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欽定古今圖書集成/經濟彙編/禮儀典/第074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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欽定古今圖書集成經濟彙編禮儀典

 第七十四卷目錄

 喪葬部彙考三十八

  禮記雜記

禮儀典第七十四卷

喪葬部彙考三十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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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禮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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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雜記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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諸侯行而死于館,則其復如于其國。如于道,則升其 乘車之左轂,以其綏復。

陳注館,謂主國有司所授館舍也。復,招魂復魄也。「如於其國」,其禮如在本國也。道,路也。乘車,其所自乘之車也。在家則升屋之東。榮車向南則左在東也。綏讀為緌,旌旗之旄也,去其旒而用之耳。凡五等諸侯之復,人數視命數,今轂上狹,止容一人。大全山陰陸氏曰:「綏,旐也。以其旐復。旐,北方之物也。死無乎不之號而復之,則其旗宜以死者所首之方而已。」按綏挽以上車之索也薨于道薨于車也既在車則復以升車之索為宜乃注謂作緌陸氏又作旐所解亦甚牽強恐須闕疑

其輤有裧,緇布裳帷,素錦以為屋而行。

陳注輤,載柩之車,上覆飾也。裧者,輤之四旁所垂下者。「緇布裳帷」者,輤下棺外,用緇色之布為裳帷,以圍繞棺也。「素錦以為屋」者,用素錦為小帳,如屋,以覆棺之上,設此飾乃行也。

「至於廟門,不毀牆」,遂入適所殯,唯輤為說於廟門外。

陳注廟門,殯宮之門也。「不毀牆」,謂不折去裳帷也。所殯在兩楹間。脫輤於門外者,既入宮室,則不必象宮之輤也,故脫之。

大夫士死於道,則升其乘車之左轂,以其綏復。「如於 館死,則其復如於家。」大夫以布為輤而行,至於家而 說輤,載以輲車,入自門,至於阼階下而說車,舉自阼 階,升適所殯。

陳注布輤,以白布為輤也。輲讀為輇,音與船同。有輻曰輪,無輻曰輇。有輻者,別用木以為輻也。無輻者,合大木為之也。大夫初死,及至家,皆用輇車載之。今至家而脫去輤,則惟尸在輇車上耳,故云「載以輇車。」凡死於外者,尸入自門,升自阼階,柩則入自闕,升自西階。《周禮》殯則於西階之上,惟死於外者,殯當兩楹之中,蓋不忍遠之也。

《士輤》,葦席以為屋,蒲席以為裳帷。

陳注《士卑》,故質略如此。大全嚴陵方氏曰:「『大夫以布為輤,則諸侯用帛可知。士以葦席為屋則不得用素錦矣;蒲席為裳則不得用緇布矣,此降、殺之別也。

凡訃於其君,曰『君之臣某死』。父母、妻、長子曰『君之臣 某之某死』。君訃於他國之君,曰『寡君不祿』,敢告於執 事』。夫人曰『寡小君不祿』。大子之喪,曰『寡君之適子某 死』。」

陳注君與夫人訃,不曰「薨」,而曰「不祿」,告他國,謙辭也。「敢告於執事」者,凶事不敢直指君身也。

大夫訃於同國適者,曰「某不祿。」訃於士,亦曰:「某不祿。」 訃於他國之君,曰「君之外臣寡大夫某死。」訃於適者, 曰「吾子之外私寡大夫某不祿,使某實。」訃於士,亦曰: 「吾子之外私寡大夫某不祿,使某實。」

陳注適者,謂同國大夫位命相敵者。外私在他國而私有恩好者也。實讀為「至」,言為訃而至此也。

士訃於同國大夫,曰「某死。」訃於士,亦曰「某死。」訃於他 國之君,曰「君之外臣某死。」訃於大夫,曰「吾子之外私 某死。」訃於士,亦曰「吾子之外私某死。」

陳注士卑,故其辭降於大夫。

「大夫次於公館以終喪。士練而歸。」「士次於公館,大夫 居廬,士居堊室。」

陳注此言君喪,則大夫居喪之次,在公館之中,終喪乃得還家。若邑宰之士,至小祥得還其所治之邑。其朝廷之士,亦留次公館,以待終喪。廬在中門外東壁,倚木為之,故云倚廬。堊室,在中門外屋下,壘墼為之,不塗墍。劉氏曰:「鄭云『居堊室,亦謂邑宰也。朝士亦居廬』。」蓋斬衰之喪居廬,既練居堊室。朝士大夫皆斬衰,未練時皆當居廬也。

大夫為其父母兄弟之未為大夫者之喪,服如士服。

陳注石梁王氏曰:「父母喪自天子達。周人重爵,施於尊親,乃異其服,非也。周公制禮時,恐其弊未至此。

士為其父母兄弟之為大夫者之喪,服如士服;大夫 之適子,服大夫之服。」

陳注大夫適子,雖未為士,亦得服大夫之服,則為士而服大夫服可知矣。今此所言士,是大夫之庶子為士者也。庶子卑,故不敢服尊者之服,所以止如

考證

「士服也。」 《孟子》言齊疏之服自天子達,而此經之文若此。蓋大夫喪禮亡不得聞,其說之詳矣。

大夫之庶子為大夫,則為其父母服「大夫服」,其位與 未為大夫者齒。

陳注大夫庶子若為大夫,可以大夫之喪服喪其親,然其行位之處,則與適子之未為大夫者相齒。《列疏》曰:「此庶子雖為大夫,其年雖長於適子,猶在適子下,使適子為主也。」

「士之子為大夫,則其父母弗能主也」,使其子主之。無 子,則為之置後。

陳注石梁王氏曰:「此最無義理。充其說,則是子爵高,父母遂不能子之。舜可臣、瞽瞍,皆齊東野人語也。

大夫卜宅與葬日,有司麻衣布衰布帶。因喪屨緇,布 冠不蕤,占者皮弁。」

陳注卜宅,卜葬地也。有司,治卜事之人也。麻衣,白布深衣也。布衰者,以三升半布為衰,長六寸,廣四寸,就綴於深衣前,當胸之上。布帶,以布為帶也。「因喪屨」,因喪服之繩屨也。蕤與緌同。古者緇布冠無緌,後代加蕤,故此明言之也。有司為卜,故用半吉半凶之服。占者,卜龜之人也,尊於有司,故皮弁其服,彌吉也。皮弁者,於天子則為視朝之服,諸侯大夫士則為視朔之服也。

「如筮史」,則練冠長衣以筮。占者朝服。

陳注筮史,筮人也。練冠,縞冠也。長衣與《深衣》制同,而以素為純,緣占者審卦爻吉凶之人也。朝服卑於皮弁,服以筮,輕於卜也。

大夫之喪,既薦馬,薦馬者哭踊,出乃包奠而讀《書》。

陳注薦,進也。駕車之馬,每車二匹。按《既夕禮》,柩初出至祖廟,設遷祖之奠訖,乃薦馬,至日側祖奠之時又薦馬,明日設遣奠時又薦馬,此言既薦馬,謂遣奠時也。馬至則車將行,故孝子感之而哭踊。「包奠」者,取遣奠牲之下體包裹而置於遣車,以送死者。馬至在包奠之前,而云出乃包奠者,明包奠為出之節也。讀書者,《既夕》云:「書賵於方。」方,版也。謂書賵奠賻贈之人名與其物於版。柩將行,主人之史於柩東,西面而讀之。此明大夫之禮與士同。

