欽定古今圖書集成/經濟彙編/銓衡典/第116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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欽定古今圖書集成經濟彙編銓衡典

 第一百十六卷目錄

 封建部彙考二

  書經周書武成 周官

  禮記曲禮 王制 郊特牲

  周禮地官 春官

銓衡典第一百十六卷

封建部彙考二[编辑]

《書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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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書武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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列爵惟五,分土惟三。

蔡傳列爵惟五,公、侯、伯、子男也。「分土惟三,公、侯百里,伯七十里,子男五十里也。」

《周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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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年,「五服一朝。」又六年,王乃時巡,考制度于四岳。諸 侯各朝于方岳,大明黜陟。

蔡傳「五服,侯、甸、男、采、衛也。」六年一朝會京師,十二年王一巡狩。大全張氏曰:「《周官行人》之職曰:『侯服歲一見,其貢祀物;甸服二歲一見,其貢殯物;男服三歲一見,其貢器物;采服四歲一見,其貢服物;衛服五歲一見,其貢材物;要服六歲一見,其貢貨物』。」是六年六服各一朝也。今止言五服者,要服不必其來朝。《周官》又云:「十有二年,王巡狩殷國。」是五服已更兩朝矣。

《禮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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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曲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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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官之長,曰伯,是《職方》。其擯於天子也,曰「天子之吏。」 天子同姓,謂之伯父;異姓,謂之伯舅。自稱於諸侯,曰 「天子之老」;於外曰公;於其國曰君。

陳注司徒以下五官之長者,天子之三公也。伯者,長大之名。三公無異職,即六卿中三人兼之,任左右之職,謂之相。九命而作伯,則分主畿外諸侯,如《公羊》云「自陝而東者,周公主之;自陝而西者,召公主之」是也。「是職方」者,言二伯於是職主其所治之方也。天子之吏,擯者之辭也。此伯若是天子同姓,則天子稱之為伯父,若異姓則稱為「伯舅」,皆親之之辭也。此伯皆有采地,在天子畿內,自稱於私土采地之外,則曰公;自稱於采地之內,則曰君也。

九州之長,入天子之國曰「牧」;天子同姓謂之叔父,異 姓謂之叔舅;於外曰「侯」,於其國曰君。

天下九州,天子於每州之中,擇諸侯之賢者一人,加之一命,使主一州內之列國,取牧養下民之義,故曰「牧。」 叔父叔舅,降於伯父伯舅也。自稱於所封國之外,則曰侯。若與國內臣民言,則自稱曰君也。

庶方小侯,入天子之國,曰「某人」;於外曰「子」,自稱曰「孤。」

四裔之君,其來荒遠,故以庶方名之。庶,眾也。某人,若牟人、介人之類。疏曰:「於外曰子」 者,此君在其本國自稱,依其本爵,若男亦稱男也。若自與臣民言,則稱孤。孤者,特立無德之稱也。

天子當依而立,諸侯北面而見天子,曰「覲。」天子當宁 而立,諸公東面,諸侯西面,曰「朝。」

鄭氏曰:「春朝,受摰於朝,受享於廟;秋覲,一受之於廟。朝者位於內廟而序進,覲者位於廟門外而序入。」 疏曰:「依,狀如屏風,以絳為質,高八尺,東西當戶牖之間,繡為斧文,亦曰斧依。天子見諸侯,則依而立負之,而南面以對諸侯也。宁者,《爾雅》云:『門屏之間謂之宁。人君視朝,所宁立處,蓋宁立以待諸侯之至,故云當宁而立』」 也。諸侯春見曰「朝」 ,秋見曰「覲。」

諸侯未及期相見曰「遇」,相見於郤地曰「會。」

未及期,在期日之前也。郤地,閑隙之地也。下言「相見及期日」 也。遇,有遇禮,「會有會禮。」

諸侯使大夫問於諸侯,曰「聘。」

比年小聘,三年大聘。小聘大夫往,大聘則卿往。

約信曰「誓」,涖牲曰「盟。」

約信者,以言語相要,約為信也。用誓禮涖臨也。《春秋》所書,遇會盟聘皆有之,惟無誓耳。疏云:「盟之為法,先鑿地為方坎,殺牲於坎上,割牲左耳,盛以珠盤,又取血盛以玉敦,用血為盟。書成乃插血而讀書,置牲坎中,加書於上而埋之,謂之載書也。」

