欽定古今圖書集成/經濟彙編/祥刑典/第013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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欽定古今圖書集成經濟彙編祥刑典

 第十三卷目錄

 祥刑總部雜錄一

祥刑典第十三卷

祥刑總部雜錄一[编辑]

《春秋元命苞》:「王者置廷尉,讞疑。刑者,官之平,下之信 也。尉者,尉民心,撫其實也。」

《禮〉稽命徵,「王者刑殺當罪,賞賜當功,得禮之儀,則醴 泉出。」

《管子牧民》篇:「刑罰不足以畏其意,殺戮不足以服其 心。故刑罰繫而意不恐,則令不行矣;殺戮重而心不 服,則上位危矣。」

《權修》篇:「見其可也。喜之有徵,見其不可也。惡之有刑, 賞罰信於其所見,雖其所不見,其敢為之乎?見其可 也。喜之無徵,見其不可也。惡之無刑,賞罰不信於其 所見,而求其所不見之為之化,不可得也。厚愛利足 以親之,明智禮足以教之,上身服以先之,審度量以 閑之,鄉置師以說道之,然後申之以憲令,勸之以慶」 賞,振之以刑罰,故百姓皆說為善,則暴亂之行無由 至矣。

「《凡牧民》者,使士無邪行,女無淫事。」士無邪行,教也;女 無淫事,訓也。教訓成俗,而刑罰省數也。

《法》者,將用民之死命者也。用民之死命者,則刑罰不 可不審。刑罰不審,則有辟就;有辟就,則殺不辜而赦 有罪;殺不辜而赦有罪,則國不免於「賊臣矣。」

《君臣》篇:「人君不公,常惠於賞,而不忍於刑,是國無法 也。治國無法,則民朋黨,而下比,飾巧,以成其私;法制 有常,則民不散,而上合,竭情以納其忠。」

《心術》篇:「法者,所以同出,不得不然者也。故殺戮禁誅, 以一之也。故事督乎法,法出乎權,權出乎道。」

《四時》篇:「刑德者,四時之合也。刑德合於時則生福,詭 則生禍。」

日掌陽,月掌陰,星掌和。陽為德,陰為刑,和為事。是故 日食則失德之國惡之,月食則失刑之國惡之,彗星 見則失和之國惡之,風與日爭明則失生之國惡之。 是故聖王日食則修德,月食則修刑,彗星見則修和, 風與日爭明則修生。

「德始於春,長於夏;刑始於秋,流於冬。刑德不失,四時 如一;刑德離鄉,時乃逆行,作事不成,必有大殃。」 《正篇》:「制斷五刑,各當其名,罪人不怨,善人不驚,曰刑; 正之、服之、勝之、飾之,必嚴其令,而民則之」,曰政。「如四 時之不貣,如星辰之不變,如宵如畫,如陰如陽,如日 月之明,曰法;愛之生之,養之成之,利民不德,天下親 之,曰」德。無德無怨,無好無惡,萬物崇一,陰陽同度曰 道。刑以弊之,政以命之,法以遏之,德以養之,道以明 之,刑以弊之。毋失民命,令之以終其欲,明之毋徑,遏 之以絕其志意,毋使民幸,養之以化其惡,必自身始; 明之以察其生,必修其理。致刑,其民庸心以弊;致政, 其民服信以聽;致德,其民和平以靜;致道,其民付而 不爭,罪人當名曰「刑」,出令時當曰「政」,當故不改曰「法」, 愛民無私曰「德」,會民所聚曰「道。」立常行政,能服信乎? 中和慎敬,能日新乎?正衡一靜,能守慎乎?廢私立公, 能舉人乎?臨政官民,能後其身乎?能服信政,此謂正 紀;能服日新,此謂行理。守慎正名,偽詐自止。舉人無 私,臣德咸道,能後其身,上「佐天子。」

《七臣七主篇》:「主虞而安,吏肅而嚴,民樸而親;官無邪 吏,朝無奸臣,下無侵爭,世無刑民。」

秋,毋赦過,釋罪、緩刑。

刑法繁則姦不禁,主嚴誅則失民心。

《禁藏》篇:「以有刑至無刑者,其法易而民全;以無刑至 有刑者,其法煩而奸多。」

「夫施功而不鈞,位雖高,為用者少;赦罪而不一,德雖 厚,不譽者多;舉事而不時,力雖盡,其功不成;刑賞不 當,斷斬雖多,其暴不禁。夫公之所加,罪雖重,下無怨 氣;私之所加,賞雖多,士不為歡;行法不道,眾民不能 順;舉錯不當,眾民不能成;不攻不備,當今為愚人。」 《九守》篇:「用賞者貴誠,用刑者貴必。刑賞信,必於耳目 之」所見,則其所不見,莫不闇化矣。「誠暢乎天地,通乎 神明」,見奸偽也。

《度地》篇:「大寒大暑,大風大雨,其至不時」者,此謂四刑 版。《法解》篇:「凡國無法則眾不知所為,無度則事無機, 有法不正,有度不直則治辟,治辟則國亂。故曰:『正法 直度,罪殺不赦,殺僇必信,民畏而懼,武威既明,令不 再行』。」

