钦定古今图书集成/经济汇编/祥刑典/第013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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祥刑总部杂录一
祥刑典第十三卷
祥刑总部杂录一
[编辑]《春秋元命苞》:“王者置廷尉,谳疑。刑者,官之平,下之信 也。尉者,尉民心,抚其实也。”
《礼〉稽命征,“王者刑杀当罪,赏赐当功,得礼之仪,则醴 泉出。”
《管子牧民》篇:“刑罚不足以畏其意,杀戮不足以服其 心。故刑罚系而意不恐,则令不行矣;杀戮重而心不 服,则上位危矣。”
《权修》篇:“见其可也。喜之有征,见其不可也。恶之有刑, 赏罚信于其所见,虽其所不见,其敢为之乎?见其可 也。喜之无征,见其不可也。恶之无刑,赏罚不信于其 所见,而求其所不见之为之化,不可得也。厚爱利足 以亲之,明智礼足以教之,上身服以先之,审度量以 闲之,乡置师以说道之,然后申之以宪令,劝之以庆” 赏,振之以刑罚,故百姓皆说为善,则暴乱之行无由 至矣。
“《凡牧民》者,使士无邪行,女无淫事。”士无邪行,教也;女 无淫事,训也。教训成俗,而刑罚省数也。
《法》者,将用民之死命者也。用民之死命者,则刑罚不 可不审。刑罚不审,则有辟就;有辟就,则杀不辜而赦 有罪;杀不辜而赦有罪,则国不免于“贼臣矣。”
《君臣》篇:“人君不公,常惠于赏,而不忍于刑,是国无法 也。治国无法,则民朋党,而下比,饰巧,以成其私;法制 有常,则民不散,而上合,竭情以纳其忠。”
《心术》篇:“法者,所以同出,不得不然者也。故杀戮禁诛, 以一之也。故事督乎法,法出乎权,权出乎道。”
《四时》篇:“刑德者,四时之合也。刑德合于时则生福,诡 则生祸。”
日掌阳,月掌阴,星掌和。阳为德,阴为刑,和为事。是故 日食则失德之国恶之,月食则失刑之国恶之,彗星 见则失和之国恶之,风与日争明则失生之国恶之。 是故圣王日食则修德,月食则修刑,彗星见则修和, 风与日争明则修生。
“德始于春,长于夏;刑始于秋,流于冬。刑德不失,四时 如一;刑德离乡,时乃逆行,作事不成,必有大殃。” 《正篇》:“制断五刑,各当其名,罪人不怨,善人不惊,曰刑; 正之、服之、胜之、饰之,必严其令,而民则之”,曰政。“如四 时之不貣,如星辰之不变,如宵如画,如阴如阳,如日 月之明,曰法;爱之生之,养之成之,利民不德,天下亲 之,曰”德。无德无怨,无好无恶,万物崇一,阴阳同度曰 道。刑以弊之,政以命之,法以遏之,德以养之,道以明 之,刑以弊之。毋失民命,令之以终其欲,明之毋径,遏 之以绝其志意,毋使民幸,养之以化其恶,必自身始; 明之以察其生,必修其理。致刑,其民庸心以弊;致政, 其民服信以听;致德,其民和平以静;致道,其民付而 不争,罪人当名曰“刑”,出令时当曰“政”,当故不改曰“法”, 爱民无私曰“德”,会民所聚曰“道。”立常行政,能服信乎? 中和慎敬,能日新乎?正衡一静,能守慎乎?废私立公, 能举人乎?临政官民,能后其身乎?能服信政,此谓正 纪;能服日新,此谓行理。守慎正名,伪诈自止。举人无 私,臣德咸道,能后其身,上“佐天子。”
《七臣七主篇》:“主虞而安,吏肃而严,民朴而亲;官无邪 吏,朝无奸臣,下无侵争,世无刑民。”
秋,毋赦过,释罪、缓刑。
刑法繁则奸不禁,主严诛则失民心。
《禁藏》篇:“以有刑至无刑者,其法易而民全;以无刑至 有刑者,其法烦而奸多。”
“夫施功而不钧,位虽高,为用者少;赦罪而不一,德虽 厚,不誉者多;举事而不时,力虽尽,其功不成;刑赏不 当,断斩虽多,其暴不禁。夫公之所加,罪虽重,下无怨 气;私之所加,赏虽多,士不为欢;行法不道,众民不能 顺;举错不当,众民不能成;不攻不备,当今为愚人。” 《九守》篇:“用赏者贵诚,用刑者贵必。刑赏信,必于耳目 之”所见,则其所不见,莫不暗化矣。“诚畅乎天地,通乎 神明”,见奸伪也。
