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中央关于坚决纠正平调错误、彻底退赔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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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中央关于坚决纠正
平调错误、彻底退赔的规定

中发〔61〕432号
1961年6月19日
发布机关:中国共产党中央委员会

〔秘密〕

中共中央关于坚决纠正
平调错误、彻底退赔的规定
(一九六一年六月十九日)

中央一九六〇年十一月三日关于农村人民公社当前政策问题的紧急指示信和一九六一年一月二十日中央工作会议纪要发出以后,各地在退赔平调物资方面,都做了不少工作,有的地方决心比较大,做得比较认真,但是,总的来说,退赔工作还是做得很不彻底的。中央要求,各级党组织必须下最大的决心,贯彻执行中央和毛泽东同志反复多次的指示,坚决纠正平调错误,全部、彻底进行退赔。只有这样,才能促进农业生产的发展,才能为工业的发展创造更有利的条件,才能进一步巩固工农联盟。

关于退赔问题,中央进一步作如下的规定。

从人民公社化以来,中央各部门,省、市、自治区、专、县各级的党政机关和企业事业单位,各公社、生产大队、生产队,凡是违背等价交换和按劳分配的原则,抽调或者占用了生产大队、生产队和社员个人的生产资料、生活资料、劳动力和其他财物的,都必须彻底地清算和退赔。过去没有清算的,或者处理不彻底的,必须重新算账,保证真正做到彻底退赔。

平调账,主要从人民公社成立以后算起。高级社时期遗留下来的对社员折价入社的耕畜、农具、林木的欠款,和应该退还的社员的投资,虽然不属于平调问题的范围,也应该清算偿还。

从中央和地方的各部门到公社各级,都应该明确,谁平调的谁退赔,从那里平调的退赔给那里。平调单位不但要彻底退赔,而且应该向群众作检讨。

退赔应该以实物为主,一切无偿占有别人的劳动果实,都应该毫不犹豫地退还原主,非不得已,不作价赔偿。

退赔的物资和价款,都必须保证归还到原主手里,不准挪用,不准克扣,已经这样做了的,必须纠正。

对于被平调的生产资料、生活资料和劳动力,应该按照下列原则处理:

(一)农民迫切需要的生产资料和生活资料。被平调了的这种生产资料(如犁、耙、锄、锨、镢、刀斧、禾桶、晒席、水车、排灌设备、车、船、猪栏等)和生活资料(如房屋、家俱、锅、碗、刀、灶、炕、床、被、衣、缸、桶等),应该首先退赔,幷且主要用实物退赔。

(二)牲畜。被平调的牲畜,应该退还;已经变卖或者死亡了的,应该折价赔偿。在耕畜大量死亡,无法耕作的地方,应该由平调的部门负责,在一定的时期内,解决恢复生产所必需的耕畜或者其他农业动力。

(三)土地。国家平调集体的,或者大集体平调小集体的土地,以及鱼塘、苇地等,应该一律退还原集体单位。各项基本建设和兴修水利占用土地过多的,应该退还其中多余的部分。占用的土地和这些土地上的附着物,以及无偿调用的木材、砖瓦等物资,都必须给以合理的报酬和补偿。

(四)林木。对于大办钢铁和进行各项基本建设砍伐的林木,应该进行清理,给予赔偿。国家占了集体、大集体占了小集体的山林、果树和其他经济林木等,应该一律退还原集体单位;对于已经砍伐或者损坏了的林木和原单位在收益上受到的损失,应该认真清理,作价赔偿。

(五)劳动力。除了大炼钢铁所调用的劳动力,经过群众同意,可以不再清算以外,其他方面所调用的劳动力,都应该清算和付给报酬。在兴修水利中调用的劳动力,凡属受益地区的,根据受益的多少,可以不给或者少给报酬;凡属非受益地区的,应该付给报酬。

