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禮記正義/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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戰于郎,郎,魯近邑也。哀十一年齊國書帥師伐我是也。公叔禺人遇負杖入保者息,遇,見也。見走辟齊師,將入保,罷倦,加其杖頸上,兩手掖之休息者。保,縣邑小城。禺人,昭公之子。《春秋傳》曰「公叔務人」。曰:「使之雖病也,謂時繇役。任之雖重也,謂時賦稅。君子不能爲謀也,士弗能死也,不可。君子,謂卿大夫也。魯政既惡,復無謀臣,士又不能死難,禺人恥之。我則既言矣。」欲敵齊師,踐其言。與其鄰重汪踦往,皆死焉。奔敵,死齊寇。鄰,鄰里也。「重」皆當爲「童」。童,未冠者之稱。姓汪,名踦。「鄰」或爲「談」。《春秋傳》曰「童汪踦」。魯人欲勿殤重汪踦,見其死君事,有士行,欲以成人之喪治之。言魯人者,死君事,國爲斂葬。問於仲尼。仲尼曰:「能執干戈以衛社稷,雖欲勿殤也,不亦可乎?」善之。 【疏】正義曰:此一節論童子死難之事。 「戰于郎」,哀十一年齊伐魯,魯與齊師戰于郎。郎者,魯近邑也。案哀十一年,魯人公叔禺人逢遇國人走辟齊師,兩手負杖於頸,走入城保,困而止息。禺人見而言曰:國以徭役使此人,雖復病困,國以賦稅責任人民,雖復煩重,若上能竭心盡力憂恤在下,則無以負愧。今君子卿大夫不能爲謀,士又不能致死,是自全其身,不愛民庶,於理不可。既嫌他不死,欲自爲致死之事,故云「我則既言矣」。既,已也。云我則已言之矣。乃踐其言,於是與隣之童子姓汪名踦往赴齊師而死焉。依禮,童子爲殤。魯人見其死寇,欲勿殤童汪踦,意以爲疑,問於仲尼。仲尼報之云:汪踦能執干戈以衛社稷,勿猶不也,雖欲不以爲殤,不亦可乎?言其可爲不殤也。 注「郎魯」至「是也」。 正義曰:案桓十年「齊侯、衛侯、鄭伯來戰于郎」,《公羊傳》云:「郎者何?吾近邑也。」哀十一年,「齊國書帥師伐我,戰于郊」,是郊頭郎邑,故知近也。案《春秋》直云「戰于郊」,知與此「戰于郎」爲一事者,以其俱有童汪踦之事,故爲一也。 注「禺人」至「務人」。 正義曰:案哀十一年傳云公叔務人、僮汪錡死,昭公傳云昭公子公爲逐季氏,公曰「務人爲此禍」,務人即公爲也,故云「昭公子」。此作「禺人」者,「禺」「務」聲相近,聲轉字異也。 注「『重』皆當爲『童』」。 正義曰:此云「重汪踦」,下云「重汪踦」,以「重」字有二,故云「皆當爲『童』」。以言魯人欲勿殤,故從《春秋》爲「童」也。 注「見其」至「斂葬」。 正義曰:案《喪服》小功章「大夫爲昆弟之長殤」,注云:「謂爲士者若不仕者也。」以此言之,雖見爲士,猶以殤服服之,何以此云「死君事,有士行,欲以成人之喪治之」者?《喪服》所論,據尋常死者,雖見爲士,猶以殤服服之。汪踦能致死於敵,故以成人之喪治之。云「國爲斂葬」者,以其經稱「魯人」,且指眾辭,汪踦非是家無親屬,但國家哀其死難,爲斂葬之。

子路去魯,謂顏淵曰:「何以贈我?」贈,送。曰:「吾聞之也,去國則哭于墓而后行;反其國不哭,展墓而入。」無君事,主於孝,哭哀去也。展,省視之。謂子路曰:「何以處我?」處猶安也。子路曰:「吾聞之也,過墓則式,過祀則下。」居者主於敬。 【疏】正義曰:此一節論禮敬祀、墓之事,各依文解之。 注「無事君,主於孝」。 正義曰:若有君事,去國則不得哭墓,故《上曲禮》云「已受命,君言不宿於家」,是不哭於墓也。 「過墓則式,過祀則下」。 墓,謂他家墳壟;祀,謂神位有屋樹者。居無事,主於恭敬,故或式或下也。他墳尚式,則己先祖墳墓當下也。

工尹商陽與陳弃疾追吳師,及之。工尹,楚官名。弃疾,楚公子弃疾也,以魯昭八年帥師滅陳,縣之,楚人善之,因號焉。至十二年,楚子狩於州來,使蕩侯、潘子、司馬督、囂尹午、陵尹喜圍徐以懼吳,於時有吳師。「陳」或作「陵」,楚人聲。陳弃疾謂工尹商陽曰:「王事也,子手弓,而可手弓。子射諸!」商陽仁,不忍傷人,以王事勸之。射之,斃一人,韔弓。不忍復射。斃,仆也。韔,韜也。又及,謂之,又斃二人。每斃一人,揜其目。揜其目,不忍視之。止其御曰:「朝不坐,燕不與,殺三人,亦足以反命矣。」朝、燕於寢,大夫坐於上,士立於下,然則商陽與御者皆士也。兵車參乘,射者在左,戈盾在右,御在中央。孔子曰:「殺人之中,又有禮焉。」善之。 【疏】正義曰:此一節論殺人有禮之事,各依文解之。 注「工尹」至「人聲」。 正義曰:案《春秋傳》,楚皆以尹爲官名也,故知工尹楚官名也。云「棄疾,楚公子棄疾也」者,《左傳》文。是楚恭王之子,後立爲平王。云「楚人善之,因號焉」者,案昭十三年《左傳》晉叔向云:「棄疾君陳、蔡,苛慝不作。」今此云「陳棄疾」,故楚人善之,因號爲陳棄疾也。云「十二年,楚子狩于州來」者,是昭十二年《左傳》文。楚子,謂靈王,名虔,棄疾之兄也。使蕩侯一、潘子二、司馬督三、囂尹午四、陵尹喜五也,五大夫圍徐以偪懼於吳也。案《左傳》直有圍徐,不見有吳師之事也。又棄疾不與圍徐,鄭必知有吳師及棄疾追之者,以棄疾昭八年縣陳,十三年自立爲王,於此之間無與吳師相涉,今棄疾追吳師,復有圍徐、懼吳之事,故鄭引以明之。云「『陳』或作『陵』,楚人聲」者,謂「陳棄疾」餘本有作「陵棄疾」者,故云「『陳』或作『陵』」。楚人呼「陳」及「陵」聲相似,故云「楚人聲」。 「子手弓,而可手弓」者,棄疾謂商陽射吳之奔者,云:子是手弓之人,謂是能弓之手。「而可手弓」者,謂其堪可稱此能弓之手,謂宜須射也。又《家語》云:「楚伐吳,工尹商陽與棄疾追吳師,及之。棄疾曰:『王事也,子手弓而可。』商陽手弓。棄疾曰:『子射諸!』射之,斃一人,韔其弓。」則此分句爲異,解義亦別。言「手弓」者,令其彀弓而射之。未知孰是,故兩存焉,附之以廣聞見也。 注「朝燕」至「中央」。 正義曰:朝之與燕皆在於寢。若路門外正朝,則大夫以下皆立;若其燕朝,在於路寢,如孔子「攝齊升堂」,又《詩》傳云「不脫屨升堂謂之飫」,明脫屨升堂則坐也,是「大夫坐於上」。燕亦在寢,故《燕禮》云「燕,朝服於寢」。案《燕禮》獻卿大夫及樂作之後,西階上獻士,士既得獻者,立於東階下,西面,無升堂之文,是「士立於下」。云「兵車參乘,射者在左,戈盾在右,御在中央」者,謂兵車參乘之法,其事如此。若非兵車參乘,則尊者在左,故《曲禮》「乘君之乘車,不敢曠左」,鄭注云:「君存,惡空其位。」又《月令》載耒耜於御與車右之間,君在左也。知「兵車參乘,射者在左,戈盾在右」者,案宣十二年《左傳》云:「楚許伯御樂伯,攝叔爲右。」於時樂伯主射,樂伯云「左射以菆」,是射者在左。攝叔云「右入壘,折馘執俘而還」,是戈盾勇力在右。自然御者在中央。此謂凡常戰士也,若是元帥,則在中央鼓下,御者在左,戈盾亦在右。故成二年鞌之戰,於時郤克爲中軍將,時「流血及屨,未絕鼓音」,是將居鼓下也。解張御郤克,解張云:「矢貫余手及肘,余折以御,左輪朱殷。」是御者在左,自然戈盾在右。若天子、諸侯親爲將,亦居鼓下,故《戎右》云「贊王鼓」,成二年齊侯圍龍,齊侯親鼓之,是也。若非元帥,則皆在左,御者在中,故成二年韓厥自其車左居中代御而逐齊侯,故杜預云兵車「自非元帥,御者皆在中」。故熊氏以爲:「雖非元帥,上軍、下軍之將亦居鼓下。故成十六年鄢陵之戰,子重將左,而云『子重鼓之』也。故爲將皆在鼓下也。」以其親鼓,故以爲鼓下。案《周禮》「諸侯執賁鼓,軍將執晉鼓,師帥執提,旅帥執鼙」,豈皆居鼓下也?其義恐非也。 「孔子曰『殺人之中,又有禮焉』」者。 言其既殺人之中又有禮,則「韔弓揜目」等是也。案《左氏傳》,「戎昭果毅」「獲則殺之」,商陽行仁,而孔子善之。傳之所云,謂彼勍敵與我決戰,雖是胡耇,獲則殺之。此謂吳師既走而後逐之,故云「又及一人」,則是不逐奔之義,故以爲有禮也。