凡民者,莫不惡罰而畏罪。是以人君嚴教以示之,明刑罰以致之。故曰:「頓卒怠倦以辱之」,罰罪有過以懲 之,殺戮犯禁以振之。

日月之明無私,故莫不得光。聖人法之,以燭萬民,故 能審察,則無遺善,無隱奸。無遺善,無隱奸,則刑賞信 必。刑賞信必,則善勸而奸止,故曰:「參於日月。」

《明法解》篇:「明主之治也,縣爵祿以勸其民。民有利於 上,故主有以使之;立刑罰以威其下,下有畏於上,故 主有以牧之。故無爵祿則主無以勸民,無刑罰則主 無以威眾。故人臣之行理奉命者,非以愛主也,且以 就利而避害也。百官之奉法無奸者,非以愛主也,欲 以愛爵祿而避罰也。故《明法》曰:『百官論職,非惠也,刑 罰必也』。」

亂主之行爵祿也,不以法令案功勞;其行刑罰也,不 以法令案罪過。而聽重臣之所言。故臣有所欲賞,主 為賞之;臣欲有所罰,主為罰之。廢其公法,專聽重臣。 如此,故群臣皆務其黨,重臣而忘其主,趨重臣之門 而不庭。

明主之道,立民所欲以求其功,故為爵祿以勸之;立 民所惡以禁其邪,故為刑罰以畏之。故案其功而行 賞,案其罪而行罰。如此,則群臣之舉無功者不敢進 也,毀無罪者,不能退也。故《明法》曰:「譽者不能進,而誹 者不能退也。」

《文子自然》篇:「道狹然後任智,德薄然後任刑,明淺然 後任察,任智心亂,任刑者上,下恐;任察者下,求善以 事其上。」

《墨子尚同中》:昔者聖王制為五刑以治天下,逮至有 苗之,制五刑以亂天下,則此豈刑不善哉?用刑則不 善也。是以先王之書,以刑之道曰「苗民否用練折,則 刑唯作五殺之刑,曰法則。」此言善用刑者以治民,不 善用刑者以為五殺,則此豈刑不善哉?用刑則不善, 故遂以為五殺。

《尹文子大道下》篇:老子曰:「民不畏死,如何以死懼之? 凡民之不畏死,由刑罰過。刑罰過則民不賴其生,生 無所賴,視君之威末如也。刑罰中,則民畏死,由生之 可樂也。知生之可樂,故可以死懼之。此人君之所宜 執,臣下之所宜慎。」

「凡人富則不羨爵祿,貧則不畏刑罰。」不羨爵祿者,自 足於己也;不畏刑罰者,不賴存身也。二者為國之所 甚,而不知防之之術,故令不行而禁不止。若使令不 行而禁不止,則無以為治。無以為治,是人君虛臨其 國,徒君其民,危亂可立而待矣。今使由爵祿而後富, 則人爭盡力於其君矣;由刑罰而後貧,則人咸畏罪 而從善矣。故古之為國者,無使民自貧富。貧富皆由 於君,則君專所制,民知所歸矣。

《商子去強篇》:「重罰輕賞,則上愛民,民死上;重賞輕罰, 則上不愛民,民不死。上興國,行罰,民利且罰;行賞,民 利且愛。行刑,重其輕者,輕其重者,輕者不生,重者不 來。國無力而行,知巧者必亡。怯民使以刑,必勇,勇民 使以賞,則死。怯民勇,勇民死,國無敵者強,強必王。貧 者使以刑則富,富者使以賞,則貧。治國能富者貧,令」 貧者富,則國多力,多力者王。王者刑,九賞一強國,刑 七賞三削國,刑五賞五。國作一歲,十歲強,作一十歲, 百歲強,作一百歲,千歲強,千歲強者王威。以一取十, 以聲取實,故能為威者王。「能生不能殺,曰自攻之國 必削;能生能殺,曰攻敵之國必強。」故攻官攻力,樂國 用其二,舍一必強,令用三者威必王十里斷者國弱, 九里斷者國強。以日治者王,夜治者強,宿治者削。舉 口數生者著,死民者削。民眾從不逃粟,野無荒草。以 刑去刑國治,以刑致刑國亂。曰「不刑」重輕,刑去事成, 國強;重重輕輕,刑至事生,國削。

《說民》篇:「罰重爵尊,賞輕刑威。爵尊上愛民,刑威民死 上。故興國行罰則民利,用賞則上重。法詳則刑繁,法 繁則刑省。民治則亂,亂而治之又亂,故治之於其治 則治,治之於其亂則亂。民之情也治,其事也亂。故行 刑重其輕者,輕者不生,則重者無從至矣,此謂治之 於其治也。行刑重其重者,輕其輕者,輕者不止,則重」 者無從至矣。此謂治之於其亂也。 故重輕則刑去, 事成國強;重重而輕輕,則刑至而事生國削。民勇,則 賞之以其所欲;民怯而殺之以其所惡。故怯民使之 以刑,則勇;勇民使之以賞,則死。怯民勇,勇民死,國敵 者必王。民貧則弱,國富則淫,淫則有蝨,有蝨則弱。故 貧者益之以刑則富,富者損之以賞則貧。治國之舉, 貴令貧者富,富者貧,貧者富,國強,富者貧。「三官無蝨, 國久強而無蝨者必王。」刑生力,力生強,強生威,威生 德,德生於刑。故刑多則賞重,賞少則刑重。民之有欲 有惡也,欲有六淫,惡有四難。從六淫,國弱;行四難,兵 強。故王者刑於九而賞出一,刑於九則六淫止;賞出 一則四難行。六淫止則「國無奸,四難行則兵無敵。」 《算地篇》:「故聖人之為國也,觀俗立法則治,察國事本 則宜。不觀時俗,不察國本,故其法立而民亂,事劇而