諸侯見天子,曰「臣某侯某。」其與民言,自稱曰「寡人。」其 在凶服,曰「適子孤。」

「臣某侯某」 ,如云「臣齊侯小白」 、「臣晉侯重耳」 之類,擯者告天子之辭也。凡自稱皆曰「寡人」 ,不獨與民言也,此略言之耳。適子孤,亦擯者告賓之辭也。

臨祭祀,內事曰「孝子某侯某」,外事曰「曾孫某侯某。」死 曰「薨」,復曰「某甫復矣。」

天子德厚流光,故外事稱「嗣王某。」 諸侯不敢言繼嗣,推始封之君而祖之,故稱「曾孫」 也。「薨」 之為言瞢。

也。幽晦之義,本國史書之辭,復稱字,臣不名君也。

既葬,見天子曰「類。見」,言諡曰「類。」

呂氏曰:繼先君之德,乃得受國而見天子,故曰「類。」 見誄先君之善,而請諡於天子,故亦曰「類。」

諸侯使人使於諸侯,使者自稱曰「寡君之老。」

「《寡君》之老,惟《上大夫》」 可稱。

天子不言出,諸侯不生名。君子不親惡諸侯。失地名, 滅同姓名。

呂氏曰:「諸侯不生名,惟死而告終,然後名之。然有生名者,德不足以名君子,而位號存焉耳。」

《王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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凡四海之內九州,州方千里。州建百里之國三十,七 十里之國六十,五十里之國百有二十,凡二百一十 國。名山大澤不以封,其餘以為附庸。閒田八州,州二 百一十國。

九州并王畿而言,此但言每一州所可容者如此,凡八州,餘以例推,皆言畿外之制,下文始言「天子畿內之制」 也。

天子之縣內,方百里之國九,七十里之國二十有一, 五十里之國六十有三,凡九十三國。名山大澤不以 朌,其餘以祿士,以為閒田。

鄭《注》:「畿內九大國者,三為三公之田,又三為三公致仕者之田,餘三待封王之子弟也。次國二十一者,六為六卿之田,又六為六卿致仕者之田,又三為三孤之田,餘六亦待封王子弟也。小國六十三者,二十七大夫之田,并大夫致仕之田共五十四,餘九亦待封王子弟也。三孤無職,雖致仕,猶可即而謀,故不副愚」 意。此無明證,皆鄭氏臆說。況周制六卿兼公孤,則所餘之田尚多,然如周召之支子在周者皆世爵祿,則累朝之王子弟未必能盡有所封也 。朱子曰:「恐只是諸儒做箇如此算法。」 其實不然,建國必因山川形勢,無截然可方之理。又曰:「非惟施之當今有不可行,求之昔時亦有難曉。」

凡九州,千七百七十三國,天子之元士,諸侯之附庸, 不與。

九州而千七百七十三國者,內一州為《王圻》容九十三國,外八州容一千六百八十國,并畿內為千七百七十三國也。「元士附庸不與」 者,以上文所算止五十里,而元士附庸皆不能五十里,故不與也。

《天子》「百里之內以共官,千里之內以為御。」

《共官》謂供給王朝百官府文書之具,泛用之需御謂凡天子之服用,蓋皆取之租稅也 。方氏曰:「以其近者與人,則欲其易給而無勞;以其遠者奉己,則欲其難致而有節。」

千里之外,設方伯:五國以為屬,屬有長。十國以為連, 連有帥。三十國以為卒,卒有正。二百一十國以為州, 州有伯。八州八伯,五十六正,百六十八帥,三百三十 六長。八伯各以其屬屬於天子之老二人,分天下以 為左右,曰二伯。千里之內曰甸,千里之外曰采,曰流。

