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民國對南海問題之立場聲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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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是中華民國法規相关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规,可参见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关于菲律宾共和国所提南海仲裁案管辖权问题的立场文件
中華民國對南海問題之立場聲明
第001號
2015年7月7日
发布机关:中華民國外交部
中華民國政府對「南海仲裁案」之立場

關於邇來備受國際社會關注之南海議題,中華民國外交部茲重申其主張如后:

無論就歷史、地理及國際法而言,南沙群島、西沙群島、中沙群島、東沙群島及其周遭海域屬中華民國固有領土及海域,中華民國對該四群島及其海域享有國際法上之權利,任何國家無論以任何理由或方式予以主張或占據,中華民國政府一概不予承認。

南海諸島係由我國最早發現、命名、使用並納入領土版圖,日本於民國27年(1938年)至民國28年(1939年)非法占據東沙、西沙與南沙諸群島,並於民國28年(1939年)3月30日以臺灣總督府第122號告示將「新南群島」(即南沙群島之部分島嶼)納入臺灣總督府管轄,編入高雄州高雄市。第二次世界大戰結束後,中華民國政府於民國35年(1946年)間收復東沙、西沙及南沙諸島,除於主要島嶼上設立石碑並派軍駐守外,另亦於民國36年(1947年)12月公布新定南海諸島名稱及「南海諸島位置圖」,明示中華民國領土及海域範圍。此外,民國41年(1952年)4月28日生效之《舊金山和約》及同日簽署之《中日和約》及其他相關國際法律文件,已確認原由日本占領的南海島礁均應回歸中華民國,其後數十年間,中華民國擁有並有效管理南海諸島的事實亦被外國政府及國際組織所承認。

民國45年(1956年),中華民國派軍駐守南沙群島中面積最大(約0.5平方公里)之自然生成島嶼—太平島,並於同年在該島設置南沙守備區。民國79年(1990年)2月,中華民國行政院核定由高雄市政府代管太平島,行政管轄屬高雄市旗津區。在過去60年間,中華民國軍民充分利用及開發太平島上之天然資源,以便駐留該島完成其各自之任務。島上除有出產地下水之水井及天然植被外,亦蘊含磷礦及漁業資源,島上駐守人員更在該島種植蔬果及豢養家禽家畜,以應生活所需。而為滿足其信仰需求,當地駐守人員亦於民國48年(1959年)興建觀音堂,奉祀觀世音菩薩。因此,無論自法律、經濟及地理之角度而言,太平島不僅符合《聯合國海洋法公約》第121條關於島嶼之要件,並能維持人類居住及其本身經濟生活,絕非岩礁。中華民國堅決捍衛太平島為一島嶼之事實,任何國家企圖對此加以否定之主張,均無法減損太平島之島嶼地位及其得依《聯合國海洋法公約》所享有之海洋權利。

自民國97年(2008年)迄今,中華民國政府積極推動南海和平用途,已獲致豐碩成果,為區域和平及穩定做出重要貢獻,其重點包括: 民國99年(2010年)7月,內政部正式啟用「東沙環礁國家公園」管理站,執行「東沙國際海洋研究站計畫」,推動東沙成為國際海洋研究重鎮。 經濟部於民國100年(2011年)陸續劃設東沙島周邊與南沙太平島礦區,並初步完成地質探勘及海域科學調查工作。 從民國100年(2011年)起,由國防部與海岸巡防署分別辦理「南沙研習營」與「東沙體驗營」,以強化青年學子對南沙群島重要性之認知。 自民國102年(2013年)11月起,由交通部、國防部與海巡署共同執行南沙太平島交通基礎整建工程。 民國102年12月,交通部建置完成南沙太平島之通信網路,便捷國際人道援助之聯繫與緊急通信服務。 民國103年(2014年)12月,南沙太平島第二期太陽能光電設備啟用,與民國100年建設完成之第一期太陽能光電系統併聯運轉後,每年可供應16%之用電並減少排碳量約128公噸,打造太平島為低碳島。

中華民國為聯合國之創始會員國,雖於1971年失去代表權,但正式國名Republic of China 仍留存於《聯合國憲章》第23條及第110條,且歷年均遵守《聯合國憲章》及國際法規定之和平解決爭端及航行與飛越自由原則。我國堅守太平島等島嶼多年,惟從未為此與他國發生軍事衝突,亦未妨礙各國在該海、空域之航行及飛越自由。

中華民國政府呼籲南海周邊各國尊重《聯合國憲章》及《聯合國海洋法公約》之原則與精神,自我克制,維持南海區域和平穩定現狀,避免採取任何升高緊張情勢之單邊措施。

中華民國政府秉持「主權在我、擱置爭議、和平互惠、共同開發」之基本原則,願在平等協商之基礎上,與相關國家共同促進南海區域之和平與穩定,並共同保護及開發南海資源。

任何有關太平島及其他南海島礁與海域之安排或協議,倘未經中華民國政府參與協商並同意,對中華民國均不具任何效力,中華民國政府亦均不予承認。

中華民國《著作權法》:

第九條(著作權標的之限制)
  下列各款不得為著作權之標的:
  一、憲法法律、命令或公文
  二、中央或地方機關就前款著作作成之翻譯物或編輯物。
  三、標語及通用之符號、名詞、公式、數表、表格、簿冊或時曆。
  四、單純為傳達事實之新聞報導所作成之語文著作。
  五、依法令舉行之各類考試試題及其備用試題。
  前項第一款所稱公文,包括公務員於職務上草擬之文告、講稿、新聞稿及其他文書。

本作品來自上列各款,在中華民國,屬於公有領域。詳情請參見章忠信著作權筆記著作權法第九條釋義。另外請注意司法院釋字第5號解釋:「行憲後各政黨辦理黨務人員,不能認為刑法上所稱之公務員。」所以自從1947年(民國三十六年)12月25日中華民國憲法施行以來,各政黨黨務作品,不能認為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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