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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代野記/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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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錄 清代野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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京師志盜 五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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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京師雖輦轂之下,而盜風最盛。然盜亦有道,茲就所聞見者匯記之。

  西河沿西頭有一民家,僅寡婦孤女二人,其先亦小負販也,微有蓄積。女將嫁,母罄所有備嫁資,為賊所偵,一夜,逾垣入將撬門矣。母聞之,呼女曰:「外間有響動,莫非爾舅舅又來乎?爾舅舅以為我有旨蓄,不知我寡婦孤兒之苦也。今既來,不可使其空過,爾將嫁衣擲一件與之,免我母子受驚也。」女如言,取新衣一襲裹而擲窗外,曰:「請舅舅以之質錢為賭本可也,我母子尚乞爾照應,勿迫我是幸。」賊不言,持衣去。

  越日,又聞逾垣聲,母復呼女曰:「爾舅舅其以我為魚肉耶,何不諒乃耳!」因啜泣。賊在窗外曰:「非敢再擾,來還賬也。前日吾等不知冒犯,甚歉然。今物在是,我去矣。」言畢而逝。

  天明,視階下一紙裹,即所贈嫁衣,確由質庫出者。外一小紅封,簽書花儀二兩,下不署名。母女得之意外,喜可知也。

  南橫街堂子衚衕有住屋一所,頗軒敞,且有亭矗出簷際,可以遠眺,惟後牆外即南下窪,居此者時遭鼠竊,遂久無人居。

  有王姓部曹者,家甚貧,貪其值廉,賃居之。一年夏間,獨坐棚下納涼,夜已深,尚未寢,忽見屋上火光一閃,如火刀擊火石狀,繼而忽聞屋上人語曰:「火絨無矣。」俯視下有人,以為必更夫或御者庖人之類,遂悄聲曰:「朋友,賞一火抽袋煙。」王即以紙拈燃火遞之。賊見王問曰:「爾家主人寢乎?」王曰:「我即主人也。」賊大驚曰:「小人該死。」王曰:「無傷也,夜深不能寐,得君夜談甚佳。」因自述宦況,並所以賃居之故。賊曰:「王老爺如此清苦,我輩斷不敢擾,請放心可也。」王稱謝,且曰:「君知之,君之儕輩未必皆知,設若光顧,無以敬,奈何?」賊曰:「我所居即去此不遠,凡南路朋友皆在此一方,我明日見之當遍告。」王又謝曰:「無以為敬,票十千,一茶可乎?」賊再三讓,不敢受。王曰:「為數本微,不過與君發利市耳。」賊乃受,道謝而去。

  自是王宅雖夜不閉門,亦不竊之者,人皆笑王有賊友焉。

  光緒改元,予入都應順天試,秋闈報罷,遂館於光稷甫侍御家,以待再試。時正季冬,予臥室為廳事之東廂。

  一夜,忽聞更夫與人語,但聞「不白借」三字,又聞答以「曉得」二字,以為渠與同輩語耳。將黎明,忽聞院中有物墮地聲甚巨,亦不知何物。

  曉起,主人謂予曰:「今日請爾啖賊贓。」余問故,主人曰:「昨夜有賊屋上過,更夫喝之,賊曰:『借道者。』更夫曰:『不白借。』至天明,遂以此物為借道費耳。」視之,玉田鹽肉一肘,重十餘斤。予乃恍然於所聞之語,乃更夫與賊語也,相與大笑。烹其肘,合宅遍享之。

  京師有一種力役,名曰掮肩。凡人家移居或小家送嫁妝,皆若輩任之。一橫擔長不過尺餘,擔於肩頸之中,以方桌架其上,桌上陳設各物皆如故。彼能以一肩之力,絲毫不致撞跌,雖貴重之物置其上,皆不致遺失,亦北方一絕技也。

  由此達彼,雖經若干繁盛之區,流棍竊賊之徒,望即卻步,匪特不竊,且助其憩息而上下焉。予嘗問其故,肩者曰:「此物一上吾肩,若有失,吾輩力豈能償?若輩知竊物必害我遭官刑,故不竊,雖放膽置道旁,不懼也。」

  予由南橫街移居青廠曾用一次,果如所言,此則外省所萬萬不能者。

  左文襄初次入覲時,寓善化會館。

  忽一日,黃馬褂被竊,笥中朝珠及冬裘無數,且有銀數百兩,皆無恙。文襄大驚,乞步軍統領緝之。統領曰:「此衣既不能衣,又不能質錢,竊之何為?此必爾曾大言,故若輩顯其手段耳。不必緝捕,自當送還也。」

