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魏略輯本/卷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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卷第四 魏略輯本卷第五
傳 三國
魏郎中京兆魚豢撰 富平張鵬一輯
卷第六

董卓(六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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卓表曰:「臣伏惟天下所以有逆不止者,各由黃門常侍張讓等侮慢天常,操擅王命,父子兄弟並據州郡,一書出門,便獲千金,《後漢書•董卓傳》注引曰「一書出門,高獲千金,下數百萬」。京畿諸郡數百萬膏腴美田皆屬讓等,至使怨氣上蒸,妖賊蠭起。臣前奉詔討於扶羅,將士饑乏,不肯渡河,皆言欲詣京師先誅閹豎以除民害,從臺閣求乞資直。臣隨慰撫,以至新安。臣聞揚湯止沸,不如滅火去薪,潰癕雖痛,勝於養肉,及溺呼船,悔之無及。」《魏志》卷六注《典略》。

少帝望見卓兵涕泣。群公謂卓曰:「有詔卻兵。」卓曰:「公諸人為國大臣,不能匡正王室,至使國家播蕩,何卻兵之有!」遂俱入城。同上《典略》。

董卓雖親愛呂布,然時醉則罵,以刀劍擊之,不中而後止,布恐終被害,乃與司徒王允及尚書僕射士孫瑞謀養死士於窟室。三年初平四月,天子疾瘳,卓詣東宮賀,布先置死士以邀之,卓嚴駕出,馬躓不肯行,心怪之欲還,布勸使行,到宮門入掖門,死士交戟刺卓,卓墮車,顧布所在,布下馬曰:「有詔。」遂殺之。《書鈔》一百五七《魏略》;《御覽》五五《典略》「宮」上脫「東」字。

李傕數設酒請汜郭汜,或留汜止宿。汜妻懼傕與汜婢妾而奪己愛,思有以離間之。會傕送饋,妻乃以豉為藥,汜將食,妻曰:「食從外來,儻或有故!」遂摘藥示之,曰:「一栖不二雄,我固疑將軍之信李公也。」他日傕復請汜,大醉。汜疑傕藥之,絞糞汁飲之乃解。於是遂生嫌隙,而治兵相攻。《魏志》卷六注《典略》。

傕頭至,有詔高縣。同上《典略》。

按此建安二年事。

從興平元年至建安二年,其間四歲中,國家東遷,三輔大亂,以上八字《書鈔》有。咸陽蕭條,後賊李堪等始將部曲入長安,居卓故塢中,拔取酸棗藜藿以給食,發塚取衣蓋形。《御覽》三十五《典略》。

公孫瓚(五條,附鮮于輔閻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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瓚性辯慧,每白事不肯梢入,常總說數曹事,無有忘誤,太守奇其才。《魏志》卷八注《典略》。

