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欽定古今圖書集成/經濟彙編/食貨典/第144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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欽定古今圖書集成經濟彙編食貨典

 第一百四十四卷目錄

 賦役部總論七

  古今治平略一三代田賦 兩漢田賦 唐代田賦

食貨典第一百四十四卷

賦役部總論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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古今治平略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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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代田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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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昔者堯遭洪水,天下昏墊,乃使禹平水土,禹因任土 作貢,別九州之土,以定田賦。冀州,厥土白壤,厥田惟 中中,厥賦上上錯。兗州,厥土黑墳,厥田惟中下,厥賦 貞。青州,厥土白墳,厥田惟上下,厥賦中上。徐州,厥土 惟埴墳,厥田惟上中,厥賦中中。揚州,厥土惟塗泥,厥 田惟下下,厥賦下上上錯。荊州,厥土惟塗泥,厥田惟 下中,厥賦上下。豫州,厥土惟壤;下土墳壚,厥田惟中 上,厥賦錯上中。梁州,厥土青黎,厥田惟下上,厥賦下 中;《三錯》雍州,厥土黃壤,厥田上上,厥賦中下。制九服, 五百里甸服,百里賦納總,二百里納銍,三百里納秸 服,四百里粟,五百里米。」庶土交正,致重財賦,咸則三 壤成,賦中邦,則貢賦之法,實昉於此矣。由今觀之,其 賦也,自冀及雍,凡有九等焉,而賦出於田,取之無過 什一,不欲盡其所有也。然而惟兗一州,賦與田相當, 他如荊之賦高於田五等,雍之田高於賦五等者,何 則?以地有定宜,人無常力,由人力有多寡,故賦入有 重輕。所以釐上中下而為九等者,制賦各使其平也。 其貢也,自冀及雍,亦有九等焉,而貢因乎地,貢之必 待錫命,不欲強其所無也。然而侯、綏要荒,各以其土 之所產為貢,而或包或篚。至如冀以畿內,王之所食, 則「百里總,二百里銍,三百里秸,四百里粟,五百里米」 者,何則?以地有遠近,故納有精粗,而近者力易致其 粗,遠者力艱致其精,所以分總秸、米而為五等者,制 貢各取其便也。蓋畿甸在近,王自以什一取之則為 賦;四服處遠,諸侯各以什一取於國,而貢其所有則 為貢。其實一也,所謂夏后氏五十而貢者也。殷承夏 制,百里之內以供官,千里之內以為御。乃公田則七 十而助,籍而不稅而供官。為御畢賦諸公田,是以其 求寡而供易足,所謂「殷人七十而助」者也。迨至《周官》, 法尤詳備。以斂財賄則有九賦,以致邦用則有九貢, 九賦者,任之九職者也。故任農以耕事貢九穀;任圃 以樹事貢草木;任工以飭財貢器用;任商以市事貢 貨賄;任牧以畜事貢鳥獸;任嬪以女事貢布帛;任衡 以山事貢其物,任虞以澤事貢其物。其立制也,通天 下之田,皆以井授,故必建「步立畝,正其經界。六尺為 步,步百為畝,畝百為夫,夫三為屋,屋三為井,井方一 里,是為九夫。八家共之,各受私田百畝。公田十畝,是 為八百八十畝。餘二十畝,以為廬舍。出入相友,守望 相助,疾病相救,是以和睦而教化齊同,力役生產可 得而平也。」凡民受田,上田夫百畝,中田夫二百畝,下 田夫三百畝,歲耕種者為不易上田,休一歲者為一 易中田,休二歲者為再易下田,三歲更耕之。自爰其 處,農民,戶人已受田其家,眾人為餘夫,亦以口受田; 士、工、商受田五口,乃當農夫一人。此平土可為法者 也。若山林藪澤原陵淳鹵之地,各以肥墝多少為差。 自九夫為井,廣之而四井為邑,廣之而四邑為「丘,廣 之而四丘為甸,廣之而四甸為縣,廣之而四縣為都。 經野不殊乎九夫,度地不離乎三等,受田不過乎百 畝,莫不中為公田,外為私田。公田以為稅,私田以出 賦。稅給郊社宗廟百神之祀,天子奉養百官祿食庶 事之費,賦充車馬甲兵士徒之役,實府庫賜予之用」, 此其略也。而至其斂之太宰者,則又有輕重遠近之 不同。