  不數日,文襄出門歸,見榻上置一袱,黃馬褂在焉。文襄舌矯不能下。

賭棍姚四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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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步軍統領俗呼為九門提督,緝捕盜賊賭博是其專責,然京師遍九城皆有賭坊,歲有例規,不肯捉也。所捉者,偵得一二貴介子弟,或京外官之富有者,聚博於宅中,則彼宅自有通信之人,於是提督衙門番役出焉,至半夜,圍其前後門,一擁而入,無一人能逃者。累累鎖至署,署班房中,聲言明早候堂官蒞署嚴訊。被縶者乃以賄說大班,盈千累百,各具手條,畫押訖,付大班手,然後大班饗以盛筵,食畢,各款款而歸,天未明也。

  有皖人姚四寶者,名敦布,伯昂姚總憲猶子,湖南巴陵知縣革職者也。無以為生,恃賭為活,無不勝者。一至賭坊,博徒視其所向而隨之,坊主大困,願日奉規例,請勿下注。姚於是月得千金,享用擬貴官。凡京師之雛伶名妓皆父事之。一日者,博於某宅,為番役掩捕,雜貴介中縶之提署,番役志不在姚也。會諸貴介納賄訖,饗盛饌,姚京在坐,偽醉而臥。須臾,見諸人紛紛提燈出門去,姚偽臥劓聲起。俄頃一役拍其肩曰:「醒醒,可去矣。」姚曰:「何往?」役曰:「彼等皆去矣,爾亦可行。」姚曰:「爾逮捕時,不云明日候堂官訊辦賭棍耶,何為而釋之也?我乃賭棍,必俟明日候訊,且並爾今夜所得之賄,某某若干,皆陳於官。」役曰:「爾傎也耶!」姚曰:「我不傎也,公事公辦,固應如此也。」役恫嚇之,姚大聲曰:「爾輩不聞姚四寶名耶!鼠子敢爾,我一俟官長至即呼冤耳。」役大懼,求勿聲。姚曰:「分肥乃可。」不得已分以千金,姚乃挾金歸。出謂人曰:「公等為大班所食,予乃食大班也。」由是京師無不知有姚四寶者。

  光緒初歸里,會沈秉成撫皖,姚往謁。沈乃伯昂總憲小門生也,待以世叔禮。姚攜一僕,鄉愚也,撫署號房問姚字,僕以「賊形」二字示之。號房曰:「無以此為字者,爾誤也。」僕爭執良久,繼而詢姚,今字「賦彤」也。皖人傳為笑談。

吳可讀屍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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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光緒己卯春三月下旬,予在京住潘家河沿。是日,天朗晴明,予正午飯,忽見空中有白片紛紛下。亟至庭中視之,六出雪花也,瞬息即化,炊許始止。不知烈日中何以忽然落雪?甚異之。數日即聞吳柳堂侍御屍諫事。

  吳名可讀,甘肅人。由道光庚戌進士部曹轉御史,以劾成祿言太激,左遷吏部主事。操行清潔,不附權貴。是年穆宗梓宮永遠奉安,吳乞派隨扈行禮,人皆以為吳貧,冀博此數十金之車馬費耳。不意至薊州,遂密奏穆宗立後事,自盡於所居寺中。折上,慈禧忽然天良發現,批云:「以死建言,孤忠可憫。」云云。京師同官同年等為設祭於文昌館,輓聯無數,惟黃太史貽楫一聯最灑脫,云:「天意憫孤忠,三月長安忽飛雪;臣心完夙願,五更蕭寺尚吟詩。」

  死時尚有絕命詩七律一首,云:

    回頭六十八年中,往事空談愛與忠。

    抔土已成黃帝鼎,前星預祝紫微宮。

    相逢老輩寥寥甚,到處先生好好同。

    欲識孤臣戀恩所,惠陵風雨薊門東。

  吳居南橫街,即以宅為祠祀之,其屍諫之疏錄左:

    吏部稽勛司主事、前任河南道監察御史臣吳可讀,跪奏為以一死泣清懿旨,預定大統之歸,以畢今生忠愛事:竊罪臣聞治國不諱亂,安國不忘危,危亂而可諱可忘,則進苦口於堯舜為無疾之呻吟,陳隱患於聖明為不祥之舉動。罪臣前因言事忿激,自甘或斬或囚,經王大臣會議奏請,傳臣質訊,乃蒙我先皇帝曲賜矜全,即免臣於以斬而死,復免臣於以囚而死,又復免臣於傳訊而觸忌觸怒而死。犯三死而未死,不求生而再生,則今日罪臣未盡之餘年,皆我先皇帝數年前所賜也。