方氏曰:「甸服四面五百里,則為方千里矣。王畿千里之外,莫近於侯服而采,又侯服之最近者,莫遠於荒服而流。又荒服之最遠者。舉其最遠最近,則綏、要之服在其中矣。」

天子三公、九卿,二十七大夫,八十一元士。大國三卿, 皆命於天子,下大夫五人,上士二十七人。次國三卿, 二卿命於天子,一卿命於其君,下大夫五人,上士二 十七人。小國二卿,皆命於其君,下大夫五人,上士二 十七人。

馬氏曰:「天子六卿,而二卿一公,故有三公;而六卿之中,又有三孤焉。天子六卿,而大國三卿,乃其統之屬也。至於大夫、士,則又三卿之屬焉。下大夫五人。二卿之下,下大夫各二人;一卿之下,下大夫一人。《周官》所謂『設其參,即三卿也;傅其伍,即下大夫五人也;陳其殷,即上士二十七人也』。」

天子使其大夫為「三監」,監於方伯之國,國三人。

監臨而督察之也。一州三人,則二十四人也。此大夫之在朝,必無職守者,使有常職,豈可遣乎?不然,則特命也。

天子之縣,內諸侯祿也,外諸侯嗣也。

畿內之地,王朝百官食祿之邑在焉,畿外乃以封建,使其子孫嗣守。然內亦謂之「諸侯」 者,三公之田視公、侯,卿視伯,大夫視子男,元士視附庸也。

制:「三公一命卷,若有加則賜也,不過九命。」

「制」 者,言三公命服之制也。命數止於九。天子之三公八命著鷩冕。若加一命,則為上公,與王者之後同而著袞冕,故云「一命袞。」 若為三公而有加袞者,是出於特恩之賜,非例當然,故云「若有加則賜」 也。人臣無過九命者,《大宗伯》再命受服,與此不同。馬氏曰:「三公袞服,有降龍無升龍。」

次國之君,不過七命;小國之君,不過五命;大國之卿不過三命;下卿再命;小國之卿,與下大夫一命。

方氏曰:「大國之卿不過三命,下卿再命,則知次國之卿再命、一命也。小國之卿與下大夫一命,則知三等之國,其大夫皆一命而已。大國對下卿言,卿指上中可知,小國特言卿,則兼三等之卿可知。言下大夫而不及上、中者,蓋諸侯無中大夫,而卿即上大夫故也。前言上、中、下之所當與此不同者,位雖視其命,不能」 無詳略之異也。

諸侯之於天子也,「比年一小聘,三年一大聘,五年一 朝。」

天子無事與諸侯相見曰朝。考《禮》正刑一德,以尊於 天子。天子賜諸侯樂,則以柷將之;賜伯子男樂,則以 鞀將之。諸侯賜弓矢然後征,賜斧鉞然後殺,賜圭瓚 然後為鬯。未賜圭瓚,則資鬯於天子。

《柷節》一曲之始,其事寬,故以將諸侯之命。《鞀節》一唱之終,其事狹,故以將伯子男之命。

天子命之教,然後為學。小學在公宮南之左,大學在 郊。天子曰「辟雍」,諸侯曰「頖宮。」

方一百里者,為田九百畝。

「步百為畝」 ,是長一百步闊一步。「畝百為夫」 ,是一頃長闊一百步;「夫三為屋」 ,是三頃闊三百步長一百步。「屋三為井」 ,則九百畝也,長闊一里。《孟子》曰:「方里而井,井九百畝。」

「方十里者,為方一里者百,為田九萬畝;方百里者,為 方十里者百」,為田九十億畝。

「一箇十里之方」 既為田九萬畝,則十箇十里之方為田九十萬畝;「一百箇十里之方」 為田九百萬畝。今云「九十億畝」 ,是一億有十萬,十億有一百萬,九十億乃九百萬畝也。

