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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通史/卷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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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錄 臺灣通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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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連橫曰:臺灣為荒服之地,中古未入版圖。草衣木食之民,自生自養,老死不相往來,固不知所謂政治也。及隋、唐之際,避遯之民,群聚澎湖,推年大者為長,畋漁為業,牧羊山谷間,各贍其食,毋相憑陵,故無訟獄之事,又不需所謂政治也。蒙古倔起,威震南邦,澎湖亦為所略。至元中,設巡檢司,隸同安。澎湖之置吏始於此。然是時居人不及二千,且僻遠不易治,尋廢其官,而元亦遁歸蒙古。明初,天下未平,無業之民,相為嘯聚,侵掠閩、粵。洪武五年,信國公湯和經略海上,而墟其地。自是澎湖遂為海寇巢窟。嘉靖四十二年,都督俞大猷討林道乾,留師駐防,仍設巡檢司;已復裁之,而澎湖遂為荷蘭所略。荷人既據澎湖,復入臺灣,築城戍兵,布教撫番,設知事以治之,隸爪哇總督之下。西班牙亦據淡水,墾土殖民,以相抗衡。而臺灣遂為二國所分矣。當是時,延平郡王奮起金、廈,經略中原,以光復舊業。金陵敗後,窮蹙兩島,乃議取臺灣。一鼓而下,荷人降伏,送之歸國,而臺灣復始為我族有也。夫臺灣固我族開闢之土,延平既至,析疆行政,撫育元元,而我顛沛流離之民,乃得憑藉威靈,安生樂業,此天之默相黃冑,而故留此海外乾坤,以存明朔也。

  初,延平開府思明,軍國大事,一日萬幾。分所部為七十二鎮,令六官理國務,一時人才薈萃,庶績咸熙。凡所便宜封拜,輒朝服北向,望永曆帝座疏而焚之。克臺之歲,改臺灣為東都,置承天府,以楊朝棟為府尹,祝敬為天興知縣,莊之列為萬年知縣,設安撫司於澎湖。是為地方之制。又以周全斌總督承天府南北諸路,任官撫番,分管社事。綱紀振飭,制度修明,泱泱乎大國之風也。延平立法嚴,而愛民如子,勸之以忠,勵之以勇,使之以義,綏之以和。閩、粵之民,聞風而至,拓地遠及兩鄙。臺灣之人,以是大集。永曆十六年,子經立。十八年,以諮議參軍陳永華為勇衛,軍國大事悉任之。永華為政儒雅,與民休息。改東都為東寧,天興、萬年為二州。二十年,聖廟成。三月,以永華為學院,葉亨為國子助教,教之、養之。臺人自是始興學。三十四年,永華卒。翌年,經薨,克塽幼,不能治國,以至於亡。

  康熙二十二年,清人得臺灣,議棄其地。靖海將軍施琅疏陳不可,乃設府一、縣三,隸福建。六十年,以朱一貴之變,特命巡視臺灣滿漢御史各一員,監察行政。時漳浦藍鼎元從軍在臺,以北路地方遼闊,治理失宜,議於半線增建一縣,其言甚切。雍正元年,乃劃虎尾溪以北,設彰化縣及淡防同知,領地至蛤仔難,而墾者亦日至焉。當是時,土地初闢,橫絕大海,往來多險,仕宦憚之。康熙三十年,詔曰:『臺灣各官,自道員以下,教職以上,俱照廣西南寧等府之例,將品級相當現任官員內,揀選調補,三年俸滿即陞。如無品級相當堪調之員,仍歸部選。著為令。』雍正七年,議准臺灣道、府、同知、通判、知縣到任二年,令該督撫於閩省內地揀選賢能之員,乘北風之時,令其到臺,與舊員協辦。半年之後,令舊員乘夏月南風之便,回至內地補用。政績優著者准加級,稱職者准加一級,以示鼓勵。十二年,總督郝玉麟奏准,調臺官員,年逾四十無子,准其挈眷赴任。

