欽定古今圖書集成/經濟彙編/祥刑典/第140卷
欽定古今圖書集成 經濟彙編 第一百四十卷 |
欽定古今圖書集成經濟彙編祥刑典
第一百四十卷目錄
聽斷部紀事一
祥刑典第一百四十卷
聽斷部紀事一
[编辑]《左傳》襄公十年:十一月丁未,王叔陳生與伯輿爭政, 王右伯輿。王叔陳生怒而出奔,及河,王復之,殺史狡 以說焉,不入,遂處之。晉侯使士丐平王室,王叔與伯 輿訟焉。王叔之宰與伯輿之大夫瑕禽坐獄於王庭, 士丐聽之。王叔之宰曰:「篳門閨竇之人,而皆陵其上, 其難為上矣。」瑕禽曰:「昔平王東遷,吾七姓從王,牲用 備具。王賴之,而賜之騂旄之盟,曰:『世世無失職。若篳 門閨竇,其能來東底乎?且王何賴焉?今自王叔之相 也,政以賄成,而刑放於寵,官之師旅,不勝其富,吾能 無篳門閨竇乎?惟大國圖之,下而無直,則何謂正矣』?」 范宣子曰:「天子所右,寡君亦右之,所左亦左之。使王 叔氏與伯輿合要,王叔氏不能舉其」契,王叔奔晉。不 書,不告也。單靖公為卿士,以相王室。
《晉語》:士景伯如楚,叔魚為贊理。邢侯與雝子爭田,雝 子納其女於叔魚以求直。及蔽獄之日,叔魚抑邢侯。 邢侯殺叔魚與雝子於朝。韓宣子患之。叔向曰:「三姦 同罪,請殺其生者而戮其死者。」宣子曰:「若何?」對曰:「鮒 也鬻獄,雝子賈之,以其子。邢侯非其官也而干之。夫 以回鬻國之中與?絕親以買直與?非司寇而擅殺,其 罪一也。」邢侯聞之,逃,遂施邢侯氏,而尸叔魚與雝子 於市。
《韓子難三鄭》:子產晨出,過東匠之閭,聞婦人之哭也, 撫其御之手而聽之。有間,遣吏執而問之,則手絞其 夫者也。異日,其御問曰:「夫子何以知之?」子產曰:「其聲 懼。凡人於其親愛也,始病而憂,臨死而懼,已死而哀。 今哭夫已死,不哀而懼,是以知其有姦也。」
《新序雜事》四:梁嘗有疑獄,群臣半以為當罪,半以為 無罪,雖梁王亦疑。梁王曰:「『陶之朱公以布衣富侔國, 是必有奇智』。乃召朱公而問曰:『梁有疑獄,獄吏半以 為當罪,半以為不當罪,雖寡人亦疑。吾子決是奈何』? 朱公曰:『臣鄙民也,不知當獄。雖然,臣之家有二白璧, 其色相如也,其徑相如也,其澤相如也,然其價,一者 千金,一者五百金』。」王曰:「徑與色澤相如也,一者千金, 一者五百金,何也?」朱公曰:「側而視之,一者厚倍,是以 千金。」梁王曰:「善。」故獄疑則從去,賞疑則從與。梁國大 悅。
《漢書張釋之傳》:文帝拜釋之為廷尉。頃之,上行出中 渭橋,有一人從橋下走,乘輿馬驚,於是使騎捕之,屬 廷尉。釋之治問曰:「縣人來,聞蹕匿橋下久,以為行過, 既出,見車騎即走耳。」釋之奏當:「此人犯蹕,當罰金。」上 怒曰:「此人親驚吾馬,馬賴和柔,令它馬不敗傷我乎? 而廷尉迺當之罰金。」釋之曰:「法者,天子所與天下公 共也。今法如是,更重之,是法不信於民也。且方其時, 上使使誅之則已,今已下廷尉,廷尉,天下之平也,壹 傾,天下用法,皆為之輕重,民安所錯其手足?惟陛下 察之。」上良久曰:「廷尉當是也。」其後人有盜高廟座前 玉環,得,文帝怒,下廷尉治,按盜宗廟服御物者,為奏 當棄市。上大怒曰:「人亡道,迺盜先帝器,吾屬廷尉者, 欲致之族,而君以法奏之,非吾所以共承宗廟意也。」 釋之免冠頓首謝曰:「法如是足也,且罪等,然以逆順 為基。今盜宗廟器而族之,有如萬分一,假令愚民取 長陵一抔土,陛下且何以加其法乎?」文帝與太后言 之,迺許廷尉。
《文獻通考》:孝景帝時,廷尉上囚訪年繼母陳論殺訪 年父,訪年因殺陳,依律殺母以大逆論,帝疑之。武帝 時年十二,為太子在旁,帝命問之,太子答曰:「夫繼母 如母,明不及母,緣父之故,比之於母。今繼母無狀,手 殺其父,則下手之日,母恩絕矣。宜與殺人者同,不宜 與大逆論。」從之。
《漢書于定國傳》:「『定國字曼倩,東海郯人也。其父于公 為縣獄史,郡決曹決獄平羅文法者,于公所決皆不 恨,郡中為之立生祠,號曰于公祠。東海有孝婦,少寡 亡子,養其姑甚謹。姑欲嫁之,終不肯。姑謂鄰人曰:『孝 婦事我勤苦,哀其亡子守寡,我老久絫丁壯奈何』?其 後姑自經死,姑女告吏:婦殺我母』。吏捕孝婦,孝婦辭」 不殺姑。吏驗治,孝婦自誣服,具獄上府。于公以為此 婦養姑十餘年,以孝聞,必不殺也。太守不聽。于公爭 之弗能得,乃抱其具獄,哭於府上,因辭疾去。太守竟 論殺孝婦。郡中枯旱三年。後太守至,卜筮其故。于公
曰:「孝婦不當死,前太守彊斷之,咎黨在是乎?」於是太守殺牛自祭孝婦冢,因表其墓。天立大雨,歲熟,郡中以此大敬重于公。
終軍傳。軍為謁者,給事中。元鼎中,博士徐偃使行風 俗。偃矯制使膠東、魯國,鼓鑄鹽鐵。還奏事,徙為太常 丞。御史大夫張湯劾偃矯制,大害法,至死。偃以為「《春 秋》之義:大夫出疆,有可以安社稷,存萬民,顓之可也。」 湯以致其法,不能詘其義。有詔下軍問狀。軍詰偃曰: 「古者諸侯國異俗,分百里不通,時有聘會之事,安危 之勢,呼吸成變,故有不受辭造命顓己之宜。今天下 為一,萬里同風,故《春秋》王者無外。偃巡封域之中,稱 以出疆,何也?且鹽鐵郡有餘,臧正二國廢,國家不足 以為利害,而以安社稷存萬民為辭,何也?」又詰偃「膠 東南近琅邪,北接北海,魯國西枕泰山,東有東海,受 其鹽鐵。偃度四郡口數田地,率其用」器食鹽,不足以 并給二郡邪?將勢宜有餘,而吏不能也?何以言之?偃 矯制而鼓鑄者,欲及春耕種,贍民器也。今魯國之鼓, 當先具其備,至秋乃能舉火,此言與實反者非。偃已 前三奏無詔,不惟所為不許,而直矯作威福,以從民 望,干名采譽,此明聖所必加誅也。「枉尺直尋」,《孟子》稱 其不可。今所犯罪重,「所就者小,偃自予必死,而為之 邪?將幸誅不加,欲以采名也。」偃窮詘,服罪當死。軍奏 「偃矯制顓行,非奉使體,請下御史徵偃即罪。」奏可,上 善其詰,有詔示御史大夫。
《杜延年傳》:「延年擢為太僕右曹給事中,霍光持刑罰 嚴,延年輔之以寬,治燕王獄。時御史大夫桑弘羊子 遷亡,過父故吏侯史吳,後遷捕得伏法。會赦,侯史吳 自出繫獄。廷尉王平與少府徐仁雜治反事,皆以為 桑遷坐父謀反,而侯史吳臧之,非匿反者,迺匿為隨 者也。即以赦令除吳罪。後侍御史治實,以桑遷通經」 術,知父謀反而不諫爭,與反者身無異。侯史吳故三 百石吏,首匿遷,不與庶人匿隨從者等。吳不得赦,奏 請覆治。劾廷尉少府縱反者。少府徐仁,即丞相車千 秋女婿也,故千秋數為侯。史吳言恐,光不聽。千秋即 召中二千石、博士會公車門,議問吳法。議者知大將 軍指,皆執吳為不道。明日,千秋封上眾議。光於是以 千秋擅召中二千石以下,外內異言,遂下廷尉平、少 府仁獄。朝廷皆恐丞相坐之,延年乃奏記光爭以為 「吏縱罪人有常法,今更詆吳為不道,恐於法深;又丞 相素無所守持,而為好言於下,盡其素行也,至擅召 中二千石,甚無狀。延年愚,以為丞相久故,及先帝用 事,非有大故,不可棄也。間者民頗言獄深,吏為峻詆, 今丞相所議,又獄事也,如是以及丞相,恐不合眾心。 群下讙譁,庶人私議,流言四布。延年竊重將軍失此 名於天下也。」光以廷尉少府弄法輕重,皆論棄市,而 不以及丞相,終與相竟。延年論議持平,合和朝廷,皆 此類也。
《冊府元龜》:「張湯,武帝時為廷尉。伍被與淮南王謀反, 後詣吏自告蹤跡如此。天子以伍被雅辭,多引漢美, 欲勿誅。湯進曰:『被首為王畫反計,罪無赦』。遂誅被。又 嚴助與淮南王相結,後淮南王來朝,厚賂遺助,交私 論議。及淮南王反,事與助相連,帝薄其罪,欲勿誅。湯 爭以為:『助出入禁闥腹心之臣,而外與諸侯交私。如 此,不誅,後不可治』。」《助》因棄市。
《搜神記》:嚴尊為揚州刺史,行部,聞道傍女子哭聲不 哀,問:所哭者誰,對曰:「夫遭燒死。」尊敕吏舁尸到,與語 訖,語吏云:「死人自道不燒死。」乃攝女令人守尸,云當 有枉。吏白:「有蠅聚頭所。」尊令披視,得鐵錐貫頂,考問 以淫殺夫。
《風俗通義》:潁川有富室,兄弟同屋,兩婦俱懷孕,大婦 數月胎傷,因閉匿不產,期至到乳舍,弟婦生男,夜因 盜取,爭訟三中,州縣不能決。丞相黃霸出殿前,使卒 抱兒,去兩婦各十餘步,叱婦自往取。長婦抱持甚急, 兒大叫啼,弟婦恐傷害之,因乃放與,而心甚自悽愴。 霸曰:「此弟婦子也。」責問大婦,乃服杖之。
《漢書王尊傳》:尊行美陽令事。春正月,美陽女子告假 子不孝曰:「兒常以我為妻,詬笞我。」尊聞之,遣吏收捕 驗問,辭服。尊曰:「律無妻母之法,聖人所不忍書,此經 所謂造獄者也。」尊於是出坐廷上,取不孝子縣磔著 樹,使騎吏五人張弓射殺之,吏民驚駭。
