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民國政府對「南海仲裁案」之立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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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中華民國對南海問題之立場聲明 | 中華民國政府對「南海仲裁案」之立場 2016年7月12日 |
文本来源:中華民國總統府 |
針對「南海仲裁案」,中華民國政府立場如下:
有關菲律賓依照《聯合國海洋法公約》所提起的仲裁,目前仲裁庭已對「南海仲裁案」作出判斷。
我們在此強調,中華民國對南海諸島及其相關海域享有國際法及海洋法上之權利。本案仲裁庭於審理過程中,並未正式邀請中華民國參與仲裁程序,也從未徵詢我方意見。現在,相關仲裁判斷,尤其對太平島的認定,已經嚴重損及我南海諸島及其相關海域之權利,我們在此鄭重表示,我們絕不接受,也主張此仲裁判斷對中華民國不具法律拘束力。
我們再次重申,南海諸島及其相關海域主權屬於中華民國所有,這是中華民國的立場與堅持,我們絕對會捍衛國家的領土與主權,也不讓任何損害我國家利益的情形發生。
我們主張,關於南海的爭議,應該透過多邊的協商,共謀爭端的和平解決。我們也願在平等協商之基礎上,與相關國家共同促進南海區域之和平與穩定。
中華民國《著作權法》:
- 第九條(著作權標的之限制)
- 下列各款不得為著作權之標的:
- 一、憲法、法律、命令或公文。
- 二、中央或地方機關就前款著作作成之翻譯物或編輯物。
- 三、標語及通用之符號、名詞、公式、數表、表格、簿冊或時曆。
- 四、單純為傳達事實之新聞報導所作成之語文著作。
- 五、依法令舉行之各類考試試題及其備用試題。
- 前項第一款所稱公文,包括公務員於職務上草擬之文告、講稿、新聞稿及其他文書。
本作品來自上列各款,在中華民國,屬於公有領域。詳情請參見章忠信著作權筆記著作權法第九條釋義。另外請注意司法院釋字第5號解釋:「行憲後各政黨辦理黨務人員,不能認為刑法上所稱之公務員。」所以自從1947年(民國三十六年)12月25日中華民國憲法施行以來,各政黨黨務作品,不能認為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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