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滄溪集 (林泳)/卷二十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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卷二十一 滄溪集
卷二十二
作者:林泳
1708年
卷二十三

讀書箚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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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孟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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孟子梁惠王,有三義可講究者。異國之君不能越境,而以禮貌先焉則往見,古之禮也。孟子戰國之世,行道救時之心非不切。然而未嘗隨俗自輕,乃獨守古禮,必待禮貌之先焉然後往答之。此聖賢出處之正也。推此義也,則後世應擧之當否可知也。

先儒云:「若是第一等人,定不肯赴。」此可爲定論。先儒又謂「雖孔子在今世,亦必赴擧」者,何也?此主於科擧不累人之義而言,其言固有爲而言者也。

且聖人無可無不可,與賢者斷斷自守者作用或不侔,其或赴擧,亦未可知。自大賢以下,當以不赴爲正。若明道朱子則或是自處之已高,或是少年未及大成而偶一爲之耳:此一義也。

梁惠王僭稱王,而孟子見之,此與孔子之義若相背馳者。自李泰伯司馬溫公皆著書以譏之,以至我國金乖崖金悅卿輩亦相與疑之矣。

然而斯義也,已詳辨之,其曰「聖賢亦何心哉?視天命之改與不改」與夫所謂「冬裘夏葛」、「易地則皆然」者眞確論耳。此則聖賢隨時之義也。推此義,則古今天下莫不各有隨時之當務,而今時我國之義亦可知也。

《春秋》尊外夷狄,固萬世之通誼,而朱夫子所謂「區區東南事,已不勝其可憂,何恢復之可圖」者,亦不可不深念也。

然則今日之義,惟當以文王爲準的。修德行仁,自家及國,大得民心,維新舊命,則小國七年,大國五年,必爲政於天下矣。若不務此,而坐談大義,則空言而已,若不法此,而只求小康,則亦苟而已,皆非聖賢隨時之大用也:此又一義也。

此外又一義,則古人雖不言及,而亦可以想像推測矣。孟子道旣通,爲太儒,當其時,平治天下之責,專在孟子身上。想當往見梁惠之時,理無不明,氣無不充,手段之大,心法之嚴,庶幾與三王周公孔子之道,吻合無間。

而《七篇》之言,罔非其蘊,則其積於中者,溥博淵深,光明粹白,旣如許矣。故隨機接應之際,發微詣極沛若決河,闡至理於造次,正人心於毫差。使其言得行,則非但一國之民安,天下之民擧安,非但天下之民擧安,又可以開大平於萬世,豈不偉哉?

蓋有是抱負,則有是發用,若形隨影,自然之應也。今也旣無此抱負,而遽欲進爲於當世,則是猶無形而責影,豈可得耶?學者知此義,則必不敢輕自用,而亦可以知所勉矣。開卷,便有此數義。凡讀書者皆須如此推究,方有着實受用處也。

惠王問:「亦將有以利吾國乎?」孟子直對云:「發政施仁,行先王之道,則君之國無不利矣。」如是爲言,亦非不成義理也。但不能先格其好利之心,而遽進之以行先王之道,則其弊必至於內好利而外效先王之道矣。豈大人格君心之至論哉?

孟子卽對以「何必曰利,亦有仁義而已矣」,是則先攻其好利之私心而開之以仁義之大端也。使惠王言下有感,反身自求,則可知好利之私不可不痛絶,仁義之道不可不盡力,而純王之治可做矣。此孟子格君之義,而乃聖賢相傳之正學也。

大舜所謂「人心道心」、「惟精惟一」,孔子所謂「克己復禮」、「先難後獲」,《大學》所謂「國不以利爲利,以義爲利」,大抵皆此理耳。孟子平日所學,直得從上聖賢相傳之正法,豈以時君不能而舍所學以徇之哉?

或曰:「王自言好貨、好色,而孟子不攻其非,但引公劉大王之事開廣其意耳。獨於惠王利國之問,攻之若此者,何也?」

曰:「好貨、好色之云,驟而聞之,其爲可賤,固若有甚於利國之問矣。然好貨、好色,推其本,則乃天理之所宜有而上智之所不能無者。但就其中,分別公私,與衆同之,不局於私,則是乃仁義也。故孟子之言,卽此開廣,使勉爲公而已。若便攻之,人必以爲「必待除去是心而後,可行王政矣」。豈理也哉?若所謂利吾國者,則是以吾對人,必欲自利之意也,以貨、色言之,已是不公而局於私者耳。是以孟子直加斬斷,令無所容,其義固已精矣。且惠王之心,以利吾國爲極盡事業,而惟恐其不能然也。王之言,以好貨好色爲自家深病,而懼此心之不足以行王政也。孟子之對,或抑或導,或嚴或巽,不亦宜乎?此又聖賢應機曲當之妙用也歟!」