「一曰邦中之賦,則國中場圃之所任也,而園廛 則二十而一焉;二曰四郊之賦,則王畿百里之內士 賈官及牛賞牧之所任也,而近者什一,遠者二十而 三焉。三曰邦甸之賦,畿二百里,公邑之田任焉,天子 使吏治之者也。四曰家稍之賦,畿三百里,家邑之田 任焉,大夫之采地也;五曰邦縣之賦,畿四百里,小都 之田任焉,卿之采地也;六曰邦都之賦,畿五百里,大 都之田任焉,三公與王子弟之邑也,而甸稍縣都則 皆無過十二焉。七曰關市之賦,商賈阜通之所任也; 八曰山澤之賦,虞衡藪牧之所任也,所謂漆林之征 二十而五焉;九曰幣餘之賦,官府出入經用之所餘」 也。是故國中四郊之賦,則閭師征之,野之貢賦則縣 師征之。其始也以九穀為主,而其終則皆以九職之 物充,所以便民也;其始也以五等定輕重,而其終則 皆以年之上下斂,所以因時也。至於凡宅不毛者出

里布,凡田不耕者出屋粟,凡民無職事者出夫家之
考證
征,所以勸耕織而警游惰也。而鄉遂迫近王城,豐凶易察,則使之什一以自賦而用貢法;都鄙僻在遐方,情偽難知,則使之九一以中公外私而用助法,所以相地宜而悉人情也。總而名之曰「徹」,所謂周人百畝而徹者也。九貢者,致之邦國者也。畿內固有賦稅矣,達之畿外,則有異名而無異法。諸侯食其稅於國,則稅之名變而為祿,轉而納其所賦,若其半若三之一、若四之一於王,則賦之名變而為貢。然總之,諸侯什一取於民,天子又什一取於諸侯,皆起賦於九功則一也。至其掌之冢宰者,則亦有遠近輕重之不同:一曰祀貢以牷茅,二曰嬪貢以絲枲,三曰器貢以器械,四曰幣貢以皮帛,五曰材貢以木材,六曰貨貢以金寶,七曰服,貢以元纁;八曰斿,貢以羽毛;九曰物,貢以土地之所有。於是大行人掌以待之。而侯服者祀,甸服者嬪,男服者器,采服者服,衛服者材,要服者貨至蕃服,各以所貴寶為摯,而幣帛斿旌則各自其所產貢之。所謂制其職,各以其所能;制以貢,各以其所有,不強責也。然則「致貢」云者,亦猶禹之任土作貢乎?任者任其所有,而不強其所無;致者聽其自至而不強其不來,皆一也。且周公之制,是貢即以供是用,今觀其物,盡服食器用之需,賓祭喪旅之用,無一毫濫設而罔取者。且入之太府內府者,一則曰「以待邦之大用」,再則曰「以待弔用」,而行人之適四方者,則共其所受之物而奉之,是以其所「入而還以遺諸侯也。及其國有五事,則又令慶賀哀弔之賻賵賙委犒襘之,是以其所致而還以為諸侯用也。此成周以九州之民養千八百國之君,君有餘財,民有餘力,而頌聲作也與?」周衰,諸侯恣肆日增,重於賦斂。魯之宣公初稅畝,是於公田之外復履私田之畝,行什一之稅,雖然,賦則猶無恙也。至於成公之作《丘甲》,則每三甸而加一乘,蓋羨卒盡用,而兵車之賦非復《司馬》之舊。哀公之用田賦,則受田百畝而出賦二十畝,蓋以田為率,而私田之賦益非復《載師》之舊。當是時,季孫以田賦訪於仲尼,仲尼不對,而私於冉有曰:「求汝不聞乎?先王制土,籍田以力而砥其遠邇,賦里以入而量其」有無,任力以夫而議其老幼,於是乎有軍旅之出則徵,無則已。其歲收田,一井出稷禾,秉芻缶米,不過是也。先王以為足,若子、季孫以為法也,則有周公之籍矣。若欲苟而行之,又何訪焉?是取之既無藝矣。至於邦國之貢,亦悖亂而無統,或來求金,或來求車,是不復有致用之意;或來求賵,或來求賻,是又不復有弔用之常。甚至苞茅不入,王祭不供,齊人得以奉辭而伐罪;男服使從公侯之貢,鄭人得以藉口而告晉,則是貢法至此而不存。且內而侯國職已廢矣,外而蕃國,況能必其來貢,如《肅慎》之矢,越裳之雉,有以自獻於天子哉?是自虞夏來,貢賦之法所相承而無弊者,至春秋而掃地盡矣。馴至戰國,暴君汙吏,慢其經界,虐取彌甚。而魏文侯時,租賦增倍於常。或有賀者,文侯曰:「今戶口不加,而租賦歲倍,此由課多也。譬如冶焉,令大則薄,令小則厚,治人亦如之。夫貪其賦稅,不愛民人,是虞人反裘而負薪也。徒惜其毛,不知皮盡而毛安所傅,是兩匱之勢也。」衛嗣君欲重稅以聚粟,民弗安,以告。薄疑曰:「民甚愚矣。夫聚粟也,將以為民也。其自藏之與在於上,奚擇?」對曰:「不然。其在於民,而君弗知其不如在上也;其在於上,而民弗知其不如在民也。凡聽必反諸己,審則令無不聽矣。故曰:文侯嗣君。聚斂計數之君也,未及取民;子產取民者也,未及為政;管仲為政者也,未及修禮。故修禮」者王,為政者強,取民者安,聚斂者亡。故王者富民,霸者富士。僅存之國富,大夫亡國富。篋筐實府庫,篋筐已盈,府庫已實,而百姓貧。夫是之謂上溢下漏,入不可以守,出不可以戰,則傾覆滅亡,可立而待也。及秦孝公用商鞅之法,盡壞井田,開阡陌,更制貢賦之法,急耕戰之償。自是王制遂滅,僣差亡度,「庶人之富者略巨萬,而貧者食糟糠;有國強者兼州域,而弱者喪社稷。」至於始皇,遂并天下,提封萬里,撮粟尺布,一夫之役畢,專以自予。因舍地而稅人,令黔首自實田。田租、口賦、鹽鐵之利,二十倍於古。豪猾放之,耕其田者,見稅十五。二世承之,不變其失,反更益之,海內愁怨,雖欲不亡,豈可得哉!

