路桥区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指挥部6号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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路桥区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指挥部4号令
路桥区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指挥部5号令(未公开)
路桥区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指挥部6号令
制定机关:路桥区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防控指挥部
2020年1月30日
路桥区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指挥部7号令
来自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政府官方微信公众号

  为了加强疫情防控工作,全力以赴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现就相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决定从即日起暂停美容美发、健身房等场所的运营。

  二、禁止城乡小卖部等场所人员聚集和打麻将、扑克等娱乐活动;禁止开业、庆典、商业展(促)销活动。

  三、对已返乡的湖北籍人员及学生;已派遣至湖北等疫情重点地区工作的人员,尚未返回路桥的;两周内有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病例接触史、与湖北等疫情重点地区人员接触史或湖北等疫情重点地区往来史的等三类人员,各用人单位和院校应落实专人通知相关人员在疫情解除前原则上不得返回路桥。对确因工作需要近期返路的人员,所在单位须经当地行业主管部门同意并报区疫情防控指挥部备案,同时应落实专人加强检疫查验和健康防护,按照规定严格落实医学观察、隔离等措施,确保做到全覆盖、不遗漏。

  四、凡是在隔离治疗期间或医学观察期间的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患者、疑似病人、密切接触者,以及因政府实施隔离措施或采取其他紧急措施不能提供正常劳动的职工,用人单位不得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四十一条解除劳动合同,应当视同提供正常劳动并支付职工正常工作时间工资,在协商一致情况下也可以优先考虑安排职工调休。

  五、在职工隔离治疗期间或医学观察、政府实施隔离措施或采取其他紧急措施期间劳动合同到期的,分别顺延至职工医疗期期满、医学观察期期满、隔离期期满或者政府采取的紧急措施结束。

路桥区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防控指挥部
2020年1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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