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學衍義補/卷1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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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京輔之屯

《禹貢》:五百里甸服。

蔡沈曰:「甸服,畿內之地也。五百里者,王城之外四面皆五百里也。」臣按:傳謂王城之外四面皆五百里,則是方千里矣。

《漢志》:周因井田而製軍賦,地方一里為井,井十為通,通十為成,成十為終,終十為同,同十為封,封十為畿。天子之畿方千里,提封百萬井,定出賦六十四萬井,戎馬四萬匹、兵車萬乘。

章氏(失其名)曰:「王畿千里,近郊五十里、遠郊百里,郊為鄉,六鄉百里,通十為同,同為百里者十,提封九萬井、九十萬夫之地,除山川城邑之屬三萬六千井地,除公田九分之一為五十萬二千夫,又以一易、再易、三易通之三分去一,為三十五萬四百夫,率三百五十家賦一乘,積六鄉為千乘,而餘率七家賦一兵,積六鄉為七萬五千人,此六軍之制也。六遂及三等侯國皆如鄉之法,畿方千里,為千里者十,如鄉之除為三百五十萬四千夫,賦車千乘、卒七十五萬人。為六軍者十此通畿之師也,大司徒遞而征之,十年而役一遍,凡三家可任者率十有一人,則終身無過一再給公上事,蓋先王忠厚之志,更勞均逸,不欲窮民之力也。古者畿內之兵不出,所以重內也,卒有四方之役,即用諸侯入耳,或遣上公帥王賦,亦不過元戎十乘以先啟行也。」

臣按:古者兵出於農,天子之兵出於六軍,六軍之兵出於六鄉,其出而為士、卒、旅、軍、師者即其居而為比、閭、黨、旅、州、鄉者也。甸服千里之間,其所賦之兵而所出之稅自足以給之,無勞遠餫,內足以衛王室,而外足以鎮壓天下之大、四夷之遠,非若後世簽軍於遠方則人不土著而易於消耗,列軍以長屯則人無別業而難於供億。後世有志於三代之盛者,壯根本、安國家以為千萬世不拔之基者,尚有考於斯。

漢《百官表》:中尉,秦官,掌徼巡京師,武帝更名執金吾。

易祓曰:「南軍以衛宮城而乃調之於郡國,北軍以護京城而乃調之三輔,抑何輕重遠近之不倫歟?蓋郡國去京師為甚遠,民情無所適莫而緩急為可恃,故以之衛宮城;三輔距京師為甚邇,民情有閭裏墳墓族屬之愛而利害必不相棄,故以之護京城,其防微杜漸之意深矣。」

臣按:史謂北軍中尉主之,掌京城門內之兵,軍而謂之北,對南言也。南軍衛宮取之郡國,北軍衛京取之三輔,說者有防微杜漸之意,臣竊以為衛京之兵取之近輔極是,臣於「軍旅之制」條已節約漢唐遺意,妄為朝廷處置矣。若夫衛宮而取郡國之兵,恐未為得策,夫以疏外之兵、無鄉土親屬之顧戀,而使之番上執戟以衛王宮,無事則已,一有事焉安能保其無外顧之心乎?我朝宿衛之兵用世將以統士卒,其慮深而遠矣。

漢《百官表》:左右京輔都尉、尉丞兵卒皆屬中尉。

易祓曰:「北軍番上與南軍等,南軍衛士調之郡國而北軍兵卒調之左右京輔,夫中尉乃天子北軍之統帥,而其屬乃左右京輔都尉等,其所調亦左右京輔之兵卒,何也?左即扶風,右即馮翊,京即京兆,謂之三輔,三輔之委寄固重於郡國矣,而所領兵事則非郡國之比。蓋漢太守謂之郡將,兼領武事,都尉掌佐守典武職,在王國則相比郡守、中尉比都尉,皆掌兵之任,若三輔則異是矣,夾輔京國,錯列畿甸,其勢為甚逼則兵權為甚重,故都尉、尉丞兵卒不屬郡卒而特屬中尉之北軍,其番上亦然,何以明之?黃霸尹京兆,發騎士詣北軍,以馬不適士劾乏軍興連貶秩,則知左右京輔兵卒皆番上北軍而屬中尉也。」