方千里者為方百里者百,為田九萬億畝。

計千里之方,為方百里者百,一箇百里之方既為九十億畝,則十箇百里之方為九百億畝,百箇百里之方為九千億畝。今乃云「九萬億畝」 ,與數不同者,若以億言之,當云「九千億畝」 ,若以萬言之,當云「九萬萬畝」 ,《經》文誤也。

自𢘆山至於南河,千里而近;自南河至於江,千里而 近;自江至於衡山,千里而遙;自東河至於東海,千里 而遙;自東河至於西河,千里而近;自西河至於流沙, 千里而遙。西不盡流沙,南不盡衡山,東不盡東海,北 不盡《𢘆山》。

「不足謂之近,有餘謂之遙 。」 應氏曰:「此獨言東海者,東海在中國封疆之內,而西、南、北則荒徼之外也。南以江與衡山為限,百越未盡開也。河舉東西、南北者,河流縈帶周遶,雖流沙分際,亦與河接也。自秦而上,西北袤而東南蹙;秦而下,東南展而西北縮。先王盛時,四方各有不盡之地,不勞中國以事外也。《禹貢》『東漸西被,朔南咸暨』」 ,特聲教所及,非貢賦所限也。

凡四海之內,斷長補短,方三千里,為田八十萬億;一 萬億畝;方百里者,為田九十億畝。山陵、林麓、川澤、溝 瀆、城郭、宮室、塗港,三分去一,其餘六十億畝。

「為田八十萬億,一萬億畝」 者,以一州方千里,九州方三千里,三三為九,為方千里者九。一箇千里,有九萬億畝;九箇千里,九九八十一,故有八十一萬億畝。於八十整數之下。云萬億,是八十箇萬億。又云一萬億,言八十箇萬億之外更有一萬億,是共為八十一萬億畝。先儒以「萬億」 二字為衍,非也。此並《疏》義。然愚按:「方百里為田九十億畝」 ,則方三千里當云「八萬一千億畝」 ,如《疏》義,亦承誤釋之也。

「古者以周尺八尺為步,今以周尺六尺四寸為步。古 者百畝」,當今東田百四十六畝三十步。古者百里,當 今百二十一里六十步四尺二寸二分。

方氏曰:「東田者,即《詩》言『南東其畝』」 也。言南則以廬在其北而向南,言東則以廬在其西而向東。

方千里者為方百里者百。

「天下九州」 ,王畿居中外八州,每州各方千里,是一百箇百里。以開方之法推之,合萬里也。

封方百里者三十國,其餘方百里者七十。

公侯皆方百里,封三十箇「百里」 ,剩七十箇「百里。」

又封「方七十里者六十,為方百里者二十九,方十里 者四十。」

「《伯》七十里封」 六十箇七十里,是占二十九箇百里,四十箇十里,於三十箇百里內,剩六十箇十里。

「其餘方百里者四十,方十里者六十。」又封「方五十里 者百二十,為方百里者三十。其餘方百里者十,方十 里者六十。」

除《上封二等國》,共占六十箇百里外,止剩四十箇百里及六十箇十里。於此地內封子男五十里之

國者,百二十箇,每一百里封四箇,實占三十箇。百里,通三等封,止剩十箇百里,六十箇十里。伯國方七十里,七七四十九,是四十九箇十里。子男方五十里,五五二十五,是二十五箇十里。

「名山大澤不以封,其餘以為附庸閒田。」諸侯之有功 者,取於閒田以祿之;其有削地者,歸之閒田。

除名山大澤之外,皆為附庸之國及閒田。

天子之縣內,方千里者,為方百里者百;封方百里者 九,其餘,方百里者九十一。又封方七十里者二十一, 為方百里者十,方十里者二十九。其餘方百里者八 十,方十里者七十一。又封方五十里者六十三,為方 百里者十五,方十里者七十五。其餘,方百里者六十 四,方十里者九十六。