《度地》篇:“大寒大暑,大风大雨,其至不时”者,此谓四刑 版。《法解》篇:“凡国无法则众不知所为,无度则事无机, 有法不正,有度不直则治辟,治辟则国乱。故曰:‘正法 直度,罪杀不赦,杀僇必信,民畏而惧,武威既明,令不 再行’。”
凡民者,莫不恶罚而畏罪。是以人君严教以示之,明刑罚以致之。故曰:“顿卒怠倦以辱之”,罚罪有过以惩 之,杀戮犯禁以振之。
日月之明无私,故莫不得光。圣人法之,以烛万民,故 能审察,则无遗善,无隐奸。无遗善,无隐奸,则刑赏信 必。刑赏信必,则善劝而奸止,故曰:“参于日月。”
《明法解》篇:“明主之治也,县爵禄以劝其民。民有利于 上,故主有以使之;立刑罚以威其下,下有畏于上,故 主有以牧之。故无爵禄则主无以劝民,无刑罚则主 无以威众。故人臣之行理奉命者,非以爱主也,且以 就利而避害也。百官之奉法无奸者,非以爱主也,欲 以爱爵禄而避罚也。故《明法》曰:‘百官论职,非惠也,刑 罚必也’。”
乱主之行爵禄也,不以法令案功劳;其行刑罚也,不 以法令案罪过。而听重臣之所言。故臣有所欲赏,主 为赏之;臣欲有所罚,主为罚之。废其公法,专听重臣。 如此,故群臣皆务其党,重臣而忘其主,趋重臣之门 而不庭。
明主之道,立民所欲以求其功,故为爵禄以劝之;立 民所恶以禁其邪,故为刑罚以畏之。故案其功而行 赏,案其罪而行罚。如此,则群臣之举无功者不敢进 也,毁无罪者,不能退也。故《明法》曰:“誉者不能进,而诽 者不能退也。”
《文子自然》篇:“道狭然后任智,德薄然后任刑,明浅然 后任察,任智心乱,任刑者上,下恐;任察者下,求善以 事其上。”
《墨子尚同中》:昔者圣王制为五刑以治天下,逮至有 苗之,制五刑以乱天下,则此岂刑不善哉?用刑则不 善也。是以先王之书,以刑之道曰“苗民否用练折,则 刑唯作五杀之刑,曰法则。”此言善用刑者以治民,不 善用刑者以为五杀,则此岂刑不善哉?用刑则不善, 故遂以为五杀。
《尹文子大道下》篇:老子曰:“民不畏死,如何以死惧之? 凡民之不畏死,由刑罚过。刑罚过则民不赖其生,生 无所赖,视君之威末如也。刑罚中,则民畏死,由生之 可乐也。知生之可乐,故可以死惧之。此人君之所宜 执,臣下之所宜慎。”
“凡人富则不羡爵禄,贫则不畏刑罚。”不羡爵禄者,自 足于己也;不畏刑罚者,不赖存身也。二者为国之所 甚,而不知防之之术,故令不行而禁不止。若使令不 行而禁不止,则无以为治。无以为治,是人君虚临其 国,徒君其民,危乱可立而待矣。今使由爵禄而后富, 则人争尽力于其君矣;由刑罚而后贫,则人咸畏罪 而从善矣。故古之为国者,无使民自贫富。贫富皆由 于君,则君专所制,民知所归矣。
《商子去强篇》:“重罚轻赏,则上爱民,民死上;重赏轻罚, 则上不爱民,民不死。上兴国,行罚,民利且罚;行赏,民 利且爱。行刑,重其轻者,轻其重者,轻者不生,重者不 来。国无力而行,知巧者必亡。怯民使以刑,必勇,勇民 使以赏,则死。怯民勇,勇民死,国无敌者强,强必王。贫 者使以刑则富,富者使以赏,则贫。治国能富者贫,令” 贫者富,则国多力,多力者王。王者刑,九赏一强国,刑 七赏三削国,刑五赏五。国作一岁,十岁强,作一十岁, 百岁强,作一百岁,千岁强,千岁强者王威。以一取十, 以声取实,故能为威者王。“能生不能杀,曰自攻之国 必削;能生能杀,曰攻敌之国必强。”故攻官攻力,乐国 用其二,舍一必强,令用三者威必王十里断者国弱, 九里断者国强。以日治者王,夜治者强,宿治者削。举 口数生者著,死民者削。民众从不逃粟,野无荒草。以 刑去刑国治,以刑致刑国乱。曰“不刑”重轻,刑去事成, 国强;重重轻轻,刑至事生,国削。
