欽定古今圖書集成/經濟彙編/祥刑典/第013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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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三卷目錄
祥刑總部雜錄一
祥刑典第十三卷
祥刑總部雜錄一
[编辑]《春秋元命苞》:「王者置廷尉,讞疑。刑者,官之平,下之信 也。尉者,尉民心,撫其實也。」
《禮〉稽命徵,「王者刑殺當罪,賞賜當功,得禮之儀,則醴 泉出。」
《管子牧民》篇:「刑罰不足以畏其意,殺戮不足以服其 心。故刑罰繫而意不恐,則令不行矣;殺戮重而心不 服,則上位危矣。」
《權修》篇:「見其可也。喜之有徵,見其不可也。惡之有刑, 賞罰信於其所見,雖其所不見,其敢為之乎?見其可 也。喜之無徵,見其不可也。惡之無刑,賞罰不信於其 所見,而求其所不見之為之化,不可得也。厚愛利足 以親之,明智禮足以教之,上身服以先之,審度量以 閑之,鄉置師以說道之,然後申之以憲令,勸之以慶」 賞,振之以刑罰,故百姓皆說為善,則暴亂之行無由 至矣。
「《凡牧民》者,使士無邪行,女無淫事。」士無邪行,教也;女 無淫事,訓也。教訓成俗,而刑罰省數也。
《法》者,將用民之死命者也。用民之死命者,則刑罰不 可不審。刑罰不審,則有辟就;有辟就,則殺不辜而赦 有罪;殺不辜而赦有罪,則國不免於「賊臣矣。」
《君臣》篇:「人君不公,常惠於賞,而不忍於刑,是國無法 也。治國無法,則民朋黨,而下比,飾巧,以成其私;法制 有常,則民不散,而上合,竭情以納其忠。」
《心術》篇:「法者,所以同出,不得不然者也。故殺戮禁誅, 以一之也。故事督乎法,法出乎權,權出乎道。」
《四時》篇:「刑德者,四時之合也。刑德合於時則生福,詭 則生禍。」
日掌陽,月掌陰,星掌和。陽為德,陰為刑,和為事。是故 日食則失德之國惡之,月食則失刑之國惡之,彗星 見則失和之國惡之,風與日爭明則失生之國惡之。 是故聖王日食則修德,月食則修刑,彗星見則修和, 風與日爭明則修生。
「德始於春,長於夏;刑始於秋,流於冬。刑德不失,四時 如一;刑德離鄉,時乃逆行,作事不成,必有大殃。」 《正篇》:「制斷五刑,各當其名,罪人不怨,善人不驚,曰刑; 正之、服之、勝之、飾之,必嚴其令,而民則之」,曰政。「如四 時之不貣,如星辰之不變,如宵如畫,如陰如陽,如日 月之明,曰法;愛之生之,養之成之,利民不德,天下親 之,曰」德。無德無怨,無好無惡,萬物崇一,陰陽同度曰 道。刑以弊之,政以命之,法以遏之,德以養之,道以明 之,刑以弊之。毋失民命,令之以終其欲,明之毋徑,遏 之以絕其志意,毋使民幸,養之以化其惡,必自身始; 明之以察其生,必修其理。致刑,其民庸心以弊;致政, 其民服信以聽;致德,其民和平以靜;致道,其民付而 不爭,罪人當名曰「刑」,出令時當曰「政」,當故不改曰「法」, 愛民無私曰「德」,會民所聚曰「道。」立常行政,能服信乎? 中和慎敬,能日新乎?正衡一靜,能守慎乎?廢私立公, 能舉人乎?臨政官民,能後其身乎?能服信政,此謂正 紀;能服日新,此謂行理。守慎正名,偽詐自止。舉人無 私,臣德咸道,能後其身,上「佐天子。」
《七臣七主篇》:「主虞而安,吏肅而嚴,民樸而親;官無邪 吏,朝無奸臣,下無侵爭,世無刑民。」
秋,毋赦過,釋罪、緩刑。
刑法繁則姦不禁,主嚴誅則失民心。
《禁藏》篇:「以有刑至無刑者,其法易而民全;以無刑至 有刑者,其法煩而奸多。」
「夫施功而不鈞,位雖高,為用者少;赦罪而不一,德雖 厚,不譽者多;舉事而不時,力雖盡,其功不成;刑賞不 當,斷斬雖多,其暴不禁。夫公之所加,罪雖重,下無怨 氣;私之所加,賞雖多,士不為歡;行法不道,眾民不能 順;舉錯不當,眾民不能成;不攻不備,當今為愚人。」 《九守》篇:「用賞者貴誠,用刑者貴必。刑賞信,必於耳目 之」所見,則其所不見,莫不闇化矣。「誠暢乎天地,通乎 神明」,見奸偽也。
