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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合国安理会第2485号决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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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84(2019) 联合国安理会第2485(2019)号决议
S/RES/2485(2019)
2019年8月29日
发布机关:联合国安全理事会
2486(2019)
本作品收錄於《Portal:联合国安理会2019年决议

第8610次会议以15票赞成,0票反对通过

联合国 S/RES/2485 (2019)

安全理事会 Distr.: General
29 August 2019

第2485(2019)号决议

安全理事会2019年8月29日第8610次会议通过

安全理事会,

回顾其以往关于黎巴嫩的所有决议,尤其是第425(1978)426(1978)1559(2004)1680(2006)1701(2006)1773(2007)1832(2008)1884(2009)1937(2010)2004(2011)2064(2012)2115(2013)2172(2014)2236(2015)2305(2016)2373(2017)和2433(2018)号决议,以及关于黎巴嫩局势的主席声明和2016年12月19日、2018年3月27日、2018年8月9日和2019年2月8日的新闻谈话,

欢迎恢复黎巴嫩国家机构的工作取得进展、2018年5月6日举行了2009年以来的首次立法选举、2019年1月30日组建黎巴嫩新政府及7月19日通过2019年预算,同时强调指出,所有政治行为体都需努力使政府和所有国家机构有效运作,

回应2019年7月7日黎巴嫩外交部长在给秘书长信中提出的黎巴嫩政府关于在不修改联合国驻黎巴嫩临时部队(联黎部队)任务情况下将部队任期延长一年的请求,欢迎2019年8月1日秘书长在给安理会主席的信函(S/2019/619)中建议予以延长,

重申坚决支持黎巴嫩的领土完整、主权和政治独立,

重申安理会致力于使第1701(2006)号决议的所有规定得以全面实施,意识到安理会有责任帮助实现该决议所设想的永久停火和长期解决,

表示关切1701(2006)号决议通过十多年后,在实现永久停火和执行该决议其他关键规定方面仍缺乏进展,

促请相关各方加紧努力,包括与秘书长特别协调员和联黎部队部队指挥官探讨具体解决办法,以期毫不拖延地全面执行第1701(2006)号决议的所有规定,

表示深为关切秘书长在其报告中着重指出的一切违反第1701(2006)号决议的行为,并回顾黎巴嫩政府控制黎巴嫩所有领土的重要性,

着重指出违反停止敌对行动的行为可能导致任何一方或该区域都无法承受的新冲突,

敦促所有各方尽一切努力确保停止敌对行动得以持续,保持最大限度的冷静和克制,避免任何可能危及停止敌对行动或破坏该区域稳定的行动或言论,

向所有各方强调全面遵守第1701(2006)号决议关于禁止出售和供应军火及相关物资的规定的重要性,

回顾有关各方尊重整个蓝线的至关重要性,关切地注意到联黎部队仍未能进入蓝线以北与发现穿越蓝线的隧道有关的所有相关地点,联黎部队报告该隧道违反了第1701(2006)号决议,促请黎巴嫩当局迅速完成对此事的所有必要调查,欢迎蓝线标划工作继续取得进展,鼓励各方通过三方机制等途径与联黎部队协调,加紧努力,继续开展划定和显著标示整个蓝线的持续进程,并根据战略审查的建议,着手标示蓝线上有争议的地点,

最强烈地谴责威胁黎巴嫩安全与稳定的所有企图,

重申安理会决心确保此类恐吓行为不会阻止联黎部队根据安全理事会第1701(2006)号决议执行任务,回顾所有各方都需保障联黎部队人员的安全,确保联黎部队人员的行动自由得到充分尊重和不受阻碍,并继续尊重黎巴嫩观察员小组执行的单独、辅助任务,最强烈地谴责2018年8月4日在黎巴嫩南部迈季代勒尊镇对联黎部队实施的袭击,回顾黎巴嫩当局必须迅速向联黎部队提供关于此事的进一步新信息,

