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交部組織法 (民國52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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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交部組織法 (民國57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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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條
- 外交部掌理外交事務。
第二條
- 外交部對於各地方最高級行政長官執行本部主管事務,有指示監督之責。
第三條
- 外交部設左列各司處室:
- 一、亞東太平洋司。
- 二、亞西司。
- 三、非洲司。
- 四、歐洲司。
- 五、北美司。
- 六、中南美司。
- 七、條約司。
- 八、國際組織司。
- 九、情報司。
- 十、禮賓司。
- 十一、總務司。
- 十二、檔案資料處。
- 十三、人事處。
- 十四、會計處。
- 十五、機要室。
第四條
- 前條第一款至第六款各地域司,掌理各該地域之左列事項:
- 一、關於政治事項。
- 二、關於通商事項。
- 三、關於經濟財政事項。
- 四、關於軍事之外交事項。
- 五、關於本國僑民事項。
- 六、關於各國在本國之僑民事項。
- 各地域司之地區劃分,由外交部定之。
第五條
- 條約司掌理左列事項:
- 一、關於條約公約及協定之研擬及解釋事項。
- 二、關於有關條約公約及協定之法律事項。
- 三、關於國際法之研究及釋明事項。
- 四、關於中央各部會對外特種協定之法律事項。
第六條
- 國際組織司掌理左列事項:
- 一、關於聯合國及其他國際組織事項。
- 二、關於國際會議事項。
- 三、關於國際共產組織之對策研擬事項。
第七條
- 情報司掌理左列事項:
- 一、關於搜集整理及交換國內外情報資料事項。
- 二、關於一般國際關係之分析研究事項。
- 三、關於編譯發佈新聞事項。
- 四、關於編譯印發出版物事項。
- 五、關於新聞人員聯繫事項。
第八條
- 禮賓司掌理左列事項:
- 一、關於接受各國駐華使領人員之程序及其在華待遇事項。
- 二、關於接待外賓事項。
- 三、關於國際間勳章之領收及其他餽贈事項。
- 四、關於國際慶弔事項。
- 五、關於護照及外人簽證事項。
第九條
- 總務司掌理左列事項:
- 一、關於文書之收發及印信典守事項。
- 二、關於庶務及房產公物保管事項。
- 三、關於經費之出納保管事項。
- 四、關於貨單簽證事項。
- 五、其他不屬於各司處室事項。
第十條
- 檔案資料處掌理左列事項:
- 一、關於本部檔案之管理整理事項。
- 二、關於外交史料之研究編譯及印行事項。
第十一條
- 機要室掌理左列事項:
- 一、關於電報收發事項。
- 二、關於電報報密碼事項。
第十二條
- 外交部部長特任,綜理部務,指揮監督所屬職員及機關。
第十三條
- 外交部置政務次長常務次長各一人,均簡任,輔助部長處理部務。
第十四條
- 外交部置祕書六人至九人,其中二人至四人簡任,餘薦任,分掌部務會議重要文件及長官交辦事項。
第十五條
- 外交品置參事三人至六人,簡任,撰擬審核關於本部法案命令及交核計劃方案事項。
第十六條
- 外交部各司置司長十一人,簡任,分掌各司職務,副司長十一人,簡任或薦任,協助司長處理各司事務。
- 外交部檔案資料處置處長一人,簡任,掌理處務。副處長一人,簡任或薦任,協助處長處理事務。
- 外交部機要室置主任一人,薦任或簡任,掌理該室職務。
第十七條
- 外交部置科長三十人至三十六人,薦任,承長官之命分掌各科事務,科員八十人至一百二十人,委任或薦任,書記官十五人至二十人,委任,雇員十五人至二十五人。
第十八條
- 外交部置專門委員七人至十四人,簡任或簡聘。專員十五人至三十三人,薦任或薦聘。
第十九條
- 外交部置顧問三人至十二人,就曾任大使而資深者或曾任聯合國大使級常任代表之人員聘用之。
第二十條
- 外交部人事處置處長一人,簡任,依人事法規之規定,掌理本部人事管理事項。
- 人事處需用人員名額,由外交部就本法規定人員名額中,與銓敘部會同決定之。
第二十一條
- 外交部置會計處會計長一人,簡任,依主計法規之規定,辦理本部歲計會計並兼辦統計事項。
- 會計處需用人員名額,由外交部就本法規定人員名額中,與行政院主計處會同決定之。
第二十二條
- 外交部處務規程,以外交部定之。
第二十三條
- 本法自公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