臣按:此所謂都尉乃京輔之都尉也,與主南軍都尉者不同。

唐初,始置軍府,以驃騎、車騎兩將軍府領之,析關中為十二道,皆置府。三年,更以道為軍,置將、副各一人,以督耕戰,以車騎府統之。六年,廢十二軍,改驃騎曰統軍、車騎曰別將。居歲餘,十二軍復而軍置將軍一人,軍有坊置主一人,以檢察戶口,勸課農桑。太宗更號統軍為折衝都尉、別將為果毅都尉,總曰折衝府。凡天下十道置府六百三十四,皆有名號,而關內二百六十有一,皆以隸諸衛,凡府三等,兵千二百人為上、千人為中、八百人為下。府置折衝都尉一人,左、右果毅都尉各一人,長史、兵曹、別將各一人,校尉六人。士以三百人為團,團有校尉,五十人為隊,隊有正,十人為火,火有長。火備六馱馬,凡火具、烏布幕、鐵馬盂、布槽、鍤、、鑿、碓、筐、斧、鉗、鋸皆一,甲床二、鐮二;隊具火鑽一、胸馬繩一、首羈足絆皆三;人具弓一、矢三十,胡祿、橫刀、礪石、大、氈帽、氈裝、行縢皆一,麥飯九斗、米二斗,皆自備,並其介胄、戎具藏於庫。有所征行,則視其入而出給之,其番上宿衛者惟給弓矢、橫刀而已。凡民年二十為兵,六十而免,其能騎而射者為越騎,其餘為步兵。其隸於衛也,左右衛皆領六十府,諸衛領五十至四十,其餘以隸東宮六率。凡發府兵,皆下符契,州刺史與折衝勘契乃發,若全府發則折衝都尉以下皆行,不盡則果毅行,少則別將行,當給馬者官予其直市之。

林駉曰:「漢之畿兵始為番上,至其後也番上變為長屯,長屯變而遠征,而畿兵之制壞矣。唐之畿兵始為府衛,至其後也府衛變為長從,長從變為禁軍,而畿兵之制壞矣。此漢、唐內兵三變之由也。」

臣按:三代以下之兵製,惟唐府兵最為近古,臣既略仿其制一、製二具於「軍伍之制」條下,而此復詳其制如此,以見京畿之屯莫良於府兵也。然一代有一代之制,祖宗所行者子孫不可輕改,要必不違時王之制,不拂斯民之情,而又不失古人之意,然後議之者無罪,而行之者可久而無弊也。仰惟國家建國於燕兵強馬健之地,誠不以臣卑而愚而棄其言,則杜牧所謂天下之大命者端在於此矣,況唐人行之至百年而中變,而吾之為此乃於百年之後始創行之,而凡其平日軍衛之屯守、有司之管領一切如舊,而於其間減去徭役、征科,乃民心之所願欲者也。伏惟聖明留神審察,所以為聖子神孫立萬年不拔之基者,未必不在茲焉。

宋徽宗熙寧四年,於京畿四面置輔郡,以穎昌為南輔,以襄邑縣建名輔州為東輔,鄭州為西輔,澶州為北輔。詔四輔屏翰京師,兵力不可偏重,可各以二萬人為額。

臣按:自古建都者皆於四近之地立為輔郡,所以為京師屏翰也。漢以京兆、左馮翊、右扶風為三輔,唐亦以華州、同州、鳳翔為輔,而宋初未遑建立,至於徽宗時亦於畿郡立為四輔焉,每輔則屯兵二萬人為額。我朝建國江南,於鳳陽屯重兵,凡京師軍皆散於江北、滁和等處為屯田,雖不名輔而儼然有蕃屏之意。太宗皇帝自北平入正大統,遂建都於此,其初猶以行在為名而立一行部以總之,其後遍立五府六部、大小衙門如舊制,凡京衛之兵皆分其半以來,並起江南富民以實之而去其行在之名,則是萬萬年不拔之基永定於此矣,然而畿甸之間猶未有輔郡,蓋有待也。臣按,漢、唐、宋之輔郡皆因郡治而立,今日之建置則以形勝要害為固,蓋漢、唐都長安,宋都汴梁,皆去邊地遼遠,非若我朝都燕,則自以都城為北邊捍蔽,北最近而東次之、西又次之而南為最遠焉。請如漢、唐、宋故事立為輔郡,以宣府為北輔因其舊而加以蕃守之軍,俾守國之北門;其東也以永平為輔,以守鬆亭一帶關隘及扼遼在要害;其西也以易州為輔,或真定,以守紫荊一帶關隘;其南則以臨清為輔,坐鎮閘河而總扼河南、山東之衝;又自此而南,屯兵於徐州,以通兩京之咽喉。每處屯重兵一二萬,量其輕重緩急以多寡其數,罷兩直隸、河南、山東上京操備班軍,因近屯守以為京師之屏蔽,遇京師有事則調發焉。夫自古為國者必固外以蔽內,居重以馭輕,譬則人之家居必有藩籬、牆壁,然後堂室堅固,內呼而外應,若設關捩然,有所動於中而四面之機畢應之,然後盜之利吾財者不敢輕侵犯焉。近年以來,起調兩直隸、河南、山東軍赴京上班操備,半年一替,方其新班既起而舊班未回,城池雖設而隊伍空缺者有之,幸而無事則已,萬一有不逞之徒乘虛為亂,將何以支持之?倘立為輔郡,因近屯守,則軍士遂室家之願而生息日蕃,國家省轉輸之勞而調發易集,邊方足備禦之具而關隘有守,如此,則都城鞏固、宗社尊安矣。萬一臣言可采,見之施行,其於國計不為無補。