《度地》篇:「大寒大暑,大風大雨,其至不時」者,此謂四刑 版。《法解》篇:「凡國無法則眾不知所為,無度則事無機, 有法不正,有度不直則治辟,治辟則國亂。故曰:『正法 直度,罪殺不赦,殺僇必信,民畏而懼,武威既明,令不 再行』。」
凡民者,莫不惡罰而畏罪。是以人君嚴教以示之,明刑罰以致之。故曰:「頓卒怠倦以辱之」,罰罪有過以懲 之,殺戮犯禁以振之。
日月之明無私,故莫不得光。聖人法之,以燭萬民,故 能審察,則無遺善,無隱奸。無遺善,無隱奸,則刑賞信 必。刑賞信必,則善勸而奸止,故曰:「參於日月。」
《明法解》篇:「明主之治也,縣爵祿以勸其民。民有利於 上,故主有以使之;立刑罰以威其下,下有畏於上,故 主有以牧之。故無爵祿則主無以勸民,無刑罰則主 無以威眾。故人臣之行理奉命者,非以愛主也,且以 就利而避害也。百官之奉法無奸者,非以愛主也,欲 以愛爵祿而避罰也。故《明法》曰:『百官論職,非惠也,刑 罰必也』。」
亂主之行爵祿也,不以法令案功勞;其行刑罰也,不 以法令案罪過。而聽重臣之所言。故臣有所欲賞,主 為賞之;臣欲有所罰,主為罰之。廢其公法,專聽重臣。 如此,故群臣皆務其黨,重臣而忘其主,趨重臣之門 而不庭。
明主之道,立民所欲以求其功,故為爵祿以勸之;立 民所惡以禁其邪,故為刑罰以畏之。故案其功而行 賞,案其罪而行罰。如此,則群臣之舉無功者不敢進 也,毀無罪者,不能退也。故《明法》曰:「譽者不能進,而誹 者不能退也。」
《文子自然》篇:「道狹然後任智,德薄然後任刑,明淺然 後任察,任智心亂,任刑者上,下恐;任察者下,求善以 事其上。」
《墨子尚同中》:昔者聖王制為五刑以治天下,逮至有 苗之,制五刑以亂天下,則此豈刑不善哉?用刑則不 善也。是以先王之書,以刑之道曰「苗民否用練折,則 刑唯作五殺之刑,曰法則。」此言善用刑者以治民,不 善用刑者以為五殺,則此豈刑不善哉?用刑則不善, 故遂以為五殺。
《尹文子大道下》篇:老子曰:「民不畏死,如何以死懼之? 凡民之不畏死,由刑罰過。刑罰過則民不賴其生,生 無所賴,視君之威末如也。刑罰中,則民畏死,由生之 可樂也。知生之可樂,故可以死懼之。此人君之所宜 執,臣下之所宜慎。」
「凡人富則不羨爵祿,貧則不畏刑罰。」不羨爵祿者,自 足於己也;不畏刑罰者,不賴存身也。二者為國之所 甚,而不知防之之術,故令不行而禁不止。若使令不 行而禁不止,則無以為治。無以為治,是人君虛臨其 國,徒君其民,危亂可立而待矣。今使由爵祿而後富, 則人爭盡力於其君矣;由刑罰而後貧,則人咸畏罪 而從善矣。故古之為國者,無使民自貧富。貧富皆由 於君,則君專所制,民知所歸矣。
《商子去強篇》:「重罰輕賞,則上愛民,民死上;重賞輕罰, 則上不愛民,民不死。上興國,行罰,民利且罰;行賞,民 利且愛。行刑,重其輕者,輕其重者,輕者不生,重者不 來。國無力而行,知巧者必亡。怯民使以刑,必勇,勇民 使以賞,則死。怯民勇,勇民死,國無敵者強,強必王。貧 者使以刑則富,富者使以賞,則貧。治國能富者貧,令」 貧者富,則國多力,多力者王。王者刑,九賞一強國,刑 七賞三削國,刑五賞五。國作一歲,十歲強,作一十歲, 百歲強,作一百歲,千歲強,千歲強者王威。以一取十, 以聲取實,故能為威者王。「能生不能殺,曰自攻之國 必削;能生能殺,曰攻敵之國必強。」故攻官攻力,樂國 用其二,舍一必強,令用三者威必王十里斷者國弱, 九里斷者國強。以日治者王,夜治者強,宿治者削。舉 口數生者著,死民者削。民眾從不逃粟,野無荒草。以 刑去刑國治,以刑致刑國亂。曰「不刑」重輕,刑去事成, 國強;重重輕輕,刑至事生,國削。