《说民》篇:“罚重爵尊,赏轻刑威。爵尊上爱民,刑威民死 上。故兴国行罚则民利,用赏则上重。法详则刑繁,法 繁则刑省。民治则乱,乱而治之又乱,故治之于其治 则治,治之于其乱则乱。民之情也治,其事也乱。故行 刑重其轻者,轻者不生,则重者无从至矣,此谓治之 于其治也。行刑重其重者,轻其轻者,轻者不止,则重” 者无从至矣。此谓治之于其乱也。 故重轻则刑去, 事成国强;重重而轻轻,则刑至而事生国削。民勇,则 赏之以其所欲;民怯而杀之以其所恶。故怯民使之 以刑,则勇;勇民使之以赏,则死。怯民勇,勇民死,国敌 者必王。民贫则弱,国富则淫,淫则有虱,有虱则弱。故 贫者益之以刑则富,富者损之以赏则贫。治国之举, 贵令贫者富,富者贫,贫者富,国强,富者贫。“三官无虱, 国久强而无虱者必王。”刑生力,力生强,强生威,威生 德,德生于刑。故刑多则赏重,赏少则刑重。民之有欲 有恶也,欲有六淫,恶有四难。从六淫,国弱;行四难,兵 强。故王者刑于九而赏出一,刑于九则六淫止;赏出 一则四难行。六淫止则“国无奸,四难行则兵无敌。” 《算地篇》:“故圣人之为国也,观俗立法则治,察国事本 则宜。不观时俗,不察国本,故其法立而民乱,事剧而
功寡,此臣之所谓过也。夫刑者,所以夺禁邪也,而赏者,所以助禁也。羞辱劳苦者,民之所恶也;显荣佚乐者,民之所务也。故其国刑不可恶,而爵禄不足务也, 此亡国之”兆也。刑人复漏,则小人辟;淫而不苦;刑,则 徼幸于民。上徼于上以利,求显荣之门不一,则君子 事势以成名,小人不避其禁,故刑烦。君子不设其令 则罚行;刑烦而罚行者,国多奸欲。富者不能守其财, 而贫者不能事其业。田荒而国贫,田荒则民诈生,国 贫则上匮赏,故天地设而民生。当此之时也,圣人之 为治也,“刑人无国位,戮人无官任。刑人有列,则君子 下其位,衣锦食肉,则小人冀其利;君子下其位则羞 功,小人冀其利则伐奸。故刑戮者,所以止奸也;而官 爵者,所以劝功也。今国立爵而民羞之,设刑而民乐 之,此盖法术之患也。”
《开塞篇》:“夫民忧则思,思则出度;乐则淫,淫则主佚。故 以刑治则民威,民威则无奸,无奸则民安其所乐。以 义教则民纵,民纵则乱,乱则民伤其所恶。吾所谓利 者,义之本也;而世所谓义者,暴之道也。夫正民者,以 其所恶必终其所好,以其所好必败其所恶。治国刑 多而赏少。故王者刑九而赏一,削国赏九而刑一。夫” 过有厚薄,则刑有轻重;善有小大,则赏有多少,此二 者世之常用也。刑加于罪所终,则奸不去;赏施于民 上义,则过不止。刑不能去奸,而赏不能止,过者必乱。 故王者刑用于将过,则大邪不生;赏施于告奸,则细 过不失。治民能使大邪不生,细过不失,则国治。国治 必强。一国行之,境内独治;二国行之,“兵则少寝;天下 行之,至德复立。此吾以杀刑之反于德,而义合于暴 也。古者民藂生而群处,故求有上也,将以为治也。今 有主而无法,其害与无主同;有法不胜,其乱与不法 同。天下不安,无君而乐胜其法,则举世以为惑也。”夫 利天下之民者,莫大于治,而治莫康于立君。立君之 道,莫广于胜法;胜法之务,莫急于去奸;去奸之本,莫 深于严刑。故王者以赏禁,以刑劝,求过不求善,藉刑 以去刑。
《壹言篇》:“夫民之不治者,君道卑也;法之不明者,君长 乱也。故明君不道卑,不长乱也。秉权而立,垂法而治, 以得奸于上,而官无不赏罚断而器用有度。若此则 国治民明而民力竭,上爵尊而伦徒举。今世主皆欲 治民而助之乱,非乐以为乱也,安其故而不窥于时 也。是上法古而得其塞,下修令而不时,移而不明世” 俗之变,不察治民之情,故多赏以致刑,轻刑以去赏。 夫上设刑而民不服,赏匮而奸益多,故民之于上也, 先刑而后赏。故圣人之为国也,不法古,不修今,因世 而为之治,度俗而为之法。故法不察民之情而立之, 则不成,治宜于时而行之,则不干。故圣王之治也,慎 为察务,归心于一而已矣。
《修权》篇:“凡赏者文也,刑者,武也,文武者,法之约也。故 明主慎法,明主不蔽之谓明,不欺之谓察。故赏厚而 利,刑重而必,不失疏远,不违亲近,故臣不蔽主,而下 不欺上。世之为治者,多释法而任私议,此国之所以 乱也。”
《画策》篇:“国皆有潜法,而无使法必行之法;国皆有禁 奸邪盗贼之法,而无使奸邪盗贼必得之法。为奸邪 盗贼者死刑,而奸邪盗贼不止者,不必得。必得而尚 有奸邪盗贼者,刑轻也。刑轻者,不得诛也;必得者,刑 者众也。故善治刑者,不善而不赏善,故不刑而民善, 不刑而民得善。刑重也;刑重者,民不敢犯国,故无刑” 也。