以上京輔之屯

○郡國之守周制,大國三軍、次國二軍、小國一軍。

臣按:封建以前之國,即秦漢以來之郡,名製雖異而其實則同。

一同百里,提封萬井,除山川沈斥(水田濕鹵也)、城池邑居、園囿街路三千六百井,定出賦六千四百井,戎馬四百匹、兵車百乘,此卿大夫采地之大者也,是謂百乘之家;一封三百一十六里,提封十萬井,定出賦六萬四千井,戎馬四千匹、兵車千乘,此諸侯之大者也,是謂千乘之國。

臣按:周制,百乘之家即秦漢以來之一縣,千乘之國即秦漢以來之一郡。

五國為屬,屬有長;十國為連,連有帥;三十國為卒,卒有正;二百一十國為州,州有牧。

臣按:此周人連帥州牧之設,蓋以小大相維,階級相承,所以合其散而統其異也。漢、唐、宋郡國雖皆有兵,然散而無統,惟本朝制兵府州,若縣要害之處皆立衛所,而又於總會之處立為都指揮使司以統之焉,蓋有得於周人連帥、州牧之遺意。

秦始皇既並天下為三十六郡,郡置材官。漢興踵秦,置材官於郡國。

易祓曰:「漢不特置材官而已,《漢官儀》曰:『高祖命天下選能引關蹶張、材力武猛者以為輕車騎士、材官、樓船,常以秋後講肄課試,各有員數,平地用車騎,山阻用材官,水泉用樓船。』蓋三者之兵各隨其地之所宜也。」

列郡、王國、侯國三等其兵不殊,郡有都尉,佐本守典武職甲兵,其在王國者則內史比郡守中尉、北都尉,侯國亦有相秩氏,天子令長其郡國之兵,必有虎符而後可發。

臣按:昔人謂侯國之兵既屬之郡,而王國之兵亦天子所有,不可擅用,皆所以防微杜漸以尊京師也。我朝於親藩皆設護衛,然惟給其使令而不許其調遣,遇國家有事亦起焉,其防微杜漸以尊京師之意同符漢世。

唐制,高祖武德初始置軍府,析關中為十二道,以驃騎、車騎兩將軍領之。太宗貞觀十年,更號統軍為折衝都尉、別將為果毅校尉,諸府總曰折衝府。凡天下十道,關中道置府一百七十三,河南道置府六十二,河東道置府百三十九,河北道置府十四,山東道置府十,隴右道置府二十九,淮南道置府六,江南道置府二,劍南道置府十,嶺南道置府三十,凡置府五百六十四,皆有名號。

臣按:此唐朝府兵之制,非但京畿有之,而天下十道凡州郡莫不皆有也。

高宗永徽以後,都督帶使持節者始謂之節度使,而謂其兵為方鎮。

臣按:節度使之兵原其始起於邊將之屯防者,唐天寶以後王室日卑,武夫戰卒以功起行陳皆除節度使,由是方鎮相望於內地,大者連十餘州,小者兼三四州,方鎮起而唐之威令不復行矣,假使唐之君臣恒存高祖、太宗府兵之制而不變,豈有是哉?史臣謂方鎮之兵始重於外也,土地、民賦非天子有,既其盛也,號令、征伐非其有,又其甚也,至無尺地而不能庇其妻子、宗族,以至亡滅。噫,後之有天下國家者,其毋輕變祖宗之法制而外授人以兵柄,以成尾大不掉之患哉。

