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學衍義補/卷0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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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製民之產

《通典》曰:黃帝時八家為井,井開四道而分八宅,鑿井於中,則井田之原其來遠矣。

臣按:此井田之始。

堯遭洪水,天下分絕,使禹平水土、別九州,冀州土白壤(無塊曰壤),田中中(第五);兗州土黑墳(色黑而墳起),田中下(第六);青州土白墳(土脈墳起也),田上下(第三);徐州土赤埴(土粘曰埴)墳,田上中(第二);揚州土惟塗泥(水泉濕也),田下下(第九);荊州土惟塗泥,田下中(第八);豫州土惟壤,下土墳壚(疏也),田中上(第四);梁州土青黎(黑也),田下上(第七);雍州土黃壤,田上上(第一)。九州之地,定墾者九百一十萬八千二十頃。

蔡沈曰:「夏氏謂《周官》大司徒辨十有二壤之物而知其種,以教稼穡樹藝;以土均之法辨五物(五地所宜之物)、九等(上、中、下三等也),製天下之地征,則夫教民樹藝與因地製貢固不可不先於辨土也。」

臣按:人君之治莫先於養民,而民之所以得其養者在稼穡樹藝而已。稼穡樹藝,地土各有所宜,故禹平水土、別九州,必辨其土之質與色以定其田之等第,因其宜以興地利,制其等以定賦法,不責有於無,不取多於少,無非以為民而已。

《舜典》:帝曰:「棄(稷之名),黎民阻饑,汝後稷(主穀之官)(布也)時百穀(穀一作種)。」

臣按:《史記》言稷少好耕農,民皆法則之,堯舉為農師,使教民稼穡,則棄之為稷堯時已然,舜蓋以舊官申命之也。當是時,水土有未平者,堯既平之有可耕者矣,故命棄播時百穀,使民耕墾以為食,使不至於阻饑焉。先儒謂唐虞之時豈有阻饑之事,然尚憂之,此所以為唐虞也。

《周禮》:大宰以九職任萬民,一曰三農(山澤平地三等之農),生(種也)九穀(黍、稷、稻、粱、秫、菰、麻、麥、豆也);二曰園圃(樹果蓏曰圃,園其樊也),毓草木;三曰虞衡(掌山澤之官),作山澤之材(作而用之);四曰藪(無水之地)(有畜之地),養(畜也)(盛也)鳥獸;五曰百工(興事造業之工),飭化八材(勤力以化八者之材,珠曰切、象曰磋、玉曰琢、石曰磨、木曰刺、金曰鏤、革曰剝、羽曰折);六曰商(行貨)(坐貨),阜(盛也)通貨(金玉曰貨)(布帛曰賄);七曰嬪(有夫者)(有姑者),化治絲(繭之已繰者)(麻之未緝者);八曰臣(男之賤者)(女之賤者),聚斂(謂蓄積之)疏材(百草根實可食也);九曰閑民,無常職(八職有常此獨無常),轉移執事(若今傭雇為工作者)

程顥曰:「古者四民各有常職而農者居十八九,故衣食易足而民無所困苦。後世浮民多矣,遊手不可貲度,觀其窮促辛苦,孤貧疾病,變作詐巧以自求生而常不足以生,日益歲滋,久將何若,事已窮極,非聖人能變而通之則何以免患,豈可謂無可奈何而已哉?此宜酌古變今,均多恤寡,漸為之業以救之耳。」

葉時曰:「農者天下之本,食者民生之命,則不可無三農以生九穀;園圃民之所樹藝,則不可無園圃以毓草木;山澤民之所取材用,則不可無虞衡以作山澤之材;藪以富得民,則不可無藪牧以阜蕃鳥獸;工以足材用,則不可無百工以飭化八材;懋遷有無化居,則不可無商賈以阜通貨賄;布帛女工之事,則不可無嬪婦以化治絲枲;疏材婢仆之職,則不可無臣妾以聚斂疏材。自農圃而下,民力有所不給,則又不可無閑民以轉移執事,蓋民有常產者有常心,先王制民之產、授民之職使之有相生相養之具,此人心所以不離渙也。」