《兩漢田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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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漢興,「高祖以天下新定,百姓失業,下無蓋藏,約法省費,田租什伍而稅一,量吏祿,度官用,以賦於民。文帝即位,躬身節儉。十二年,賜天下民租之半,明年,詔除農租。孝景二年,令有田者半出田租,蓋三十而稅一」矣。然時因秦舊,無復古法。建都之初,召天下名族與之關中田宅。蕭何為相,至請苑為民田而下獄。文、景因之,未立等制。豪強占田踰侈,其賦大半。官收百一之稅,而民反輸豪強大半之賦。故官惠優於三代,豪強酷於亡秦。蓋不正其本,而徒蠲除田租,適所以資奸猾,有如此也。
    至武帝外事四夷,內興功利,費役煩興。
    董仲舒言曰:「古者稅民不過什一,其求易供。使民不過三日,其力易足。是以民財內足以養老盡孝,外足以事上供稅,下足以蓄,妻子極愛,故民悅而從其上。至秦則不然,用商鞅之法,改帝王之制,除井田,民得賣買,富者田連阡陌,貧者無立錐之地。又專川澤之利,筦山林之饒,荒淫越制,踰侈以相高。邑有人君之尊,里有公侯之富,小民安得而不困?又加月為更,卒已復為正,一歲力役,三十倍於古;田租、口賦、鹽鐵之利,二十倍於古。或耕豪民之田,見稅什五,故貧民常衣牛馬之衣,而食犬彘之食。重以貪暴之吏,刑戮妄加,民愁無聊,亡逃山林,轉為盜賊赭衣半道斷獄歲以千萬數。漢興,循而未改。古井田法雖難卒行,宜少近古,限民名田,以贍不足,塞兼并之路,而令鹽鐵皆歸於民,薄賦斂,省繇役,以寬民力,然後可善治也。」
    帝不能用。當其時,雖用度虛耗,利析秋毫,然蠲租免賦,未嘗不行焉。
    昭帝始元中,詔民得以律占租;元鳳中,令三輔得以菽粟當賦。宣帝勵精圖治,加意撫循。其於田租也,或以鳳凰所集而免,或以地震災旱而免,或以行幸所過而免。嗣至哀、平,代有宥放,然其後張禹占鄭、白之田四百餘頃,他人兼并者類此,而民彌困。哀帝時,師丹踵董相之策,言曰:「古之聖主設井田而後治,乃可平。文帝務農桑,躬儉節,民以充實。然時未有并兼之害,故不為名田及奴婢限。今累世承平,豪富吏民訾數鉅萬,而貧弱逾困,宜稍為之限,以均富貧。」君子為政,貴因循「而重改作,然所為有改者,將以急救也。」天子下其議。丞相光、大司空武奏請「諸侯王皆得名田國中列侯名田,長安公主名田,縣道及關內侯、吏民名田,皆毋過三十頃;諸侯王奴婢二百人,列侯王百人,關內侯、吏民三十人,期盡三年,犯者沒入官。」而是時丁傅、董賢方隆貴用事,奢汰皆不便。詔須後,事,遂寢不行。至王莽時,下令曰:「古者設井田,則國給人足而頌聲作。秦廢井田,是以兼并起,貪鄙生。強者規田千數,弱者無立錐之地,富者驕而為邪,貧者窮而為姦,俱陷於辜,刑用不措。今更名天下田曰王田」,奴婢曰私屬,皆不得賣買。其男口不滿八而田過一井者,分餘田與九族。鄉黨犯令,法至死。然制度不定,吏緣為姦,天下謷謷,陷刑者眾。後三歲,莽知民愁,下詔:諸食王田及私屬,皆得賣買,勿拘以法。而刑罰深刻,他政悖亂,未幾而亡。後漢建武六年,詔曰:「頃者帥旅未解,用度不足,故行什一之稅。今糧儲差積,其令郡國收見田租三十稅一,如舊制。」十五年,帝以天下墾田多不以實,又戶口年紀互有增減,乃下詔州郡檢覈。時刺史、太守多為詐巧,或優饒豪右,侵刻羸弱,及諸郡各遣使奏事,帝見陳留吏牘上有書,視之云:「潁川、弘農可問,河南、南陽不可問。」帝詰吏繇,吏祇言於長壽街上得之。帝怒。時皇子東海公陽年十二,在幄後言曰:「吏受郡敕,當欲以墾田相方耳。」帝曰:「即如此,何故言河南、南陽不可問?」對曰:「河南帝城,多近臣,南陽帝鄉,多近親,田宅踰制,不可為准。」帝令虎賁將詰問吏,吏乃首服,如東海公對。由是遣謁者考實,二千石長吏阿枉不平者,河南尹及諸郡守十餘人,皆坐度田不實,下獄死。章帝建初三年,山陽太守秦彭興起稻田數千頃,每於農月親度頃畝,分別肥瘠,差為三品,各立文簿,藏之鄉縣。於是姦吏跼蹐,無所容詐,乃上言:「宜令天下齊同其制,詔書其式,班行三府,並下郡縣,咸度為三品。」時穀貴,縣官給用不足,尚書張林上言:「穀所以貴,由錢賤也。可盡取布帛為租,以通天下之用。」從之,因詔以布帛為租。殤帝延平元年,鄧太后臨朝,加意惠恤。詔曰:「間者水災害稼,朝廷憂懼,而郡國欲獲虛聲,遂多張墾田,競增戶口,掩匿盜賊,貪苛慘毒,延及平民。自今將糾其罰,其各賞覈所傷,除其田租。」至桓帝延熹時,乃畝稅斂錢,靈帝尤好蓄私藏,中平時欲鑄銅人,而國用不足,乃詔調民田畝斂十錢,名修宮錢。而比年水旱傷稼,百姓貧苦,陸康上疏諫曰:「臣聞先王治世,貴在愛民,省徭輕賦,以寧天下,除煩就約,以崇簡易,故萬姓從化,靈物應德。末世衰主,窮奢極侈,造作無端,興制非一,勞割自下,以從苟欲,故黎民吁嗟;陰陽感動,故魯宣稅畝而蝝災自生,哀公增賦,而孔子非之。豈有聚奪民物,以勞無用之銅人;捐捨聖戒,自蹈亡王之法哉!」書奏內倖因此讚康援引亡國,以譬聖明,大不敬。檻車徵詣廷尉。又令郡國貢獻先輸錢內府,名導行錢。於是調廣民困,獻少費多,姦吏浚為殘剝,人受其害,而漢遂以亡。魏初令收田租,畝粟四升,絹二匹而綿二斤。晉既平吳,制戶調之式,丁男課田五十畝,丁女二十畝,次丁男半之,女則不課。