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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I) 事實:

為了有效地預防、控制和治療傳染病,保障公共衛生安全,澳門特別行政區衛生局根據第2/2004號法律《傳染病防治法》第14條的規定,自2020年2月26日12時起,所有在入境澳門前14天內曾經到過新型冠狀病毒廣泛社區傳播地區或新型冠狀病毒高發地區(包括英國)的人士,入境澳門後需按照衛生局的要求,在指定地點接受為期14天的醫學觀察。在醫學觀察期間,不許擅自離開指定的觀察地點,違反者除可能依法承擔相應的刑事責任外,尚可被採取強制隔離的措施(參閱卷宗第22頁及背頁的居家醫學觀察須知,並視爲完全轉錄至本控訴書)。

嫌犯甲為澳門留英學生,於2020年3月14日由英國乘坐飛機到達香港,在港珠澳大橋口岸通過相關醫學檢測後,為配合防疫措施,由家人駕駛車輛將其接載到澳門羅理基博士大馬路富豪酒店XXX號房間進行自我隔離。

2020年3月15日,衛生局發出第XXX號批示,嫌犯須由2020年3月14日至2020年3月28日在澳門羅理基博士大馬路70號富豪酒店XXX號房間進行醫學觀察(參閱卷宗第24頁的批示,並視為完全轉錄至本控訴書)。2020年3月19日,在衛生局員工丁的見證下,嫌犯自願簽署《同意/拒絕接受醫學觀察聲明書》,並同意由2020年3月14日10時至2020年3月28日10時為止,在上述酒店房間進行醫學觀察(參閱卷宗第 4 頁的《同意/拒絕接受醫學觀察聲明書》,並視爲完全轉錄至本控訴書)。嫌犯在簽署上述聲明書時,已清楚知悉並接受居家醫學觀察須知的條件(參閱卷宗第22頁及背頁的居家醫學觀察須知,並視爲完全轉錄至本控訴書)。

然而,嫌犯卻於2020年3月23日13時15分離開上述醫學觀察房間,並乘坐電梯前往酒店大堂接待處。其後返回上述醫學觀察房間,但在該房間內仍分別與其朋友及父親相處約20分鐘(參閱卷宗第6頁至9頁的酒店監控錄像截圖,並視爲完全轉錄至本控訴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