重申必须按照第1559(2004)1680(2006)号决议的规定以及《塔伊夫协议》的有关规定,使黎巴嫩政府的管控权扩展到黎巴嫩全部领土,

鼓励黎巴嫩所有各方根据安理会相关决议和《塔伊夫协议》恢复讨论,以期就黎巴嫩总统和黎巴嫩国防部长2019年4月29日提出的国防战略达成共识,

欢迎起草黎巴嫩第一个“妇女、和平与安全国家行动计划”,鼓励黎巴嫩政府在联黎部队和妇女民间社会团体的支持下尽快通过和执行该计划,并确保妇女在各级决策中充分、有效和切实参与维持和促进和平与安全的一切努力,

回顾联合国人员和有关人员安全公约》所载相关原则,

赞扬联黎部队人员的积极作用和奉献精神,表示大力感谢向联黎部队提供捐助的会员国,着重指出联黎部队需要拥有执行任务时可供使用的一切必要手段和装备,

回顾黎巴嫩政府关于部署一支国际部队以协助政府在整个领土行使权力的要求,重申联黎部队有权在部队行动区内采取其认为力所能及的一切必要行动,确保其行动区不被用来从事任何种类的敌对行动,并挫败任何以武力阻止其执行任务的企图,�

欢迎黎巴嫩武装部队和安全部队作为黎巴嫩境内唯一合法的武装部队在扩展和维护黎巴嫩政府权力,特别是在黎巴嫩南部的权力以及在应对其他安全挑战,包括应对恐怖主义威胁方面发挥重要作用,欢迎国际社会坚定承诺支持黎巴嫩武装部队,这有助于加强黎巴嫩武装部队保障黎巴嫩安全的能力,还注意到黎巴嫩武装部队此项能力的增强对于其努力与联黎部队协调联黎部队任务的执行具有关联性,

回顾2378(2017)号决议,其中请秘书长确保对照妥善订立的明确基准,利用关于维和行动成效的数据,包括维和业绩数据来改进对特派团行动的分析评价,还回顾2436(2018)号决议,其中请秘书长确保关于表彰和奖励杰出表现的决定以及关于部署、补救、培训、暂停资金偿付和遣返军警人员或解雇文职人员的决定是根据客观业绩数据作出,强调有必要定期评价联黎部队的业绩,使该部队能够保留有效执行任务所需的技能和灵活性,

又回顾2242(2015)号决议,其中请秘书长与会员国协作,着手修订战略,以便在现有资源内,使联合国维和行动军事和警察特遣队中的妇女人数翻番,

认识到需要结合实地形势定期审查所有维持和平行动,包括酌情对联黎部队进行审查,以保证效率和成效,

铭记秘书长在对联黎部队进行战略审查后在2012年3月12日信函(S/2012/151)中提出的战略优先事项和建议,表示注意到最近对联黎部队进行战略审查后秘书长于2017年3月8日发出的信函(S/2017/202),并表示需要予以后续落实和更进,

促请会员国向黎巴嫩武装部队提供必要协助,使它能够根据第1701(2006)号决议履行职责,

认定黎巴嫩局势继续对国际和平与安全构成威胁,

1. 决定将联黎部队当前任务期延长至2020年8月31日;

2. 赞扬联黎部队发挥积极作用,联黎部队和黎巴嫩武装部队的部署有助于在黎巴嫩南部建立新的战略环境,欢迎联黎部队和黎巴嫩武装部队扩大协调一致的活动,呼吁在不影响联黎部队任务的情况下进一步加强这种合作;

3. 申明坚定地继续致力于联黎部队现行任务,要求第1701(2006)号决议得以充分执行;

4. 再次呼吁以色列和黎巴嫩支持以第1701(2006)号决议第8段所述原则和要素为基础的永久停火和长期解决办法;

5. 大力重申有必要加快在黎巴嫩南部和黎巴嫩领水有效和持久部署黎巴嫩武装部队,以充分执行第1701(2006)号决议的规定,请秘书长在今后报告中列入这方面进展评估,呼吁联黎部队与黎巴嫩武装部队再次进行战略对话,以便对地面部队和海上资产进行分析,制订反映联黎部队与黎巴嫩武装部队各自能力和责任之间相互关系的一系列基准;�

6. 回顾安理会请黎巴嫩武装部队和秘书长共同为第5段所述部署工作迅速拟定准确时间表,以期确定黎巴嫩武装部队执行第1701(2006)号决议规定任务的进展情况;