遠方不課田者,輸義戶米三斛,遠者五斗,極遠者輸算錢二十八文。泰始中,石苞奏:「王公以國為家,京師不宜復有田宅。今可限之近郊田,大國十五頃,次國十頃,小國七頃。男子一人占田七十畝,女子三十畝。其丁男課田五十畝,丁女二十畝,次丁男半之,女則不課。其官第一品五十頃以下,每品減五頃以為差,而又各以其品之高下,蔭其親屬及得蔭人為衣、食客、佃客焉」,蓋合漢田賦口算而一之。然其制,丁男一人得占田七十畝,餘丁半之,故初時天下無事,人咸安之。及晉東渡,而江南之俗,火耕水耨,土地卑濕,鮮有蓄積,獨諸蠻陬服屬者,令各隨輕重收其財物,以裨國用。其軍國所須雜物,隨土所出,臨時折課,市取乃無恆法。定令列州郡縣,制其任土所出,以為征賦。其無貫之人,不樂州縣編戶者,謂之「浮浪人」,樂輸亦無定數,任量准所輸,終優於正課焉。咸和五年,成帝始度百姓田,取十分之一,率畝稅米三升。是後頻年水旱,田收不至。咸康初,算度田稅米,空懸五十餘萬斛,尚書褚裒以下坐免。穆帝之世,頻有大軍,糧餉不繼,制王公以下十三戶共借一人助度支運。哀帝時,減田租畝稅三升,而太元二年罷其制,王公以下,率口稅三斛,惟身在役者蠲免。八年,又增稅米口五石,於賦法益遠矣。宋立,悉仍晉課,而元嘉之政,責成郡縣,民頗殷富。無何,孝武急於徵斂,患郡縣遲緩,始遣臺使督之。自此操切苛迫,民悉殫瘁,《齊興》沿而未革。竟陵王子艮陳曰:「此輩朝辭禁門,情態即異;暮宿村縣,威福便行。及至所督之處,則絳標寸紙,一日數至,徵村切里,俄刻十催。或尺布之逋,曲以當匹,百錢餘稅,且增為千值。今夕酒諧肉飫,即許附申赦格;明日禮輕貸薄,便復不入恩科,筐貢微缺,箠撻肆情,風塵毀謗,隨忿而發。愚謂宜悉停遣,近者指以賜敕,遠者降以明條。既各奉指揮,人競自罄,何必臺使盈湊,反更擾害哉!比魏顯祖皇興間,旱盜相繼,轉運頗勤,乃因民貧富,為租輸三等九品」之制,千里內納粟,千里外納米,上三品戶入京師,中三品入他州要倉,下三品入本州。先是,太安中,高宗以常賦之外,雜調十五,頗為煩重,將與除之。尚書毛法仁曰:「軍國資用,今頓罷,恐不可。」帝曰:「使地利無窮,民力不竭,百姓有餘,吾孰與不足?」遂免之。未幾,復調如前。至是,乃終罷焉。於是賦斂稍輕,民復贍矣。孝文太和中,時民饑流散,豪右多有占奪。民多廕附,無官役,而豪強徵斂倍於公賦。給事中李安世疏曰:「頃者人因年儉,流移田地,漂居異鄉,事涉數代,始返舊墟。事已歷遠,易生假冒,強宗豪右,肆其侵陵,遠認魏、晉之家,近引親舊之驗。年載稍久,鄉老所惑,各附親知,互有長短,爭訟遷延,連紀不判。良疇委而不開,柔桑枯而不採,欲令家豐人給,其可得乎?各宜均量,審其經界,令分藝有準,力業相稱,細人獲資生之利,豪右靡餘地之盈。無私之澤,乃播均於兆庶;如京之積,可有豐於比戶矣。所爭之田,宜限年斷,事久難明,悉屬今主。」帝深納之,乃下詔均給天下民田:諸男夫十五以上,受露田四十畝;婦人二十畝;奴婢依良丁牛一頭,受田三十畝。所授之田率倍之;三易之田再倍之,以供更休。民年及課則受田,及老而免,身沒則還。諸桑田不在還受之限。初受田者,人給田二十畝,課蒔桑、棗;非桑之土,雜蒔餘果。諸應還之田,不得種桑、棗。凡田,視見口有盈者無受無還;不足者受種如法。盈者得賣其盈,不足者得買所不足不得賣其分,亦不得買過所足。諸宰民之官,各隨近「給公田有差,更代相付賣者坐如律。」蓋自井田廢七百年,至後魏孝文始納李安世之言,行均田之法。然晉武帝時已有占田課田之制,則亦非始於後魏也。但史不書其還受之法,無由考其詳耳。今觀其立法,所受者露田,諸桑田不在還受之限。意桑田必入戶世業,是以栽植桑榆其上,而露田不「栽樹,則似所種者皆荒閒無主之田。又諸遠流配謪無子孫及戶絕者,墟宅桑榆,盡為公田,以供授受」,則固非盡奪富者之田以予貧人也;又令其得從便賣買,以合均給之數,則又非強奪之以為公田而授無田之人,與王莽所行異矣。此所以稍久而無敝與?北齊始立九等之戶,富者稅錢,貧者輸力。至成帝河清中,令「男子以十八受田,六十六退田,一夫受露田八十畝,婦人四十畝,奴婢依良人之限。又人給永業二十畝,為桑田。」其田中種桑棗及榆,不在還受之限。非此田者,悉入還受土。不宜桑者,給麻田,如桑田法。率人一床調絹一匹,綿八兩,墾租二石,義租五斗。墾租送臺,義租送郡,以備水旱。墾租皆依貧富為三梟。其賦稅常調,則少者直出上戶,中者及中戶,多者及下戶。上梟輸遠處,中梟輸次遠,下梟輸當州倉,三年一校焉。租入臺者,五百里內輸粟,五百里外輸米;入州鎮者輸粟。人欲輸錢者,准上絹收錢。周太祖作相,創制六官。載師掌任地之法,司均掌田里之政,司賦掌功賦之政令,凡人自十八以至六十有四皆賦之。其賦之法,有室者歲絹一匹,綿八兩,粟五斛,非桑土,有室者布一匹,麻十斤,丁中者皆半之,豐年則全賦,中年半之,下年三之,皆以時徵焉。隋興,田制仍齊,賦法仍周。先時,蘇綽相周,傷時稅重,嘆曰:「今所為制,正如張弓,非平代法也。後之君子,孰從為弛之?」其子威感父志,至是相隋,疏請減賦稅甚力。高祖方躬節儉,勤於政治,悉從之。後以江表初平,益減租寬徭,而戶口滋增。十二年,帝以天下戶口歲增,京輔及三河地少而人眾,衣食不給,議者咸欲徙就寬鄉。其冬,帝令諸州考使議之,又令尚書以其事策問四方貢士,竟無長算。帝乃發使四出,以均天下之田,其狹鄉每丁纔至二十畝,老小又少焉。吁,是幾無策矣,何貴於均哉?