此倣上章畿外之法推之,可見畿外封國多而餘地少,廣封建之制於天下也;畿內封國少而餘地多,備采邑之分於王朝也。

「諸侯之下士,祿食九人,中士食十八人,上士食三十 六人;下大夫食七十二人,卿食二百八十八人,君食 二千八百八十人。次國之卿,食二百一十六人,君食 二千一百六十人。小國之卿,食百四十四人,君食千 四百四十人。」次國之卿,命於其君者,如小國之卿。天 子之大夫為三監,監於諸侯之國者,其祿視諸侯之 卿,其爵視次國之君,其祿取之於方伯之地。

祿視諸侯之卿,可食二百八十八人者也。

方伯為朝天子,皆有湯沐之邑於天子之縣,內視元 士。

謂之「湯沐」 者,言入至畿內,即暫止頓於此,齊潔而往也。《春秋傳》謂之「朝宿之邑」 ,惟方伯有之,其餘否。

諸侯世子世國,大夫不世爵。「使以德,爵以功。未賜爵 視天子之元士,以君其國。」諸侯之大夫不世爵祿。

《世子》世國,畿外之制也。天子之大夫,不世爵而世祿。先王使人爵人,必取其有德有功者。列國之君薨,其子未得爵賜,則其衣服禮數,視天子之元士賜爵,而後得如先君之舊也。諸侯之大夫,不世爵祿,而有大功德者亦世之。

《郊特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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諸侯不臣寓公,故古者寓公不繼世。

諸侯失國而寄寓他國者,謂之寓公。所寓之國不敢以之為臣。此寓公死則臣其子矣,故云「寓公不繼世。」

君之南鄉,答陽之義也。臣之北面,答君也。大夫之臣 不稽首,非尊家臣,以辟君也。

諸侯與大夫同在一國,大夫已稽首於君矣,家臣若又稽首於大夫,則似一國而兩君矣,故云「以辟君。」

「大夫有獻弗親,君有賜不面拜」,為君之答己也。

大全嚴陵方氏曰:「此謂諸侯大夫。諸侯雖有君道,然亦天子之臣爾,故於大夫有相答之禮焉。獻弗親,有賜不面拜,非敢怠也,慮煩君之答己,而己親則必面,獻亦必拜,其言互備也。」

《周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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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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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司徒之職,「以土圭之灋測土深,正日景,以求地中。 日南則景短多暑,日北則景長多寒,日東則景夕多 風,日西則景朝多陰,日至之景尺有五寸,謂之地中。」

訂義史氏曰:「虞以璿璣玉衡齊七政,求天之中;周以土圭正日景,求地之中。中於天地者為中國,先王之建國,所以致意焉。然必以玉為之,以其溫潤廉潔,受天地之中氣,以類而求類也。」

「天地之所合也,四時之所交也,風雨之所會也,陰陽 之所和也,然則百物阜安,乃建王國焉。」制其畿方千 里而封樹之。凡建邦國,以土圭土其地而制其域。

史氏曰:「測土深之法,地之肥磽,正以深淺言也。凡穿土至深,莫不有沙礫石磧,惟土面有膩土則肥,土肥則所生之物美好豐腴矣。《土圭》測其深淺,而知其肥磽,而為公、侯、伯、子、男、封疆之等差。下必曰食者,以土之所產言。」

諸公之地,封疆方五百里,其食者半;諸侯之地,封疆 方四百里,其食者參之一;諸伯之地,封疆方三百里, 其食者參之一;諸子之地,封疆方二百里,其食者四 之一;諸男之地,封疆方百里,其食者四之一。

陳及之曰:王介父以為《孟子》據實封言之,《周官》則兼附庸言之也。其說是矣,而辨未詳。夫諸侯之得附庸,必其有大功者也。若成王於魯公,錫之山川、土田、附庸;宣王錫韓侯,其追其貊,奄受北國,因以為伯;于召公曰「錫山土田於周,受命而已。孔子曰:『夫顓臾者,昔者先王以為東蒙主,且在邦域之中矣,是社稷之臣』」 也,則是顓臾主東蒙地以附庸而屬於魯。推此而言,魯以侯爵得旁近附庸小國,地則廣矣。故曰「奄有龜蒙,遂荒大東。」 然《周官》所說,亦據有附庸者言之,未必五等諸侯皆然也。「上下其」