臣按:民生天地間,有身則必衣、有口則必食、有父母妻子則必養,既有此身則必有所職之事,然後可以具衣食之資而相生相養以為人也。是故一人有一人之職,一人失其職則一事缺其用,非特其人無以為生,而他人亦無以相資以為生,上之人亦將何所藉以為生民之主哉?先王知其然,故分其民為九等,九等各有所職之事,而命大臣因其能而任之,是以一世之民不為三農則為園圃,不為虞衡則為藪牧,否則為百工、為商賈、為嬪婦、為臣妾,皆有常職以為之生。是故生九穀、毓草木,三農、園圃之職也;作山澤之材、養鳥獸,虞衡、藪牧之職也;與夫飭化八材、阜通貨賄、化治絲枲、聚斂疏材,豈非百工、商賈、嬪婦、臣妾之職乎?是八者皆有一定職任之常,惟夫閑民則無常職,而於八者之間轉移執事以食其力焉,雖若無常職,而實亦未嘗無其職也。是則凡有生於天地之間者,若男若女、若大若小、若貴若賤、若貧若富、若內若外,無一人而失其職,無一物而缺其用,無一家而無其產,如此,則人人有以為生,物物足以資生,家家互以相生,老有養、幼有教,存有以為養、沒有以為葬,天下之民莫不愛其生而重其死,人不遊手以務外,不左道以惑眾,不群聚以劫掠,民安則國安矣。有天下國家者奉天以勤民,其毋使斯民之失其職哉。

大司徒頒職事於邦國都鄙,使以登萬民,一曰稼穡,二曰樹藝。小司徒之職,乃經土地而井牧其田野。

臣按:可耕之地為井,可畜之地為牧。

遂人辨其野之土上地、中地、下地以頒田里,上地夫一廛(人各受二畝半為宅)、田百畝(各受田百畝以為世業)、萊五十畝(謂田之休不耕者),餘夫亦如之(正夫之外別給餘夫);中地夫一廛、田百畝、菜百畝,餘夫亦如之;下地夫一廛、田百畝、萊二百畝,餘夫亦如之。

臣按:民之所以為生產者田宅而已,有田有宅斯有生生之具。所謂生生之具,稼穡、樹藝、牧畜三者而已,三者既具則有衣食之資、用度之費,仰事俯育之不缺,禮節患難之有備,由是而給公家之征求、應公家之徭役皆有其恒矣。禮義於是乎生,教化於是乎行,風俗於是乎美,是以三代盛時皆設官以頒其職事,經其土地,辨其田里,無非為是三者而已。後世聽民自為而官未嘗一問及焉,能不擾之足矣,況為之經制如此其詳哉?明主有志於三代之隆者,不必泥古以求復井田,但能留意於斯民而稍為之制,凡有征求營造不至妨害於斯三者,則雖不復古制而已得古人之意矣。

《前漢·食貨志》:聖王量能授事,四民陳力受職。民受田,上田夫百畝、中田夫二百畝、下田夫三百畝,歲耕種者為不易上田,休一歲者為一易中田,休二歲者為再易下田,三歲更耕之,自爰其處(爰,於也。更謂三歲即改與別家佃,以均厚薄)。農民戶人已受田,其家眾男為餘夫,亦以口受田如比(比,同也。每夫孟子言二十五畝),士、工、商家受田五口乃當農夫一人(口二十畝)。此謂平土可以為法者也,若山林、藪澤、原陵、淳(盡也)(鹹鹵也)之地,各以肥磽多少為差。民年二十受田,六十歸田,七十以上上所養也,十歲以下上所長也,十一以上上所強也。

臣按:此言受田之法,大略與《周禮》大司徒、遂人所言相同,《周禮》所載周家一代分田受民之法皆出乎此也。

孟子告梁惠王曰:「五畝之宅樹之以桑,五十者可以衣帛矣;雞豚狗彘之畜(養也)無失其時,七十者可以食肉矣;百畝之田勿奪其時,數口之家可以無饑矣(告齊王「數口」作「八口」)。」