大夫之喪,「大宗人相,小宗人命龜」,卜人作龜。

陳注《大宗人》、小宗人,即大宗伯、小宗伯也。相,佐助禮儀也。命龜,告龜以所卜之事也。作龜,鑽灼之也。

復諸侯以褒衣、冕服,爵弁服。

陳注《褒衣》者,始命為諸侯之衣,及朝覲時,天子所加賜之衣也。冕服者,上公自袞冕而下,備五冕之服;侯伯自鷩冕而下,其服四;子男自毳冕而下,其服三。諸侯之復也,兼用褒衣及冕服、爵弁之服也。

「夫人稅衣揄狄,狄稅素沙。」

陳注此言夫人始死,所用以復之衣也。稅衣色黑,而緣以纁。揄與搖同。揄,狄色青。江淮而南,青質而五色皆備,成章曰搖狄。狄當為翟,雉名也。此服蓋畫搖翟之形以為文章,因名也。「狄稅素沙」,言自搖翟至稅衣,皆用素沙為裏,即今之白絹也。

內子以鞠衣、褒衣素沙;下大夫以襢衣,其餘如士,復 西上。

陳注內子,卿之適妻也,其服用鞠衣,此衣蓋始命為內子時所褒賜者,故云「鞠衣,褒衣」也。亦以素沙為裏。下大夫,謂下大夫之妻也。襢,《周禮》作「展。」「其餘如士」者,謂士妻之復用褖衣,內子與下大夫之妻復,亦兼用褖衣也。「復,西上」者,復之人數多寡,各如其命數。若上公九命,則復者九人,以下三命,則用三人。北面則西在左,左為陽,冀其復生,故尚左也。尊者立於左。

大夫不揄絞,屬於池下。

陳注此言大夫喪車之飾。揄翟,雉也。絞,青黃之繒也。池,織竹為之,形如籠,衣以青布。若諸侯以上,則畫揄翟於絞,而屬於池之下。大夫降於人君,故不揄絞,屬於池下也。

君薨,大子號稱「子」,待猶「君」也。

陳注君在稱「世子」,君薨則稱「子」,踰年乃得稱「君」也。「待猶君」者,謂與諸侯並列,供待之禮,猶如正君也。

有三年之練冠,則以大功之麻易之,唯杖屨不易。

陳注大功之服,為殤者凡九條,其長殤皆九月,中殤皆七月,皆降服也。又有降服者六條,正服者五條,正服不降者三條,義服者二條,皆九月。詳見《儀禮》。此章言居三年之喪,至練時首絰已除,故云「有三年之練冠」也。當此時忽遭大功之喪,若是降服,則其衰七升,與降服齊衰葬後之服同,故以此大功之麻絰,易去練服之葛絰也。「唯杖屨不易」者,言大功無杖,無可改易,而三年之練,與大功初喪同是繩屨耳。大全嚴陵方氏曰:「三年之喪既練,而遭大功之喪,則以麻易之者,此以義起禮也。」

有父母之喪,尚功衰,而附兄弟之殤,則練冠附於殤, 稱「陽童某甫」,不名神也

陳注三年喪,練後之衰,升數與大功同,故云「功衰也。」此言居父母之喪,猶尚身著功衰,而小功兄弟之殤,又當祔祭,則仍用練冠而行禮,不改服也。《祝辭》稱「陽童」者,庶子之殤,祭於室之白處,故曰陽童。宗子為殤,則祭於室之奧,故稱陰童。童者,未成人之稱也。今按:己是曾祖之適,與小功兄弟同,曾祖,其死者及其父皆庶人,不得立祖廟,故曾祖之適孫為之立壇而祔之。若己是祖之適孫,則大功兄弟之殤得祔祖廟,其小功兄弟之殤,則祖之兄弟之後也。今以練冠而祔,謂小功及緦麻之殤耳。若正服大功,則變練冠矣。「某甫」者為之立字而稱之,蓋尊而神之,則不可以名呼之也。

凡異居,始聞兄弟之喪,唯以哭對可也。其始麻散帶 絰。

陳注「兄弟異居而訃」,至,唯以哭對其來訃之人以哀傷之,情重不暇他言也。「其帶絰之麻,始皆散垂」,謂大功以上之兄弟,至三日而後絞之也。小功以下不散垂。

「未服麻而奔喪,及主人之未成絰也」,疏者與主人皆 成之,親者終其麻帶,絰之日數。

陳注「若聞訃,未及服麻而即奔喪」者,以道路既近,聞死即來,此時主人未行小斂,故未成絰。小功以下謂之「疏」,疏者值主人成服之節,則與主人皆成之。大功以上謂之「親。」親者奔喪而至之時,雖值主人成服,己必自終竟其散麻帶絰之日數,而後成服也。

主妾之喪,則自祔。至於練祥,皆使其子主之。其殯,祭, 不於正室。

陳注「女君死」,而妾攝女君,此妾死,則君主其喪,其祔祭亦君自主。若練與大祥之祭,則其子主之。「殯祭不於正室」者,雖嘗攝女君,猶降於正適,故殯與祭不得在正室也。不攝女君之妾,君則不主其喪,

君不撫僕妾。

陳注死而君不撫其尸者,「略於賤也。」

「女君死,則妾為女君之黨服。」「攝女君」,則不為先女君 之黨服。

陳注「女君死,而妾猶服其黨」,是徒從之禮也。妾攝女君則不服,以攝位稍尊也。

聞兄弟之喪,大功以上,見喪者之鄉而哭。

陳注《奔喪禮》云:「齊衰望鄉而哭,大功望門而哭。」此言大功以上,謂降服大功者也。凡喪服降服重於正服。

適兄弟之送葬者,弗及遇主人於道,則遂之於墓。

陳注適,往也。往送兄弟之葬而不及,當葬之時,乃遇主人,葬畢而反,則此送者不可隨主人反哭,必自至墓所而後反也。

凡主兄弟之喪,雖《疏》亦虞之。

陳注「《小功》緦麻」,疏服之兄弟也。彼無親者主之,而己主其喪,則當為之畢虞祔之祭。

凡喪服未畢,有弔者則為位而哭,拜踊。

陳注《疏》曰:不以殺禮而待新弔之賓也。言「凡」者,五服悉然。

大夫之哭大夫,弁絰。大夫與殯,亦弁絰。

陳注大夫之喪,既成服,而大夫往弔,則「身著錫衰,首加弁絰。」弁絰者,如爵弁而素,加以環絰也。若與其殯事,是未成服之時也。首亦弁絰,但身不錫衰耳。不錫衰,則皮弁服也。