  夫臺灣既為海疆重地,而官吏俸祿甚輕。舊制:分巡道年六十二兩四分四釐,知府同祿,臺防同知四十二兩五錢五分六釐,知縣二十七兩四錢九分,縣丞二十四兩三錢二釐,巡檢十九兩五錢二分,實不足以資衣食。乾隆八年,奉旨增加養廉。於是分巡道一千六百兩,知府同祿,臺防同知五百兩,臺灣知縣一千兩,他縣八百兩,縣丞、巡檢各四十兩。然貪婪之吏,以宦為賈,舞弄文墨,剝民肌膏。三年報罷,滿載而歸。而臺灣府、縣之缺,遂為巧佞所爭矣。

  嘉慶十五年,設噶瑪蘭廳,自是頗多增置,而人民亦有二百數十萬,蓋已拓地至臺東矣。牡丹之役既平,同治十三年十一月,欽差大臣沈葆楨奏請移福建巡撫於臺灣,略曰:『臺灣洋務稍鬆,即善後不容稍緩。唯此次之善後,與往時不同。臺灣之所謂善後者,即臺灣之所謂創始也。顧善後難,以創始為善後則尤難。臣等曩為海防孔亟,一面撫番,一面開路,以絕彼族覬覦之心,以消目前肘腋之患,固未遑為經久之謀。數月以來,南北諸路,縋幽鑿險,斬棘披荊,雖各著成效,卑南、奇萊各處,雖分列軍屯,祗有端倪,尚無綱紀。若不悉心籌畫,詳定規模,路非不已開也,謂一開之不復塞則不敢知,番非不已撫也,謂一撫之不復疑則不敢必。何也?臺地延袤千百餘里,官吏所治祗海濱平原三分之一,餘皆番社爾。國家養育番黎,但令薄輸土貢,永禁侵凌,意至厚也。而奸民積匪,久已越界潛蹤,驅番佔地,而成巢窟;則有官未開而民先開者。入山既深,人跡罕到,野番穴處,涵育孳生;則有番已開而民未開者。疊巘外包,平埔中擴,鹿豕游竄,草木蒙茸,地廣番稀,棄而弗處;則有民未開而番亦未開者。是但言開山,而山之不同已若此。生番種類數十,大概有三:牡丹等社恃其悍暴,劫殺為生,愍不畏死,若是曰凶番;卑南埔裏一帶,居近漢民,略通人性,若是者曰良番;臺北斗史等社,雕題鯨面,向不外通,屯聚無常,種落難悉,獵人如獸,雖社番亦懼之,若是者曰王字番。是但言撫番,而番之不同又若此。夫欲開山而不先撫番,則開山無從下手。欲撫番而不先開山,則撫番仍屬空談。今欲開山,則曰屯兵衛,曰刊林木,曰焚草萊,曰通水道,曰定壤則,曰招墾戶,曰給牛種,曰立村堡,曰設隘碉,曰致工商,曰設官吏,曰建城郭,曰置郵驛,曰建廨署。此數者孰非開山之後必須遞設者?今欲撫番,則曰設土目,曰查番戶,曰定番業,曰通語言,曰禁仇殺,曰教耕稼,曰修道塗,曰給茶鹽,曰易冠服,曰設番學,曰變風俗。此數者又孰非撫番之時必須並行者?雖然,此第言後山,其繁重已若此。前山之入版圖也,百有餘年,一切規制,何嘗具備?就目前之積弊而論,班兵之惰窳也,蠹吏之盤踞也,土匪之橫恣也,民俗之蹈淫也,海防陸守之俱虛也,械鬥紮厝之迭見也;學術之不明,庠序以容豪猾;禁令之不守,煙賭以為饔飧。官斯土也,非無振作有為正已率屬之員,始苦於事權之牽制,繼苦於毀譽之混淆,救過不遑,計功何自?使不力加整頓,一洗浮澆,但以目下山前之規模,推而為山後之風氣,雖多一新闢之區,適多一藏奸之藪。臣等竊以為未可也。嘗綜前後山之幅員計之,可建郡者三,可建縣者十,固非一府所能轄。欲別建一省,又苦器局之未成。而閩省向需臺米接濟,臺餉向由省城轉輸,彼此相依,不能離而為二。