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温州市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工作领导小组通告(第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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温州市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工作领导小组通告(第4号) 温州市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工作领导小组通告(第5号)
制定机关:温州市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工作领导小组
2020年1月29日
温州市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工作领导小组通告(第6号)
来自温州市人民政府官方微信公众号

  为更好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按照中央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工作领导小组有关会议精神和浙江省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一级响应机制的有关规定,经市政府研究决定,现就延迟本市企业复工和学校开学等事项通告如下:

  一、本市区域内各类企业不早于2月9日24时前复工,今后是否延迟,视我市疫情防控实际情况再做决策后另行通知。涉及保障公共事业运行必需(供水、供气、供电、通讯等行业)、疫情防控必需(医疗器械、药品、防护品生产和销售等行业)、群众生活必需(超市卖场、食品生产和供应等行业)及其他涉及重要国计民生的相关企业除外。企业要依法保障职工合法权益。

  二、本市各级各类学校(高校、中小学、中职学校、幼儿园、托儿所等)延期至2月17日之后开学。具体开学时间将根据我市疫情防控情况,经科学评估后确定,并提前向社会公布。开学前,学校不得组织学生返校,不得组织任何形式的线下集中教学活动和集体活动(包括培训机构)。

  三、各县(市、区)、省级产业集聚区要认真履行属地责任,加强对企业开复工和学校开学情况的监督检查。企业和学校要落实主体责任,强化管理,加强检疫查验和健康防护,及时报告相关信息,对来自或去过疫情重点地区的人员一律严格落实医学观察、隔离等措施,做到全覆盖、不遗漏。

  特此通告。

温州市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防控工作领导小组
2020年1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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