諸侯伐秦,曹桓公卒于會。魯成十三年「曹伯廬卒於師」是也。廬謚「宣」,言「桓」,聲之誤也。諸侯請含,以朋友有相啖食之道。使之襲。非也。襲,賤者之事。襄公朝于荊,康王卒。在魯襄二十八年。康王,楚子昭也。楚言「荊」者,州言之。荊人曰:「必請襲。」欲使襄公衣之。魯人曰:「非禮也。」荊人強之,欲尊康王。巫先拂柩,荊人悔之。巫祝桃茢,君臨臣喪之禮。 【疏】正義曰:此一節論諸侯失禮之事。 注「在魯」至「言之」。 正義曰:不言「楚」而言「荊」者,楚屬荊,故荊言之也。《春秋》莊十年「荊敗蔡師于莘」,《公羊傳》曰:「荊者何?州名也。州不若國,國不若氏,氏不若人,人不若名,名不若字,字不若子。」而《左氏》無此義。荊蓋楚之本號,魯莊之世,告命皆稱荊,至僖元年始稱楚,故杜預云:「荊始改號曰楚。」其巫祝桃茢之事已具於上。

滕成公之喪,魯昭三年。使子叔敬叔弔,進書,子叔敬叔,魯宣公弟叔肸之曾孫叔弓也。進書,奉君弔書。子服惠伯爲介。惠伯,慶父玄孫之子,名椒。介,副也。及郊,爲懿伯之忌,不入。郊,滕之近郊也。懿伯,惠伯之叔父。忌,怨也。敬叔有怨於懿伯,難惠伯也。《春秋傳》曰:「敬叔不入。」惠伯曰:「政也,不可以叔父之私不將公事。」政,君命所爲。敬叔於昭穆,以懿伯爲叔父。遂入。惠伯強之,乃入。 【疏】正義曰:此一節論不可以私廢公之事,各依文解之。 注「子叔」至「弓也」。 正義曰:案《世本》:「叔肸生聲伯嬰齊,齊生叔老,老生叔弓。」是叔弓爲叔肸曾孫也。叔是其氏,此記云「子叔」者,「子」是男子通稱,故以「子」冠「叔」也。 注「惠伯」至「副也」。 正義曰:案《世本》:「慶父生穆伯敖,敖生文伯穀,穀生獻子蔑。」蔑爲慶父曾孫,惠伯是蔑之孫,是「慶父玄孫之子」也。案《春秋傳》曰「子服椒」,故知名椒也。 「及郊」至「公事」。 敬叔爲使,惠伯爲介,至滕之近郊。懿伯是惠伯叔父,敬叔於先有怨於懿伯,今至滕郊,爲有懿伯之怨,故畏難惠伯,不敢入。惠伯知其難己,遂開釋之:今既奉君命政令奉使滕國,不可以叔父私怨遂欲報讎,不行公事也。 注「郊滕」至「不入」。 正義曰:經直云「郊」,知是「滕之近郊」者,下云「不入」,謂不入國城,則郊與國城相近,故知「郊」是近郊也。知懿伯是惠伯叔父者,以下文惠伯云「不可以叔父之私」,故知懿伯是惠伯叔父也。云「敬叔有怨於懿伯,難惠伯也」者,謂敬叔殺懿伯,被懿伯家所怨,恐惠伯殺己,故難惠伯,不敢入也。然敬叔、惠伯同在君朝,又奉使滕國,相隨在路,不相畏難,入滕始難者,雖有怨讎,恆爲防備,今入滕國,是由主人,其防備之事不復在己,故難之。引《春秋傳》「敬叔不入」者,昭三年《左傳》文。引之者,以經直云「不入」,恐是惠伯不入,故引以明之。 注「政君」至「叔父」。 正義曰:案《論語》注「君之教令爲政,臣之教令爲事也」,故云「其事也,如有政」。云「敬叔於昭穆,以懿伯爲叔父」者,此後人轉寫鄭注之誤,當云「敬叔於昭穆,以惠伯爲叔父」。撿勘《世本》,敬叔是桓公七世孫,惠伯是桓公六世孫,則惠伯是敬叔之父六從兄弟,則敬叔呼惠伯爲叔父,敬叔呼懿伯爲五從祖。此注乃云「敬叔於昭穆,以懿伯爲叔父」,故知誤也。

哀公使人弔蕢尚,遇諸道,辟於路,畫宮而受弔焉。哀公,魯君也。畫宮,畫地爲宮象。曾子曰:「蕢尚不如杞梁之妻之知禮也。行弔禮於野,非。齊莊公襲莒于奪,杞梁死焉,魯襄二十三年「齊侯襲莒」是也。《春秋傳》曰:「杞殖、華還載甲夜入且于之隧。」「隧」「奪」聲相近,或爲「兌」。梁即殖也。其妻迎其柩於路而哭之哀,莊公使人弔之,對曰:『君之臣不免於罪,則將肆諸市朝,而妻妾執。肆,陳尸也,大夫以上於朝,士以下於市。執,拘也。君之臣免於罪,則有先人之敝廬在,君無所辱命。』」無所辱命,辭不受也。《春秋傳》曰:「齊侯弔諸其室。」 【疏】正義曰:此一節論蕢尚不如婦人得禮之事。 注「肆陳」至「拘也」。 正義曰:案《周禮·鄉士職》云「協日刑殺,肆之三日」,是陳尸曰肆也。云「大夫以上於朝,士以下於市」者,謂諸侯大夫、士也。故襄二十二年,楚殺令尹子南,尸諸朝三日。大夫既於朝,士則於市也。其天子臣,則有爵者皆適甸師氏,不在朝,故《周禮·掌囚職》云「凡有爵者,奉而適甸師氏,以待刑殺」,《掌戮》云「有爵者,殺之于甸師氏」是也。天子士宜在朝,與諸侯大夫同。

孺子𪏆之喪,魯哀公之少子。哀公欲設撥,撥,可撥引輴車,所謂紼。問於有若,有若曰:「其可也。君之三臣猶設之。」猶,尚也。以臣況子也。三臣,仲孫、叔孫、季孫氏。顏柳曰:「天子龍輴而椁幬,輴,殯車也,畫轅爲龍。幬,覆也。殯以椁覆棺而塗之,所謂「菆塗龍輴以椁」。諸侯輴而設幬,輴不畫龍。爲榆沈,故設撥。以水澆榆白皮之汁,有急以播地,於引輴車滑。三臣者廢輴而設撥,竊禮之不中者也,而君何學焉?」止其學非禮也。廢,去也。紼繫於輴,三臣於禮去輴,今有紼,是用輴,僭禮也。殯禮,大夫菆置西序,士掘肂見衽。 【疏】正義曰:此論諫哀公不得學僭禮之事。 「顏柳」至「學焉」。 顏柳以有若對非其實,恐哀公從之,以其正禮而言。天子之殯則以龍輴,謂畫輴車轅爲龍,載柩於上,累材作椁,而題湊其木,幬覆棺上,而後塗之。其諸侯則以輴載柩,不畫爲龍,亦累木爲椁,設木於上以幬之,不爲題湊,直橫木覆之,亦泥塗其上。以其有輴,須設榆沈,備擬牽引。爲有榆沈,故須設撥。撥謂紼也。今三臣者,依禮廢輴,不合用殯,今乃設撥用輴,是盜竊於禮,不中法式,而君何得學焉? 注「畫轅」至「以椁」。 正義曰:經直云「龍輴」,知「畫轅爲龍」者,以輴之形狀庳下而寬廣,無似龍形,唯轅與龍爲形相類,故知畫轅也。云「所謂『菆塗龍輴以椁』」者,以其上篇有其文,故此言「所謂」上篇也。輴外邊從累其木,上與椁齊,乃菆木爲題湊,爲四阿椁制而塗之。 注「輴不畫龍」。 正義曰:以上云「龍輴」,此直云「輴」,故云「不畫龍」。其木亦不題湊,故鄭注《喪大記》云「諸侯不題湊」。 注「三臣」至「見衽」。 正義曰:《喪大記》「大夫二綍二碑」,是大夫有綍,綍即紼也。又注《既夕禮》云「大夫以上始有四周,謂之輴」,是大夫有輴也。此云「三臣於禮去輴」,用輴僭禮。不同者,大夫以柩朝廟之時用輴紼,唯殯時用輁軸,不得用輴紼。此文據殯時,《大記》及《既夕禮》謂朝廟及下棺也。云「大夫菆置西序,士掘肂見衽」者,是《喪大記》文。謂菆叢其木,以鄣三面,倚於西序。肂,謂穿地爲坎,深淺見其棺蓋上小要之衽。言棺上小要之衽出於平地。

