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欽定古今圖書集成/經濟彙編/選舉典/第117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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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濟彙編 選舉典 第一百十六卷 欽定古今圖書集成
經濟彙編 第一百十七卷
經濟彙編 選舉典 第一百十八卷


欽定古今圖書集成經濟彙編選舉典

 第一百十七卷目錄

 武舉部彙考一

  周莊王一則

  漢宣帝本始一則 成帝元延一則 哀帝建平一則 平帝元始一則

  後漢安帝永初一則 建光一則 順帝漢安一則 桓帝延熹一則 靈帝中平一則

  魏明帝太和一則

  晉成帝咸和一則

  唐高宗顯慶一則 中宗嗣聖一則 睿宗先天一則 元宗開元一則 天寶一則 德

  宗貞元一則 憲宗元和一則

  宋仁宗天聖二則 景祐一則 慶曆三則 皇祐二則 英宗治平一則 神宗熙寧四

  則 元豐六則 哲宗元祐二則 紹聖二則 徽宗崇寧三則 政和一則 宣和一則

  欽宗靖康一則 高宗建炎一則 紹興六則 孝宗隆興一則 乾道四則 淳熙八則

  光宗紹熙一則 寧宗慶元一則 嘉定一則 理宗紹定一則 淳祐一則 度宗咸淳一

  則

  金章宗承安一則 泰和四則 宣宗貞祐二則 興定三則 元光一則

選舉典第一百十七卷

武舉部彙考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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莊王十二年齊用管仲行軌里連鄉之法而舉其有拳勇股肱之力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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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管子小匡篇》,桓公自莒反齊,使鮑叔牙為宰。鮑叔 曰:「管仲,民之父母也。將欲治其子,不可棄其父母。」公 乃使鮑叔行成,魯君遂生束縛而柙以予齊。桓公親 迎之郊,而問為政焉。

按《國語》,「桓公曰:『定民之居者何』?」管子對曰:「制國以為 二十一鄉。」桓公曰:「善。」管子於是制國以為二十一鄉。 工商之鄉六,士鄉十五,公帥十一鄉焉,國子帥五鄉 焉,高子帥五鄉焉。參國起案,以為三官。臣立三宰,工 立三族,市立三鄉,澤立三虞,山立三衡。五家為軌,軌 為之長。十軌為里,里有司。四里為連,連為之長。十連 為鄉,鄉有良人焉,以為軍令。五家為軌,故五人為伍, 軌長帥之;十軌為里,故五十人為小戎,里有司帥之; 四里為連,故二百人為卒,連長帥之;十連為鄉,故二 千人為旅,鄉良人帥之。五鄉一帥,故萬人為一軍。五 鄉之帥帥之。正月之朝,鄉長復事,君親問焉,曰:「於子 之鄉,有拳勇股肱之力、筋骨秀出於」眾者,有則以告, 有而不以告,謂之「蔽才。」其罪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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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帝本始二年選郡國吏三百石伉健習騎射者皆從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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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漢書宣帝本紀》云云。

成帝元延元年秋七月北邊二十二郡舉勇猛知兵法者各一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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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漢書成帝本紀》云云。

哀帝建平四年冬詔將軍中二千石舉明兵法有大慮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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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漢書哀帝本紀》云云。

平帝元始二年秋舉勇武有節明兵法郡一人詣公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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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漢書平帝本紀》云云。

後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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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帝永初五年秋七月己巳詔三公特進九卿校尉舉列將子孫明曉戰陳任將帥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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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後漢書安帝本紀》云云。

建光元年十一月癸卯詔三公特進侯卿校尉舉武猛堪將帥者各五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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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後漢書安帝本紀》云云。

順帝漢安元年十一月癸卯詔大將軍三公選武猛試用有效驗任為將校者各一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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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後漢書順帝本紀》云云。

桓帝延熹九年秋七月詔舉武猛三公各二人卿校尉各一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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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後漢書桓帝本紀》云云。

靈帝中平元年三月詔公卿出馬弩舉列將子孫及吏民有明戰陣之略者詣公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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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後漢書靈帝本紀》云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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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帝太和二年冬十月詔公卿近臣舉良將各一人按魏志明帝本紀云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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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帝咸和八年令諸郡舉力人能舉千五百斤以上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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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晉書成帝本紀》云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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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宗顯慶二年詔有武勇奇才可精加採訪奏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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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唐書高宗本紀》。不載 按《冊府元龜》,二年春二月 詔曰:「濟時興國,實佇九功;禦敵安邊,亦資七德。朕端