《唐代田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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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制,賦稅之目有三:曰租,曰庸,曰調。凡受田百丁,歲輸粟二斛、稻三斛,謂之租丁。」隨鄉所出,歲輸絹二匹,綾絁二丈,布加五之一,綿三兩、麻三斤。非蠶鄉則輸銀,謂之調。用人之力,歲二十日,閏加二日,不役者為絹三尺,謂之庸。凡里有手實,歲終具民之年與地闊狹為鄉帳。鄉成於縣,縣成於州,州成於戶部。又有《計帳,具來歲課役,以報度支,國有所須,先奏而斂。凡稅斂之數,書於縣門村方,與眾知之。水、旱、霜、蝗,耗十四者,免其租;桑麻盡者,免其調田耗十之六者,免租調;耗七者,租役皆免。其授田之制,丁男凡十八以上者,受田一頃,其八十畝為口分,二十畝為永業。老及篤疾、廢疾者,人田十畝;寡妻妾三十畝,當戶者增二十畝。皆以二十畝為永業,其餘為口分。永業之田,樹以榆、棗、桑及所宜之木,皆有數。田多可以足其人者為寬鄉,少者為狹鄉。狹鄉授田,減寬鄉之半。其地有厚薄,歲一易者倍授之,寬鄉三易者不倍授。工商者,寬鄉減半,狹鄉不給。凡庶人他徙及貧無以葬者,得賣世業田;自狹鄉而徙寬鄉者,得并賣口分田。凡收授皆以歲十月授田先貧及有課役者,凡田鄉縣有餘則以給其比。」太宗方銳意於治配租,以斂穫早晚、險易、遠近為差,庸、調輸以八月,發以九月,同時輸者,先遠,民皆自概量。州府歲市土所出為貢,其價視絹之上下,無過五十匹。異物滋味、口馬鷹犬,非有詔不獻,有加配則以代租賦。元宗開元八年,頒〈庸調法〉》於天下,好不過精,惡不至濫。然是時戶口田實,多至偽濫,朝廷深以為患。於是監察御史宇文融奏請檢察搜括逃戶及籍外羨田。元宗納其言,因令融充使。推勾無幾,獲偽濫及諸免役甚眾。特加朝散大夫,兼侍御史。融於是奏置勸農判官十人,並攝御史,分往天下所在檢括田疇。議者頗以為擾人不便。陽翟尉皇甫憬上疏曰:「務德以靜為本,化民以安為上。若欲正土田,但責其疆界,嚴其隄防,則山水之餘,即為見地。何必聚人阡陌,故奪農時,親遣括量為哉!又,使者未識大體,所由務以勾剝為計。州縣懼罪,據牒即徵。逃亡之家,鄰保代出;鄰保不濟,又便更輸,急之則都不謀生,緩之則慮法交及,臣恐逃逸,從此更深。至如澄流在源,止沸由火,不可不慎。今之具寮,向逾萬數,蠶食府庫,侵害黎民,國絕數載之儲,家無經月之蓄,雖其厚稅,亦不可供,戶口逃亡,莫不繇此。縱使伊皋申術,管晏陳謀,豈息茲弊,若以此給,將何以堪?雖東海南山,盡為粟「帛,亦恐不足,豈括田租客能周給也?左拾遺楊相如亦上書爭之。上方委任融,侍中源乾曜及中書舍人陸堅皆贊成其事,乃貶璟為盈州尉。於是州縣希融旨意,務於獲多,皆虛張其數,亦有以正田為羨、編戶為客者,歲終增籍錢數百萬緡。融繇是擢拜中丞,馳傳巡歷天下,事無大小,先上勸農使,「而後申中書,省司亦待融指揮而後決斷。」十六年,乃詔「每三歲以九等定籍,而庸調折租,所取華好,中書門下察濫惡以貶官吏,精者褒賞。」已又詔州縣歲上戶口登耗,採訪使覆實,刺史、縣令以為課最。未幾兵變。至代宗寶應元年,租庸使元載以江、淮雖經兵荒,其民比諸道猶餘貲產,乃按籍舉八年租調之違負及逋逃者,計其大數,擇豪吏為縣令而徵督之。於是不問負之有無,貲之高下,察民有粟帛者,輒分籍其所有,甚者十取八九,謂之「白著」;其不服者,威以嚴刑。民有蓄穀十斛者,則重足待命,或相聚山林為群盜,縣不能制。廣德元年,詔畝稅二升以優民,而彊寇未夷,民耗斂重。至大曆元年,詔流民還者,給復二年,田園盡則授以逃田。天下田一畝稅錢十五,市輕貨給百官手力課。尋以國用急,不及秋,方苗青即征之,號「青苗錢。」又有地頭錢,每畝二十,通名為「青苗錢。」又詔上都秋稅分二等,上等畝稅一斗,下等六升,荒田畝稅二升。五年,始定法:夏,上田畝稅六升,下田畝四升;秋,上「田畝稅五升,下田畝三升,荒田如故。青苗錢畝加一倍,而地頭錢不在焉。」然自至德後,天下兵起,因以饑厲,百役並作,人戶凋耗,版圖空虛,廢者不削,重者不去,新舊仍積,不知其涯。百姓竭膏血,鬻親愛,甸輸月送,無有休息。吏因其苛,蠶食於人,課免於上,而賦增於下。又自代宗時,始以畝定稅,而斂以夏秋。至德宗楊炎作相,深疾其敝,乃請為《兩稅法》,以一其制。凡百役之費,一錢之斂,先度其數而賦於人,量出制入。戶無主、客,以見居為簿;人無丁、中,以貧富為差。不居處而行商者,在所州縣,稅三十之一,度所取與居者均使無僥利。居人之稅,秋夏兩入之。田畝之稅,率以大 曆十四年墾田之數為準,而均收之。夏稅盡六月,秋 稅盡十一月,歲終以戶賦增失進退長吏,而尚書度 支總焉。帝善之,使諭中外。