功寡,此臣之所謂過也。夫刑者,所以奪禁邪也,而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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者,所以助禁也。羞辱勞苦者,民之所惡也;顯榮佚樂

者,民之所務也。故其國刑不可惡,而爵祿不足務也, 此亡國之」兆也。刑人復漏,則小人辟;淫而不苦;刑,則 徼倖於民。上徼於上以利,求顯榮之門不一,則君子 事勢以成名,小人不避其禁,故刑煩。君子不設其令 則罰行;刑煩而罰行者,國多奸欲。富者不能守其財, 而貧者不能事其業。田荒而國貧,田荒則民詐生,國 貧則上匱賞,故天地設而民生。當此之時也,聖人之 為治也,「刑人無國位,戮人無官任。刑人有列,則君子 下其位,衣錦食肉,則小人冀其利;君子下其位則羞 功,小人冀其利則伐奸。故刑戮者,所以止奸也;而官 爵者,所以勸功也。今國立爵而民羞之,設刑而民樂 之,此蓋法術之患也。」

《開塞篇》:「夫民憂則思,思則出度;樂則淫,淫則主佚。故 以刑治則民威,民威則無奸,無奸則民安其所樂。以 義教則民縱,民縱則亂,亂則民傷其所惡。吾所謂利 者,義之本也;而世所謂義者,暴之道也。夫正民者,以 其所惡必終其所好,以其所好必敗其所惡。治國刑 多而賞少。故王者刑九而賞一,削國賞九而刑一。夫」 過有厚薄,則刑有輕重;善有小大,則賞有多少,此二 者世之常用也。刑加於罪所終,則奸不去;賞施於民 上義,則過不止。刑不能去奸,而賞不能止,過者必亂。 故王者刑用於將過,則大邪不生;賞施於告奸,則細 過不失。治民能使大邪不生,細過不失,則國治。國治 必強。一國行之,境內獨治;二國行之,「兵則少寢;天下 行之,至德復立。此吾以殺刑之反於德,而義合於暴 也。古者民藂生而群處,故求有上也,將以為治也。今 有主而無法,其害與無主同;有法不勝,其亂與不法 同。天下不安,無君而樂勝其法,則舉世以為惑也。」夫 利天下之民者,莫大於治,而治莫康於立君。立君之 道,莫廣於勝法;勝法之務,莫急於去奸;去奸之本,莫 深於嚴刑。故王者以賞禁,以刑勸,求過不求善,藉刑 以去刑。

《壹言篇》:「夫民之不治者,君道卑也;法之不明者,君長 亂也。故明君不道卑,不長亂也。秉權而立,垂法而治, 以得奸於上,而官無不賞罰斷而器用有度。若此則 國治民明而民力竭,上爵尊而倫徒舉。今世主皆欲 治民而助之亂,非樂以為亂也,安其故而不闚於時 也。是上法古而得其塞,下修令而不時,移而不明世」 俗之變,不察治民之情,故多賞以致刑,輕刑以去賞。 夫上設刑而民不服,賞匱而奸益多,故民之於上也, 先刑而後賞。故聖人之為國也,不法古,不修今,因世 而為之治,度俗而為之法。故法不察民之情而立之, 則不成,治宜於時而行之,則不干。故聖王之治也,慎 為察務,歸心於一而已矣。

《修權》篇:「凡賞者文也,刑者,武也,文武者,法之約也。故 明主慎法,明主不蔽之謂明,不欺之謂察。故賞厚而 利,刑重而必,不失疏遠,不違親近,故臣不蔽主,而下 不欺上。世之為治者,多釋法而任私議,此國之所以 亂也。」

《畫策》篇:「國皆有潛法,而無使法必行之法;國皆有禁 奸邪盜賊之法,而無使奸邪盜賊必得之法。為奸邪 盜賊者死刑,而奸邪盜賊不止者,不必得。必得而尚 有奸邪盜賊者,刑輕也。刑輕者,不得誅也;必得者,刑 者眾也。故善治刑者,不善而不賞善,故不刑而民善, 不刑而民得善。刑重也;刑重者,民不敢犯國,故無刑」 也。

《荀子王制》篇:「王者之論,無德不貴,無能不官,無功不 賞,無罪不罰;朝無幸位,民無幸生;尚賢使能,而等位 不遺;析愿禁悍,而刑罰不過。百姓曉然皆知夫為善 於家而取賞於朝也,為不善於幽而蒙刑於顯也。夫 是之謂定論,是王者之論也。」