悼公之母死,母,哀公之妾。哀公爲之齊衰。有若曰:「爲妾齊衰,禮與?」譏而問之。妾之貴者,爲之緦耳。公曰:「吾得已乎哉?魯人以妻我。」言國人皆名之爲我妻。重服嬖妾,文過,非也。 【疏】正義曰:此一節論哀公爲妾著服非禮之事。 注「妾之貴者,爲之緦耳」。 正義曰:天子、諸侯絕旁期,於妾無服,唯大夫貴妾緦。以哀公爲妾著齊衰服,故舉大夫貴妾緦以對之耳。 「公曰『吾得已乎哉?魯人以妻我』」者。 公以有若之譏,遂文其過,云:吾豈得休已而不服之乎?所以不得休已者,雖是其妾,魯人以我無夫人,皆以爲我妻,故不得不服。

季子皋葬其妻,犯人之禾。季子皋,孔子弟子高柴,孟氏之邑成宰,或氏季。犯,躐也。申祥以告曰:「請庚之。」申祥,子張子。庚,償也。子皋曰:「孟氏不以是罪予,時僭侈。朋友不以是弃予,言非大故。以吾爲邑長於斯也,買道而葬,後難繼也。」恃寵虐民,非也。 【疏】正義曰:此一節論高柴非禮之事,各隨文解之。 注「季子」至「成宰」。 正義曰:案《史記·仲尼弟子傳》云:「高柴字子皋,少孔子三十歲。」鄭人也。知爲成宰者,下文云「子皋爲成宰」。云「季」者,高是其正氏,今言「季子皋」,故鄭云「或氏季」。以身處季少,故以字爲氏,而稱「季」也。猶若子游稱叔氏,仲由稱季路,皆其例也。《弟子傳》及《論語》作「子羔」,與此文「子皋」字不同者,古字通用。 「子皋」至「繼也」。 子皋見申祥請償,故拒之云:孟氏不以是犯禾之事罪責於我,以孟氏自爲奢暴之故也。朋友不以是犯禾之事離棄於我,以其小失,非大故也。斯,此也。以吾爲邑長於此成邑,乃買道而葬,清儉大過,在後世之人難可繼續也。以孟氏不罪於己,故鄭云「恃寵」,不肯償禾,故云「虐民」。

仕而未有祿者,君有饋焉曰「獻」,使焉曰「寡君」。見在臣位,與有祿同也。君有饋,有饋於君。違而君薨,弗爲服也。以其恩輕也。違,去也。 【疏】正義曰:此一節論臣之仕未得祿者與得祿之臣有同有不同之事也。故《王制》云「位定然後祿之」,是先位定而後祿也。 「君有饋焉曰『獻』」者,饋,餉也。君有饋,謂臣有物饋獻於君。既奉餉君上,故曰「獻」。 「使焉曰『寡君』」者,使焉,謂爲君使往他國。此臣若出使,則自稱己君爲「寡君」也。言臣雖仕未得祿,而有物饋君及出使他國所稱,則並與得祿者同也。嫌其或異,故明之也。 「違而君薨,弗爲服也」者,此一條則異也。「違而君薨」者,違,去也,謂三諫不從,以禮去者。若己有祿,恩重者,雖放,出仕他國,而所仕者敵,則猶反服。今此未得祿之臣,唯在朝時乃服,若放出他邦而故君薨,所仕雖敵,亦不反服也。以其本無祿,恩輕故也。

虞而立尸,有几筵,卒哭而諱,諱辟其名。生事畢而鬼事始已。謂不復饋食於下室,而鬼神祭之。已,辭也。既卒哭,宰夫執木鐸以命于宮曰:「舍故而諱新。」故,謂高祖之父,當遷者也。《易說》帝乙曰:「《易》之帝乙爲成湯,《書》之帝乙六世王。」天之錫命,疏可同名。自寢門至于庫門。百官所在。庫門,宮外門。《明堂位》曰:「庫門,天子皋門。」 【疏】正義曰:此一節論葬後當以鬼神事之禮。未葬,由生事之,故未有尸。既葬,親形已藏,故立尸以係孝子之心也。前所云「既窆而祝宿虞尸」是也。 「有几筵」者,未葬之前,殯宮雖有脯醢之奠,不立几筵。其大斂之奠雖在殯宮,但有席而已,亦無几也。此席素席,故前云「奠以素器」。其下室之內有吉几筵,今葬訖,既設虞祭,有素几筵。筵雖大斂之時已有,至於虞祭更立筵,與几相配,故云「有几筵」。故《士虞禮》云「祝免,澡葛絰帶,布席于室中,東面,右几」是也。然此虞祭而有几,謂士大夫禮,若天子、諸侯,則葬前有几,故《周禮·司几筵》云「喪事,素几」,鄭注云:「謂殯奠時。」天子既爾,諸侯南面之君,其事亦然。 「卒哭而諱」者,諱,謂神名也。古者生不相諱,卒哭之前,猶生事之,故不諱。至卒哭,乃有神諱也。 「生事畢而鬼事始已」者,并解所以虞立尸、卒哭而爲神諱義也。既虞、卒哭,則生事畢,鬼神之義方爲始也。 注「謂不」至「辭也」。 正義曰:合釋有尸、有几筵及諱也。下室,謂內寢,生時飲食有事處也。未葬,猶生事,當以脯醢奠殯,又於下室饋設黍稷。謝茲云:「下室之饋、器物、几杖如平生。」鄭君答張逸云:「未葬,以脯醢奠於殯,又於下室設黍稷,曰『饋』。下室,內寢也。至朔月、月半而殷奠,殷奠有黍稷,而下室不設也。既虞祭,遂用祭禮,下室遂無事也。」然「不復饋食於下室」,文承「卒哭」之下,卒哭之時乃不復饋食於下室。皇氏以爲虞則不復饋食於下室,於理有疑。 注「故謂」至「同名」。 正義曰:高祖之父,謂孝子高祖之父也,於死者,高祖也。卒哭猶未遷,故云「當遷」也。至小祥乃遷毀也。「《易說》帝乙曰『《易》之帝乙爲成湯』」者,鄭引《易》證六世不諱,故卒哭而舍高祖之父也。《易說》者,鄭引云《易緯》也。凡鄭云「說」者,皆緯候也。時禁緯候,故轉「緯」爲「說」也。故《鄭志》張逸問:「《禮》注曰『書說』,『書說』何書也?」答曰:「《尚書緯》也。」當爲注時,時在文網中,嫌引祕書,故諸所牽圖讖皆謂之「說」云。案《易》云「帝乙歸妹」,《易乾鑿度》說《易》之帝乙,謂是殷湯也。「《書》之帝乙六世王」者,亦《易緯》言也。《書·酒誥》有帝乙,而《乾鑿度》說云乙是殷六世王也。先儒注皆以《酒誥》帝乙,紂父。紂父至湯多世,不啻於六世也。然《史記·殷本紀》云王名乙者甚眾,上皆有配字,惟紂父稱帝乙耳。而湯名乙,其六世孫名祖乙,即是六世王也。既並爲帝,故皆得曰「帝乙」也。祖乙是湯六世孫,與湯同名,是六世得同名。云「天之錫命,疏可同名」者,此注《易緯》語也,言帝王之名,由天所錫,則世疏可同,故舉六世以爲證也。謂天所錫者,殷以生日甲乙爲名,則生日是天之命日爲名也。《白虎通》云:「殷質,以生日名子也,故殷大甲、帝乙、武丁。」 「自寢」至「庫門」。 前既執木鐸以命宮中,又出宮,從寢門至于庫門。寢門,路門。庫門,是魯之外門也,百官及宗廟所在之次。至庫門,咸使知之也。魯三門,故至庫門耳。若天子五門,則至皋門也。故鄭引《明堂位》云「庫門,天子皋門」也。若凡諸侯,則皋、應、路也。

二名不偏諱。夫子之母名徵在,言「在」不稱「徵」,言「徵」不稱「在」。稱,舉也。《雜記》曰:「妻之諱,不舉諸其側。」 【疏】正義曰:此一節論不偏諱之事。 注「稱舉」至「其側」。 正義曰:引《雜記》者,證「稱」是舉之義。

軍有憂,則素服哭於庫門之外,憂,謂爲敵所敗也。素服者,縞冠也。赴車不載櫜韔。兵不戢,示當報也。以告喪之辭言之,謂還告於國。櫜,甲衣。韔,弓衣。 【疏】正義曰:此一節論軍敗當報之事。 「赴軍不載櫜韔」者。 軍既有憂,從軍赴國之車袒露載其甲及弓,示有報敵之意,故甲則不以櫜戢之,弓則不以韔戢之,故注云「兵不戢,示當報也」。 注「以告」至「弓衣」。 正義曰:案《春秋左氏傳》禍福稱告,崩薨稱赴,今軍敗應稱告,而稱赴,故云「以告喪之辭言之」。案《詩》云「載櫜弓矢」,《春秋傳》云「右屬櫜鞬」,皆以櫜爲韜弓,此注爲「甲衣」者,以下有「韔」文,韔既是弓衣,故以櫜爲甲衣。