《文獻通考》:漢成帝時,沛縣有富家翁,貲三十餘萬。小 婦子年纔數歲,頃失其母,父無親近,其女不賢,翁病, 因思念,恐爭其財,兒必不全。因呼族人為遺書,令悉 以財屬女,但遺一劍云:「兒年十五,以還付之。」其後果 不肯與兒,詣郡自言求劍。時太守何武得其條辭,因 錄女及婿,省其手書,顧謂掾史曰:「女性強梁,婿復貪 鄙,畏殘害其兒。又計小兒得此財不能全護,故且與 女,實寄之耳,不當以劍與之。夫劍者,所以決斷限。年 十五者,智力足以自居,度此女婿必不復還其劍,當 關縣官,縣官或能證察,得見申展。此凡庸何能思慮 弘遠如是哉!」悉取財以與子,曰:「蔽女惡婿,溫飽十歲, 亦以幸矣。」論者大服。武定陵侯淳于長坐大逆誅,小妻乃始等六人皆以事 未發覺時棄去,或更嫁。及長事發,丞相方進、大司空 何武議曰:「令犯法者各以法時」〈法時謂其犯法之時〉「律令論之, 明有所記也。長犯大逆時,乃始等見為妻,已有當坐 之罪,與身犯法無後乃棄去,於法無以解。請論。」廷尉 孔光駮議以為:「大逆無道,父母妻子同產無少長皆 棄市,欲懲後犯法者也。夫婦之道,有義則合,無義則 離。長自未知當罪大逆之後,而乃始等棄去,或更嫁, 義已絕而欲以為長妻,論殺之名不正,不當坐。」有詔。 光議是。
《漢書薛宣傳》:「宣字贛君,東海郯人也。初,宣有兩弟明、 修。明至南陽太守,修歷郡守、京兆尹、少府。善交接,得 州里之稱。後母常從修居官。宣為丞相時,修為臨菑 令,宣迎後母,修不遣。後母病死,修去官持服,宣謂修 三年服少能行之者,兄弟相駮不可。修遂竟服。由是 兄弟不和。久之,哀帝初即位,博士申咸給事中,亦東」 海人也。毀宣不供養,行喪服薄於骨肉,前以不忠孝 免,不宜復列封侯,在朝省。宣子況為右曹侍郎,數聞 其語,賕客楊明欲令創咸面目,使不居位。會司隸缺, 況恐咸為之,遂令明遮斫咸宮門外,斷鼻脣,身八創。 事下有司,御史中丞眾等奏:「況朝臣父,故宰相,再封 列侯,不相敕丞化,而骨肉相疑。」疑咸受修言以謗毀 宣。咸所言皆宣行跡,眾人所共見,公家所宜聞,況知 咸給事中,恐為司隸舉奏宣,而公令明等迫切宮闕, 要遮創戮近臣於大道人眾中,欲以鬲塞聰明,杜絕 論議之端。桀黠無所畏忌,萬眾讙譁,流聞四方,不與 凡人忿怒爭鬥者同。臣聞敬近臣,謂近主也。禮下公 門,式路馬,君畜產,且猶敬之。《春秋》之義,意惡功遂,不 免於誅,上浸之源,不可長也。況首為惡,明手傷功,意 俱惡,皆大不敬明當以重論。及況,皆棄市。廷尉直以 為律曰:「鬥以刃傷人,完為城旦其賊加罪一等,與謀 者同罪。」詔書無以詆欺成罪。《傳》曰:「遇人不以義而見 疻者,與痏人之罪鈞」,惡不直也。咸厚善修,而數稱宣 惡,流聞不誼,不可謂直,況以故傷咸計謀已定,後聞 置司隸,因前謀而趣明非,以恐咸為司隸故造謀也。 本爭私變,雖於掖門外傷咸道中,與凡民爭鬥無異, 殺人者死,傷人者刑,古今之通道,三代所不易也。孔 子曰:「必也正名,名不正則至於刑罰不中,刑罰不中 而民無所措手足。」今以況為首惡,明手傷「為大不敬, 公私無差。《春秋》之義,原心定罪。原況以父見謗,發忿 怒,無他,大惡,加詆欺,輯小過,成大辟,陷死刑,違明詔, 恐非法意,不可施行。聖王不以怒增刑,明當以賊傷 人,不直。況與謀者皆爵減,完為城。」旦上以問公卿議 臣丞相孔光、大司空師丹以中丞議是,自將軍以下 至博士、議郎,皆是廷尉,況竟減罪一等,徙敦煌。宣坐 免為庶人,歸故郡,卒於家。
《王嘉傳》:「嘉字公仲,初廷尉梁相與丞相長史御史中 丞及五二千石雜治東平王雲獄,時冬月未盡二旬, 而相心疑雲冤獄,有飾辭,奏欲傳之長安,更下公卿 覆治。尚書令鞫譚、僕射宗伯鳳以為可許。天子以相 等皆見上體不平,外內顧望,操持兩心,幸雲踰冬無 討賊疾惡主讎之意,制詔免相等皆為庶人。後數月」 大赦。嘉奏封事,薦「相等明習治獄,相計謀深沈,譚頗 知雅文,鳳經明行修,聖王有計,功除過,臣竊為朝廷 惜此三人。」書奏,上不能平。後二十餘日,嘉封還,益董 賢戶事。上乃發怒,召嘉詣尚書,責問,以「相等前坐在 位,不盡忠誠,外附諸侯,操持兩心,背人臣之義。今所 稱相等材美,足以相計除罪。君以道德,位在三公,以 總方略,一統萬類,分明善惡為職,知相等罪惡陳列 著聞天下,時輒以自劾,今又稱譽相等,云為朝廷惜 之。大臣舉錯,恣心自在,迷國罔上,近由君始,將謂遠 者何?」對狀,嘉免冠謝罪。事下將軍。中朝者光祿大夫 孔光、左將軍公孫祿、右將軍王安、光祿勳馬宮、光祿 大夫龔勝劾嘉迷國罔上不道,請與廷尉雜治。勝獨 以為「嘉備位宰相,諸事並廢,咎由嘉生。嘉坐薦相等 微薄,以應迷國罔上不道,恐不可以示天下。」遂可光 等奏。光等請謁者召嘉詣廷尉詔獄。制曰:票騎將軍、 御史大夫、中二千石、二千石諸大夫、博士、議郎議衛 尉雲等五十人以為如光等言,可許。議郎龔等以為 嘉言「事前後相違,無所執守,不任宰相之職,宜奪爵 土,免為庶人。」永信少府猛等十人以為:「聖王斷獄,必 先原心定罪,探意立情,故死者不抱恨而入地,生者 不御怨而受罪。明主躬聖,德重大臣,刑辟廣延,有司 議欲使海內咸服嘉罪,名雖應法。聖王之於大臣,在 輿為下,御坐則起,疾病視之無數,死則臨弔之,廢宗 廟之祭,進之以禮,退之以義,誄之以行。案嘉本以相 等為罪,罪惡雖著,大臣括髮關械,裸躬就笞,非所以 重國褒宗廟也。今春月寒氣錯繆,霜露數降,宜示天 下以寬和。臣等不知大義,惟陛下察焉。」有詔假謁者 節,召丞相詣廷尉詔獄。使者既到府,掾史涕泣,共和 藥進嘉,嘉不肯服。主簿曰:「將相不對理,陳冤相踵,以為故事,君侯宜引決。」使者危坐府門上,主簿復前進 藥。嘉引藥杯以擊地,謂官屬曰:「丞相幸得備位三公, 奉職負國,當伏刑都市,以示萬眾。丞相豈兒女子邪! 何謂咀藥而死!」嘉遂裝出,見使者,再拜受詔,乘吏小 車,去蓋不冠,隨使者詣廷尉。廷尉收嘉丞相、新甫侯 印綬,縛嘉載致都船詔獄上聞。嘉生自詣。吏大怒,使 將軍以下與五二千石雜治。吏詰問嘉,嘉對曰:「案事 者思得實。竊見相等前治東平王獄,不以雲為不當 死,欲關公卿示重,慎置驛馬傳囚,勢不得踰冬月。誠 不見其外內顧望,阿附為雲驗,復幸得蒙大赦。相等 皆良善吏,臣竊為國惜賢,不私此三人。」獄吏曰:「苟如 此,則君何以為罪?猶當有以負國,不空入獄矣。」吏稍 侵辱嘉,嘉喟然仰天歎曰:「幸得充備宰相,不能進賢 退不肖,以是負國,死有餘責!」吏問賢、不肖主名,嘉曰: 「賢,故丞相孔光,故大司空何武;不能進;惡高安侯董 賢父子,佞邪亂朝,而不能退,罪當死,死無所恨!」嘉繫 獄二十餘日,不食,歐血而死。
《風俗通義》:南郡讞女子何侍為許遠妻。侍父何陽素 酗酒,從遠假求,不悉如意,陽數罵詈,遠謂侍:「汝翁復 罵者,吾必揣之。」侍曰:「類作夫妻,奈何相辱?揣我翁者, 搏若母矣。」其後陽復罵,遠遂揣之,侍因上搏姑耳再 三,下司徒鮑宣決事,曰:「夫妻,所以養姑者也。今遠自 辱其父,非姑所使。君子之於凡庸不遷怒,況所尊重」 乎?當減死罪論。
臨淮有一人持匹縑到市賣之,道遇雨,被戴。後人求 共庇蔭。雨霽當別,因共爭鬥,各云「我縑。」詣府自言。太 守薛宣劾實,兩人莫肯首服。宣曰:「縑直數百錢,有何 足紛紛自致縣官?」呼騎吏中斷,各與半,使追聽之。後 人曰:「受恩縑主稱怨。」宣曰:「然。」因詰責之,具服,悉俾還 本人。
《後漢書。寒朗傳》:「朗以謁者守侍御史,與三府掾屬共 考案楚獄顏忠、王平等,辭連及隧鄉侯耿建、朗陵侯 臧信、護澤侯鄧鯉、曲成侯劉建。建等辭未嘗與忠、平 相見。是時顯宗怒甚,吏皆惶恐,諸所連及,率一切陷 入,無敢以情恕者。朗心傷其冤,試以建等物色,獨問 忠平,而二人錯愕不能對。朗知其詐,乃上言建等無 姦,專為忠平所誣,疑天下無辜,類多如此。」帝乃召朗 入,問曰:「建等即如是,忠平何故引之?」朗對曰:「忠平自 知所犯不道,故多有虛引,冀以自明。」帝曰:「即如是,四 侯無事,何不早奏,獄竟而久繫至今邪?」朗對曰:「臣雖 考之無事,然恐海內別有發其姦者,故未敢時上。」帝 怒罵曰:「吏持兩端!促提下。」左右方引去,朗曰:「願一言 而死,小臣不敢欺,欲助國耳。」帝問曰:「誰與共為章?」對 曰:「臣自知當必族滅,不敢多污染人,誠冀陛下一覺 悟而已。臣見考囚在事者,咸共言妖惡大故,臣子所 宜同疾,今出之不如入之,可無後責。」是以考一連十, 考十連百。又公卿朝會,陛下問以得失,皆長跪言:「舊 制,大罪禍及九族,陛下大恩,裁止於身,天下幸甚。及 其歸舍,口雖不言,而仰屋竊歎,莫不知其多冤,無敢 牾陛下者。臣今所陳,誠死無悔。」帝意解,詔遣朗出。後 二日,車駕自幸洛陽獄錄囚徒,理出千餘人。後忠平 死獄中,朗乃自繫。會赦免官,復舉孝廉。