「抃急禁悍,防淫除邪,戮之以五刑」,使暴悍以變,姦邪 不作,司寇之事也。

《致仕篇》:「賞不欲僣,刑不欲濫。賞僣則利及小人,刑濫 則害及君子。若不幸而過,寧僣無濫。與其害善,不若 利淫。」

《議兵》篇:「紂刳比干,囚箕子,為炮烙刑,殺戮無時,臣下 凜然,莫必其命。然而周師至而令不行乎下,不能用 其民,是豈令不嚴、刑不繁也哉?其所以統之者,非其 道故也。」

古者帝堯之治天下也,蓋殺一人刑二人,而天下治。 《傳》曰:「威厲而不試,刑措而不用。」此之謂也。

《正論》篇:「世俗之為說者曰:『治古,無肉刑而有象刑。墨 黥慅嬰,共艾畢菲』。」「屨殺赭衣而不純,治古如是。」是 不然以為治耶,則人固莫觸罪,非獨不用肉刑,亦不 用象刑矣。以為人或觸罪矣,而直輕其刑,然則是殺 人者不死,傷人者不刑也。罪至重而刑至輕,庸人不 知惡也,亂莫大焉。凡刑人之本,禁暴惡惡,且徵其末 也。殺人者不死而傷人者不刑,是謂惠暴而寬賊也, 非惡惡也。故《象刑》殆非生於治古,並起於亂今也。治古不然。凡爵列官職,賞慶刑罰,皆報也,以類相從者 也。一物失稱,亂之端也。夫德不稱位,能不稱官,賞不 當功,罰不當罪,不祥莫大焉。昔者武王伐有商,誅紂, 斷其首,懸之赤旆。夫征暴誅悍,治之盛也。殺人者死, 傷人者刑,是百王之所同,未有知其所由來者也。刑 稱罪則治,不稱罪則亂。故治則刑重,亂則刑輕,犯治 之罪固重,犯亂之罪固輕。《書》曰「刑罰世輕世重」,此之 謂也。

《大略》篇:「文王誅四,武王誅二,周公卒業,至成康,則案 無誅已,多積財而羞無有,重民任而誅不能,此邪行 之所以起,刑罰之所以多也。」

《法行》篇:「公輸不能加於繩,聖人莫能加於禮。禮者,眾 人法而不知,聖人法而知之。」曾子曰:「無內人之疏而 外人之親,無身不善而怨人,無刑已至而呼天。內人 之疏而外人之親,不亦遠乎?身不善而怨人,不亦反 乎?刑已至而呼天,不亦晚乎?《詩》曰:『涓涓源水,不雝不 塞。轂已破碎,乃大其輻。事已敗矣,乃重太息。其亡益』」 乎?

《韓非子有度篇》:「夫人臣之侵其主也,如地形焉,即漸 以往,使人主失端,東西易面而不自知。故先王立司 南以端朝夕。故明主使其群臣不遊意於法之外,不 為惠於法之內,動無非法。法所以凌過,遊外私也;嚴 刑所以遂令,懲下也。威不貸錯,制不共門。威制共則 眾邪彰矣,法不信則君行危矣,刑不斷則邪不勝矣。」 故曰:「巧匠目意中繩」,然必先以規矩為度,上智捷舉 中事,必以先王之法為比。故繩直而枉木斲,準夷而 高科削,權衡縣而重益輕,斗石設而多益少。故以法 治國,舉措而已矣。法不阿貴,繩不撓曲。法之所加,智 者弗能辭,勇者弗敢爭,刑過不避大臣,賞善不遺匹 夫。故矯上之失,詰下之邪,治亂決,繆,絀羨齊非一民 之軌,莫如法。屬官威民,退淫殆,止詐偽,莫如刑。刑重 則不敢以貴易賤,法審則上尊而不侵,上尊而不侵 則主強而守要,故先王貴之,而傳之人主,釋法用私, 則上下不別矣。

《二柄》篇:「明主之所導制其臣者,二柄而已矣。二柄者, 刑德也。何謂刑德?」曰:「殺戮之謂刑,慶賞之謂德。為人 臣者,畏誅罰而利慶賞,故人主自用其刑德,則群臣 畏其威而歸其利矣。故世之姦臣則不然,所惡則能 得之其主而罪之,所愛則能得之其主而賞之。今人 主非使賞罰之威利出於己也,聽其臣而行其賞罰, 則一國之人皆畏其臣而易其君,歸其臣而去其君 矣。此人主失刑德之患也。夫虎之所以能服狗者,爪 牙也,使虎釋其爪牙而使狗用之,則虎反服狗矣。人 主者,以刑德制臣者也,今君人者釋其刑德而使臣 用之,則君反制於臣矣。」故田常上請爵祿而行之群 臣,下大斗斛而施於百姓,此簡公失德而田常用之 也。故簡公見弒,子罕謂宋君曰:「夫慶賞賜予者,民之 所喜也,君自行之;殺戮刑罰者,民之所惡也,臣請當 之。」於是宋君失刑而子罕用之,故宋君見劫。田常徒 用德而簡公弒,子罕徒用刑而宋君劫。故今世為人 臣者,兼刑德而用之,則是世主之危,甚於簡公、宋君 也。故劫殺擁蔽之主,非失刑德而使臣用之而不危 亡者,則未嘗有也。