拱宣室。思弘景治。將欲分憂俊乂。共逸巖廊。而比貢
考證
寂英奇,舉非勇傑。豈稱居安慮危之志。處存思亂之

心。如不旌賁遠近。則爪牙何計。宣令京官五品以上 及諸州牧守,各舉所知。或勇冠三軍,翹關拔山之力; 智」兼百勝,緯地經天之才,蘊奇策於良平,馳功績於 衛霍,蹤二起於吳白,軌雙李於牧廣,賞纖善而萬眾 悅,罰片惡而一軍懼。如有此色,可精加採訪,各以奏 聞。

中宗嗣聖十九年即武后長安二年始行武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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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唐書武后本紀》不載。 按《選舉志》,「武舉蓋起於武 后之時。長安二年,始置武舉,其制有長垛、馬射、步射、 平射、筒射,又有馬槍、翹關、負重、身材之選。翹關長丈 七尺,徑三寸半,凡十舉後,手持關距,出處無過一尺。 負重者負米五斛,行二十步,皆為中第,亦以鄉飲酒 禮送兵部。」其選用之法不足道,故不復書。

按《舊唐書職官志》:「兵部員外郎一人,掌貢舉。凡貢舉, 每歲孟春亦與計偕。有二科,一曰平射,二曰武舉。」 按《冊府元龜》,「長安二年正月,初令天下諸州有練習 武藝者,每年准明經進士例舉送。」

睿宗先天元年元宗即位制京文武等官各舉堪充將帥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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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唐書元宗本紀》,不載。 按《冊府元龜》,先天元年十 二月制曰:「將帥之任,軍國斯重,禦侮干城,良才是急。 頃武臣多闕,戎政莫修,聆鼓鼙以載懷,筮熊羆而未 遇,古今一也,何代無人?南仲、方叔之儔,亦在用之而 已。宜令京文武官及朝集使五品以上,各舉堪充元 帥者一人,明揚幽側,無限年位,務求實用,以副予懷。」

元宗開元九年詔天下武勇自舉令州縣具名上聞以待親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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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唐書元宗本紀》,不載。 按《冊府元龜》,九年正月詔 曰:「武有七德,所以安人禁暴;臣稱三傑,所以戰勝攻 取。蜀乃一方之主,尚得孔明;齊為九合之君,斯繇管 仲。況宇宙至廣,人物至多,豈乏英賢,素聞韜略。蓋用 與不用,由知與不知。今邊境未清,統邊須將。頃林胡 蹔擾,柳城非捷;北鹵忽驚,西軍莫振。罪繇失律,過在 無謀。曹劌不言,寧知登軾之效;毛遂緘口,豈彰處囊 之奇。長想古人,是思擢士。其有雖霑簪紱,猶晦跡於 下流;或蘊智謀,尚沈名於大澤。不加精訪,何以甄收。 其兩京中都及天下諸州官人,百姓有智合、孫、吳,可 以運籌決勝;有勇齊、賁、育,可以斬將搴旗。或坐鎮行 軍,足擬萬人之敵;或臨戎卻寇,堪為一」堡之雄。各聽 自舉,務通其實。仍令州縣,其以名進,所司遣立限期, 隨表赴集,朕當親試,不次用之。其有身充見在諸軍 統轄者,但錄所能奏聞,未須赴集。

天寶六載詔諸州武舉人上省先謁太公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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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唐書元宗本紀》不載, 按《禮樂志》云云。

德宗貞元十四年九月停武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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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唐書德宗本紀》。不載 按《舊唐書本紀》,十四年九 月癸酉,諫議大夫田登奏言,「兵部武舉人持弓挾矢 數千百人入皇城,恐非所宜。」上聞之瞿然,乃命停武 舉。

按《冊府元龜》:貞元十四年九月詔鄉貢武舉并應百 隻箭及三十隻箭人等,今年宜權停。時諫議大夫田 敦,因蒙召對,奏言:「兵部武舉等,每年嘗數千百人持 弓挾矢,出入皇城間,恐非所宜。」上聞而瞿然,故命停 之。其實武舉者每歲不過十數人。時議惡敦貴欲,非 短舊事,奏議不實。自是訖于貞元,更不復置。田敦舊紀作登