瓚表紹罪狀曰:「臣聞皇、羲以來,始有君臣上下之事,張化以導民,刑罰以禁暴。今行車騎將軍袁紹,託其先軌,寇竊人爵,旣性暴亂,厥行淫穢。昔為司隸校尉,會值國家喪禍之際,太后承攝,何氏輔政,紹專為邪媚,不能舉直,至令丁原焚燒孟津,招來董卓,造為亂根,紹罪一也。卓既入雒而主見質,紹不能權譎以濟君父,而棄置節傳,迸竄逃亡,忝辱爵命,背上不忠,紹罪二也。紹為勃海太守,默選戎馬,當攻董卓,不告父兄,至使太傅門戶、太僕母子一旦而斃,不仁不孝,紹罪三也。紹旣興兵,涉歷二年,不卹國難,廣自封殖,乃多以資糧專為不急,割剥富室,收考責錢,百姓吁嗟,莫不痛怨,紹罪四也。韓馥之迫,竊其虛位,矯命詔恩,刻金印玉璽,每下文書,皁囊施檢,文曰『詔書一封,邟口浪反。鄉侯印』。昔新室之亂,漸以即真,今紹所施,擬而方之,紹罪五也。紹令崔巨業候視星日,財貨賂遺,與共飲食,克期會合,攻鈔郡縣,此豈大臣所當宜為?紹罪六也。紹與故虎牙都尉劉勳首共造兵,勳仍有効,又降伏張楊,而以小忿枉害於勳,信用讒慝,殺害有功,紹罪七也。紹又上故上谷太守高焉、故甘陵相姚貢,橫責其錢,錢不備畢,二人并命,紹罪八也。春秋之義,子以母貴。紹母親為婢使,紹實微賤,不可以為人後,以義不宜,乃據豐隆之重任,忝汚王爵,損辱袁宗,紹罪九也。又長沙太守孫堅,前領豫州刺史,驅走董卓,掃除陵廟,其功莫大;紹令周昂盜居其位,斷絕堅糧,令不得入,使卓不被誅,紹罪十也。臣又每得後將軍袁術書,云紹非術類也。紹之罪戾,雖南山之竹不能載。昔姬周政弱,王道陵遲,天子遷都,諸侯背叛,於是齊桓立柯亭之盟,晉文為踐土之會,伐荊楚以致菁茅,誅曹、衞以彰無禮。臣雖闒茸,名非先賢,蒙被朝恩,當此重任,職在鈇鉞,奉辭伐罪,輒與諸將州郡兵討紹等。若事克捷,罪人斯得,庶續桓、文忠誠之効,攻戰形狀,前後續上。」遂舉兵與紹對戰,紹不勝。同上《典略》。

瓚曝虞劉虞於市而祝曰:「若應為天子者,天當降雨救之。」時盛暑熱,竟日不雨,遂殺虞。同上《典略》。

瓚遣行人文則齎書告子續曰:「袁氏之攻,似若神鬼,鼓角鳴於地中,梯衝舞吾樓上。日窮月踧,無所聊賴。汝當碎首於張燕,速致輕騎,到者當起烽火於北,吾當從內出。不然,吾亡之後,天下雖廣,汝欲求安足之地,其可得乎!」同上《典略》。

輔從太祖於官渡。袁紹破走,太祖喜,顧謂輔曰:「如前歲本初送公孫瓚頭來,孤自視忽然耳,而今克之。此既天意,亦二三子之力。」同上《魏略》。

太祖甚愛閻柔,每謂之曰:「我視卿如子,亦欲卿視我如父也。」柔由此自託於五官將,如兄弟。同上《魏略》。

楊秋(一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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楊秋,黃初中遷討寇將軍,位特進,封臨涇侯,以壽終。《魏志》卷一注《魏略》。

張楊(二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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張楊靈帝時為并州武猛從事。《書鈔》七三《典略》。[1]

眭固字白兔,張楊將。既殺楊醜,軍屯射犬。時有巫誡固曰:「將軍字兔而此邑名犬,兔見犬,其勢必驚,宜急移去。」固不從,遂戰死。《魏志》卷八注《典略》。

韓遂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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韓遂字文約,始與同郡邊章俱著名西州。章為督軍從事。遂奉計詣京師,何進宿聞其名,特與相見,遂說進使誅諸閹人,進不從,乃求歸。會涼州宋揚、北宮玉等反,舉章、遂為主,章尋病卒,遂為揚等所劫,不得已,遂阻兵為亂,積三十《文選》注無二字。二年,至建安二十年五字《文選》四十四注《典略》有。乃死,年七十餘矣。《魏志》卷一注《典略》。

袁紹傳(四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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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魏志》卷十二注《魏略•許攸傳》云官渡之役諫紹勿與太祖相攻,語在紹傳,今據之。攸諫語,今各書均不載。

【補】天子以紹為太尉,轉為大將軍,封鄴侯,紹讓侯不受。頃之。擊破瓚於易京,并其眾。以上七句,據下《典略》「自此紹貢御希慢」句補。自此紹貢御希慢,私使主薄耿苞密白曰:「赤德衰盡,袁為黃胤,宜順天意。」紹以苞密白事示軍府將吏。議者咸以苞為妖妄宜誅,紹乃殺苞以自解。《魏志》卷六注《典略》。

