 夕復焚香於庭,稽首冥禱,願降儆戒,將行大辟。翌日, 天氣融和,忽有雷雨自西北起,至失「物之家,震死一 牛,盡剖其腹。」腹中所得失衣物,乃是為牛所噉,猶未 消潰。遂赦貧民,而儼驟獲大用。

《冊府元龜》:漢張仁瑑為左庶子。乾祐三年十二月,鄧 州節度判官史在德棄市,以其誤斷民崔彥等八人 犯牛皮禁罪皆至死刑故也。時朝廷方務積甲,故牛 革之禁甚峻。先是,潞州長子縣民犯鞋底二,殺數人, 在德援例以斷之。節度使劉重進以崔彥將牛皮漢 高廟冒鼓,曾於本鎮申明其與故犯不同,改杖放之。 在德固爭,因而上言,朝廷命使按覆,在德以失入伏 辜。時樞密使楊邠以法寺覺縱,乃召仁瑑讞之。仁瑑 讞上以大理寺所斷即依律文,凡斷罪合取最後敕 為定。《詳編敕》云:「官典鞫獄枉濫,或經臺授軌,勘問不 虛,元推官典,並當誅罰。又嘗有忻州法掾郭業故人 張仁安一人,死罪,合當誅罰處分。今」在德故入八人 罪,法寺不援後敕。准據律文,今以郭業比附在德,合 處極典。大理聞是讞,又引晉朝《後敕》云:「今後不得以 斷郭業敕內『誅罰』二字為用,並須依格律斷獄。」時宰 臣蘇逢吉見之,言於楊邠,不能正,竟決杖死之。 劉延為刑部郎中。廣順三年九月,同州節度使薛懷讓并子有光,受夏陽縣民王廷誨獻送,迫促判官劉 震斷殺里人康重等,其親屬訴冤。臺司奏薛懷讓并 子有光及隨幕判官、軍將等并合追攝勘問。太祖以 懷讓武臣,位兼使相,不欲責辱,只令臺司據見勘到 款占結案。獄成,上付大理寺詳斷,劉震、王廷誨並處 死。延詳覆稱:「節度使薛懷讓已下未曾勘對,劉震等 各是偏詞,伏候敕裁。」太祖覽之,謂侍臣曰:「劉延所奏, 甚是公正。懷讓既然不問,劉震等宜與減等。」故劉震、 王廷誨得以不死,但決配焉。

《宋史高防傳》:「防字修己,周祖即位,除刑部郎中。宿州 民以刃殺妻,妻族受賂,偽言風狂病瘖吏引律不加 考掠,具獄上請覆。防云:『其人風不能言,無醫驗狀,以 何為證?且禁繫踰旬,亦當須索飲食,願再劾,必得其 情。周祖然之,卒置於法』。」

《武行德傳》:「行德遷河南尹、西京留守,時禁鹽入城,犯 者法至死,告者給厚賞。洛陽民家嫗將入城鬻蔬,俄 有僧從嫗買蔬,就筥翻視,密置鹽筥中,少答其直,不 買而去。嫗持入城,抱關者搜得鹽,擒以詣府。行德見 盛鹽樸,非村嫗所有,疑而詰之,嫗言適有僧自城外 買蔬,取視久之而去,即捕僧訊治之,具狀與關吏同」, 誣嫗以希賞行德,釋嫗,斬僧及抱關吏數輩。人畏之 若神明,部下凜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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