制,故分為五等土耳。若曰「凡諸侯受封者悉有附庸」 ,則有功無功者無差等矣。然則天下有附庸諸侯少而無者多蓋如是,上之政令有所屬而不煩,下之職貢有所附而不廢。以是言之,凡公侯得附庸者,必牧伯也;伯子男得附庸者,必連帥也。天下諸侯千八百國,統之以二伯,制之以二牧,維之以連帥,上以臨下,尊以統卑,使大國比小國,小國事大國,此周家之盛也。春秋時,自齊、晉之外,魯有邾、鄫,鄭有費、滑,宋有蕭、滕,凡陳、衛等盟會,大國皆統屬諸小國。漢之部刺史,唐之按察使,本朝轉運使副,皆其遺法耳 。陳君舉曰:「所謂五等諸侯,但言其班爵耳。若夫分土毋過三等,侯百里,伯七十里,子、男五十里,自夏」 商未之有改。《大司馬》之法曰:「大國三軍,次國二軍,小國一軍。」 由此觀之,雖周亦三等也。而《司徒》舉四封以言之,則侯四百里,伯三百里,子二百里,而又以益一男之地為公,以待加地之賞;損一男之地為男,以待削地之罰。蓋所謂有功者取於閒田以祿之,削地者歸之閒田。以《傳》攷之,魯錫附庸,而鄭嘗失武公之略,自虎牢以東是已。然終周之世,若公若男,往往設而不封,故稱「公」 者,一宋而已,自齊、魯皆侯也。虞公、虢公,則嘗為三公之後者耳。稱男者二,許宿是已,自邾、莒皆子也,今見於《注》。大抵公一位,侯伯一位,子男一位。司服有公之服,侯、伯之服,子、男之服。《掌客》有公之禮,侯、伯之禮,子、男之禮。《行人》敘諸伯則曰如諸侯,諸男則曰「如諸子。」 而《司儀》贊見公於上等,侯、伯於中等,子男於下等,則周亦三等,較然著見矣。先儒謂周公斥大九州,更置五等,妄也。強幹弱枝之道,雖聖人不敢廢。今天子之畿方千里,謂之萬乘而內,諸侯頗食采於其中,顧於方五百里封公,可乎?職方之制曰:「凡邦國千里,封公則四公,男則百男。」 蓋假設言之,以是為建國之率。假如九州,州方千里,大之封公,不過四國;小之封男,雖至於百男可也。是謂眾建而小其力。苟如先儒之言,則漢七國、唐藩鎮之禍作於周久矣。先王猶懼三等之勢相差殊而不輯睦,是故公貢重,食之者半;子男貢輕,食之者四之一。其見於《傳》,大國若衛,既取於有閻之土,以共王職,又取於相土之東都,以會王之東蒐;小國若鄫,則無賦,於司馬慮之詳矣。而說者不察,以為《魯頌》奄、龜蒙、居常、許、齊,管仲記太公之賜履,東至於海,西至於河,南至於穆陵,北至於無棣,非百里所容也。孟子曰:「周公之封於魯,太公之封於齊,地非不足也,而儉」 於百里。今魯方百里者五,魯自東遷,滅國不知其幾,至孟子之時而後及此,曾謂周公實為之邪?《魯頌》齊管仲之言,則二國嘗為州伯,至其後世常以為美談也 。陳及之曰:「其食者半,三之一」 ,「四之一」 ,當從鄭氏謂地貢輕重之等,所以然者,以諸公之地方五百里,監五百里內附庸,其權甚重矣。權重則貢當重,所以制之也。諸男之地,方百里,監百里,附庸,其權甚輕矣,權輕則貢當輕,所以恤之也。制之則無驕汰之患,恤之則無削弱之憂。若以為小大多寡之別,鄭子產何以曰:鄭伯男也,而使從公侯之貢,不從晉之賦調哉?若畿內諸侯,則輕重一等,故《載師》曰:「甸、稍、縣都,皆無過什二。」 子產亦曰:「卑而貢重者,甸服也。」