《揚權》篇:「凡治之極,下不能得。周合刑名,民乃守職。去 此更求,是謂大惑。猾民愈眾,奸邪滿側。故曰:『毋富人 而貸焉,毋貴人而逼焉,毋專信一人而失其都國焉。 腓大於股,難以趨走。主失其神,虎隨其後。主上不知, 虎將為狗。主不蚤止,狗益無已。虎成其群,以弒其母。 為主而無臣,奚國之有?主施其法,大虎將怯;主施其』」 刑。大虎自寧,法刑狗信。虎化為人,復反其真。

《姦劫弒臣篇》:「夫嚴刑重罰者,民之所惡也,而國之所 以治也;哀憐百姓,輕刑罰者,民之所喜,而國之所以 危也。」

「『夫嚴刑者,民之所畏也;重罰者,民之所惡也。故聖人 陳其所畏,以禁其衺,設其所惡,以防其奸。是以國安 而暴亂不起。吾以是明仁義愛惠之不足用,而嚴刑 重罰之可以治國也。無棰策之威,銜橛之備,雖造父 不能以服馬;無規矩之法,繩墨之端,雖王爾不能以 成方圓;無威嚴之勢,賞罰之法,雖堯舜不能以為治』。 今世主皆輕釋重罰,嚴誅行愛惠,而欲霸王之功,亦 不可幾也。故善為主者,明賞設利以勸之,使民以功 賞而不以仁義賜;嚴刑重罰以禁之,使民以罪誅而 不以愛惠免。是以無功者不望,而有罪者不幸矣。」 《三守》篇:「凡劫」有三:有明劫,有事劫,有刑劫。守司囹圄, 禁制刑罰,人臣擅之,此謂刑劫。

《飾邪篇》:「用賞過者失民,用刑過者民不畏。有賞不足 以勸,有刑不足以禁,則國雖大必危。」

《解老》篇:「凡法令更則利害易,利害易則民務變。務變 之謂變業。故以理觀之,事大眾而數搖之則少成功, 藏大器而數徙之則多敗傷,烹小鮮而數撓之,則賊 其澤,治大國而數變法,則民苦之。是以有道之君貴靜,不重變法。故曰:『治大國者若烹小鮮。人處疾則貴 醫,有禍則畏鬼。聖人在上則民少欲,民少欲則血氣』」 治而舉動理,舉動理則少禍害。夫內無痤疽癉痔之 苦,而外無刑罰法誅之禍,其輕恬鬼也甚。故曰:「以道 莅天下,其鬼不神。」治世之民,不與鬼神相害也。故曰: 「非其鬼不神也,其神不傷人也。」鬼,祟也。疾人之謂鬼 傷人。人逐除之,之謂人傷鬼也。民犯法令,之謂民傷 上;上刑戮民,之謂上傷民。民不犯法,則上亦不行刑。 上不行刑之謂,上不傷人,故曰「聖人亦不傷民。」上不 與民相害而人不與鬼相傷,故曰「兩不相傷。」民不敢 犯法,則上內不用刑罰而外不事利其產業;上內不 用刑罰而外不事利其產業,則民蕃息。民蕃息而畜 積盛,民蕃息而畜積盛,之謂有德。凡所謂祟者,魂魄 去而精神亂,精神亂則無德。鬼不祟人則魂魄不去, 魂魄不去而精神不亂,精神不亂之謂有德,上盛畜 積而鬼不亂其精神,則德盡在於民矣。故曰:「兩不相 傷則德交歸焉。」言其德上下交盛而俱歸於民也。 《用人》篇:聞古之善用人者,必循天順人而明賞罰。循 天則用力寡而功立,順人則刑罰省而令行,明賞罰 則伯夷盜跖不亂。如此則白黑分矣。治國之臣,效功 於國以履位,見能於官以受職,盡力於權衡以任事。 人臣皆宜其能,勝其官,輕其任,而莫懷餘力於心,莫 負兼官之責於君,故內無伏怨之亂,外無馬服之患。 明君使事不相干,故莫訟;使士不兼官,故技長;使人 不同功,故莫爭訟。爭訟止,技長立,則強弱不「觳力,冰 炭不合形,天下莫得相傷,治之至也。」

