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民国政府对“南海仲裁案”之立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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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是中华民国法规相关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规,可参见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关于菲律宾共和国所提南海仲裁案管辖权问题的立场文件
中华民国对南海问题之立场声明 中华民国政府对“南海仲裁案”之立场
2016年7月12日
文本来源:中华民国总统府

  针对“南海仲裁案”,中华民国政府立场如下:

  有关菲律宾依照《联合国海洋法公约》所提起的仲裁,目前仲裁庭已对“南海仲裁案”作出判断。

  我们在此强调,中华民国对南海诸岛及其相关海域享有国际法及海洋法上之权利。本案仲裁庭于审理过程中,并未正式邀请中华民国参与仲裁程序,也从未征询我方意见。现在,相关仲裁判断,尤其对太平岛的认定,已经严重损及我南海诸岛及其相关海域之权利,我们在此郑重表示,我们绝不接受,也主张此仲裁判断对中华民国不具法律拘束力。

  我们再次重申,南海诸岛及其相关海域主权属于中华民国所有,这是中华民国的立场与坚持,我们绝对会捍卫国家的领土与主权,也不让任何损害我国家利益的情形发生。

  我们主张,关于南海的争议,应该透过多边的协商,共谋争端的和平解决。我们也愿在平等协商之基础上,与相关国家共同促进南海区域之和平与稳定。

中华民国《著作权法》:

第九条(著作权标的之限制)
  下列各款不得为著作权之标的:
  一、宪法法律、命令或公文
  二、中央或地方机关就前款著作作成之翻译物或编辑物。
  三、标语及通用之符号、名词、公式、数表、表格、簿册或时历。
  四、单纯为传达事实之新闻报导所作成之语文著作。
  五、依法令举行之各类考试试题及其备用试题。
  前项第一款所称公文,包括公务员于职务上草拟之文告、讲稿、新闻稿及其他文书。

本作品来自上列各款,在中华民国,属于公有领域。详情请参见章忠信著作权笔记著作权法第九条释义。另外请注意司法院释字第5号解释:“行宪后各政党办理党务人员,不能认为刑法上所称之公务员。”所以自从1947年(民国三十六年)12月25日中华民国宪法施行以来,各政党党务作品,不能认为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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