「大夫有私喪之葛」,則於其兄弟之輕喪則弁絰。

陳注私喪,妻子之喪也。卒哭,以葛代麻。於此時而遭兄弟之喪,雖緦麻之輕,亦用弔服,弁絰而往,不以私喪之末臨兄弟也。大夫降旁親於緦麻,兄弟無服。《疏》曰:「若已成服則錫衰,未成服則身素裳而首弁絰也。」

「為長子杖」,則其子不以杖即位。

陳注「其子」,長子之子也。「祖不厭孫」,此長子之子亦得杖,但與祖同處,不得以杖獨居己位耳。

為妻父母在,不杖不稽顙。

陳注此謂適子妻死,而父母俱存,故其禮如此。然大夫主適婦之喪,故其夫不杖。若父歿母存,母不主喪,則子可以杖,但不稽顙耳。此并言之,讀者不以辭害意可也。

「母在,不稽顙。」稽顙者,其贈也拜。

陳注贈謂人以物來贈己,助喪事也。母在,雖不稽顙,惟拜謝。此贈物之人則可以稽顙,故云「稽顙者其贈也拜。」一說贈謂以物送別死者,即《既夕禮》所云「贈用制幣」也。

《違諸侯之大夫不反服》,《違大夫之諸侯不反服》。

陳注違,去也。己本是國君之臣,今去國君而往為他國大夫之臣,是自尊適卑。若舊君死,己不反服以仕於卑,臣不可反服於前之尊君也。本是大夫之臣,今去而仕為諸侯之臣,是自卑適尊,若反服卑

君,則為新君之恥矣,故亦不反服。若新君與舊君等,乃為舊君服也。

《喪冠條屬》,以別吉凶。三年之練冠,亦條屬,右縫。小功 以下左。

陳注《喪冠》以一條繩,屈而屬於冠,以為冠之武,而垂下為纓,故云「喪冠條屬。」屬猶著也,言著於冠也。是纓與武共此一繩。若吉冠則纓與武各一物,吉凶之制不同,故云「別吉凶」也。三年練冠,小祥之冠也,其條屬亦然。吉冠則襵縫向左,左為陽,吉也。凶冠則襵縫向右,右為陰,凶也。小功緦麻之服輕,故襵縫向左,而同於吉。

緦冠、繰纓。大功以上散帶

陳注緦麻之縷,其麤細,與朝服十五升之布同,而縷數則半之。治其縷,不治其布,冠與衰同,是此布也。但為纓之布,則加以灰澡治之耳,故曰「緦冠繰纓。」繰讀為「澡。」大功以上服重,初死麻帶散垂,至成服乃絞。小功以下,初死即絞也。

朝服十五升,去其半而緦,加灰錫也。

陳注朝服精細,全用十五升布為之,去其半則七升半布也。用為緦服緦云者,以其縷之細如絲也。若以此布而加灰以澡治之,則謂之錫,所謂弔服之錫衰也。錫者,滑易之貌,緦服不加灰治也。朝服一千二百縷,終幅,緦之縷細,與朝服同,但其布終幅止六百縷而疏,故《儀禮》云:「有事其縷,無事其布曰緦。」

諸侯相襚,以後路與冕服,先路與褒衣,不以襚。

陳注《後路》,貳車也。貳車在後,故曰「後路。」冕服,上冕之後,次冕也。上公以鷩冕為次,侯伯以毳冕為次,子男以絺冕為次。先路,正路也。相襚不可用己之正車服者,以彼不用之以為正也。

遣車視牢具,疏布輤,四面有章,置於四隅。《載粻》,有子 曰:「非禮也。喪奠,脯醢而已。」

陳注遣車,說見《檀弓》。視牢具者,天子太牢,包九箇,則遣車九乘;諸侯太牢,包七箇,則七乘;大夫亦太牢,包五箇,則五乘。天子之上士三命,少牢包三箇,則三乘也。諸侯之士無遣車,遣車之上,以麤布為輤。輤,蓋也,四面有物以障蔽之,章與鄣同。四隅,槨之四角也。粻,米糧也。遣奠之饌無黍稷,故有子以載粻為非禮。牲體則脯醢之義也。

祭稱「孝子孝孫」,喪稱「哀子哀孫」,端衰喪車,皆無等。

陳注祭,吉祭也。卒哭以後為吉祭,故祝辭稱「孝子或孝孫。」自虞以前為凶祭,故稱「哀。」端,正也。端衰,喪服上衣也。吉時元端服,身與袂同,以二尺二寸為正。喪衣亦如之,而綴六寸之衰於胸前,故曰端衰也。喪車,孝子所乘之惡車也。此二者皆無貴賤之差等。

暢:臼以椈,杵以梧,枇以桑,長三尺,或曰五尺。畢用桑, 長三尺,刊其柄與末。

陳注暢,鬱鬯也。椈,柏也。擣鬱鬯者,以柏木為臼,梧木為杵。柏香芳而梧潔白,故用之。牲體在鑊,用枇,升之以入鼎,又以枇自鼎載之入俎。主人舉肉之時,執事者則以畢助之。舉此三器。吉祭以棘木為之,喪祭則用桑木畢之,柄與末加刊削。枇亦必然也。

《率帶》,諸侯大夫皆五采,士二采。

陳注率,與繂同。死者著衣畢而加此帶。謂之「繂」者,但襵帛邊而熨殺之,不用鍼線也,以五采飾之。《士喪禮》「緇帶」,此二采,天子之士也。

醴者,稻醴也。甕甒筲衡,實見間而後折入。

陳注此言葬時所藏之物。「稻、醴」,以稻米為醴也。甕、甒,皆瓦器。甕盛醯醢,甒盛醴酒。筲,竹器,以盛黍稷。衡,讀為桁,以木為之,所以庋舉,甕甒之屬也。見,棺衣也。言此甕、甒、筲、衡,實於見之外,槨之內。而後折入者,折形如床而無足,木為之,直者三,橫者五。窆事畢,而後加之壙上,以承抗席也。

《重既虞》而埋之。

陳注虞祭畢,埋于祖廟門外之東。

凡婦人,從其夫之爵位。

陳注「治婦人喪事」,皆以夫爵位尊卑為等降,無異禮也。

小斂、大斂啟,皆辯拜。

陳注《禮》當大斂、小斂及啟攢之時,君來弔,則輟事而出拜之。若他賓客至,則不輟事,待事畢,乃即堂下之位而遍拜之,故特舉此三節言之。若士於大夫當事,而大夫至,則亦出拜之也。

朝夕哭,不帷。無柩者,不帷。

陳注朝夕之間,孝子欲見殯,故哭則褰舉其帷,哭畢仍垂下之。「無柩」,謂葬後也。神主祔廟之後還在室,無事於堂,故不復施帷。

「君若載而後弔之」,則主人東面而拜,門右,北面而踊, 出,待反而後奠。

陳注此謂君來弔臣之喪,而柩已朝廟畢,「載在柩車

君既弔,位在車之東,則主人在車西,東面而拜。門右,祖廟門之西偏也。自內出,則右在西。孝子既拜,君從位而立,故於門內西偏,北面而哭踊為禮也。踊畢,先出門以待拜送,不敢必君之久留也。君命之反還喪所,即設奠以告死者,使知君之來弔也。一說此謂在廟載柩車之時,奠謂反設祖奠。