《春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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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宗伯之職,「以九儀之命,正邦國之位。」

鄭鍔曰:「出於人君有貴賤之殊者命也;見於文物有隆殺之別者儀也;列於表著有高下之等者位也。命有貴賤故儀有隆殺,儀有隆殺故位有高下,欲正其位必先辨其儀,欲辨其儀必先定其命,諸侯之國既分列於四方,其位不可得而序,惟以九儀之命正之,則位之高下無不當矣。」

《壹命》受職。

王氏《詳說》曰:「一命者《典命》,公侯伯之士一命,子男之卿一命是已。天子之下士一命,雖不見於典命,然府史胥徒,皆官長所自辟除,若士則為六卿之屬矣,豈有不命者為之乎?一命受職,則此三等歟?」

再命受服。

王氏詳說曰:「再命者,《典命》『公侯伯之大夫再命,子男之卿再命是已。天子之中士亦再命,以下士而知也。卿大夫服元冕,士服爵弁,再命受服,則此三等歟』?」

《三命受位》。

王氏詳說曰:「三命者,《典命》『公侯伯之卿三命是已,王之上士三命,以中士而知也。蓋公侯伯之卿,無非命於天子,是命於天子之卿者三命也,始有列位於王朝者。《曲禮》曰:『諸侯之大夫,入天子之國,曰某士大夫』。即卿也。是與天子之上士等也。三命受位,則此二等歟』?」

四、命受器

王氏《詳說》曰:「四命者,《典命》『王之大夫四命,公之孤四命是已。《曲禮》曰:『無田祿者,不設祭器』,卿以下必有圭田』。是大夫之有田祿也。四命受器,則此二等歟。」

五、《命賜則》

鄭鍔曰:「竊意公、侯、伯之孤四命矣,加以五命,為子、男之君賜以此八,則使比王畿都鄙之長,蓋外為子男之君,校其爵等,正與畿內都鄙之長同也。」

六、《命賜官》

鄭鍔曰:「王朝之卿六命,若封於大都、小都之地,得自置臣屬治其家邑如諸侯,故得賜官。蓋大夫不得具官,有地而得置官者,設一官以兼攝眾事耳。故管仲官事不攝,孔子譏之。惟六命之卿得以具官,及其出封則為侯伯,故晉侯之臣荀偃自稱曰『具官臣,偃實先後之。彼為侯伯有官臣,即在朝六命而具官者爾』。」

七、《命賜國》

《易》氏曰:「子男未足為成國之稱,至侯伯然後可以言國。或以王之卿而出封,或以子男有功而加封,皆得以有其國。」

八、《命作牧》

鄭鍔曰:「『七命之侯伯有功德者,加以八命,則為諸侯之長,謂之牧,《大宰》所謂建其牧』是也。《王制》曰『二百一十國以為州,州有伯』,伯即牧也,商謂之伯,虞、夏與周則謂之牧,故《曲禮》曰:『九州之長入天子之國曰牧』。」

九命作《伯》。

鄭康成曰:「上公有功德者,加命為二伯,得征五侯九伯者。」

以玉作六瑞,以等邦國。

鄭鍔曰:「君臣不可無辨,故執瑞玉以辨等降之差,俱以玉為之,以比其有德之義,名曰瑞,則以為合符之驗也。觀其所執,有以知尊卑之等,今乃王執鎮圭與公、侯、伯、子、男並列,何以謂之等邦國耶?蓋鎮圭尺有二寸,天子守之,平居無事,守之以鎮國,未嘗執。至諸侯之朝,或執圭,或執璧,天子則執鎮圭以臨之,諸侯」 所執者,九寸、七寸、五寸,而天子執尺有二寸之圭,以受其朝,不患其無別也。