《圖書編》有烏城男子孫常、弟並、分,各得田四十頃。並 死,歲饑,常稍稍以米粟給並妻子,後追計直作券,取 其田。並兒長大,訟之。掾吏議曰:「並兒遭餓,賴常升合 長大成人,而更爭訟,非順也。」比部督郵鍾離意獨曰: 「常身為父遺,當撫孤弱,是人道正義。而稍以升合契 取其田,懷挾姦路,貪利忘義,請奪常田,𢌿並妻子。」從 之。
《後漢書郭躬傳》:「躬字仲孫,潁川陽翟人也。家世衣冠。 父弘,習小杜律,太守寇恂以弘為決曹掾,斷獄至三 十年,用法平。諸為弘所決者,退無怨情,郡內比之東 海于公。年九十五卒。躬少傳父業,講授徒眾常數百 人。後為郡吏,辟公府。永平中,奉車都尉竇固出擊匈 奴,騎都尉秦彭為副。彭在別屯而輒以法斬人。固奏」 彭專擅,請誅之。顯宗乃引公卿朝臣平其罪,科躬以 明法律。召入議,議者皆然。固奏躬獨曰:「於法,彭得斬 之。」帝曰:「軍征校尉,一統于督。彭既無斧鉞,可得專殺 人乎?」躬對曰:「一統于督者,謂在部曲也。今彭專軍別 將,有異於此。兵事呼吸,不容先關督帥。且漢制,棨戟 即為斧鉞,於法不合罪。」帝從躬議。又有兄弟共殺人 者,而罪未有所歸,帝以兄不訓弟,故報兄重而減弟 死。中常侍孫章宣詔,誤言兩報重,尚書奏章矯制,罪 當腰斬。帝復召躬問之,躬對「章應罰金。」帝曰:「章矯詔 殺人,何謂罰金?」躬曰:「法令有故誤,章傳命之繆,於事 為誤,誤者其文則輕。」帝曰:「章與囚同縣,疑其故也。」躬 曰:「周道如砥,其直如矢。君子不逆詐,君王法天刑,不 可以委曲生意。」帝曰:「善。」遷躬廷尉正,坐法免。後三遷, 元和三年,拜為廷尉。躬家世掌法,務在寬平,及典理 官決獄斷刑,多依矜恕,乃條諸重文可從輕者四十 一事奏之,事皆施行,著於令《周䊸傳》。䊸字文通,再遷召陵侯相。廷掾憚䊸嚴明,欲 損其威,乃晨取死人斷手足,立寺門。䊸聞,便往至死 人邊,若與死人共語狀,陰察視口眼有稻芒,乃密問 守門人曰:「悉誰載槁入城者?」門者對:「惟有廷掾耳。」又 問鈴下:「外頗有疑令與死人語者不?」對曰:「廷掾疑君。」 乃收廷掾考問,具服不殺人,取道邊死人。後人莫敢 欺者。
《冊府元龜》:方儲字聖明,為句章長。時人田還,置餘粟 一石及刀鋤於田陌,明日求亡去,疑其傍家。儲曰:「此 人非偷。」自呼縣功曹謂曰:「君何取人粟,置家後積茭 中?」功曹款服。後為雒陽令。功曹是竇憲客,為竇所諷, 夜殺人,斷頭著奩中,置廄門下,欲令儲去官。儲摩死 者耳邊,問「誰所殺?」有頃,曰:「死人言為功曹所殺。」收功 曹考竟,具服。
《風俗通義》:趙相汝南李統為冀牧,阮況奏統耳目不 聰明,宜免職任。無幾,冀州有疑獄,章帝問統,統處當 克厭上心。帝曰:「君大聰明,刺史侵君耳。」即日免況,拜 統侍中。
《圖書編》:謝夷吾為荊州刺史。章帝巡狩,幸當陽,有詔 敕夷吾入傳錄內,勿廢舊儀。上臨西廂南面,夷吾處 東廂,分帷其中。有亭長姦部人妻者,縣言和姦,夷吾 呵之曰:「亭長職在禁姦,今自為惡首,何得言和?切讓 三老、孝悌,免長史之官,理亭長罪。」帝善之。
《文獻通考》:梁人取後妻,後妻殺夫,其子又殺之。孔季 彥返魯過梁,梁相曰:「此子當以大逆論。禮:繼母如母, 是殺母也。」季彥曰:「若如母,則與親母不等,欲以義督 之也。昔文姜與殺魯桓,《春秋》去其姜氏。《傳》曰:『絕不為 親,禮也』。絕不為親,即凡人耳。且夫手殺重於知情,知 情猶不得為親,則此下手之時,母名絕矣。方之古義, 是子宜以非司寇而擅殺當之,不得以殺母而論為 逆也。」梁相從其言。
《後漢書。張敏傳》:「建初中,有人侮辱人父者,而其子殺 之。肅宗貰其死刑而降宥之,自後因以為比。是時遂 定其議,以為輕侮法。敏駁議曰:夫輕侮之法,先帝一 切之恩,不有成科,班之律令也。夫《春秋》之義,子不報 仇,非子也。而法令不為之減者,以相殺之路不可開 故也。今託義者得減,妄殺者有差,使執憲之吏得設 巧詐,非所以導在醜不爭之義。又輕侮之比,寖以繁 滋,至有四五百科,轉相顧望,彌復增甚,難以垂之萬 載。可下三公、廷尉,蠲除其弊。」議寢不省。敏復上疏曰: 「臣敏蒙恩,特見拔擢,愚心所不曉,迷意所不解,誠不 敢苟隨眾議。臣伏見孔子垂經典,皋陶造法律,原其 本意,皆欲禁民為非也。未曉輕侮之」法,將以何禁?必 不能使不相輕侮,而更開相殺之路,執憲之吏,復容 其姦枉。議者或曰:「平法當先論生。」臣愚以為天地之 性,惟人為貴。殺人者死,三代通制。今欲趣生,反開殺 路,一人不死,天下受敝。《記》曰:「利一害百,人去城郭。」夫 春生秋殺,天道之常。春一物枯即為災,秋一物華即 為異。王者承天地,順「四時,法聖人,從經律。願陛下留 意下民,考尋利害,廣令平議,天下幸甚。」「和帝從之。」 《吳祐傳》:祐以光祿四行遷膠東侯相。祐政唯仁簡,以 身率物。民有爭訴者,輒閉閤自責,然後斷其訟,以道 譬之,或身到閭里,重相和解。自是之後,爭隙省息。又 安丘男子毋丘長與母俱行市,道遇醉客,辱其母,長 殺之而亡。安丘追蹤於膠東得之。祐呼長謂曰:「子母 見辱,人情所恥。然孝子忿必慮難,動不累親。今若背 親逞怒,白日殺人,赦若非義,刑若不忍,將如之何?」長 以械自繫曰:「國家制法,囚身犯之,明府雖加哀矜,恩 無所施。」祐問長:「有妻子乎?」對曰:「有妻未有子也。」即移 安丘逮長妻。妻到,解其桎梏,使同宿獄中,妻遂懷孕。 至冬盡行刑,長泣謂母曰:「負母應死,當何以報吳君 乎?」乃齧指而吞之,含血言曰:「妻若生子,名之吳生。言 我臨死吞指為誓,屬兒以報吳君。」因投繯而死。 《賈彪傳》:「彪字偉節,潁川定陵人也。初仕州郡,舉孝廉, 補新息長。小民困貧,多不養子,彪嚴為其制,與殺人 同罪。城南有盜劫害人者,北有婦」人殺子者,彪出案 發,而掾吏欲引南。彪怒曰:「賊寇害人,此則常理;母子 相殘,逆天違道。」遂驅車北行,案驗其罪。城南賊聞之, 亦面縛自首。數年間,人養子者千數,僉曰賈父所長, 生男名為賈子,生女名為賈女。
《陳寔傳》:寔字仲弓,潁川許人也。除太丘長,修德清靜, 百姓以安。鄰縣人戶歸附者,寔輒訓導譬解發遣,各 令還本司。官行部,吏慮有訟者,白欲禁之。寔曰:「訟以 求直,禁之理將何申?其勿有所拘。」司官聞而歎息曰: 「陳君所言若是,豈有怨於人乎?」亦竟無訟者。
《魏志盧毓傳》:「『毓為冀州主簿,時天下草創,多逋逃,故 重士亡法,罪及妻子。亡士妻白等始適夫家,數日未 與夫相見,大理奏棄市。毓駁之曰:夫女子之情,以接 見而恩生,成婦而義重。故《詩》云:『未見君子,我心傷悲』。 亦既見止,我心則夷』。又禮,未廟見之婦而死歸葬,女 氏之黨,以未成婦也。今白等生有未見之悲,死有非婦之痛而吏議欲肆之大辟則。若同牢合巹之後罪 何所加。且《記》曰『附從輕』言附人之罪以輕者為比也。 又《書》云『與其殺不辜寧失不經』恐過重也。苟以白等 皆受禮聘已入門庭刑之為可殺之為重。」太祖曰:「毓 執之是也。又引經典有意,使孤歎息。」由是為丞相法 曹議令史。
《國淵傳》:「淵遷魏郡太守,時有投書誹謗,太祖疾之,欲 必知其主。淵請留其本書而不宣露,其書多引《二京 賦》。淵敕功曹曰:『此郡既大,今在都輦,而少學問者,其 簡開解。年少欲遣就師,功曹差三人,臨遣引見,訓以 所學,未及《二京賦》,博物之書也。世人忽略,少有其師, 可求能讀者從受之。又密喻旨,旬日得能讀者,遂往』」 受業吏因請使作箋。比方其書。與投書人同手。收攝 案問。具得情理。
《高柔傳》:「柔字文惠,魏國初建,為尚書郎,轉拜丞相理 曹掾鼓吹宋金等在合肥亡逃。舊法,軍征士亡,考竟 其妻子,太祖患猶不息,更重其刑。金有母妻及二弟, 皆給官,主者奏盡殺之。柔啟曰:『士卒亡軍,誠在可疾, 然竊聞其中時有悔者,愚謂乃宜貸其妻子,一可使 賊中不信,二可使誘其還心。正如前科,固已絕其意 望,而猥復重之。柔恐自今在軍之士,見一人亡逃,誅 將及己,亦且相隨而走,不可復得殺也。此重刑非所 以止亡,乃所以益走耳』。」太祖曰:「善。」即止。不殺金母弟, 蒙活者甚眾。文帝踐阼,黃初四年,遷為廷尉。帝以宿 嫌,欲枉法誅治書執法鮑勛,而柔固執不從詔命。帝 怒甚,遂召柔詣臺,遣使者承指,至廷尉,考竟勛,勛死, 乃遣柔還寺。
《司馬芝傳》:「芝遷大理正,有盜官練置都廁上者,吏疑 女工,收以付獄。芝曰,夫刑罪之失,失在苛暴。今贓物 先得而後訊,其辭若不勝掠,或至誣服,誣服之情,不 可以折獄。且簡而易從,大人之化也,不失有罪,庸世 之治耳。今宥所疑,以隆易從之義,不亦可乎。太祖從 其議。」
