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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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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百二十一条:联邦司法权
2
修正案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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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来西亚联邦宪法/121/19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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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ranslation:马来西亚联邦宪法
|
121
←
第一百二十条
马来亚联合邦宪法
第九篇:司法机构
第一百二十一条
制定机关:
马来亚联合邦立法会
[
1
]
发布于
1957年联邦宪法条例55号
[
1
]
有效期:1957年8月31日
[
2
]
—1963年9月16日
(不含本日)
第一百二十二条
→
修正版本:
总览
·
2005
·
1994
·
1988
·
1983
·
1976
·
1966
·
1963
·
1957
第一百二十一条:联邦司法权
联邦的司法权应归属于最高法院和联邦法律所规定的下级法院。
[
3
]
(以下注释文字并非宪法正文的一部分)
修正案记录
[
编辑
]
(此为最初版本)——1957年联邦宪法条例,1957年8月27日生效。
^
1.0
1.1
另见有关立宪的1957年马来亚联合邦条约、英国国会通过的1957年马来亚联合邦独立法令(5 & 6 Eliz. 2. c. 60)。
↑
本宪法按第一百六十一条规定于1957年8月31日正式生效。
↑
见1948年下级法院法令(92)。
分类
:
马来西亚联邦宪法条文修正版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