環海口岸,處處宜防,洋族教堂,漸漸分布。居民向有漳籍、泉籍、粵籍之分,番族又有生番、熟番、屯番之異。氣類既殊,撫馭匪易。況以創始之事,為善後之謀,徒靜鎮之非宜,欲循例而無自。使臣持節,可暫而不可常。欲責效於崇朝,兵民有五日京兆之見。倘逾時而久駐,文武有兩姑為婦之難。臣等再四思維,宜仿江蘇巡撫分駐蘇州之例,移福建巡撫駐臺,而後一舉而數善備。何以言之?重洋遠隔,文報稽遲,率意逕行,又嫌專擅。駐巡撫則有事可以立斷,其便一。鎮治兵,道治民,本兩相輔,轉兩相妨。職分不相統攝,意見不免參差。上各有所疑,下各有所恃,不賢者以為推卸地步,其賢者亦時時存形跡於其間。駐巡撫則統屬文武,權歸一尊,鎮道不敢不各修其職,其便二。鎮道有節制文武之責,而無遴選武文之權。文官之貪廉,武弁之勇怯,督撫所聞,與鎮道所見,時或互異。駐臺則不待採訪,而耳目能周,黜陟可以立定,其便三。城社之巨姦,民間之冤抑,睹聞親切,法令易行,公道速伸,人心帖服,其便四。臺民煙癮本多,臺兵為甚;海疆官制久壞,臺兵為尤。良以弁兵由督、撫、提標抽取而來,各有恃其本帥之心。鎮將設法羈縻,祗求其不生意外之事。是以比戶窩賭,如賈之於市,農之於田。有巡撫則考察無所瞻循,訓練乃有實際,其便五。福建地瘠民貧,州縣率多虧累,恆視臺地為調濟之區。不肖者骫法取盈,往往不免。有巡撫以臨之,貪黷之風,得以漸戢,其便六。向來臺員不得志於鎮道,及其內渡,每造蜚語中傷之,鎮道或時為所挾。有巡撫則此技悉窮,其便七。臺民游惰可惡,而戇直實可憐。所以常聞蠢動者,始由官以吏役為爪牙,吏役以人民為魚肉,繼則人民以官吏為仇讎,詞訟不清,而械鬥紮厝之端起。奸宄得志,而豎旗聚眾之勢成。有巡撫則能豫拔亂本而塞禍源,其便八。況開山伊始,地勢殊異,成法難拘,可以因心裁酌,其便九。新建郡邑,驟立營堡,無地不需人才,丞倅將領,可以隨時札調,其便十。設官分邑,有宜遠久者,有屬權宜者,隨時增革,不至廩食之虛縻,其便十有一。開煤煉鐵,有第資民力者,有宜參用洋機者,就近察勘,可以擇地而興利,其便十有二。夫以臺地向稱饒沃,久為他族所垂涎。今雖外患暫平,旁人仍耽耽相視,未雨綢繆之計,正在斯時。而山前山後,其當變革者,其當創建者,非數十年不能成功。而化番為民,尤當漸積優柔,不能渾然無間。與其苟且倉皇,徒滋流弊,不如先得一主持大局者,事事得以綱舉目張,為我國家億萬年之計。況年來洋務日密,偏重東南;而臺灣孤懸海外,七省以為門戶,關係非輕。欲固地險,在得民心;欲得民心,先修吏治營制。而整理吏治營制之權,操於督撫。總督兼轄浙江,移駐不如巡撫之便。臣等明知地屬封疆,事關更制,非部民屬吏所應越陳;而夙夜深思,為臺民計,為閩省計,為沿海籌防計,有不得不出於此者。敢不據實上聞,以為萏蕘之獻。』旨下福建督撫議奏。總督李鶴年、巡撫王凱泰奏言:『福、臺關聯甚巨,彼此相依,未可遽分為二。請以福建巡撫冬春駐臺,夏秋駐省。』詔可。於是葆楨奏建臺北府,改淡防廳為新竹,噶瑪蘭廳為宜蘭,新設恆春、淡水兩縣,置臺東、基隆兩廳,而移北路撫民理番同知於埔里社,改為中路。大事更張,以革新吏治。營制亦稍整飭,而臺灣之規模漸大矣。