憲宗元和三年五月壬辰兵部請復武舉從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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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唐書憲宗本紀》。不載 按《舊唐書本紀》云云。 按《冊府元龜》。元和三年五月。兵部奏。「鄉貢武舉。准貞 元十四年九月詔。宜權停。今請准舊例卻置。」從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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仁宗天聖七年閏月壬子復試武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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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宋史仁宗本紀》云云。

天聖八年,始親試武舉,以策為去留,弓馬為高下。 按《宋史仁宗本紀》,八年六月乙巳,親試武舉人。 按 《選舉志》:「武舉,咸平時令兩制、館閣詳定入官資故事, 而未及行。」仁宗時嘗置武學,既而中輟。天聖八年,親 試武舉十二人,先閱其騎射而試之,以策為去留,弓 馬為高下。 按《宋庠傳》,「庠知制誥時,親策賢良茂才 等科,而」命與武舉人雜視。庠言「非所以待天下士,宜 如本朝故事,命有司設次具飲膳;斥武舉人,令別試。」 詔從之。

景祐元年六月己酉策武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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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宋史仁宗本紀》云云。

慶曆二年八月戊寅策武舉人試騎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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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宋史仁宗本紀》云云。

慶曆三年,詔置武學,八月罷之。

按《宋史仁宗本紀》不載。 按《職官志》:慶曆三年,詔置 武學于武成王廟。八月,罷武學。以議者言「古名將如 諸葛亮、羊祜、杜預等,豈專學孫、吳故也。」

慶曆六年。八月癸亥。策試武舉人按《宋史仁宗本紀》云云。

皇祐元年八月甲申策武舉人九月己未罷武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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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宋史仁宗本紀》云云。

皇祐五年八月辛酉,策武舉人。

按:《宋史仁宗本紀》云云。

英宗治平元年九月丁卯復武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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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宋史英宗本紀》云云。

神宗熙寧三年九月乙巳親策武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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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宋史神宗本紀》云云。

熙寧五年,設武學于武成王廟,選文武官知兵者為 教授,定考試選用之格。

按《宋史神宗本紀》,五年六月乙亥置武學。 按《選舉 志》,熙寧五年,樞密請建武學於武成王廟,以尚書兵 部郎中韓縝判學,內藏庫副使郭固同判,賜食本錢 萬緡。生員以百人為額,選文武官知兵者為教授,使 臣未參班與門蔭草澤人召京官保任,人材弓馬應 格聽入學,習諸家兵法教授纂次歷代用兵成敗,前 世「忠義之節足以訓者,講釋之。願試陣隊者,量給兵 伍。在學三年,具藝業考試,等第推恩,未及格者,逾年 再試。」凡試中三班使臣,與三路巡檢砦主;未有官人, 與經略司教隊差使。三年無過,則升至大使臣。有兩 省待制或本路鈐轄以上三人,保舉堪將領者,並兼 諸衛將軍。外任回歸環衛。班科場前一「年,武臣路分 都監,文官轉運判官以上,各奏舉一人,聽免試入學。 生員及應舉者,不過二百人。春秋各一試,步射以一 石三斗,馬射以八斗,矢五發中的。或習武技,副之策 略,雖弓力不及,學業卓然,並為優等,補上舍生,毋過 三十人。試馬射以六斗,步射以九斗,策一道,《孫》《吳》《六 韜》義十道,五通補內舍生。馬、步射、馬戰應格、對策精 通、士行可稱者,上樞密院審察試用。雖不應格而曉 術數、知陣法、智略可用,或累試策優等,悉取旨補上 舍;武藝、策略累居下等,復降外舍。」先是,樞密院修《武 舉試法》,不能答策者答兵書墨義。王安石奏曰:「三路 義勇藝入三等以上,皆有旨錄用。陛下又欲推府界 保甲法于三路,則武力之人已多。近以學究一科,從 誦書不曉理廢之,而武舉復試墨義,則亦學究之流, 無補於事。先王收勇力之士皆屬於軍右者,欲以備 禦侮之用,則記誦何所施?」於是悉從中書所定。凡武 舉始試義策於祕閣,武藝則試於殿前司。及殿試則 又試騎射及策於庭策。武藝俱優為右班殿直;武藝 次優,為三班奉職,又次借職;末等三班差使,減磨勘 年,策入平等而武藝優者,降奉職;次優借職,又次三 班差使,減磨勘年,武藝末等者,三班差使。 按《職官 志》,樞密院言:「古者出師,受成於學,文武弛張,其道一 也。乞復置武學。」詔於武成王廟置學。