子羔之襲也,繭衣裳與稅衣纁袡為一,素端一,皮弁 一,爵弁一,元冕一。《曾子》曰:「不襲婦服。」

陳注子羔,孔子弟子高柴也。襲,以衣斂尸也。繭衣裳,謂衣裳相連而綿為之著也。稅衣,黑色。纁,絳色。帛。袡,裳下緣也。繭衣襲,故用緣衣為表,合為一稱,故云繭衣裳與稅衣、纁袡為一,素端一第二稱也。賀氏云:「衣裳並用素為之。」《皮弁》一第三稱也。皮弁之服,布衣而素裳,爵弁一第四稱也;其服元衣而纁裳,元冕一第五稱也。其服亦元衣纁裳,衣無文而裳刺黼,大夫之上服也。婦服指纁袡而言,曾子非之,以其不合於禮也。大全山陰陸氏曰:「據此,男子裏衣皆連衣裳,裘蓋亦如之。然則婦人連衣裳,放男子之內也。公襲九稱,爵弁三;大夫五稱,皮弁三,則士三稱,爵弁一、皮弁二歟。凡襲親身之服,不與其餘為序。故子羔襲稅衣,其素端以下自為序。素端亞皮弁,皮弁亞爵弁,爵弁亞元冕。公襲袞衣,其元端以下自為序。元端亞朝服,朝服亞素積,素積亞爵弁,爵弁亞元冕,元冕亞褒衣。」

「為君使而死,公館復私館。不復公館」者,公宮與公所 為也。私館者,自卿大夫以下之家也。

陳注說見《曾子問》。

公七踊,大夫五踊,婦人居間。士三踊,婦人皆居間。

陳注「國君五日而殯,自死至大斂,凡七次。踊者,始死,一也;明日襲,二也;襲之明日之朝,三也;又明日之朝,四也;其日既小斂,五也;小斂明日之朝,六也;明日大斂時,七也。大夫三日而殯,凡五次。踊者,始死,一也;明日襲之朝,二也;明日之朝及小斂,四也;小斂之明日大斂,五也。士二日而殯,凡三次。踊者,始死,一也;小斂時,二」也,大斂時,三也。凡踊,男子先踊,踊畢而婦人乃踊,婦人踊畢賓乃踊。是婦人居主人與賓之中間,故云「居間」也。

公襲卷衣一,元端一,朝服一,素積一,纁裳一,爵弁二, 元冕一,褒衣一,朱綠帶申加大帶於上。

陳注卑者,以卑服親身,如子羔之襲是也。公貴者,故上服親身。褒衣最外,尊顯之也。褒衣,上公之服也。元端,元衣朱裳,齊服也。天子以為燕服,士以為祭服,大夫士以為私朝之服。朝服,緇衣素裳,公日視朝之服也。素積,皮弁之服,諸侯視朔之服也。纁裳,冕服之裳也。爵弁二者,元衣、纁裳二通也。以其為始命所受之服,故特用二,通示重本也。元冕,見上章。褒衣者,君所加賜之衣,最在上,榮君賜也。諸侯襲尸,用小帶以為結束,此帶則素為之,而飾以朱綠之采也。申,重也。已用革帶,又重加大帶,象生時所服大帶也。此帶即上章所云「率帶」,諸侯大夫皆五采,士二采者是也。

「《小斂》環絰」,公大夫士一也。

陳注疏曰:環絰,一股而纏也。親始死,孝子去冠,至小斂不可無飾。士素委貌,大夫以上素弁,而貴賤悉得加於環絰。故云「公、大夫士一也。」

「公視大斂」,公升,商祝鋪席,乃斂。

陳注「君臨臣喪而視其大斂」,商祝習知《殷禮》者,專主斂事。主人雖先已鋪席布絞紟等物,聞君將至,悉徹去之。待君至升堂,商祝乃始鋪席為斂事。蓋榮君之至而舉其禮也。

魯人之贈也,「《三元》二纁,廣尺,長終幅。」

陳注贈,以物送別死者於槨中也。《既夕禮》曰:「贈用制幣。」元纁束一丈八尺為制。今魯人雖用元與纁,而短狹如此,則非禮矣,故記者譏之。幅之度,二尺二寸。

弔者即位於門西,東面。其介在其東南,北面西上,西 於門。主孤西面。相者受命曰:「孤某使某請事。」客曰:「寡 君使某如何不淑?」相者入告,出曰:「孤某須矣。」弔者入, 主人升堂,西面。弔者升自西階,東面致命曰:「寡君聞 君之喪,寡君使某如何不淑!」子拜稽顙,弔者降,反位。

陳注此言列國遣使弔喪之禮。弔者,君所遣來之使也。介,副也。門西,主國大門之西也。西上者,介非一人,其長者在西,近正使也。西於門,不敢當門之中也。主孤西面立於阼階之下也。相者,受命。相禮者,受主人之命也。如何不淑,慰問之辭。言何為而罹此凶禍也。須,待也。凶禮不出迎,故云須矣。主人升堂,由阼階而升也。「降,反位」,降階而出,復門外之位也。

含者執璧將命曰:「寡君使某含。」相者入告,出曰:「孤某 須矣。」含者入,升堂致命,子拜稽顙。含者坐委於殯東 南有葦席。既葬,蒲席,降,出反位。宰夫朝服即喪屨,升自西階,西面坐取璧,降自西階以東。

陳注此言列國致含之禮。含玉之形制如璧。舊註云「分寸大小,未聞坐委,跪而致之也。」未葬之前,設葦席以承之,既葬,則設蒲席承之。鄰國有遠近,故有葬後來致含者。降出反位,謂含者委璧訖,降階而復門外之位也。上文弔者為正使,此含者乃其介耳。凡初遭喪,則主人不親受,使大夫受於殯宮。此遭喪已久,故嗣子親受之,然後宰夫取而藏之也。朝服,吉服也。執玉不麻,故著朝服。以在喪不可純變吉,故仍其喪。屨坐取璧,亦跪而取之也。以東藏於內也。

襚者曰:「寡君使某襚。」相者入告,出曰:「孤某須矣。」襚者 執冕服,左執領,右執要,入升堂致命曰:「寡君使某襚。」 子拜稽顙,委衣於殯東。襚者降,受爵弁服於門內霤, 將命,子拜稽顙如初,受皮弁服於中庭,自西階受朝 服,自堂受元端。將命,子拜稽顙皆如初。襚者降,出反 位。宰夫五人,舉以東,降自西階,其舉亦西面。