《荀子王制》篇:“王者之论,无德不贵,无能不官,无功不 赏,无罪不罚;朝无幸位,民无幸生;尚贤使能,而等位 不遗;析愿禁悍,而刑罚不过。百姓晓然皆知夫为善 于家而取赏于朝也,为不善于幽而蒙刑于显也。夫 是之谓定论,是王者之论也。”
“抃急禁悍,防淫除邪,戮之以五刑”,使暴悍以变,奸邪 不作,司寇之事也。
《致仕篇》:“赏不欲僣,刑不欲滥。赏僣则利及小人,刑滥 则害及君子。若不幸而过,宁僣无滥。与其害善,不若 利淫。”
《议兵》篇:“纣刳比干,囚箕子,为炮烙刑,杀戮无时,臣下 凛然,莫必其命。然而周师至而令不行乎下,不能用 其民,是岂令不严、刑不繁也哉?其所以统之者,非其 道故也。”
古者帝尧之治天下也,盖杀一人刑二人,而天下治。 《传》曰:“威厉而不试,刑措而不用。”此之谓也。
《正论》篇:“世俗之为说者曰:‘治古,无肉刑而有象刑。墨 黥慅婴,共艾毕菲’。”“屦杀赭衣而不纯,治古如是。”是 不然以为治耶,则人固莫触罪,非独不用肉刑,亦不 用象刑矣。以为人或触罪矣,而直轻其刑,然则是杀 人者不死,伤人者不刑也。罪至重而刑至轻,庸人不 知恶也,乱莫大焉。凡刑人之本,禁暴恶恶,且征其末 也。杀人者不死而伤人者不刑,是谓惠暴而宽贼也, 非恶恶也。故《象刑》殆非生于治古,并起于乱今也。治古不然。凡爵列官职,赏庆刑罚,皆报也,以类相从者 也。一物失称,乱之端也。夫德不称位,能不称官,赏不 当功,罚不当罪,不祥莫大焉。昔者武王伐有商,诛纣, 断其首,悬之赤旆。夫征暴诛悍,治之盛也。杀人者死, 伤人者刑,是百王之所同,未有知其所由来者也。刑 称罪则治,不称罪则乱。故治则刑重,乱则刑轻,犯治 之罪固重,犯乱之罪固轻。《书》曰“刑罚世轻世重”,此之 谓也。
《大略》篇:“文王诛四,武王诛二,周公卒业,至成康,则案 无诛已,多积财而羞无有,重民任而诛不能,此邪行 之所以起,刑罚之所以多也。”
《法行》篇:“公输不能加于绳,圣人莫能加于礼。礼者,众 人法而不知,圣人法而知之。”曾子曰:“无内人之疏而 外人之亲,无身不善而怨人,无刑已至而呼天。内人 之疏而外人之亲,不亦远乎?身不善而怨人,不亦反 乎?刑已至而呼天,不亦晚乎?《诗》曰:‘涓涓源水,不雝不 塞。毂已破碎,乃大其辐。事已败矣,乃重太息。其亡益’” 乎?
《韩非子有度篇》:“夫人臣之侵其主也,如地形焉,即渐 以往,使人主失端,东西易面而不自知。故先王立司 南以端朝夕。故明主使其群臣不游意于法之外,不 为惠于法之内,动无非法。法所以凌过,游外私也;严 刑所以遂令,惩下也。威不贷错,制不共门。威制共则 众邪彰矣,法不信则君行危矣,刑不断则邪不胜矣。” 故曰:“巧匠目意中绳”,然必先以规矩为度,上智捷举 中事,必以先王之法为比。故绳直而枉木斲,准夷而 高科削,权衡县而重益轻,斗石设而多益少。故以法 治国,举措而已矣。法不阿贵,绳不挠曲。法之所加,智 者弗能辞,勇者弗敢争,刑过不避大臣,赏善不遗匹 夫。故矫上之失,诘下之邪,治乱决,缪,绌羡齐非一民 之轨,莫如法。属官威民,退淫殆,止诈伪,莫如刑。刑重 则不敢以贵易贱,法审则上尊而不侵,上尊而不侵 则主强而守要,故先王贵之,而传之人主,释法用私, 则上下不别矣。
《二柄》篇:“明主之所导制其臣者,二柄而已矣。二柄者, 刑德也。何谓刑德?”曰:“杀戮之谓刑,庆赏之谓德。为人 臣者,畏诛罚而利庆赏,故人主自用其刑德,则群臣 畏其威而归其利矣。故世之奸臣则不然,所恶则能 得之其主而罪之,所爱则能得之其主而赏之。今人 主非使赏罚之威利出于己也,听其臣而行其赏罚, 则一国之人皆畏其臣而易其君,归其臣而去其君 矣。此人主失刑德之患也。夫虎之所以能服狗者,爪 牙也,使虎释其爪牙而使狗用之,则虎反服狗矣。人 主者,以刑德制臣者也,今君人者释其刑德而使臣 用之,则君反制于臣矣。”故田常上请爵禄而行之群 臣,下大斗斛而施于百姓,此简公失德而田常用之 也。故简公见弑,子罕谓宋君曰:“夫庆赏赐予者,民之 所喜也,君自行之;杀戮刑罚者,民之所恶也,臣请当 之。”于是宋君失刑而子罕用之,故宋君见劫。田常徒 用德而简公弑,子罕徒用刑而宋君劫。故今世为人 臣者,兼刑德而用之,则是世主之危,甚于简公、宋君 也。故劫杀拥蔽之主,非失刑德而使臣用之而不危 亡者,则未尝有也。