熙寧六年九月辛亥,策武舉。

按:《宋史神宗本紀》云云。

熙寧八年。詔武舉與文進士同時鎖試於貢院 按《宋史神宗本紀》。八年九月立武舉絕倫法 按《選 舉志》。八年詔武舉與文舉進士同時鎖試於貢院。以 防進士之被黜而改習者。遂罷祕閣試。又以《六韜》本 非全書。止以孫吳書為題。

元豐元年立大小使臣試弓馬藝業出官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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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宋史神宗本紀》,元年三月癸未,詔內外文武官各 舉堪應武舉一人。 按《選舉志》:「元豐元年,立大小使 臣試弓馬藝業。出官法:第一等,步射一石,矢十發三 中,馬射七斗,馬上武藝五種,孫、吳義十,通七,時務邊 防策五道,文理優長,律令義十,通七中五事以上,免 短使,減一任監當。三事以上,免短使,升半年名次;兩 事」升半年,一事升一季。第二等:步射八斗,矢十發二 中,馬射六斗,馬上武藝三種,孫、吳義十通五策三道, 成文理律令,義十通五中五事,免短使升半年,三事 升半年,兩事升一季,一事與出官。第三等:步射六斗, 矢十發一中,馬射五斗,馬上武藝兩種,孫、吳義十通 三策三道,成文理律令義十通,三計算錢穀文書,五 通三中,五事升半年,三事升一季,兩事與出官。其步 射並發兩矢,馬射發三矢,皆著為格。

元豐二年三月壬午,親試武舉。

按:《宋史神宗本紀》云云。

元豐四年,武舉罷試《律義》。

按《宋史神宗本紀》。不載 按《選舉志》云云。

元豐五年三月甲午,親策「武舉。」

按:《宋史神宗本紀》云云。

元豐六年。閏月。詔內外文武。各舉應武舉一人 按《宋史神宗本紀》云云。

元豐七年,武舉止試《孫吳書》。

按:《宋史神宗本紀》不載。 按《選舉志》:「七年止試孫吳 書大義一場,第一等取四通,次二等三通,三等二通 為中格。」

哲宗元祐四年詔武舉解試省試增策一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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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宋史哲宗本紀》。不載。 按《選舉志》云云元祐六年三月庚午。策武舉。

按:《宋史哲宗本紀》云云。

紹聖元年三月丁亥策武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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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宋史哲宗本紀》云云。

紹聖四年,策武舉,及賜武舉帛。

按:《宋史哲宗本紀》,四年閏月「庚戌,策武舉。三月甲子, 詔武舉謝師古等以遠人賜帛,李惟嶽以高年賜帛。」

徽宗崇寧 年諸州置武學立考選升貢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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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宋史徽宗本紀》不載 按《選舉志》:「崇寧間諸州置 武學,立考選升貢法,倣儒學制。其武藝絕倫、文又優 特者,用文士上舍上等法,歲貢釋褐。中等仍隸學,俟 殿試。凡試出官,使臣仍赴殿前司呈試。諸州武士試 補不得文士同一場馬射,三上垛,九斗為五分,八斗 為四分,七斗為三分,九斗、八斗、七斗再上垛及一上 垛」,視此為差,理為分數。馬射,一中帖當兩上垛,一中 的當兩中帖。

崇寧四年,詔定武舉貢試三舍額數。

按《宋史徽宗本紀》,四年春正月,立武學法。 按《選舉 志》:舊制,武舉三年一試,命官不過三十餘人。後增額, 以每貢者三人即取一,以升上舍。積迭增展,遂至百 人入流,比文額太優。四年,詔自今貢試上舍者,取十 人入上等,四十人入中等,五十人入下等,皆補充武 學。內舍人才不足,聽闕之,餘不入等者,處之外舍。大 抵以《弓馬程文》兩上一上、兩中一中、兩下一下,相參 以為第。凡州教諭,須州都監乃得兼。吏部取武舉、武 士上舍出身者。

崇寧五年三月丁未,罷諸州武學。

按:《宋史徽宗本紀》云云。

政和三年定武舉三試不與者除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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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宋史徽宗本紀》不載 按《選舉志》:「政和三年,以隸 學者眾,凡經三歲校試而不得一與者,除其籍。」