有焚其先人之室,則三日哭。謂火燒其宗廟。哭者,哀精神之有虧傷。故曰:「新宮火,亦三日哭。」火,人火也。新宮火,在魯成三年。 【疏】正義曰:此一節論哀先人宗廟毀傷之事。 注「火人」至「三年」。 正義曰:案宣十六年《左傳》云:「人火曰火,天火曰災。」新宮者,魯宣公廟。故成三年《公羊傳》云:「新宮者何?宣公之宮也。」

孔子過泰山側,有婦人哭於墓者而哀。夫子式而聽之,怪其哀甚。使子貢問之曰:「子之哭也,壹似重有憂者。」而曰:「然。昔者吾舅死於虎,吾夫又死焉,今吾子又死焉。」而猶乃也。夫之父曰舅。夫子曰:「何爲不去也?」曰:「無苛政。」夫子曰:「小子識之,苛政猛於虎也。」【疏】正義曰:此一節論苛政嚴於猛虎之事。 「子之哭也,壹似重有憂者」。 言子之哭也,壹似重疊有憂喪者也。壹者,決定之辭也。 「而曰然」者,而,乃也。婦人哭畢,乃答之曰「然」。然猶如是,是重疊有憂也。

魯人有周豐也者,哀公執摯請見之,下賢也。摯,禽摯也。諸侯而用禽摯,降尊就卑之義。而曰「不可」。辭君以尊見卑。士禮,先生異爵者請見之,則辭。公曰:「我其已夫!」已,止也。重強變賢。使人問焉,曰:「有虞氏未施信於民而民信之,夏后氏未施敬於民而民敬之,何施而得斯於民也?」時公與三桓始有惡,懼將不安。對曰:「墟墓之間,未施哀於民而民哀;社稷宗廟之中,未施敬於民而民敬。言民見悲哀之處則悲哀,見莊敬之處則莊敬,非必有使之者。墟,毀滅無後之地。殷人作誓而民始畔,周人作會而民始疑。會謂盟也。盟誓所以結眾以信,其後外恃眾而信不由中,則民畔、疑之。孔子曰:「其身正,不令而行;其身不正,雖令不從。」苟無禮義忠信誠慤之心以涖之,雖固結之,民其不解乎?」涖,臨。喪不慮居,謂賣舍宅以奉喪。毀不危身。謂憔悴將滅性。喪不慮居,爲無廟也。毀不危身,爲無後也。【疏】正義曰:此一節論君之臨臣民當以禮義忠信爲本之事,各依文解之。 「何施而得斯於民也」者。 「有虞氏未施信於民而民信之,夏后氏未施敬於民而民敬之」。言虞之與夏施何政教以化民,斯,此也,而得如此敬信於民也? 「對曰」至「民敬」。 周豐之意,以虞之與夏由行敬信於民,民見其敬信,民自學之,不須設言號令,故云:古昔丘墟及墳墓之間,是所悲哀之處也,人在其所,未須施設教化令民使哀,而民自哀也;社稷宗廟之中,嚴凝之處,人在其所,未須施設教化,而民自敬。言民之從君,在君身所行,不在言也。若身之不行,言亦無益。故殷人作誓,由身不自行,徒有言誓,而民始畔也;周人作會,爲身無誠信,而民始疑。苟,誠也。人君之身誠無禮義忠信誠實質慤之心以臨化之,雖以言辭誓令堅固結之,民其不解散離貳乎?言當解散離貳也。周豐此言,欲令哀公身行敬信,不當唯以言辭率下而已。 注「墟,毀滅無後之地」。 正義曰:凡舊居皆曰墟,故《左傳》有莘氏之墟,有昆吾之墟,故知「毀滅」。「無後」者,以可悲哀,故爲無後也。 注「會謂」至「疑之」。 正義曰:案昭三年《左傳》云「有事而會,不協而盟」,則盟、會別也。知此會謂盟者,以云「而民始疑」,《司盟》云「邦國有疑則盟詛之」,故以會爲盟也。案《尚書》夏啓作《甘誓》,此言「殷人作誓」;《左傳》云「夏啓有塗山之會」,又「禹會塗山」,此云「周人作會」者,此據身無誠信,徒作盟誓,民因誓因盟而始離畔,非謂殷人始作誓、周人始作會。若夏啓作《甘誓》,禹會塗山,皆身有誠信,於事善也。《穀梁傳》云「告誓不及五帝,盟詛不及三王」者,五帝三王身行德義,不專用誥誓盟詛,故云「不及」,與此不同。云「信不由中,則民畔、疑之」者,隱三年《左傳》云:「信不由中,質無益也。」紂爲苛政而作誓命,民乃畔之,亦是畔、疑之事也。

延陵季子適齊,於其反也,其長子死,葬於嬴、博之間。季子名札,魯昭二十七年「吳公子札聘於上國」是也。季子讓國,居延陵,因號焉。《春秋傳》謂延陵,延州來。嬴、博,齊地,今泰山縣是也。孔子曰:「延陵季子,吳之習於禮者也。」往而觀其葬焉。往弔之。其坎深不至於泉,以生恕死。其斂以時服,以時行之服,不改制節。既葬而封,廣輪揜坎,其高可隱也。亦節也。輪,從也。隱,據也。封可手據,謂高四尺所。既封,左袒,右還其封,且號者三,曰:「骨肉歸復于土,命也。若魂氣則無不之也,無不之也!」還,圍也。號哭且言也。命猶性也。而遂行。行,去也。孔子曰:「延陵季子之於禮也,其合矣乎!」【疏】正義曰:此一節論仲尼云季子得禮之事,各依文解之。 注「季子」至「是也」。 正義曰:知「季子名札」者,案襄二十九年「吳公子札來聘」,是名札也。又案襄二十九年,季札來聘于魯,遂往聘齊、衛及晉。知非此時子死,而云昭二十七年聘上國者,此云孔子聞之、往而觀其葬焉,若襄二十九年,孔子纔年九歲,焉得觀其葬而善之?故爲昭二十七年也。云「讓國,居延陵」者,《春秋》襄二十九年吳公子札來聘,《公羊》云:「吳無君、無大夫,此何以有君、有大夫?賢季子也。何賢乎季子?讓國也。謁也、餘祭也、夷昧也,與季子同母者四。季子弱而才,兄弟皆愛之,同欲立之以爲君,兄弟迭爲君而致國乎季子,皆曰『諾』。故諸爲君者皆輕死爲勇,飲食必祝曰:『天苟有吳國,尚速有悔於予身。』及闔廬使專諸刺僚,而致國乎季子,季子不受,去之延陵,終身不入吳國。」此即季子本封延陵,後讓國又居之,鄭舉後事言耳。延陵一名延州來,故《左傳》云「延州來季子聘於上國」,所以鄭又引以會之,云「《春秋傳》謂延陵,延州來」,即此經延陵即《左傳》延州來,明是一也。 注「以生恕死」。 正義曰:言坎以深不至泉,以生時不欲近泉,故死亦不至於泉,以生時之意以恕於死者。 注「亦節」至「尺所」。 正義曰:以上斂以行時之服,不更制造,是其節也。今封墳廣輪揜坎,其高可隱,又是有其節制,故云「亦節也」。云「謂高四尺所」者,言墳之高可四尺之所,以人長八尺,低而據之半,爲四尺,且約上「墳崇四尺」,故云「四尺所」。「所」是不定之辭。 「既封」至「之也」。 既封墳已竟,季子乃左袒其衣。案鄭注《覲禮》云:「凡以禮事者左袒。」若請罪待刑則右袒,故《覲禮》云「乃右肉袒于庿門之東」。在喪亦是禮事,故《喪禮》直云袒,不云左右。今季子長子之喪而左袒者,季子達死生之命,云骨肉歸復于土,不須哀戚,以自寬慰,故從吉禮也。左袒訖,乃右而圍遶其封,兼且號哭而遶墳三帀也。號哭且言曰:骨肉歸復于土,此是命也。命,性也。言自然之性當歸復于土。言「歸復」者,言人之骨肉由食土物而生,今還入土,故云「歸復」。若神魂之氣,則遊於地上,故云則無不之適也。言無所不之適,上或適於天,旁適四方,不可更反。再言之者,愍傷離訣之意。