《扬权》篇:“凡治之极,下不能得。周合刑名,民乃守职。去 此更求,是谓大惑。猾民愈众,奸邪满侧。故曰:‘毋富人 而贷焉,毋贵人而逼焉,毋专信一人而失其都国焉。 腓大于股,难以趋走。主失其神,虎随其后。主上不知, 虎将为狗。主不蚤止,狗益无已。虎成其群,以弑其母。 为主而无臣,奚国之有?主施其法,大虎将怯;主施其’” 刑。大虎自宁,法刑狗信。虎化为人,复反其真。
《奸劫弑臣篇》:“夫严刑重罚者,民之所恶也,而国之所 以治也;哀怜百姓,轻刑罚者,民之所喜,而国之所以 危也。”
“‘夫严刑者,民之所畏也;重罚者,民之所恶也。故圣人 陈其所畏,以禁其邪,设其所恶,以防其奸。是以国安 而暴乱不起。吾以是明仁义爱惠之不足用,而严刑 重罚之可以治国也。无棰策之威,衔橛之备,虽造父 不能以服马;无规矩之法,绳墨之端,虽王尔不能以 成方圆;无威严之势,赏罚之法,虽尧舜不能以为治’。 今世主皆轻释重罚,严诛行爱惠,而欲霸王之功,亦 不可几也。故善为主者,明赏设利以劝之,使民以功 赏而不以仁义赐;严刑重罚以禁之,使民以罪诛而 不以爱惠免。是以无功者不望,而有罪者不幸矣。” 《三守》篇:“凡劫”有三:有明劫,有事劫,有刑劫。守司囹圄, 禁制刑罚,人臣擅之,此谓刑劫。
《饰邪篇》:“用赏过者失民,用刑过者民不畏。有赏不足 以劝,有刑不足以禁,则国虽大必危。”
《解老》篇:“凡法令更则利害易,利害易则民务变。务变 之谓变业。故以理观之,事大众而数摇之则少成功, 藏大器而数徙之则多败伤,烹小鲜而数挠之,则贼 其泽,治大国而数变法,则民苦之。是以有道之君贵静,不重变法。故曰:‘治大国者若烹小鲜。人处疾则贵 医,有祸则畏鬼。圣人在上则民少欲,民少欲则血气’” 治而举动理,举动理则少祸害。夫内无痤疽瘅痔之 苦,而外无刑罚法诛之祸,其轻恬鬼也甚。故曰:“以道 莅天下,其鬼不神。”治世之民,不与鬼神相害也。故曰: “非其鬼不神也,其神不伤人也。”鬼,祟也。疾人之谓鬼 伤人。人逐除之,之谓人伤鬼也。民犯法令,之谓民伤 上;上刑戮民,之谓上伤民。民不犯法,则上亦不行刑。 上不行刑之谓,上不伤人,故曰“圣人亦不伤民。”上不 与民相害而人不与鬼相伤,故曰“两不相伤。”民不敢 犯法,则上内不用刑罚而外不事利其产业;上内不 用刑罚而外不事利其产业,则民蕃息。民蕃息而畜 积盛,民蕃息而畜积盛,之谓有德。凡所谓祟者,魂魄 去而精神乱,精神乱则无德。鬼不祟人则魂魄不去, 魂魄不去而精神不乱,精神不乱之谓有德,上盛畜 积而鬼不乱其精神,则德尽在于民矣。故曰:“两不相 伤则德交归焉。”言其德上下交盛而俱归于民也。 《用人》篇:闻古之善用人者,必循天顺人而明赏罚。循 天则用力寡而功立,顺人则刑罚省而令行,明赏罚 则伯夷盗跖不乱。如此则白黑分矣。治国之臣,效功 于国以履位,见能于官以受职,尽力于权衡以任事。 人臣皆宜其能,胜其官,轻其任,而莫怀馀力于心,莫 负兼官之责于君,故内无伏怨之乱,外无马服之患。 明君使事不相干,故莫讼;使士不兼官,故技长;使人 不同功,故莫争讼。争讼止,技长立,则强弱不“觳力,冰 炭不合形,天下莫得相伤,治之至也。”
《内储说》篇:“必罚爱多者则法不立,威寡者则下侵上, 是以刑罚不必,则禁令不行。”其说在董子之行石邑。 〈董子至石邑象深涧以立法故赵国治也〉“与子产之教游”,吉也。〈子产教游吉令法吏 以严断〉故仲尼说《陨霜》。〈仲尼对哀公言陨霜不杀草则以宜杀而不杀故也〉而“殷 法刑弃灰,将行去乐池。”〈将行以乐池不专任以刑赏之柄故去之〉而公孙 鞅重轻罪。〈公孙鞅以为轻罪尚不能犯则无由犯重罪故先重轻罪〉是以“丽水之 金不守。”〈窃丽水之金其罪辜磔犹窃而不止则有窃而获免者故虽重罪不止也〉而积泽 之火不救。〈鲁之积泽火焚而人不救则以不行法故也〉成欢以《太仁》弱齐 国。〈成欢以齐王太仁知其必弱齐国〉卜皮以慈惠亡魏王。〈卜皮以魏王慈惠知 必亡其身也〉管仲知之,故断死人。〈知治国当严禁人之厚葬不用命者戮其尸〉 嗣公知之,故买胥靡。〈嗣公亦知国当必罚有胥靡逃之以一都买而诛之〉公孙 鞅之法也重轻罪。重罪者,人之所难犯也;而小过者, 人之所易去也。使人去其所易,无离其所难,此治之 道。夫小过不生,大罪不至,是人无罪而乱不生也。一 曰,公孙鞅曰:“行刑重其轻者,轻者不至,重者不来,是 谓以刑去刑也。”