《內儲說》篇:「必罰愛多者則法不立,威寡者則下侵上, 是以刑罰不必,則禁令不行。」其說在董子之行石邑。 董子至石邑象深澗以立法故趙國治也「與子產之教游」,吉也。子產教游吉令法吏 以嚴斷故仲尼說《隕霜》。仲尼對哀公言隕霜不殺草則以宜殺而不殺故也而「殷 法刑棄灰,將行去樂池。」將行以樂池不專任以刑賞之柄故去之而公孫 鞅重輕罪。公孫鞅以為輕罪尚不能犯則無由犯重罪故先重輕罪是以「麗水之 金不守。」竊麗水之金其罪辜磔猶竊而不止則有竊而獲免者故雖重罪不止也而積澤 之火不救。魯之積澤火焚而人不救則以不行法故也成歡以《太仁》弱齊 國。成歡以齊王太仁知其必弱齊國卜皮以慈惠亡魏王。卜皮以魏王慈惠知 必亡其身也管仲知之,故斷死人。知治國當嚴禁人之厚葬不用命者戮其尸 嗣公知之,故買胥靡。嗣公亦知國當必罰有胥靡逃之以一都買而誅之公孫 鞅之法也重輕罪。重罪者,人之所難犯也;而小過者, 人之所易去也。使人去其所易,無離其所難,此治之 道。夫小過不生,大罪不至,是人無罪而亂不生也。一 曰,公孫鞅曰:「行刑重其輕者,輕者不至,重者不來,是 謂以刑去刑也。」

難二篇。景公過晏子,曰:「子宮小,近市,請徙子家豫章 之圃。」晏子再拜而辭曰:「嬰家貧,待市食而朝暮趨之, 不可以遠。」景公笑曰:「子家習市,識貴賤乎?」是時景公 繁於刑,晏子對曰:「踊貴而屨賤。」景公曰:「何故?」對曰:「刑 多也。」景公造然變色曰:「寡人其暴乎!」於是損刑五。或 曰:晏子之貴踊,非其誠也,欲便辭以止多刑也。此不 察治之患也。夫刑當無多,不當無少,無以不當聞,而 以太多說,無術之患也。敗軍之誅以千百數,猶北不 止,即治亂之刑,如恐不勝,而姦尚不盡。今晏子不察 其當否,而以太多為說,不亦妄乎?夫惜草茅者耗禾 穗,惠盜賊者傷良民,今緩刑罰,行寬惠,是利姦邪而 害善人也,此非所以為治也。

《六反篇》:「夫奸,必知則備,必誅則止;不知則肆,不誅則 行。夫陳輕貨於幽隱,雖曾、史可疑也。懸百金於市,雖 大盜不取也。不知則曾、史可疑於幽隱,必知則大盜 不取,懸金於市。故明主之治國也,眾其守而重其罪, 使民以法禁而不以廉止。母之愛子也倍父父,令之 行於子者十母;吏之於民無愛,令之行於民也萬父 母。」父母積愛而令窮,吏威嚴而民聽從,嚴愛之筴,亦 可決矣。且父母之所以求於子也,動作則欲其安利 也,行身則欲其遠罪也。君上之於民也,有難則用其 死,安平則盡其力。親以厚愛關子於安利,而不聽,君 以無愛利求民之死力而令行。明主知之,故不養恩 愛之心,而增威嚴之勢,故母厚愛處「子多敗」,推愛也。 父薄愛教笞子多善用嚴也。

今家人之治產也,相忍以饑寒,相強以勞苦,雖犯軍 旅之難,饑饉之患,溫衣美食者,必是家也;相憐以衣 食,相惠以佚樂,天饑歲荒,嫁妻賣子者,必是家也。故 法之為道,前苦而長利;仁之為道,偷樂而後窮。聖人 權其輕重,出其大利,故用法之相忍,而棄仁人之相 憐也。學者之言,皆曰:「輕刑」,此亂亡之術也。凡賞罰之 必者,勸禁也。賞厚則所欲之得也疾,罰重則所惠之 禁也急。夫欲利者必惡害,害者,利之反也,反於所欲, 焉得無惡?欲治者必惡亂,亂者,治之反也。是故欲治 甚者,其賞必厚矣;其惡亂甚者,其罰必重矣。今取於 輕刑者,其惡亂不甚也,其欲治又不甚也,其欲治又 不甚也者,此非特無術也,又乃無行。是故決賢不肖 愚智之分,在賞罰之輕重。且夫重刑者,非為罪人也, 明主之法揆也;治賊非治所揆也,治所揆也者,是治死人也;刑盜非治所刑也,治所刑也者,是治胥靡也。 故曰:重一姦之罪,而止境內之邪,此所以為治也。重 罰者盜賊也,而悼懼者良民也。欲治者奚疑於重刑? 若夫厚賞者,非獨賞功也。又勸一國受賞者甘利,未 賞者慕業。是報一人之功,而勸境內之眾也。欲治者 何疑於厚賞?今不知治者,皆曰「重刑傷民。」輕刑可以 止姦,何必於重哉?此不察於治者也。夫以重止者,未 必以輕止也;以輕止者,必以重止矣。是以上設重刑 者,而姦盡止。姦盡止,則此奚傷於民也?所謂重刑者, 姦之所利者細,而上之所加焉者大也。民不以小利 加大罪,故姦必止者也。所謂輕刑者,姦之所利者大, 上之所加焉者小也。民慕其利而傲其罪,故姦不止 也。故先聖有《諺》曰:「不躓於山,而躓於垤。」山高大,故人 慎之;垤微小,故人易之也。今輕刑罰,民必易之。犯而 不誅,是驅國而棄之也;犯而誅之,是為民設陷也。是 故輕罪者民之垤也。是以輕罪之為民道也,非亂國 也,則設民陷也。此則可謂傷民矣。