光祿劉松北鎮,而袁紹以盛夏三伏之時,晝夜與松飲酒,至於無知之云,以避一時之暑,故河朔有避暑之飲。《書鈔》百五五《典略》。《初學記》三魏文帝《典論》語同。

譚得書悵然,登城而泣。既劫於郭圖,亦以兵鋒累交,遂戰不解。同上《典略》。

尚為人有勇力,欲奪取康公孫康眾,與熙謀曰:「今到,康必相見,欲與兄手擊之,有遼東猶可以自廣也。」康亦心計曰:「今不取熙、尚,無以為說於國家。」乃先置其精勇於廄中,然後請熙、尚。熙、尚入,康伏兵出,皆縛之,坐於凍地。尚寒,求席,熙曰:「頭顱方行萬里,何席之為!」遂斬首。譚,字顯思。熙,字顯弈。尚,字顯甫。同上《典略》。

袁術(一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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術以袁姓出陳,陳,舜之後,以土承火,得應運之次。又見讖文云:「代漢者,當塗高也。」自以名字當之,乃建號稱仲氏。同上《典略》。

陳宮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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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宮字公臺,東郡人也。剛直烈壯,少與海內知名之士皆相連結。及天下亂,始隨太祖,後自疑,乃從呂布,為布畫策,布每不從其計。下邳敗,軍士執布及宮,太祖皆見之,與語平生,故布有求活之言。太祖謂宮曰:「公臺,卿平常自謂智計有餘,今竟何如?」宮顧指布曰:「但坐此人不從宮言,以至於此。若其見從,亦未必為禽也。」太祖笑曰:「今日之事當云何?」宮曰:「為臣不忠,為子不孝,死自分也。」太祖曰:「卿如是,柰卿老母何?」宮曰:「宮聞將以孝治天下者不害人之親,老母之存否,在明公也。」太祖曰:「若卿妻子何?」宮曰:「宮聞將施仁政於天下者不絕人之祀,妻子之存否,亦在明公也。」太祖未復言。宮曰:「請出就戮,以明軍法。」遂趨出,不可止。太祖泣而送之,宮不還顧。宮死後,太祖待其家皆厚於初。《魏志》卷七注《典略》。

張猛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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張猛字叔威,本燉煌人也。猛父奐,桓帝時仕歷郡守、中郎將、太常,遂居華陰,終因葬焉。建安初,猛仕郡為功曹,是時河西四郡以去涼州治遠,隔以河寇,上書求別置州。詔以陳留人邯鄲商為雍州刺史,別典四郡。時武威太守缺,詔又以猛父昔在河西有威名,乃以猛補之。商、猛俱西。初,猛與商同歲,每相戲侮,及共之官,行道更相責望。曁到,商欲誅猛。猛覺之,遂勒兵攻商。商治舍與猛側近,商聞兵至,恐怖登屋,呼猛字曰:「叔威,汝欲殺我耶?然我死者有知,汝亦族矣。請和解,尚可乎?」猛因呼曰;「來。」商踰屋就猛,猛因責數之,語畢,以商屬督郵。督郵錄商,閉置傳舍。後商欲逃,事覺,遂殺之。是歲建安十四年也。至十五年,將軍韓遂自上討猛,猛發兵遣軍東拒。其吏民畏遂,乃反共攻猛。初奐為武威太守時,猛方在孕。母夢帶奐印綬,登樓而歌,旦以告奐。奐訊占夢者,曰:「夫人方生男,後當復臨此郡,其必死官乎!」及猛被攻,自知必死,曰:「使死者無知則已矣,若有知,豈使吾頭東過華陰歷先君之墓乎?」乃登樓自燒而死。《魏志》卷十八注《典略》。

段煨(一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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煨在華陰時,《後漢書•董卓傳》注《典略》「時」作「特」。脩農事,不虜略。天子東還,煨迎道貢遺周急。《魏志》卷十注《典略》。又《後漢書》注引作「煨迎,齋饋周急」。

校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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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典略 原誤作「魏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