难二篇。景公过晏子,曰:“子宫小,近市,请徙子家豫章 之圃。”晏子再拜而辞曰:“婴家贫,待市食而朝暮趋之, 不可以远。”景公笑曰:“子家习市,识贵贱乎?”是时景公 繁于刑,晏子对曰:“踊贵而屦贱。”景公曰:“何故?”对曰:“刑 多也。”景公造然变色曰:“寡人其暴乎!”于是损刑五。或 曰:晏子之贵踊,非其诚也,欲便辞以止多刑也。此不 察治之患也。夫刑当无多,不当无少,无以不当闻,而 以太多说,无术之患也。败军之诛以千百数,犹北不 止,即治乱之刑,如恐不胜,而奸尚不尽。今晏子不察 其当否,而以太多为说,不亦妄乎?夫惜草茅者耗禾 穗,惠盗贼者伤良民,今缓刑罚,行宽惠,是利奸邪而 害善人也,此非所以为治也。
《六反篇》:“夫奸,必知则备,必诛则止;不知则肆,不诛则 行。夫陈轻货于幽隐,虽曾、史可疑也。悬百金于市,虽 大盗不取也。不知则曾、史可疑于幽隐,必知则大盗 不取,悬金于市。故明主之治国也,众其守而重其罪, 使民以法禁而不以廉止。母之爱子也倍父父,令之 行于子者十母;吏之于民无爱,令之行于民也万父 母。”父母积爱而令穷,吏威严而民听从,严爱之䇲,亦 可决矣。且父母之所以求于子也,动作则欲其安利 也,行身则欲其远罪也。君上之于民也,有难则用其 死,安平则尽其力。亲以厚爱关子于安利,而不听,君 以无爱利求民之死力而令行。明主知之,故不养恩 爱之心,而增威严之势,故母厚爱处“子多败”,推爱也。 父薄爱教笞子多善用严也。
今家人之治产也,相忍以饥寒,相强以劳苦,虽犯军 旅之难,饥馑之患,温衣美食者,必是家也;相怜以衣 食,相惠以佚乐,天饥岁荒,嫁妻卖子者,必是家也。故 法之为道,前苦而长利;仁之为道,偷乐而后穷。圣人 权其轻重,出其大利,故用法之相忍,而弃仁人之相 怜也。学者之言,皆曰:“轻刑”,此乱亡之术也。凡赏罚之 必者,劝禁也。赏厚则所欲之得也疾,罚重则所惠之 禁也急。夫欲利者必恶害,害者,利之反也,反于所欲, 焉得无恶?欲治者必恶乱,乱者,治之反也。是故欲治 甚者,其赏必厚矣;其恶乱甚者,其罚必重矣。今取于 轻刑者,其恶乱不甚也,其欲治又不甚也,其欲治又 不甚也者,此非特无术也,又乃无行。是故决贤不肖 愚智之分,在赏罚之轻重。且夫重刑者,非为罪人也, 明主之法揆也;治贼非治所揆也,治所揆也者,是治死人也;刑盗非治所刑也,治所刑也者,是治胥靡也。 故曰:重一奸之罪,而止境内之邪,此所以为治也。重 罚者盗贼也,而悼惧者良民也。欲治者奚疑于重刑? 若夫厚赏者,非独赏功也。又劝一国受赏者甘利,未 赏者慕业。是报一人之功,而劝境内之众也。欲治者 何疑于厚赏?今不知治者,皆曰“重刑伤民。”轻刑可以 止奸,何必于重哉?此不察于治者也。夫以重止者,未 必以轻止也;以轻止者,必以重止矣。是以上设重刑 者,而奸尽止。奸尽止,则此奚伤于民也?所谓重刑者, 奸之所利者细,而上之所加焉者大也。民不以小利 加大罪,故奸必止者也。所谓轻刑者,奸之所利者大, 上之所加焉者小也。民慕其利而傲其罪,故奸不止 也。故先圣有《谚》曰:“不踬于山,而踬于垤。”山高大,故人 慎之;垤微小,故人易之也。今轻刑罚,民必易之。犯而 不诛,是驱国而弃之也;犯而诛之,是为民设陷也。是 故轻罪者民之垤也。是以轻罪之为民道也,非乱国 也,则设民陷也。此则可谓伤民矣。