邾婁考公之喪,考公,隱公益之曾孫。「考」或爲「定」。徐君使容居來弔、含,弔且含。曰:「寡君使容居坐含,進侯玉。」其使容居以含。欲親含,非也。含不使賤者,君行則親含,大夫歸含耳。言「侯玉」者,時徐僭稱王,自比天子。有司曰:「諸侯之來辱敝邑者,易則易,于則于,易、于雜者,未之有也。」易謂臣禮,于謂君禮。雜者,容居以臣欲行君禮。徐自比天子,使大夫敵諸侯,有司拒之。容居對曰:「容居聞之,事君不敢忘其君,亦不敢遺其祖。昔我先君駒王西討,濟於河,無所不用斯言也。容居,魯人也,不敢忘其祖。」言我祖與今君於諸侯初如是,不聞義則服。駒王,徐先君僭號。容居,其子孫也。濟,渡也,言西討渡於河,廣大其國。魯,魯鈍也。言魯鈍者,欲自明不妄。 【疏】正義曰:此一節論徐之僭禮之事。 邾婁考公之喪,徐君使大夫容居來弔且含,容居致其君命云:寡君使容居親坐行含,進侯玉於邾君。此是使致之辭也。 「其使容居以含」者,此是記人錄語,云其使容居奉玉以行含禮。邾人有司乃拒之,曰:諸侯之來屈辱臨於敝邑者,若是臣來,其禮簡易者,則行臣之簡易之禮。于,謂廣大。若君來,其禮廣大者,則行君之廣大之禮。易、于雜者,謂應簡易而爲廣大,實是臣而行君禮,是君、臣雜亂者。未之有也,謂由來未有此禮。容居乃對邾之有司云容居聞之,謂聞於舊日之言。云臣之事君,奉命出使,不敢忘其君之言;子孫事祖,當光揚先祖,亦不敢遺棄其先祖,言即不遺先祖之事也。 「昔我先君駒王西討,濟於河」,言國土廣大。 「無所不用斯言也」者,所謂處所。斯,此也。謂我從先君駒王以來,於諸侯無一處不用此稱王之言也,言我對諸侯恆稱王也。容居恐邾人謂其虛誕,故云:魯鈍之人,不解虛詐,唯知不敢忘其先祖。容居云此者,先祖實有此事,不虛也。上云「不敢忘其君」「不敢遺其祖」,下直云「不敢遺其祖」者,祖是久遠,猶尚不遺忘,君見存,是不忘可悉,故不言也。其言先祖,即是不忘君。 注「君行」至「天子」。 正義曰:知「君行則親含」者,上云「曹桓公卒于會,諸侯請含」是也。言「大夫歸含」者,《上雜記》諸侯之喪,君使人弔、含、贈、襚是也。云「言『侯玉』」者,徐自比於天子,以邾君爲己之諸侯,言進侯氏以玉,故云「進侯玉」。案《春秋·昭三十年》吳滅徐,此云「徐僭稱王」者,滅而復興,至春秋之後僭號,強大稱王,猶楚滅陳、蔡,後更興。 注「易謂」至「拒之」。 正義曰:易是簡易,故爲臣禮。易既爲臣禮,以對於于,故知于爲君禮也。君禮謂之「于」者,于音近迂,迂是廣大之義,故《論語》云「子之迂也」,與此同也。「徐自比天子,使大夫敵諸侯」者,若諸侯使大夫親含諸侯則不可,若天子使大夫,敵諸侯,則得親含。徐欲自比天子,故有司拒之。 注「言我」至「不妄」。 正義曰:言我之先祖駒王與今日徐君稱謂於諸侯,自初以來如是稱王,非始今日。云「容居,其子孫也」者,以經云「不敢遺其祖」,即云「我先君駒王」,故知容居是駒王子孫。云「自明不妄」者,我若是曉利之人,或妄稱先祖之善,自言魯鈍,似若無識,知言語朴實,故言「欲自明不妄」。凡實行含禮,未斂之前,以玉實口,士則主人親含,大夫以上即使人含。若既斂已後至殯葬,其有含者,親自致璧於柩及殯上者,謂之親含。若但致命,以璧授主人,主人受之,謂之不親含。

子思之母死於衛,嫁母也。姓庶氏。赴於子思,子思哭於廟。門人至,曰:「庶氏之母死,何爲哭於孔氏之廟乎?」門人,弟子也。嫁母與廟絕族。子思曰:「吾過矣,吾過矣!」遂哭於他室。

天子崩,三日,祝先服;祝佐含斂,先病。五日,官長服;官長,大夫、士。七日,國中男女服;庶人。三月,天下服。諸侯之大夫。虞人致百祀之木可以爲棺椁者,斬之。虞人,掌山澤之官。百祀,畿內百縣之祀也。以爲棺椁,作棺椁也。斬,伐也。不至者,廢其祀,刎其人。【疏】正義曰:此一節論天子崩,尊卑服杖及葬備椁材之事。「天子崩,三日,祝先服」者,祝,大祝、商祝也。服,服杖也,是喪服之數,故呼杖爲服。祝佐含斂,先病,故先杖也。然云祝服,故子亦三日而杖也。 「五日,官長服」者,大夫、士也,亦服杖也。病在祝後,故五日也。 「七日,國中男女服」者,謂畿內民及庶人在官者。服,謂齊衰,三月而除之。必待七日者,天子七日而殯,殯後嗣王成服,故民得成服也。 「三月,天下服」者,謂諸侯之大夫爲王繐衰,既葬而除之也。近者亦不待三月,今據遠者爲言耳。然四條皆云「服」,何以知其或杖服、或衰服?案《喪大記》云:「君之喪,三日,子、夫人杖;五日,既殯,授大夫、世婦杖。」又《喪服四制》云:「三日,授子杖;五日,授大夫杖;七日,授士杖。」案如《大記》及《四制》,則知今云三日、五日,是服杖明矣;其七日及三月者,唯服而已,無杖。《四制》云「七日,授士杖」,此云五日士杖者,士若有地德深者則五日,若無地德薄則七日。崔氏云:「此據朝廷之士,《四制》是邑宰之士也。」 「虞人致百祀之木可以爲棺椁者,斬之」,謂王殯後事也。虞人者,主山澤之官也。百祀者,王畿內諸臣采地之祀也。言百者,舉其全數也。既殯,旬而布材,故虞人斬百祀之木可以爲周棺之椁者,送之也。必取祀木者,賀瑒云:「君者,德著幽顯。若存,則人神均其慶;沒,則靈祇等其衰傷也。」

齊大饑,黔敖爲食於路,以待餓者而食之。有餓者蒙袂輯屨,貿貿然來。蒙袂,不欲見人也。輯,斂也。斂屨,力憊不能屨也。貿貿,目不明之貌。黔敖左奉食,右執飲,曰:「嗟,來食!」揚其目而視之,曰:「予唯不食嗟來之食,以至於斯也。」「嗟,來食」,雖閔而呼之,非敬辭。從而謝焉,終不食而死。從猶就也。曾子聞之,曰:「微與!其嗟也可去,其謝也可食。」微猶無也。無與,止其狂狷之辭。 【疏】正義曰:此一節論饑者狂狷之事。 黔敖既見餓者而來,乃左奉其飯,右執其飲,見其餓者困,咨嗟愍之,故曰:嗟乎,來食!餓者聞其嗟己,無敬己之心,於是發怒,揚舉其目而視之,曰:予唯不食嗟來無禮之食,以至於斯。斯,此也,以至於此病困。怒而遂去。黔敖從逐其後,辭謝焉。餓者終不食而死。曾子聞之,曰「微與」者,微,無也;與,語助。言餓者無得如是與?初時無禮之嗟也,可怒之而去;其終有禮之謝也,可反迴而食。曾子嫌其狂狷,故爲此辭。狂者進取一㮣之善,仰法夷齊耿介;狷者直申己意,不從無禮之爲,而餓者有此二性,故止之。

邾婁定公之時,有弒其父者。定公,貜且也,魯文十四年即位。有司以告,公瞿然失席,曰:「是寡人之罪也。」民之無禮,教之罪。曰:「寡人嘗學斷斯獄矣。臣弒君,凡在官者,殺無赦;子弒父,凡在宮者,殺無赦。言諸臣子孫無尊卑皆得殺之,其罪無赦。殺其人,壞其室,洿其宮而豬焉。明其大逆,不欲人復處之。豬,都也。南方謂都爲豬。蓋君踰月而后舉爵。」自貶損。 【疏】正義曰:此一節論誅弒父之事。 「曰寡」至「無赦」。 定公既見有司告以人弒其父,乃言曰:寡人嘗試學斷此弒父之獄矣。臣之弒君,凡在官之人,無問貴賤,皆得殺此弒君之人,無得縱赦之也。子之弒父,凡在宮者,無問尊卑,皆得殺此弒父之人,不得縱赦之。此「在宮」字,諸本或爲「在官」,恐與上「在官」相涉而誤也。 注「言諸」至「無赦」。 正義曰:言「諸臣」,解在官者;言「子孫」,解在宮者。言此等之人,若見弒君、弒父之人,無問尊卑,皆得殺之,謂理合得殺。若力所不能,亦不責也,故《春秋》崔杼弒莊公,而晏子不討崔杼,而不責晏子。若力能討而不討,則責之,《春秋》董狐書趙盾云「子爲正卿,亡不出竟,反不討賊」,書以「弒君」是也。鄭此云「子孫無問尊卑皆得殺之」,則似父之弒祖,子得殺父。然子之於父,天性也,父雖不孝於祖,子不可不孝於父。今云「子」者,因「孫」而連言之,或容兄弟之子耳。除子以外,皆得殺其弒父之人。《異義》:「衛輙拒父,《公羊》以爲『孝子不以父命辭王父之命』,許拒其父。《左氏》以爲子而拒父,悖德逆倫,大惡也。」鄭駮《異義》云:「以父子私恩言之,則傷仁恩。」則鄭意以《公羊》所云,公義也;《左氏》所云,是私恩也。故知今子之報殺其父,是傷仁恩也。若妻,則得殺其弒父之夫,故《異義》云:「妻甲,夫乙歐母,甲見乙歐母而殺乙,《公羊》說甲爲姑討夫,猶武王爲天誅紂。」鄭駮之云:「乙雖不孝,但歐之耳,殺之太甚。凡在宮者未得殺之,殺之者,士官也。」知鄭此言歐母,妻不得殺之;若其殺母,妻得殺之。 注「豬都」至「爲豬」。 正義曰:案孔注《尚書》云:「都,謂所聚也。」此經云「洿其宮而豬焉」,謂掘洿其宮,使水之聚積焉,故云「豬,都也」。鄭恐豬不得爲都,故引南方之人謂都爲豬,則「彭蠡既豬」,豬是水聚之名也。