曰:「惠王之所謂利吾國者,玩其語意,似是比竝隣國而爲言耳。蓋欲其國之加利於他國也,非遽有意於取下以利己也。孟子直言交征之害,無乃非其所問之本意耶?」

曰:「只此欲利於他國之心,卽是利己之心。旣有利己之心,其勢必至於取下以利己。上旣取下以利己,下亦取上以利己。孟子直言交征之害,乃所以發明其極致也。」

曰:「征利之弊,只言民散國危亦可矣,必以弑奪爲言者,無亦太深耶?」

曰:「征利之害,若就財貨上言,則以民散爲言固宜也。今就心術上言,則其懷利相接之弊,必至於不奪不厭。故以弑奪言之耳。」

曰:「賢者初見人君,輒言弑奪之事,氣象無乃不渾厚耶?」

曰:「不然也。夫懷利之弊,若不至有弑奪之禍,則不言可也,如使有之,何可不極言之?是亦發明極致之義也。聖人之言發明極致,而未嘗不渾厚。未及乎聖而務爲渾厚者,亦鮮能發明其極致。君子之論,當以發明極致爲主。」

曰:「孟子言仁義而不言仁義之本,又不言仁義之方,乃直言仁義之效,何也?」

曰:「欲其無好利也,則不得不明言求利之害以遏塞之;欲其以仁義爲心也,則不得不直言仁義之效以開誘之,其言固宜然也。王問此,而若復問『如何是仁義』,則孟子必指言人心之本體矣;若問『如何爲仁義』,必詳告擴充之方便矣。惜乎,王之不能復問也!」

蓋聖賢蘊蓄,非不極博也,其爲人之意,非不甚切也,然其啓告之際,深淺詳略隨其所感而爲之節,固未有言及之而不自竭者,亦未嘗不止於所當止也。此可以觀聖賢語默之節,而學者亦可以自省也夫!

第四節「千乘之家」註謂「公卿采地方百里,出車千乘也」。然以輯註《漢志》車乘之制考之,方百里者百,乃爲方千里矣。方千里出車千乘,則方百里當出車百乘也。以此推之,須是十同一封之地,截補作方,爲方三百一十六里,提封九千九百六十井,大約可出車千乘耳。

今以方百里爲千乘之國,此未可曉。但天子公卿,必封以方三百一十六里之地,則天子畿內之地,其餘幾何?大國之封,猶曰「儉於百里」,則畿內食采,寧有過於方百里者?然則其曰「方百里」,則無可疑者;其曰「千乘之家」者乃可疑耳。

意者衰,列國世卿如三家、齊田氏之類,僭侈附益,或至有可出車千乘之地,故當時號爲千乘之家。而孟子只據當時事迹而言之耳,初不以天子公卿食采之正制言之也。

朱子之註言「千乘」,則只依本章;言「百里」,則又却據故實,大槪泛釋如此歟?之封,孟子雖云「儉於百里」,而朱子嘗言「必不至於百里」,侯國之可出千乘則無疑也。又三百一十六里提封不及十萬井。蓋凡九萬九千八百五十六井,所不滿者一百四十四井。蓋若增至十七里,則又餘四百八十九井,故大約以十六里言之耳。

第三節小註第六條朱子說「事之宜,方是指那事物當然之理,未說到處置合宜處」。

「此與『在物爲理,處物爲義』者,無乃不相合乎?」

曰:「程子所謂『在物爲理,處物爲義』者,此釋理與義之名目,所以有寓物在心之別也。此註之意則乃言大註所謂『事之宜』者,乃指事物當然之理,非指處事已能合宜而言之也。蓋『處事合宜』乃行義之義,此云『事之宜』乃理義之義也。程子分別在物在心之意,此則分別其方指理,不是指事之意也,亦無不合者矣。」

第四節《漢志》「一甸六十四井有戎馬四匹、兵車一乘、牛十二頭、甲士三人、卒七十二人。一井八家,五百一十二家出士卒七十五人。之制,不及七家,給一兵也。又兵車一乘有牛馬共十六,計三十二家,又出一馬或牛也」。按:古者兵制如此,宜其民有餘力而兵亦克詰也。

第六節輔慶源第二說「雖求利而未必得,然妨人害物,招尤取禍,故害常隨之。」按:「未必得」下下一「然」字,頗失本註「求利未得而害已隨之」之意。若曰「雖切於求利,然妨人害物,招尤取禍,故利未必得而害常隨之」,則似差勝耳。

蔡覺軒說,極有警發人意思處。但『何必』云者,以朱子《答汪尙書》中意觀之,『不可』云者,有害之辭;『不必』云者,無益之辭。今曰『何必』,則無亦有不嚴之病耶?」

曰:「此章極言求利之害,則豈但謂『無益』而已哉?求之必有害,不求將自至,正亦不必求也。『何必』之云,意更超然,不但『如何可』云者,猶有禁戒之意也。胡致堂周勃問北軍之非曰「非惟不當問,亦不必問」,語意正亦類此。且利固有害義者,亦有仁義未嘗不利之利矣。若言『何可』,則人知利之害義者,不可求而已。今言『何必』,則雖未嘗不利之利,亦不必先有意求之也,其旨微矣。」

