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第一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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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第二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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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號
《廣西僮族自治區人民代表大會和人民委員會組織條例》已由中華人民共和國第一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於一九五八年七月九日第九十九次會議批准,現予公布。
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 毛澤東
1958年7月9日
第號
《中華人民共和國地方經濟建設公債條例》已由中華人民共和國第一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於1958年6月5日第九十七次會議通過,現予公布。
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 毛澤東
1958年6月5日
第號
《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業稅條例》已由中華人民共和國第一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於1958年6月3日第九十六次會議通過,現予公布。
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 毛澤東
1958年6月3日
第號
中華人民共和國第一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於一九五八年三月十九日第九十五次會議通過了關於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代表名額問題的決定,現予公布。
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 毛澤東
1958年3月19日
第號
根據第一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五次會議的決定,任命:
- 陳毅兼外交部部長,沙千里為糧食部部長,楊一辰為第二商業部部長,趙爾陸為第一機械工業部部長,傅作義為水利電力部部長,余秋里為石油工業部部長,李燭塵為輕工業部部長,王首道為交通部部長,張奚若為對外文化聯絡委員會主任,楊秀峰為教育部部長;
- 免去:周恩來兼任外交部部長職務,王鶴壽兼任國家建設委員會主任職務,賴際發建築材料工業部部長職務,黃敬兼任第一機械工業部部長職務,趙爾陸第二機械工業部部長職務,劉瀾波電力工業部部長職務,李聚奎石油工業部部長職務,萬里城市建設部部長職務,沙千里輕工業部部長職務,李燭塵食品工業部部長職務,傅作義水利部部長職務,楊秀峰高等教育部部長職務,張奚若教育部部長職務。
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 毛澤東
1958年2月11日
第號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第一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五次會議的決定,任命郭沫若為中國科學院院長,陳伯達、李四光、張勁夫、陶孟和、竺可楨、吳有訓為中國科學院副院長。
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 毛澤東
1958年2月11日
第號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第一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五次會議的決定,撤銷龍雲中華人民共和國國防委員會副主席職務,撤銷黃琪翔中華人民共和國國防委員會委員職務。
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 毛澤東
1958年2月1日
第號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第一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九十三次會議的決定,撤銷章乃器中華人民共和國糧食部部長職務,撤銷章伯鈞中華人民共和國交通部部長職務,撤銷羅隆基中華人民共和國森林工業部部長職務。
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 毛澤東
1958年1月31日
第一屆91次號
中華人民共和國戶口登記條例已由中華人民共和國第一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於一九五八年一月九日第九十一次會議通過,現予公布。
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 毛澤東
1958年1月9日
第號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境衛生檢疫條例」已由中華人民共和國第一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於一九五七年十二月二十三日第八十八次會議通過,現予公布。
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 毛澤東
1957年12月23日
第號
吉林省前郭爾羅斯蒙古族自治縣人民代表大會和人民委員會組織條例已由中華人民共和國第一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於一九五七年十一月二十九日第八十六次會議批准,現予公布。
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 毛澤東
1957年11月29日
第號
中華人民共和國第一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於一九五七年十一月十四日第八十四次會議通過了關於省、直轄市人民代表大會會議可以每年舉行一次的決定,現予公布。
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 毛澤東
1957年11月14日
第號
縣級以上人民委員會任免國家機關工作人員條例已由中華人民共和國第一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於一九五七年十一月六日第八十三次會議通過,現予公布。
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 毛澤東
1957年11月6日
第號
《一九五八年國家經濟建設公債條例》已由中華人民共和國第一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於一九五七年十一月六日第八十三次會議通過,現予公布。
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 毛澤東
1957年11月6日
第號
《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條例》已由中華人民共和國第一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於一九五七年十月二十二日第八十一次會議通過,現予公布。
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 毛澤東
1957年10月22日
第號
《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警察條例》已由中華人民共和國第一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於1957年6月25日第七十六次會議通過,現予公布。
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 毛澤東
1957年6月25日
第號
《1957年國家經濟建設公債條例》已由中華人民共和國第一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五十二次會議於1956年12月29日通過,現予公布。
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 毛澤東
1956年12月29日
第號
《西藏自治區籌備委員會組織簡則》已由中華人民共和國第一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於一九五六年九月二十六日第四十七次會議批准,現予公布。
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 毛澤東
1956年9月26日
第號
《河北省大廠回族自治縣人民代表大會和人民委員會組織條例》已由中華人民共和國第一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於1956年7月9日第四十三次會議批准,現予公布。
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 毛澤東
1956年7月9日