宣和二年尚書省謂武學願隸京城者請用元豐法補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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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宋史徽宗本紀》不載。 按《選舉志》:「宣和二年,尚書 省言,州縣武學既罷,有願隸京城武學者,請用元豐 法補試。舊制,不入學而從保舉以試者,附試武學,外 舍通取一百人,偕上舍生發解。今既罷科舉,請依元 豐法奏舉,歲終集闕下免試,補外舍生,赴次年公試, 其春選升補推恩,依大觀法。」

欽宗靖康元年詔諸路有武藝知兵書者送詣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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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宋史欽宗本紀》。不載 按《選舉志》。靖康元年。「詔諸 路有習武藝知兵書者。州長貳以禮遣送詣闕。毋限 數。將親策而用之。」

高宗建炎三年詔武舉人先驗弓馬於殿前轉運司試書義及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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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宋史高宗本紀》。不載 按《選舉志》。建炎三年。「詔武 舉人先經兵部驗視弓馬于殿前司。仍權就淮南轉 運司別場附試七書義五道。兵機策二首。」

紹興五年御集英殿策武舉進士予官差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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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宋史高宗本紀》不載 按《選舉志》:「紹興五年,帝御 集英殿策武舉進士,翌日閱試騎射,策入優等與保 義承節郎,平等承信郎,其武藝不合格者與進義校 尉,川陝宣撫司類省試,武藝合格人,並補官。」

紹興十二年,更定御試授官差等。

按《宋史高宗本紀》不載 按《選舉志》:「十二年御試正 奏名,策入優等承節郎、平等承信郎、進義校尉,特奏 名平等進義校尉,各展磨勘有差。」

紹興十六年,始建「武學及定選試武士格。」

按《宋史高宗本紀》,十六年三月庚午朔,建武學,置弟 子員百人。四月戊午,定選試武士弓馬去留格。 按 《選舉志》:十六年始建武學,兵部上武士弓馬及選試 去留格,凡初補入學,步射弓一石。若公私試步騎射 不中,即不許試程文。其射格自一石五斗以下至九 斗,凡五等。 按《職官志》:紹興十六年,詔修建武學,武 博、武「諭,以兵書弓馬武藝誘誨學者。」

紹興二十六年,定武學新制。

按《宋史高宗本紀》,二十六年夏四月癸巳,置武學官 及弟子員百人。 按《選舉志》:二十六年,帝見武學頹 弊,因諭輔臣曰:「文武一道也。今太學就緒,而武學幾 廢,恐有遺才。」詔兵部討論典故,參立新制。凡武學生 習七書兵法,步騎射分上、內外三舍。學生額百人,置 博士一員,以文臣有出身或武舉高選人為之。學諭 一員,以武舉補官人為之。凡補外舍,先類聚五人以 上附私試,先試步射一石,弓,不合格,不得試程文。中 格者,依文士例,試《七書》義一道。其內舍生私試程文 三,在優等,弓馬兩,在次優。公試入等,具名奏補。試上 舍者,以就試人三取其一,以十分為率,上等一分,中 等二分,下等七分,仍以三年與發、解同試。凡內舍補 上舍以上舍試合格入等,與行藝相參兩上者為上 等;一上一中或兩中及一上一下,為中等;一中一下 或兩下、一上一否,為下等。仍不犯第三等罰,士行可稱者,具名奏補。

紹興二十七年,御試第一名,特與「保義郎。」

按《宋史高宗本紀》不載。 按《選舉志》:「二十七年,御試 第一名趙應熊,武藝絕倫,又省試第一,特與保義郎、 閤門祇候,修立武舉入官資格。」 又按定制,春季放 補,遇省試改用孟夏。

紹興二十九年。命武舉人。自今依府監年數免解 按《宋史高宗本紀》。不載 按《選舉志》云云。

孝宗隆興元年御史胡沂請武舉先授軍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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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宋史孝宗本紀》不載。 按《選舉志》:隆興元年御試, 得正奏名五十七人。殿中侍御史胡沂言:「唐郭子儀 以武舉異等,初補右衛長史,歷振遠、橫塞、天德軍使。 國初試中武藝人,並赴陝西任使。又武舉中選者,或 除京東捉賊,或三路沿邊,試其效用,或經略司教押 軍隊、準備差使。今率授以榷酤之事,是所取非所用, 所」用非所學也。請取近歲中選人數,量其材品考任, 授以軍職,使之習練邊事,諳曉軍旅,實選用之初意 也。