7. 再次呼吁黎巴嫩政府尽快提出提高其海军能力的计划,包括在国际社会的适当支持下,目标是密切结合黎巴嫩海军能力的有效加强,最终减少联黎部队海上工作队的人力,将其责任移交给黎巴嫩武装部队,在这方面表示注意到2019年3月12日致联合国的信函,其中概述了黎巴嫩政府对实现这一目标的承诺及其持续努力;

8. 秘书长根据全球维和最佳做法,与相关利益攸关方密切磋商,并在考虑到联黎部队的部队人数上限和文职构成部分的情况下,对联黎部队资源是否依然恰当以及改善联黎部队与联黎协调办之间效率和成效的可选办法进行评估,并至迟于2020年6月1日向安全理事会提供评估结果;

9. 再次对黎巴嫩政府打算在联黎部队行动区部署一个示范团和一艘近海巡逻船表示鼓励,以推进第1701(2006)号决议的执行和落实黎巴嫩国家权力,在这方面回顾2018年3月15日罗马会议结束时发表的联合声明,特别是黎巴嫩在其武装部队与联黎部队持续进行的战略对话中提出的关于新示范团的构想,注意到黎巴嫩提出的部署该示范团的时间表,促请黎巴嫩武装部队和联黎部队加强协调行动;

10. 敦促国际社会根据黎巴嫩武装部队的能力发展计划,并在黎巴嫩国际支助组框架内,进一步支持黎巴嫩境内唯一的合法武装部队,即黎巴嫩武装部队和所有国家安全机构,为此在黎巴嫩武装部队最亟需得到支持的领域,包括在反恐怖主义、边境保护和海军能力等方面给予更多和更快的援助;

11. 谴责所有空中和陆上侵犯蓝线行为,强烈促请所有各方切实停止敌对行动,防止任何侵犯蓝线行为,尊重整个蓝线并与联合国和联黎部队充分合作;

12. 欢迎三方机制在推动协调工作和缓解紧张局势方面发挥建设性作用,确认联黎部队领导作出了积极努力,有助于进一步稳定蓝线局势和建立双方信任,为此表示大力支持联黎部队继续努力与双方接触,促进实地联络、协调和务实安排,并继续确保三方机制能使双方讨论更为广泛的问题;

13. 强调指出有必要加强联黎部队与联合国黎巴嫩问题特别协调员办事处(联黎协调办)之间的合作,以提高各特派团的效力和效率,在这方面欢迎如秘书长12月31日信函所述,联合国在联黎部队与联黎协调办之间的效率和效力方面取得一些初步改进,鼓励秘书长按其2019年7月16日报告附件三所述推进这些努力;

14. 敦促所有各方认真履行尊重联黎部队及其他联合国人员安全的义务,呼吁联黎部队与黎巴嫩武装部队进一步合作,特别是开展协调一致的邻近巡逻,欢迎黎巴嫩当局承诺保护联黎部队行动,再次呼吁黎巴嫩迅速完成对所有针对联黎部队及其人员的袭击、特别是对2018年8月4日事件发起的调查,以便将袭击行为人绳之以法;�

15. 敦促所有各方确保联黎部队按照任务规定和接战规则所享有的行动自由和针对蓝线全线各段的通行自由得到充分尊重且不受阻碍,包括为此而避免采取任何危及联合国人员的行动,谴责一切限制联黎部队人员行动自由的企图,促请黎巴嫩政府根据第1701号决议便利联黎部队在尊重黎巴嫩主权的同时享有通行准入;

16. 敦促所有各方与安全理事会和秘书长充分合作,以便在实现第1701(2006)号决议所设想的永久停火和长期解决方面,以及在安全理事会第1701(2006)1680(2006)1559(2004)号决议及安全理事会其他相关决议的执行工作所有未决问题上,取得切实进展;

17. 敦促以色列政府与联黎部队协调,加快从盖杰尔北部撤军而不再拖延,联黎部队已与以色列和黎巴嫩积极接触以协助撤军;

18. 重申安理会促请所有国家充分支持和尊重在蓝线与利塔尼河之间建立除黎巴嫩政府和联黎部队武装人员、资产和武器外无任何其他武装人员、资产和武器的地区;

19. 回顾1701(2006)号决议第15段,其中规定所有国家均应采取必要措施,防止由其国民,或从其境内,或使用悬挂其国旗的船只或飞机向黎巴嫩境内非经黎巴嫩政府或联黎部队授权的任何实体或个人出售或供应武器及相关物资;