(六)房屋。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和公社各级占用社员的房屋,应该一律退还原主,幷且付给占用期间的租金。如果原主房屋确实有余,在取得本人完全同意的情况下,也可以租用一部分,所有权仍属原主。在退还的时候,遭到损坏的房屋应该由占用单位负责修缮。凡是在炼钢铁、修水利、办猪场、积肥料、集中居民点、办食堂、修公路铁路或者其他运动中拆毁的房屋,应该由当时布置任务的部门负责赔偿。原则上应该以重建新房来赔偿。凡是可以改建为住宅的公房和已经停办的工厂等,可以改建退赔。在原主的住房已经解决的情况下,得到本人同意,也可以作价赔偿。在赔偿的房屋还没有解决的时候,房屋被拆毁的社员的住房问题,应该由公社各级妥善安排。

(七)其他财物。属于社员所有的屋前屋后的竹木果树、自留地上的作物、家禽家畜、建筑材料、自行车、缝纫机、银行存款等,凡是被平调的,都应该赔偿。

退赔工作,要分批、分期、有计划、有步骤地进行。各地应该根据具体情况,制定计划。在今年内,要发动群众,彻底清算平调账,幷且把一切可能解决的、群众迫切需要解决的问题,立即兑现。一两年退赔不完,三年基本解决;三年退赔不完,也必须在五年之内完全解决。

对于因为平调,使生产、生活发生困难的单位或者个人,应该首先退赔。

安排退赔物资的生产和供应。对于保证退赔兑现所需要的建筑材料、农具和用具等,应该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责成有关部门,组织生产。中央和地方的计划部门以及其他有关的经济部门,都应该把退赔的物资和原材料,如钢、铁、竹、木、煤等,纳入计划,保证供应。

设立领导退赔工作的专门机构。中央、省、市、自治区、专、县、公社、生产大队各级,都要成立退赔委员会或者退赔小组,还要设立专门的办事机构,在中央和各级党委的领导下,负责组织各项退赔工作的进行,督促退赔物资和原材料的调拨和生产,幷且检查和处理退赔工作中所发生的问题。退赔工作多的有关部门,也要成立退赔小组或者指定专人负责。地方各级退赔委员会或者退赔小组的负责人,应该由本级党委的一个书记担任。公社和生产大队的退赔委员会或者退赔小组,应该吸收同群众有联系的、公正的农民积极分子参加。

退赔工作,必须充分走群众路线。一切有关退赔的事情,那些应该退赔,那些不应该退赔,那些必须退赔实物,那些可以作价赔偿,那些应该先退赔,那些可以后退赔,以及其他一切有关退赔政策的贯彻执行,都要交给群众去讨论和评议。一切重大问题,都要经过生产大队和生产队的社员代表大会或者社员大会充分讨论,民主决定。

平调物资和退赔物资的折价,都应该公平合理,不能由平调单位片面决定。价格的议定,可以在生产队成立议价小组,民主评议;也可以由原主聘请中间人,经过原主、平调单位和中间人三方议定。

对于平调问题的处理,不论是单位或者个人,如果有意见,都可以向上级领导机关提出申诉或者控告。

通过彻底退赔来教育干部。要使我们的干部懂得,只有彻底退赔,才能恢复广大农民群众对党的政策的信任,才能使农民心情舒畅。要使干部认识到,在任何时候都不能剥夺农民;对于人民公社的三级集体所有制,对于社员的个人所有制,都不容许有任何侵犯。要通过这一次彻底退赔,来教会干部懂得等价交换和按劳付酬的社会主义原则,使他们真正学到,好像上了一次学校。

对于过去在平调中和退赔中混水摸鱼的干部,应该追回侵占或者贪污的财物,给以批评;情节严重的,还应该给以处分。对于抗拒执行退赔政策,或者继续犯平调错误的干部,要给以应得的处分。

(发至公社党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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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刑事审判参考》2011年第1集,总第78集,最高人民法院刑事审判第一、二、三、四、五庭共同主办,法律出版社出版。亦可参考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研究室的一篇文章
  2. 2024年社群共识,国务院(及其组成部门和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直属机构以及法律规定的机构)、全国人大常委会(及其各专门委员会)、最高人民检察院、最高人民法院(及其巡回法庭等机构)党组(机关党组、分党组、党组小组、党组性质的党委)等中央国家机关党组制定的公文,视同“直属机构”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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