朱熹曰:「五畝之宅一夫所受,二畝半在田,二畝半在邑,田中不得有木,恐妨五穀,故於牆下植桑以供蠶事。五十始衰,非帛不暖,未五十者不得衣也。時謂孕字之時,如孟春犧牲毋用牝之類也。七十非肉不飽,未七十者不得食也。百畝之田亦一夫所受,至此則經界正、井地均,無不受田之家矣。此言盡法制品節之詳、極財成輔相之道以左右民,是王道之成也。

金履祥曰:「古者六尺為步,步百為畝,一夫一婦受田百畝,又受田廬之地二畝半、邑居二畝半。田以九百畝為一井,八面皆百畝為私田,八家受之,內一百畝為公田,八家同養公田。又於公田之內除二十畝為廬舍,八家則每家得二畝半也,邑居所受亦如之。古所謂畝即今田,其廣六尺、其長六百尺是為一畝,若以今尺步計之,則古之百畝當今四十一畝,古者二畝半當今一畝十步(古以百步為畝,今以二百四十步為畝)。」

臣按:此章朱熹謂此制民之產之法而盡法制品節之詳。所謂五畝宅、百畝田,法制也;五十衣帛、七十食肉,品節也。有法制而無品節則民為用不足,有品節而無法制則民取用無所抑,斯言也孟子兩言之,一以告梁惠王、一以告齊宣王,趙岐所謂「王政之本,常生之道」是也。蓋天立君以為民,民有常生之道,君能使之不失其常,則王政之本於是乎立矣。後世人主不知出此,而其所施之政往往急於事功、詳於法制,而於製民之產反略焉,是不知其本也。後世之治所以往往不古若者,豈不以是歟?

孟子告齊宣王曰:「無恒產(恒產,可常生之業也)而有恒心者,惟士為能。若民,則無恒產因無恒心。苟無恒心,放辟邪侈無不為己,及陷於罪然後從而刑之,是罔民也。焉有仁人在位,罔民而可為也?是故明君製民之產,必使仰足以事父母、俯足以畜妻子,樂歲終身飽,凶年免於死亡,然後驅而之善,故民之從之也輕(此言民有常產而有常心也)。今也製民之產,仰不足以事父母、俯不足以畜妻子,樂歲終身苦,凶年不免於死亡,此惟救死而恐不贍,奚暇治禮義哉(此言無常產而無常心)?」

朱熹曰:「恒產,可常生之業也;恒心,人所常有之善心也。士嘗學問知禮義,故雖無常產而有常心,民則不能然矣。罔猶羅網,欺其不見而取之也。」

臣按:三代盛時,明君製民之產必有宅以居之,所謂五畝之宅是也;有田以養之,所謂百畝之田是也。其田、其宅皆上之人制為一定之制,授之以為恒久之業,使之稼穡、樹藝、牧畜其中,以為仰事、俯育之資,樂歲得遂其飽暖之願,凶歲免至於流亡之苦,是則先王所以製產之意也。自秦漢以來,田不井授,民之產業上不復製,聽其自為而已,久已成俗,一旦欲驟而革之,難矣。夫先王之制雖不可復,而先王之意則未嘗不可師也,誠能惜民之力、愛民之財、恤民之患、體民之心,常使其仰事、俯育之有餘,豐年、凶歲之皆足,所謂發政施仁之本夫豈外此而他求哉?