冊府元龜,鍾繇為大理,毛玠為尚書僕射,典選。崔琰 既死,玠內不悅。後有白玠出見黥面反者,其妻子沒 為官奴婢。玠言曰:「使天不雨,蓋此也。」太祖大怒,收玠 付獄。繇詰玠曰:「自古聖帝明王,罪及妻子。《書》云:『左不 共左,右不共右,予則孥戮汝。司寇之職,男子入於罪 隸,女子入於舂槁。漢律,罪人妻子沒為奴婢。黥面,漢』」 法所行,黥墨之刑,存於古典。今誠如婢,祖先有罪,雖 歷百世,猶有黥面供官,一以寬良民之命,二以宥并 罪之辜。此何以負於神明之意,而當致旱?按《典謨》:「急 嘗寒若,舒嘗燠若,寬則亢陽,所以為旱。」玠之吐言以 為寬耶?以為急也?急當陰霖,何以反旱?成湯聖世,野 無生草;周宣令王,旱魃為虐。亢旱以「來,積三十年,歸 咎黥面,為相值不?衛人伐邢,師興而雨,罪惡無徵,何 以應天?」玠譏謗之言,流於下民,不悅之聲,上聞聖聽。 玠之吐言,勢不獨語,時見黥面,凡為幾人?黥面奴婢 所識知耶?何緣得見?對之歎言,時以語誰見?答云:「何 以何日月,於何處所?事已發露,不得隱欺。」具以狀對。 玠曰:「臣聞蕭生縊死」,困於石顯;賈子放外,讒在絳灌; 白起賜劍於杜郵;晁錯致誅於東市,伍員絕命於吳 都。斯數子者,或妒其前,或害其後。臣垂髫執簡,累勒 取官,職在機近,人事所竄,屬臣以私,無勢不絕,語臣 以冤,無細不理。人情淫利,為法所禁。法禁於利,勢能 害之;青蠅橫生,為臣作謗,謗臣之人,勢不在佗。昔王 叔、陳「生爭正王廷,宣子平理,命舉其契,是非有宜,曲 直有所,《春秋》嘉焉,是以書之。臣不言此,無有時人說 臣此言,必有徵要。乞蒙宣子之辯,而求王叔之對。若 臣以曲聞,即刑之日,方之安四之贈,賜劍之來,比之 重賞之惠。謹以狀對。」時桓階、和洽進言救玠,玠遂免, 黥卒於家。
魏滿寵山陽人太祖辟署西曹屬為許令故太尉楊 彪收赴縣獄尚書令荀彧少府孔融等並屬寵但當 受辭勿加考掠寵一無所報。
魏杜畿年二十為郡功曹守鄭縣令。縣囚繫數百人 畿親臨獄裁其輕重盡決遣之雖未悉當郡中奇其 年少而有大意也。
《魏志胡質傳》:「質字文德,太祖辟為丞相屬。黃初中,徙 吏部郎,為常山太守,遷任東莞。士盧顯為人所殺,質 曰:『此士無讎而有少妻,所以死乎』?悉見其比居年少, 書吏李若見問而色動,遂窮詰情狀,若即自首,罪人 斯得。」
《冊府元龜》:「胡質為頓丘令。縣民郭政通於從妹,殺其 夫程他郡吏馮諒繫獄為證,政與妹皆耐掠隱抵,諒 不勝痛,自誣當反其罪。質至官,察其情色,更詳其事, 檢驗具服。」
晉程咸魏時為司隸主簿毋丘儉之誅,其子甸妻荀 氏應坐死其族兄顗與景帝姻通,表魏帝以丐其命, 詔聽離婚。荀氏所生女芝為潁川太守劉子元妻,亦 坐死,以懷娠繫獄荀氏辭詣司隸校尉何曾乞恩,求沒為官婢以贖芝命曾哀之,使咸上議曰:「大司寇作 典,建三等之制,甫侯修刑,通輕重之法,叔世多變,秦 立重辟,漢又修之。大魏承秦、漢之弊,未及革制,所以 追戮已出之女,誠欲殄醜類之族也。然則法貴得中, 刑慎過制。」臣以為女人有三從之義,無自專之道,出 適他族,還喪父母,降其服紀,所以明外成之節,異在 室之恩。而父母有罪,追刑已出之女;夫黨見誅,又有 隨姓之戮。一人之身,內外受辟。今女「既嫁,則為異姓 之妻;如或產育,則為他族之母。此為元惡之所忽,戮 無辜之所重。於防則不足懲姦亂之源,於情則傷孝 子之心。男不得罪於他族,而女獨嬰戮於二門,非所 以哀矜女弱,蠲明法制之本也。臣以為在室之女,從 父母之誅;既醮之婦,從夫家之罰。宜改舊科,以為永 制。」於是有詔改定律令。
《魏志高柔傳》:「明帝即位,封柔延壽亭侯。時獵法甚峻, 宜陽典農劉龜竊於禁內射兔,其功曹張京詣校事 言之。帝匿京名,收龜付獄。柔表請告者名,帝大怒曰: 『劉龜當死,乃敢獵吾禁地!送龜廷尉,廷尉便當考掠, 何復請告者主名,吾豈妄收龜耶』?柔曰:『廷尉,天下之 平也,安得以至尊喜怒而毀法乎』?重復為奏,辭指深」 切。帝意寤,乃下京,名即還訊,各當其罪。初,公孫淵兄 晃為叔父恭任內侍,先淵未反,數陳其變。及淵謀逆, 帝不忍市斬,欲就獄殺之。柔上疏曰:「《書》稱『用罪伐厥 死,用德彰厥善』,此王制之明典也。晃及妻子叛逆之 類,誠應梟縣,勿使遺育。而臣竊聞晃先數自歸,陳淵 禍萌,雖為凶族,原心可恕。夫仲尼亮司馬牛之憂,祁 奚明叔向之過,在昔之美義也。臣以為晃信有言,宜 貸其死,苟自無言,便當市斬。今進不赦其命,退不彰 其罪,閉著囹圄,使自引分,四方觀國,或疑此舉也。」帝 不聽,竟遣使齎金屑飲晃及其妻子,賜以棺衣,殯斂 於宅。頃之,護軍營士竇禮近出不還營,以為亡表言 逐捕,沒其妻盈及男女為官奴婢。盈連至州府,稱冤 自訟,莫有省者,乃辭詣廷尉。柔問曰:「汝何以知夫不 亡?」盈垂泣對曰:「夫少單特,養一老嫗為母,事甚恭謹。 又哀兒女,撫視不離,非是輕狡不顧室家者也。」柔重 問曰:「汝夫不與人有怨讎乎?」對曰:「夫良善,與人無讎。」 又曰:「汝夫不與人交錢財乎?」對曰:「嘗出錢與同營士 焦子」文求不得。時子文適坐小事繫獄,柔乃見子文, 問所坐,言次曰:「汝頗曾舉人錢不?」子文曰:「自以單貧, 初不敢舉人錢物也。」柔察子文色動,遂曰:「汝昔舉竇 禮錢,何言不邪?」子文怪知事露,應對不次。柔曰:「汝已 殺禮,便宜早服。」子文於是叩頭具首殺禮本末,埋藏 處所。柔便遣吏卒承子文辭,往掘禮,即得其屍。詔書 復盈母子,為平民,班下天下,以禮為戒。
《孫禮傳》:「禮遷冀州牧,太傅司馬宣王謂禮曰:『今清河、 平原爭界八年,更二刺史,靡能決之。虞芮待文王而 了,宜善令分明。禮曰:『訟者據墟墓為驗,聽者以先老 為正,而老者不可加以榎楚。又墟墓或遷就高敞,或 徙避仇讎。如今所聞,雖皋陶猶將為難。若欲使必也 無訟,當以烈祖初封平原時圖決之,何必推古問故, 以益辭訟。昔成王以桐葉戲叔虞,周公便以封之。今 圖藏在天府,便可於坐上斷也,豈待到州乎』』?」宣王曰: 「是也。當別下圖。」禮到,案圖宜屬平原。而曹爽信《清河 言》,下書云:「圖不可用。」當參異同。《禮》上疏曰:「管仲,霸者 之佐,其器又小,猶能奪伯氏駢邑,使沒齒無怨。言臣 受牧伯之任,奉聖朝明圖,驗地著之」界界,實以王翁 河為限,而鄃以《馬丹𠋫》為驗,詐以鳴犢河為界。假虛 訟訴,疑誤臺閣。竊聞眾口鑠金,浮石沉木,三人成市, 虎慈母投其杼。今二郡爭界八年,一朝決之者,緣有 解書圖畫,可得尋案。校也。平原在兩河向東上,其 間有爵隄,爵隄在高唐西南,所爭地在高唐西北,相 去二十餘里,可謂長歎息流涕者也。案解與圖奏,而 鄃不受詔,此臣軟弱,不勝其任,臣亦何顏尸祿?素餐 輒束帶著履,駕車待放。爽見禮奏,大怒,劾禮怨望,結 刑五歲。
《冊府元龜》:何晏為尚書,與大將軍曹爽等專政。爽敗, 司馬宣王使晏典治爽等獄,晏窮治黨與,冀以獲宥。 宣王曰:「凡有八族。」晏疏丁謐、鄧颶等七姓。宣王曰:「未 也。」晏窮急,乃曰:「豈謂晏乎?」宣王曰:「是也。」乃收晏,並夷 三族。
吳張舉,字子清,為句章令。有婦殺夫者,因焚屋,言燒 死。其弟疑而訟之。舉案尸,開口視無灰,令人取豬二 頭,殺一生一而俱焚之。開視其口,所殺者無灰,生者 有灰,乃明夫死。婦遂首服焉。
《吳志陳武傳》:「武庶子表,欲得戰士之力,傾意接待,士 皆愛附,樂為用命。時有盜官物者,疑無難士施明,明 素壯悍,收考極毒,惟死無辭。廷尉以聞,權以表能得 健兒之心,詔以明付表,使自以意求其情實。表便破 械沐浴,易其衣服,厚設酒食,歡以誘之。明乃首服,具 列支黨。表以狀聞,權奇之,欲全其名,特為赦明,誅戮
其黨《孫亮傳》註《吳歷》曰:「亮出西苑,方食生梅,使黃門至中藏,取蜜漬梅,蜜中有鼠矢。召問藏吏,藏吏叩頭。亮問 吏曰:『黃門從汝求蜜耶』?吏曰:『向求實不敢與。黃門不 服。侍中刁元、張邠啟黃門,藏吏辭語不同,請付獄推 盡。亮曰:『此易知耳』。令破鼠矢,矢裡燥。亮大笑,謂元邠 曰:『若矢先在蜜中,中外當俱濕』』。」今外濕裡燥。必是黃 門所為。黃門首服。左右莫不驚悚。〈又〉《江表傳》曰:亮使 黃門以銀碗并蓋,就中藏吏取交州所獻甘蔗餳。黃 門先恨藏吏,以鼠矢投餳中,啟言藏吏不謹。亮呼吏 持餳器入,問曰:「此器既蓋之,且有掩覆,無緣有此黃 門將有恨於汝耶?」吏叩頭曰:「嘗從某求宮中莞席,宮 席有數,不敢與。」亮曰:「必是此也。」覆問,黃門具首伏,即 於目前加髡,鞭斥付外署。