《八经》篇:“听法:官之重也毋法也,法之息也上暗也。上 暗无度则官擅为,官擅为故奉重无前,奉重无前则 征多,征多故富,官之富重也,乱功之所生也。明主之 道,取于任,贤于官,赏于功。言程主喜俱必利,不当主 怒俱必害,则人不私父兄而进其仇雠。势足以行法, 奉足以给事,而私无所生。故民劳苦而轻官。任事者 毋重,使其宠必在爵;处官者毋私,使其利必在禄。故 民尊爵而重禄。爵禄所以赏也,民重所以赏也,则国 治。刑之繁也,名之缪也。赏誉不当,则民疑。民之重名 与其重赏也均。赏者有诽焉不足以劝,罚者有誉焉 不足以禁。”明主之道,赏必出乎公利,名必在乎为上。 赏誉同轨,非诛俱行,然则民无荣于赏之内。有重罚 者,必有恶名。故“民畏罚”,所以禁也。“民畏所以禁”,则国 治矣。
《五蠹》篇:“司寇行刑,君为之不举。乐闻死刑之报,君为 流涕。此所举先王也。夫以君臣为如父子则必治,推 是言之,是无乱父子也。人之情性,莫先于父母,皆见 爱而未必治也。虽厚爱矣,奚遽不乱?今先王之爱民, 不过父母之爱子,子未必不乱也,则民奚遽治哉?且 夫以法行刑,而君为之流涕,此以效仁,非以为治也。” 夫垂泣不欲刑者,仁也;然而不可不刑者,法也。先王 胜其法,不听其泣,则仁之不可以为治亦明矣。 今有不才之子,父母怒之弗为改,乡人谯之弗为动, 师长教之弗为变。夫以父母之爱,乡人之行,师长之 智,三美加焉,而终不动其胫毛不改。州部之吏,操官 兵,推公法,而求索奸人,然后恐惧,变其节,易其行矣。 故父母之爱,不足以教子;必待州部之严刑者,民固 骄于爱,听于威矣。故十仞之城楼,季弗能逾者,峭也; 千仞之山,跛牂易牧者,夷也。故明王峭其法而严其 刑也。布帛寻常,庸人不释;铄金百镒,盗跖不掇。不必 害则不释寻常,必害则手不掇百镒,故明主必其诛 也。是以赏莫如厚而信,使民利之;罚莫如重而必,使 民畏之;法莫如一而固,使民知之。故主施赏不迁,行 诛无赦,誉辅其赏,毁随其罚,则贤不肖俱尽其力矣。 今弟兄被侵必攻者,廉也;知友被辱随仇者,贞也。廉 贞之行成,而君上之法犯矣。人主尊贞廉之行,而忘 犯禁之罪,故民程于勇,而吏不能胜也。不事力而衣 食,则谓之“能;不战攻而尊,则谓之贤。”贤能之行成,而 兵弱而地荒矣。人主悦贤能之行,而忘兵弱地荒之 祸,则私行立而公利灭矣。儒以文乱法,侠以武犯禁, 而人主兼礼之,此所以乱也。夫离法者罪,而诸先生 以文学取;犯禁者诛,而群侠以私剑养。故法之所非, 君之所取;吏之所诛,上之所养也。法趋上下,四“相反 也,而无所定,虽有十黄帝不能治也。故行仁义者非 所誉,誉之则害功;文学者非所用,用之则乱法。” 《飭令》篇:“飭令则法不迁,法平则吏无奸。法已定矣,不 以善言售。法任功则民少言,任善则民多言。行法曲 断,以五里断者王,以九里断者强,宿治者削,以刑治 以赏,战厚禄以用术。国无奸民,则都无奸市。物多末 众,农弛奸胜,则国必削。民有馀食。使以粟出爵,必以 其力,则震不怠。三寸之管毋当,不可满也。”授官爵,出 利禄,不以功,是无当也。国以功授官与爵,此谓以成 智谋,以威勇战,其国无敌。国以功授官与爵,则治。见 者省,言有塞,此谓以治去治,以言去言,以功与爵者 也。故国多力,而天下“莫之能侵也。兵出必取,取必能 有之,按兵不攻,必当朝廷之事。小者不毁,效功取官 爵。廷虽有辟,言不得以相干也。”是谓以数治。以力攻 者,出一取十;以言攻者,出十丧百。国好力,此谓以难 攻;国好言,此谓以易攻。其能,胜其害,轻其任而道坏。 馀力于心,莫负乘宫之责于君,内无伏怨,使明者不 相干,故莫讼。使士不兼官,故技长。使人不同功,故莫 争。言此谓易攻。重刑少赏,上爱民,民死赏;多赏轻刑, 上不爱民,民不死赏。利出一空者其国无敌,利出二 空者其兵半用,利出十空者民不守。重刑明民大制使人则上。利行。刑重其轻者,轻者不至,重者不来,此 谓以刑去刑。罪重而刑轻,刑轻则事生,此谓以刑致 刑,其国必削。
