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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民国对南海问题之立场声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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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是中华民国法规相关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规,可参见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关于菲律宾共和国所提南海仲裁案管辖权问题的立场文件
中华民国对南海问题之立场声明
第001号
2015年7月7日
发布机关:中华民国外交部
中华民国政府对“南海仲裁案”之立场

关于迩来备受国际社会关注之南海议题,中华民国外交部兹重申其主张如后:

无论就历史、地理及国际法而言,南沙群岛、西沙群岛、中沙群岛、东沙群岛及其周遭海域属中华民国固有领土及海域,中华民国对该四群岛及其海域享有国际法上之权利,任何国家无论以任何理由或方式予以主张或占据,中华民国政府一概不予承认。

南海诸岛系由我国最早发现、命名、使用并纳入领土版图,日本于民国27年(1938年)至民国28年(1939年)非法占据东沙、西沙与南沙诸群岛,并于民国28年(1939年)3月30日以台湾总督府第122号告示将“新南群岛”(即南沙群岛之部分岛屿)纳入台湾总督府管辖,编入高雄州高雄市。第二次世界大战结束后,中华民国政府于民国35年(1946年)间收复东沙、西沙及南沙诸岛,除于主要岛屿上设立石碑并派军驻守外,另亦于民国36年(1947年)12月公布新定南海诸岛名称及“南海诸岛位置图”,明示中华民国领土及海域范围。此外,民国41年(1952年)4月28日生效之《旧金山和约》及同日签署之《中日和约》及其他相关国际法律文件,已确认原由日本占领的南海岛礁均应回归中华民国,其后数十年间,中华民国拥有并有效管理南海诸岛的事实亦被外国政府及国际组织所承认。

民国45年(1956年),中华民国派军驻守南沙群岛中面积最大(约0.5平方公里)之自然生成岛屿—太平岛,并于同年在该岛设置南沙守备区。民国79年(1990年)2月,中华民国行政院核定由高雄市政府代管太平岛,行政管辖属高雄市旗津区。在过去60年间,中华民国军民充分利用及开发太平岛上之天然资源,以便驻留该岛完成其各自之任务。岛上除有出产地下水之水井及天然植被外,亦蕴含磷矿及渔业资源,岛上驻守人员更在该岛种植蔬果及豢养家禽家畜,以应生活所需。而为满足其信仰需求,当地驻守人员亦于民国48年(1959年)兴建观音堂,奉祀观世音菩萨。因此,无论自法律、经济及地理之角度而言,太平岛不仅符合《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第121条关于岛屿之要件,并能维持人类居住及其本身经济生活,绝非岩礁。中华民国坚决捍卫太平岛为一岛屿之事实,任何国家企图对此加以否定之主张,均无法减损太平岛之岛屿地位及其得依《联合国海洋法公约》所享有之海洋权利。

自民国97年(2008年)迄今,中华民国政府积极推动南海和平用途,已获致丰硕成果,为区域和平及稳定做出重要贡献,其重点包括: 民国99年(2010年)7月,内政部正式启用“东沙环礁国家公园”管理站,执行“东沙国际海洋研究站计画”,推动东沙成为国际海洋研究重镇。 经济部于民国100年(2011年)陆续划设东沙岛周边与南沙太平岛矿区,并初步完成地质探勘及海域科学调查工作。 从民国100年(2011年)起,由国防部与海岸巡防署分别办理“南沙研习营”与“东沙体验营”,以强化青年学子对南沙群岛重要性之认知。 自民国102年(2013年)11月起,由交通部、国防部与海巡署共同执行南沙太平岛交通基础整建工程。 民国102年12月,交通部建置完成南沙太平岛之通信网路,便捷国际人道援助之联系与紧急通信服务。 民国103年(2014年)12月,南沙太平岛第二期太阳能光电设备启用,与民国100年建设完成之第一期太阳能光电系统并联运转后,每年可供应16%之用电并减少排碳量约128公吨,打造太平岛为低碳岛。

中华民国为联合国之创始会员国,虽于1971年失去代表权,但正式国名Republic of China 仍留存于《联合国宪章》第23条及第110条,且历年均遵守《联合国宪章》及国际法规定之和平解决争端及航行与飞越自由原则。我国坚守太平岛等岛屿多年,惟从未为此与他国发生军事冲突,亦未妨碍各国在该海、空域之航行及飞越自由。

中华民国政府呼吁南海周边各国尊重《联合国宪章》及《联合国海洋法公约》之原则与精神,自我克制,维持南海区域和平稳定现状,避免采取任何升高紧张情势之单边措施。

中华民国政府秉持“主权在我、搁置争议、和平互惠、共同开发”之基本原则,愿在平等协商之基础上,与相关国家共同促进南海区域之和平与稳定,并共同保护及开发南海资源。

任何有关太平岛及其他南海岛礁与海域之安排或协议,倘未经中华民国政府参与协商并同意,对中华民国均不具任何效力,中华民国政府亦均不予承认。

中华民国《著作权法》:

第九条(著作权标的之限制)
  下列各款不得为著作权之标的:
  一、宪法法律、命令或公文
  二、中央或地方机关就前款著作作成之翻译物或编辑物。
  三、标语及通用之符号、名词、公式、数表、表格、簿册或时历。
  四、单纯为传达事实之新闻报导所作成之语文著作。
  五、依法令举行之各类考试试题及其备用试题。
  前项第一款所称公文,包括公务员于职务上草拟之文告、讲稿、新闻稿及其他文书。

本作品来自上列各款,在中华民国,属于公有领域。详情请参见章忠信著作权笔记著作权法第九条释义。另外请注意司法院释字第5号解释:“行宪后各政党办理党务人员,不能认为刑法上所称之公务员。”所以自从1947年(民国三十六年)12月25日中华民国宪法施行以来,各政党党务作品,不能认为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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