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易正義/08.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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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易》曰:「困于石,據於蒺藜,入于其宮,不見其妻,凶。」子曰:「非所困而困焉,名必辱。非所據而據焉,身必危。既辱且危,死期將至,妻其可得見耶?」

[疏]正義曰:《》之六三,履非其地,欲上於於四,四自應初,不納於已,是困於九四之石也。三又乘二,二是剛陽,非已所乘,是下向據於九二之蒺藜也。六三又無應,是入其宮,不見其妻,死期將至,所以凶也。「子曰:非所困而困焉」者,夫子既引《易》文,又釋其義,故云「不曰」。「非所困」,謂九四。若六三不往犯之,非六三之所困,而六三彊往幹之而取困焉。「名必辱」者,以向上而進取,故以聲名言之,云「名必辱」也。「非所據而據焉」者,謂九二也。若六三能卑下九二,則九三不為其害,是非所據也。今六三彊往陵之,是非所據而據焉。「身必危」者,下向安身之處,故以身言之,云「身必危」也。

《易》曰:「公用射隼于高墉之上,獲之,無不利。」子曰:「隼者,禽也。弓矢者,器也。射之者,人也。君子藏器於身,待時而動,何不利之有。動而不括,是以出而有獲。語成器而動者也。」括,結也。君子待時而動,則無結閡之患也。

[疏]「《易》曰」至「動者也」。○正義曰:以前章先須安身可以崇德,故此第二節論明先藏器於身,待時而動,而有利也。故引《》之上六以證之。三不應上,又以陰居陽,此上六處解之極,欲除其悖亂,而去其三也。故公用射此六三之隼於下體高墉之上,云自上攻下,合於順道,故獲之無不利也。「子曰:隼者,禽也」者,既引《易》文於上,下以解之,故言「子曰」也。「君子藏器於身,待時而動,何不利」者,猶若射人持弓矢於身,此君子若包藏其器於身,待時而動,何不利之有?似此射隼之人也。「動而不括」者,言射隼之人,既持弓矢,待隼可射之動而射之,則不括結而有礙也。猶若君子藏善道於身,待可動之時而興動,亦不滯礙而括結也。「語成器而後動」者,謂易之所說此者,語論有見成之器,而後興動也。

子曰:「小人不恥不仁,不畏不義,不見利不勸,不威不懲。小懲而大誡,此小人之福也。《易》曰:'履校滅趾,無咎。'此之謂也。

[疏]正義曰:此章第三節也。明小人之道,不能恒善,若因懲誡而得福也,此亦證前章安身之事。故引《易o噬嗑》初九以證之。以初九居無位之地,是受刑者以處卦初,其過未深,故屨校滅趾而無咎也。

善不積,不足以成名;惡不積,不足以滅身。小人以小善為無益而弗為也,以小惡為無傷而弗去也。故惡積而不可揜,罪大而不可解。《易》曰:'何校滅耳,凶。'」

[疏]正義曰:此章第四節也。明惡人為惡之極以致凶也。此結成前章不能安身之事,故引《噬嗑》上九之義以證之。上九處斷獄之終,是罪之深極者。故有何校滅耳之凶。案第一、第二節皆先引《易》文於上,其後乃釋之。此第三巳下,皆先豫張卦義於上,然後引《易》於下以結之,體例不同者,蓋夫子隨義而言不為例也。

子曰:「危者,安其位者也。亡者,保其存者也。亂者,有其治者也。是故君子安而不忘危,存而不忘亡,治而不忘亂,是以身安而國家可保也。《易》曰:'其亡其亡,繫于苞桑。'」