議者沮詰,以為「《租庸令》行 數百年,不可輕改」,而帝方信用炎,不疑也。輕重之權, 始歸朝廷矣。然民力未及寬,而朱泚、王武俊之畔起, 於是因軍興,掊克益廣。及朱泚平天下,戶口三耗其 二。貞元三年時歲事豐稔,上因畋入民趙光奇家,問: 「百姓樂乎?」對曰:「不樂。」上曰:「時豐,何故不樂?」對曰:「詔令 不信。前云兩稅之外,悉無他徭,今非稅而誅求者,殆 過於稅。詔書優恤,徒空文耳。」時防秋兵大集,國用不 足,李泌奏:「自變兩稅以來,藩鎮州縣多違法厚斂,繼 以朱泚之亂,爭榷率以為軍資,自懼違法,匿不敢言。 請赦其罪,但令革正,自非於法應留,使留州之外,悉 輸京師。其官司逋負,可徵者徵之,難徵者釋之,有淪 沒者罪之。」帝以立法寬,恐得無幾為疑。泌曰:「寬則人 喜於免罪而樂輸,所得多而速,急則競為蔽匿。非惟 鞫不得實,而吏緣為姦,所得必覆少矣。」帝曰:「善。」乃以 元友直為諸道勾勘兩稅錢帛,使友直遂勾檢諸道 稅外物悉輸戶部,以為定制,歲輸百餘萬緡、斛,民不 堪命。諸道多自訴於上,上意寤。四年,乃詔「已在官者 輸京師,未入者悉以與民,明年以後悉免罷。」於是始 詔天下兩稅,審等第高下,三年一定焉。自初定兩稅, 貨重錢輕,乃計錢而輸綾、絹。既而物價愈下,所納愈 多,雖賦不增舊而民愈困。度支以稅物頒諸司,皆增 本價,為虛估給之,而繆以濫惡。督州縣剝價,謂之「折 納」,復有「進奉」、「宣索」之名。改科役曰「召雇」,率配曰「和市」, 以巧避微文,比《大曆》之數再倍。又厲疫水旱,戶口減 耗。刺史折戶,張虛數以寬責,逃死闕稅,取於居者,一 室空而四鄰亦盡,戶版不緝,無俘游之禁。州縣行小 惠以傾誘鄰境,新收者優假之,唯安居不遷之民,賦 役日重。帝以問宰相陸贄,贄上疏請釐革其甚害者, 其一曰:「天寶季歲,羯胡亂華,海內波淫,兆庶雲擾,版 圖隳於避地,賦法壞於奉軍。建中初,再造百度,執事 者知弊之宜革而所作兼失其源,知簡之可從而所 操不得其要。時有弊而未理,法無弊而已更」,掃庸調 之成規,創兩稅之新制,每州各取大曆中一年科索 最多者以為定額。此乃採非法之權令,以為經制,得 非立意且爽者乎?夫財之所生,必因人力,工而能勤 則豐富,拙而兼惰則窶空。是以先王之制賦入也,必 以丁夫為本,無求於力分之外,無貸於力分之內。故 不以務穡增其「稅不以輟稼。減其租則播種多;不以 植產。厚其征不以流寓。免其調則地利固;不以飭勵。 重其役不以窳怠。蠲其庸則功力勤。」兩稅之立,唯以 資產為宗,不以丁身為本。曾不悟有藏於襟懷囊篋, 物雖貴而人莫能窺;有積於場圃囤倉,直雖輕而眾 以為富;有流通蕃息之貨,數雖寡而計日以贏;有廬 「舍器用之資,價雖高而終歲無利,一概計估算緡,宜 其失平長偽。」繇是務輕齎而樂轉徙者,恆脫於徭役, 敦本業而樹居產者,每困於徵求。此乃誘之為姦,速 之避役。復以創制之首,急於聚斂,不量物力所堪,唯 以舊額為率,舊重之處,流亡蓋多;舊輕之鄉,歸附益 眾。有流亡則已重者攤徵轉重,有歸「附則已輕者散 出轉輕,高下相傾,勢何能止?稅法之重已極,而復有 進奉宣索之繁,於是巧避微文,曲承睿旨,變徵役以 召雇之目,換科配以和市之名,廣其課而狹償其庸, 精其入而粗計其直。且又或吏理失宜,或天災薦至, 田疇荒蕪,戶口減耗。牧守苟避於殿責,罕盡申聞。所 司姑務於取求,莫肯矜恤,遂於逃死,闕額累加。見在 疲氓,一室已空,四鄰繼盡,漸行增廣,何繇自存望令 所司與宰臣參量,據每年支用色目中有不急者無 益者罷廢之,有過制者廣費者減節之。」頃因軍興,每 貫徵二百者,下詔停之。而又禁止進獻之門,平準折 估之數,俾人知信,下之化上,不令而行。諸道權宜加 徵,亦「當自請蠲放。如是,則困窮之中,十緩其二三矣。」 其二曰:「穀帛者,人之所為;錢貨者,官之所制。是以國 朝著令,所取不踰其分,租出穀,庸出絹,調雜出繒纊 布麻,非此族也,不在賦法。曷嘗有禁人鑄錢,而以錢 為賦者哉?今之兩稅,違任土之通方,效算緡之末法, 但估資產為差,便以錢穀定稅,臨時折徵雜物,每歲 色目頗殊,所徵非所業,所業非所徵,遂或增價以買 其所無,減價以賣其所有,一增一減,耗損已多。且百 姓所營,唯在耕織,人力之作為有限,物價之貴賤無 恆,而乃定稅計錢,折錢納物,是將有限之產以奉無 恆之輸。納物賤則供稅之所出漸多,多則人力不給; 納物貴則收稅之所入漸少,少則國用不充。宜令所 司總計合稅之錢,折為布帛之數,仍令庸調舊制,各 隨鄉土所宜,勿更計錢以為稅數。如此,則應出布麻 者,務於紡績,供綿絹者事於蠶桑,各修家技,皆足供 官。無求人假手之勞,無賤鬻貴買之費,無暴征急辦 之弊,無異常改作之煩,物甚賤而人之所出不加,物甚貴而官之所入不減,是以家給而國足,事均而法 行。且自天寶以後,積累以至於大曆之間,取之極甚。 今比於《大曆》,再益其倍,其故何哉?