  光緒二年六月,江南道御史林拱樞奏言:『琅𤩝之役,沈葆楨暫任其事,議移巡撫駐紮臺灣,俾善其後。以現在情形而論,區處臺灣,非善後之謀,實創始之事。』十二月,刑部左侍郎袁葆恆亦奏言:『臺灣之地,雖僻海濱,而物產豐富,各國垂涎。倘為外人盤踞,則南北洋各處,出沒窺伺,防不勝防。加以民番雜處,區畫尤難,非專駐大臣,鎮以重兵,舉其地之民風、吏治、營制、鄉團,事事實力整頓,洽以德意,孚以威信,未易為功。查直隸、四川、甘肅各省,皆以總督兼辦巡撫。可否改福建巡撫為臺灣巡撫,常川駐守,經理全臺。其福建全省事宜,專歸總督辦理。事任各有攸司,責成即有所屬,似於臺灣目前情形,不無裨益。』而巡撫丁日昌亦以分駐兩地,往來不便,奏請簡駐重臣,督辦數年,而後建省。部議不可。

  七年春,巡撫岑毓英巡視臺灣。以臺灣孤懸海外,幅員遼闊,籌備防務,必須南北聲氣相通,方易措手。查彰化縣治居南北之中,應將臺灣道、府二缺,權其輕重難易,移一於此,俾可居中控制。兵備道劉璈以彰化之下橋仔頭莊可為都會之地,議移道缺;而以埔裏社之中路同知為臺灣直隸州,與巡道北路副將均移於此。劃大肚、八卦兩山之地,歸州管轄。移彰化縣於鹿港,改為州屬,而貓霧巡檢為州吏目,南投縣丞為州判,駐埔裏社。分鳳山縣學官一員為州學正。改臺灣府為臺南府,專轄臺、鳳、嘉、恆四縣,以與臺北對立。毓英以為可。將入奏,會越南事起,視師廣東,臺灣亦戒嚴,詔以直隸陸路提督劉銘傳駐臺治軍。及平,以銘傳為福建巡撫。十一年五月,奏請專駐臺灣,辦理要政,又陳設防、練兵、清賦、撫番四事。七月,欽差大臣左宗棠奏言:『今日之事勢,以海防為要圖;而閩省之籌防,以臺灣為重地。臺雖設有鎮、道,一切政事,必稟承督,重洋懸隔,文報往來,平時且不免稽遲,有事則更虞梗塞。如前次法人之變,海道不通,諸多阻礙,其已事也。臣查同、光之交,前辦理臺防大臣沈葆楨躬歷全臺,深維利害,曾有移駐巡撫十二便之疏,比經吏部議准在案。嗣與督臣李鶴年、巡撫王凱泰仍以巡撫兼顧兩地覆奏。光緒二年,侍郎袁葆恆請將福建巡撫改為臺灣巡撫,其福建全省事宜,專歸總督辦理。部議以沈葆楨原奏,臺灣別建一省,苦於器局未成,彼此相依,不能離而為二,未克奉旨允行。厥後撫臣丁日昌以冬春駐臺、夏秋駐省,往來不便,因有專簡重臣督辦數年之請。臣合觀前後奏摺,督撫大臣謀慮雖周,未免各存意見。蓋王凱泰因該地瘴癘時行,心懷畏卻,故沈葆楨循其意而改為分駐之議。丁日昌所請重臣督辦,亦非久遠之圖。皆不如袁葆恆事外旁觀,識議較為切當。夫臺灣雖係島嶼,綿亙亦一千餘里。舊制設官之地,祗海濱三分之一。每年物產關稅,較之廣西、貴州等省,有盈無絀。倘撫番之政,果能切實推行,自然之利,不為因循廢棄,居然海外一大都會也。且以形勢言,孤峙大洋,為七省門戶,關係全局,甚非淺鮮。其中如講求軍備、整頓吏治、培養風氣、疏濬利源,在在均關緊要,非有重臣以專駐之,則辦理必有棘手。以臣愚見,惟有如袁葆恆所請,將福建巡撫改為臺灣巡撫,所有臺、澎一切應辦事宜概歸該撫經理,庶事有專責,於臺防善後大有裨益。