「章下大註朱子說,推本仁義之所原,指示利心之所生。皆非此章所言,而乃竝以爲此章言,何也?」

曰:「旣言仁義,則原始要終,其意自備。雖本章之所未言,不害其爲所蘊,故如是言之。讀者活看而深求其義可也。」

曰:「人有是身,便有自利之心。今以利心爲生於物我之相形,何也?若物我不相形,則利心其終無之乎?」

曰:「所謂利心者,乃利己之心也。必與彼相形而後,乃有利己之心。較長量短,爭多競少,皆彼己相形而後有是念也,與人心之自發於形氣者亦有間矣。然所謂利己之心,亦非本無苗脈,直待物我相形,然後猝然生出也。只此生於形氣之心,乃是專主自家軀殼而已爲私小根柢,故待到物我相形,便爲專欲利己之心。此與人心只爭淺深,非二途也」

曰:「利心是人欲之私也,而程子以爲「君子未嘗不欲利,何也?」

曰:「程子之意,非指物我相形,專欲利己之心也,乃是泛言君子之心,亦非以利爲不好也云爾。蓋君子於物固欲利之,其於己亦何嘗欲其不利哉?事理固宜然耳。且其下卽曰『惟仁義則不求利而自無所不利』,尤可見君子之處心行事,又初無求利之意也。

若輯註東陽許氏之說,直曰「利物,所以利己」,則語似有病。君子之愛人利物,豈將以利己者哉?其下文雖有「但不可假仁義而求利」之語,恐不足以救此失也。人心之仁義得之於天,與生俱生,自然而然,非有所爲而爲之者也。

君子之愛人利物,事皆合宜者,只爲己與人物,本同一體,苦樂欣厭,毫髮不異。故己欲立而立人,己欲達而達人,必欲使萬物萬事各得其分而已。如此者,初豈爲將欲利己而爲之哉?雖至於萬物各得其所,亦尙以博施爲病,其心猶歉歉,恐有一夫之不獲耳。何嘗有自幸之心哉?己亦萬物中之一耳。物皆得其所,則己亦自得其所矣。

天下事無全利全害。故英雄料事,見六分利則爲之,聖賢則更不論利害,只循義做去,然卒亦未嘗不利也。此義亦可發明不求利之一意,然非正釋也。」

第二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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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與民同樂」,不可就臺池鳥獸上求。蓋平日發政施仁,使民各得其樂者,固已在經始之前矣。是以民亦樂文王之樂,而文王得享其樂也。

此與下篇鍾鼓、苑囿、貨色之對略相似,而其實有不同者。蓋彼就鍾鼓苑囿貨色上,勉其循理而防其縱欲也。此只言平日愛民而得民心,則上下同樂而能保此臺池、鳥獸之樂耳。

小註中雲峯說所引「後天下之樂而樂」,最得此章本旨。南軒說「天理人欲」、雲峯說「仁與不仁」之類,皆是大綱說,似與下篇數處之對,只作一例看也。龜山說、南軒後說、新安說,意皆倣此。

然知得民之能保此樂,則必勉於循理而思所以同樂矣;知失民之不能保此樂,則必戒其縱欲而不爲同樂耳,其歸則又未嘗不同也。已上庚午所錄。

深思孟子「不動心」之道,正《大學》「正心」地位。「不動」云者,非全然守靜也,雖動而不撓動其本心也。其所以能不動者,明無不至而行無不誠故也。

《大學》「格致」,明之事也,卽孟子之「知言」也;《大學》「誠意」,誠之事也,卽孟子之「集義」也。日常提撕致知誠意之功,乃是理會不動心之要本。然又不可謂知有未至、意有未誠。心無緣能不動而任其自動也,必以不動心爲當體用力之準的。程子所謂「學者未到不動處,且須執持其志」,正此事也。動亦定,靜亦定,無將迎,無內外,廓然而太公,物來而順應,雖不能至,請事斯語也。

且不動心可以量言,而孟子以氣爲主,何也?凡人量不足而易動者,固由於識不逮,而識之所逮,臨事猶動者,以氣不足也。道義是無限量底事物,吾之氣亦本無限量。

道義如此,而吾不能如此者,皆以氣有所不足也。苟得其養而眞無所不足,則浩然之體盛大流行。心豈有撓動?而量亦在其中矣。此孟子養氣之論所以大有功於此學也。此義亦當體會,不可忘也。已上戊午所錄。

「當浩氣未生,而方有事於集義也,則獨有義而無氣耶?」

曰:「一念之動,一言一行皆氣發耳,但不可謂浩然之氣。」

曰:「雖一事旣合於義,則其所發之氣正矣,不謂之浩然,是又何氣耶?」

曰:「雖正,非全體盛大流行,則不可謂浩然之氣也。至於善養而全體浩然之後,則雖一言一行莫非全體,皆可謂浩然之氣也。」

人之爲學,心與理而已。窮理正心,心與理一,則更無事矣。然又有氣在其中,必須養得氣完,然後心盛而理達矣。若氣未充完,善心雖具,不能極其理之用。惟氣完,則理之所及,氣無不到,仁至義盡,必得此爲助而後能之耳。