乾道二年以登極推恩武舉第一名為成忠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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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宋史孝宗本紀》不載。 按《選舉志》:乾道二年,中書 舍人蔣芾亦以為言,請以武舉登第者悉處之軍中。 帝以問洪适,适對曰:「武舉人以文墨進,雜于卒伍,非 便也。」帝曰:「累經任者,可以將佐處之。」是歲,以登極推 恩,武舉進士比文科正奏名例,第一名升一秩為成 忠郎,第二名、第三名依第一名恩例。

乾道五年武舉,廷試賜及第。又頒武舉法于諸路 按《宋史孝宗本紀》,五年三月,詔侍從、監司、帥臣、管軍 薦武舉出身人可將佐者。 按《選舉志》:五年,兵部請 外舍有校定人,參考榜上等者,候滿一年,私試四入 等,及不犯三等以上罰,或有校定而參考在中下等, 候再試參考入中等,聽升補外舍生,赴公試。舊射親 除許「試五等弓外,步射、馬射止許試第三等以上弓, 程文雖優而參考弓馬分數,難以對入優等。自今許 比上舍法,不以為步射親,並通試五等。」吏部言:「武舉 比試,發解、省試三場,依條以策義考定等第,其字號 會封彌所以武藝并策義參考,今比試自依舊法,其 解、省兩場,請依文士例,考定字號,先具奏聞,拆號放 榜。」從之。初,命武學生該遇登極覃恩,曾升補內舍或 在學及五年曾經公、私試中人,並令赴省。是歲廷試, 始依文科給黃牒,榜首賜武舉及第,餘並賜武舉出 身。其年,頒武舉之法。令四川帥臣、憲、漕、知州、軍、監及 寄居侍從以上各舉武士一員;興元府、利、閬、金、洋、階、 成、西和、鳳州各三員,拔其尤者送四川安撫司,解試 類省,並如文科。

乾道六年,增武學生額。

按:《宋史孝宗本紀》,「六年六月壬申,增武學生為百人。」 乾道八年,四川試武舉。

按:《宋史孝宗本紀》:「八年十二月甲寅,四川試武舉。」

淳熙元年請定武學外舍考試升補之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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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宋史孝宗本紀》不載。 按《選舉志》:「淳熙元年,議者 請武學外舍生有校定公試合格,令試五等弓馬與 程文五等相參,入中上等者據闕升補,餘俟再試入 等升補。」從之。帝御幄殿,引見正奏名,呈試武藝。 淳熙二年,定武科授官之法。

按《宋史孝宗本紀》,二年三月乙巳,詔武舉第一人補 秉義郎,堂除諸軍計議官。 按《選舉志》:二年,以武科 授官與文士不類,詔「自今第一人補秉義郎,堂除諸 司計議官,序位在機宜之上。第二、第三人保義郎,諸 路帥司準備將領,代還轉忠翊郎,第四、第五人承節 郎,諸路兵馬監押,代還轉保義郎。」皆倣進士甲科恩 例。

淳熙四年,詔「武舉榜首為閤門舍人。」

按《宋史孝宗本紀》不載。 按《選舉志》,「四年以文科狀 元代還,例除館職。亦詔武舉榜首為閤門舍人。 淳熙五年立武學,收補武臣親屬。」

按《宋史孝宗本紀》,五年五月庚子,置武學國子員。 按《選舉志》:「五年始立武學國子額,收補武臣親屬,其 文臣親屬願附補者亦聽。」

淳熙七年,初立「武舉絕倫并從軍法。」

按《宋史孝宗本紀》不載 按《選舉志》:七年初立武舉 絕倫并從軍法。凡願從軍者,殿試第一人與同正將, 第二、第三名同副將五名以上,省試第一名、六名以 下並同準補將。從軍以後,立軍功及人材出眾者,特 旨擢用。帝曰:「武舉本求將帥之材,今前名皆從軍,以 七年為限,則久在軍中,諳練軍政,他日可備委任。」 淳熙八年,命特奏名補官展減磨勘有差。

按《宋史孝宗本紀》不載 按《選舉志》云云。

淳熙九年,詔「武舉從軍勤恪者即保奏。」

按《宋史孝宗本紀》不載。 按《選舉志》,九年,議者以為 從軍之人率多養望,不屑軍旅。詔自今職事勤恪者 從主即保奏升差,懈惰者按劾淳熙十一年,詔諸州歲上材武弩手,試授以官 按《宋史孝宗本紀》,十一年二月甲申,「詔兩淮京西湖 北萬弩手今在家閱習,每州許歲上材武者一二人, 試授以官。」

