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Gujin Tushu Jicheng, Volume 772 (1700-1725).djvu/7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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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證

難生易殺,氣絕而不續者也。是以聖王重之。孟軻云:

『殺一不辜而取天下者,仁者不為也』。」世祖武皇帝接 三統之微,酌千年之範,乃命有司大明刑憲。于時詔 書頒新法于天下,海內同軌,人甚安之。條綱雖設,稱 為「簡惠。」仰昭天睠,下濟民心,道有法而無敗,德俟刑 而久立。及晉圖南徙,百有二年,仰止前規,挹其流潤, 江左無外,蠻陬來格。孝武時,會稽王道子傾弄朝權, 其所樹之黨,貨官私獄,烈祖惛迷,不聞司敗,晉之綱 紀大亂焉。

魏書

《刑罰志序》

「二儀既判,彙品生焉,五才兼用,廢一不可。金、木、水、火、 土,咸相愛惡,陰陽所育,稟氣呈形,鼓之以雷霆,潤之 以雲雨,春夏以生長之,秋冬以殺藏之。」斯則德刑之 設,著自神道。聖人處天地之間,率神祇之意;生民有 喜怒之性,哀樂之心,應感而動,動而逾變。淳化所陶, 下以惇朴,故異章服,畫衣冠,示恥申禁,而不敢犯。其 流既銳,姦黠萌生。是以明法令,立刑賞。故《書》曰:「象以 典刑,流宥五刑。鞭作官刑,扑作教刑,金作贖刑,怙終 賊刑,眚災肆赦。」舜命咎繇曰:「五刑有服,五服三就;五 流有宅,五宅三居。」夏刑則大辟二百,臏辟三百,宮辟 五百,劓墨各千。殷因於夏,蓋有損益。《周禮》建三典刑 邦國,以五聽求民情,八議以申之,三刺以審之。左嘉 石平罷民,右肺石達窮民,宥不識,宥過失,宥遺忘,赦 幼弱,赦耄耋,赦惷愚。周道既衰,穆王荒耄,命呂侯度 作祥刑以詰四方,五刑之屬增矣。夫疑獄氾問,與眾 共之,眾疑赦之,必察小大之比以成之。先王之愛民 如此,刑成而不可變,故君子盡心焉。逮於戰國,競任 威刑,以相吞噬。商君以《法經》六篇入說于秦,議參夷 之誅,連相坐之法,風俗凋薄,號為「虎狼。」及干始皇,遂 兼天下,毀先王之典,制挾書之禁,法繁於秋荼,網密 於凝脂,姦偽並生,赭衣塞路,獄犴淹積,囹圄成市。於 是天下怨叛,十室而九。漢祖入關,蠲削煩苛,致三章 之約。文帝以仁厚,斷獄四百,幾致刑措。孝武世,以姦 宄滋甚,增律五十餘篇。宣帝時,路溫舒上書曰:「夫獄 者天下之命。《書》曰:『與其殺不辜,寧失有罪』。今治獄吏 非不慈仁也,上下相敺,以刻為明,深者獲公名,平者 多後患。故治獄吏皆欲人死,非憎人也。自安之道,在 人之死。夫人情安則樂生,痛則思死,捶楚之下,何求 而不得?故囚人不勝痛,則飾辭以示人。吏」治者利其 然,則指導以明之;上奏畏卻,則鍜鍊而周內之。雖咎 繇聽之,猶以為死有餘罪。何則?文致之罪故也。故天 下之患,莫深于獄,宣帝善之,痛乎獄吏之害也久矣。 故曰:「古之立獄,所以求生;今之立獄,所以求殺人,不 可不慎也。」于定國為廷尉,集諸法《律》,凡九百六十卷, 大辟四百九十條,千八百八十二事死罪決比,凡三 千四百七十二條,諸斷罪當用者,合二萬六千二百 七十二條。後漢二百年間,律章無大增減。魏武帝造 《甲子科》條,犯釱左右趾者,易以斗械。明帝改士民罰 金之坐,除婦人加笞之制。晉武帝以魏制峻密,又詔 車騎賈充集諸儒學,刪定名例為二十卷,并合二千 九百餘條。晉室喪亂,中原蕩然。魏氏承百王之末,屬 崩散之後,典刑泯棄,禮俗澆薄。自太祖撥亂,蕩滌華 夏,至于太和,然後吏清政平,斷獄省簡。所謂「百年而 後勝殘去殺。」故榷舉行事,以著于篇。

隋書

《刑法志序》

夫刑者,制死生之命,詳善惡之源,剪亂除暴,禁人為 非者也。聖王歲布平典,年垂簡憲,其所由來亦已久 矣。若隋高祖之揮刃無辜,齊文宣之輕刀臠割,此謂 匹夫私讎,非關國典。孔子曰:「刑亂及諸政,政亂及諸 身。」心之所詣,則善惡之本源也。

遼史

《刑法志》

刑也者,始于兵而終于禮者也。鴻荒之代,生民有兵, 如蜂有螫,自衛而已。蚩尤惟始作亂,斯民鴟義,姦宄 並作,刑之用豈能已乎?帝堯清問下民,乃命三后恤 功于民,伯夷降典,折民惟刑。故曰:「刑也者,始于兵而 終于禮者也。」先王順天地四時,以建六卿。秋,刑官也, 象時之成物焉。秋傳氣于夏,變色于春,推可知也。遼 以用武立國,禁暴戢姦,莫先于刑。國初制法,有出于 五服三就之外者,兵之勢方張,禮之用未遑也。及阻 午可汗知宗室雅里之賢,命為夷离菫,以掌刑辟,豈 非士師之官,非賢者不可為乎?太祖、太宗經理疆土, 擐甲之士,歲無寧居,威克厥愛,理勢然也。子孫相繼, 其法互有輕重。中間能審權宜,終之以禮者,惟景、聖 二宗為優耳。然其制刑之凡有四:曰死,曰流,曰徒,曰 杖。死刑有絞、斬、凌遲之屬,又有籍沒之法。流刑量罪 輕重,寘之邊城、部族之地,遠則投諸境外,又遠則罰 使絕域。徒刑一曰終身,二曰五年,三曰一年半,終身 者決五百,其次遞減百。又有黥刺之法,杖刑自五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