陳注此言列國致襚之禮。衣服曰襚,委於殯東,即委璧之席上也。「左執領」,則領向南。此襚者既致冕服訖,復降而出,取爵弁服以進,至門之內,霤而將命子,拜如初者,如受冕服之禮也。受訖,襚者又出取皮弁服及朝服及元端服,每服進受之禮皆如初,但受之之所不同耳。致五服皆畢,襚者乃降,出反位,而宰夫五人,各舉一服以東,而其舉之也,亦如襚者之西面焉。

上介賵執圭,將命曰:「寡君使某賵。」相者入告,反命曰: 「孤須矣。」陳乘黃大路於中庭北輈執圭,將命,客使自 下由路西。子拜稽顙,坐委於殯東南隅。宰舉以東。

陳注此言列國致賵之禮。車馬曰賵。北輈,車之輈轅北向也。客使,上介所役使之人也。為客所使,故曰客使自率也。下謂馬也。由,在也。路即大路也。陳車北轅畢,賵者執圭升堂致命,而客之從者率馬,設在車之西也。車亦此,從者設之。子拜之後,賵客即跪而置其圭於殯東南隅之席上,而宰舉之,以東而藏於內也。又按《覲禮》,車在西,統於賓也。《既夕禮》,車以西為上者,為死者而設於鬼神之位也。此賵禮車馬為助主人送葬而設,統於主人,故車在東也。

凡將命,鄉殯。將命,子拜稽顙,西面而坐委之。宰舉璧 與圭,宰夫舉襚,升自西階,西面坐取之,降自西階。

陳注「凡將命」者,總言上文弔含襚賵將命之禮也。「鄉殯」者,立於殯之西南,而面東北,以向殯也。將命之時,子拜稽顙畢,客即西向跪,而委其所執之物。其含璧與圭,則宰舉之。襚衣則宰夫舉之。而其舉也,皆自西階升,而西面以跪而取之,乃自西階以降也。

《賵》者出,反位於門外。

陳注此句當屬於前章上「介賵」云云,「宰舉以東」之下

上。客臨,曰:「寡君有宗廟之事,不得承事,使一介老某 相執綍。」相者反命曰:「孤須矣。」臨者入門,右介者皆從 之,立於其左,東上。宗人納賓,升受命於君。降曰:「孤敢 辭吾子之辱,請吾子之復位。」客對曰:「寡君命某,毋敢 視賓,客敢辭。」宗人反命曰:「孤敢固辭吾子之辱,請吾 子之」復位。客對曰:「寡君命某毋敢視賓客,敢固辭。」宗 人反命曰:「孤敢固辭吾子之辱,請吾子之復位。」客對 曰:「寡君命,使臣某毋敢視賓客,是以敢固辭。固辭不 獲命,敢不敬從!」客立于門西,介立于門左,東上。孤降 自阼階,拜之,升哭,與客拾踊三。客出送于門外,拜稽 顙。

陳注上客,即前章所云弔者,蓋鄰國來弔之正使也。弔含襚賵皆畢,自行臨哭之禮,若《聘禮》之有私覿然。蓋私禮爾,主人入門而右,客入門而左,禮也。今此客入門之右,是不敢以賓禮自居也。宗人,掌禮之官,欲納此弔賓,先受納賓之命於主國嗣君,然後降而請於客,使之復門左之賓位也。宗人以客答之辭,入告於君而反命於客,如是者三,客乃自稱「使臣」,而從其命,於是立於門西之賓位,主君自阼階降而拜之,主客俱升堂,哭而更踊者三,所謂成踊也。客出送而拜之,謝其勞辱也。

其國有君喪,不敢受弔。

陳注言卿大夫以下,有君喪而又有親喪,則不受他國賓客之弔,尊君故也。

外宗房中南面,小臣鋪席,商祝鋪絞、紟、衾。士盥于盤, 北舉遷尸于斂上。卒斂,宰告,子馮之踊。夫人東面坐, 馮之,興踊。

陳注此是《喪大記》「君大斂」章文,重出在此,說見本章。

士喪有與天子同者三,其終夜,燎及乘人專道而行。

陳注「終夜燎」,謂遷柩之夜,須光明達旦也。「乘人」,使人執引也。專道柩行於路,人皆避之也。

《雜記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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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父之喪,如未沒喪而母死,其除父之喪也,服其除服。」卒事,反喪服。

陳注沒猶終也,除也。父喪在小祥後,大祥前,是未沒父喪也。又遭母喪,則當除父喪之時,自服除喪之服,以行大祥之禮。比禮事畢,即服喪母之服。若母喪未葬,而值父之二祥,則不得服祥。服者,以祥祭為吉,未葬為凶,不忍於凶時行吉禮也。大全嚴陵方氏曰:「《除服》謂祥祭之服,服其除服而後反喪服,以示於前喪有終也。」

「雖諸父昆弟之喪,如當父母之喪,其除諸父昆弟之 喪也」,皆服其除喪之服。卒事,反《喪服》。

陳注諸父昆弟之喪,自始死至除服,皆在父母服內。輕重雖殊,而除喪之服不廢者,篤親愛之義也。若遭君喪,則不得自除私服,《曾子問》言之矣。

如三年之喪,則既顈,其練祥皆行。

陳注前喪、後喪,俱是三年之服。其後喪既受葛之後,得為前喪行練祥之禮也。「既顈」者,既虞受服之時,以葛絰易,要之麻絰也。顈,草名,無葛之鄉,以顈代

王父死,未練祥而孫又死,猶是祔於王父也。

陳注「孫之祔祖」,禮所必然。故祖死,雖未練祥,而孫又死,亦必祔於祖。

有殯,聞外喪,哭之他室。入奠,卒奠,出,改服即位,如始 即位之禮。

陳注「有殯」,謂父母喪未葬也。外喪,兄弟之喪,在遠者也。哭不於殯宮而於他室,明非哭殯也。「入奠」者,哭之明日之朝,著己本喪之服,入奠殯宮,奠畢而出,乃脫己本喪服,著新死者未成服之服,而即昨日他室所哭之位。「如始即位之禮」者,謂今日之即哭位,如昨日始聞喪而即位之禮也。

大夫士將與祭于公,既視濯而父母死,則猶是與祭 也,次于異宮。既祭,釋服出公門外,哭而歸。其他如《奔 喪》之禮。如未視濯,則使人告,告者反而後哭。

陳注「視濯」,監視器用之滌濯也。猶是與祭者,猶是在吉禮之中不得不與祭,但居次於異宮耳,以吉凶不可同處也。如未視濯而父母死,則使人告於君,俟告者反而後哭父母也。

如諸父昆弟姑姊妹之喪,則既宿,則與祭。卒事,出公 門,釋服而後歸。其他如《奔喪》之禮。「如同宮」,則次于異 宮。

陳注《既宿》,謂祭前三日將致祭之時,既受宿戒,必與公家之祭,以期以下之喪,服輕故也。「如同宮,則次於異宮」者,謂此死者是己同宮之人,則既宿之後,出次異宮,亦以吉凶不可同處也。

《曾子問》曰:「卿大夫將為尸于公,受宿矣,而有齊衰內 喪,則如之何?」孔子曰:「出舍于公宮以待事,禮也。」孔子 曰:「尸弁冕而出,卿、大夫、士皆下之。尸必式,必有前驅。 父母之喪,將祭而昆弟死,既殯而祭。如同宮,則雖臣 妾,葬而後祭。」