至該地產米甚富,內地本屬相需。若協濟餉項,各省尚通有無,亦萬無不為籌解之理。委用官員,請照江蘇成例。各官到閩之後,量缺多少,簽分發往。學政事宜,並歸巡撫兼管。勘轉命案,即歸臺灣道就近辦理。其餘一切建置分隸各部之政,從前已有成議,毋庸更張。專候諭旨定案,即飭次第舉行。』當是時,內外臣工條陳臺灣善後者凡十數起。而貴州按察使司李元度亦請以福建巡撫專駐臺灣,兼理學政。且言『軍中所需軍火砲械,均須在臺設局,製造存儲,不得如前仰給福建,致有隔絕之患。夫日本距臺甚邇,日本疆圉略如臺灣,而歷朝以來,倔強自立,近且併琉球、亂朝鮮,改從西洋制度,儼然自居於列強之間。夫日本之財力,皆取之國中,非別有轉輸也,而遊刃有餘,可以富庶。臺灣地大物博,百利未興,若能經理得人,需以歲月,何遽不如日本哉?夫強弱無異民,不善用之則弱,能善用之則強。應請簡任巡撫、鎮道,久任而責成之,闢土地,課農桑,徵賦稅,修武備,則七省之藩籬永固,而臺灣可無害矣。』旨下軍機大臣、總理各國事務王大臣、六部、九卿會同各省督撫議奏。九月初五日,軍機大臣臣醇親王奕、總理各國事務大臣臣慶親王奕劻、大學士臣世鐸、臣額抑和布、臣閻敬銘、臣張之萬、北洋通商大臣臣李鴻章等奏言:『臣等查臺灣為南洋樞要,延袤千餘里,民物繁富。通商以後,今昔情形迥然不同,宜有大員駐紮控制。若以福建巡撫改為臺灣巡撫,以專責成,似屬相宜。恭候欽定。如蒙俞允,所有一切事宜,應由該督撫詳細酌議,奏明辦理。』詔曰可。於是設臺灣巡撫,建省會於下橋仔頭莊,以控制南北。設臺灣府,領縣四,附郭曰臺灣,新設雲林、苗栗二縣,改臺灣府為臺南府,臺灣縣為安平縣,陞臺東廳為直隸州。凡三府、一州、三廳、十一縣。以銘傳為巡撫。廷議以臺灣南北袤延甚遠,擬設臺北道以分管理,銘傳奏復添設臺北道,不如添設藩司。詔曰可。於是以沈應奎為臺灣布政使。而兵備道仍兼按察使。又以澎湖為閩、臺門戶,非設重鎮,不足以資控制,詔以澎湖副將與海壇鎮對調,臺灣鎮總兵銷去「掛印」二字,均歸巡撫節制。十二年,設督辦臺灣撫墾大臣,以在籍太僕寺正卿林維源為幫辦,兼團練大臣。銘傳具幹才,大興新政,築鐵路,通航運,辦清賦,闢山林,建學堂,討軍實,開礦產,振工商,計日度月,次第舉行,將置臺灣於富強之域。而士夫不諗其意,政府亦多掣肘,遂稱病以去。繼之者邵友濂,文吏也,諸皆廢止。二十一年,日本據遼東,詔割臺灣以和,下旨撤回官吏。五月,臺人自立為民主國,舉前巡撫唐景崧為大總統,以李秉瑞為軍務大臣,俞明震為內務大臣,陳季同為外務大臣,姚文棟為游說使,餘如舊。而府縣多緘印去。已而大總統亦逃,遂至於亡。

鄭氏中央職官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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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吏官(永曆八年設六官,分理國事)。