人若學爲仁義,到義精仁熟,則氣自然生矣。然未至精熟之前,又能體得此意,實爲精熟之一助。如人之不能發强剛毅,固是氣不完;如不能寬裕溫柔,亦是氣不完。

人皆知發强剛毅是氣,而不能知寬裕溫柔亦是氣。人知致廣大之資乎氣,而不能知盡精微亦資乎氣。孟子命此氣曰「浩然」,朱子釋浩然曰「盛大流行之貌」。盛大則充塞天地,流行則貫徹古今,蓋與道爲體者也。

《公孫丑下》第二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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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豈爲是與」。孟子言「我之意,非謂是任職奔走者之常禮也言」。下文「吾何歉於彼」及「烏得有其一以慢其二」,乃孟子之意也。

景子之言曰「非此之謂」「此」者,指孟子之言而言;孟子之言曰「豈謂是與」「是」者,指景子之言而言,語意正相同也。

景子再問,只是初發問未見敬王之意,故其曰「非此之謂」者語勢能接上下。孟子再答「吾何歉」之意,又出於初答「莫如我敬」之外,故其曰「豈謂是與」者,語勢能接下而不能接上。

或者疑之以爲「豈謂是與」者,謂禮之意,非謂是爲賓師者之道也。意則通矣,但又與景子「非此之謂」者語勢不同。只當從前說爲解,前說乃集註意也。

第三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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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有處也」,言無可處之義。如之饋,可處於贐行之義;之饋,可處於饋兵之義,而若饋則未有可處之義也。「處」字難的解,大槪「屬」字之義。

第六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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孟子,賓師也。使出弔,待之亦不尊矣。孟子受命往返而不辭,何也?豈王藉重而遣之,特使王驩輔行,其義有不當辭者歟?

夫「旣或治之」,集註謂「有司治之」,南軒謂「王驩治之」。謂王驩治之者似直截。

第七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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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以天下儉其親」語意與「不以三公易其介」正同。如此則爲不以天下爲重而儉其親之意耳。註以文中子「費天下」之語爲據,終不明白。

第十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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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如知孟子之賢,卽可尊行其道,不當但授室養徒而已。如不肯尊行其道,則是未知孟子之賢也,其曰「欲使國人矜式者」,亦僞而已,不過欲以此籠絡孟子耳。故孟子不復論其事之當否與己之去就之義,直曰「己若欲富,當已受卿祿耳。何以此萬鍾耶」。此直就王心意上,剖判其意,精且嚴矣。

政使王誠願如此,已失尊賢之義,何者?夫不與共天位、理天職,是自不信服也。而獨使國人矜式,果何義耶?彼賢者安有道不合於其君,而安受其祿以養其徒,甘心爲國人矜式者乎?

程子謂「王所以處孟子者,未爲不可,孟子亦非不肯爲國人矜式者」。此其義恐有未精。蓋孟子首言「時子惡知其不可」者,已包此意在「不可」二字中,程子恐考之未詳也。集註所謂義不可復留者得之矣。

集註又謂「不可之義有難顯言」者,余意孟子急於王心意上剖判,以曉時子之蔽惑,故不暇致詳於不可之意耳,恐非有難言者也。王之意出於牢籠,孟子受之,則是欲富也。義不可而留,爲欲富也。

第十四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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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今之世,舍我其誰」。

蓋天未欲平治,故舍孟子,使不遇於世,孟子不遇,則天意可知。天意旣然,則孟子亦何爲不豫哉?蓋世道治亂天也。聖賢雖汲汲於救世行道,亦未嘗不隨遇而樂,天也。蓋乃斷置之言,若必待,天意未可知,其具又在我。庶幾其一行而後,方無不豫,則若到天意可知,吾已矣之時,終必不豫矣,豈所謂樂天者哉?

《盡心》首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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諺解以存養一句,不與盡心爲對而與殀壽爲對,未當。上中下三句如貫珠,皆不可攙斷也。

第三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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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求之有道」。

道乃蹊逕之謂,非以道義言也。如古之才德,今之形勢,便是取富貴之道,便是求之之蹊逕也。若在古而無才德,處今而無形勢者,便是無可求之道。至於得之也,雖有蹊逕者,亦未必盡得,惟有命而已矣。

蓋「命」之一字,便是勘斷貴賤貧富之公案,求之有道,乃是中間又自更有曲折也。今人見貴富貧賤於自己身上利害親切,便認爲在我者,而見聖賢德業崇高,以爲此非常人所及,其視之不啻如千萬里之遠。此甚惑也。

殊不思富貴貧賤,雖切於吾身,而實難以吾心任意取之,則是在外而本非在我者也;仁義禮智雖蔽於物欲,直似本無,而一念悔悟,無不在是,終身竭才,無不可得,是在我而本非在外者也。

第五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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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著察」。

著,顯著也;察,察識也。然「察」字亦有訓「著」者,如「上下察也」之類。今按:此章「察」字,作察識之「察」無可疑者。但「著」字差無力耳。然從道言之爲著,由我言之爲察,非有二致也。凡不知道者,雖賢皆不免此。

第七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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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爲機變之巧,無所用恥」。