陳注將祭,將行小祥或大祥之祭也。適有兄弟之喪,則待殯訖乃祭。然此死者,乃是異宮之兄弟耳。若是同宮,則雖臣妾之卑賤,亦必待葬後乃祭,以吉凶不可相干也。故《喪服傳》云:「有死於宮中者,則為之三月不舉祭。」

祭主人之升、降散等,執事者亦散等,雖虞祔亦然。

陳注散,栗也。等,階也。「吉祭則涉級聚足,喪祭則栗階。」二祥之祭,吉禮宜涉級聚足而栗階者,以有兄弟之喪,故略威儀也。《燕禮》云:「栗階不過二等」,蓋始升猶聚足,連步至二等,則左右足各一發而升堂也。「雖虞祔亦然」者,謂主人至昆弟虞祔時,而行父母祥祭,則與執事者亦皆散等也。

自諸侯達諸士。小祥之祭,主人之酢也,嚌之,眾賓兄 弟則皆啐之。大祥,主人啐之,眾賓兄弟皆飲之可也。

陳注「至齒」為嚌,「入口」為啐。「主人之酢嚌之」,謂正祭之後,主人獻賓長,賓長酢主人,主人受酢則嚌之也。眾賓兄弟啐之,謂祭末受獻之時則啐之也。

凡侍祭喪者,告賓祭薦而不食。

陳注「侍祭喪」,謂相喪祭禮之人也。薦謂脯醢也。相禮者,但告賓祭此脯醢而已,賓不食之也。若吉祭,賓祭畢則食之。此亦謂練祥之祭。主人獻賓,賓受獻,主人設薦時也。《虞祔》無獻賓之禮。大全嚴陵方氏曰:「祭之而不食者,哀而不忍故也。」

三年之喪,言而不語,對而不問。廬,堊室之中,不與人 坐焉。在堊室之中,非時見乎母也,不入門。

陳注言,自言己事也。語,為人論說也。「時見乎母」,謂有事行禮之時而入見母也。非此則不入中門。

疏衰皆居,堊室不廬,廬,嚴者也。

陳注《疏》:「衰,齊衰也。齊衰有三年者,有期者,有三月者。凡喪次,斬衰居倚廬,齊衰居堊室,大功有帷帳,小功緦麻有床笫。廬嚴」者,謂倚廬乃哀敬嚴肅之所,服輕者不得居。

妻視叔父母,「姑、姊妹視兄弟,長、中、下殤視成人。」

陳注哀戚輕重之等,各有所比。《殤服》皆降而哀之。如

考證

「成人」 以本,親重故也。

親喪外除,兄弟之喪內除。

陳注鄭氏曰:「外除日月已竟而哀未忘,內除日月未竟而哀已殺。」

視君之母與君之妻,比之兄弟,發諸顏色者,亦不飲 食也。

陳注君母,君妻,小君也。服輕哀之,比兄弟之喪,然於酒肴之珍醇可以發見顏色者,亦不飲之食之也。

免喪之外,行於道路,見似目瞿,聞名心瞿,弔死而問 疾,顏色戚容,必有以異於人也。如此而後可以服三 年之喪,其餘則「直道而行之」是也。

陳注見人貌有類其親者,則目為之瞿然驚變;聞人所稱名與吾親同,則心為之瞿然驚變。喪服雖除,而餘哀未忘,故於弔死問疾之時,戚容有加,異於無憂之人也。如此而後可以服三年之喪,言其哀心誠實無偽也。其餘服輕者,直道而行,則不過循喪禮而已。

祥,主人之除也,于夕為期。朝服祥,因其故服。

陳注祥,大祥也。《疏》曰:祥祭之時,主人除服之節,於夕為期,謂於祥祭前夕,預告明日祭期也。朝服,謂主人著朝服,緇衣素裳,其冠則縞冠也。「祥因其故服」者,謂明旦祥祭時,主人因著其前夕,故朝服也。

子游曰:「既祥,雖不當縞者,必縞,然後反服。」

陳注疏曰:「既祥」,謂大祥後有來弔者。「雖不當縞」,謂不正當祥祭縞冠之時也。「必縞,然後反服」者,主人必須著此祥服縞冠以受弔者之禮,然後反服,大祥後素縞麻衣之服也。大全山陰陸氏曰:「一說親喪雖既祥,猶有他喪未除。今以祥故,無所不用縞。縞,既祥之服也。然後反服,然後反他喪之服。」

當袒,大夫至,雖當踊,絕踊而拜之,反,改成踊,乃襲於 士。既事成踊,襲而後拜之,不改成踊。

陳注疏曰:此明士有喪,大夫及士來弔之禮。士有喪,當袒之時,而大夫來弔,蓋斂竟時也。雖當主人踊時,必絕,止其踊而出拜。此大夫反還也,改,更也,拜竟而反還先位,更為踊而始成踊,尊大夫之來新其事也。「乃襲」者,踊畢乃襲初袒之衣也。於士既事成踊,「襲」者,既猶畢也。若當主人有大小斂諸事,而士來弔,則主人畢「事而成踊,踊畢而襲,襲畢乃拜之。」拜之而止,不更為之成踊也。

上大夫之虞也,少牢。卒哭成事,附,皆太牢。下大夫之 虞也,犆牲。卒哭成事,附,皆少牢。

陳注「卒哭謂之成事。」成吉事也,附祔廟也。

《祝》稱「卜葬,虞子孫曰哀夫,曰乃兄弟,曰某。卜葬,其兄 弟,曰伯子某。」

陳注初虞即葬之日,故并言葬。虞子卜葬父,則祝辭云:「哀子某卜葬其父某甫」;孫則云:「哀孫某卜葬其祖某甫」;夫則云:「乃某卜葬其妻某氏。」乃者,助語之辭,妻卑故爾。若弟為兄,則云:「某卜葬兄伯子某」;兄為弟,則云:「某卜葬其弟某。」

古者貴賤皆杖。叔孫武叔朝見輪人,以其杖關轂而 輠輪者,於是有爵而後杖也。

陳注《輪人》,作車輪之人也。關,穿也。輠,迴也。謂以其衰服之杖穿於車轂中,而迴轉其輪,鄙褻甚矣。自後無爵者不得杖。此記庶人廢禮之由也。

鑿巾以飯,《公羊賈》為之也。

陳注飯,含也。大夫以上貴,使賓為其親含,恐尸為賓所憎穢,故以巾覆尸面,而當口處鑿穿之,令含玉得以入口。士賤,不得使賓子自含,無憎穢之心,故不以巾覆面。《公羊》賈,士也,而鑿以飯,是憎穢其親矣。此記士失禮之所由也。