    乃天崩地拆,忽遭十三年十二月初五日之變,即日欽奉兩宮皇太后懿旨:「大行皇帝龍馭上賓,未有儲貳,不得已以醇親王之子承繼文宗顯皇帝為子,入承大統,為嗣皇帝。俟嗣皇帝生有皇子,即承繼大行皇帝為嗣,特諭。」罪臣涕泣跪誦,反覆思維,竊以為兩宮皇太后一誤再誤。為文宗顯皇帝立子,不為我大行皇帝立嗣,則今日嗣皇帝所承大統乃奉我兩宮皇太后之命,受之於文宗顯皇帝,非受之於我大行皇帝也。而將來大統之承,亦未奉有明文,必歸之承繼之子,即謂懿旨內既有承繼為嗣一語,則大統之仍舊繼子,自不待言。罪臣竊以為未然。自古擁立推戴之際,有臣子所難言。我朝二百餘年,祖宗家法,子以傳子,骨肉之間,萬世應無間然。況醇親王公忠體國,中外翕然,稱為賢王。觀王當時一奏,令人忠義奮發之氣勃然而生。言為心聲,豈能偽為,罪臣讀之,至於歌哭不能已已。儻王聞臣有此奏,未必不恕臣之妄,而憐臣之愚,必不以臣言為開離間之端。而我皇上仁孝性成,承我兩宮皇太后授以寶位,將來千秋萬歲時,均能以我兩宮皇太后今日之心為心。而在庭之忠佞不齊,即眾論之異同不一。以宋初宰相趙普之賢,猶有首背杜太后之事。以前明大學士王直之為國家舊人,猶以黃𤣾請立景帝太子一疏,出於蠻夷而不出於我輩為愧。賢者如此,遑問不肖;舊人如此,奚責新進。名位已定者如此,況在未定。不得已於一誤再誤中,而求一歸於不誤之策,惟有仰乞我兩宮皇太后,再行明白降一諭旨,將來大統仍舊承繼大行皇帝嗣子,嗣皇帝雖百斯男,中外及左右臣工,均不得以異言進,正名定分,預絕紛紜,如此則猶是本朝祖宗以來子以傳子之家法。而我大行皇帝未有子而有子,即我兩宮皇太后未有孫而有孫,異日繩繩緝緝,相引於萬代者,皆我兩宮皇太后所自出,而不可移易者也。罪臣所謂一誤再誤而終歸於不誤者,此也。

    彼時罪臣即以此意擬成一折,由前察院轉進,呈底奏底俱已就草,伏思罪臣業已降調,不得越職言事,且此何等事,此何等言,出之親臣、重臣、大臣,則為深謀遠慮;出之疏臣、遠臣、小臣,則為干進希名。又思在諸臣中忠直最著者,未必即以此事為可緩,言亦無益而置之,故罪臣且留以有待。洎罪臣以查辦廢員內蒙恩圈出引見,奉旨以主事特用,仍復選授吏部,邇來又已五六年矣。此五六年中,環顧在廷,仍未有念及於此者。今逢我大行皇帝永遠奉安山陵,恐遂漸久漸忘,則罪臣昔日所留以有待者,今則迫不及待矣。仰鼎湖之仙駕,瞻戀九重;望弓劍於橋山,魂依尺帛。謹以我先皇帝所賜餘年,為我先皇帝上乞懿旨數行於我兩宮皇太后之前。惟是臨命之身,神志瞀亂,折中詞意,未克詳明,引用率多遺忘,不及前此未上一折之一二。繕寫又不能莊正,罪臣本無古人學問,豈能似古人從容。昔有赴死而行不復成步者,人曰:「子懼乎?」曰:「懼。」曰:「既懼何不歸?」曰:「懼,吾私也;死,吾公也。」罪臣今日亦猶是。「鳥之將死,其鳴也哀;人之將死,其言也善。」罪臣豈敢比曾參之賢,即死其言亦未必善。惟望我兩宮皇太后我皇上憐其哀鳴,勿以為無病之呻吟,不祥之舉動,則罪臣雖死無憾。

    宋臣有言,凡事言於未然,誠為太過,及其已然,則又無所救,言之何益。可使朝庭受未然之言,不可使臣等有無及之悔。今罪臣誠願異日臣言之不驗,使天下後世笑臣愚,不願異日臣言之或驗,使天下後世謂臣明。等杜牧之罪言,雖逾職分;效史鰌之屍諫,只盡愚忠。罪臣尤願我兩宮皇太后我皇上體聖祖、世宗之心,調劑寬猛,養忠厚和平之福,任用老成,毋爭外國之所獨爭,為中華留不盡,毋創祖宗之所未創,為子孫留有餘。

    罪臣言畢於斯,願畢於斯,命畢於斯。再罪臣曾任御史,故敢昧死具折,又以今職不能專達,懇由臣部掌官代為上進。罪臣前以臣衙門所派隨同行禮司員內,未經派及罪臣,是以罪臣再四面求臣部堂官大學士寶鋆始添派而來,罪臣之死,為寶鋆所不及料,想寶鋆並無不應派而誤派之咎。時當盛世,豈容有疑於古來殉葬不情之事。特以我先皇帝龍馭永歸天上,普天同泣,故不禁哀痛迫切,謹以大統所繫,貪陳慺慺,自稱罪臣以聞,謹奏。