《晉書趙王倫傳》:「倫字子彝,宣帝第九子也。武帝受禪, 封琅邪郡王。坐使散騎將劉緝買工所將盜御裘,廷 尉杜友正緝棄市,倫當與緝同罪。有司奏倫爵重屬 親,不可坐。諫議大夫劉毅駁曰:王法賞罰不阿貴賤, 然後可以齊禮制而明典刑也。倫知裘非常蔽,不語 吏,與緝同罪,當以親貴議減,不得闕而不論。宜自於 一時法中,如友所正。」帝是毅駁,然以倫親親故,下詔 赦之。
《劉頌傳》:「頌咸寧中遷議郎,守廷尉。時尚書令史扈寅 非罪下獄,詔使考竟,頌執據無罪,寅遂得免。時人以 頌比張釋之,在職六年,號為詳平。」
《王坦之傳》:坦之拜侍中時,卒士韓悵逃亡歸首,云失 牛故叛。有司劾悵偷牛,考掠服罪。坦之以為悵束身 自歸,而法外加罪,懈怠失牛,事或可恕,加之木石,理 有自誣,宜附罪疑從輕之例,遂以見原。
《殷仲堪傳》:仲堪臨荊州桂陽人。黃欽生父沒已久,詐 服衰麻,言迎父喪。府曹先依律:詐取父母,卒棄市。仲 堪乃曰:律詐取父母,寧依毆詈法棄市。原此之旨,當 以二親生存,而橫言死沒,情事悖逆,忍所不當,故同 之毆詈之科,正以大辟之刑。今欽生父實終沒,墓在 舊邦,積年久遠,方詐服迎喪,以此為大妄耳,比之於 「父存言亡,相殊遠矣。」遂活之。
《曹攄傳》:「攄字顏遠,調補臨淄令。縣有寡婦,養姑甚謹。 姑以其年少,勸令改適。婦守節不移,姑愍之,密自殺。 親黨告婦殺姑,官為考鞫,寡婦不勝苦楚,乃自誣獄 當決。適值攄到,攄知其有冤,更加辯究,具得情實,時 稱其明。入為尚書郎,轉洛陽令。仁惠明斷,百姓懷之。 時天大雨雪,宮門夜失行馬,群官檢察,莫知所在。攄」 使收門士,眾官咸謂不然,攄曰:「宮掖禁嚴,非外人所 敢盜,必是門士以燎寒耳。」詰之,果服。
《陸雲傳》雲:補浚儀令。縣居都會之要,名為難理。雲到 官肅然,下不能欺,市無二價。人有見殺者,主名不立, 雲錄其妻而無所問。十許日遣出,密令人隨後謂曰: 「其去不出十里,當有男子候之與語,便縛來。」既而果 然,問之具服。云與此妻通,共殺其夫,聞妻得出,欲與 語,憚近縣,故遠相要候。於是一縣稱其神明。
《文獻通考》:「成帝時,廷尉奏殿中帳施吏邵廣盜官幔 二帳,合布三十匹,有司正刑棄市。廣二子宗年十三, 雲年十一,黃幡撾登聞鼓乞恩,辭求自沒為奚官奴, 以贖父命。尚書官朱映議,以為天下之人,無子者少 一人,事遂行,便成永制,懼死罪之刑於此而弛。時議 者以廣為鉗徒,二兒沒入,既足以懲艾,使百姓知父 子之道,聖朝有垂恩之仁。可特聽減廣死罪為五歲 刑,宗等付奚官為奴,而不為永制。」尚書右丞范堅駁 之曰:「自淳朴澆散,刑辟乃作,刑之所以止刑,殺之所 以止殺。雖時有赦過宥罪,議獄緩死,未有行不忍而 輕易典刑者也。且既許宗等宥廣死罪,若復有宗比 而不贖父者,豈得不擯絕人倫,同之」禽獸耶!按主者 今奏云:「惟聽宗等,而不為永制。」臣以為王者之作,動 關盛衰,嚬笑之間,尚慎所加。今之所以宥廣,正以宗 等耳。人之愛父,誰不如宗。今既許宗之請,將來訴者, 何獨匪人?特聽之意,未見其益。不以為例,交興怨讟。 此為施一恩於今,而開萬怨於後也。從之。
《晉書苻融載記》:「融字博休,堅之季弟也。尢善斷獄,奸 無所容。後為司隸校尉。京兆人董豐游學,三年而返, 過宿妻家,是夜妻為賊所殺,妻兄疑豐殺之,送豐有 司。豐不堪楚掠,誣引殺妻。融察而異之,問曰:『汝行往 還,頗有怪異。及卜筮以不』?豐曰:『初將發,夜夢乘馬南 渡水,反而北渡,復自北而南,馬停水中,鞭策不去。俯』」 而視之,見兩日在於水下,馬左白而濕,右黑而燥,寤 而心悸,竊以為不祥。還之夜復夢如初。問之筮者,筮 者云:「憂獄訟,遠三枕,避三沐。」既至,妻為具沐,夜授豐 枕。豐記筮者之言,皆不從之。妻乃自沐枕,枕而寢。融 曰:「吾知之矣。」《周易》坎為水,馬為離,夢乘馬南渡,旋北 而南者,從坎之離,三爻同變,變而成《離》,離為中女,坎 為中男,兩日二夫之象。坎為執法吏,吏詰其夫,婦人 被流血而死。坎二陰一陽,離二陽一陰,相乘易位離 下坎上,《既濟》文王遇之囚羑里。有禮而生,無禮而死馬左而濕,濕,水也。左水右馬,馮字也。兩日,昌字也。其 馮昌殺之乎。於是推檢,獲昌而詰之,昌具首服,曰:「本 與其妻謀殺董豐,期」以新沐枕枕為驗,是以誤中婦 人。在冀州,有老母遇劫於路,母揚聲唱盜,行人為母 逐之。既擒劫者,劫者反誣行人為盜。時日垂暮,母及 路人莫知孰是,乃俱送之。融見而笑曰:「此易知耳,可。」 二人並走。先出鳳陽門者非盜。既而還入,融正色謂 後出者曰:「汝實是盜,何以誣人?」其發奸摘伏,皆此類 也。所在盜賊止息,路不拾遺。堅及朝臣雅皆歎服,州 郡疑獄,莫不折之於融。融觀色察形,無不盡其情狀。 雖鎮關東,朝之大事,靡不馳驛與融議之。
《文獻通考》:吳興武康縣人王延祖為劫,父睦以告官。 新制:凡劫身斬刑,家人棄市。睦既自告,於法有疑。時 尚書何叔度議曰:「設法止姦,本於情理。一人為非,闔 門應刑,所以罪及同產,欲開其相告,以出造惡之身。 睦父子至親,容可悉共逃亡,而割其天屬,還相縛送。 螫毒在手,解腕求全,於情可愍,理亦宜宥。使凶人不」 容於家,逃刑無所,乃大絕根源也。睦既糾送,則餘人 無應復告,並合赦之。
《宋書·徐羨之傳》:「羨之轉尚書僕射大司馬府軍人。朱 興妻周,坐息男道扶,年三歲,先得癇病,周因其病,發 掘地生埋之,為道扶姑女所告,正周棄市刑。羨之議 曰:『自然之愛,虎狼猶仁,周之凶忍,宜加顯戮。臣以為 法律之外,故尚弘物之理。母之即刑,由子明法,為子 之道,焉有自容之地。雖伏法者當辜,而在宥者靡容, 愚謂可特申之遐裔』。」從之。
《謝晦傳》:晦初為孟昶建威府中兵參軍,昶死,高祖問 劉穆之,「孟昶參佐誰堪入我府?」穆之舉晦,即命為太 尉參軍。高祖嘗訊囚,其旦,刑獄參軍有疾,札晦代之, 於車中一鑑,訊牒催促便下。相府多事,獄繫殷積,晦 隨問酬辯,曾無違謬。高祖奇之,即日署刑獄直曹,轉 豫州治中從事。
《何承天傳》:「承天除瀏陽令,尋去職還都。撫軍將軍劉 毅鎮姑孰,版為行參軍。毅嘗出行,而鄢陵縣史陳滿 射鳥,箭誤中直帥,雖不傷人,處法棄市。承天議曰:獄 貴情斷,疑則從輕。昔驚漢文帝乘輿馬者,張釋之劾 以犯蹕,罪止罰金。何者?明其無心於驚馬也。故不以 乘輿之重,加以異制。今滿意在射鳥,非有心於中人。 按律,過誤傷人,三歲刑,況不傷乎?微罰可也。」永初末, 補南臺治書侍御史。謝晦鎮江陵,請為南蠻長史。時 有尹嘉者,家貧,母熊自以身貼錢為嘉償責,坐不孝 當死。《承天議》曰:「被府宣令,普議尹嘉大辟事,稱法吏 葛滕籤母告子不孝欲殺者,許之。」法云:「謂違犯教令, 敬恭有虧,父母欲殺,皆許之。其所告」惟取信於所求 而許之。謹尋事原心,嘉母辭自求質錢,為子還責。嘉 雖虧犯教義,而熊無請殺之辭。熊求所以生之而今 殺之,非隨所求之謂。始以不孝為劾,終於和賣結刑, 倚旁兩端,母子俱罪,滕籤法文,為非其條。嘉所存者 大,理在難申,但明教爰發,矜其愚蔽。夫明德慎罰,文 王所以恤下;議獄緩「死,中孚所以垂化。言情則母為 子隱,語敬則禮所不及。今捨乞宥之評,依請殺之條, 責敬恭之節於饑寒之隸,誠非罰疑從輕,寧失有罪 之謂也。愚以謂降嘉之死,以普春澤之恩;赦熊之愆, 以明子隱之宜。則蒲亭雖陋,可比德於盛明;豚魚微 物,不獨遺於今化。」事未判,值赦並免。元嘉七年,補尚 書殿中郎兼左丞。吳興餘杭民薄道舉為劫,制同籍 期親補兵,道舉從弟代公、道生等並為大功親,非應 在補讁之例。法以代公等母存為期親,則子宜隨母 補兵。承天議曰:「尋《劫制》,同籍期親補兵,大功不在例。 婦人三從,既嫁從夫,夫死從子。今道舉為劫,若其叔 尚存,制應補讁,妻子營居,固其宜也。但為」劫之時,叔 父已歿,代公、道生,並是從弟大功之親,不合補讁。今 若以叔母為期親,令代公隨母補兵,既違大功不讁 之制,又失婦人三從之道。由於主者守《期親》之文,不 辨男女之異,遠嫌畏負,以生疑懼,非聖朝恤刑之旨。 謂代公等母子,並宜見原。