[疏]正義曰:此第五節。以上章有安身之事,故此節恒須謹慎,可以安身,故引《》之九五以證之。「危者,安其位者也」,言所以今有傾危者,由往前安樂於其位,自以為安,不有畏慎,故致今日危也。「亡者,保其存」者,所以今日滅亡者,由往前保有其存,恒以為存,不有憂懼,故今致滅亡也。「亂者,有其治」者,所以今有禍亂者,由往前自恃有其冶理也,謂恒以為治,不有憂慮,故今致禍亂也。是故君子今雖復安,心恒不忘傾危之事;國之雖存,心恒不忘滅亡之事;政之雖治,心恒不忘禍亂之事。「其亡其亡,其繫于苞桑」者,言心恒畏慎:其將滅亡!其將滅亡!乃繫于苞桑之固也。

子曰:「德薄而位尊,知小而謀大,力小而任重,鮮不及矣。《易》曰:'鼎折足,覆公餗,其形渥,凶。'言不勝其任也。」

[疏]「子曰」至「其任也」。○正義曰:此第六節。言不能安其身,知小謀大而遇禍,故引《易o》卦九四以證之。「鼎折足,覆公餗,其形渥,凶」者,處上體之下,而又應初,既承且施,非已所堪,故有折足之凶。既覆敗其美道,災及其形,以致渥凶也。言不勝其任者。此夫子之言,引《易》後以此結之,其文少,故不云「子曰」也。

子曰:「知幾其神乎?君子上交不諂,下交不瀆,其知幾乎?形而上者況之道。形而下者況之器。於道不冥而有求焉,未離乎諂也。於器不絕而有交焉,未免乎瀆也。能無諂、瀆,窮理者乎?

[疏]正義曰:「子曰知幾其神乎」至「萬夫之望」者,此第七節。前章云精義入神,故此章明知幾入神之事,故引《》之六二以證之。云「《易》曰:介於石,不終日,貞吉」、「知幾其神乎」者,神道微妙,寂然不測。人若能豫知事之幾微,則能與其神道合會也。「君子上交不諂,下交不瀆」者,上謂道也,下謂器也。若聖人知幾窮理,冥於道,絕於器,故能上交不諂,下交不瀆。若於道不冥而有求焉,未能離於諂也;於器不絕而有交焉,未能免於瀆也。能無諂、瀆、知幾窮理者乎?

幾者,動之微。吉之先見者也。幾者去無入有,理而無形,不可以名尋,不可以形睹者也。唯神也不疾而速,感而遂通,故能朗然玄昭,鑒於未形也。合抱之木,起於毫末。吉凶之彰,始於微兆,故為吉之先見也。

[疏]正義曰:此釋「幾」之義也。幾,微也。是巳動之微,動謂心動、事動。初動之時,其理未著,唯纖微而已。若其已著之後,則心事顯露,不得為幾。若未動之前,又寂然頓無,兼亦不得稱幾也。幾是離無入有,在有無之際,故云「動之微」也。若事著之後乃成為吉,此幾在吉之先,豫前已見,故云「吉之先見者也」。此直云吉不云凶者,凡豫前知幾,皆向吉而背凶,違凶而就吉,無復有凶,故特云吉也。諸本或有凶字者,其定本則無也。

君子見幾而作,不俟終日。《易》曰:'介於石,不終日,貞吉。'介如石焉,寧用終日,斷可識矣。定之於始,故不待終日也。

[疏]正義曰:「君子見幾而作,不俟終日」者,言君子既見事之幾微,則須動作而應之,不得待終其日。言赴幾之速也。「《易》曰:介於石,不終日,貞吉」者,此《豫》之六二辭也。得位居中,故守介如石,見幾則動,不待終其一日也。「介如石焉,寧用終日,斷可識矣」者,此夫子解釋此爻之時,既守志耿介,如石不動,才見幾微,即知禍福,何用終竟其日,當時則斷可識矣。

君子知微知彰,知柔知剛,萬夫之望。」此知幾其神乎?