凡權謀用術之人,欺人謾人,做得百般伎倆,而其心嘻然,全不當事。蓋其初急於成事求利,不顧禮義,及其慣却心路,便居之安,都不識羞愧。蓋本心亡矣。古今人喜用權變者,想其氣象,迹其行事,無不然矣。已上中年所錄。

附章旨歌庚午所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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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言仁義利何言?後樂先憂樂可存。等是曳兵休笑百,能行王道始爲尊。

請看挺刃層層說,只要提撕父母心。省刑薄斂勝堅甲,不嗜殺人爲旱霖。

王道無他只保民,保民心著見牛辰。擧斯加彼非難事,仁政分明又一陳。右《梁惠王上》

鼓樂爲園撫劍風,觀游貨色摠休攻。只應理欲分毫髮,方信情行有異同。

責何爲憚問何羞,博訪尤宜更自求。辭嚴殘賊君宜戒,物付能工國不侔。

人外無天莫謾云,順民稱武亦稱文。一征自當爲法,千里畏人曾未聞。右《梁惠王下》

行仁一語對侯,守義三章滕國謀。聖賢出處皆天命,臧氏區區焉用尤?

王猶反手伯寧爲?養氣知言是我師。心誠悅服方爲德,尊使賢能要及時。

士商旅農氓皆悅,仁義禮智充四端。先須擇術仍同善,猶偏豈所安?右《公孫丑上》

《小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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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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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倫》第二」

此「明」字是修明之意,與《立敎》、《敬身》語意一同。

「明父子之親」以下至「明飮食之節」。

此「明」字是發明之意。蓋「修明」者指事言之,言凡孝親忠君之事皆所以修明人倫也;「發明」者從書言之,言此篇所載發明此事也。或以一字異用爲疑,非也。「明倫」之「明」,若與下「明」字同爲「發明」之意,則與《立敎》、《敬身》之目,造語不倫矣。下「明」字與「明倫」之「明」同爲「修明」之意,則「敬身」之下,何以亦列「明」字乎?以此知其有二意也。

「明夫婦之別」。

「別」字之義,或謂「夫有定婦,婦有定夫,各有分別,不相紊亂之義」,或謂「夫婦之間,禮敬相接,不相混狎之義」。竊意本其立名之意似主於前說,而要必竝包後說而後,其義方無不盡也。觀此書所載,固兢兢於附遠厚別之義,而雖夫婦得相親者,內外之辨,亦未嘗不截然,則是一證也。

「明朋友之交」。

親、義、別、序、信乃五倫之定名。宜無可取舍者,而此不言「信」而言「交」,何耶?豈以「信」字不足盡包此篇所言之意哉?或言:「娶婦不擧樂,昏禮不賀,是何與於夫婦之別?是『別』字亦有不盡包處,而彼無改動,獨何歟?」此言果似矣。

而但雖云均有不盡,固有輕重多少之辨。且夫婦之道,舍「別」字,更無可言,則與此篇舍「信」言「交」,意若較緩,而所包自廣者,亦有異矣。恐不須據彼而疑此也。

總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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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說多矣,其大義可撮而言之也。程子之說,蓋言此學之法貴於早敎,早敎則私意未萌,正論先入。故後雖有讒說,而不能撓惑。敎之不早,則私意旣萌,異言又從而外鑠,故後雖欲完全而不可得也。

朱子第一說言「此《小學》一部書直是做人樣子」。「樣子」者猶言「模樣」也,猶言「本子」也。蓋此書之於人,如物之有樣本也。人不看《小學》,則雖耳目形體宛然如人,而其實不合於人之樣子,誠與禽獸何遠哉?亦如觚不觚,而不可謂之觚也。

第二說言「修身大法皆在此書」。蓋明於人倫,敬於持身,則所謂大法,豈有外於此者哉?大法旣存,則其餘零碎節文、精細義理,自當有所依附而無不湊泊矣。

書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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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旣有註釋,書題下宜更有「諸家集註」四字,或只「集註」二字,而此幷缺焉,未詳。後題辭倣此。又諸家說旣見於此,此當列錄諸家名氏,依《立敎》篇首例矣。

凡註五家,集說後出。如集解、正誤、增註,皆經集說採輯,若集成則其經採輯與否雖不可考,而集說凡例有稱何氏者,安知非建安耶?如此則集說乃考合諸書而成者。

今繼集說而有作,則凡已收錄於集說者,似當通謂集說。而獨此時標出者,各稱本書以別之,則旣不沒集說纂定之功,亦集註修改之處簡而易見矣。今於集說所已收錄者,亦稱本書名目,與今之新輯者謾無所別,而往往又有不入此例處。同一來歷,而或稱本書,或稱集說者有之,此尤未精。必一一勘定,方無少未盡耳。