《文獻通考》:宋文帝元嘉七年,剡縣人黃初妻趙打息 載妻王死後遇赦,王有父母及息男稱法徙趙二千 里。司徒左長史傅隆議曰:「禮律之興,蓋本自然,求之 情理,非從天墮,非從地出。父子至親,分形同氣,稱之 於載,即載之於趙,雖云三代,合之一體,未有分者也。 稱雖創巨痛深,固無讎祖之義,故古人不以父命辭」 王父命也。若云稱可殺,趙當何以處載?若父子孫祖 互相殘戮,懼非先王明罰、皋陶立法之本旨也。向使 石厚之子,日磾之孫,砥鋒挺鍔,不與二祖同戴天日, 則石碏、秺侯,何得純臣於國,孝義於家矣。《舊令》云:「殺 人父母,徙二千里外。」不施父子孫祖明矣,趙當避王 周功千里外耳。《令》云:「凡流徙者,同籍」親近,欲相隨聽 之,此又大通情禮,因親以教愛者也。趙既流移,載為 人子,何得不從載行而稱不行,豈名教所許?趙雖內 愧終身,沈痛沒齒,孫祖之義,自不得絕,事理固然孝武於元嘉中出鎮歷陽,沈亮行參征虜將軍事。人 有盜發塚者,有罪,所近村人與符伍遭劫,不赴救,同 坐。亮議曰:「尋發塚之情,事止竊盜,徒以侵亡犯死,故 同之嚴科。夫穿掘之侶,必銜枚以晦其跡;劫掠之黨, 必讙呼以威其事。故起兇赫者易應,潛深密者難知。 且山原為無人之鄉,丘隴非常塗所踐,至於防救,不 得比之村鄉。督實劾名,理與劫異,則符伍之坐,居宜 降矣。又結罰之科,雖有同符之限,而無遠近之斷。夫 家無村」甲,當以比近坐之,若不域之以界,則數步之 內,與千里之外,便應同罹其責。防人之禁,不可不慎。 夫止非之憲,宜當其律。愚謂相去百步內赴告不時 者,一歲刑。自此以外,差不及咎。
《宋書顧覬之傳》:「覬之字偉仁,孝建二年,轉吏部尚書, 四年致仕,不許。時沛郡相縣唐賜往比村朱起母彭 家飲酒,還,因得病,吐蠱蟲十餘枚。臨死語妻張死後 刳腹出。病後,張手自破視,五藏悉糜碎。郡縣以張忍 行刳剖,賜子副,又不禁駐。事起赦前,法不能決。律傷 死人四歲刑妻,傷夫五歲刑子,不孝父母,棄市,並非」 科例。三公郎劉思議賜妻痛往,遵言兒識謝及理,考 事原心,非存忍害,謂宜哀矜。覬之議曰:「法移路尸,猶 為不道,況在妻子而忍行?凡人所不行,不宜曲通小 情,當以大理為斷。」謂副為不孝,張同不道。詔如覬之 議。
《文獻通考》:「孔淵之,大明中為尚書比部郎時,安陸應 城縣人張江陵與妻吳共罵母黃,黃忿恨自縊死,遇 赦。」律文:子殺傷毆父母,梟首,罵詈棄市。婦謀殺夫之 父母,亦棄市。遇赦,免刑補兵。江陵罵母,母以之自裁, 重於傷毆。若同殺科則疑重,同毆傷及罵,制則疑輕。 准制,惟有殺父母遇赦猶梟首,無罵母致死遇赦之 科,淵之議曰:「夫里名勝母,仁者不入,名且惡之,況乃 人事。故毆傷咀咒,法所不原,詈之致盡,則理無可宥。 從輕蓋疑,失善求之文旨,非此之謂。江陵雖遇赦恩, 故合梟首。婦本以義,愛非支屬。黃之所恨,情不在吳, 原死補兵,有枉正法。」詔如淵之議。
《冊府元龜》:宋顧憲之,元徽中為建康令。時有盜牛者, 被失者所認,盜者亦稱己牛。二家辭理等,前後令莫 能決。憲之至,覆其狀,謂二家曰:「無為多言,吾得之矣。」 乃令解牛,任其所去,牛逕還本主宅,盜者始伏其辜。 發姦摘伏,多如此類,時人號曰神明。
《南齊書傅琰傳》:「『琰為山陰令,賣針賣糖。老姥爭團絲, 來詣琰,琰不辨覈,縛團絲於柱鞭之,密視有鐵屑,乃 罰賣糖者。二野父爭雞,琰各問何以食雞,一人云『粟』」, 一人云「豆』。乃破雞得粟,罪言豆者。縣內稱神明,無敢 復為偷盜。」
《南史袁彖傳》:「彖字偉才,拜廬陵王諮議。時南郡江陵 縣人苟蔣之弟胡之婦,為曾口寺沙門所淫,夜入苟 家。蔣之殺沙門,為官司所檢。蔣之列家門穢行,欲告 則恥,欲忍則不可實己所殺,胡之列又如此,兄弟爭 死。江陵令宗躬啟州,荊州刺史廬江王求博議,彖曰: 『夫迅寒急節,乃見松筠之操;危機迴構,方識貞孤之 風,竊以蔣之、胡之殺人,原心非暴,辯讞之日,友于讓 生,事憐左右,義哀行路。昔文舉引謗,獲漏疏網;蔣之 心跡,同符古人。若陷以深刑,實傷為善』。」由是蔣之兄 弟免死。
《梁書傅岐傳》:「岐除如新令。縣民有因鬥相毆而死者, 死家訴郡,郡錄其仇人,考掠備至,終不引咎。郡乃移 獄於縣,岐即命脫械,以和言問之,便即首服,法當償 死。會冬節至,岐乃放其還家,使過節一日復獄。曹掾 固爭曰:『古者乃有此,於今不可行。岐曰:『其若負信,縣 令當坐,主者勿憂』。竟如期而反,太守深相歎異,遽以』」 狀聞。岐後去縣,民無老小,皆出境拜送,啼號之聲,聞 於數十里。
《文獻通考》:梁武帝天監三年,建康女子任提坐誘口 當死,其子景慈對鞫辭云:「母實如此。」是時法官虞僧 虯啟稱,「按子之事親,有隱無犯,直躬證父,仲尼為非。 景慈素無防閑之道,死有明目之據。陷親極刑,傷倫 損俗。凡乞鞫不審,降罪一等,豈得避五歲之刑,忽死 母之命。景慈宜加罪。」詔流於交州。
《冊府元龜》:梁蔡法度為廷尉卿時,有吉朌,父為吳興 原鄉令,為姦吏所誣,罪當大辟。朌撾登聞鼓,乞代父 命。高祖異之,敕法度曰:「朌請死贖父,義誠可嘉。但其 幼童,未必自然造意,卿可嚴加脅誘,取其款實。」法度 受敕還寺,盛陳徽纆,備列官司,厲色問朌曰:「爾來代 父死,敕已相許,便應伏法。然刀鋸至劇,審能死不?且 爾童孺志不及此,必為人所教。姓名是誰,可具列。答 有悔異,亦許相聽。」朌對曰:「囚雖蒙弱,豈不知刑可畏 憚。顧諸弟穉藐,惟囚為長,不忍見父極刑,自延視息, 所以內斷胸臆,上千萬乘。今欲殉身不測,委骨泉壤, 此非細故,奈何受人教耶?明詔聽代,不異登仙,豈有 迴貳?」法度知朌至心有在,不可曲撓,乃更和言誘語 之曰:「主上知尊侯無罪,行當釋之。觀君神儀明秀,足稱佳童。今若轉辭,幸父子同濟,奚以此妙年,苦求湯 鑊。朌對曰:『凡鯤鮞螻蟻,尚惜其生,況在人斯,豈願虀 粉。但囚父掛深劾,必正刑書,故思殞仆,冀延父命。今 瞑目引領,以聽大戮』。」情殫意極,無言復對,乃貸其父。 《魏書和其奴傳》:其奴「為尚書左僕射時,以西征吐谷 渾諸將淹停不進,久囚未決。其奴與尚書毛法仁等 窮問其狀,連日具伏。」
《柳崇傳》:「崇為河北太守,崇初屆郡,郡民張明失馬,疑 十餘人。崇見之不問賊事,人人別借以溫顏,更問其 親老存亡,農桑多少,而微察其辭色。即獲真賊呂穆 等二人,餘皆放遣,郡中畏服,境內帖然。」
《任城王雲傳》雲:「長子澄兼吏部尚書,恆州刺史穆泰 任州謀反,推朔州刺史陽平王頤為主,頤表其狀。高 祖召澄入見,遂授節、銅虎、竹使符、御仗左右,仍行恆 州事。澄遣治書侍御史李煥先赴,至即擒泰。民情怡 然,窮其黨與罪人,皆得鉅鹿公陸叡、安樂侯元隆等 百餘人,皆獄禁具狀表聞。高祖覽表大悅,召集公卿」 以下,以表示之,曰:「我任城可謂社稷臣也。尋其罪案 正復,皋陶斷獄,豈能過之!」顧謂咸陽王等曰:「汝等脫 當其處,不能辦此。」車駕尋幸平城,勞澄曰:「任城此行, 深副遠寄。」對曰:「陛下威靈,遠被罪人,無所逃刑,臣何 勞之有?」引見逆徒,無一人稱枉,時人莫不歎之。高祖 顧謂左右曰:「昔仲尼云:『聽訟,吾猶人也,必也使無訟 乎』。」然聖人之聽訟,殆非常人所匹。必也無訟,今日見 之矣。
《司馬楚之傳》:「楚之子金龍,金龍子悅,字慶宗,自司空 司馬出為立節將軍、建興太守,轉寧朔將軍、司州別 駕,遷太子左衛率,河北太守。世宗初,除鎮遠將軍,豫 州刺史。時有汝南上蔡董毛奴者,齎錢五千,死在道 路。郡縣疑民張堤為劫,又於堤家得錢五千。堤懼,拷 掠,自誣言殺。獄既至州,悅觀色察言,疑其不實,引見」 毛奴兄靈之,謂曰:「殺人取錢,當時狼狽,應有所遺。此 賊竟遺何物?」靈之云:「惟得一刀鞘而已。」悅取鞘視之, 曰:「此非里巷所為也。」乃召州城刀匠示之。有郭門者 前曰:「此刀鞘,門手所作,去歲賣與郭民董及祖。」悅收 及祖,詰之曰:「汝何故殺人取錢而遺刀鞘?」及祖款引 靈之,又於及祖身上得毛奴所著皂襦。及祖伏法,悅 之。察獄多此類也。
《辛紹先傳》:紹先孫祥,初在司馬,有白璧還兵藥,道顯 被誣為賊,官屬推處,咸以為然。祥曰:「道顯面有悲色, 察獄以色,其此之謂乎。」苦執申之,月餘,別獲真賊。 《李惠傳》:惠歷位散騎常侍,侍中征西大將軍、秦益三 州刺史,進爵為王,轉雍州刺史,征南大將軍,加長安 鎮大將軍。惠長於思察,雍州廳事,有燕爭巢,鬥已累 日,惠令人掩獲,試命綱紀斷之,並辭曰:「此上智所測, 非下愚所知。」惠乃使卒以弱竹彈兩燕,既而一去一 留。惠笑謂吏屬曰:「此留者自計為巢功重,彼去者既 經楚痛,理無留心。」群下伏其聰察。人有負鹽負薪者, 同釋重擔,息於樹陰。二人將行,爭一羊皮,各言藉背 之物。惠遣爭者出,顧謂州綱紀曰:「此羊皮可拷知主 乎?」群下以為戲言,咸無答者。惠令人置羊皮蓆上,以 杖擊之,見少鹽屑,曰:「得其實矣。」使爭者視之,負薪者 乃伏而就罪。凡所察究,多如此類,由是吏民莫敢欺 犯。
