翻译:马来亚联合邦宪法/1958年/第十四篇
外观
← | 第十三篇 | 马来亚联合邦宪法 (1958年) 第十四篇:统治者的保留权利 制定机关:马来亚联合邦立法会 发布于1958年宪法(临时修正)条例(42/1958) 譯者:维基文库 |
附件一 |
这是截至1958年宪法(临时修正)条例(42/1958)所修正的版本。 |
第十四篇:统治者的保留权利
[编辑]- 第一款 遵循本宪法的规定,各统治者在各自领土内迄今享有的主权、特权、权力和管辖权,以及森美兰诸位酋长在各自领土内迄今享有的特权、权力和管辖权,不得动摇。
- 第二款 不得在任何法庭对州统治者的私人身份提起任何诉讼。[1]
- (以下注释文字并非宪法正文的一部分)
- ↑ 见1966年联邦成文法修订(对王室的诉讼)法令(8/196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