第一段集解、第三段增註竝入集說。集解中獨「道者當然之理」一語,今改爲「講習之方」。此與集說異矣。第未知何書改得如此也。

「道則講習之方」。

言所講習底方法也。若言「所以講習之方」,則說得轉冗耳。

「扞挌不勝」。

本文曰:「發然後禁,則扞格而不勝。」旣是從禁之者爲言,而扞挌又是相持不入之意,則「不勝」之「勝」,只看作「勝克」之「勝」,似自明白。蓋敎化不能克其氣習也,今以「扞挌難入,不能勝當其敎」爲解,恐反支離也。

淳熙丁未註」。

此註當云:「淳煕孝宗年號;丁未,其十四年也。」今直云「孝宗十四年」,則却似無隆興乾道矣。

題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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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辭十節註說皆本集說,獨第六節非舊耳。其間雖本集說,而有一二語刪去者,則輒沒《集說》之名。又或有仍存者,殊可疑也。

第一節只刪「綱猶網之綱,所以總攝衆目者也」一語。第七節無一語增損,但自顚倒一二訓詁。第八節只刪「斯此也」一語及「由是推之,使家齊國治天下平」一語。第九節只刪「乏無也」、「利欲猶言物欲」二語,所刪動至細也,卽不存集說之目。第十節又却刪去五行,而猶稱集說。此恐失照管也。要須幷存舊目,始是得體耳。

第六節「培根達技」。

集說以《小學》、《大學》分解,而集註說乃如此,未詳孰是。愚意《小》、《大學》之說,似更精確矣。若集註則雖務該結上文,而考之下節,未見著落。驗諸事實,亦似非初學簡諒之業也。

第八節「德崇業廣」。

《語類》正說此段謂「德是得之於心,業是見之於事」,可謂盡矣。今註以「功之成」者爲業,無乃少偏耶?

又考集說「德之積於內者極乎崇高」下,卽有「由是推之,使家齊、國治、天下平」之語,始乃接之以「業之施於外者,極乎廣博」。蓋其意若以「修身」以上屬之「德崇」,「齊家」以下屬之「業廣」。是德與業各自爲一時事,不可以交修竝進矣。且必天下平而後,方爲業廣,則在下之聖賢皆可謂其業不廣耶?

集註刪此一語,而於「身修」之下,卽以「德崇業廣」滾同說去,其處之亦審矣。但刪去「齊治平」而終不言,則又不見《大學》規模之全,其弊反至於外天下國家矣。亦豈德業之謂哉?是又不免少偏也。若於「身修」之下,卽以「齊治平」接之,令條目備見,而「德崇業廣」繼此而滾說焉。則旣可見《大學》規模之全,亦無德、業各分一時之病矣。

或謂「如此則天下平却亦在德業裏面,以此言德業,則於在下之聖賢,尤說不去矣」。此亦未然。若分德、業,强立界限,則誠有說不去者。今旣混然通言,則意思自別矣。

聖賢其道皆足以平天下,雖或不行於一時,自不害爲能平天下之人。德固未嘗不崇而業未嘗不廣也。改之,則當云:「學者誠能從事於《大學》,使物格、知至、意誠、心正、身修而推而至於家齊、國治、天下平,則德之積於內者極乎崇高,業之施於外者極乎廣博,乃有以復其性之本然矣。」

集註總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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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小學》一書,其規模節目之大者,規模謂《立敎》、《明倫》之類,節目謂明父子之親、明心術之要之類。已列於篇目,固燦然明正矣。今更考之,則節目之中似又有節目。蓋或以緩急,或以大小,彙分類從,自成條序,不專以人書先後爲次,則其間必皆有意。

李氏饒氏之說,誠不可無。而但牽强穿鑿之處亦自不少,殊可恨也。此蓋當初次輯雖各有意,旣非篇目所載大段節目之比,則今難一一局定爲言。正當隨文活看,通其可通,而姑闕其不可通可也。必欲强爲之說,或反失本旨而有蹙切之患矣。註說此類甚多,今不暇盡論,其中尤可疑者略識于左。

《立敎》「立師弟子之敎」。

自出就外傅,已是師弟子之敎。家塾、黨庠、司徒、樂正無往而非是也。今截自《弟子職》以下,特謂之師弟子之敎,何也?

且此下「興詩立禮」、「禮樂不可去身」、「賢賢易色」諸章,又何曾有師弟子意思?豈見《弟子職》中有先生弟子之稱,下章孔子說又有所謂弟子者,仍遂賺連硬定而立此說哉?恐終非是。

或曰:「然則此五章果何所歸宿乎?」

曰:「此章以上旣歷序胎孕、保傅、學校、君政之敎矣。此下五章又取古訓切於《小學》之敎者以補其未足之意也。若必曰『此立某時之敎』而求與上文整齊,則未見其可也。」

《明倫》「明謹身之禮」。

謹身之義詳見於「孔子曾子章」以下。蓋先言事親之禮,次及謹身之道,其序固然也。今觀此二章,列於疾病、祭享之間,而其文有「父歿」、「父母雖歿」之語,其歸又在於「不改父道」、「思貽令名」,則恐此爲「明事亡之禮」也。