《文獻通考》:宣武帝景明中,冀州人費羌皮,母亡家貧, 無以葬,賣七歲女子與張迴為婢,迴轉賣與梁之定 而不言狀。按律,掠人和賣為奴婢者死。迴故賣羌皮 女,謀以轉賣,依律處絞刑。詔曰:「律稱和賣人者死,謂 兩人詐取他財。羌皮賣女告迴稱良,張迴利賤,知良 公買,誠律俱乖,而各非詐。然迴轉賣之日,應有遲疑, 而決從真賣,於情固可處絞刑。」三公郎中崔鴻議曰: 「按《律》,賣子一歲刑,五服內親屬在尊長者死;賣周親 及妾與子婦者,流。蓋以天性難奪,支屬易遺,又尊卑 不同,故殊以死刑。且買者於彼無天性支屬,罪應一 例,明知是良,決便真賣,因此流漂,家人不知,追贖無 蹤,永沉賤隸。按其罪狀,與掠無異。」太保高陽王雍議 曰:「檢迴所買,保證甚明,處以和、掠,實為乖當。《律》云:『謀 殺人而發覺者流,從五歲刑;已傷及殺而還蘇者死, 從者流;已殺者斬;從而加功者死,不加者流。詳沉賤 之與身死,流漂之與腐骨,一存一亡,為害孰甚?然《賊 律》殺人有首、從之科,盜人賣買無唱和差等,謀殺之 與和、掠同是良人,應』」為准例。所以不引殺人減之,降 從強盜之一科,縱令謀殺之,與強盜俱得為例,而以 從輕,其義安在?又云「知人掠盜之物而故買者,以隨 從論。」此明禁暴掠之源,遏姦盜之本,非謂買之於親 尊之手,而同之於盜掠之𠎝。竊謂五服相賣,俱是良 人,所以容有差等之罪者,明去掠盜理遠,故從親疏 為差「級,尊卑為輕重。依《律》,諸共犯罪者,皆以發意為 首,明賣買之先有由,魁末之坐宜定。若羌皮不云賣, 則迴無買心,則羌皮為首和為從可也。且既一為婢, 賣與不賣,俱非良人,何必以不賣而可原,轉鬻為難恕張迴之𠎝,宜鞭一百。賣子葬親,孝誠可美。而表賞 之議未加,刑罰之科已及,恐非敦風化之」謂。詔曰:「《羌 皮》賣女葬母,孝誠可嘉,便可特原。張迴雖買之於父 母,不應轉賣,可刑五歲。」
《魏書侯剛傳》:「剛字乾之,河南洛陽人。熙平初,除左衛 將軍。坐掠殺試射羽林,為御史中尉元匡所彈,廷尉 處剛大辟。尚書令任城王澄為之言於靈太后,侯剛 歷仕前朝,事有可取,纖芥之疵,未宜便致於法。靈太 后乃引見廷尉卿裴延儁、少卿袁飜於宣光殿問曰: 『剛因公事掠人,邂逅致死,律文不坐。卿處其大辟,竟 何所依』?」飜對曰:「按《律》,邂逅不坐者,謂情理已露,而隱 避不引,必須箠撻,取其款言,謂撾撻以理之類。至於 此人,問則具首,正宜依犯結案,不應橫加箠扑。兼剛 口唱打殺,撾築非理,本有殺心,事非邂逅,處之大辟, 未乖憲典。」太后曰:「卿等且還,當別有判。」於是令曰:「廷 尉執處侯剛,於法如猛。剛既意在為公,未宜便依所 執;但輕勦民命,理無全捨,可削封三百戶,解尚衣典 御。」剛於是頗為失意。
《李崇傳》:「崇延昌初,加侍中車騎將軍,都督江西諸軍 事,刺史如故。先是,壽春縣人苟泰有子三歲,遇賊亡 失,數年不知所在。後見在同縣人趙奉伯家。泰以狀 告,各言己子,並有鄰證,郡縣不能斷。崇曰:『此易知耳』。 令二父與兒各在別處,禁經數旬,然後遣人告之曰: 『君兒遇患,向已暴死,有教解禁,可出奔哀也。苟泰聞』」 即號咷,悲不自勝,奉伯咨嗟而已,殊無痛意。崇察知 之,乃以兒還泰,詰奉伯詐狀。奉伯乃款引云先亡一 子,故妄認之。又定州流人解慶賓兄弟,坐事俱徙揚 州,弟思安背役亡歸。慶賓懼後役追責,規絕名貫,乃 認城外死屍,詐稱其弟為人所殺,迎歸殯葬,頗類思 安,見者莫辨。又有女巫楊氏,自云見鬼,說思安被害 之苦,飢渴之意。慶賓又誣疑同軍兵蘇顯甫、李蓋等 所殺,經州訟之,二人不勝楚毒,各自款引。獄將決竟, 崇疑而停之。密遣二人非州內所識者,偽從外來,詣 慶賓告曰:「僕住在此州,去此三百,比有一人見過寄 宿,夜中共語,疑其有異,便即詰問。跡其由緒,乃云是 流兵,背役逃走,姓解,字思安。時欲送官,苦見求。及稱 有兄慶賓,今住揚州相國城內。嫂姓徐,君脫矜慜,為 往報告,見申委曲。家兄聞此,必重相報,所有資財,當 不愛惜,今但見質,若往不獲,送官何晚?是故相造,指 申此意。君欲見雇,幾何當放賢弟?若其不信,可見隨 看之。」慶賓悵然失色,求其少停,當備財物。此人具以 報崇,攝慶賓問曰:「爾弟逃亡,何故妄認他屍?」慶賓伏 引,更問蓋等,乃云自誣。數日之間,思安亦為人縛送。 崇召女巫視之,鞭笞一百。崇斷獄精審,皆此類也。 《文獻通考》:河東郡人李憐坐行毒藥,按以死坐。其母 訴稱一身老,更無周親,例合上請,檢籍不謬。及憐母 身亡,州斷三年服終後乃行決。主簿李陽駮曰:「按《法 例律》,諸犯罪,若祖父母、父母年七十以上,無成人子 孫旁無周親者,具狀上請;流者,鞭笞,留養其親,終則 從流,不在原赦之例。且憐既懷鴆毒之心,母在猶宜 闔門投𢌿,況今已死,給假殯葬,足示仁寬,不合更延。 可依律處斬,流其妻子。」詔從之。
神龜中,蘭陵公主駙馬都尉劉輝坐與河陰縣人張 智壽妹容妃陳慶和妹惠猛姦亂,毆主傷胎,遂逃。門 下處奏容妃、惠猛各入死刑。智壽、慶和並以知情不 加防限,處以流坐。詔曰:「容妃、惠猛恕死,髡鞭付宮,餘 如奏。」崔纂執曰:「伏見旨募,若獲輝者,職人賞二階,白 身人聽出身進一階。廝役、免役,奴婢為良。按輝無叛」 逆之罪,未可募同反者。夫王者理天下,不為喜怒,增 減不由親疏改易。按《鬥律》:祖父母、父母忿怒以兵刃 殺子孫者,五歲刑;毆殺及愛憎而故殺者,加一等。雖 王姬下降,貴殊常妻,然人婦之孕,不得非子。又容妃 等,罪止姦私,律處不越刑坐。何得同宮掖之罪,齊奚 官之役。按《智壽口訴》,「妹適人已生二女,是他家之母, 他人之妻。《律》許周親相隱姦罪,無相緣之坐,不可借 失輝之忿,加兄弟之刑。夫刑人於市,與眾棄之;爵人 於朝,與眾共之。明不私於天下也。」右僕射游肇等奏 如《纂言》。詔曰:「輝悖法亂理,罪不可縱,厚當懲募,必冀 擒獲。容妃、惠猛,與輝私亂,因此耽惑,主致非常,此而 不誅,將何懲肅、智壽」、慶和,初不防禁,招引劉輝,共成 淫醜,敗風穢化,豈得同於常人。且古有造獄,寧復一 歸大理,而尚書理本約言所屬,弗究悖法之淺深,不 詳損化之多少。有孤執憲,殊乖任寄。崔纂可免即都 坐,尚書悉奪祿一秩。
《魏書楊機傳》:「機兄子虯,虯子謙之,字道讓,孝昌初,行 河陰縣令。先是,有人囊盛瓦礫,指作錢物,詐市人馬, 因逃去。詔令追捕,必得以聞。謙之乃偽枷一囚,立於 馬市,宣言是前詐市馬賊,今欲刑之。密遣腹心察市 中私議者,有二人相見忻然曰:『無復憂矣』。執送按問, 具伏盜馬,徒黨悉獲。并出前後盜竊之處,資貨甚多」, 遠年失物之家,各來得其本物。具以狀奏。尋詔除寧遠將軍,正河陰令。
《北齊書蘇瓊傳》:「瓊為府長流參軍,文襄以儀同開府, 引為刑獄參軍,每加勉勞。并州嘗有強盜,長流參軍 推其事,所疑賊並已拷伏,失物家並識認,惟不獲盜 贓。文襄付瓊,更令窮審,乃別推得元景融等十餘人, 並獲賊驗。文襄大笑,語前妄引賊者曰:『爾輩若不遇 我好參軍,幾致枉死』。除瓊,累遷南清河太守,其郡多」 盜。及瓊至,民吏肅然,姦盜止息。或外境姦非輒從界 中行,過者無不捉送。零陵縣民魏雙成失牛,疑其村 人魏子賓列送至郡,一經窮問,知賓非盜者,即便放 之。雙成訴云:「府君放賊去,百姓牛何處可得?」瓊不理 其語,密走私訪,別獲盜者。從此畜牧不收,多放散,云 但付府君。有鄰郡富豪,將財物寄置界內以避盜,為 賊攻急,曰:「我物已寄蘇公矣。」賊遂去。平原郡有妖賊 劉黑狗,搆結徒侶,通於滄海。瓊所部人連接村居,無 相染累,鄰邑於此伏其德。郡中舊賊一百餘人,悉充 左右,人間善惡及長吏飲,人一杯酒,無不即知。瓊性 清慎,不發私書。道人道研為濟州沙門統,資產巨富, 在郡多有出息,常得郡縣為徵。及欲求謁,度知其意, 每見則談問元理,應對肅敬。研雖為債數來,無由啟 口。其弟子問其故,研曰:「每見府君,徑將我入青雲間, 何由得論地上事。」郡民趙穎曾為樂陵太守,八十致 仕歸。五月初,得新瓜一雙,自來送穎,恃年老苦請,遂 便為留,仍致於聽事梁上,竟不剖。人遂競貢新果,至 門,聞知穎瓜猶在,相顧而去。有百姓乙普明兄弟爭 田,積年不斷,各相援引,乃至百人。瓊召普明兄弟,對 眾人諭之曰:「天下難得者兄弟,易求者田地。假令得 地,失兄弟心如何?」因而下淚,眾人莫不灑泣。普明兄 弟叩頭乞外,更思分異。十年,遂還同住。〈又〉畢義雲為 御史中丞,以猛暴任職,理官忌憚,莫敢有違。瓊推察 務在公平,得雪者甚眾。寺署臺案,始自於瓊。遷三公 郎中。趙州及河南中有人頻告謀反,前後皆付瓊推 檢,事多申雪。尚書省崔昂謂瓊曰:「若欲立功名,當更 思餘理,乃數雪反逆,身命何輕?」瓊正色曰:「所雪者冤 枉,不放反逆。」昂大慚。京師為之語曰:「斷決無疑。」蘇珍 之遷左丞,行徐州事。徐州城中五級寺,忽被盜銅像 一百區,有司徵檢四鄰防宿及蹤跡所疑,逮繫數十 人。瓊一時放遣,寺僧怨訴,不為推賊。瓊遣僧謝曰:「但 且還寺,得像自送。」爾後十日,抄賊姓名及贓處所,徑 收掩,悉獲實驗。賊徒款引,道俗歎服。