晉獻文子成室,晉大夫發焉。文子,趙武也。作室成,晉君獻之,謂賀也。諸大夫亦發禮以往。張老曰:「美哉,輪焉!美哉,奐焉!心譏其奢也。輪,輪囷,言高大。奐,言眾多。歌於斯,哭於斯,聚國族於斯。」祭祀、死喪、燕會於此,足矣。言此者,欲防其後復爲。文子曰:「武也得歌於斯、哭於斯、聚國族於斯,是全要領以從先大夫於九京也。」北面再拜稽首。全要領者,免於刑誅也。晉卿大夫之墓地在九原。「京」蓋字之誤,當爲「原」。君子謂之善頌、善禱。善頌,謂張老之言。善禱,謂文子之言。禱,求也。仲尼之畜狗死,畜,利馴守。使子貢埋之,曰:「吾聞之也,敝帷不弃,爲埋馬也;敝蓋不弃,爲埋狗也。丘也貧,無蓋。於其封也,亦予之席,毋使其首陷焉。」「封」當爲「窆」。陷,謂沒於土。路馬死,埋之以帷。路馬,君所乘者。其他狗馬不能以帷蓋。 【疏】正義曰:此一節論文子成室相禱頌之事,各隨文解之。 「晉獻文子成室」者,獻,謂慶賀也。文子,晉卿趙武也。成室,謂文子作宮室成也。文子宮室成,晉君往賀也。 「晉大夫發焉」者,發禮也。晉君既賀,則朝廷大夫並發禮,同從君往賀之。「張老曰『美哉,輪焉』」者,張老亦往慶之,一大夫也。心譏文子宮室飾麗,故佯而美之也。輪,謂輪囷高大也。《春秋外傳》曰「趙文子爲室,斵其椽而礱之,張老諫之」是也。 「美哉,奐焉」者,奐,謂其室奐爛眾多也。既高又多文飾,故重美之。王云:「奐,言其文章之貌也。」 「歌於斯」者,歌,謂祭祀時奏樂也。斯,此也。張老前美其飾麗,後又防更造也,言此室可以祭祀、歌樂也。然大夫祭無樂,而春秋時或有之也。 「哭於斯」者,又言此室亦足居喪哭泣位也。 「聚國族於斯」者,又言此室可以燕聚國賓及會宗族也。終始永足,切勿復更造作。 「文子曰『武也得歌於斯、哭於斯、聚國族於斯』」者,武,文子名也。文子覺譏,故稱名自陳。將自陳,數前譏,具領述張老之言也。 「是全要領以從先大夫於九京也」者,領,頸也。古者罪重要斬,罪輕頸刑也。先大夫,謂文子父、祖,以其世爲大夫,故稱父、祖爲「先大夫」也。九原,文子家世舊葬地也。文子述張老語竟,故說此自陳也,言若得保此宅以歌、哭,終於餘年,不被罪討,是完全要領,壽終而卒,以從先大夫葬於九原也。 「北面再拜稽首」者,辭畢乃稽首,謝過受諫也。北面者,在堂禮也,故《鄉飲酒禮》賓主皆北面拜。 「君子謂之善頌、善禱」者,君子者,知禮之人也,見張老與文子皆能中禮,故善之也。頌者,美盛德之形容。禱者,求福以自輔也。張老因美而譏之,故爲善頌;文子聞過即服而拜,故爲善禱也。 注「晉卿」至「爲原」。 正義曰:案《墓大夫》云「令國民族葬」,注云:「族葬,各從其親。」是卿大夫墓地得同在一處。知「『京』當爲『原』」者,案《韓詩外傳》云「晉趙武與叔向觀於九原」,又《爾雅》云「絕高爲京,廣平曰原」,京非葬之處,原是墳墓之所,故爲原也。

季孫之母死,哀公弔焉。曾子與子貢弔焉,閽人爲君在,弗內也。閽人,守門者。曾子與子貢入於其廄而脩容焉。更莊飾。子貢先入,閽人曰:「鄉者已告矣。」既不敢止,以言下之。曾子後入,閽人辟之。見兩賢相隨,彌益恭也。涉內霤,卿大夫皆辟位,公降一等而揖之。禮之。君子言之曰:「盡飾之道,斯其行者遠矣。」【疏】正義曰:此一節論君子加服人乃敬之事。 「卿大」至「遠矣」。 二子既入,涉至內霤,卿與大夫皆逡巡辟位,公於堂上降階一等,揖而禮之。於時,君子以二子盛飾備禮,遂美之云:凡人盡其容飾則被崇禮,其盡飾道理,斯,此,此其施行可久遠矣。所以可久遠者,以二子初時不具衣服,則閽人拒之,二子退而脩容,閽人雖是愚鄙,猶知敬畏,明其不愚之人則畏敬可知。是其盡飾之道,行之可長遠矣。案《喪大記》「君臨大夫之喪,君即位于序端,卿大夫即位于堂廉楹西,北面,東上」,是辟位者,蓋少西,逡巡而東面,不當北面之位。然君在,大夫得私爲二子辟位者,卿大夫等見公將降,故先辟位。或可此公始入升堂之後,卿大夫猶庭中北面,辟位者,謂辟中庭之位,少近東耳。又弔有常服,而得特爲盡飾者,謂更服新衣也。

陽門之介夫死,陽門,宋國門名。介夫,甲衛士。司城子罕入而哭之哀。宋以武公諱司空爲司城。子罕,戴公子樂甫術之後樂喜也。晉人之覘宋者,反報於晉侯曰:「陽門之介夫死,而子罕哭之哀,而民說,殆不可伐也。」覘,闚視也。孔子聞之,曰:「善哉,覘國乎!善其知微。《詩》云:『凡民有喪,扶服救之。』救猶助也。雖微晉而已,天下其孰能當之?」微猶非也。 【疏】正義曰:此一節論善覘國之事,各依文解之。 注「宋以」至「喜也」。 正義曰:「宋以武公諱司空」者,桓六年《左傳》申繻之辭也。知有司城者,以春秋之時唯宋有司城無司空。又《冬官考工記》「匠人營國」,是司空主營城郭,故知廢司空爲司城。服虔、杜預注傳皆以爲然。云「子罕,戴公子樂甫術之後」者,案《世本》:「戴公生樂甫術,術生石甫願繹,繹生夷甫傾,傾生東鄉克,克生西鄉士曹,曹生子罕喜。」是子罕爲術之五世孫也。 「殆不可伐也」。 言介夫,匹庶之賤人,而子罕是國之卿相,以貴哭賤,感動民心,皆喜說,與上共同生死。若有人伐,民必致死,故云「殆不可伐也」。殆,近也。不能正執,故云「殆不可伐」,爲疑辭也。 「詩云」至「當之」。 引《詩·邶·谷風》之篇也。時有愛其新昏,棄其舊室,舊室恨之:我初來之時,爲女盡力。所以盡力者,以凡人家死喪,鄰里尚扶服盡力往救助之,況我於女夫家,而何得不盡力?今此引《詩》斷章云「凡民有喪」,則陽門之介夫死是也;在上扶服而救助之,則子罕哭之哀是也。 「雖微晉而已」者,微,非也。言晉之強盛,猶不能當宋。雖非晉之強,天下更有強於晉者,誰能當之?言縱有強者,不能當宋。「而已」是助句語也。