《說民》篇:「罰重爵尊,賞輕刑威。爵尊上愛民,刑威民死 上。故興國行罰則民利,用賞則上重。法詳則刑繁,法 繁則刑省。民治則亂,亂而治之又亂,故治之於其治 則治,治之於其亂則亂。民之情也治,其事也亂。故行 刑重其輕者,輕者不生,則重者無從至矣,此謂治之 於其治也。行刑重其重者,輕其輕者,輕者不止,則重」 者無從至矣。此謂治之於其亂也。 故重輕則刑去, 事成國強;重重而輕輕,則刑至而事生國削。民勇,則 賞之以其所欲;民怯而殺之以其所惡。故怯民使之 以刑,則勇;勇民使之以賞,則死。怯民勇,勇民死,國敵 者必王。民貧則弱,國富則淫,淫則有蝨,有蝨則弱。故 貧者益之以刑則富,富者損之以賞則貧。治國之舉, 貴令貧者富,富者貧,貧者富,國強,富者貧。「三官無蝨, 國久強而無蝨者必王。」刑生力,力生強,強生威,威生 德,德生於刑。故刑多則賞重,賞少則刑重。民之有欲 有惡也,欲有六淫,惡有四難。從六淫,國弱;行四難,兵 強。故王者刑於九而賞出一,刑於九則六淫止;賞出 一則四難行。六淫止則「國無奸,四難行則兵無敵。」 《算地篇》:「故聖人之為國也,觀俗立法則治,察國事本 則宜。不觀時俗,不察國本,故其法立而民亂,事劇而
功寡,此臣之所謂過也。夫刑者,所以奪禁邪也,而賞者,所以助禁也。羞辱勞苦者,民之所惡也;顯榮佚樂者,民之所務也。故其國刑不可惡,而爵祿不足務也, 此亡國之」兆也。刑人復漏,則小人辟;淫而不苦;刑,則 徼倖於民。上徼於上以利,求顯榮之門不一,則君子 事勢以成名,小人不避其禁,故刑煩。君子不設其令 則罰行;刑煩而罰行者,國多奸欲。富者不能守其財, 而貧者不能事其業。田荒而國貧,田荒則民詐生,國 貧則上匱賞,故天地設而民生。當此之時也,聖人之 為治也,「刑人無國位,戮人無官任。刑人有列,則君子 下其位,衣錦食肉,則小人冀其利;君子下其位則羞 功,小人冀其利則伐奸。故刑戮者,所以止奸也;而官 爵者,所以勸功也。今國立爵而民羞之,設刑而民樂 之,此蓋法術之患也。」
《開塞篇》:「夫民憂則思,思則出度;樂則淫,淫則主佚。故 以刑治則民威,民威則無奸,無奸則民安其所樂。以 義教則民縱,民縱則亂,亂則民傷其所惡。吾所謂利 者,義之本也;而世所謂義者,暴之道也。夫正民者,以 其所惡必終其所好,以其所好必敗其所惡。治國刑 多而賞少。故王者刑九而賞一,削國賞九而刑一。夫」 過有厚薄,則刑有輕重;善有小大,則賞有多少,此二 者世之常用也。刑加於罪所終,則奸不去;賞施於民 上義,則過不止。刑不能去奸,而賞不能止,過者必亂。 故王者刑用於將過,則大邪不生;賞施於告奸,則細 過不失。治民能使大邪不生,細過不失,則國治。國治 必強。一國行之,境內獨治;二國行之,「兵則少寢;天下 行之,至德復立。此吾以殺刑之反於德,而義合於暴 也。古者民藂生而群處,故求有上也,將以為治也。今 有主而無法,其害與無主同;有法不勝,其亂與不法 同。天下不安,無君而樂勝其法,則舉世以為惑也。」夫 利天下之民者,莫大於治,而治莫康於立君。立君之 道,莫廣於勝法;勝法之務,莫急於去奸;去奸之本,莫 深於嚴刑。故王者以賞禁,以刑勸,求過不求善,藉刑 以去刑。
《壹言篇》:「夫民之不治者,君道卑也;法之不明者,君長 亂也。故明君不道卑,不長亂也。秉權而立,垂法而治, 以得奸於上,而官無不賞罰斷而器用有度。若此則 國治民明而民力竭,上爵尊而倫徒舉。今世主皆欲 治民而助之亂,非樂以為亂也,安其故而不闚於時 也。是上法古而得其塞,下修令而不時,移而不明世」 俗之變,不察治民之情,故多賞以致刑,輕刑以去賞。 夫上設刑而民不服,賞匱而奸益多,故民之於上也, 先刑而後賞。故聖人之為國也,不法古,不修今,因世 而為之治,度俗而為之法。故法不察民之情而立之, 則不成,治宜於時而行之,則不干。故聖王之治也,慎 為察務,歸心於一而已矣。
《修權》篇:「凡賞者文也,刑者,武也,文武者,法之約也。故 明主慎法,明主不蔽之謂明,不欺之謂察。故賞厚而 利,刑重而必,不失疏遠,不違親近,故臣不蔽主,而下 不欺上。世之為治者,多釋法而任私議,此國之所以 亂也。」
《畫策》篇:「國皆有潛法,而無使法必行之法;國皆有禁 奸邪盜賊之法,而無使奸邪盜賊必得之法。為奸邪 盜賊者死刑,而奸邪盜賊不止者,不必得。必得而尚 有奸邪盜賊者,刑輕也。刑輕者,不得誅也;必得者,刑 者眾也。故善治刑者,不善而不賞善,故不刑而民善, 不刑而民得善。刑重也;刑重者,民不敢犯國,故無刑」 也。
