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Macau Court of First Instance Case No. CR2-18-0140-PCC.pdf/17

維基文庫,自由的圖書館
此页尚未校对

發放,且嫌犯所使用的相關FACEBOOK帳號屬公開的帳戶,故任何人士均可觀看到案中所指的片段。

庭審期間播放了與本案有關的視頻片段內容,當中,嫌犯清楚表明要推翻澳門特別行政區,並採用了鼓勵性的言詞,還聲稱要“刺殺特首”,該內容極具暴力性。

關於辯方就“煽動”所提出的論點,在對不同理解給予應有的尊重的情況下,根據《澳門刑法典》第298條第1款的行文,立法者並沒有將“有人被實際煽動”作為前述犯罪的構成要件;換言之,只要嫌犯作出具煽動性的言詞(正如嫌犯在本案視頻當中所發表的內容),不論有否他人因此而付諸實際行動,嫌犯在上述條文當中的犯罪行為均告既遂。

此外,嫌犯在案中的另一段視頻當中明確、公然地教導他人如何使用器具吸食“冰毒”(甲基苯丙胺)及大麻(該等物質分別屬第17/2009號法律附表二B及附表一C所管制),並表示男人一定要有毒品,嫌犯同樣透過其公開的FACEBOOK帳號發放該視頻,即任何人士均可觀看該片段內容。

基於此,本院認為證據充分且足夠,足以認定嫌犯實施了被起訴的客觀事實。

主觀事實方面,雖然本案已為著嫌犯的利益對其精神狀態進行鑑定,但無論根據鑑定報告的內容[1],又或是精神科醫生在庭審上的聲明,均未能認定嫌犯在案發時或目前處於《澳門刑法典》第 19 條所指的不可歸責者的狀態(應要強調的是,嫌犯是否屬於法律所指的不可歸責者,必須透過專業的鑑定程

  1. 根據卷宗第589頁至第591頁的鑑定結果,當中指嫌犯“不符《刑法典》第 19 條所規定不可刑事歸責之情形”;根據卷宗第705頁至第707頁的鑑定結果,當中指嫌犯“不符《刑法典》第19條所規定不可刑事歸責之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