宋制,軍有禁軍、有廂軍、有鄉軍。國初盡選驍勇部送闕下以補禁衛,餘留本城廂軍者,諸州之鎮兵也,各隸其州之本城,專以給役,內總於侍衛司;鄉軍者選自戶籍,或土民應募,在所團結訓練,以為防守之兵。

臣按:宋朝州郡之兵,自元豐以後皆升同禁軍,兵雖以禁名,其實皆非禁旅也。

凡諸州置馬步軍都指揮使、副都指揮使、都虞侯,馬軍、步軍亦如之。馬步軍諸指揮各有使、副,每都有軍使、副兵馬使、都頭、副都頭、廂軍頭、十將、將、虞侯、承局、押官,置都監監押以領之,歲時簡練焉。下州及軍監但有牢城兵,則軍校之職隨宜裁製。

陳傅良曰:「自建隆三年以諸郡本城兵供百役,或更戍他郡,不但以逸民戶也,所以勞苦其身、違離其妻子,使習於南北風土之異,而不得坐食於本營,蓋勞之則易使、散之則易養,此藝祖神謀也。三司禁旅就糧州郡,亦不得常坐食於京師。自列郡各置禁軍,於是嚴差出占破之令而壯城(元豐於廂軍內差壯城兵)作院,各置指揮,於是在軍禁旅無就糧者,禁軍在城防托而廂軍亦升為禁軍,不復戍役矣。養兵之費偏天下,虜人犯闕無能發一矢者,以不守祖宗舊章也。」

開寶八年,發渭州平原、藩源二縣民治城壕,因立為保毅軍弓箭手分鎮戍寨,能自置馬者免役,逃死以親屬代。

陳傅良曰:「此所謂義兵也。藝祖有志於民兵矣,咸平五年始置營升為禁軍,其後浸有點差之令,韓琦為相,刺陝西義勇,司馬光六上疏爭之不聽,已而新法行,遂罷強壯弓箭手而行保甲,海內騷然,要之皆以刺配為軍,失祖宗本意而非民兵不可復也。」

臣按:前代州兵皆無定制,或以土民自守,或以禁兵出屯,或選自戶籍,或出自召募,或因有警而民團結,皆是因其土地之宜、隨其民俗之便,或多或少,或廢或置,不惟無常制,亦無常數。惟我國家自平定之初則立為衛所,以護衛州縣,衛必五所,所必千軍,而又分藩列閫以總製之而有都衛之設,其後也改都衛為都指揮使司,文武並用,軍民相安百有餘年,其視漢、唐、宋之制可謂大備矣。然承平日久,兵備不能無弛,軍伍不能無缺,舊例遇有缺伍,衛所差旗軍於其原籍徑行句補,其流之弊乃至所句至者反少於所遺之人,得不償失,於是用言者計每歲分遣御史清句,然亦徒有其名,無益於事,近有建言欲稽御史所句之數以為黜陟,然亦徒害平民,無益軍政。臣嘗考歷代之制,皆是草創之初,軍伍數少而其末世乃有冗濫之失,惟我朝則是先多而後少,何也?前代之制率因一時而隨事製置,惟我聖祖則斟酌古今,立為一代之制,使子孫百世遵守焉。方其初制為軍伍也,內地多是抽丁垛集,邊方多是有罪謫戍,歲月既久,奸弊日滋,或改換姓名,或變亂版籍,或潛行析戶,或自私分居,彼此相隱,上下相蒙,遂至簿卷難清,挨究無跡,其間丁盡戶絕者固亦有之,而正戶固在而旁累他人者亦不能無也。為今之計,乞敕兵部通行清理,凡天下都司衛所俱要造冊,開具本衛若所原設額數若干、見今實在若干、缺伍若干,不問存亡,備細開造,具其籍貫及充軍緣由,仍行戶部行下天下布政司,若府州縣亦要造冊,開具各州縣軍戶若干、見在充當者若干、挨無名籍者若干,彼此照對以見其實在之數,其衛所見在食糧者若干、缺伍不補者若干,兵部類以奏聞,會文武大臣集議,所缺必設何法然後得軍伍足數以復國初之舊,必須不怫民情而致其生怨,不為民害而激其生變,講明根究,至再至三,然後見之施行。如此,則僉論之中必有良法善計,不徒然也,夫天下之事譬如器用然,有新必有舊,而壞者又為之新製,則其用不窮矣,今日之軍伍可謂舊而壞矣,失今而不為之制,吾恐日甚一日,積而至於無餘,一旦有事而必欲用之,倉卒之際,其將噬臍無及矣。國家大事莫大於戎,國步之安危所係,運祚之修短所關,誠不可不加之意也。彼為具臣者不為遠慮,其意隻欲苟具目前,以貽其責於後人,蓋以官非世有故也,若夫聖明之主承列聖之鴻業以傳之萬萬世之聖子神孫,烏可不為之遠慮哉?唐人有言,凡此蔡功惟斷,乃成彼淮蔡之土宇一州耳,固不可無斷,矧此丕丕之基、萬方之廣、億萬年之久,其所以軫當寧之深念,法乾造之雄斷者,又當何如哉?臣不勝惓惓。