眉壽鼎進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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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光緒己丑科會試之前,潘文勤公祖蔭為同鄉設送場宴,在座惟吳清卿中丞非應試者。公所邀有江寧許鶴巢中翰,年高而鄉科又早,文名又籍甚,官中書,門徒甚眾。是日因腹疾辭。

  席間文勤謂眾曰:「我新得一鼎,考其款識,乃魯眉壽鼎也,特刊為圖說,以就正博雅君子焉。」語畢,人各贈一紙,諸人亦不介意。吳清卿攜歸置案頭,王同愈見而愛之,乞之去。

  及試期,文勤得總裁。二場詩經題為《眉壽保魯》。得圖者咸大悟,撇去常解,以鼎話題。榜發,中式八人,同宴者七,元和江標亦在其中。王同愈本不與宴,且中亞元,得之意外。

  惟公所最屬意者在許,而許竟以疾不能赴宴。場事畢,公尚為許惜也。許屢試不第,以內閣中書終。觀王、許之得失,可見凡事有定數也。

輓聯匯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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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曾文正自詡善制輓對,茲錄其膾炙人口者。有門生婦死,公輓之云:「親見夫子為文學侍從之臣,雖死無憾;觀於人言謂父母昆弟無間,其賢可知。」深得老師口脗。又介弟國華陳亡三河,公輓云:「歸去來兮,夜月樓臺花萼影;行不得也,楚天風雨鷓鴣聲。」公其時正在鄂治軍也。不著一字,自然沈痛。

  又某御史輓伶云:「生在百花先,萬紫千紅齊俯首;春歸三月暮,人間天上總銷魂。」此聯久已傳誦,然以之輓妓,亦無不可。不如李芋仙刺史一聯云:「參不透絮果蘭因,結局竟如斯,逝水年華悲夢斷;拋得下舞衫歌扇,逢場今已矣,落花時節送春歸。」確切不移,的是才人之筆。

  柏文僖公葰因戊午科場事被誅,時有人輓以聯云:「其生也榮,其死也哀,雨露雷霆皆主德;臣門如市,臣心如水,皇天后土鑒愚衷。」於無可著筆之中,而落落大方,不著痕跡,可謂得體。

殘忍之果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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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同治初,山東有餐館售生炒驢肉,味極鮮美。其法釘四木樁於地,以驢四足縛於樁,不宰殺也。座上有傳呼者,或臀或肩,沃以沸湯,生割一塊,熟而薦之。方下箸時,驢猶哀鳴也。館名十里香,極言其香可聞十里也。時長賡為山東按察使,惡其殘忍,執肆主而殺之,遂絕。

  又有清江浦寡婦某者,富而不仁,嗜食驢陽。其法使牡與牝交,約於酣暢時,以快刀斷其莖,從牝驢陰中抽出,烹而食之。歲死驢無數,云其味之嫩美,甲於百物。吳清惠公時為清河縣令,亦執而署諸法焉。

  噫,異哉!食品之佳者甚多,何必肆其殘忍之舉,而供一己之口腹,宜乎其不容於世也。

回教之新舊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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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嘗見西史新、舊教之衝突,幾成莫解之仇。卒之,新教近人情,人皆向之,舊教亦不得不漸相混合。

  豈知回教亦有新、舊耶。回教有《天經》三十部,相傳穆罕默特所著,名曰《甫爾加尼》,凡三十卷六千六百六十六章。隋開皇時,始傳其教入中國,此舊教也。新教有《閔煞力》、《毛魯的》兩經,言馬聖人為華人鋸解以死,回民誦至此,則擗踴哭泣。甘肅河州有四大門宦之目,他屬所無。四大門宦者:一曰穆扶提,猶蒙古語之巴圖魯也,又名臨洮拱拜。一曰華寺,其中有舊教有新教,新教不薙鬢,令與鬚相埒,舊教則否。一曰白莊,以地得名。一曰胡門,以其始傳教者多髭,因以名其教。此外又有大拱拜、畢家湯拱拜、張門拱拜之屬。大拱拜最古,而胡門之起不過五十餘年。拱拜者以祀其始傳教之人,傳教者既有拱拜矣,而其子若孫,因得世其業。核力法者,為門宦子孫之通稱。一麻目為寺中之領拜,而尕音夾自副,尕字字書所無,俗讀若歌甲切。胡門一名紅門。

  大清順治五年,涼州回米喇印、丁國棟叛;乾隆四十六年,循化新教馬明心、蘇四十三以仇殺舊教,因而作亂;四十八年,其黨伏羗阿渾田五復叛;咸豐同治年間,西寧寧夏馬化龍、馬桂元叛;光緒二十一年,循化韓奴力叛;皆不久平定。回教中所謂罕植阿渾者,朝西域之尊稱。阿渾,猶言塾師也。考乾隆四十六年有諭旨禁習新教。