滕文公使畢戰問井地,孟子曰:「夫仁政必自經界始,經界不正,井地不均,穀祿不平,是故暴君汙吏必慢其經界。經界既正,分田制祿可坐而定也。」

朱熹曰:「井地即井田也。經界謂治地分田經畫其溝塗、封植之界也。此法不修,則田無定分而豪強得以兼並,故井地有不均、賦無定法而貪暴得以多取,故穀祿有不平。此欲行仁政者之所以必從此始而暴君汙吏則必欲慢而廢之也,有以正之則分田制祿可不勞而定矣。」

「此其大略也,若夫潤澤之則在君與子矣。」

朱熹曰:「井地之法,諸侯皆去其籍,此特其大略而已。潤澤謂因時制宜,使合於人情、宜於土俗而不失乎先王之意也。」

臣按:朱熹所謂「因時制宜,使合於人情、宜於土俗而不失先王之意」此數語者,非但可以處置井地,則凡天下之政施於民者皆當視此為準。秦用商鞅,廢井田、開阡陌。

朱熹曰:「東西為阡,南北為陌,古者因田之疆畔制其廣狹、辨其縱橫以通人物之往來,即《周禮》所謂遂上之徑、溝上之畛、洫上之塗、澮上之道也,田間為此所以正疆界、止侵爭、時蓄泄、備水旱,為永久之計。商君行苟且之政,盡開阡陌,悉除禁限。所謂開者,乃破壞剗削之意,而非創置建立之名。所謂阡陌,乃三代井田之舊,而非秦之所置也。」

臣按:秦廢井田、開阡陌,說者皆謂開為開建之開,惟朱熹則以為開除之開焉。夫自秦用商鞅廢井田、開阡陌之後,民田不復授之於官,隨其所在,皆為庶人所擅,有貲者可以買,有勢者可以占,有力者可以墾,有田者未必耕而耕者未必有田,官取其什一,私取其大半。世之儒者每歎世主不能復三代之法以制其民,而使豪強坐擅兼並之利,其言曰「仁政必自經界始」,貧富不均,教養無法,雖欲言治皆苟而已。世之病難行者未始不以亟奪富人之田為辭,然茲法之行,說之者眾,苟處之有術,期以數年,不刑一人而可復,所病者特上之未行耳。嗚呼,為此說者可謂正矣,其於古今事宜容有未盡焉者。臣考井田之制,始於九夫之井而井方一里,終於四縣之都而都廣一同,其地萬井而方百里,百里之間為澮者一、為洫者百、為溝者萬,積而至於萬夫,其間又有為路者一、為道者九、為塗者八、為畛者千、為徑者萬。蘇洵謂,欲復井田,非塞溪壑、平澗穀、夷丘陵、破墳墓、壞廬舍、徙城郭、易疆隴不可為也,縱使盡得平原曠野而遂規畫於其中,亦當驅天下之人,竭天下之糧,窮數百年專力於此不治他事而後可。葉適亦謂,今天下為一國,雖有郡縣,吏皆總於上,率數歲一代,是將使誰為之乎?就使為之,非少假十數歲不能定也,此十數歲之內天下將不暇耕乎?由是觀之,則井田已廢千餘年矣,決無可復之理。說者雖謂國初人寡之時可以為之,然承平日久、生齒日繁之後,亦終歸於隳廢,不若隨時制宜,使合於人情、宜於土俗而不失先王之意,如朱熹所雲者斯可矣,政不必拘拘於古之遺製也。然則張載之言非歟?曰載固言處之有術,所謂術者必有一種要妙之法,其言隱而未發,惜哉臣不敢臆為之說也。

漢武帝時,董仲舒說上曰:「秦改帝王之制,除井田,民得賣買,富者田連阡陌,貧者亡立錐之地。漢興,循而未改,古井田法雖難猝行,宜少近古,限民名田(名田,占田也。各為立限,不使富者過製)以贍不足,塞兼並之路,然後可善治也。」

漢孝哀時,師丹請建限田,下其議。孔光、何武請吏民名田無過三十頃。

北魏孝文時,李安世上言田業多為豪右所占奪,雖桑井難復,宜更均量,使力業相稱。又所爭之田宜限年斷,事久難明悉歸今主。上善其議,下詔均天下人田,男夫十五以上受露田四十畝(不栽樹者謂之露田),婦人二十畝,奴婢受田三十畝。