《荀子王制》篇:「王者之論,無德不貴,無能不官,無功不 賞,無罪不罰;朝無幸位,民無幸生;尚賢使能,而等位 不遺;析愿禁悍,而刑罰不過。百姓曉然皆知夫為善 於家而取賞於朝也,為不善於幽而蒙刑於顯也。夫 是之謂定論,是王者之論也。」
「抃急禁悍,防淫除邪,戮之以五刑」,使暴悍以變,姦邪 不作,司寇之事也。
《致仕篇》:「賞不欲僣,刑不欲濫。賞僣則利及小人,刑濫 則害及君子。若不幸而過,寧僣無濫。與其害善,不若 利淫。」
《議兵》篇:「紂刳比干,囚箕子,為炮烙刑,殺戮無時,臣下 凜然,莫必其命。然而周師至而令不行乎下,不能用 其民,是豈令不嚴、刑不繁也哉?其所以統之者,非其 道故也。」
古者帝堯之治天下也,蓋殺一人刑二人,而天下治。 《傳》曰:「威厲而不試,刑措而不用。」此之謂也。
《正論》篇:「世俗之為說者曰:『治古,無肉刑而有象刑。墨 黥慅嬰,共艾畢菲』。」「屨殺赭衣而不純,治古如是。」是 不然以為治耶,則人固莫觸罪,非獨不用肉刑,亦不 用象刑矣。以為人或觸罪矣,而直輕其刑,然則是殺 人者不死,傷人者不刑也。罪至重而刑至輕,庸人不 知惡也,亂莫大焉。凡刑人之本,禁暴惡惡,且徵其末 也。殺人者不死而傷人者不刑,是謂惠暴而寬賊也, 非惡惡也。故《象刑》殆非生於治古,並起於亂今也。治古不然。凡爵列官職,賞慶刑罰,皆報也,以類相從者 也。一物失稱,亂之端也。夫德不稱位,能不稱官,賞不 當功,罰不當罪,不祥莫大焉。昔者武王伐有商,誅紂, 斷其首,懸之赤旆。夫征暴誅悍,治之盛也。殺人者死, 傷人者刑,是百王之所同,未有知其所由來者也。刑 稱罪則治,不稱罪則亂。故治則刑重,亂則刑輕,犯治 之罪固重,犯亂之罪固輕。《書》曰「刑罰世輕世重」,此之 謂也。
《大略》篇:「文王誅四,武王誅二,周公卒業,至成康,則案 無誅已,多積財而羞無有,重民任而誅不能,此邪行 之所以起,刑罰之所以多也。」
《法行》篇:「公輸不能加於繩,聖人莫能加於禮。禮者,眾 人法而不知,聖人法而知之。」曾子曰:「無內人之疏而 外人之親,無身不善而怨人,無刑已至而呼天。內人 之疏而外人之親,不亦遠乎?身不善而怨人,不亦反 乎?刑已至而呼天,不亦晚乎?《詩》曰:『涓涓源水,不雝不 塞。轂已破碎,乃大其輻。事已敗矣,乃重太息。其亡益』」 乎?
《韓非子有度篇》:「夫人臣之侵其主也,如地形焉,即漸 以往,使人主失端,東西易面而不自知。故先王立司 南以端朝夕。故明主使其群臣不遊意於法之外,不 為惠於法之內,動無非法。法所以凌過,遊外私也;嚴 刑所以遂令,懲下也。威不貸錯,制不共門。威制共則 眾邪彰矣,法不信則君行危矣,刑不斷則邪不勝矣。」 故曰:「巧匠目意中繩」,然必先以規矩為度,上智捷舉 中事,必以先王之法為比。故繩直而枉木斲,準夷而 高科削,權衡縣而重益輕,斗石設而多益少。故以法 治國,舉措而已矣。法不阿貴,繩不撓曲。法之所加,智 者弗能辭,勇者弗敢爭,刑過不避大臣,賞善不遺匹 夫。故矯上之失,詰下之邪,治亂決,繆,絀羨齊非一民 之軌,莫如法。屬官威民,退淫殆,止詐偽,莫如刑。刑重 則不敢以貴易賤,法審則上尊而不侵,上尊而不侵 則主強而守要,故先王貴之,而傳之人主,釋法用私, 則上下不別矣。
《二柄》篇:「明主之所導制其臣者,二柄而已矣。二柄者, 刑德也。何謂刑德?」曰:「殺戮之謂刑,慶賞之謂德。為人 臣者,畏誅罰而利慶賞,故人主自用其刑德,則群臣 畏其威而歸其利矣。故世之姦臣則不然,所惡則能 得之其主而罪之,所愛則能得之其主而賞之。今人 主非使賞罰之威利出於己也,聽其臣而行其賞罰, 則一國之人皆畏其臣而易其君,歸其臣而去其君 矣。此人主失刑德之患也。夫虎之所以能服狗者,爪 牙也,使虎釋其爪牙而使狗用之,則虎反服狗矣。人 主者,以刑德制臣者也,今君人者釋其刑德而使臣 用之,則君反制於臣矣。」故田常上請爵祿而行之群 臣,下大斗斛而施於百姓,此簡公失德而田常用之 也。故簡公見弒,子罕謂宋君曰:「夫慶賞賜予者,民之 所喜也,君自行之;殺戮刑罰者,民之所惡也,臣請當 之。」於是宋君失刑而子罕用之,故宋君見劫。田常徒 用德而簡公弒,子罕徒用刑而宋君劫。故今世為人 臣者,兼刑德而用之,則是世主之危,甚於簡公、宋君 也。故劫殺擁蔽之主,非失刑德而使臣用之而不危 亡者,則未嘗有也。