蓋以事逐情生,費 從事廣,物有劑而用無節,夫安得不乏乎?」苟能出其 情,約其用,非可以布帛為稅,雖更減其稅亦可也。苟 務逞其情,侈其用,非但行今重稅之不足,雖更「加其 稅,亦不足也。夫生物之豐敗繇天,用物之多少繇人, 用之盈虛,在節與不節耳。不節則雖盈必竭,能節則 雖虛必盈。今議者但愛財利之不足,罔慮安危之不 持。若然,則太宗、漢文之德曷見稱,秦皇、隋煬之敗靡 足戒,惟欲是逞,復何規哉!」其三曰:「古之王者,設井田 之法以安其業,立五宗之制以」綴其恩。猶懼其未也, 又教之以族墳墓,敬桑梓,將以固人之志,俾皆重遷。 厥後又督之以出鄉游惰之禁,糾之以版圖比閱之 方,歷代因習,以為彝章。其理也必謹於隄防;其亂也 必慢於經界。頃因兵興,典制弛廢,戶版之紀綱罔緝, 土斷之條約不明,恣人浮流,莫克禁止,長人者又罕 能推忠恕易地「之情,體至公徇國之意。迭行小惠,競 誘姦甿,以傾奪鄰境為智能,以招聚逋逃為理化。捨 彼適此者,既謂新收而獲宥;倏忽往來者,又以復業 而見優。惟懷土安居,首末不遷者,則使之日重,斂之 日加,是令地著之人,恆代惰游服役,則何異驅之轉 徙。不知此州若增客戶,彼郡必減居人,增處邀賞,而 稅數有加,減處懼罪而稅數不降,將有意乎?富俗而 務理,豈不刺謬與?當今之要,在於厚人而薄財,損上 以益下。下苟利矣,上必安焉,則少損者所以招大益 也;人既厚矣,財必贍焉,則暫薄者所以成永厚也。每 歲據額納徵,更不勘責檢巡,增闢者勿益其租,廢耕 者不降其數,足以誘導墾植,且免妨」奪農功,事簡體 弘,人必悅勸。其四曰:「建官立國,所以養人,賦人取材, 所以資國。明君不厚其所資而害其所養,故必先人 事而借其暇力,先家給而斂其餘財。借必以度,斂必 以時,有度則亡勞,得時則易給。今但務取人以資國, 不思立國以養人,非獨徭賦煩多,漫無蠲貸,至於徵 收迫促,亦不矜重。蠶事方興,已輸縑稅,農功未艾,遽 斂穀租,上司之繩責既嚴,下吏之威暴愈促,有者急 賣而耗其半直,無者求假而費其倍酬,所係遲速之 間,不過月旬之異,一寬稅限,歲歲相承,遲無所妨,速 不為益,何急敦逼,重傷疲人。」其五曰:「國家之紀綱,在 於制度,商農工賈,各有所專,凡在食祿之家,不得與 人爭利,車服田宅,莫敢僣踰。是以藏不偏多,故物不 偏罄;用不偏厚,故人不偏窮。」後世法度不守,唯力是 騁,租販兼并,下錮齊人之業;奉養豐麗,上侔王者之 尊。夫天下之物有限,富室之積無涯。養一人而費百 人之資,則百人之食不得不乏;富一家而傾千室之 產,則千家之業不得不空。舉類推之,則海內空乏之 流,亦已多矣。古先聖王,疆理天下,百畝之地,號曰「一 夫」,蓋以一夫授田,不得過於百畝也。今制度弛紊,疆 理隳壞,富者兼地數萬畝,貧者無容足之居。至於依 託強豪,以為私屬,貸其糧食,賃其田廬,終年服勞,無 日休息,罄輸所假,常患不充。而有田之家,坐食租稅, 貧富懸絕,乃至於斯。且京「畿之內,每一畝官租五升, 而私家收租殆有畝至一石者,是二十倍於官稅也; 降及中等,租猶半之,是十倍於官稅也。夫以土地王 者之所有,耕稼農夫之所為,而兼併之徒,居然受利。 官取其一,私取其十,穡人安得足食,公廩安得廣儲! 望令百官集議,凡所占者,約其條限,裁減租價,務利 貧人,法貴必行,不在深刻。格其制以便俗,嚴其令以 懲違,微捐有餘,稍優不足,此乃古者安富恤窮之善 經也。」贄言雖切以讒逐,事無施行者。十二年,河南尹 齊抗復論其弊,以為:「百姓本出布帛,兩稅反配以錢, 至輸時復取布帛,更為三估,計折州縣,升降成姦。若 直定布帛,無估可折。蓋以錢為稅,則人力竭而有司 不之覺。今兩稅出於農人,農人所有,唯布帛而已,用 布帛處多,用錢處少,又有鼓鑄以助國計,何必取於 農人哉?」疏入,亦不報。憲宗初,率分天下之賦以為三: 一曰上供,二曰送使,三曰留州。宰相裴垍又令諸道 節度、觀察調費取於所治州,不足則取於支郡,而諸 州送使額便為上供,故疲民稍得息肩。元和中,皇甫 鎛務剝下佐國用,李渤奉詔使陳許,在道上疏言:「臣 過渭南,長源鄉戶四百,今纔四十;閺鄉戶三千,今纔 千。他州縣無慮多此類。推原其敝,始於逃人之賦舉, 攤之比鄰,致驅迫然也。然且弗除,是使未逃者舉歸 於逃而後已。蓋聚斂之臣,剝下奉上,惟思竭澤,不慮 無魚,害可勝既。乞下詔寬除,使人歸於本,則賦額自 足。」帝納之。時戶部侍郎張平叔請徵遠年逋租。渤刺 江州,又上言:「臣州治田二千頃,今旱絕收者千九百 頃,而度支所責貞元二年流戶賦錢四百四十萬,是 當大旱時責民三十逋賦也。夫旱災田損,歲徵尚望 蠲免,奈何復索前欠乎?」詔立罷免。穆宗立,詔兩稅外 加率一錢,以枉法贓論。然自建中定兩稅,而物輕錢重,民以為患。至是四十年,當時為絹二疋半者,後為 八疋,大率加舊三倍。豪家大商積錢以逐輕重,故農 人日困,末業日增。