20. 采取行动以支持黎巴嫩政府关于部署国际部队以协助政府对整个领土行使权力的要求,回顾安理会授权联黎部队在部队部署区内采取其认为力所能及的一切必要行动,确保其行动区不被用于从事任何类别的敌对行动,挫败任何用武力阻止其根据安理会任务规定履行职责的企图,并保护联合国人员、设施、设备和装备,保障联合国人员和人道主义工作者的安全和行动自由,并在不妨碍黎巴嫩政府履行职责的情况下,为面临紧迫人身暴力威胁的平民提供保护;

21. 赞扬联黎部队按照第2373(2017)2433(2018)号决议在行动方面作出改变,再次请秘书长研究如何在联黎部队现有任务和能力范围内加强联黎部队与第1701(2006)号决议第12段和本决议第14段有关的各项工作,包括如何通过巡逻和检查等办法,增强联黎部队的显著力量;

22. 回顾关于联黎部队应根据第1701(2006)号决议第14段规定并在自身能力范围内应黎巴嫩政府要求协助后者执行第1701(2006)号决议的决定;

23. 欢迎联黎部队正在努力执行秘书长对性剥削和性虐待的零容忍政策,确保其人员充分遵守联合国行为守则,请秘书长在此方面继续采取必要措施确保联黎部队所有人员充分遵守联合国对性剥削和性虐待的零容忍政策,并随时向安全理事会充分通报联黎部队在此方面的进展情况,敦促部队派遣国继续采取适当的预防行动,酌情包括对所有人员进行审查、在部署前和执行任务期间进行提高认识培训、及时调查指控,并在有可信证据表明特遣队某一单位普遍或整体有性剥削和性虐待行为时采取适当步骤追究行为人的责任,把涉事单位遣返回国;

24. 欢迎秘书长采取积极举措以建立联合国维和行动绩效文化标准,回顾安理会在第2378(2017)2436(2018)号决议中请秘书长确保利用关于维和行动成效的业绩数据来改进特派团行动,包括用于作出关于部署、补救、遣返和奖励的决定,重申安理会支持制定一个全面综合的业绩政策框架,确定明确的业绩标准来评价所有参与和支助维和行动的联合国文职人员和军警人员,以促进有效和全面执行各项任务,该框架应纳入以明确和妥善界定的基准为基础的全面和客观的方法,以确保对业绩不佳进行问责,对杰出表现予以奖励和表彰,促请联合国按第2436(2018)号决议所述将此框架适用于联黎部队;注意到秘书长正在努力制定一个全面的业绩评估制度以帮助部队派遣国达到联合国业绩标准,秘书长和部队派遣国设法增加联黎部队内妇女人数,并确保妇女充分、有效和切实参与行动各个方面;

25. 联黎部队在整个任务期内始终充分考虑到性别平等这一贯穿各领域的问题,并协助黎巴嫩当局确保妇女在各级决策中充分、有效地参加和参与维持和促进和平与安全的一切努力并拥有自己的代表,还请联黎部队向安全理事会加强关于这一问题的报告;

26. 秘书长继续每4个月或在他认为适当的任何时候向安理会报告第1701(2006)号决议执行情况,并在其报告中及时详细地列出所有违反第1701(2006)号决议的情况,及时详细地报告侵犯黎巴嫩主权的情况,及时详细地报告限制联黎部队行动自由的情况,提供关于军火禁运执行情况的更全面附件,报告联黎部队不得进入的特定地区及这些限制的理由、停止敌对行动遭违反的潜在风险以及联黎部队的应对举措,报告2016-2017年战略审查各项建议的落实情况以及经查明最适合联黎部队完成授权任务的其他增效办法;秘书长根据第2373(2017)和2433(2018)号决议通过以来为加强报告工作而作出的改变,继续就上述问题向安理会提供具体详细信息;

27. 强调指出根据安理会所有相关决议,包括1967年11月22日第242(1967)号、1973年10月22日第338(1973)号、2003年11月19日第1515(2003)号和2008年12月16日第1850(2008)号决议,在中东实现全面、公正和持久和平的重要性和必要性;

28. 决定继续积极处理此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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