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翻译:马来西亚联邦宪法/22/196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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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一条 马来西亚联邦宪法
第三篇:公民权
第一章:公民权之获得
第二十二条
制定机关:马来亚联合邦国会[1]
发布于1963年马来西亚法令(26/1963)[1]
有效期:1963年9月16日至今
第二十三条
修正版本:总览 · 1963 · 1957
若有任何新领土在马来西亚成立日后依第二条获联邦接纳,则国会可通过法律,决定谁人将因为他与该领土之关系,而在某个日期或若干日期成为公民。



(以下注释文字并非宪法正文的一部分)

修正案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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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在原文中增加“在马来西亚成立日后”字句。——1963年马来西亚法令(26/1963)第24节,1963年9月16日生效。


  1. ^ 1.0 1.1 另见有关制宪的1963年马来西亚条约、以及英国国会通过的1963年马来西亚法令(1963 C 3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