  戶官

  禮官

  兵官

  刑官

  工官

  學院(永曆二十年設,以勇衛陳永華任之)。

  國子助教(永曆二十年設,以葉亨任之)。

  行人(永曆八年設)。

  給事中(此下二官,均明舊制)。

  各科主事

  各科內都事

鄭氏臺灣職官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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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承天府尹(永曆十六年設,掌一府政事)。

  天興知縣(永曆十六年設,駐府治,十八年改州)。

  萬年知縣(永曆十六年設,駐興隆里,十八年改州)。

  澎湖安撫司(永曆十六年設)。

  北路安撫司(永曆三十六年設)。

清代職官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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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福建臺灣巡撫一員。光緒十一年奏改福建巡撫為臺灣巡撫,暫駐臺北。十三年,照甘肅、新疆例,改為福建臺灣巡撫。

  臺灣布政使司一員。光緒十三年設,綜核全臺錢糧餉項,考核大計。並設布庫大使一員,兼理經歷事。

  臺灣按察使司一員。乾隆五十三年奉旨:『嗣後補放臺灣道員者,俱加按察使銜,俾得奏事。』光緒十三年,部議『臺灣道向兼按察使銜,毋庸特設。』一切刑名,由道管理,即設司獄一員。

  提督學政一員。舊例以按察使副使或按察司僉事為提學道,每省一員。雍正四年,改為提督學政。臺灣向以兵備道兼理。雍正五年,改歸漢御史。乾隆十七年,復歸道。光緒元年,奏由巡撫主政。四年,歸道。十三年,仍歸巡撫。

  巡視臺灣監察御史滿、漢各一員。康熙六十年設,駐府治。乾隆十七年,定例自後三年巡視一次,不必留駐。三十年,奉旨:『嗣後隨時派往。』五十二年,罷,命閩浙總督、福建巡撫、水陸提督每年輪值一人前往巡視。

  督辦臺灣撫墾大臣一員。光緒十二年設,巡撫兼理。

  幫辦臺灣撫墾大臣一員。光緒十二年設,駐臺北大嵙崁。

  分巡臺灣兵備道一員。康熙二十三年設,為臺廈兵備道,駐府治。六十年,去兵備。雍正六年,改為分巡臺灣道。乾隆五十一年,加兵備銜。五十二年,加按察使銜。

  臺南知府一員。康熙二十三年設,為臺灣府,總匯各縣刑名、錢穀,支放兵餉。光緒十三年,改今名,移臺灣府於臺中。

  臺北知府一員。光緒元年設。

  臺灣知府一員。光緒十三年設。

  臺東直隸州知州一員。光緒十三年設,駐卑南。

  臺灣海防同知一員。康熙二十三年設,駐府治。乾隆三十一年,改為南路理番同知,兼海防。光緒元年,移駐卑南,本缺裁。

  南路理番同知一員。光緒元年設,駐卑南。十三年,陞為州,本缺裁。

  北路撫民理番同知一員。乾隆三十二年設,駐彰化縣治,辦理淡防、彰化、諸羅民番交涉事務。四十九年,鹿港開港,兼理海防。五十年,兼理捕務。五十三年,移駐鹿港。光緒元年,改為中路撫民理番同知,本缺裁。