《心度》篇:“圣人之治民,度于本,不从其欲,期于利民而 已。故其与之刑,非所以恶民,爱之本也。刑胜而民静, 赏繁而奸生。故治民者,刑胜,治之首也,赏繁,乱之本 也。夫民之性,喜乱而不亲其法,故明主之治国也,明 赏则民劝功,严刑则民亲法,劝功则公事不犯,亲法 则奸无所萌。故治民者禁奸于未萌,而用兵者服战 于民心禁”,先其本者治,兵战其心者胜。圣人之治民 也,先治者强,先战者胜。夫国事务先而一民心专,举 公而私不从,赏告而奸不生,明法而治不烦,能用四 者强,不能用四者弱。夫国之所以强者政也,主之所 以尊者权也。故明君有权有政,乱君亦有权有政,积 而不同,其所以立异也。故明君操权而上重,一政而 国治。故法者,王之本也;刑者,爱之自也。夫民之性,恶 劳而乐佚,佚则荒,荒则不治,不治则乱,而赏刑不行 于天下者必塞。故欲举大功而难致力者,大功不可 几而举也;欲治其法而难变其故者,民乱不可几而 治也。故治民无常,唯治为法。法与时转则治,治与世 宜则有功。故民朴而禁之以名则治,维之以刑则从。 时移而治不易者乱,能治众而禁不变者削。故圣人 之治民也,法与时移,而禁与治变。能越力于地者富, 能起力于敌者强,强不塞者王。故王道在所开,在所 塞,塞其奸者必王。故王术不恃外之不乱,恃其不可 乱也。恃外不乱而治立者削,恃其不可乱而行法者 兴。故贤君之治国也,适于不乱之术。贵爵则上重,故 赏功爵任而邪无所关。好力者其爵贵,爵贵则上尊, 上尊则必王。国不事力而恃私学者其爵贱,爵贱则 上卑,上卑者必削。故立国用民之道也。能闭外塞私 而上自恃者,王可致也。
《吕氏春秋荡兵篇》:“古之贤王,有义兵而无有偃兵。家 无怒笞,则竖子婴儿之有过也立见;国无刑罚,则百 姓之互相侵也立见。天下无诛伐,则诸侯之相暴也 立见。故怒笞不可偃于家,刑罚不可偃于国,诛伐不 可偃于天下,有巧有拙而已矣。”
《孔丛子·论书》篇:“子张问曰:‘尧舜之世,一人不刑而天 下治,何则?以教诚而爱深也。龙子以为一夫而被以 五刑,敢问何谓’?孔子曰:‘不然,五刑所以佐教也,龙子 未可谓能为书也’。”
《刑论》篇:“仲弓问古之刑教与今之刑教。孔子曰:‘古之 刑省,今之刑繁。其为教,古有礼然后有刑,是以刑省; 今无礼以教,而齐之以刑,刑是以繁。《书》曰:‘伯夷降典, 折民维刑’’。”谓先礼以教之,然后继以刑折之也。夫无 礼则民无耻,而正之以刑,故民苟免。
《书》曰:“兹殷罚有伦。”子张问曰:“何谓也?”孔子曰:“不失其 理之谓也。今诸侯不同德,国君异法,折狱无伦,以意 为限,是故知法之难也。”子张曰:“古之知法者与今之 知法者异乎?”孔子曰:“古之知法者能远,今之知法者 不失有罪。不失有罪,其于怨寡矣。能远则于狱其防 深矣。寡怨近乎滥,防深治乎本。《书》曰:‘维敬五刑,以成 三德’”,言敬刑所以为德也。
《记问篇》:“子思问于夫子曰:‘伋闻夫子之诏正俗化民 之道,莫善于礼乐也。管子任法以治齐,而天下称仁 焉。是法与礼乐异用而同功也,何必但礼乐哉’?”子曰: “尧舜之化,百世不辍,仁义之风远也。管仲任法,身死 则法息,严而寡恩也。若管仲之知足以定法材,非管 仲而专任法,终必乱成矣。”
《公孙龙篇》:齐王之问尹文也,齐王曰:“寡人甚好士,而 齐国无士。”尹文曰:“今有人于此,事君则忠,事亲则孝, 交友则信,处乡则顺。有此四行者,可谓士乎?”王曰:“善。 真吾所谓士者也。”尹文曰:“王得此人,肯以为臣乎?”王 曰:“所愿不可得也。”尹文曰:“使此人于广庭大众之中, 见侮而不敢斗,王将以为臣乎?”王曰:“夫士也,见侮而” 不斗,是辱,则寡人不以为臣矣。《尹文》曰:“虽见侮而不 斗,是未失所以为士也。”然而王不以为臣,则乡所谓 士者,乃非士乎?夫王之令,杀人者死,伤人者刑。民有 畏王令,故见侮终不敢斗,是全王之法也。而王不以 为臣,是罚之也。且王以不敢斗为辱,必以敢斗为荣, 是王之所赏,吏之所罚也。上之所是,法之所非也。赏 罚是非,相与曲谬,虽十黄帝固不能治也。齐王无以 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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