魯莊公之喪,既葬,而絰不入庫門。時子般弒,慶父作亂,閔公不敢居喪,葬已,吉服而反,正君臣,欲以防遏之,微弱之至。士大夫既卒哭,麻不入。麻猶絰也。羣臣畢虞、卒哭,亦除喪也。閔公既吉服,不與虞、卒哭。 【疏】正義曰:此一節論禮變所由也。莊公,閔公父也。絰,葛絰也,諸侯弁絰葛而葬也。魯之庫門,天子之皋門也。莊公以三十二年薨,大子般立。十月己未,共仲使圉人犖賊子般於黨氏,立閔公,慶父作亂。閔公時年八歲,不敢居喪三年,故葬竟除凶服於外,吉服反,以正君臣,故「絰不入庫門」也。所以至庫門而去絰。 注「時子」至「而反」。 正義曰:案《春秋左氏傳》「慶父使圉人犖賊子般於黨氏」,是「子般弒,慶父作亂」之事也。云「閔公不敢居喪」者,閔公是莊公之子,夫人哀姜之娣叔姜所生。以葬畢即除服,故云「不敢居喪」。經云「絰不入」者,謂葛絰,故前文云「天子、諸侯葛絰帶而葬」。所以云「不入庫門」者,以魯有三門,庫、雉、路,庫門最在外,以從外來,故絰不入庫門。絰既不入,衰不入可知也。 注「麻猶」至「卒哭」。 正義曰:經云「大夫既卒哭,麻不入」,上云「絰不入」,故云「麻猶絰也」。其實上是君身,絰用葛;士大夫是臣,故絰用麻也。云「羣臣畢虞、卒哭,亦除喪也」者,亦閔公也。閔公葬而除喪,今羣臣卒哭乃除喪者,以閔公既葬,須即位正君臣,故既葬而除;羣臣須行虞、卒哭之際,故卒哭乃除之。云「閔公既吉服,不與虞、卒哭」者,按《論語》云「羔裘玄冠不以弔」,虞、卒哭並是凶事,閔公既服吉服,故不與也。此云「麻不入」者,承上「庫門」,亦謂不入庫門也,謂卒哭已後,麻不復入。按《喪服》注「卿大夫既虞,士卒哭而受服」,則既虞服葛,此卒哭之麻不入者,皇氏云:「時禍亂迫蹙,君既服吉服,故士大夫既虞不復受服,至卒哭揔除。」

孔子之故人曰原壤,其母死,夫子助之沐椁。沐,治也。原壤登木曰:「久矣,予之不託於音也!」木,椁材也。託,寄也,謂叩木以作音。歌曰:「貍首之斑然,執女手之卷然。」說人辭也。夫子爲弗聞也者而過之。佯不知。從者曰:「子未可以已乎?」已猶止也。夫子曰:「丘聞之,親者毋失其爲親也,故者毋失其爲故也。」【疏】正義曰:此一節論孔子無大故不遺故舊之事。 原壤登椁材而言曰:「久矣,予之不託於音也!」託,寄也。謂我遭喪母以來,日月久矣。我不得託寄此木以爲音聲。於是乎叩木作音,口爲歌。曰「貍首之斑然」者,言斵椁材,文采似貍之首。 「執女手之卷然」者,孔子手執斤斧,如女子之手,卷卷然而柔弱。以此歡說仲尼,故注云「說人辭也」。然在喪而歌,非禮之甚,夫子爲若不聞也者而過去之。從者見其無禮,謂夫子曰:彼既無禮,子未可休已乎?言應可休已,不須爲治椁也。夫子對從者曰:朋友無大故不相遺棄。丘聞之,與我骨肉親者,雖有非禮,無失其爲親之道,尚得與之和睦;故舊者,雖有非禮,無失其爲故之道,尚得往來。原壤有非禮,既是故舊,身無殺父害君之故,何以絕之?案《論語》云「主忠信,無友不如己者」,《左傳》吳季札譏叔孫穆子「好善而不能擇人」。原壤母死,登木而歌,夫子聖人,與之爲友者,《論語》云「無友不如己者」,謂方始爲交遊,須擇賢友;《左傳》云「好善而不能擇人」者,謂不善之人不可委之以政。今原壤是夫子故舊,爲日已久,或平生舊交,或親屬恩好,苟無大惡,不可輙離。故《論語》云「故舊無大故則不相遺棄」,彼注云:「大故,謂惡逆之事。」殺父害君乃爲大故,雖登木之歌,未至於此。且夫子聖人,誨人不倦,宰我請喪親一期,終助陳桓之亂,互鄉童子,許其來進之情,故志在攜獎,不簡善惡,原壤爲舊,何足怪也?而皇氏云:「原壤是上聖之人,或云是方外之士,離文棄本,不拘禮節,妄爲流宕。」非但敗於名教,亦是誤於學者,義不可用。其云原壤中庸下愚,義實得矣。

趙文子與叔譽觀乎九原。叔譽,叔向也,晉羊舌大夫之孫,名肸。文子曰:「死者如可作也,吾誰與歸?」作,起也。叔譽曰:「其陽處父乎?」陽處父,襄公之大傅。文子曰:「行并植於晉國,不沒其身,其知不足稱也。」并猶專也。謂剛而專己,爲狐射姑所殺。沒,終也。「植」或爲「特」。「其舅犯乎?」文子曰:「見利不顧其君,其仁不足稱也。謂久與文公辟難,至將反國,無安君之心,及河授璧,詐請亡,要君以利,是。我則隨武子乎?利其君,不忘其身;謀其身,不遺其友。」武子,士會也,食邑於隨、范,字季。晉人謂文子知人。見其所善於前,則知其來所舉。文子其中退然如不勝衣,中,身也。退,柔和貌。《鄉射記》曰:「弓二寸以爲侯中。」「退」或爲「妥」。其言吶吶然如不出諸其口。吶吶,舒小貌。所舉於晉國,管庫之士七十有餘家。管庫之士,府史以下,官長所置也。舉之於君,以爲大夫、士也。管,鍵也。庫,物所藏。生不交利,廉也。死不屬其子焉。絜也。 【疏】正義曰:此一節論趙文子知人之事,各依文解之。 注「叔譽」至「名肸」。 正義曰:知叔譽是叔向者,案《韓詩外傳》云:「趙文子與叔向觀於九原。」故知叔譽是叔向也。云「晉羊舌大夫之孫,名肸」者,案《左氏》,羊舌是邑名,晉大夫公族爲羊舌大夫也,故閔二年《左傳》云:「羊舌大夫爲尉。」羊舌大夫生羊舌職,職生叔向,是「羊舌大夫之孫」也。又昭三年《左傳》叔向與齊晏子語云「肸又無子」,是「名肸」。 「死者如可作也,吾誰與歸」者。 文子云:此處先世大夫死者既眾,假令生而可作起,吾於眾大夫之內,而誰最賢,可以與歸? 「文子」至「稱也」。 并猶專也,植謂剛也。文子曰言,處父唯行專權,剛強於晉國,自招殺害,不得以理終沒其身。是不能防身遠害,以其無知故也,故云「其知不足稱也」。 注「并猶」至「爲特」。 正義曰:并者,謂并他事以爲己有,是專權之事,故云「并猶專也」。云「植,謂剛而專己」者,剛,經中「植」也。文五年,甯嬴從陽處父,及溫而還,其妻問之,嬴曰「夫子剛」。又文六年,晉蒐于夷,使狐射姑將中軍,趙盾佐之。陽處父至自溫,改蒐于董,易中軍,以趙盾爲將,狐射姑郤爲佐。狐射姑恨之,使續鞫居殺陽處父,故傳云「賈季怨陽子之易其班也」。賈季即狐射姑也,賈是采邑,季則其字也。 「見利」至「稱也」。 文子云:舅犯見君反國,恐不與己利祿,遂不顧其君,詐欲奔去,唯求財利,無心念君,無仁愛之心,其仁不足稱也。 注「謂久」至「利是」。 正義曰:案《左傳》,僖五年辟驪姬之難,至僖二十四年反國,是久與文公辟難也。又案僖二十四年《左傳》云:「及河,子犯以璧授公子曰:『臣負羈紲,從君巡於天下,臣之罪甚多矣,臣猶知之,而況君乎?請由此亡。』公子曰:『所反國不與舅氏同心者,有如白水。』」是要君求利之事也。 「利其」至「其友」。 文子稱隨武子之德。凡人利君者,多性行偏特,不顧其身。今武子既能利君,又能不忘其身。利其君者,謂進思盡忠;不忘其身者,保全父母。「謀其身,不遺其友」者,凡人謀身,多獨善於己,遺棄故舊。今武子既能謀身,又能不遺其朋友。此二句言武子德行弘廣,外內周備。故襄二十七年《左傳》論范武子之德云:「文子之家事治,言於晉國,無隱情。」無隱情,則利君也;家事治,則不忘其身。處父、舅犯,其事顯於《春秋》,故鄭具言之;隨武子之事,《春秋》文無指的,故鄭亦不言也。文七年,士會與先蔑俱迎公子雍,在秦三年,不見先蔑。及士會還晉,遂不見先蔑而歸。是遺其友,而云「不遺」者,彼謂共先蔑俱迎公子雍,懼其同罪,禍及於己,故不見之,非是無故相遺也。 「文子」至「其口」。 作記者美文子知人。既美隨士會於前,知其所舉還如隨會之比,此論文子之貌。文子身形退然柔和,似不勝其衣,言形貌之卑退也。其發言舒小,似吶吶然,如不出於口,謂言語卑下也。 注「鄉射」至「侯中」。 正義曰:引之者,證「中」爲身也。故《儀禮·鄉射記》曰「鄉侯五十弓」,弓長六尺,謂鄉射去射處五十步,一步料二寸以爲侯中,則侯中方一丈。中謂身也。 注「舉之」至「鍵也」。 正義曰:知爲大夫、士者,以經稱「家」,「家」是大夫、士之揔號。案《月令》注「管籥,搏鍵器」,鍵謂鏁之入內者,俗謂之鏁須;管謂夾取鍵,今謂之鑰匙。則是管、鍵爲別物,而云「管,鍵」者,對則細別,散則大同,爲鍵而有,故云「管,鍵」。 「生不交利」者,謂文子生存之日不交涉於利,是謂不與利交涉也。 「死不屬其子焉」者,謂臨死時不私屬其子於君及朝廷也。案《禮記》,文子成室,被張老所譏,樂奏《肆夏》從文子始,《禮記》顯其奢僭者,晉爲霸主,揔領諸侯,武爲晉相,光顯威德,此乃事勢須然,無廢德行之善。且仲尼之門尚有柴愚、參魯,管仲相齊亦有三歸、反坫,亦何怪也?

