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中央關于堅決糾正平調錯誤、徹底退賠的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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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中央關于堅決糾正
平調錯誤、徹底退賠的規定

中發〔61〕432號
1961年6月19日
發布機關:中國共產黨中央委員會

〔秘密〕

中共中央關于堅決糾正
平調錯誤、徹底退賠的規定
(一九六一年六月十九日)

中央一九六〇年十一月三日關於農村人民公社當前政策問題的緊急指示信和一九六一年一月二十日中央工作會議紀要發出以後,各地在退賠平調物資方面,都做了不少工作,有的地方決心比較大,做得比較認真,但是,總的來說,退賠工作還是做得很不徹底的。中央要求,各級黨組織必須下最大的決心,貫徹執行中央和毛澤東同志反覆多次的指示,堅決糾正平調錯誤,全部、徹底進行退賠。只有這樣,才能促進農業生產的發展,才能為工業的發展創造更有利的條件,才能進一步鞏固工農聯盟。

關於退賠問題,中央進一步作如下的規定。

從人民公社化以來,中央各部門,省、市、自治區、專、縣各級的黨政機關和企業事業單位,各公社、生產大隊、生產隊,凡是違背等價交換和按勞分配的原則,抽調或者占用了生產大隊、生產隊和社員個人的生產資料、生活資料、勞動力和其他財物的,都必須徹底地清算和退賠。過去沒有清算的,或者處理不徹底的,必須重新算賬,保証真正做到徹底退賠。

平調賬,主要從人民公社成立以後算起。高級社時期遺留下來的對社員折價入社的耕畜、農具、林木的欠款,和應該退還的社員的投資,雖然不屬於平調問題的范圍,也應該清算償還。

從中央和地方的各部門到公社各級,都應該明確,誰平調的誰退賠,從那裡平調的退賠給那裡。平調單位不但要徹底退賠,而且應該向群眾作檢討。

退賠應該以實物為主,一切無償占有別人的勞動果實,都應該毫不猶豫地退還原主,非不得已,不作價賠償。

退賠的物資和價款,都必須保証歸還到原主手裡,不准挪用,不准剋扣,已經這樣做了的,必須糾正。

對於被平調的生產資料、生活資料和勞動力,應該按照下列原則處理:

(一)農民迫切需要的生產資料和生活資料。被平調了的這種生產資料(如犁、耙、鋤、鍁、鐝、刀斧、禾桶、曬席、水車、排灌設備、車、船、豬欄等)和生活資料(如房屋、家俱、鍋、碗、刀、灶、炕、床、被、衣、缸、桶等),應該首先退賠,幷且主要用實物退賠。

(二)牲畜。被平調的牲畜,應該退還;已經變賣或者死亡了的,應該折價賠償。在耕畜大量死亡,無法耕作的地方,應該由平調的部門負責,在一定的時期內,解決恢復生產所必需的耕畜或者其他農業動力。

(三)土地。國家平調集體的,或者大集體平調小集體的土地,以及魚塘、葦地等,應該一律退還原集體單位。各項基本建設和興修水利占用土地過多的,應該退還其中多餘的部分。占用的土地和這些土地上的附着物,以及無償調用的木材、磚瓦等物資,都必須給以合理的報酬和補償。

(四)林木。對於大辦鋼鉄和進行各項基本建設砍伐的林木,應該進行清理,給予賠償。國家占了集體、大集體占了小集體的山林、果樹和其他經濟林木等,應該一律退還原集體單位;對於已經砍伐或者損壞了的林木和原單位在收益上受到的損失,應該認真清理,作價賠償。

(五)勞動力。除了大煉鋼鉄所調用的勞動力,經過群眾同意,可以不再清算以外,其他方面所調用的勞動力,都應該清算和付給報酬。在興修水利中調用的勞動力,凡屬受益地區的,根據受益的多少,可以不給或者少給報酬;凡屬非受益地區的,應該付給報酬。

