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一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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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二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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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号
《广西僮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和人民委员会组织条例》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于一九五八年七月九日第九十九次会议批准,现予公布。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 毛泽东
1958年7月9日
第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经济建设公债条例》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于1958年6月5日第九十七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 毛泽东
1958年6月5日
第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税条例》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于1958年6月3日第九十六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 毛泽东
1958年6月3日
第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于一九五八年三月十九日第九十五次会议通过了关于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名额问题的决定,现予公布。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 毛泽东
1958年3月19日
第号
根据第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的决定,任命:
- 陈毅兼外交部部长,沙千里为粮食部部长,杨一辰为第二商业部部长,赵尔陆为第一机械工业部部长,傅作义为水利电力部部长,余秋里为石油工业部部长,李烛尘为轻工业部部长,王首道为交通部部长,张奚若为对外文化联络委员会主任,杨秀峰为教育部部长;
- 免去:周恩来兼任外交部部长职务,王鹤寿兼任国家建设委员会主任职务,赖际发建筑材料工业部部长职务,黄敬兼任第一机械工业部部长职务,赵尔陆第二机械工业部部长职务,刘澜波电力工业部部长职务,李聚奎石油工业部部长职务,万里城市建设部部长职务,沙千里轻工业部部长职务,李烛尘食品工业部部长职务,傅作义水利部部长职务,杨秀峰高等教育部部长职务,张奚若教育部部长职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 毛泽东
1958年2月11日
第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的决定,任命郭沫若为中国科学院院长,陈伯达、李四光、张劲夫、陶孟和、竺可桢、吴有训为中国科学院副院长。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 毛泽东
1958年2月11日
第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的决定,撤销龙云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防委员会副主席职务,撤销黄琪翔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防委员会委员职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 毛泽东
1958年2月1日
第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十三次会议的决定,撤销章乃器中华人民共和国粮食部部长职务,撤销章伯钧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部部长职务,撤销罗隆基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工业部部长职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 毛泽东
1958年1月31日
第一届91次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于一九五八年一月九日第九十一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 毛泽东
1958年1月9日
第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卫生检疫条例”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于一九五七年十二月二十三日第八十八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 毛泽东
1957年12月23日
第号
吉林省前郭尔罗斯蒙古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和人民委员会组织条例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于一九五七年十一月二十九日第八十六次会议批准,现予公布。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 毛泽东
1957年11月29日
第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于一九五七年十一月十四日第八十四次会议通过了关于省、直辖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可以每年举行一次的决定,现予公布。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 毛泽东
1957年11月14日
第号
县级以上人民委员会任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条例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于一九五七年十一月六日第八十三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 毛泽东
1957年11月6日
第号
《一九五八年国家经济建设公债条例》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于一九五七年十一月六日第八十三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 毛泽东
1957年11月6日
第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于一九五七年十月二十二日第八十一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 毛泽东
1957年10月22日
第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条例》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于1957年6月25日第七十六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 毛泽东
1957年6月25日
第号
《1957年国家经济建设公债条例》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十二次会议于1956年12月29日通过,现予公布。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 毛泽东
1956年12月29日
第号
《西藏自治区筹备委员会组织简则》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于一九五六年九月二十六日第四十七次会议批准,现予公布。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 毛泽东
1956年9月26日
第号
《河北省大厂回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和人民委员会组织条例》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于1956年7月9日第四十三次会议批准,现予公布。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 毛泽东
1956年7月9日
第号
《河北省孟村回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和人民委员会组织条例》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于1956年7月9日第四十三次会议批准,现予公布。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 毛泽东
1956年7月9日
第号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各级人民委员会组织条例》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于1956年7月9日第四十三次会议批准,现予公布。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 毛泽东
1956年7月9日
第号
《湖南省江华瑶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和人民委员会组织条例》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于1956年7月9日第四十三次会议批准,现予公布。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 毛泽东
1956年7月9日
第号
《高级农业生产合作社示范章程》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于1956年6月30日通过,现予公布。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 毛泽东
1956年6月30日
第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于1956年5月12日第四十次会议通过了关于县、市、市辖区、乡、民族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名额等问题的决定,现予公布。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 毛泽东
1956年5月12日
第号
湘西苗族自治州第一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制定的《湘西苗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组织条例》和《湘西苗族自治州人民委员会组织条例》,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于1956年5月4日第三十六次会议批准,现予公布。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 毛泽东
1956年5月4日
第号
《文化娱乐税条例》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于1956年5月3日第三十五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 毛泽东
1956年5月3日
第号
《农业生产合作社示范章程》,已经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于1956年3月17日第三十三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 毛泽东
1956年3月17日
第号
内蒙古自治区第一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制定的《内蒙古自治区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各级人民委员会组织条例》,已经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于一九五五年十一月十一日第二十七次会议批准,现予公布。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 毛泽东
1955年11月11日
第号
《一九五六年国家经济建设公债条例》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于一九五五年十一月十日第二十六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 毛泽东
1955年11月10日
第号
《华侨申请使用国有的荒山荒地条例》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于一九五五年八月六日第二十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 毛泽东
1955年8月6日
第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于一九五五年七月三十日通过,现予公布。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 毛泽东
1955年7月30日
第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授予中国人民解放军在中国人民革命战争时期有功人员的勋章奖章条例》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于一九五五年二月十二日第七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 毛泽东
1955年2月12日
第号
《中国人民解放军军官服役条例》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于一九五五年二月八日第六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 毛泽东
1955年2月8日
一九五五年國家經濟建設公債條例已由中華人民共和國第一届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次會議於一九五四年十二月二十日通過,現予公佈。
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 毛澤東
一九五四年十二月二十日
城市居民委員會組織條例已由中華人民共和國第一届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於一九五四年十二月三十一日第四次會議通過,現予公佈。
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 毛澤東
一九五四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城市街道辦事處組織條例已由中華人民共和國第一届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於一九五四年十二月三十一日第四次會議通過,現予公佈。
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 毛澤東
一九五四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一九五五年國家經濟建設公債條例已由中華人民共和國第一届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次會議於一九五四年十二月二十日通過,現予公佈。
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 毛澤東
一九五四年十二月二十日
第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委员会组织法》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于一九五四年九月二十一日通过,现予公布。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 毛泽东
1954年9月28日
第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检察院组织法》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于一九五四年九月二十一日通过,现予公布。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 毛泽东
1954年9月28日
第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组织法》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于一九五四年九月二十一日通过,现予公布。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 毛泽东
1954年9月28日
第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组织法》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于一九五四年九月二十一日通过,现予公布。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 毛泽东
1954年9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