《揚權》篇:「凡治之極,下不能得。周合刑名,民乃守職。去 此更求,是謂大惑。猾民愈眾,奸邪滿側。故曰:『毋富人 而貸焉,毋貴人而逼焉,毋專信一人而失其都國焉。 腓大於股,難以趨走。主失其神,虎隨其後。主上不知, 虎將為狗。主不蚤止,狗益無已。虎成其群,以弒其母。 為主而無臣,奚國之有?主施其法,大虎將怯;主施其』」 刑。大虎自寧,法刑狗信。虎化為人,復反其真。
《姦劫弒臣篇》:「夫嚴刑重罰者,民之所惡也,而國之所 以治也;哀憐百姓,輕刑罰者,民之所喜,而國之所以 危也。」
「『夫嚴刑者,民之所畏也;重罰者,民之所惡也。故聖人 陳其所畏,以禁其衺,設其所惡,以防其奸。是以國安 而暴亂不起。吾以是明仁義愛惠之不足用,而嚴刑 重罰之可以治國也。無棰策之威,銜橛之備,雖造父 不能以服馬;無規矩之法,繩墨之端,雖王爾不能以 成方圓;無威嚴之勢,賞罰之法,雖堯舜不能以為治』。 今世主皆輕釋重罰,嚴誅行愛惠,而欲霸王之功,亦 不可幾也。故善為主者,明賞設利以勸之,使民以功 賞而不以仁義賜;嚴刑重罰以禁之,使民以罪誅而 不以愛惠免。是以無功者不望,而有罪者不幸矣。」 《三守》篇:「凡劫」有三:有明劫,有事劫,有刑劫。守司囹圄, 禁制刑罰,人臣擅之,此謂刑劫。
《飾邪篇》:「用賞過者失民,用刑過者民不畏。有賞不足 以勸,有刑不足以禁,則國雖大必危。」
《解老》篇:「凡法令更則利害易,利害易則民務變。務變 之謂變業。故以理觀之,事大眾而數搖之則少成功, 藏大器而數徙之則多敗傷,烹小鮮而數撓之,則賊 其澤,治大國而數變法,則民苦之。是以有道之君貴靜,不重變法。故曰:『治大國者若烹小鮮。人處疾則貴 醫,有禍則畏鬼。聖人在上則民少欲,民少欲則血氣』」 治而舉動理,舉動理則少禍害。夫內無痤疽癉痔之 苦,而外無刑罰法誅之禍,其輕恬鬼也甚。故曰:「以道 莅天下,其鬼不神。」治世之民,不與鬼神相害也。故曰: 「非其鬼不神也,其神不傷人也。」鬼,祟也。疾人之謂鬼 傷人。人逐除之,之謂人傷鬼也。民犯法令,之謂民傷 上;上刑戮民,之謂上傷民。民不犯法,則上亦不行刑。 上不行刑之謂,上不傷人,故曰「聖人亦不傷民。」上不 與民相害而人不與鬼相傷,故曰「兩不相傷。」民不敢 犯法,則上內不用刑罰而外不事利其產業;上內不 用刑罰而外不事利其產業,則民蕃息。民蕃息而畜 積盛,民蕃息而畜積盛,之謂有德。凡所謂祟者,魂魄 去而精神亂,精神亂則無德。鬼不祟人則魂魄不去, 魂魄不去而精神不亂,精神不亂之謂有德,上盛畜 積而鬼不亂其精神,則德盡在於民矣。故曰:「兩不相 傷則德交歸焉。」言其德上下交盛而俱歸於民也。 《用人》篇:聞古之善用人者,必循天順人而明賞罰。循 天則用力寡而功立,順人則刑罰省而令行,明賞罰 則伯夷盜跖不亂。如此則白黑分矣。治國之臣,效功 於國以履位,見能於官以受職,盡力於權衡以任事。 人臣皆宜其能,勝其官,輕其任,而莫懷餘力於心,莫 負兼官之責於君,故內無伏怨之亂,外無馬服之患。 明君使事不相干,故莫訟;使士不兼官,故技長;使人 不同功,故莫爭訟。爭訟止,技長立,則強弱不「觳力,冰 炭不合形,天下莫得相傷,治之至也。」