「皆言孝親之道」、「警之於末焉」。

兩節語意太寬,不見本旨。其下更結之曰「蓋皆終孝之事而謹身之戒也」,則義稍明備矣。

「明男女之別」。

「別」是此篇大義,於此二章特言之,恐有病。

「明去取之義」。

此章不止言去取而已。若通上二章而曰「次三章明內外夫婦之道」,則似無病矣。其下「寡婦之子」云者亦太露。若曰「終則以遠嫌厚別之義」結之,則恐亦可也。

「明辭受賓主之儀」。

「辭受」二字未有着落。或以「主客固辭」當之,而上一章終無說,可疑。

《敬身》

此篇雖不段段言敬,而敬卽自在其中。今註說必欲將一「敬」字鋪攤諸章,反使本經旨義不能自著,而其所分排或甚牽强,或甚無味,終歸於籠罩說話,可疑。

「明二十而冠,實威儀之始」。

此章雖本《冠義》,然其文非有此意。此篇引載,亦非以此意也。恐不須如此立說,只與以下諸章同其說,似亦可也。

《嘉言》廣立敎「後十章則凡立志行己之事」。

十章旣是同爲立志行己之事,而更無分別,則據例當以世代先後爲序。忠肅說何以得冠其首?竊意自首章至說,皆爲敎幼學之言;其下至胡文定說,爲泛敎子弟諸生之言;古靈諭俗一文爲近於學校君政之言。故其位置如此也。

廣明倫「次九章,廣夫婦之別」。

最後有人民章。始雖歷擧三親,末乃專言兄弟而加致意焉。恐與下三章同爲「廣長幼之序」也。

廣敬身

此篇前二十四章,大抵皆廣心術之要,而威儀、衣食亦往往錯見矣。後十二章又言讀書爲學與異端之辨,以廣其趣也。今以註說考之,則威儀、衣食之間,旣多齟齬。且胡子一章下屬訓之上,失序而非意,未可曉也。

實立敎「實師弟子之敎」。

此章蒙上五章而通言實學校、師弟子之敎。似當蓋學校之外,固不無師弟,而學校却亦有師弟,恐不可做對別言也。

實敬身「後六章實飮食之節」。

六章中有言衣服者,有言居第者,恐不可槪云「飮食之節」。

又按:退溪《小學圖》一依篇目所列,而獨其《立敎》下分註四條乃新補者也。此其必得本書之意,固不可知。如大小、始終、師弟、授受之稱,終未的當。政使本意果如此,此特其微細界分耳,竊恐其與「父子之親」、「心術之要」不成等例也。蓋如「廣明倫」、「實明倫」分明有五倫界分,而「立敎」則不能然,觀此可知。且其「上下」二字如「立」字、「敎」字與下篇所列異例,亦恐其勢自有推不去處,故其不得齊整如此也。大抵不補四條,雖若欠缺,今旣因書作圖,則終是不補者,爲無病耳。此圖雖不載此書,讀此書者不可不知,故仍附見其所疑云。

附《小學讀書記箚疑》《讀書記》卽朴玄江所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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總論「衆口辨言鑠於外」。

《記》中以「口給禦人」爲說,恐未然。《近思錄》此條註云「內爲物慾所陷溺,外爲流俗所消靡」,此說似得之矣。口給禦人,只是自家口過,恐非所以解衆口也。

「就上面講究」。

或說取舍,恐皆非是。蓋若論「格物致知,所當用力之地」,則愚伏說固好矣。今詳本文主意,只論「學有大小,道則一也」之義,則其指《小學》所學之事上面而言者,似尤精切。而或說反以沙溪此說爲非。至於愚伏說「日用不知」,則初無不可,而或說又斥其誤,凡此何意也?

大槪日用不知,自非知道之君子,皆不免此。豈《小學》童子所遽能哉?若以其知愛親敬長而便謂之知,則彼日用之百姓亦何可謂不知耶?

「點化」。

似是粧點變化之意。「點」字只如「點鐵成金」之「點」,今謂出於「點額」之「點」,意似不明矣。

「文爲制度」。

《小學》之禮、樂、射、御、書、數之文皆是也。今人於《小學》中有未曉者,多在於此。則朱子答或問之意,首尾似皆指《小學》而言也。說謂「就《小》、《大學》而言」者,語欠精確,只成包籠,而記中謂「泛言而已,非就《小》、《大學》而言者」,亦轉無交涉矣。但本雖言《小學》,而其言包含,又若不專爲《小學》而言者。卽記中所論,其於語勢意向之間,不可謂無得,而恐其於問答本旨,却未照管也。

薛氏說是記中所補耶?他書已有收錄處,而記仍之耶?

其曰「《小學》一書是理與事而已者」是一說綱領,而於此已不能無疑。夫《小學》所載,言與行而已。言固所以明其理,行固所以見之事。若直以言爲理,行爲事,則名言之間,爲病不少矣。如此則恐不須特補,如何?