平捻冒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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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同治六年十月,銘軍追捻賊於贛榆縣,有馬隊營官鄧長安者,其中表潘貴升久陷捻中,隸偽魯王任柱部下。月之上旬,逃歸鄧營,自矢刺任柱為贄而投誠。鄧攜之見主帥劉銘傳。劉諭以不必剃髮,如能得手,保二品官,賞三萬銀。

  十七日下午,銘中軍駐西門外,左右軍駐東南、西南兩處。正造飯間,探報賊大隊由東南來,即拔隊迎擊。任柱親率大隊順城根來迎,劉師即於西門外順城根擊之。當未交綏時,潘見任柱來,馳馬先迎之,任柱曰:「爾何以得回?」潘回:「有中表為馬隊營官鄧姓者保留得不死。」又問「何以不剃髮?」潘曰:「我偽對劉帥言,留髮以便出入兩軍間,勸大王降也。」任又問:「劉帥現在何處?」潘指從西來白龍長旗者即劉帥坐營也。任即傳令攻之。潘出不意,奮手槍擊其背,斃焉,遂急馳回陣報劉帥。

  劉不信,以為詐,將斬之。潘曰:「且緩覘之,任柱死,其隊必嘩亂;若不嘩亂,則任未死,大帥殺我未晚也。」頃之,賊隊裡嘩囂而退,左右兩軍合擊大破之,追殺四十里,斬萬餘級。

  有黃旗馬隊善慶者,舊隸僧王部,王薨,遂隸劉戲下。其時亦順城根迎擊者,爭潘功以為己功,得上賞,而潘僅得三品官、二萬銀。若據奏報之言,則死任柱者善慶也,非潘貴升也。

  同時有偽魏王李永、偽遵王賴文光,皆被官兵擊散。永逃至舊縣投李世忠,世忠縛獻安徽巡撫斬之;賴文光逃至揚州,為華字營統領記名道吳毓蘭擒斬之。

外人羨我科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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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日本服部宇之吉,為京師大學堂師範館教習。光緒三十四年戊申十二月回國,學部奏請賞給文科進士,奉旨依議。傳言服部自乞之也。

  猶憶光緒初年,總稅務司赫德二子,仰慕中國科名,納監入籍順天,且延名師攻八股,以期應試。至鄉試年,為北皿號生群起而攻之,乃不敢入場。

  嗚呼!彼時若當國諸大臣能通權變者為之奏請,特賜二舉人,一體會試,既不占鄉試皿號中額,又使外人入我彀中,豈不大妙?乃竟聽其攻而去之。厥後李文忠知之,歎曰:「朝中無人,朝中無人。」誠然。

一夜造成之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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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乾隆間,帝南巡至楊州。其時,揚州鹽商綱總為江姓,一切供應皆由江承辦。

  一日,帝幸大虹園,至一處,顧左右曰:「此處頗似北海之『瓊島春陰』,惜無喇嘛塔耳。」綱總聞之,亟以萬金賄帝左右請圖塔狀,蓋南人未曾見也。既得圖,乃鳩工庀材,一夜而成。

  次日帝又幸園,見塔巍然,大異之,以為偽也。即之,果磚石成者,詢知其故,歎曰:「鹽商之財力偉哉!」

  園遭粵寇之亂,已成瓦礫,而此塔至今尚存。

賣友換孔雀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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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乾隆帝之幸江南也,有內侍江姓者,精拳勇,號萬人敵,常侍帝遊幸,頗寵信。揚州綱總與通譜,結為兄弟,骨肉至交也。

  帝還京後,江太監以竊宮中珍寶事逃去,敕下步軍統領五城查拿。江思:「匿我者惟揚州綱總江某,往投當得保護。」既至揚,綱總大為歡迎,設盛筵款之。飲畢,邀至密室謂曰:「君事大不妙,我處耳目多,藏匿非計,不如逃至海外為佳。今奉黃金千,乘夜即行,至某處海口,有我商號在彼,可設法也。」遂以金屬江圍腰中,導至後門出。

  門外乃甬道,夾牆皆高三丈許。既出,即聞闔門聲甚厲。江心動,恐甬道中有埋伏,乃一躍登牆,孰知上亦伏勇士數十人,見江上牆,挺擊而顛,縛而獻於巡鹽御史。

  奏聞,帝賞綱總布政使銜孔雀翎,同業中無不以為至榮焉。蓋彼時鹽商中僅此一枝孔雀翎也。

觴令之解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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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乾嘉間,揚州鹽商豪侈甲天下,百萬以下者皆謂之小商,彼綱總者得嘻笑而呼叱之。

  有皖人方某者,名下士也,會試落第後,貧無聊賴,思得一館以餬口,遂有友人介紹於揚州鹽商汪姓家。念鄉誼,又為京官所薦,雖留之,不之異也。

  一日,綱總家大宴會,汪亦在坐。凡諸商宴集時,必各攜一門客往,有觴政等事,可使之代也。是日主人行飛字令,以詩中有紅字者飲。至汪,汪曰:「柳絮飛來一片紅。」眾大笑曰:「此杜撰也,柳絮焉得紅?」舉罰觴以進。方曰:「諸公毋然,此明人詩也。吾居停不憶上句,故不與君等辯,非杜撰也,上句乃『夕陽返照長堤外』也。」眾默然而罷。