乃詔百官議革其弊,議者多請重 挾銅之律,戶部尚書楊於陵言:「宜使天下兩稅、鹽利、 榷酒之供及留州送使錢,悉輸以布帛穀粟,則人寬 於所求。然後出內府之積,收市廛之滯,廣山鑄之數, 限邊裔之出,禁私家之藏,則貨日重而錢日輕矣。」宰 相善其議。繇是兩稅上供,留州皆易以布帛絲纊,租 庸課調,不計錢而納布帛焉。文宗開成改元,用宰相 李石言,詔賜京畿民一歲租,停方鎮四節進奉,以其 直代百姓稅緡,天下非藥物茗果他貢獻悉禁,及罷 宣索營造,皆石將帝意行之。帝曰:「朕務實惠及民,無 徒空言也。」石以異時詔令,天子多自渝,故有司無所 信。請置《赦令》一道於宮中,時省覽,無渝大信於下。而 臨敕十道,黜陟興,長吏奉行焉。嗣是,會昌、大中之間, 屢有優恤之詔,然長吏遵守弗恪,不無以虛估實加 率科索,而豪富侵噬,產業既易,稅不移戶,州縣不敢 徭役,而征稅皆出下貧,至於依富戶為奴客,役法峻 於州縣,貧弱重困,無所告訴。即一二恤下之長,歲遣 吏巡覆田稅,然無益於民,徒增其擾。至咸通初,湖南、 浙東、江西所在盜起,左拾遺薛調言:「兵興以來,賦斂 無度,民窮為盜,半屬逃戶,固須剪滅,亦可」矜憫。於是 敕州縣稅外無得科率。然以是觀之,前此侵漁之害, 出於常賦者,蓋不貲矣,國烏得而不亂乎?嗟夫!三代 而下,取民之有制者,莫善於唐租庸調之法,至後以 亂而更法,法更而愈不足,何也?善乎李翱之言有曰: 古之聖賢,未有不善於為政理人,而能光於後代者 也。故善政者,莫大於理人;理人者,莫大於富教。凡人 之情,莫不欲富足而惡貧窮。四人之苦者,莫甚於農 人。麥粟布帛,農人之所生也。歲大豐,農人猶不能足 衣食。如有水旱之災,則農人先受其害。《有若》曰:「百姓 不足,君孰與足?」夫如是,百姓之視其長上如仇讎,安 既不得享其利,危又焉肯盡其力?自古之所以危亡, 未有不由此者也。人皆知重斂之可以得財,而不知 輕斂之得財愈多。何也?重斂則人貧,人貧則流散不 歸,而天下之人不來。由是土地雖有大荒而不耕,雖 耕之而地力有所遺,人日益困,財日益匱,是為棄天 之時,遺地之利,竭人之財。如此者,雖欲為社稷之臣, 建不朽之功,誅暴逆而威四夷,徒有其心,豈可得耶? 故輕斂則人樂其生,樂其生則居者不流,而流者日 來。居者不流,流者日來,則土地無荒,桑柘日繁,盡力 耕之,地無餘利,人日益富,兵日益強,四鄰之人歸之 如父母,雖欲驅而去之,其可得耶?是以凡為天下者, 眂千里之都;為千里之都者,眂百里之州;為百里之 州者,眂一畝之田。而一畝之田,「起於六尺之步,二百 有四十步謂之畝,三百六十步謂之里。方一里之田, 五百有四十畝;十里之田,五萬有四千畝;百里之州, 五十有四億畝;千里之都,五千有四百億畝。方里之 內,以十畝為之屋室,徑路牛豚之所息,蔥韭菜蔬之 所生,而里之家給焉。凡百里之州,為方十里者百,州 縣城郭之所建,通川大途之所更,丘墓鄉井之所聚, 甽遂溝澮之所渠,大計不過十里者三十有六,有田 一十九億四萬有四千畝,百里之家給焉,千里亦如 之。高山大川則槨其中長綴短而量之,一畝之田,以 強弱水旱之不時,雖不能盡地力者,歲不下粟一石, 公索其十之一。凡百家之州,畝粟一石,為三十四萬 五千有六石,以貢於天子,以給州縣。凡執事者之祿, 以供賓客,以輸四方,以禦水旱之災,皆足於是矣。其 田間樹之以桑,太寡則乏於帛,太多則暴於田。是故 十畝之田,植桑五功。」一功之蠶,取不宜。歲度之,雖不 能盡其功者,功不下一疋帛,公索其百之十。凡百里 之州,率十取一疋帛,為帛一十一萬「五千有二百疋, 以貢於天子,以給州縣。凡執事者之祿,以供賓客,以 輸四方,以禦水旱之災」,皆足於是矣。鰥寡孤獨有不 人疾者,公與之粟帛,能自給者,弗征其田桑,凡十里 之鄉,為之「公囷焉。鄉之所入於公者,歲十舍其一於 公囷,十歲得粟三千四百五十有六石。十里之鄉,多 人者,不足千六百家。鄉之家保公囷,使勿偷。饑歲并 入,不足於食,量家之口多寡,出囷與之,而勸之蠶,以 須麥之升焉。及其大豐,鄉之正告鄉之人歸公所,與 之當戒,必精勿濡,以內於公囷。窮人不能歸者,與之 勿徵於書。」則歲雖大饑,百姓不困於食,不死於溝洫, 不流而入於他矣。人既富樂其生,重犯法而易為,善 教其父母使之慈,教其子弟使之孝,教其鄉黨使之 敬讓,羸老者得其安,幼弱者得其養,鰥寡孤獨有不 人疾者,皆樂其居,屋室相鄰,煙火相接於百里之內。 與之居則樂而有禮,與之守則人皆固其業,雖強暴 之兵不敢陵。自百里之內,推而布之千里,自千里而 被於四海,其孰能當之?是故善為政者,百「姓各自保 而親其君,其君雖欲危亡,弗可得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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