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合国安理会主席声明2018年第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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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理事会主席在2018年5月8日安全理事会第8247次会议上,就安理会审议的题为“对国际和平与安全的威胁”的项目,代表安理会发表声明如下:
- “安全理事会回顾《联合国宪章》的宗旨和原则,重申安理会负有维护国际和平与安全的首要责任。
- “安全理事会还回顾其对国际恐怖主义与跨国有组织犯罪之间的密切联系表示关切,为此大力鼓励会员国与相关区域、次区域和国际组织酌情加强合作和改进战略,防止恐怖分子得益于跨国有组织犯罪,并建设相关能力,保障边境安全以防止这些恐怖分子和与之合作的跨国有组织犯罪分子跨境流动,对他们进行调查和起诉,包括为此加强国家、区域和全球各级收集、分析和交流执法和情报等方面信息的机制。
- “安全理事会注意到,恐怖主义与跨国有组织犯罪之间联系的性质和范围因情况而异,为此鼓励会员国以及国际、区域、次区域组织和论坛继续开展调研,以更好地了解恐怖分子与跨国有组织犯罪分子之间可能存在的联系的性质和范围,还鼓励联合国毒品和犯罪问题办公室(毒品和犯罪问题办公室)继续将这一问题纳入其相关的现行报告规定和研究方案,包括其《世界毒品报告》,并鼓励反恐怖主义委员会执行局(反恐执行局)在这方面利用其全球研究网络。
- “安全理事会敦促会员国优先酌情考虑尽快批准、加入和执行国际反恐怖主义和跨国有组织犯罪公约和议定书,包括2000年《联合国打击跨国有组织犯罪公约》及其各项议定书以及2003年《联合国反腐败公约》,提醒会员国有义务全面执行安全理事会有关国际恐怖主义和跨国有组织犯罪的各项决议的规定,重申安理会支持均衡实施《联合国全球反恐战略》。
- “安全理事会重申,恐怖主义对国际和平与安全构成威胁,要消除这一威胁,需要在尊重国际法和《联合国宪章》的基础上,在国家、区域和国际各级作出集体努力,还重申安理会根据《联合国宪章》尊重所有国家的主权、领土完整和政治独立,并强调会员国在打击恐怖主义行为和助长恐怖主义的暴力极端主义方面负有首要责任。
- “安全理事会还重申,会员国必须确保为打击恐怖主义而采取的任何措施都符合国际法尤其是国际人权法、国际难民法和国际人道主义法规定的所有义务,特别指出对人权、基本自由和法治的尊重与有效的反恐措施互为补充、相辅相成,是成功开展反恐工作的一个重要部分,并指出必须尊重法治,以期有效防止和打击恐怖主义,还指出不遵守这些义务和其他国际义务,包括《联合国宪章》规定的义务,是激进主义日益发展为暴力的一个助长因素,也助长了有罪不受惩罚的意识。
- “安全理事会鼓励会员国及国际、区域和次区域组织和论坛加强对恐怖主义与跨国有组织犯罪之间联系的认识,支持在制定和执行,包括根据第2242(2015)号决议制定和执行全球、区域和国家反恐战略时酌情应对这种联系的举措。
- “安全理事会回顾其以往相关决议和主席声明,其中强调了联合国与区域和次区域组织及论坛按照《联合国宪章》和区域和次区域组织有关规约建立有效伙伴关系的重要性。
- “安全理事会在这方面特别指出反恐执行局与联合国反恐怖主义办公室(反恐办)之间开展强有力的协调与合作的重要意义,并确认毒品和犯罪问题办公室以及联合国区域间犯罪和司法研究所(犯罪司法所)、联合国其他有关实体和国际刑警组织的重要作用和知识专长。
- “安全理事会促请会员国防止恐怖分子得益于跨国有组织犯罪活动所得金融收益,防止恐怖分子获得跨国有组织犯罪集团的支持,并在这方面回顾会员国有义务防止和制止出于任何目的的资助恐怖主义行为,邀请反恐执行局和毒品和犯罪问题办公室与反洗钱金融行动任务组(金融行动任务组)和金融行动任务组形式的区域组织加强合作,并鼓励金融行动任务组继续努力,优先打击资助恐怖主义行为。安全理事会欢迎旨在加大国际社会打击资助恐怖主义行为力度的所有举措,包括2018年4月25日和26日在巴黎举行的会议。
- “安全理事会还促请会员国进行有效的国家边境管制,有效控制身份证件和旅行证件的发放,采取措施防止假造、伪造或冒用身份证件和旅行证件,从而防止恐怖分子流动,并鼓励会员国充分利用毒品和犯罪问题办公室、国际民用航空组织(国际民航组织)、国际刑警组织和世界海关组织等国际和区域组织开发的一切现有工具、数据库和文书,加强国际合作,应对恐怖主义和跨国有组织犯罪构成的威胁,在这方面又回顾安理会曾决定,会员国应要求在本国境内营运的航空公司依照国内法和国际义务,向国家主管部门提供预报旅客资料,并发展收集、处理和分析旅客姓名记录数据的能力,以推行国际民航组织的标准和建议做法。
- “安全理事会鼓励联合国以及区域和次区域组织继续努力协助会员国开展能力建设和分享有效做法,以防止和打击可能得益于跨国有组织犯罪的恐怖主义。
- “安全理事会回顾第2331(2016)和2388(2017)号决议,其中确认了恐怖主义、性暴力和跨国有组织犯罪活动尤其是贩运人口活动之间的联系。
- “安全理事会欢迎反恐怖主义委员会即将就国际恐怖主义与跨国有组织犯罪之间的联系问题举行公开通报会,并请反恐怖主义委员会、第1267(1999)、1989(2011)和2253(2015)号决议所设委员会和第1988(2011)号决议所设委员会在12个月内举行一次特别联席会议,讨论国际恐怖主义与跨国有组织犯罪之间的联系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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