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嫌犯是在自由、自願、有意識的情況下,故意在醫學觀察期間,不遵守第2/2004號法律《傳染病防治法》第14條第1款之規定,擅自離開指定的醫學觀察地點,並招呼朋友到房間,對公共衛生安全造成危害。
同時證實嫌犯的個人經濟狀況如下:
嫌犯具有高中二學歷,學生,沒有收入。
毋需供養任何人。
嫌犯為初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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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經證明之事實:
嫌犯在該房間內與其父親相處約20分鐘。
嫌犯清楚知悉其上述行為觸犯法律,會受法律制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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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本法庭是根據嫌犯之聲明、證人之證言及卷宗所載之書證而對事實作出判斷。
嫌犯在庭上表示自己案發當日到大堂是因為酒店員工致電叫其提供身份證,根據傳召經理所言,酒店於3月19日接到通知,已入住該酒店的嫌犯須接受醫學觀察,雖然其在庭上表示是否有員工致電的細節並不清楚,但按影像資料顯示,法庭認為更為可能的是嫌犯知道友人並不能順利去到自己房間,而需要自己到大堂將其接到房間。
另一方面,嫌犯在庭上表示雖然自己是知道不可以隨便離開房間和不能接待友人到房間,但由於通知時只是簽名及收取一系列的文件,並不知道違反後自己會觸犯刑法,在庭上根據證人所言,在通知時並無特別提醒被通知者違反的後果是觸犯刑法,法庭對於此點並不能非常肯定嫌犯有否仔細閱讀違反命令後果這方面的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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