  汪歸,謝以千金,謂:「非君解此圍,則我為眾辱矣。」由是尊為上賓焉。

城隍昭雪冤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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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光緒初年,河南鎮平縣盜犯王澍汶臨刑呼冤一事,邸抄所載不甚詳。

  其時,知鎮平縣者為方某,少年進士而初任也。其事則尋常盜劫耳。案出時,見刑幕東塗西抹,與所供多不合,怪而問之。幕曰:「我等皆老於申、韓者,公讀書初出茅廬,不知其中玄妙也。」方即不敢再問。獄上,決有日矣。

  是日,縛澍汶赴市曹,監斬官撫標中軍參將並開封知府唐某也。澍汶一出獄,即大聲呼冤。檻車道出城隍廟街,不由人馭,直趨入廟中庭下而止,而澍汶仍呼冤不已。廟距撫署甚近。其時六安涂宗瀛為巡撫,聞之亟遣詢,乃命返獄中另鞫。始知王澍汶為盜首,真者早遠颺,捕者獲其孌童,紿之曰:「官呼爾為王澍汶,爾即應之。」更教以供詞,且言:「澍汶已代爾謀出獄事,慎毋泄。」及將斬,始知為所欺,故呼冤不已。

  據唐太守云:「是日事誠有異,御檻車者二人,竟不能制一騾,騾直向廟中,亦不可解,豈冥冥中真有鬼神在耶?」是案亦經刑部提訊。知縣方某,潘文勤門生也。文勤時掌刑部,詢其故,方因舉刑幕所言以對。文勤大怒,命逮刑幕,方革職,省中承審各員皆獲咎有差。

戊戌變政小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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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光緒二十四年歲次戊戌,清德宗皇帝銳意維新,用康、梁之言,設新政府,以圖改革。天下之民莫不引領以觀厥成,竊以為中國之強可計日待也。不料四十日即推翻矣,新章京被斬矣,德宗被幽矣,西后復臨朝矣。漸至於庚子拳匪之亂,其不亡國者幾希。余嘗舉戊戌變政之諭旨,及推翻後之偽諭,錄而存之,俾後來者知當日之梗概焉:

  二十四年正月初六日上諭:「給事中高燮曾奏請設武備特科一折,著軍機大臣會同兵部參酌中外兵制一併議奏。」

  同日上諭:「總理衙門遵議貴州學政嚴修請設專科一折。據稱,該原奏一為歲舉,一為特科,先行特科,後行歲舉。特科約以六事:一內政,凡考求方輿險要鄰國利病民情風俗者;二外交,凡考求各國政事條約公法律例章程者;三理財,凡考求稅則礦務農功商務者;四經武,凡考求行軍佈陣管駕測量者;五格物,凡考求中西算學聲光化電者;六考工,凡考求各物製造工作者。由三品以上京官及督撫學政各舉所知,無論已仕未仕,註明其人何所專長,在保和殿試以策論,嚴定去取,評列等第。覆試後,引見候擢。此為經濟特科。以後或十年或二十年一舉,不拘常例。歲舉則每屆鄉試年分,由學政調取新增算學、藝學、各書院學堂高等生監,錄送鄉試,初場專門,次場時務,三場仍四書文。凡試者,名曰經濟科,中貢士者,亦一體覆試殿試朝考等語。仍著該衙門妥議具奏。」

  四月二十六日上諭:「徐致靖奏保薦通達時務人材一折,康有為、張元濟,著於本月二十八日預備召見;黃遵憲、譚嗣同著送部引見;梁啟超著總理衙門察看。」

  五月初五日上諭:「乃近來風氣日漓,文體日敝,所試時藝大都隨題敷衍,罕有發明。而空疏者,每濫竽充選。若不因時變通,何以見實學而拔真才?自下科始,鄉、會試及生童歲科各試,一律改試策論,一切詳細章程該部即妥議具奏。」

  五月初八日上諭:「前因京師大學堂為各行省之倡,特降諭旨,令軍機大臣、總理衙門王大臣會同迅速覆奏。」

  五月十六日上諭:「總理衙門奏議覆御史曾宗彥奏請振興農務一折。農務為富國之道,是在地方官隨時維持保護,實力奉行。上海近日創設農學會,頗開風氣,著劉坤一查明章程,咨送總理衙門查核頒行。其外洋農學諸書,著廣為編譯以資肄習。」

  五月十七日上諭:「各省士民若有新書以及新法製成新器,果係足資民用者,允宜獎賞以為之勸。所製之器,酌定年限,准其專利。有能獨立創建學堂、開闢地利、興造槍炮各廠,有裨於興國殖民之計者,並著照軍功例給予特賞。」

