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中央关于坚决糾正平調錯誤、彻底退賠的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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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中央关于坚决糾正
平調錯誤、彻底退賠的規定

中发〔61〕432号
1961年6月19日
发布机关:中国共产党中央委员会

〔秘密〕

中共中央关于坚决糾正
平調錯誤、彻底退賠的規定
(一九六一年六月十九日)

中央一九六〇年十一月三日关于农村人民公社当前政策問題的紧急指示信和一九六一年一月二十日中央工作会議紀要发出以后,各地在退賠平調物資方面,都做了不少工作,有的地方决心比較大,做得比較認真,但是,总的来說,退賠工作还是做得很不徹底的。中央要求,各級党組織必須下最大的决心,貫徹执行中央和毛澤东同志反复多次的指示,坚决糾正平調錯誤,全部、徹底进行退賠。只有这样,才能促进农业生产的发展,才能为工业的发展創造更有利的条件,才能进一步巩固工农联盟。

关于退賠問題,中央进一步作如下的規定。

从人民公社化以来,中央各部門,省、市、自治区、專、县各級的党政机关和企业事业單位,各公社、生产大队、生产队,凡是違背等价交換和按劳分配的原則,抽調或者占用了生产大队、生产队和社員个人的生产資料、生活資料、劳动力和其他財物的,都必須徹底地清算和退賠。过去沒有清算的,或者处理不徹底的,必須重新算賬,保証真正做到徹底退賠。

平調賬,主要从人民公社成立以后算起。高級社时期遺留下来的对社員折价入社的耕畜、农具、林木的欠款,和应該退还的社員的投資,虽然不屬于平調問題的范圍,也应該清算偿还。

从中央和地方的各部門到公社各級,都应該明确,誰平調的誰退賠,从那里平調的退賠給那里。平調單位不但要徹底退賠,而且应該向群众作檢討。

退賠应該以实物为主,一切无偿占有別人的劳动果实,都应該毫不犹豫地退还原主,非不得已,不作价賠偿。

退賠的物資和价款,都必須保証归还到原主手里,不准挪用,不准剋扣,已經这样做了的,必須糾正。

对于被平調的生产資料、生活資料和劳动力,应該按照下列原則处理:

(一)农民迫切需要的生产資料和生活資料。被平調了的这种生产資料(如犁、耙、鋤、鍁、鐝、刀斧、禾桶、晒席、水車、排灌設备、車、船、猪栏等)和生活資料(如房屋、家俱、鍋、碗、刀、灶、炕、床、被、衣、缸、桶等),应該首先退賠,幷且主要用实物退賠。

(二)牲畜。被平調的牲畜,应該退还;已經变卖或者死亡了的,应該折价賠偿。在耕畜大量死亡,无法耕作的地方,应該由平調的部門負責,在一定的时期內,解决恢复生产所必需的耕畜或者其他农业动力。

(三)土地。国家平調集体的,或者大集体平調小集体的土地,以及魚塘、葦地等,应該一律退还原集体單位。各項基本建設和兴修水利占用土地过多的,应該退还其中多余的部分。占用的土地和这些土地上的附着物,以及无偿調用的木材、磚瓦等物資,都必須給以合理的报酬和补偿。

(四)林木。对于大办鋼鉄和进行各項基本建設砍伐的林木,应該进行清理,給予賠偿。国家占了集体、大集体占了小集体的山林、果树和其他經济林木等,应該一律退还原集体單位;对于已經砍伐或者損坏了的林木和原單位在收益上受到的損失,应該認真清理,作价賠偿。

(五)劳动力。除了大煉鋼鉄所調用的劳动力,經过群众同意,可以不再清算以外,其他方面所調用的劳动力,都应該清算和付給报酬。在兴修水利中調用的劳动力,凡屬受益地区的,根据受益的多少,可以不給或者少給报酬;凡屬非受益地区的,应該付給报酬。