[疏]正義曰:「君子知微知彰」者,初見是幾,是知其微;既見其幾,逆知事之禍福,是知其彰著也。「知柔知剛」者,剛柔是變化之道,既知初時之柔,則逆知在後之剛,言凡物之體,從柔以至剛,凡事之理,從微以至彰,知幾之人,既知其始,又知其末,是合於神道,故為萬夫所瞻望也。萬夫舉大略而言。若知幾合神,則為天下之主,何直只云萬夫而已,此知幾其神乎者也。

子曰:「顏氏之子,其殆庶幾乎?有不善,未嘗不知,知之未嘗復行也。」在理則昧,造形而悟,顏子之分也。失之於幾,故有不善。得之於二,不遠而復,故知之未嘗復行也。 [疏]正義曰:「子曰顏氏之子」至「元吉者」,此第八節。上節明其知幾是聖人之德,此節論賢人唯庶於幾,雖未能知幾,故引顏氏之子以明之也。「其殆庶幾乎」者,言聖人知幾,顏子亞聖,未能知幾,但殆近庶慕而已,故云「其殆庶幾乎」,又以「殆」為辭。「有不善,未嘗不知」者,若知幾之人,本無不善。以顏子未能知幾,故有不善。不近於幾之人,既有不善,不能自知於惡。此顏子以其近幾,若有不善,未嘗不自知也。「知之未嘗復行」者,以顏子通幾,既知不善之事,見過則改,未嘗復更行之,但顏子於幾理闇昧,故有不善之事,於形器顯著,乃自覺悟,所有不善,未嘗復行。

《易》曰:'不遠復,無祇悔,元吉。'吉凶者,失得之象也。得一者於理不盡,未至成形,故得不遠而復,舍凶之吉,免夫祗悔,而終獲元吉。祗,大也。

[疏]正義曰:以去幾既近,尋能改悔,故引《》卦初九以明之也。以復卦初九既在卦初,則能復於陽道,是速而不遠,則能復也。所以無大悔而有元吉也。

天地絪縕,萬物化醇,男女構精,萬物化生。

[疏]正義曰:「天地絪縕」至「勿恒凶」,此第九節也。以前章利用安身以崇德也,安身之道在於得一,若已能得一,則可以安身。故此節明得一之事也。「天地絪縕,萬物化醇」者,絪縕,相附著之義。言天地無心,自然得一,唯二氣絪縕,共相和會,萬物感之變化而精醇也。天地若有心為二,則不能使萬物化醇也。「男女構精,萬物化生」者,構,合也。言男女陰陽相感,任其自然,得一之性,故合其精則萬物化生也。若男女無自然之性,而各懷差二,則萬物不化生也。

《易》曰:'三人行,則損一人;一人行,則得其友。'言致一也。」致一而後化成也。

[疏]正義曰:此《》卦六三辭也。言六三若更與二人同往承上,則上所不納,是三人俱行,並六三不相納,是則損一人也。若六三獨行,則上所容受,故云「一人行,則得其友」。此言無不如寡,三不及一也。言「致一也」者,此夫子釋此爻之意,謂此爻所論,致其醇一也。故一人獨行,乃得其友也。

子曰:「君子安其身而後動,易其心而後語,定其交而後求。君子脩此三者,故全也。危以動,則民不與也。懼以語,則民不應也。無交而求,則民不與也。莫之與,則傷之者至矣。

[疏]正義曰:「子曰:君子安其身而後動」者,此明致一之道,致一者,在身之謂。若己之為得,則萬事得;若己之為失,則萬事失也。欲行於天下,先在其身之一,故先須安靜其身而後動,和易其心而後語,先以心選定其交而後求。若其不然,則傷之者至矣。

《易》曰:'莫益之,或擊之,立心勿恒,凶。'」夫虛己存誠,則眾之所不迕也。躁以有求,則物之所不欲也。

[疏]正義曰:此《》之上九爻辭,在無位高亢,獨唱無和,是「莫益之」也。眾怒難犯,是「或擊之」也。勿,無也。由己建立其心,無能有恆,故凶危也。《易》之此言,若虛己存誠,則眾之所與;躁以有求,則物之所不與也。

[疏]正義曰:「子曰乾坤其《易》」至「失得之報」,此第五章也。前章明安身崇德之道,在於知幾得一也。此明《易》之體用,辭理遠大,可以濟民之行,以明失得之報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