冒者何也?所以揜形也。自襲以至小斂,不設冒則形, 是以襲而後設冒也。

三年之喪,以其喪拜;非三年之喪,以吉拜。

陳注「拜問、拜賜、拜賓,皆拜也。喪拜稽顙而後拜也。吉拜拜而後稽顙也。」今案《檀弓》鄭註,以拜而後稽顙,為殷之喪拜;稽顙而後拜,為周之喪拜。疏云:「鄭知此者,以孔子所論,每以二代對言,故云三年之喪,吾從其至」者。但殷之喪拜,自斬衰至緦麻,皆拜而後稽顙,以其質故也。周制,則杖期以上,皆先稽顙而後拜,不杖期以下,乃作殷之喪拜。此章《疏》義與《檀弓疏》互看,乃得其詳。

三年之喪,如或遺之酒肉,則受之,必三辭。主人衰絰 而受之,如君命,則不敢辭,受而薦之。喪者不遺人,人 遺之,雖酒肉,受也。從父昆弟以下,既卒哭,遺人可也。 《縣子》曰:「三年之喪如斬,期之喪如剡。」

陳注剡,削也。此言哀痛淺深之殊。

三年之喪,雖功衰不弔,自諸侯達諸士。如有服而將 往哭之,則服其服而往。

陳注疏曰:小祥後衰與大功同,故曰「功衰。」如有五服之親,喪而往哭,不著己之功衰,而依彼親之節以服之也。不弔與往哭二者貴賤皆同。之

期之喪,十一月而練,十三月而祥,十五月而禫,練則

弔。

陳注鄭氏曰:「凡齊衰十一月,皆可以出弔。」又曰:「此為父在為母。」

既葬,「大功,弔哭而退,不聽事焉。」

陳注《既葬大功》者,言己有大功之喪已葬也。「弔哭而退」,謂往弔他人之喪,則弔哭既畢即退去,不待與主人襲斂等事也。

期之喪未葬,「弔於鄉人,哭而退,不聽事焉。功衰,弔,待 事,不執事。」

陳注《儀禮喪服傳》:「姑姊妹適人無主者,姪與兄弟為之齊衰不杖期。」此言期之喪,正謂此也。雖未葬亦可出弔,但哭而退,不聽事也。此喪既葬,受以大功之衰,謂之功衰。此後弔於人,可以待主人襲斂等事,但不親自執其事耳。

小功緦,執事不與於禮。

陳注執事謂擯相也。《禮》,饋奠也。輕服可以為人擯相。擯相事輕故也。饋奠之禮重,故不與。

相趨也,「出宮而退。」相揖也,哀次而退。相問也,「既封而 退。」相見也,反哭而退,朋友虞附而退。

陳注此言弔喪之禮,恩義有厚薄,故去留有遲速。「相趨」者,古人以「趨」示敬,言此弔者與主人昔嘗有相趨之敬,故來弔喪。以情輕,故柩出廟之宮門即退去也。「相揖」者,己嘗相會相識,故待柩至大門外之哀次而退也。「相問遺」者,是有往來恩義,故待窆畢而退。嘗執贄行相見之禮者,情又加重,故待孝子反哭於家乃退。朋友恩義更重,故待虞祭附祭畢而後退也。

弔,非從主人也,「四十者執綍鄉人,五十者從反哭,四 十者待盈坎。」

陳注言弔喪者,是為相助,非徒隨從主人而已。故年四十以下者,力壯皆當執綍。同鄉之人,五十者,始衰之年,故隨主人反哭,而四十者,待士盈壙乃去。

喪食雖惡,必充饑,「饑而廢事,非禮也;飽而忘哀,亦非 禮也。視不明,聽不聰,行不正,不知哀,君子病之。故有 疾飲酒食肉,五十不致毀,六十不毀,七十飲酒食肉, 皆為疑死。」

陳注「疑死」,恐其死也。

有服人召之食,不往。大功以下,既葬適人,人食之,其 黨也食之,非其黨弗食也。

陳注黨謂「族人與親戚也。」

功衰食菜果,飲水漿,無鹽酪,不能食食,鹽酪可也。

陳注《功衰》《斬衰》、齊衰之末服也。酪,乳漿也。

孔子曰:「身有瘍則浴,首有創則沐,病則飲酒食肉,毀 瘠為病,君子弗為也。毀而死,君子謂之無子。」

「非從柩」,與「反哭」,無免於堩。

陳注堩,道路也。道路不可無飾,故從柩送葬,與葬畢反哭,皆著免而行於道路,非此二者,則否也。然此亦謂葬之近者,《小記》云:「遠葬者比反哭皆冠,及郊而後免也。」

凡喪,小功以上,非虞、祔、練祥,無沐浴。

陳注潔飾所以交神,故非此四祭,則不沐浴也。

疏衰之喪,既葬,人請見之則見,不請見人。小功請見 人可也。大功不以執摯,唯父母之喪,不辟涕泣而見 人。

三年之喪,祥而從政;期之喪,卒哭而從政;九月之喪, 既葬而從政;小功緦之喪,既殯而從政。

陳注《從政》謂庶人供力役之征也。

曾申問於《曾子》曰:「哭父母有常聲乎?」曰:「中路,嬰兒失 其母焉,何常聲之有?」

陳注哀痛之極,無復音節,所謂「哭不偯」也。

卒哭而諱:「王父母、兄弟、世父、叔父、姑、姊妹、子與父同 諱。」

陳注卒哭以前,猶以生禮事之,故不諱其名。卒哭後,則事以鬼道,故諱其名而不稱也。此專言父之所諱,則子亦不敢不諱,故曰「子與父同諱」也。父之祖父母、伯父、叔父及姑等於己,小功以下,本不合諱,但以父之所諱,己亦從而諱也。若父之兄弟及姊妹,己自當諱,不以從父而諱也。又案「不逮事父母則不諱。」王父母謂庶人。此所言以父是士,故從而諱也。

母之諱:「宮中諱。」妻之諱,不舉諸其側。與從祖昆弟同 名則諱。

陳注「母為其親諱」,則子於一宮之中亦為之諱。「妻為其親諱」,則夫亦不得稱其辭。於妻之左右,非宮中、非其側,則固可稱矣。若母與妻所諱者,適與己從祖昆弟之名同,則雖他所亦諱之也。

「以喪冠」者,雖三年之喪可也。既冠於次,入哭踊,三者 三,乃出。

陳注當冠而遭五服之喪,則因成喪服而遂加冠,此禮無分服之輕重,故曰「雖三年之喪可也。」既冠於

「居喪之次,乃入哭踊。」 凡踊三,踊為一節,三者三,言如此者,三次也。乃出,出就次所也。

大功之末,可以冠子,可以嫁子。父小功之末,可以冠 子,可以嫁子,可以取婦。己雖小功,既卒哭,可以冠取 妻。下殤之小功,則不可。

陳注末,服之將除也。舊說以末為卒哭後,然大功卒哭後尚有六月,恐不可言末。《小功》既言末,又言卒哭,則末非卒哭明矣。下言「父小功之末」,即上文「大功之末」,是據己身而言。舊說父及己身俱在大功之末,或小功之末,恐亦未然。下殤之小功,自期服而降,以本服重,故不可冠取也。大全張子曰:「大功之末」已下十二字為衍,宜直云「父大功之末。」云父大功,則是己小功之末也,而己之子緦麻之末也,故可以冠取也。

