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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age:Gujin Tushu Jicheng, Volume 772 (1700-1725).djvu/1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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召水旱之災。自古帝王,莫不慎之。」古《舜典》有「欽恤之 言,《周書》」有「敬慎」之戒。下至漢、唐法家,多取專門,趙、宋 刑官設科取士,皆所以慎刑獄而重民命也。仰惟我 太祖高皇帝膺天眷命,奄有萬方。臨御之初,屢詔大 臣更定《魏律》,至于五六,為之弗倦,以求至當。復命刑 官重會眾律,親御宸翰,為之裁定,務協厥中,而于人 命尤致意焉。是以當時司刑官員多所用心,而于律 意務為講明。奏讞之際少有失平,陰陽以和,風雨以 時,而天下無冤民焉。近年以來,兩京法司官員,或由 進士初除寺正、寺副、評事、主事,或由知州、行人就陞 員外郎、郎中,而御史亦多知縣所除。到任之後,未經 問刑,就便斷獄公差,所以律條多不熟讀,而律意亦 未講明。所問囚人,不過移情就律,將就發落。且笞、杖、 徒、流,縱有所枉,為害未大。至于人命一有所冤,關係 匪輕。且如強盜窩主,重在造意,若窩藏強盜而不造 意,亦難問擬「斬罪。」又如官吏懷挾私讎,故勘平人因 而致死,重在懷挾私讎,若因事到官,但有笞罪,雖勘 致死,亦止可問擬因公毆人致死徒罪。又如故殺鬥 毆殺人,若兩人相爭,互相毆打,毆死一人,則名「鬥毆 殺人。」一人未曾動手,一人于彼致命去處有意致死, 則名「故殺。」此等律意,人多忽略。有將強盜窩主未曾 造意同謀,止是分贓,及官吏因公事毆人致死,本無 私讎故勘情由,而俱問斬罪者;有本係鬥毆,而問擬 故殺斬罪者;有本係故殺,而卻擬鬥毆殺人絞罪者。 甚至謀殺、故殺,無屍檢驗,而問擬斬罪,輒取情真,罪 當,奏請處決者。或本因與人妻妾通姦,其夫別項身 死,而問擬本婦因姦同謀,殺死親夫,凌遲處死,姦夫 斬罪者。其他以非為是,以重作輕者非一。查得數年 之間,各都布按三司等衙門呈詳死罪重囚,本院并 刑部詳擬明白,大理寺復詳合律,該科覆奏處決。幸 蒙憲宗皇帝慈愛仁厚,不忍殺人,止令監著。恭遇皇 上嗣登寶位,重念刑獄,屢下明詔,強盜無贓仗、人命 無屍檢驗者,具奏定奪。其節年原監該決重囚,近日 辯理寬宥者亦多,若使當時就令處決,則含冤而死 者,不知幾人矣。其所傷和召災者,果誰之咎歟?法司 尚然,則其餘府州縣衛所囚犯,枉抑而死者,又不知 其幾何矣。此皆原問官員律學未講、律意未明之故 也。況府州縣官員多有不曉刑名、不知律意者,遇有 刑名事務,多有不能剖決問理,而惟聽于主文之人, 蓋由巡按御史、按察司官按治去處不行考校之故 也。如蒙乞敕兩京法司堂上官督令所屬官,天下都 存按三司督令斷事理問,及浙江等按察司官并各 府推官,各要將《大明律條》熟讀講解、深明其意。不許 似前忽略,置而不講。其問囚之時參錯訊鞫務在得 其真情,方纔取招。議罪之時尤須原情定擬。不許輕 易,致有冤抑。獄成之後難以辨明。及通行天下大小 衙門并兩京部屬官吏各置《大明律》一本。朝夕熟讀, 用心講解,務曉其意。仍通行各處巡按御史、按察司、 分司官按治去「處,遵依《大明律》內事理,從公考校。若 有不能講解,不曉律意者,依律施行。當奏請并降用 者,徑自具奏發落。」仍乞敕吏部行移法司,將撥去進 士,就令與見任官員一同問刑。以後該選之時,兩京 法司有缺,先儘各衙門問刑進士除授。如果法司無 缺,方令除授別部等衙門。是亦前代刑官設科取士 之意也。庶使人精法律,而刑鮮濫施之弊;獄無冤抑, 而世底刑措之美。原係講明律意,以重人命事理,未 聽擅便,謹題請旨。

《明刑疏》
前人

切惟「為治莫先于德教,輔治莫先于刑罰,非德教無 以化導乎人心,非刑罰無以懲戒乎奸宄。故帝舜之 世,契敷五教,而皋陶典刑以弼之。自古帝王之御天 下,未有舍此而能致治者也。」洪惟我太祖高皇帝膺 天眷命,奄有萬方。當殘元入主之後,法度廢弛之餘, 以為刑乃輔治之具,不可不明。首命大臣更定新律, 以一人心。又命刑官重會眾律,以協厥中,而垂法萬 世,其勸善癉惡之意,無以加矣。且五刑之屬三千,而 罪莫大于十惡,十惡之外,而情莫重于強盜。何則?強 盜之行,蓋其執兵持刃,生殺在其掌握,劫財奸淫,操 縱隨其意欲,比之叛逆之徒,相去不遠。所以《強盜條》 云:「凡強盜得財,不分首從,皆斬例該」,決不待時,所以 禁暴去惡,懲奸止亂而輔治者也。及天順三年,傳奉 英宗皇帝旨曰:「人命至重,死者不可復生。自天順三 年為始,每至霜降後,但有應決重囚,三法司奏請,會 多官從實審錄,庶不冤枉,永為定例。欽此。」蓋專指律, 秋後處決重囚,臨決之際,恐有冤抑,故令三法司會 審,即古帝舜欽恤大禹泣辜之心也,然恐強盜重囚 不在其內。且強盜既該,不待時決,又何監至秋後處 決?況以強盜不分贓之多寡,情之輕重,俱監之至秋 後與眾囚一同會審。比及會審之時,十死七八。存者 監禁日久,翻易原情。能言者俱作矜疑,情雖重而不 決;柔弱者俱作無辭,情雖輕而行刑。及夫處決之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