  中路撫民理番同知一員。光緒元年設,駐埔里社。十年,奏仍駐鹿港。十三年,裁。

  淡水捕務同知一員。雍正元年設,駐彰化。七年,改為撫民同知,移竹塹。光緒元年設縣,本缺裁。

  澎湖海防同知一員。雍正五年,設海防通判,駐媽宮城。光緒十一年,陞為同知。

  基隆撫民理番同知一員。光緒元年,設海防通判。十三年,陞為同知。

  南雅撫民理番通判一員。光緒二十年設,駐大嵙崁。

  噶瑪蘭撫民理番通判一員。嘉慶十五年設,駐五圍。光緒元年,改縣,本缺裁。

  卑南州同一員。光緒十三年設,隸臺東州。

  花蓮港州判一員。光緒十三年設,隸臺東州。

  安平知縣一員。康熙二十三年設,原為臺灣縣,附郭。光緒十三年,改今名,移臺灣縣於臺中。

  鳳山知縣一員。康熙二十三年設,駐舊城,後移今治。

  嘉義知縣一員。康熙二十三年設,駐佳里興,為諸羅縣,嗣移今治。乾隆五十三年,奉旨改今名。

  恆春知縣一員。光緒元年設,駐琅𤩝。

  淡水知縣一員。光緒元年設,附郭。

  新竹知縣一員。光緒元年設。

  宜蘭知縣一員。光緒元年設。

  臺灣知縣一員。光緒十三年設,附郭。

  彰化知縣一員。雍正元年設,駐半線。

  雲林知縣一員。光緒十三年設。

  苗栗知縣一員。光緒十三年設。

  臺灣縣丞一員。康熙二十三年設,駐城。雍正九年,移駐羅漢門。乾隆五十四年,改巡檢,本缺裁。

  鳳山縣丞一員。雍正九年設,駐萬丹。乾隆二十六年,移駐阿里港。

  諸羅縣丞一員。雍正九年設,駐笨港。

  彰化縣丞一員。乾隆二十三年設,駐南投。光緒元年,奏移鹿港。十年,仍駐南投。十八年,復移鹿港,本缺裁。

  下淡水縣丞一員。光緒元年設,駐阿猴林。

  頭園縣丞一員。嘉義十七年設,隸噶瑪蘭廳。

  新莊縣丞一員。乾隆三十二年,設巡檢,隸淡防廳。五十三年,改縣丞。嘉慶十四年,移駐艋舺。

  艋舺縣丞一員。嘉慶十四年設,光緒元年裁。

  新港巡檢一員。康熙二十三年設,隸臺灣。乾隆二十六年,移駐斗六門,本缺裁。

  佳里興巡檢一員。乾隆二十六年設,隸諸羅。五十二年,移駐大武壟,本缺裁。

  大武壟巡檢一員。乾隆五十二年設。

  斗六門巡檢一員。乾隆二十六年設,隸諸羅。光緒十四年,裁。

  鹿仔港巡檢一員。雍正十年設,隸彰化。嘉慶十四年,裁。

  大甲巡檢一員。嘉慶十四年設,隸淡防,後隸苗栗。

  貓霧巡檢一員。雍正十年設,駐犁頭店,隸彰化。光緒十三年,裁。

  下淡水巡檢一員。康熙二十三年設,隸鳳山。五十一年,移駐赤山。雍正九年,移大崑麓。乾隆五十三年,移興隆里。

  竹塹巡檢一員。雍正十年設,隸淡防廳,兼司獄事。

  八里坌巡檢一員。雍正十年設,隸淡防廳。乾隆三十二年,移駐新莊。

  羅漢門巡檢一員。乾隆五十四年設,隸臺灣。嘉慶十六年,移駐蕃薯寮。光緒元年,奏移澎湖八罩嶼,本缺裁。

  枋寮巡檢一員。光緒元年設,隸恆春。

  八罩巡檢一員。光緒十年設。

  葫蘆墩巡檢一員。光緒十三年設,隸臺灣。

  臺南府經歷一員。康熙二十三年設,兼司捕務。

  臺北府經歷一員。光緒元年設。

  臺灣府經歷一員。光緒十三年設。

  各縣典史一員。隨縣設,司捕獄事務。

  臺南府學教授一員。康熙二十三年設。雍正十一年,添設訓導一員。

  臺北府學教授一員。光緒元年設。

  臺灣府學教授一員。光緒十三年設。

  各縣學教諭一員。隨縣設。

民主國職官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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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大總統

  軍務大臣

  內務大臣

  外務大臣

  游說使

  府、州、廳、縣如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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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通史

这部作品在1929年1月1日以前出版,其作者1936年逝世,在美國以及版權期限是作者終身加80年以下的國家以及地区,屬於公有領域


这部作品也可能在本國本地版權期限更長,但對外國外地作品應用較短期限規則的國家以及地区,屬於公有領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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