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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督辦孫傳芳、浙江省長夏超訓令各官廳切實紓民困、查禁共產主義之宣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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督辦浙江軍務善後事宜公署密訓令
五一〇二一五〇
浙江督辦 孫傳芳
浙江省長 夏超
中華民國14年(1925年)7月30日
1925年7月30日
各師長各混成旅長各鎮守使各道尹教育廳長警務處長

為密令事。

自滬案發生以來,即有主張共產之徒利用時機宣傳赤化。近據有人呈報,寧波第四校學生等有編劇宣揚之舉。頃閱“平湖日報”又有登載中國共產黨青年團之宣言,青年學生知識未充,易至為人利用,若不嚴行防范,風氣所趨,后患實堪設想。查共產主義擾亂國家安宇秩序,為世界多數國家所不容,即在俄國最向他國盡力宣傳,而國內所取政策已因創鉅痛深,名存實亡。溯此說之起源,由於工事發達,資本勞工未能調劑,激為不平之論。中國則貧富本無階級,雖有少數資本家,實力並不充足,不但不宜摧折,並須盡力培養,與歐西國情不相同。胡能以他方理想之談,自毀秩序。

邇來歐美各國一面密防過激;一面勵行社會政策,以劑貧富之平,玆應參酌其意,約分治本治標兩途:(1)各該官廳應隨時督飭所屬,切實導富商興辦慈善事業,如貧民工廠等事,務使當地貧民得所安插。又資本家之對於工人,業主之對於農戶平時次加意寬待,勿稍欺壓,免致激成反動;(一)各學校校長應將共產主義之危害及中外國情不同之點,切實為學生講演,俾其智識充滿,勿易淆惑;(一)各官廳應認真査禁共產主義之宜傳,最當注意於演說辭及出版品應特派幹員隨地密查,果有宣傳之人,應即以妨害治安依法捕治。無隱無縱,並嚴查書籍報紙,有無此類文件。如此詳密防禁,庶足以社絕禍害。除寧波、平潮兩案另文飭査外,合行令仰該細長道尹、處長即便飭屬,認真辦理,務須心知其意,嚴密從事,是為至要。仍將辦理情形具報備核。切切。

此令

十四年七月三十日

督辦 孫傳芳

省長 夏超


中華民國《著作權法》:

第九條(著作權標的之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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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五、依法令舉行之各類考試試題及其備用試題。
  前項第一款所稱公文,包括公務員於職務上草擬之文告、講稿、新聞稿及其他文書。

本作品來自上列各款,在中華民國,屬於公有領域。詳情請參見章忠信著作權筆記著作權法第九條釋義。另外請注意司法院釋字第5號解釋:「行憲後各政黨辦理黨務人員,不能認為刑法上所稱之公務員。」所以自從1947年(民國三十六年)12月25日中華民國憲法施行以來,各政黨黨務作品,不能認為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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