唐授田之制,成丁者人一頃,其分十畝為口分、二十畝為永業,二百四十步為畝。田多可以足其人者為寬鄉,少者為狹鄉,狹鄉授田減寬鄉之半。凡徙鄉及貧無以葬者得賣世業,自狹鄉徙寬鄉者得賣口分,已賣者不復受。

臣按:井田既廢之後,田不在官而在民,是以貧富不均,一時識治體者咸慨古法之善而卒無可復之理,於是有限田之議、均田之制、口分世業之法。然皆議之而不果行,行之而不能久,何也?其為法雖各有可取,然不免拂人情而不宜於土俗,可以暫而不可以常也,終莫若聽民自便之為得也。必不得已創為之制,必也因其已然之俗而立為未然之限,不追咎其既往而惟限制其將來,庶幾可乎。臣請斷以一年為限,如自今年正月以前,其民家所有之田雖多至百頃,官府亦不之問,惟自今年正月以後,一丁惟許占田一頃(餘數不許過五十畝),於是以丁配田,因而定為差役之法,丁多田少者許買足其數,丁田相當則不許再買,買者沒入之,其丁少田多者,在吾未立限之前不復追咎,自立限以後惟許其鬻賣,有增買者並削其所有(民家生子將成丁者即許豫買以俟其成)。以田一頃配人一丁、當一夫差役,其田多丁少之家,以田配丁足數之外,以田二頃視人一丁、當一夫差役,量出雇役之錢(富者出財);田少丁多之家,以丁配田足數之外,以人二丁視田一頃、當一夫差役,量應力役之征(貧者出力)。若乃田多人少之處,每丁或餘三、五十畝或至一、二頃,人多田少之處,每丁或止四五十畝、七八十畝,隨其多寡盡其數以分配之。此外又因而為仕宦優免之法,因官品崇卑量為優免,惟不配丁納糧如故,其人已死,優及子孫,以寓世祿之意(如京官三品以上免四頃,五品以上三頃,七品以上二頃,九品以上一頃,外官則遞減之。無田者準田免丁,惟不配丁納糧如故)。立為一定之限,以為一代之制,名曰配丁田法,既不奪民之所有,則有田者惟恐子孫不多而無匿丁不報者矣。不惟民有常產而無甚貧甚富之不均,而官之差役亦有驗丁、驗糧之可據矣。行之數十年,官有限制,富者不復買田,興廢無常而富室不無鬻產,田直日賤而民產日均,雖井田之制不可猝復,而兼並之患日以漸銷矣。臣愚偶有所見,不知可否,敢以為獻,惟聖明下其議於有司,俾究竟以聞。

漢孝宣地節三年,詔曰:「池籞未禦幸者假與貧民,郡國公館勿復修治,流民還歸者假公田貸種食。」

孝元初元元年,以公田及苑振業貧民,江海、陂湖、園池屬少府者以假貧民,勿租賦。

臣按:古者人君多克己以厚民生,雖以漢世中主如孝宣、孝元者,其宮館、園池及郡國公田咸假之以振業貧民,俾其種食,勿收租賦,況本民田而肯奪以為己有而又以之賜親昵、權幸之臣者哉?

宋太宗時,言者謂江北之民雜植諸穀,江南專種粳稻,雖土風各有所宜,至於參植以防水旱,亦古之制。於是詔江南、兩浙、荊湖、嶺南、福建諸州長吏勸民益種諸穀,民乏粟、麥、黍、豆種者於淮北州郡給之,江北諸州亦令就水廣種粳稻,並免其租。

真宗以江淮、兩浙稍旱即水田不登,遣使就福建取占城稻三萬斛分給三路為種,擇田高仰者蒔之,蓋旱稻也。內出種法,命轉運使揭榜示民。

臣按:地土高下、燥濕不同而同於生物,生物之性雖同而所生之物則有宜不宜焉。土性雖有宜不宜,人力亦有至不至,人力之至亦或可以勝天,況地乎?宋太宗詔江南之民種諸穀、江北之民種粳稻,真宗取占城稻種散諸民間,是亦《大易》裁成輔相以左右民之一事。今世江南之民皆雜蒔諸穀,江北民亦兼種粳稻,昔之粳稻惟秋一收,今又有早禾焉。二帝之功利及民遠矣,後之有志於勤民者宜仿宋主此意,通行南北,俾民兼種諸穀,有司考課,書其勸相之數,其地昔無而今有、有成效者加以官賞。