《內儲說》篇:「必罰愛多者則法不立,威寡者則下侵上, 是以刑罰不必,則禁令不行。」其說在董子之行石邑。 〈董子至石邑象深澗以立法故趙國治也〉「與子產之教游」,吉也。〈子產教游吉令法吏 以嚴斷〉故仲尼說《隕霜》。〈仲尼對哀公言隕霜不殺草則以宜殺而不殺故也〉而「殷 法刑棄灰,將行去樂池。」〈將行以樂池不專任以刑賞之柄故去之〉而公孫 鞅重輕罪。〈公孫鞅以為輕罪尚不能犯則無由犯重罪故先重輕罪〉是以「麗水之 金不守。」〈竊麗水之金其罪辜磔猶竊而不止則有竊而獲免者故雖重罪不止也〉而積澤 之火不救。〈魯之積澤火焚而人不救則以不行法故也〉成歡以《太仁》弱齊 國。〈成歡以齊王太仁知其必弱齊國〉卜皮以慈惠亡魏王。〈卜皮以魏王慈惠知 必亡其身也〉管仲知之,故斷死人。〈知治國當嚴禁人之厚葬不用命者戮其尸〉 嗣公知之,故買胥靡。〈嗣公亦知國當必罰有胥靡逃之以一都買而誅之〉公孫 鞅之法也重輕罪。重罪者,人之所難犯也;而小過者, 人之所易去也。使人去其所易,無離其所難,此治之 道。夫小過不生,大罪不至,是人無罪而亂不生也。一 曰,公孫鞅曰:「行刑重其輕者,輕者不至,重者不來,是 謂以刑去刑也。」
難二篇。景公過晏子,曰:「子宮小,近市,請徙子家豫章 之圃。」晏子再拜而辭曰:「嬰家貧,待市食而朝暮趨之, 不可以遠。」景公笑曰:「子家習市,識貴賤乎?」是時景公 繁於刑,晏子對曰:「踊貴而屨賤。」景公曰:「何故?」對曰:「刑 多也。」景公造然變色曰:「寡人其暴乎!」於是損刑五。或 曰:晏子之貴踊,非其誠也,欲便辭以止多刑也。此不 察治之患也。夫刑當無多,不當無少,無以不當聞,而 以太多說,無術之患也。敗軍之誅以千百數,猶北不 止,即治亂之刑,如恐不勝,而姦尚不盡。今晏子不察 其當否,而以太多為說,不亦妄乎?夫惜草茅者耗禾 穗,惠盜賊者傷良民,今緩刑罰,行寬惠,是利姦邪而 害善人也,此非所以為治也。
《六反篇》:「夫奸,必知則備,必誅則止;不知則肆,不誅則 行。夫陳輕貨於幽隱,雖曾、史可疑也。懸百金於市,雖 大盜不取也。不知則曾、史可疑於幽隱,必知則大盜 不取,懸金於市。故明主之治國也,眾其守而重其罪, 使民以法禁而不以廉止。母之愛子也倍父父,令之 行於子者十母;吏之於民無愛,令之行於民也萬父 母。」父母積愛而令窮,吏威嚴而民聽從,嚴愛之筴,亦 可決矣。且父母之所以求於子也,動作則欲其安利 也,行身則欲其遠罪也。君上之於民也,有難則用其 死,安平則盡其力。親以厚愛關子於安利,而不聽,君 以無愛利求民之死力而令行。明主知之,故不養恩 愛之心,而增威嚴之勢,故母厚愛處「子多敗」,推愛也。 父薄愛教笞子多善用嚴也。
今家人之治產也,相忍以饑寒,相強以勞苦,雖犯軍 旅之難,饑饉之患,溫衣美食者,必是家也;相憐以衣 食,相惠以佚樂,天饑歲荒,嫁妻賣子者,必是家也。故 法之為道,前苦而長利;仁之為道,偷樂而後窮。聖人 權其輕重,出其大利,故用法之相忍,而棄仁人之相 憐也。學者之言,皆曰:「輕刑」,此亂亡之術也。凡賞罰之 必者,勸禁也。賞厚則所欲之得也疾,罰重則所惠之 禁也急。夫欲利者必惡害,害者,利之反也,反於所欲, 焉得無惡?欲治者必惡亂,亂者,治之反也。是故欲治 甚者,其賞必厚矣;其惡亂甚者,其罰必重矣。今取於 輕刑者,其惡亂不甚也,其欲治又不甚也,其欲治又 不甚也者,此非特無術也,又乃無行。是故決賢不肖 愚智之分,在賞罰之輕重。且夫重刑者,非為罪人也, 明主之法揆也;治賊非治所揆也,治所揆也者,是治死人也;刑盜非治所刑也,治所刑也者,是治胥靡也。 故曰:重一姦之罪,而止境內之邪,此所以為治也。重 罰者盜賊也,而悼懼者良民也。欲治者奚疑於重刑? 若夫厚賞者,非獨賞功也。又勸一國受賞者甘利,未 賞者慕業。是報一人之功,而勸境內之眾也。欲治者 何疑於厚賞?今不知治者,皆曰「重刑傷民。」輕刑可以 止姦,何必於重哉?此不察於治者也。夫以重止者,未 必以輕止也;以輕止者,必以重止矣。是以上設重刑 者,而姦盡止。姦盡止,則此奚傷於民也?所謂重刑者, 姦之所利者細,而上之所加焉者大也。民不以小利 加大罪,故姦必止者也。所謂輕刑者,姦之所利者大, 上之所加焉者小也。民慕其利而傲其罪,故姦不止 也。故先聖有《諺》曰:「不躓於山,而躓於垤。」山高大,故人 慎之;垤微小,故人易之也。今輕刑罰,民必易之。犯而 不誅,是驅國而棄之也;犯而誅之,是為民設陷也。是 故輕罪者民之垤也。是以輕罪之為民道也,非亂國 也,則設民陷也。此則可謂傷民矣。