《八經》篇:「聽法:官之重也毋法也,法之息也上闇也。上 闇無度則官擅為,官擅為故奉重無前,奉重無前則 徵多,徵多故富,官之富重也,亂功之所生也。明主之 道,取於任,賢於官,賞於功。言程主喜俱必利,不當主 怒俱必害,則人不私父兄而進其仇讎。勢足以行法, 奉足以給事,而私無所生。故民勞苦而輕官。任事者 毋重,使其寵必在爵;處官者毋私,使其利必在祿。故 民尊爵而重祿。爵祿所以賞也,民重所以賞也,則國 治。刑之繁也,名之繆也。賞譽不當,則民疑。民之重名 與其重賞也均。賞者有誹焉不足以勸,罰者有譽焉 不足以禁。」明主之道,賞必出乎公利,名必在乎為上。 賞譽同軌,非誅俱行,然則民無榮於賞之內。有重罰 者,必有惡名。故「民畏罰」,所以禁也。「民畏所以禁」,則國 治矣。

《五蠹》篇:「司寇行刑,君為之不舉。樂聞死刑之報,君為 流涕。此所舉先王也。夫以君臣為如父子則必治,推 是言之,是無亂父子也。人之情性,莫先於父母,皆見 愛而未必治也。雖厚愛矣,奚遽不亂?今先王之愛民, 不過父母之愛子,子未必不亂也,則民奚遽治哉?且 夫以法行刑,而君為之流涕,此以效仁,非以為治也。」 夫垂泣不欲刑者,仁也;然而不可不刑者,法也。先王 勝其法,不聽其泣,則仁之不可以為治亦明矣。 今有不才之子,父母怒之弗為改,鄉人譙之弗為動, 師長教之弗為變。夫以父母之愛,鄉人之行,師長之 智,三美加焉,而終不動其脛毛不改。州部之吏,操官 兵,推公法,而求索姦人,然後恐懼,變其節,易其行矣。 故父母之愛,不足以教子;必待州部之嚴刑者,民固 驕於愛,聽於威矣。故十仞之城樓,季弗能踰者,峭也; 千仞之山,跛牂易牧者,夷也。故明王峭其法而嚴其 刑也。布帛尋常,庸人不釋;鑠金百鎰,盜跖不掇。不必 害則不釋尋常,必害則手不掇百鎰,故明主必其誅 也。是以賞莫如厚而信,使民利之;罰莫如重而必,使 民畏之;法莫如一而固,使民知之。故主施賞不遷,行 誅無赦,譽輔其賞,毀隨其罰,則賢不肖俱盡其力矣。 今弟兄被侵必攻者,廉也;知友被辱隨仇者,貞也。廉 貞之行成,而君上之法犯矣。人主尊貞廉之行,而忘 犯禁之罪,故民程於勇,而吏不能勝也。不事力而衣 食,則謂之「能;不戰攻而尊,則謂之賢。」賢能之行成,而 兵弱而地荒矣。人主悅賢能之行,而忘兵弱地荒之 禍,則私行立而公利滅矣。儒以文亂法,俠以武犯禁, 而人主兼禮之,此所以亂也。夫離法者罪,而諸先生 以文學取;犯禁者誅,而群俠以私劍養。故法之所非, 君之所取;吏之所誅,上之所養也。法趨上下,四「相反 也,而無所定,雖有十黃帝不能治也。故行仁義者非 所譽,譽之則害功;文學者非所用,用之則亂法。」 《飭令》篇:「飭令則法不遷,法平則吏無姦。法已定矣,不 以善言售。法任功則民少言,任善則民多言。行法曲 斷,以五里斷者王,以九里斷者強,宿治者削,以刑治 以賞,戰厚祿以用術。國無姦民,則都無姦市。物多末 眾,農弛姦勝,則國必削。民有餘食。使以粟出爵,必以 其力,則震不怠。三寸之管毋當,不可滿也。」授官爵,出 利祿,不以功,是無當也。國以功授官與爵,此謂以成 智謀,以威勇戰,其國無敵。國以功授官與爵,則治。見 者省,言有塞,此謂以治去治,以言去言,以功與爵者 也。故國多力,而天下「莫之能侵也。兵出必取,取必能 有之,按兵不攻,必當朝廷之事。小者不毀,效功取官 爵。廷雖有辟,言不得以相干也。」是謂以數治。以力攻 者,出一取十;以言攻者,出十喪百。國好力,此謂以難 攻;國好言,此謂以易攻。其能,勝其害,輕其任而道壞。 餘力於心,莫負乘宮之責於君,內無伏怨,使明者不 相干,故莫訟。使士不兼官,故技長。使人不同功,故莫 爭。言此謂易攻。重刑少賞,上愛民,民死賞;多賞輕刑, 上不愛民,民不死賞。利出一空者其國無敵,利出二 空者其兵半用,利出十空者民不守。重刑明民大制使人則上。利行。刑重其輕者,輕者不至,重者不來,此 謂以刑去刑。罪重而刑輕,刑輕則事生,此謂以刑致 刑,其國必削。