《彭城景思王浟傳》:「浟字子深,武定六年,出為滄州刺 史。為政嚴察,部內肅然。守令參佐,下及胥吏,行遊往 來,皆自齎糧食。浟纖介知人間事。有隰沃縣主簿張 達,嘗詣州,夜投人舍,食雞羹。浟察知之,守令畢集,浟 對眾曰:『食雞羹何不還價直也』?達即伏罪,合境號為 神明。又有一人從幽州來,驢馱鹿脯,至滄州界,腳痛」 行遲,偶會一人為伴,遂盜驢及脯去。明旦告州浟乃 令左右及府僚吏分市鹿脯,不限其價。其主見脯識 之,推獲盜者,轉都督、定州刺史。時有人被盜黑牛,背 上有白毛,長史韋道建謂中從事魏道勝曰:「使君在 滄州日,擒姦如神,若捉得此賊定神矣。」浟乃詐為上 府市牛皮,倍酬價直,使牛主認之,因獲其盜,建等歎 服。又有老母姓王,孤獨種菜三畝,數被偷浟,乃令人 密往,書「菜葉」為字,明日市中看菜葉有字,獲賊。爾後 境內無盜,政化為當時第一。
《周書柳慶傳》:「慶字更興,解人也,除尚書都兵郎中如 故。尋以本官兼雍州別駕。有賈人持金二十觔詣京 師交易,寄人停止。每欲出行,嘗自執管鑰,無何緘閉 不異而失之,謂是主人所竊。郡縣訊問主人,遂自誣 服。慶聞而歎之,乃召問賈人曰:『卿鑰恆置何處』?對曰: 『恆自帶之』。慶曰:『頗與人同宿乎?曰:『無與人同飲乎』?曰: 『日者曾與一沙門再度酣宴,醉而晝寢』』。」慶曰:「主人特 以病自誣,非盜也。彼沙門乃真盜耳。」即遣吏逮捕,沙 門乃懷金逃匿。後捕得,盡獲所失之金。〈又〉十二年,詔 以慶為計部郎中,別駕如故。有胡家被劫,郡縣按察, 莫知賊所,鄰近被囚繫者甚多。慶以賊徒既眾,似是 烏合,既非舊交,必相疑阻,可以詐求之。乃作《匿名書》, 多牓官門曰:「我等共劫胡家,徒侶混雜,終恐泄露。今 欲首,懼不免誅。若聽先首免罪,便欲來告。」慶乃復施 免罪之牓。居二日,廣陽王欣家奴面縛自告牓下,因 此推窮,盡獲黨與。
《北齊書宋世軌傳》:「世軌幼自嚴整,好法律,稍遷廷尉 卿。雒州民聚結欲劫河橋,吏捕案之,連諸兇徒黨千 七百人。崔暹為廷尉,以之為反,數年不斷。及世軌為 少卿,判其事為劫,於是殺魁首,餘從坐悉捨焉。時大 理正蘇珍之亦以平幹知名,寺中為之語曰:『決定嫌 疑蘇珍之,視表見裡宋世軌』。時人以為寺中二絕。」南 臺囚到廷尉,世軌多雪之,仍移攝御史,將問其濫狀。 中尉畢義雲不送,移往復不止。世軌遂上書極言義 雲酷擅。顯祖引見二人,親敕世軌曰:「我知臺欺寺久, 卿能執理與之抗衡,但守此心,勿慮不富貴。」敕義雲曰:「卿比所為誠合死,以志在疾惡,故且一恕。」仍顧謂 朝臣曰:「此二人並我骨鯁臣也。」及疾卒,廷尉御史諸 繫囚聞世軌死,皆哭曰:「宋廷尉死,我等豈有生命」 《任城王湝傳》:湝,神武第十子也。天統三年,拜太保并 州刺史,別封平正郡公。時有婦人臨汾水浣衣,有乘 馬人換其新靴馳而去者,婦人持故靴詣州言之,湝 召城外諸嫗,以靴示之,詒曰:「有乘馬人在路被賊劫 害,遺此靴焉得無親屬乎?」一嫗撫膺哭曰:「兒昨著此 靴」向妻家。如其語,捕獲之,時稱明察。
《隋書于仲文傳》:仲文遷安固太守,有任、杜兩家各失 牛,任得一牛,兩家俱認,州郡久不能決。益州長史韓 伯儁曰:「『于安固少聰察,可令決之』。仲文曰:『此易解耳』。」 於是令二家各驅牛群至,乃放所認者,遂向任氏群 中。又陰使人微傷其牛,任氏嗟惋,杜家自若。仲文於 是訶詰杜氏,杜氏服罪而去。
《裴政傳》:「政轉左庶子,多所匡正,見稱純慤。東宮凡有 大事,皆以委之。右庶子劉榮,性甚專固,時武職交番, 通事舍人趙元愷作辭見帳未及成,太子有旨,再三 催促,榮語元愷云:『但爾口奏,不須造帳』。及奏,太子問 曰:『名帳安在』?元愷曰:『稟承劉榮,不聽造帳。太子即以 詰榮,榮便拒諱云:『無此語。太子付政推問,未及奏狀』』」, 有附榮者先言於太子曰:「政欲陷榮,推事不實。」太子 召責之,政奏曰:「凡推事有兩,一察情,一據證,審其曲 直,以定是非。臣察劉榮位高任重,縱令實語元愷,蓋 是纖介之𠎝,計理而論,不須隱諱。又察元愷受制於 榮,豈敢以無端之言,妄相點累。二人之情,理正相似。 元愷引左衛率崔蒨等為證,蒨等款狀,悉與《元愷》符 同,察情既敵,須以證定。」臣謂榮語元愷,事必非虛。太 子亦不罪榮,而稱政平直。
《梁彥光傳》:「彥光字修芝,復為相州刺史。有滏陽人焦 通,性酗酒,事親禮闕,為從弟所訟,彥光弗之罪,將至 州學,令觀於孔子廟。於時廟中有韓伯瑜,母杖不痛, 哀母力弱,對母悲泣之像,通遂感悟,既悲且愧,若無 自容。彥光訓諭而遣之。後改過勵行,卒為善士。」 《辛公義傳》:「公義,隴西狄道人也。開皇七年,除岷州刺 史,後」遷牟州刺史。下車先至獄中,囚露坐牢側,親自 驗問,十餘日間,決斷咸盡,方還大廳。受領新訟,皆不 立文案,遣當直佐僚二人,側坐訊問。事若不盡,應須 禁者。公義即宿廳事,終不還閤。人或諫之曰:「此事有 程,使君何自苦也?」答曰:「刺史無德,可以導人,尚令百 姓繫於囹圄,豈有禁人在獄而心自安乎?」罪人聞之, 咸自款服。後有欲諍訟者,其鄉閭父老遽相曉曰:「此 蓋小事,何忍勤勞,使君」訟者多兩讓而止。
《韋鼎傳》:「鼎字超盛,開皇十二年,除光州刺史。有人客 遊通主家之妾,及其還去,妾盜珍物,於夜亡,尋於草 中為人所殺。主家知客與妾通,因告客殺之。縣司鞫 問,具得姦狀,因斷客死。獄成上於鼎,鼎覽之曰:『此客 實姦而殺,非也。乃某寺僧』。」妾盜物,令奴殺之,贓在 某處,即放。此客遣掩僧,并獲贓物。自是部內肅然不 言,咸稱其有神。
《趙綽傳》:「綽遷大理少卿。故陳將蕭摩訶,其子世略在 江南作亂,摩訶當從坐。上曰:『世略年未二十,亦何能 為,以其名將之子,為人所逼耳』。因赦摩訶。綽固諫不 可。上不能奪,欲綽去而赦之,固命綽退食。綽曰:『臣奏 獄未決,不敢退朝』。上曰:『大理其為朕特赦摩訶也』。」因 命左右釋之。刑部侍郎辛亶嘗衣緋褌,俗云利於官。 上以為厭蠱,將斬之。綽曰:「據法不當死,臣不敢奉詔。」 上怒甚,謂綽曰:「卿惜辛亶而不自惜也。」命左僕射高 穎將綽斬之,綽曰:「陛下寧可殺臣,不得殺辛亶。」至朝 堂,解衣當斬。上使人謂綽曰:「竟何如?」對曰:「執法一心, 不敢惜死。」上拂衣而入,良久乃釋之。明日,謝綽,勞勉 之,賜物三百段。時上禁行惡錢,有二人在市以惡錢 易好者,武候執以聞,上令悉斬之。綽進諫曰:「此人坐 當杖,殺之非法。」上曰:「不關卿事。」綽曰:「陛下不以臣愚 暗,置在法司,欲妄殺人,豈得不關臣事?」上曰:「撼大木 不動者,當退。」對曰:「臣望感天心,何論動木?」上復曰:「啜 羹者,熱則置之。天子之威,欲相挫耶?」綽拜而益前,訶 之不肯退。上遂入治書侍御史柳彧復上奏切諫,上 乃止。
《劉行本傳》:「行本,沛人也。高祖踐祚,遷黃門侍郎。上嘗 怒一郎,於殿前笞之。行本進曰:『此人素清,其過又小, 願陛下少寬假之』。上不顧。行本於是正當上前曰:『陛 下不以臣不肖,置臣左右,臣言若是,陛下安得不聽? 臣言若非,當致之於理,以明國法。豈得輕臣而不顧 也?臣所言非私』。因置笏於地而退。上斂容謝之,遂原」 所笞者。雍州別駕元肇言於上曰:「有一州吏,受人餽 錢二百文,依律合杖一百。然臣下車之始,與其為約, 此吏故違,請加徒一年。」行本駁之曰:「律令之行,並發 明詔,與民約束。今肇乃敢重其教命,輕忽憲章,欲申 己言之必行,忘朝廷之大信,虧法取威,非人臣之禮。」 上嘉之,賜絹百匹《源師傳》師字踐言,河南雒陽人也。煬帝即位,拜大理 少卿。帝在顯仁宮,敕宮外衛士不得輒離所守。有一 主帥私令衛士出外,帝付大理繩之。師據律奏徒,帝 令斬之。師奏曰:「此人罪誠難恕,若陛下初便殺之,自 可不關文墨。既付有司,義歸恆典。脫宿衛近侍者更 有此犯,將何以加之」帝乃止。
《唐書張允濟傳》:「允濟,青州北海人。仕隋為武陽令,以 愛利為行。元武,民以㹀牛依婦家者久之,孳十餘犢, 將歸而婦家不與牛。民訴縣,縣不能決,乃詣允濟。允 濟曰:『若自有令,吾何與為』?民泣訴其抑,允濟因令左 右縛民蒙其首,過婦家云:捕盜牛者命盡出民家牛 質所來。婦家不知,遽曰:『此婿家牛,我無豫』。即遣左右」 撤蒙曰:「可以此牛還婿。」婦家叩頭服罪,元武吏大慚。 允濟過道旁,有姥廬守所蒔蔥,因教曰:「第還舍,脫有 盜,當告令。」姥謝歸,俄而亡蔥。允濟召十里內男女盡 至,物色驗之,果得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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