第號
《河北省孟村回族自治縣人民代表大會和人民委員會組織條例》已由中華人民共和國第一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於1956年7月9日第四十三次會議批准,現予公布。
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 毛澤東
1956年7月9日
第號
《新疆維吾爾自治區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和各級人民委員會組織條例》已由中華人民共和國第一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於1956年7月9日第四十三次會議批准,現予公布。
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 毛澤東
1956年7月9日
第號
《湖南省江華瑤族自治縣人民代表大會和人民委員會組織條例》已由中華人民共和國第一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於1956年7月9日第四十三次會議批准,現予公布。
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 毛澤東
1956年7月9日
第號
《高級農業生產合作社示範章程》已由中華人民共和國第一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三次會議於1956年6月30日通過,現予公布。
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 毛澤東
1956年6月30日
第號
中華人民共和國第一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於1956年5月12日第四十次會議通過了關於縣、市、市轄區、鄉、民族鄉、鎮人民代表大會代表名額等問題的決定,現予公布。
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 毛澤東
1956年5月12日
第號
湘西苗族自治州第一屆人民代表大會第二次會議制定的《湘西苗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會組織條例》和《湘西苗族自治州人民委員會組織條例》,已由中華人民共和國第一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於1956年5月4日第三十六次會議批准,現予公布。
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 毛澤東
1956年5月4日
第號
《文化娛樂稅條例》已由中華人民共和國第一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於1956年5月3日第三十五次會議通過,現予公布。
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 毛澤東
1956年5月3日
第號
《農業生產合作社示範章程》,已經由中華人民共和國第一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於1956年3月17日第三十三次會議通過,現予公布。
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 毛澤東
1956年3月17日
第號
內蒙古自治區第一屆人民代表大會第二次會議制定的《內蒙古自治區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和各級人民委員會組織條例》,已經由中華人民共和國第一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於一九五五年十一月十一日第二十七次會議批准,現予公布。
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 毛澤東
1955年11月11日
第號
《一九五六年國家經濟建設公債條例》已由中華人民共和國第一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於一九五五年十一月十日第二十六次會議通過,現予公布。
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 毛澤東
1955年11月10日
第號
《華僑申請使用國有的荒山荒地條例》已由中華人民共和國第一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於一九五五年八月六日第二十次會議通過,現予公布。
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 毛澤東
1955年8月6日
第號
《中華人民共和國兵役法》已由中華人民共和國第一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二次會議於一九五五年七月三十日通過,現予公布。
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 毛澤東
1955年7月30日
第號
《中華人民共和國授予中國人民解放軍在中國人民革命戰爭時期有功人員的勳章獎章條例》已由中華人民共和國第一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於一九五五年二月十二日第七次會議通過,現予公布。
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 毛澤東
1955年2月12日
第號
《中國人民解放軍軍官服役條例》已由中華人民共和國第一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於一九五五年二月八日第六次會議通過,現予公布。
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 毛澤東
1955年2月8日
一九五五年國家經濟建設公債條例已由中華人民共和國第一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次會議於一九五四年十二月二十日通過,現予公佈。
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 毛澤東
一九五四年十二月二十日
城市居民委員會組織條例已由中華人民共和國第一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於一九五四年十二月三十一日第四次會議通過,現予公佈。
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 毛澤東
一九五四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城市街道辦事處組織條例已由中華人民共和國第一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於一九五四年十二月三十一日第四次會議通過,現予公佈。
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 毛澤東
一九五四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一九五五年國家經濟建設公債條例已由中華人民共和國第一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次會議於一九五四年十二月二十日通過,現予公佈。
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 毛澤東
一九五四年十二月二十日
第號
《中華人民共和國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委員會組織法》已由中華人民共和國第一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一次會議於一九五四年九月二十一日通過,現予公布。
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 毛澤東
1954年9月28日
第號
《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檢察院組織法》已由中華人民共和國第一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一次會議於一九五四年九月二十一日通過,現予公布。
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 毛澤東
1954年9月28日
第號
《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法院組織法》已由中華人民共和國第一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一次會議於一九五四年九月二十一日通過,現予公布。
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 毛澤東
1954年9月28日
第號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組織法》已由中華人民共和國第一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一次會議於一九五四年九月二十一日通過,現予公布。
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 毛澤東
1954年9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