叔仲皮學子柳。叔仲皮,魯叔孫氏之族。學,教也。子柳,仲皮之子。叔仲皮死,其妻魯人也,衣衰而繆絰。「衣」當爲「齊」,壞字也。繆,讀爲「不樛垂」之樛。士妻爲舅姑之服也。言雖魯鈍,其於禮勝學。叔仲衍以告,告子柳,言此非也。衍,蓋皮之弟。「衍」或爲「皮」。請繐衰而環絰,繐衰,小功之縷而四升半之衰。環絰,弔服之絰。時婦人好輕細,而多服此者。衍既不知禮之本,子柳亦以爲然,而請於衍,使其妻爲舅服之。曰:「昔者吾喪姑姊妹亦如斯,末吾禁也。」衍答子柳也。姑姊妹在室,齊衰,與婦爲舅姑同。末,無也。言無禁我,欲其言行。退,使其妻繐衰而環絰。婦以諸侯之大夫爲天子之衰、弔服之絰服其舅,非。 【疏】正義曰:此一節論子柳失禮之事。 叔仲,氏也,皮是名。言叔仲皮教訓其子,子柳雖受父教,猶不知禮。在後叔仲皮死,「其妻魯人也」,其子柳之妻是魯鈍婦人,雖曰魯鈍,猶知爲舅姑而身著齊衰,而首服繆絰也,謂絞麻爲絰。 「叔仲衍以告」者,衍是皮之弟、子柳之叔。既見當時婦人好尚輕細,見子柳之妻身著齊衰,以告子柳:汝妻何以著非禮之服?子柳見時皆爾,亦以爲然,以妻非禮,遂請於衍,欲令其妻身著繐衰,首服環絰。衍答子柳云:「昔者吾喪姑姊妹亦如斯。」斯,此也,謂如此繐衰環絰。 「末吾禁也」者,末,無也。我著繐衰環絰,無人於吾而相禁者,既無禁,明其得著繐衰。衍告子柳如此。子柳得衍言,乃退,使其妻著繐衰而環絰。 注「叔仲」至「之族」。 正義曰:知者,案《世本》「桓公生僖叔牙,叔牙生武仲休,休生惠伯彭,彭生皮,爲叔仲氏」,故云「叔孫氏之族」。 注「衣當」至「勝學」。 正義曰:《喪服》婦爲舅姑齊衰,無衣衰之文,故知「衣」是「齊」字,但「齊」字壞滅而有「衣」在。云「繆讀爲『不樛垂』之樛」者,讀從《喪服傳》「不樛垂」之樛。樛,謂兩股相交也,五服之絰皆然,唯弔服環絰不樛耳。云「士妻爲舅姑之服也」者,以子柳以叔仲爲氏,則非庶人也。又《春秋》叔仲皮等經傳無文,則非卿大夫也,故以爲士妻。其實大夫妻爲舅姑亦齊衰。 注「衍蓋皮之弟」。 正義曰:知者,以叔仲衍、叔仲皮皆以單字爲名,故疑是兄弟也。又子柳請衍,則衍尊於子柳,是子柳叔也。 「繐衰」至「服之」。 正義曰:知「繐衰,小功之縷而四升半」者,約《喪服傳》文。云「環絰,弔服之絰」者,約《周禮·司服》首服弁絰,鄭注云:「弁絰者,如爵弁而素,加環絰。」又鄭注《雜記》云:「環絰者,一股,所謂纏絰也。」纏而不樛,是環絰不樛也。云「時婦人好輕細,而多服此」者,若時人不服此服,則衍與子柳應知繐衰爲非。今子柳既受學於父,不肯粥庶弟之母,非是下愚,而不知其非禮,明當時皆著輕細故也。 注「婦以」至「舅非」。 正義曰:「以諸侯之大夫爲天子之衰」,據《喪服》,謂繐衰也。云「弔服之絰」者,謂環絰。既以此服服舅,故云非也。

成人有其兄死而不爲衰者,聞子皋將爲成宰,遂爲衰。成人曰:「蠶則績而蟹有匡,范則冠而蟬有緌,兄則死而子皋爲之衰。」蚩兄死者,言其衰之不爲兄死,如蟹有匡、蟬有緌,不爲蠶之績、范之冠也。范,蜂也。蟬,蜩也。緌謂蜩喙,長在腹下。 【疏】正義曰:此一節論成人無禮之事。成,孟氏所食采地也,即前犯禾之邑也。此邑中民有兄死而弟不爲兄制服者也。 「聞子皋將爲成宰,遂爲衰」者,此不服兄者,聞孔子弟子子皋,其性至孝,來爲成之宰,必當冶前不孝之人,恐罪及己,故懼之,遂制衰服也。 「成人曰『蠶則績而蟹有匡』」者,成人,謂成邑中識禮之人也。譏笑不服兄衰,仍爲設二譬也。蠶則績絲作繭。「蟹有匡」者,蟹背殼似匡,仍謂蟹背作匡。 「范則冠而蟬有緌」者,范,蜂也。蜂頭上有物似冠也。蟬,蜩也。緌謂蟬喙,長在口下,似冠之緌也。 「兄則死而子皋爲之衰」者,以是合譬也。蠶則須匡以貯繭,而今無匡,蟹背有匡,匡自著蟹,則非爲蠶設。蜂冠無緌而蟬口有緌,緌自著蟬,非爲蜂設。譬如成人,兄死,初不作衰,後畏於子皋,方爲制服,服是子皋爲之,非爲兄施,亦如蟹匡、蟬緌,各不關於蠶、蜂也。

樂正子春之母死,五日而不食,曰:「吾悔之!勉強過禮。子春,曾子弟子。自吾母而不得吾情,吾惡乎用吾情?」惡乎,猶於何也。 【疏】正義曰:此一節論孝子遭喪哀過之事。樂正子春,即曾子弟子坐於牀下者是也。此其母死,五日而不食者,禮三日,其五日,過二日。 「曰『吾悔之』」者,悔其不以實情,勉強而至五日。 「自吾母而不得吾情,吾惡乎用吾情」者,自我母死而不得吾之實情,而矯詐勉強爲之,更於何處用吾之實情乎?

歲旱,穆公召縣子而問然,然之言焉也。凡「穆」或作「繆」。曰:「天久不雨,吾欲暴尪而奚若?」奚若,何如也。尪者面鄉天,覬天哀而雨之。曰:「天則不雨,而暴人之疾子,虐,毋乃不可與?」錮疾,人之所哀,暴之,是虐。「然則吾欲暴巫而奚若?」曰:「天則不雨,而望之愚婦人,於以求之,毋乃已疏乎?」已猶甚也。巫主接神,亦覬天哀而雨之。《春秋傳》說巫曰:「在女曰巫,在男曰覡。」《周禮·女巫》:「旱暵則舞雩。」「徙市則奚若?」曰:「天子崩,巷市七日;諸侯薨,巷市三日。爲之徙市,不亦可乎?」徙市者,庶人之喪禮。今徙市,是憂戚於旱若喪。 【疏】正義曰:此一節論歲旱變之事。 「望之愚婦人,於以求之,毋乃已疏乎」。 縣子云:天道遠,人道近。天則不雨,而望於愚鄙之婦人,欲以暴之以求其雨,已,甚也,無乃甚疏遠於求雨道理乎?言甚疏遠於道理矣。 注「春秋」至「曰覡」。 正義曰:所引《春秋傳》者,《外傳·楚語》昭王問觀射父絕地通天之事,觀射父對云:「民之精爽不攜貳者,明神降之。在男曰覡,在女曰巫。」然案《楚語》「精爽不攜貳者」始得爲巫,此經而云「愚婦人」者,據末世之巫,非復是精爽不攜貳之巫也。 注「徙市者,庶人之喪禮」。 正義曰:今徙市,是憂戚於旱。若居天子、諸侯之喪,必巷市者,以庶人憂戚,無復求覓財利,要有急須之物,不得不求,故於邑里之內而爲巷市。

孔子曰:「衛人之祔也離之。祔,謂合葬也。離之,有以間其椁中。魯人之祔也合之,善夫!」善夫,善魯人也。祔葬當合也。 【疏】正義曰:此一節論魯、衛得失,各依文解之。 魯、衛兄弟,應同周法,故並之也。祔,謂合葬也。離之,謂以一物隔二棺之間於椁中也。所以然者,明合葬猶生時,男女須隔居處也。 「魯人之祔也合之,善夫」者。 魯人則合並兩棺置椁中,無別物隔之,言異生,不須復隔。「穀則異室,死則同穴」,故善魯之祔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