林勳上《政本書》曰:「宜假古井田之制,使民一夫占田五十畝,其有羨田之家毋得市田,其無田與遊惰末作者皆驅之使隸農以耕田之羨者,而雜紐錢穀以為十一之稅。」

陳亮曰:「勳為此書考古驗今,思慮周密,可謂勤矣。世之為井田之學者孰有加於勳者乎?要必有英雄特起之君用於一變之後,成順致利則民不駭,而可以善其後。」

臣按:勳此書,朱熹、呂祖謙皆稱許之。今考其書,百里之縣歲率米五萬一千斛、錢萬二千緡、絹四千餘匹、綿三千四百斤,取民過重,恐非後世所宜用者。(以上田產)

《虞書》曰:予決九川距(至也)四海,浚(深也)畎澮距川。

蔡沈曰:「九川,九州之川也。《周禮》一畝之間廣尺、深尺曰畎,一同之間廣二尋、深二仞曰澮,畎、澮之間有遂、有溝、有洫,皆通田間水道以小注大。言畎、澮而不及遂、溝、洫者,舉大小以包其餘也。先決九川之水使各通於海,次浚畎、澮之水使各通於川也。」

《周禮》:遂人掌邦之野。凡治野,夫間有遂(一夫所受之田百畝,間必有遂),十夫有溝(十夫,千畝之田),百夫有洫(百夫,萬畝之田),千夫有澮(千夫,十萬畝之田),萬夫有川(萬夫,百萬畝之田。川所以受遂、溝、洫、澮之水)

稻人掌稼下地(下地,水澤之地也),以瀦畜水(瀦,積也。積水為陂塘也),以防止水(增之堤防),以溝蕩水(引水播蕩),以遂均水(均布溝水),以列舍水(列者勝其町畦,水可止舍),以澮寫水(水有餘則瀉之於澮)

匠人為溝洫,廣尺、深尺謂之畎,廣二尺、深二尺謂之遂,井間廣四尺、深四尺謂之溝,廣八尺、深八尺謂之洫,廣二尋、深二仞謂之澮(尋與仞皆八尺)。專達於川,各載其名(識所從出也)。凡天下之地勢,兩山之間必有川焉,大川之上必有塗焉。凡溝必因水勢,防必因地勢。

陳傅良曰:「遂人言五溝之制而始於遂,匠人言五溝之制而始於畎,畎非溝也,乃播種之地而已。一畝三畎,一夫三百畎,畎從則遂橫,遂橫則溝從,由溝而達洫、由洫以達澮,其從橫亦如之。說者又以溝、澮為通水而設,然溝、洫之於田也,可決而決則無水溢之患,可塞而塞則無旱幹之憂,以時決塞則溝、洫豈特通水而已哉?」

王昭禹曰:「溝所以導水,不因水勢則其流易壅;防所以止水,不因地勢則其土易壞。故為溝者必因水勢之曲直則其流斯無壅矣,為防者必因地勢之高下則其土斯無壞矣。善為溝者,水必漱齧之而無所壅,以其因水勢故也;善為防者,水必淫液之而無所決,以其因地勢故也。」

臣按:古今言水利者,《周官》所謂「溝必因水勢,防必因地勢」二言盡之矣。孔子曰:「卑宮室而盡力乎溝洫。」

朱熹曰:「溝洫,田間水道,以正疆界備旱潦者也。」又曰:「溝洫之制見於《周禮》遂人、匠人之職詳矣,蓋禹既平水患,又治田間之水,使無水旱之災,所謂『浚畎澮距川』是也。」

