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内容

翻译:马来西亚联邦宪法/150/1966

維基文庫,自由的圖書館
第一百四十九条 马来西亚联邦宪法
第十一篇:反颠覆之特别权力及紧急权力
第一百五十条
制定机关:马来西亚国会
发布于1966年紧急(联邦宪法与砂拉越宪法)法令(68/1966)
有效期:1966年9月20日—1967年3月14日[註 1](不含本日)
第一百五十一条
修正版本:总览 · 1984 · 1983 · 1981 · 1976 · 1966 · 1963 · 1960 · 1957
  • 第一款 如果国家元首确信有一场重大的紧急事故正在发生,且联邦或其任何地区的安全或经济生活受到其威胁,则他可以发布紧急状态公告。
  • 第二款 如果在国会休会时发布紧急公告,则国家元首应在可行的情况下尽快召集国会,并在国会两院开会之前,在确信需要立即采取行动时,颁布具有法律效力的条例。
  • 第三款 紧急状态公告和依第二款颁布的任何条例应提交国会两院,如果两院都通过决议废除该公告或条例,则即使不尽快撤销,也应停止生效,但不影响先前依此所做的任何事情,也不影响国家元首依第一款发布新公告或依第二款颁布任何条例的权力。
  • 第四款 在紧急状态公告生效期间,不论本宪法有何规定,联邦的行政权力应延伸至州立法权范围内的任何事项,包括向州政府或该州任何官员或权力机关发出命令。
  • 第五款 遵循第六A款,在紧急状态公告生效期间,如果国会认为紧急状态下需要制定法律,则无论本宪法有何规定,国会均可就任何事项制定法律;而第七十九条不适用于此类法律的法案或此类法案的修正案,本宪法或任何成文法要求允准或同意以通过法律、或就有关方面进行任何磋商、或限制法律在通过后生效、或限制向国家元首提交法案寻求御准的任何规定也不适用。
  • 第六款 遵循第六A款,在紧急状态公告生效期间,任何根据本条颁布的条例以及通过的国会法令均不得规定:因紧急情况需要的法律在国会看来由于与本宪法或砂拉越州宪法之中[註 1]任何规定不一致而宣布其无效。
  • 第六A款 第五款不得将国会权力扩大至穆斯林法律或马来人习俗相关方面,或者婆罗洲任何一州的任何土著法律或习俗相关方面;就本宪法或砂拉越州宪法之中[註 1]有关前述事项或与宗教、公民身份或语言相关的规定而言,第六款也不得使任何与本宪法或砂拉越州宪法之中[註 1]前述部分不一致的规定生效。
  • 第七款 自紧急状态公告终止生效之日起六个月期限届满时,根据该公告颁布的任何条例以及在公告生效期间制定的任何法律,在其不依本条则不能有效制定的部分均应停止生效,但在该期限届满之前已完成或未完成的事情除外。



注:
  1. ^ 1.0 1.1 1.2 1.3 “或砂拉越州宪法之中”字句在国家元首于1966年9月14日发布的紧急状态公告六个月限届满时即1967年3月14日失效。——见1966年紧急(联邦宪法与砂拉越宪法)法令(68/1966)第3(2)小节。



(以下注释文字并非宪法正文的一部分)

修正案记录

[编辑]
  • 第六款、第六A款
    • 在原文字句“本宪法”之后增加“或砂拉越州宪法之中”字句。——1966年紧急(联邦宪法与砂拉越宪法)法令(68/1966)第3(1)(a)段,1966年9月20日生效。
      • 并随着1966年9月14日国家元首发布的紧急状态公告六个月期限届满后停止生效。——见1966年紧急(联邦宪法与砂拉越宪法)法令(68/1966)第3(2)小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