  五月二十九日上諭:「孫家鼐奏原任詹事府中允馮桂芬校《邠廬抗議》一書最為精密,著迅即飭刷一千部,剋日送交軍機處。」

  六月初一日上諭:「張之洞、陳寶箴奏請飭妥議科舉章程一折。著照所擬,鄉、會試仍定為三場。第一場試中國史事論五道,二場試時務策五道,三場試四書義兩篇、五經義一篇。首場中額十倍錄取,二場三倍錄取,取者始准試次場。每場發榜一次,三場完畢,如額取中。其歲科試生童,亦以此例推之,先試經古一場,專以史論時務命題,正場試以四書五經義各一篇。至詞章楷法未可盡廢,如需用此項人員,自當先期降旨考試,偶一舉行,不為常例。嗣後一切考試,不得憑楷法之優劣為高下。」

  七月初三日上諭:「嗣後一經殿試,即量為授職。至於朝考一場,著即停止。」

  七月初六日上諭:「總理衙門代奏主事康有為陳請興農殖民以富國用一折。即於京師設立農工商總局,派直隸霸昌道端方、直隸候補道徐建寅、吳懋鼎等督理。端方著開缺,同徐建寅、吳懋鼎均賞三品卿銜,准其隨時具奏。」

  七月十三日上諭:「湖南巡撫陳寶箴奏保人材,湖南候補道夏獻銘、黃炳離,前內閣學士陳寶琛、侍讀楊銳,禮部主事黃英采,刑部主事劉光第,廣東候補道楊樞、王秉恩,江蘇候補道歐陽霖、杜俞、柯逢時,江西候補道惲祖祁,湖北候補道徐家幹、薛華培、左孝同,均著來京預備召見。」

  七月十四日上諭:「近日臣工條奏,多以裁汰冗員為言。如詹事府無事可辦,通政司、光祿寺、鴻臚寺、太僕寺、大理寺等衙門半屬有名無實,均即歸並內閣及禮、兵、刑等部辦事。外省如直隸、甘肅、四川等省皆係總督兼管巡撫事,惟湖北、廣東、雲南三省督撫同城,原未劃一,現在東河在山東境內者,已隸山東巡撫管轄,只南河河工由河督專辦,著將湖北、廣東、雲南三省巡撫並東河總督一併裁撤,均著以總督兼巡撫事,河督即歸並河南巡撫。至各省漕運,多由河運,河運所費無多,應徵漕糧亦多改折,淮鹽所引省分,亦各分設督銷,其各省不辦運務之糧道,及向無鹽場僅管疏銷之鹽道,亦均著裁撤。此外如各省同通佐貳等官,有但兼水利鹽捕並無地方之責者,即查明裁汰。其餘京外猶有應裁文武各缺,著分別詳議趕辦。至各省設立局所,名目繁多,虛糜不可勝計,著將各局所中冗員裁撤淨盡,並將分發捐納勞績人員,嚴加甄別,即一月辦竣。」

  七月十六日上諭:「懷塔布據稱禮部主事條陳挾制等語,朝廷廣開言路,前經降旨,毋得拘牽忌諱,稍有阻格。若如該尚書所奏,即係狃於積習,致成壅蔽。懷塔布著交部議處,王照原呈著留覽。」七月十九日吏部議:「禮部尚書懷塔布、許應登,左侍郎堃岫、徐會澧,右侍郎溥頲、曾廣漢均著革職,王照賞三品頂戴,以四品京堂用。」