《心度》篇:「聖人之治民,度於本,不從其欲,期於利民而 已。故其與之刑,非所以惡民,愛之本也。刑勝而民靜, 賞繁而姦生。故治民者,刑勝,治之首也,賞繁,亂之本 也。夫民之性,喜亂而不親其法,故明主之治國也,明 賞則民勸功,嚴刑則民親法,勸功則公事不犯,親法 則姦無所萌。故治民者禁姦於未萌,而用兵者服戰 於民心禁」,先其本者治,兵戰其心者勝。聖人之治民 也,先治者強,先戰者勝。夫國事務先而一民心專,舉 公而私不從,賞告而姦不生,明法而治不煩,能用四 者強,不能用四者弱。夫國之所以強者政也,主之所 以尊者權也。故明君有權有政,亂君亦有權有政,積 而不同,其所以立異也。故明君操權而上重,一政而 國治。故法者,王之本也;刑者,愛之自也。夫民之性,惡 勞而樂佚,佚則荒,荒則不治,不治則亂,而賞刑不行 於天下者必塞。故欲舉大功而難致力者,大功不可 幾而舉也;欲治其法而難變其故者,民亂不可幾而 治也。故治民無常,唯治為法。法與時轉則治,治與世 宜則有功。故民樸而禁之以名則治,維之以刑則從。 時移而治不易者亂,能治眾而禁不變者削。故聖人 之治民也,法與時移,而禁與治變。能越力於地者富, 能起力於敵者強,強不塞者王。故王道在所開,在所 塞,塞其姦者必王。故王術不恃外之不亂,恃其不可 亂也。恃外不亂而治立者削,恃其不可亂而行法者 興。故賢君之治國也,適於不亂之術。貴爵則上重,故 賞功爵任而邪無所關。好力者其爵貴,爵貴則上尊, 上尊則必王。國不事力而恃私學者其爵賤,爵賤則 上卑,上卑者必削。故立國用民之道也。能閉外塞私 而上自恃者,王可致也。

《呂氏春秋蕩兵篇》:「古之賢王,有義兵而無有偃兵。家 無怒笞,則豎子嬰兒之有過也立見;國無刑罰,則百 姓之互相侵也立見。天下無誅伐,則諸侯之相暴也 立見。故怒笞不可偃於家,刑罰不可偃於國,誅伐不 可偃於天下,有巧有拙而已矣。」

《孔叢子·論書》篇:「子張問曰:『堯舜之世,一人不刑而天 下治,何則?以教誠而愛深也。龍子以為一夫而被以 五刑,敢問何謂』?孔子曰:『不然,五刑所以佐教也,龍子 未可謂能為書也』。」

《刑論》篇:「仲弓問古之刑教與今之刑教。孔子曰:『古之 刑省,今之刑繁。其為教,古有禮然後有刑,是以刑省; 今無禮以教,而齊之以刑,刑是以繁。《書》曰:『伯夷降典, 折民維刑』』。」謂先禮以教之,然後繼以刑折之也。夫無 禮則民無恥,而正之以刑,故民苟免。

《書》曰:「茲殷罰有倫。」子張問曰:「何謂也?」孔子曰:「不失其 理之謂也。今諸侯不同德,國君異法,折獄無倫,以意 為限,是故知法之難也。」子張曰:「古之知法者與今之 知法者異乎?」孔子曰:「古之知法者能遠,今之知法者 不失有罪。不失有罪,其於怨寡矣。能遠則於獄其防 深矣。寡怨近乎濫,防深治乎本。《書》曰:『維敬五刑,以成 三德』」,言敬刑所以為德也。

《記問篇》:「子思問於夫子曰:『伋聞夫子之詔正俗化民 之道,莫善於禮樂也。管子任法以治齊,而天下稱仁 焉。是法與禮樂異用而同功也,何必但禮樂哉』?」子曰: 「堯舜之化,百世不輟,仁義之風遠也。管仲任法,身死 則法息,嚴而寡恩也。若管仲之知足以定法材,非管 仲而專任法,終必亂成矣。」

《公孫龍篇》:齊王之問尹文也,齊王曰:「寡人甚好士,而 齊國無士。」尹文曰:「今有人於此,事君則忠,事親則孝, 交友則信,處鄉則順。有此四行者,可謂士乎?」王曰:「善。 真吾所謂士者也。」尹文曰:「王得此人,肯以為臣乎?」王 曰:「所願不可得也。」尹文曰:「使此人於廣庭大眾之中, 見侮而不敢鬥,王將以為臣乎?」王曰:「夫士也,見侮而」 不鬥,是辱,則寡人不以為臣矣。《尹文》曰:「雖見侮而不 鬥,是未失所以為士也。」然而王不以為臣,則鄉所謂 士者,乃非士乎?夫王之令,殺人者死,傷人者刑。民有 畏王令,故見侮終不敢鬥,是全王之法也。而王不以 為臣,是罰之也。且王以不敢鬥為辱,必以敢鬥為榮, 是王之所賞,吏之所罰也。上之所是,法之所非也。賞 罰是非,相與曲謬,雖十黃帝固不能治也。齊王無以 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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