臣按:井田之制雖不可行,而溝洫之制則不可廢,但不可泥其陳跡,必欲一一如古人之制爾。今京畿之地,地勢平衍率多汙下,一有數日之雨即便淹沒,不必霖潦之久輒有害稼之苦,農夫終歲勤苦,盼盼然而望此麥禾以為一年衣食之計、賦役之需,垂成而不得者多矣,良可憫也。北方地經霜雪,不甚懼旱,惟水潦之是懼,十歲之間旱者什一二而潦恒至六七也。為今之計,莫若少仿遂人之制,每郡以境中河水為主(如保定之白溝、真定之滹沱之類),又隨地勢各為大溝廣一丈以上者以達於大河,又各隨地勢各開小溝廣四五尺以上者以達於大溝(大溝地官用錢償其直,小溝地所近田主償其直),又各隨地勢開細溝廣二三尺以上者委曲以達於小溝。其大溝則官府為之,小溝則合有田者共為之,細溝則人各自為於其田。每歲二月以後,官府遣人督其開挑,而又時常巡視不使淤塞,如此,則旬月以上之雨下流盈溢或未必得其消涸,若夫旬日之間縱有霖雨,亦不能為害矣。朝廷於此又遣治水之官疏通大河,使無壅滯,又於夾河兩岸築為長堤高一二丈許(如河身二丈,兩旁各留二丈許空地以容許),則眾溝之水皆有所歸不至溢出,而田禾無淹沒之苦,生民享收成之利矣。是亦王政之一端也,惟聖明留意,下有司議可否而推行其法於天下。

魏史起為鄴令,引漳水溉鄴,民歌之曰:「鄴有賢令兮為史公,決漳水兮灌鄴旁,終古舄鹵兮生稻粱。」

秦鄭國開涇水,自中山抵瓠口為渠,用溉注填閼之水,溉舄鹵之地四萬餘,頃收皆畝一鍾。於是關中為沃野,無凶年,名曰「鄭國渠」。

李冰為蜀守,壅河水作堋,穿二江以通舟船,因以灌溉諸郡,於是蜀沃野千里,號為「陸海」。

漢召信臣為南陽太守,於穰縣南造鉗盧陂,用廣灌溉,歲歲增多至二萬頃,人得其利。及後漢杜詩為守,復修其業,時歌之曰:「前有召父,後有杜母。」

臣按:成周以前井田與溝洫之制並行,旱幹則有蓄水之所,霪潦則有泄水之地,當是之時,民無水旱之憂而常獲豐登之利,非遇大災變不至於捐瘠也。自秦以後,井田廢而溝洫隨之,尚賴有民社之責者因川澤之勢而興灌溉之利,非惟農民賴之,而為國家之益也亦不小矣。世之守令能有興修水利以為一方無窮之惠者,上之人其尚旌異而顯擢之哉。

宋神宗熙寧元年,遣使察農田水利,中書又言諸州縣古跡陂塘異時皆畜水溉田,民利數倍,近歲多所湮廢,詔諸路監司訪尋州縣可興復水利。

蘇軾曰:「今欲鑿空尋訪水利,所謂即鹿無虞,豈惟徒勞,必大煩擾。且古陂廢堰多為側近冒耕,歲月既深,已同永業,苟欲興復必盡追收,又有好訟之黨、多怨之人妄言某處可作陂渠,規壞所怨田產,或指人舊物以為官陂,冒佃之訟必倍今日,臣不知朝廷本無事而何苦欲行此哉?」

臣按:水性就下,遏之則利於旱歲,遇有霖潦則又或至於淹沒焉,是其利害亦略相當也。是以善言利者必因其勢、順其宜行其所無事,使其旱則得有所灌、潦則得有所泄,兩無害焉,斯之為利。苟利少而害多或兩無所利害焉,甚而委鄰為壑、利己損人,決不可鑿空生事以煩擾乎民,興起訟端以召不靖之怨也。(以上水利)

以上論製民之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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