王執鎮圭。

鄭鍔曰:「鎮圭則琢以四鎮之山以為飾,山安靜不動,明王者能鎮安天下。《職方氏》九州各有鎮山,皆琢於此 。」 或曰:「鎮圭猶天府所謂玉鎮,非四鎮也。」

公「執桓圭。」

鄭康成曰:「公,二王之後及王之上公,雙植謂之桓。桓,宮室之象,所以安其上。桓圭蓋亦以桓為瑑飾,圭長九寸。」

侯執信圭,伯執躬圭。

鄭鍔曰:「鄭說侯信圭,琢人身之伸者以為飾;伯躬圭,琢人身之曲者以為飾。」 陸佃云:「圭形直者為信圭,曲者為躬圭,不作人屈伸之狀,蓋為侯則其勢伸,伯之於侯其勢猶屈也。」

子執穀璧,男執蒲璧。

鄭鍔曰:「子男百里、二百里,未成國之君。說者謂子有字人之德,故其璧則琢穀以為飾,以穀能養人也,穀又訓善,以善養人也。男以安人為事,故其璧則琢蒲以為飾,蒲之為席人所安也,又取蒲以柔從之義,《記》曰『柔從,若蒲葦是也』。」

王大封,則先告后土。

賈氏曰:「大封,若《典命》,公八命,卿六命,大夫四命,其出封皆加一等,是其大封之事。對封公卿大夫為采邑者為小封。封是土地之事,故以禮告后土。」

《典瑞》:「掌玉瑞、玉器之藏。公執桓圭,侯執信圭,伯執躬 圭,繅:皆三采三就;子執穀璧,男執蒲璧,繅皆二采再 就。以朝覲、宗遇、會同於王。」

易氏曰:「此圭璧繼於鎮圭之後,即《大宗伯》以玉作六瑞。然上公九命,故桓圭九寸;侯伯七命,故信圭、躬圭七寸;子男五命,故穀璧、蒲璧五寸。此命數也。若桓圭、信圭、躬圭、繅、藉皆三采三就,穀璧、蒲璧之繅、藉皆二采再就,非命數也;用以藉圭璧,而隆殺寓焉 。」 鄭鍔曰:「天子受瑞於天,故朝日則薦之;諸侯受瑞於天子,故」 朝、覲、宗遇會同則薦之。玉以比德而薦以柔順之繅藉,所以明下事上之道也。鄭康成曰:「三采朱白蒼,二采朱綠也。」

諸侯相見亦如之。

鄭鍔曰:「非特見王之時,其薦玉之藉若此,諸侯自相見亦然,因其三采、二采之別以知其爵之高下、國之大小,且以明其鄰國交際之禮無非本於文明、柔順之道。」

瑑、圭、璋、璧、琮、繅,皆二采一就,以頫聘

黃氏曰:「時聘、殷頫皆用之。聘公、侯、伯,以瑑圭璋;聘子、男,以瑑璧琮。」

《典命》,中士二人;府二人,史二人,胥一人,徒十人。

項氏曰:「萬物制命於天,臣制命於王,故謂之為《典命》。」

掌諸侯之五儀、諸臣之五等之命。

鄭康成曰:「五儀,公、侯、伯、子、男之儀。五等,謂孤以下四命、三命、再命、一命、不命也。或言儀,或言命,互文也。」

「上公九命為伯」,其國家、宮室、車旗、衣服、禮儀,皆以九 為節。侯伯七命,其國家、宮室、車旗、衣服、禮儀,皆以七 為節。子男五命,其國家、宮室、車旗、衣服、禮儀,皆以五 為節。

王昭禹曰:「上公有功德者,命為二伯。二伯雖同於九命,九命者未必皆為伯也。公其爵也;伯,其職也。若自陝以東,周公主之;自陝以西,召公主之,此《王制》所謂『八伯各以其屬,屬於天子之老二人,以天下為左右,曰二伯』是也 。」 王氏《詳說》曰:「為伯者稱公則終其身,而二王之後稱公者,則及其子孫。周公封魯不之魯,太」 公封齊不之齊。所以稱公者,終於其身而已,而其後世不過曰齊侯、魯侯而已。宋自微子以來,庸建於上公,終《春秋》之世,未嘗不曰宋公。蓋二王之後及其子孫得稱公者,所以備三統。三公之後,其子孫不得稱公者,所以旌有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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