《八經》篇:「聽法:官之重也毋法也,法之息也上闇也。上 闇無度則官擅為,官擅為故奉重無前,奉重無前則 徵多,徵多故富,官之富重也,亂功之所生也。明主之 道,取於任,賢於官,賞於功。言程主喜俱必利,不當主 怒俱必害,則人不私父兄而進其仇讎。勢足以行法, 奉足以給事,而私無所生。故民勞苦而輕官。任事者 毋重,使其寵必在爵;處官者毋私,使其利必在祿。故 民尊爵而重祿。爵祿所以賞也,民重所以賞也,則國 治。刑之繁也,名之繆也。賞譽不當,則民疑。民之重名 與其重賞也均。賞者有誹焉不足以勸,罰者有譽焉 不足以禁。」明主之道,賞必出乎公利,名必在乎為上。 賞譽同軌,非誅俱行,然則民無榮於賞之內。有重罰 者,必有惡名。故「民畏罰」,所以禁也。「民畏所以禁」,則國 治矣。
《五蠹》篇:「司寇行刑,君為之不舉。樂聞死刑之報,君為 流涕。此所舉先王也。夫以君臣為如父子則必治,推 是言之,是無亂父子也。人之情性,莫先於父母,皆見 愛而未必治也。雖厚愛矣,奚遽不亂?今先王之愛民, 不過父母之愛子,子未必不亂也,則民奚遽治哉?且 夫以法行刑,而君為之流涕,此以效仁,非以為治也。」 夫垂泣不欲刑者,仁也;然而不可不刑者,法也。先王 勝其法,不聽其泣,則仁之不可以為治亦明矣。 今有不才之子,父母怒之弗為改,鄉人譙之弗為動, 師長教之弗為變。夫以父母之愛,鄉人之行,師長之 智,三美加焉,而終不動其脛毛不改。州部之吏,操官 兵,推公法,而求索姦人,然後恐懼,變其節,易其行矣。 故父母之愛,不足以教子;必待州部之嚴刑者,民固 驕於愛,聽於威矣。故十仞之城樓,季弗能踰者,峭也; 千仞之山,跛牂易牧者,夷也。故明王峭其法而嚴其 刑也。布帛尋常,庸人不釋;鑠金百鎰,盜跖不掇。不必 害則不釋尋常,必害則手不掇百鎰,故明主必其誅 也。是以賞莫如厚而信,使民利之;罰莫如重而必,使 民畏之;法莫如一而固,使民知之。故主施賞不遷,行 誅無赦,譽輔其賞,毀隨其罰,則賢不肖俱盡其力矣。 今弟兄被侵必攻者,廉也;知友被辱隨仇者,貞也。廉 貞之行成,而君上之法犯矣。人主尊貞廉之行,而忘 犯禁之罪,故民程於勇,而吏不能勝也。不事力而衣 食,則謂之「能;不戰攻而尊,則謂之賢。」賢能之行成,而 兵弱而地荒矣。人主悅賢能之行,而忘兵弱地荒之 禍,則私行立而公利滅矣。儒以文亂法,俠以武犯禁, 而人主兼禮之,此所以亂也。夫離法者罪,而諸先生 以文學取;犯禁者誅,而群俠以私劍養。故法之所非, 君之所取;吏之所誅,上之所養也。法趨上下,四「相反 也,而無所定,雖有十黃帝不能治也。故行仁義者非 所譽,譽之則害功;文學者非所用,用之則亂法。」 《飭令》篇:「飭令則法不遷,法平則吏無姦。法已定矣,不 以善言售。法任功則民少言,任善則民多言。行法曲 斷,以五里斷者王,以九里斷者強,宿治者削,以刑治 以賞,戰厚祿以用術。國無姦民,則都無姦市。物多末 眾,農弛姦勝,則國必削。民有餘食。使以粟出爵,必以 其力,則震不怠。三寸之管毋當,不可滿也。」授官爵,出 利祿,不以功,是無當也。國以功授官與爵,此謂以成 智謀,以威勇戰,其國無敵。國以功授官與爵,則治。見 者省,言有塞,此謂以治去治,以言去言,以功與爵者 也。故國多力,而天下「莫之能侵也。兵出必取,取必能 有之,按兵不攻,必當朝廷之事。小者不毀,效功取官 爵。廷雖有辟,言不得以相干也。」是謂以數治。以力攻 者,出一取十;以言攻者,出十喪百。國好力,此謂以難 攻;國好言,此謂以易攻。其能,勝其害,輕其任而道壞。 餘力於心,莫負乘宮之責於君,內無伏怨,使明者不 相干,故莫訟。使士不兼官,故技長。使人不同功,故莫 爭。言此謂易攻。重刑少賞,上愛民,民死賞;多賞輕刑, 上不愛民,民不死賞。利出一空者其國無敵,利出二 空者其兵半用,利出十空者民不守。重刑明民大制使人則上。利行。刑重其輕者,輕者不至,重者不來,此 謂以刑去刑。罪重而刑輕,刑輕則事生,此謂以刑致 刑,其國必削。