(六)房屋。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單位和公社各級占用社員的房屋,应該一律退还原主,幷且付給占用期間的租金。如果原主房屋确实有余,在取得本人完全同意的情况下,也可以租用一部分,所有权仍屬原主。在退还的时候,遭到損坏的房屋应該由占用單位負責修繕。凡是在煉鋼鉄、修水利、办猪場、积肥料、集中居民点、办食堂、修公路鉄路或者其他运动中拆毀的房屋,应該由当时布置任务的部門負責賠偿。原則上应該以重建新房来賠偿。凡是可以改建为住宅的公房和已經停办的工厂等,可以改建退賠。在原主的住房已經解决的情况下,得到本人同意,也可以作价賠偿。在賠偿的房屋还沒有解决的时候,房屋被拆毀的社員的住房問題,应該由公社各級妥善安排。

(七)其他財物。屬于社員所有的屋前屋后的竹木果树、自留地上的作物、家禽家畜、建筑材料、自行車、縫紉机、銀行存款等,凡是被平調的,都应該賠偿。

退賠工作,要分批、分期、有計划、有步驟地进行。各地应該根据具体情况,制定計划。在今年內,要发动群众,徹底清算平調賬,幷且把一切可能解决的、群众迫切需要解决的問題,立卽兌現。一两年退賠不完,三年基本解决;三年退賠不完,也必須在五年之內完全解决。

对于因为平調,使生产、生活发生困难的單位或者个人,应該首先退賠。

安排退賠物資的生产和供应。对于保証退賠兌現所需要的建筑材料、农具和用具等,应該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責成有关部門,組織生产。中央和地方的計划部門以及其他有关的經济部門,都应該把退賠的物資和原材料,如鋼、鉄、竹、木、煤等,納入計划,保証供应。

設立領导退賠工作的專門机构。中央、省、市、自治区、專、县、公社、生产大队各級,都要成立退賠委員会或者退賠小組,还要設立專門的办事机构,在中央和各級党委的領导下,負責組織各項退賠工作的进行,督促退賠物資和原材料的調撥和生产,幷且檢查和处理退賠工作中所发生的問題。退賠工作多的有关部門,也要成立退賠小組或者指定專人負責。地方各級退賠委員会或者退賠小組的負責人,应該由本級党委的一个書記担任。公社和生产大队的退賠委員会或者退賠小組,应該吸收同群众有联系的、公正的农民积極分子参加。

退賠工作,必須充分走群众路线。一切有关退賠的事情,那些应該退賠,那些不应該退賠,那些必須退賠实物,那些可以作价賠偿,那些应該先退賠,那些可以后退賠,以及其他一切有关退賠政策的貫徹执行,都要交給群众去討論和評議。一切重大問題,都要經过生产大队和生产队的社員代表大会或者社員大会充分討論,民主决定。

平調物資和退賠物資的折价,都应該公平合理,不能由平調單位片面决定。价格的議定,可以在生产队成立議价小組,民主評議;也可以由原主聘請中間人,經过原主、平調單位和中間人三方議定。

对于平調問題的处理,不論是單位或者个人,如果有意見,都可以向上級領导机关提出申訴或者控告。

通过徹底退賠来教育干部。要使我們的干部懂得,只有徹底退賠,才能恢复广大农民群众对党的政策的信任,才能使农民心情舒暢。要使干部認識到,在任何时候都不能剥夺农民;对于人民公社的三級集体所有制,对于社員的个人所有制,都不容許有任何侵犯。要通过这一次徹底退賠,来教会干部懂得等价交換和按劳付酬的社会主义原則,使他們真正学到,好像上了一次学校。

对于过去在平調中和退賠中混水摸魚的干部,应該追回侵占或者貪污的財物,給以批評;情节严重的,还应該給以处分。对于抗拒执行退賠政策,或者繼續犯平調錯誤的干部,要給以应得的处分。

(发至公社党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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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刑事审判参考》2011年第1集,总第78集,最高人民法院刑事审判第一、二、三、四、五庭共同主办,法律出版社出版。亦可参考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研究室的一篇文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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