仁宗慶曆元年,張方平言:「民之所以懼籍為兵者,不唯鋒刃矢石之難,且重去其鄉土,終身於親愛宗族永相隔絕也。今若番休遞戍,終是不離本鄉,冀望邊事漸寧,即息肩安業。昔太宗籍兩河之人以為鄉兵,子孫識者亦悼其失業,蓋不若因兩河強壯使之捍邊,壯者入籍,衰者出役,不衣庫帛、不食廩粟,邊不缺戍,民不去農,何在乎蓄之營堡而後為官軍也?」又曰:「強壯弓手各在郡縣,未去農業,若朝廷用漢代更之術,因唐防秋之法,入耕出戰,遞為防戍,則是農不去業、兵不乏備,不因帑廩之積,常得丁壯之人,今既籍為正兵,處之連營,則其衣食財用終身仰給縣官矣。」

臣按:民之不願為兵,誠有如方平所言者,而今世北方之人猶有樂為之者,而南方之人解以補伍有如棄市,然今天下衛所兵伍已失大半,必欲如立國之初簽民為軍,必致生變,苟因循不已則日甚一日,則恐所失者不止大半而已也。比年以來,遇有儆急,簽點民丁貼助官軍,守備其鄉邑,已有成規,民之耳目既已慣熟,是亦備禦一良法也。今後無事之時不須點集,倘遇荒歉災變,必不得已然後起集,必須依舊以民壯為名,名之以民則民心不疑,不許巧立名稱,另外差役遠方調發,稍覺無事即便休息,決不可失信於民,敢有因而科斂差占事已不休者,坐以風憲犯贓之罪,合於上司及分巡官不為覺察者,罪亦如之。

真宗景德三年,鎮戎軍曹璋言:「有邊民應募為弓弩手者,請給以閑田,蠲其徭役,有儆參以為正兵而官無資糧戎械之費。」詔人給田一頃,出甲士一人,及三頃者出戰馬一匹。

臣按:今州縣軍戶多有丁盡戶絕者,其人居宅田產必有承而受之者,除生前立契明賣者外,行清軍御史會同布政司及府州縣官挨究歸官,有願代其役者即給以本軍絕戶之田,若是邊軍就令以近就近,又行戶部通行天下,凡沒官田土在二十年以後者,不分有無承佃,盡數刷出,照宋朝之例給民為軍,是亦足兵之一策也。

仁宗慶曆二年,籍河北強壯揀為義勇,盡鈔民丁增廣其數,河東亦揀刺如河北法。其後議者論義勇為河北伏兵,以時講習,無待儲廩,得古者寓兵於農之意,惜其束於列郡,遺其大用,止以為城守之備,誠令守臣分領,以時閱習,寇至則翔集赴援。朝下其議,河北帥臣李昭亮等議曰:「昔唐澤潞留後李抱真籍戶丁男三選其一,農隙則分曹角射,歲終都試以示賞罰,三年皆善射,舉部下得勁卒二萬,既無廩食府庫益實,乃繕甲兵為戰具,遂雄視山東,是時稱昭義步兵冠於諸軍。此則近代之顯效,而或者為民兵秪可城守,難備戰陳,誠非通論,姑令在所點集訓練,三二年間武藝稍精漸習行陳,遇有警得將如抱真者統馭,制其陳隊,示以賞罰,何戰敵不可哉?」