《心度》篇:「聖人之治民,度於本,不從其欲,期於利民而 已。故其與之刑,非所以惡民,愛之本也。刑勝而民靜, 賞繁而姦生。故治民者,刑勝,治之首也,賞繁,亂之本 也。夫民之性,喜亂而不親其法,故明主之治國也,明 賞則民勸功,嚴刑則民親法,勸功則公事不犯,親法 則姦無所萌。故治民者禁姦於未萌,而用兵者服戰 於民心禁」,先其本者治,兵戰其心者勝。聖人之治民 也,先治者強,先戰者勝。夫國事務先而一民心專,舉 公而私不從,賞告而姦不生,明法而治不煩,能用四 者強,不能用四者弱。夫國之所以強者政也,主之所 以尊者權也。故明君有權有政,亂君亦有權有政,積 而不同,其所以立異也。故明君操權而上重,一政而 國治。故法者,王之本也;刑者,愛之自也。夫民之性,惡 勞而樂佚,佚則荒,荒則不治,不治則亂,而賞刑不行 於天下者必塞。故欲舉大功而難致力者,大功不可 幾而舉也;欲治其法而難變其故者,民亂不可幾而 治也。故治民無常,唯治為法。法與時轉則治,治與世 宜則有功。故民樸而禁之以名則治,維之以刑則從。 時移而治不易者亂,能治眾而禁不變者削。故聖人 之治民也,法與時移,而禁與治變。能越力於地者富, 能起力於敵者強,強不塞者王。故王道在所開,在所 塞,塞其姦者必王。故王術不恃外之不亂,恃其不可 亂也。恃外不亂而治立者削,恃其不可亂而行法者 興。故賢君之治國也,適於不亂之術。貴爵則上重,故 賞功爵任而邪無所關。好力者其爵貴,爵貴則上尊, 上尊則必王。國不事力而恃私學者其爵賤,爵賤則 上卑,上卑者必削。故立國用民之道也。能閉外塞私 而上自恃者,王可致也。
《呂氏春秋蕩兵篇》:「古之賢王,有義兵而無有偃兵。家 無怒笞,則豎子嬰兒之有過也立見;國無刑罰,則百 姓之互相侵也立見。天下無誅伐,則諸侯之相暴也 立見。故怒笞不可偃於家,刑罰不可偃於國,誅伐不 可偃於天下,有巧有拙而已矣。」
《孔叢子·論書》篇:「子張問曰:『堯舜之世,一人不刑而天 下治,何則?以教誠而愛深也。龍子以為一夫而被以 五刑,敢問何謂』?孔子曰:『不然,五刑所以佐教也,龍子 未可謂能為書也』。」
《刑論》篇:「仲弓問古之刑教與今之刑教。孔子曰:『古之 刑省,今之刑繁。其為教,古有禮然後有刑,是以刑省; 今無禮以教,而齊之以刑,刑是以繁。《書》曰:『伯夷降典, 折民維刑』』。」謂先禮以教之,然後繼以刑折之也。夫無 禮則民無恥,而正之以刑,故民苟免。
《書》曰:「茲殷罰有倫。」子張問曰:「何謂也?」孔子曰:「不失其 理之謂也。今諸侯不同德,國君異法,折獄無倫,以意 為限,是故知法之難也。」子張曰:「古之知法者與今之 知法者異乎?」孔子曰:「古之知法者能遠,今之知法者 不失有罪。不失有罪,其於怨寡矣。能遠則於獄其防 深矣。寡怨近乎濫,防深治乎本。《書》曰:『維敬五刑,以成 三德』」,言敬刑所以為德也。
《記問篇》:「子思問於夫子曰:『伋聞夫子之詔正俗化民 之道,莫善於禮樂也。管子任法以治齊,而天下稱仁 焉。是法與禮樂異用而同功也,何必但禮樂哉』?」子曰: 「堯舜之化,百世不輟,仁義之風遠也。管仲任法,身死 則法息,嚴而寡恩也。若管仲之知足以定法材,非管 仲而專任法,終必亂成矣。」
《公孫龍篇》:齊王之問尹文也,齊王曰:「寡人甚好士,而 齊國無士。」尹文曰:「今有人於此,事君則忠,事親則孝, 交友則信,處鄉則順。有此四行者,可謂士乎?」王曰:「善。 真吾所謂士者也。」尹文曰:「王得此人,肯以為臣乎?」王 曰:「所願不可得也。」尹文曰:「使此人於廣庭大眾之中, 見侮而不敢鬥,王將以為臣乎?」王曰:「夫士也,見侮而」 不鬥,是辱,則寡人不以為臣矣。《尹文》曰:「雖見侮而不 鬥,是未失所以為士也。」然而王不以為臣,則鄉所謂 士者,乃非士乎?夫王之令,殺人者死,傷人者刑。民有 畏王令,故見侮終不敢鬥,是全王之法也。而王不以 為臣,是罰之也。且王以不敢鬥為辱,必以敢鬥為榮, 是王之所賞,吏之所罰也。上之所是,法之所非也。賞 罰是非,相與曲謬,雖十黃帝固不能治也。齊王無以 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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