  七月二十日上諭:「著工部會同步軍統領衙門五城街道廳將京城內外河道一律挑挖深通,並將各街巷修墊平坦。款由戶部籌撥。」

  同日上諭:「內閣候補侍讀楊銳、刑部候補主事劉光弟、內閣候補中書林旭、江蘇候補知府譚嗣同均著賞四品卿銜,在軍機章京上行走,參預新政事宜。」

  七月二十四日上諭:「孫家鼐奏請設醫學堂,考求中西醫學,當令大學堂兼轄。」

  同日上諭:「孫家鼐奏遵議徐致靖酌置散卿一折,酌置三、四、五、六品學士各職,遇有對品之卿並翰林對品缺出,一體開單請旨。」

  同日上諭:「刑部代遞主事蕭文昭請設茶務學堂、蠶桑學堂,著各督撫迅速籌議開辦。」

  七月二十七日上諭:「瑞洵奏南漕改折並屯田裁併各折,交奕劻、孫家鼐會同戶部妥議。」

  同日上諭:「黃思永籌款設辦速成學堂,著即如所請,籌款試辦。」

  同日上諭:「都察院代奏四川舉人陳天錫所請,將大挑、教職、謄錄各項人員於會試薦卷中挑取,及科甲候補人員准其一體考差。」

  同日上諭:「中書祁永膺奏請將各省教職改為中小學堂教習,著詳議。」

  同日上諭:「刑部主事顧厚焜呈請郵政廣設分局,各省一律舉辦,著妥議。」

  同日上諭:「瑞洵奏稱於京師創設報館,翻譯新報,即著創辦以為之倡。」

  同日上諭:「國家振興庶務,兼採西法,牧民之政,中西所同,而西人考究較精,故可以補我未及。故日夜孜孜改圖新法,豈為崇尚新奇,乃眷懷赤子皆上天所畀、祖宗所遺,非悉令其康樂和親,朕躬未為盡職。加以各國交通,非取人之長,不能全我之所有。朕用心至苦,而黎庶猶有未知,咎在不肖官吏與守舊士夫,不能廣宣朕意。今將改行新政之意,佈告天下,使百姓咸喻朕意,上下同心以強中國,朕不勝厚望。著查明四月二十三日以後所關乎新政之諭旨,各省督撫均迅速照錄,刊刻謄黃,切實開導,各省州縣教官詳切宣講,各省、藩、臬、道、府飭令上書言事,毋得隱默顧忌。其州縣官應由督撫代遞,即由督撫將原封呈遞,不使稍有阻格,總期民隱盡得上達,督撫無從營私作弊為要。此次諭旨,並著懸掛督撫大堂,俾眾共觀。」

  七月二十八日上諭:「即著各省督撫傳知藩臬道府,凡有條陳,均令其自行專折具奏,毋庸代遞。至州縣等官言事者,即由督撫將原封呈遞;至士民有欲上書言事者,即由本省道府等隨時代奏,均不准稍有抑格。」

  以上皆德宗銳意新政切實講求之證,非若後來以新政塗飾天下耳目,藉便私圖也。

  至八月推翻之後,八月十一日偽諭:「著將詹事府、通政司、大理寺、光祿寺、太僕寺、鴻臚寺等衙門照常設立,毋庸裁併。又凡有言責之員,自當各抒讜論,其餘不應奏事人員,概不准擅遞封奏,以符定制。又時務官報無裨政治,徒惑人心,著即日裁撤。又所有官犯徐致靖、楊深秀、楊銳、林旭、譚嗣同、劉光弟、並康有為之弟康廣仁,著軍機大臣會同刑部都察院嚴行審訊。」

  八月十三日偽諭:「榮祿著軍機大臣上行走,裕祿著補授直隸總督。所有北洋各軍仍歸榮祿節制。」

  八月十四日偽諭:「康有為實為叛逆之首,著各省嚴密查拿,極刑懲治。梁啟超狼狽為奸,所著文字,語多狂謬,著一併嚴拿。康有為之弟康廣仁,御史楊深秀,軍機章京譚嗣同、林旭、楊銳、劉光第等,與康有為結黨,隱圖煽惑,情節較重,是以未候覆奏,於昨日諭令將該犯等即行正法。」

  八月十四日偽諭:「已革翰林院侍讀學士徐致靖著永遠監禁。編修徐仁鑄著革職,永不敘用。」

  十五、六等日偽諭:「左都御史著懷塔布補授,並授內務府總管。戶部左侍郎著徐會澧署理。」

  二十日偽諭:「溥頲補授內閣學士兼禮部侍郎。」

  二十一日偽諭:「湖南巡撫陳寶箴濫保匪人,著革職,永不敘用。伊子吏部主事陳三立招引奸邪、著一併革職。四品京堂江標、庶吉士熊希齡,庇護奸黨,暗通消息,均著革職,永不敘用,並交地方官嚴加管束。」

  十九日偽諭:「李端棻即行革職,發往新疆,交地方官嚴加管束。」

  以上皆戊戌一歲中之事。至二十六年庚子夏,拳匪倡亂,親貴庇賊,致啟各國之釁,京師不守,兩宮播遷陝西,於是有十二月初十日敷衍變法之諭,去精神而求糟粕,愈變愈壞,人心愈失,以迄於辛亥十二月壽終矣。

  合觀前後各諭旨,前者令人歡欣鼓舞,後者令人怒髮衝冠。德宗變法,何等懇切肫摯;西遷後之變法,僅欺飾人民而已。且不僅欺飾也,方借此破格之名,而大開賄賂之實,在彼親貴,方人人自為得計,不知樹倒猢猻散,迄今日又從何處博得一文哉!尤可笑者,斥康、梁為叛逆、為奸邪,懸賞購之,恨不即日磔之,孰知異日偽行新政,仍不出康、梁所擬範圍以外,自古有如此無恥之政府乎?噫,異矣!

  按:戊戌新政雖未成,而德宗名譽,已洋溢乎中外,泰西人至稱之為中國大彼得,足徵其佩服深矣。愚以為不有戊戌之推翻新政,必不致有拳亂;不有拳亂,革命事業無從布種。凡事莫不有因果,辛亥之結果,實造因乎戊戌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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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代野記

本作品在全世界都属于公有领域,因为作者逝世已经超过100年,并且于1929年1月1日之前出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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