臣按:此前代點集民兵之明效。

皇祐中,京東安撫使富弼言:「臣頃因河北水災,農民流入京東者至十餘萬,臣既憫其濱死,又防其為盜,遂募其伉健者以為廂兵,既而選尤壯者得九指揮,教以武技,已類禁軍,今止用廂軍俸廩而得禁軍之用,可使效死戰鬥而無驕橫難製之患,此當世大利也。」詔分置青、萊、菑、徐、沂、密、淮陽七州。

臣按:此前代因饑荒募民為兵之明效,臣謹載其事宜於「固邦本·恤民之患」條下。

哲宗元祐八年,知定州蘇軾言:「河朔無事,軍政少弛,將驕卒隋,緩急恐不可用,即目邊防事勢,三五年間必無警急,然居安慮危,有國之常備,事不素講,難以應變。臣已戒飭本路將吏,申嚴賞罰,加意拊循,輒復用龐籍舊奏團結弓箭社法約束,稍加增損,別立條目,欲乞朝廷立法,少賜優異,明設賞罰,以示勸懲。」

陳傅良曰:「條約弓箭社如龐籍、蘇軾,則人情不擾而邊備修矣,此今日所當講也。」

臣按:龐籍所奏條約之法無可考,前此知定州滕甫言「河北州縣近山谷處,民間各有弓箭社及射獵人,習慣便利,與夷人無異」,蓋因其俗而加以束約而為之法也。竊惟司馬光於英宗時言太宗之時兵數不及當今十分之一,則是國初兵一而今十也,今日去太祖時不啻如治平之去建隆、開寶也,而我之內外兵數不及國初之什三四。在宋之人惟恐其多之至於冗,而儲蓄不足以供,而我今日則惟恐其少而至於弱,警急無以為用;在宋之所以多者以其兵無定制,可以日增而召募刺配之紛,如我之所以少者,以其兵有定數不可以加,而逃亡死絕之無已。況今承平日久,百事廢弛,譬則人之身,中年以後血氣漸衰,肢體困憊,病雖未至於革而其勢則駸駸將至矣,此正居安思危之日,思患豫防之時也,因事之勢、察民之情、隨時之宜以綿我國家靈長之祚,端有待於今日也。先儒有言,水未至也而虛為之防,水雖不至亦無所害,謂水不足憂,而不為之防,一旦水至則防無所及矣。今日天下之事最難處者莫此為難,臣日夜思之未得其要,故於「郡國之守」之下,既略序漢、唐、宋之事而備載曹瑋以下數事,以為明時告,其中或有宜於今者,斟酌而用之,庶幾有所補云。

胡安國言於欽宗曰:「自古及今,內外之勢適平則安、偏重則危。昔東漢季年,王室多故,劉焉建議以為四方兵寇由刺史威輕,宜改置州牧,及焉求益郡、劉表出襄陽、袁紹得冀、曹操取兗,爭相割據,自此不復有王室矣。夫五大在邊,古人所戒,以身使臂於理乃宜,欲乞於所置帥司,選擇重臣,付以都總管之權,專治軍旅之事,每歲終按察其部內,或有警急,京城戒嚴,即各帥所屬守將逐急應援,如此,則既有擁衛王室之勢,又無尾大不掉之虞。」

臣按:安國乞選擇重臣付以在外兵權,以統屬郡,以輔王室,其策良是。

宋孝宗時,陳俊卿為相,奏請:「應民家三丁者取其一以為義民,授之弓弩,教以戰陳,農隙之日聚而教之,沿江諸郡亦用其法,要使大兵屯要害必爭之地,待敵至而決戰,所有民兵各守其城,相為掎角,以壯聲勢。」又言曰:「國家養兵甚費,募兵甚難,惟有此策可守邊麵、可壯軍勢,而樂因循憚改作之人皆以擾民為辭,天下之事欲成其大,安能無小擾?但守臣得人公心體國者,自不至大擾矣。」

臣按:既有列屯坐食之兵,而又起民丁,則是民既出賦稅以養兵矣,而又不免其身,謂之不擾不可也。此等之議,非甚不得已切不可用。

以上論郡國之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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