光宗紹熙元年詔罷鎖廳換試禁軍帥笞辱武舉進士從軍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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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宋史光宗本紀》。不載 按《選舉志》,紹熙元年,武臣 試換文資。南渡以前,許從官三人薦舉。紹興令敦武 郎以下,聽召保官二人,以經義詩賦求試。其後太學 諸生久不第者,多去從武舉,已乃鎖廳應進士第。凡 以秉義或忠翊皆換京秩,恩數與第一人等。後以林 穎秀言,武士舍棄弓矢,更習程文,褒衣大袖,專做舉 子。「夫科以武名,不得雄健喜功之士,徒啟其僥倖名 爵之心。」於是詔罷,鎖廳換試。寧宗即位,復其制。 按《燕翼貽謀錄》:「唐設武舉以選將帥,五代以來,皆以 軍卒為將,此制久廢。天聖七年,以西邊用兵,將帥乏 人,復置武舉。至皇祐元年,邊事寢息,遂廢此科。治平 元年九月丁卯復置,迄於今不廢。」淳熙甲辰,距治平 百二十載矣,仲父軒山公知貢舉,武舉林㟽、陶天麟 等來拜謝。仲父問之曰:「朝廷設此科以擇將帥,而公 等不從軍,何也?」答以「不堪笞箠之辱。」仲父因奏孝宗 皇帝,乞更舊制,申飭三衙、沿江軍帥,待以士禮。至淳 熙十四年事始施行,進士皆願從軍。至紹熙庚戌,仲 父以知樞密院兼參知政事唱進士第,復奏:「光宗皇 帝命武舉進士從軍,不許軍帥笞辱,大罪按奏,小罪 罰俸。此令一出,皆願從軍,而軍中無所容之。」乃自三 衙立同正員之額,以至江上諸軍,每舉以二十四員 為額,七年為任,第一名同正將,第二名、第三名同副 將,第四名以下同準備將,而第二十五名以下只注 巡尉。自後軍帥亦仰承朝廷優卹之意,待遇之禮與 統領官等,或令其兼同統領職事,遇出戰多令守寨, 必自願親行陣者,始聽之。並軍中自統制以下,多是 假攝,或以準備將而權統制者,每於文移公牘、書劄 榜子,削其本職,為「寫權職。」而正遇東班,便自居通判 之上,唯知兇暴陵駕。士大夫一聞鉦鼓之聲,則惴惴 戰栗,士大夫信其偽銜,不復與較。故以守闕進勇副 尉為統制者,往往而是。若於武舉中選願親行陣者, 使久於其任而序進之,必趨事赴功矣。

寧宗慶元五年詔諸路州學置武士齋立沿邊武舉取士法又詔安撫司試武士合格者赴行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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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宋史寧宗本紀》:「五年五月,詔諸路州學置武士齋, 選官按其武藝。八月戊子,立沿邊諸州武舉取士法。」

按《選舉志》:「慶元五年,命兩淮京西湖北諸郡倣兵。」

部及《四川法》於本道安撫司試武士,合格者赴行在 解試,別立字號,分項考校,撥十名為解額,五名省額。

嘉定十年十二月乙卯詔武舉人毋復應文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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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宋史寧宗本紀》云云。

理宗紹定元年定武舉避親別試之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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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宋史理宗本紀》不載 按《選舉志》:紹定元年,「命武 舉進土避親及所舉之人止避本廳,令無妨嫌官引 試。若合格。則朝廷別遣官覆試。」

淳祐九年令極邊次邊一體收試量增武舉解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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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宋史理宗本紀》不載。 按《選舉志》:淳祐九年,以北 兵屢至,命極邊、次邊一體收試,仍量增解額五名,省 額二名。是歲,武舉正奏名王時發已係從軍之人,充 殿前司左軍統領,既登第換授,特命就本職上與帶 「同」字,以示優厚勸獎。