書題首段言「敎《小學》,所以爲《大學》之本」之意;次段言敎《小學》必於幼時之意;次段言書亡學絶之意;次段言成書助敎之意。蓋四段各自成一意也。記中於第一段,只言《小學》爲《大學》之本;第二段始言「敎以《小學》」。則於本文要義,多所不包矣。且「今其全書」一節於所分三節之中,却無所屬,復恐有脫誤也。

題辭「德崇業廣」註陳氏說。

記中論集註刪節之意以爲「聖人雖不得治平,亦有能盡《大學》之道」。「亦有能」三字,文義未精,不若代以「不害爲」三字也。

《立敎》「衣不帛襦袴」。

記中引朱子說,而遺「《內則》亦是小兒子不要着好物事」十三字,恐須添入爲是。

「舞象」一節。

或人所問,似非欲聞以武爲象之義者。似爲註中解「舞勺」,則曰「歌酌爲節」;解「舞象」,則不曰「歌武爲節」而曰「歌象爲節」,文勢有少不同,故有是問也。如此則所答恐未說着所問之意。疑此緣上文解「勺」,別有「勺卽酌」三字故然也。如何?

「姆敎婉娩聽從」。

若從沙溪說爲解,恐一段文義不得通暢。且仍舊解,如何?男女九年以前,皆從敎者爲言;十年以後,却皆從學者爲言。此亦不可不察也。若註說「敎以女德、女功」之云,則不害自爲一義,恐不足據以爲決也。

「故謂父母之喪」下。

記中所引《通解》說,殊不可曉。蓋「在母心喪而嫁夫」,固已可疑。然此則猶可諉無服。

若使女年二十歲正月遭父喪,二十一歲正月小祥,二十二歲正月大祥。將以二月嫁矣,而又遭母喪,一如疏中所言,則是遭母喪,不在父喪三年內也。又安有不得申喪之理乎?旣申喪,則二十三歲二月纔得練服而已,又非心喪之謂。此時而尙可以嫁夫也耶?此甚可疑。未知如何。愚意所謂有故,似是泛言有父母之喪,非必歷指父與母也。所謂二十三年而嫁,亦是槪數三年之喪而言也。如此則於此書所言,別無可疑,而《通解》說終不可曉矣。

典樂章

記中論聲律處,蓋皆略略曉得,而所謂五聲生於黃鍾者,未詳其意。如以黃鍾管絲之數爲宮聲之數,而三分損益,上生下生者,只是黃鍾爲均用五聲之法,恐不可以五聲爲生於黃鍾也。蓋五聲是天地間自有底物事。其高下淸濁之分,蓋亦出於聲氣之自然,而非假人制作而成者也。律呂只得調和其聲,使長短抑揚,皆有節族而已。若以五聲爲生於黃鍾,則恐非其序。此必有義,願聞其說。

《明倫》「端韠」之「韠」。

集註不言其制,記中亦不言。今按:《韻會》頗詳說,恐合收錄,如何?《韻會》說文「韠,韍也,所以蔽前也。以韋,下廣二尺,上廣一尺,其頸五寸,肩革帶博五寸」。古者席地而坐,以臨俎豆,故設蔽膝以備濡漬。

「將衽」一節。

記中分作三節,其意豈不以「將衽奉席」旣爲將臥時事?「少者執床」之床,又是坐床,則不應坐臥之具,一時齊進。故不免分作二節,而又以下文「擧几」之云,與「斂席斂簟」事若不同,故又不得不爲分別,遂作此三節之說耶?但詳文勢,終恐未然。

蓋「將坐」下,不言少長,則「奉席請向」,非必長者獨然也,不應更於隔句之下,別說少者之事也。「將衽」下,旣言「長者奉席」,則其下當別有少者之事無疑也。何可截此未了之語而强爲之說耶?

竊意「衽」只是臥席之名。衰老之人,朝起之後,未必坐於坐席,或欲更臥於臥席,則其禮當長者奉席請所趾,少者執坐床以與之坐也。如此則一節文勢首尾一貫,考之註說,未見有礙。未知如何。下文「御者」以下,雖未必爲收藏之事,然旣與上文幷爲朝起後事,則恐皆不須分節也。未知如何。

「年長以倍」。

冶谷引《呂刑》「惟倍」爲例,此恐未然。使五年、十年下,有以倍之文,可如此說。今則首句便直說以倍,何可謂比十年而爲倍也?今只得依集註看過,而其文勢終未曉然矣。

《敬身》「居處恭」下。

記中有「行篤敬」,不可謂行篤且敬之意。如此則與「言忠信」不成對立底說話矣。如何?

《嘉言》註「賭博財」。

記中以爲「博奕所取之財」,恐不合句意。《韻會》謂「賭,博、奕取財」,恐得之。

《善行》「巾襪」。

記中二說似皆未然。蓋冠、巾,非十歲時所着,自是古今所同。此沙溪所以有巾襪一物之解,記中所以欲分看「日必」以下者也。但上文旣有「日必冠帶」之云,則巾之爲頭巾,固已無疑。下文有「時公方十餘歲」之語,總結上文,則不應中間雜陳旣長後事。二說恐皆難從。

嘗以司馬公論冠禮之說觀之,當時風俗,過十歲,猶總角者旣尟。則正獻家雖名有家法,安知其必無隨俗之事耶?竊意滎陽十歲,已着冠巾,此只從實記錄也。如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