(六)房屋。國家機關、企業、事業單位和公社各級占用社員的房屋,應該一律退還原主,幷且付給占用期間的租金。如果原主房屋確實有餘,在取得本人完全同意的情況下,也可以租用一部分,所有權仍屬原主。在退還的時候,遭到損壞的房屋應該由占用單位負責修繕。凡是在煉鋼鉄、修水利、辦豬場、積肥料、集中居民點、辦食堂、修公路鉄路或者其他運動中拆毀的房屋,應該由當時布置任務的部門負責賠償。原則上應該以重建新房來賠償。凡是可以改建為住宅的公房和已經停辦的工廠等,可以改建退賠。在原主的住房已經解決的情況下,得到本人同意,也可以作價賠償。在賠償的房屋還沒有解決的時候,房屋被拆毀的社員的住房問題,應該由公社各級妥善安排。

(七)其他財物。屬於社員所有的屋前屋後的竹木果樹、自留地上的作物、家禽家畜、建築材料、自行車、縫紉機、銀行存款等,凡是被平調的,都應該賠償。

退賠工作,要分批、分期、有計劃、有步驟地進行。各地應該根據具體情況,制定計劃。在今年內,要發動群眾,徹底清算平調賬,幷且把一切可能解決的、群眾迫切需要解決的問題,立卽兌現。一兩年退賠不完,三年基本解決;三年退賠不完,也必須在五年之內完全解決。

對於因為平調,使生產、生活發生困難的單位或者個人,應該首先退賠。

安排退賠物資的生產和供應。對於保証退賠兌現所需要的建築材料、農具和用具等,應該採取切實有效的措施,責成有關部門,組織生產。中央和地方的計劃部門以及其他有關的經濟部門,都應該把退賠的物資和原材料,如鋼、鉄、竹、木、煤等,納入計劃,保証供應。

設立領導退賠工作的專門機構。中央、省、市、自治區、專、縣、公社、生產大隊各級,都要成立退賠委員會或者退賠小組,還要設立專門的辦事機構,在中央和各級黨委的領導下,負責組織各項退賠工作的進行,督促退賠物資和原材料的調撥和生產,幷且檢查和處理退賠工作中所發生的問題。退賠工作多的有關部門,也要成立退賠小組或者指定專人負責。地方各級退賠委員會或者退賠小組的負責人,應該由本級黨委的一個書記擔任。公社和生產大隊的退賠委員會或者退賠小組,應該吸收同群眾有聯繫的、公正的農民積極分子參加。

退賠工作,必須充分走群眾路線。一切有關退賠的事情,那些應該退賠,那些不應該退賠,那些必須退賠實物,那些可以作價賠償,那些應該先退賠,那些可以後退賠,以及其他一切有關退賠政策的貫徹執行,都要交給群眾去討論和評議。一切重大問題,都要經過生產大隊和生產隊的社員代表大會或者社員大會充分討論,民主決定。

平調物資和退賠物資的折價,都應該公平合理,不能由平調單位片面決定。價格的議定,可以在生產隊成立議價小組,民主評議;也可以由原主聘請中間人,經過原主、平調單位和中間人三方議定。

對於平調問題的處理,不論是單位或者個人,如果有意見,都可以向上級領導機關提出申訴或者控告。

通過徹底退賠來教育幹部。要使我們的幹部懂得,只有徹底退賠,才能恢復廣大農民群眾對黨的政策的信任,才能使農民心情舒暢。要使幹部認識到,在任何時候都不能剝奪農民;對於人民公社的三級集體所有制,對於社員的個人所有制,都不容許有任何侵犯。要通過這一次徹底退賠,來教會幹部懂得等價交換和按勞付酬的社會主義原則,使他們真正學到,好像上了一次學校。

對於過去在平調中和退賠中混水摸魚的幹部,應該追回侵占或者貪污的財物,給以批評;情節嚴重的,還應該給以處分。對於抗拒執行退賠政策,或者繼續犯平調錯誤的幹部,要給以應得的處分。

(發至公社黨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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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刑事審判參考》2011年第1集,總第78集,最高人民法院刑事審判第一、二、三、四、五庭共同主辦,法律出版社出版。亦可參考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研究室的一篇文章
  2. 2024年社群共識,國務院(及其組成部門和具有行政管理職能的直屬機構以及法律規定的機構)、全國人大常委會(及其各專門委員會)、最高人民檢察院、最高人民法院(及其巡迴法庭等機構)黨組(機關黨組、分黨組、黨組小組、黨組性質的黨委)等中央國家機關黨組制定的公文,視同「直屬機構」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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