度宗咸淳六年命禮部於武舉進士選取待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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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宋史度宗本紀》。不載 按《選舉志》。咸淳六年。「命禮 部貢院於武舉進士平等每百人內。取放待補十人。 絕倫每百人內。取待補十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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章宗承安元年定武舉歷職之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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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金史章宗本紀》,不載。 按《選舉志》:「凡武舉,承安元 年格第一名所歷之職,初都巡副將,二下令,三中令, 四、五上令。第二第三名,初巡尉部將,二上簿,三下令, 四中令,五、六上令。餘人初副巡軍轄,二中簿,三下令, 四中令,五、六上令。」

泰和元年更定武舉之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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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金史章宗本紀》,不載 按《選舉志》:「武舉嘗設於皇 統時,其制則見於泰和式,有上中下三等。能挽一石 力弓,以重七錢竹箭,百五十步立貼十箭內,府試欲 中一箭,省試中二箭,程試中三箭。又遠射二百二十 步垛,三箭內一箭至者。又百五十步內,每五十步設 高五寸、長八寸臥鹿二,能以七斗弓二、大鑿頭鐵箭 馳」射。府試則許射四反,省試三反,程試二反,皆能中 二箭者。又百五十步內,每三十步左右錯置高三尺、 木偶人,戴五寸方板者四,以槍馳刺,府試則許馳三 反,省試二反,程試一反,左右各剌落一板者。又依廕 例問律一條,又問《孫吳書》十條,能說五者為上等。凡 程試若一有不中者,皆黜之。若射貼弓「八斗,遠射二百一十步,射鹿弓六斗;《孫吳書》十條,通四為中等;射 貼弓七斗,遠射二百五步,射鹿弓五斗;《孫吳書》十條, 通三為下等。」解律、刺板,皆欲同前。凡不知書者,雖上 等為中,中則為下。凡試中、中、下,願再試者聽。舊制,就 試上等,不中,不許再試中、下等。泰和元年,定制,不分 舊等,但從所願,試中則以三等為次。

泰和二年,權令各處就考武舉。

按《金史章宗本紀》不載。 按《選舉志》:「二年省奏,武舉 程式,當與進士同時。今年八月武試,欲隨路設考試 所,臨期差官,恐以刱立未見應試人數,遂權令各處 就考之。」

泰和三年,更定《武舉遷敘格》。

按:《金史章宗本紀》,不載。 按《選舉志》:「凡武舉,泰和三 年格,上甲第一名遷忠勇校尉,第二、第三名遷忠翊 校尉,中等遷修武校尉,收充親軍,不拘有無,廕視舊 格減一百月出職;下等遷敦武校尉,亦收充親軍,減 五十月出職。」

泰和五年,定武學格。

按《金史章宗本紀》:「五年十一月乙未,初定武舉格。」

宣宗貞祐二年十一月丙子許諸色人試武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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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金史宣宗本紀》云云。

貞祐三年。賜武舉敕命章服。調集京師以備緩急 按《金史宣宗本紀》。三年八月,詔武舉官非見任已從 軍者,隨處調赴京師,別為一軍以備用。被薦未授官 者量才任之 按《選舉志》。貞祐三年同進士例賜敕 命章服。時以隨處武舉入試者,自非見居職任及已 用於軍前者,令郡縣盡遣詣京師,別為一軍以備緩 急。其被薦而未授官者,亦量材任之。

興定元年詔中都等路武舉人權試於四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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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金史宣宗本紀》:興定元年「春正月乙未,詔中都、西 京、北京等路武舉人,權試於南京、東平、婆速、上京等 四路。」

興定二年,特賜「武舉及第誥命章服。」

按《金史宣宗本紀》:二年四月「乙卯,特賜武舉溫迪罕 繳住以下一百四十人及第。五月辛巳,武舉人入見, 賜誥命章服。」

興定五年。詔親軍中武舉。仍執舊役。廩給如故 按《金史宣宗本紀》。五年四月癸酉。詔親軍中武舉。第 而授職需次者。仍執舊役。廩給循常闕。至發遣。

元光二年東京總帥請括武舉付軍前為長校宰臣以非獎進之道籍丁憂等輩付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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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金史宣宗本紀》不載。 按《選舉志》:元光二年,東京 總帥紇石烈牙吾塔言:「武舉入仕,皆授巡尉軍轄。此 曹雖善騎射,不歷行陣,不知軍旅,一旦臨敵,恐致敗 事。乞盡括付軍前為長校,俟有功則升之。」宰臣奏:「國 家設此科,與進士等,而欲盡寘軍中,非獎進人材之 道。」遂籍丁憂待闕去職者付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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