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合国安理会第2504号决议
← | 2503(2019) | 联合国安理会第2504(2020)号决议 S/RES/2504(2020) 2020年1月10日 发布机关:联合国安全理事会 |
2505(2020) |
第8700次会议以11票赞成,0票反对,4票弃权(中国、俄罗斯联邦、大不列颠及北爱尔兰联合王国、美利坚合众国)通过 |
第2504(2020)号决议
2020年1月10日安全理事会第8700次会议通过
安全理事会,
回顾第2042(2012)、2043(2012)、2118(2013)、2139(2014)、2165(2014)、2175(2014)、2191(2014)、2209(2015)、2235(2015)、2254(2015)、2258(2015)、2268(2016)、2286(2016)、2332(2016)、2336(2016)、2393(2017)、2401(2018)和2449(2018)号决议,以及2011年8月3日(S/PRST/2011/16)、2012年3月21日(S/PRST/2012/6)、2012年4月5日(S/PRST/2012/10)、2013年10月2日(S/PRST/2013/15)、2015年4月24日(S/PRST/2015/10)、2015年8月17日(S/PRST/2015/15)和2019年10月8日(S/PRST/2019/12)安理会主席声明,
重申对叙利亚主权、独立、统一和领土完整以及对《联合国宪章》宗旨和原则的坚定承诺,
强调叙利亚境内有逾1110万人需要人道主义援助,跨境机制仍是应对民众人道主义需求的一个紧急和临时解决办法,通过在叙利亚境内的现有行动无法为这些民众提供人道主义援助,
回顾大会第46/182号决议规定的人道主义紧急援助指导原则,重申所有各方都需尊重和维护国际人道主义法的相关规定和联合国人道主义紧急援助指导原则,强调在提供人道主义援助方面必须维护人道、中立、公正和独立等原则,又回顾必须将人道主义援助送达原定受益者,
认定叙利亚境内破坏性人道主义局势继续对该区域的和平与安全构成威胁,
特别指出,会员国根据《联合国宪章》第二十五条有义务接受和执行安理会的决定,
1. 促请所有各方确保2020年对叙利亚开展恪守原则、持续不断且有所改善的人道主义援助;
2. 再次要求所有各方、特别是叙利亚当局立即履行相关国际法,包括适用的国际人道主义法和国际人权法规定的义务,还要求立即全面执行第2139(2014)、2165(2014)、2191(2014)、2258(2015)、2332(2016)、2393(2017)、2401(2018)和2449(2018)号决议等安全理事会所有相关决议的所有规定,并回顾叙利亚境内的某些侵权违法行为可能构成战争罪和危害人类罪;
3. 决定将安全理事会第2165(2014)号决议第2和3段所载各项决定的期限延续6个月,即至2020年7月10日,不包括拉姆萨过境点和亚卢比亚过境点;
4. 还要求所有各方允许联合国及其执行伙伴的人道主义车队、包括医疗和手术用品,根据联合国对叙利亚所有地区需求的评估结果,安全、不受阻碍和持续进入提出需要的地区和提供给需要的民众;
5. 重申,若叙利亚冲突无法获得政治解决,则局势将继续恶化,回顾安理会要求立即全面执行第2254(2015)号决议,以便按叙利亚国际支持小组声明提及的《日内瓦公报》,促进叙利亚人主导和叙利亚人自主的政治过渡,以便结束叙利亚冲突,再次强调指出,叙利亚人民将决定叙利亚的未来;
6. 请秘书长在2020年2月底前向安全理事会报告利用其它方式取代亚卢比亚过境点的可行性,以确保人道主义援助,包括医疗和手术用品,能根据人道、中立、公正和独立等人道主义原则、经由最直接路线送达叙利亚全境有需要的民众;
7. 促请联合国人道主义机构更好地监测联合国救济物资的运送和分发及在叙利亚境内的运送情况,请秘书长在本决议通过后6个月内对联合国跨冲突线和跨境人道主义行动作一个独立的书面审查,包括就如何进一步加强联合国监测机制以确保人道主义援助通过最直接路线运达有需要的民众提出建议,同时考虑到相关各方,包括叙利亚当局、叙利亚相关邻国和联合国人道主义机构及其执行伙伴的意见;
8. 请秘书长每月向安理会通报并至少每60天定期提交报告,说明第2139(2014)、2165(2014)、2191(2014)、2258(2015)、2332(2016)、2393(2017)、2401(2018)、2449(2018)号决议和本决议的执行情况以及叙利亚境内所有有关各方的遵守情况,还请秘书长继续在报告中说明联合国跨冲突线和跨境人道主义准入的总体趋势,并详细说明通过联合国人道主义跨境行动送达的人道主义援助情况,包括惠益对象人数、县级援助送达地点以及送达物品的数量和性质;
9. 重申安理会将在发生不遵守本决议或第2139(2014)、2165(2014)、2191(2014)、2258(2015)、2332(2016)、2393(2017)、2401(2018)和2449(2018)号决议的情况时,根据《联合国宪章》采取进一步措施;
10. 决定继续积极处理此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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