凡《弁絰》,其衰侈袂。

陳注《弁絰之服》,弔服也。首著素弁而加以一股環絰。其服有三等:錫衰、緦衰,疑衰也。侈,大也。袂之小者二尺二寸,此三尺三寸。

父有服,宮中子不與於樂。母有服,聲聞焉,不舉樂。妻 有服,不舉樂於其側。大功將至,辟琴瑟。小功至,不絕 樂。

陳注宮中子,與父同宮之子也。命士以上乃異宮。不與於樂,謂在外見樂,不觀不聽也。若異宮則否,此亦謂服之輕者。如重服則子亦有服,可與樂乎?聲之所聞,又加近矣。「其側」,則尤近者也。輕重之節如此。《大功將至》,謂有大功喪服者將來也。為之屏退琴瑟,亦助之哀戚之意。小功者輕,故不為之止樂。

姑姊妹,其夫死而夫黨無兄弟,使夫之族人主喪。妻 之黨,雖親弗主。夫若無族矣,則前後家、東西家;無有, 則里尹主之。或曰:「主之而附於夫之黨。」

陳注此明姑姊妹死而無夫無子者,喪必有主。婦人於本親降服,以其成於外族也,故本族不可主其喪。里尹,蓋閭胥、里宰之屬也,或以為妻黨主之,而附祭於其祖姑,此非也,故《記》并著之。大全《朱子》曰:「古法既廢,鄰家里尹決不肯祭他人之親,則從祖而祀之別室,其亦可也。」

麻者不紳,執玉不麻,麻不加於采。

陳注麻謂喪服之絰也。紳,大帶也。吉凶異道,居喪以絰代大帶也。執玉不麻,謂著衰絰者,不得執玉行禮也。采,元纁之衣也。疏曰:「『案《聘禮》,己國君薨,至於主國,衰而出』。註云:『可以凶服將事』。」蓋受主君小禮,得以凶服。若聘享大事,則必吉服也。

「《國禁》哭,則止朝夕之奠」,即位自因也。

陳注國有大祭祀,則喪者不敢哭。然朝奠、夕奠之時,自即其阼階下之位,而因仍禮節之故事以行也。

「童子哭,不偯,不踊,不杖,不菲,不廬。」

陳注偯,委曲之聲也。菲,草屨也。廬,倚廬也。童子為父後者則杖。

孔子曰:「伯母、叔母疏衰,踊不絕地。姑、姊妹之大功,踊 絕於地。如知此者,由文矣哉!由文矣哉!」

陳注伯叔母之齊衰,服重而踊不離地者,其情輕也;姑姊妹之大功,服輕而踊必離地者,其情重也。孔子美之,言知此絕地不絕地之情者,能用禮文矣哉!鄭氏曰:「伯母叔母義也;姑姊妹,骨肉也。」

泄柳之母死,相者由左。泄柳死,其徒由右相。《由右相》, 泄柳之徒為之也。

天子飯九貝,諸侯七,大夫五,士三。

陳注飯,含也。《周禮》「天子飯含用玉」,此蓋異代之制乎?

士三月而葬,是月也卒哭;大夫三月而葬,五月而卒 哭;諸侯五月而葬,七月而卒哭。士三虞,大夫五,諸侯 七。

諸侯使人弔,其次「含襚」、「賵臨」,皆同日而畢事者也。其 次如此也。

卿大夫疾,君問之無算;士,一問之。君於卿大夫,比葬 不食肉,比卒哭不舉樂;為士,比殯不舉樂。

「升正柩」:諸侯執綍五百人,四綍皆銜枚,司馬執鐸,左 八人,右八人,匠人執羽葆御柩。大夫之喪,其升正柩 也,執引者三百人,執鐸者左右各四人,御柩以茅。

陳注「升正柩」者,將葬柩朝祖廟,升西階,用輁軸載柩於兩楹間而正之也。柩有四綍,枚形似箸,兩端有小繩,銜於口而繫於頸,後則不能言,所以止喧譁也。五百人皆用之。司馬十六人執鐸,分居左右,夾柩以號令於眾也。葆,形如蓋,以羽為之。御柩者,在柩車之前。若道塗有低昂傾虧,則以所執者為抑揚左右之節,使執綍者知之也。「引」即「綍」,互言之耳。茅,以茅為麾也。大全嚴陵方氏曰:「大夫殺禮于諸侯,故以茅,取其色白,宜于凶禮,且以表哀素之心焉。

婦人非三年之喪不踰封而弔,如三年之喪,則君、夫 人歸,夫人其歸也以諸侯之弔禮其待之也若待諸 侯然。夫人至,入自闈門、升自側階,君在阼,其他如奔 喪禮然

陳注三年之喪,父母之喪也。女嫁者為父母期,此以本親言也。「踰封」,越疆也。言國君夫人奔父母之喪,用諸侯弔禮,主國待之,亦用待諸侯之禮。闈門,非正門,宮中往來之門也。「側階」,非正階,東房之房階也。此皆異於女賓主。國君在阼階上,不降迎也。奔喪,謂哭踊髽麻之類。

「嫂不撫叔」,叔不撫嫂。

陳注「嫂叔宜遠嫌」,故皆不撫。

《外宗》為君夫人,猶內宗也。

陳注疏曰:「外宗」者,謂君之姑、姊妹之女及舅之女及從母皆是也。「內宗」者,君五屬內之女,內宗為君服斬衰,為夫人齊衰。此云「猶內宗也」,則齊、斬皆同。「君夫人」者,是國人所稱號。此外宗謂嫁在國中者,若國外當云「諸侯」也。古者大夫不外娶,故君之姑、姊妹嫁於國內,大夫為妻,是其正也。諸侯不內娶,故舅女及從母不得在國中。凡內外宗皆據有爵者。其無服而嫁於諸臣,從為夫之君者,內外宗皆然。若嫁於庶人,則亦從其夫為國君服齊衰三月者,亦內外宗皆然。又案《儀禮喪服疏》云:「外宗有三,《周禮》:外宗之女,有爵通卿大夫之妻,一也。」《雜記》注謂君之姑、姊妹之女,舅之女從母,皆是,二也。若姑之子婦,從母之子婦,其夫是君之外親,為君服斬,其婦亦名外宗,為君服期,三也。內宗有二,《周禮》「內女之有爵」,謂同姓之女,悉是,一也。《雜記注》「君之五屬之內女,二也。」

韠長三尺,下廣二尺,上廣一尺,會去上五寸,紕以爵 韋六寸,不至下五寸,純以素,紃以五采。

陳注疏曰:韠,韍也。會,領縫也。「韠,旁緣謂之紕,下緣曰純。」紃,絛也。謂以五采之絛,置於諸縫之中。詳見《玉藻》。大全長樂陳氏曰:「古者喪服用韠,無所經見。《詩》曰:『庶見素韠』。是祥祭有韠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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