钦定古今图书集成/经济汇编/铨衡典/第116卷
钦定古今图书集成 经济汇编 第一百十六卷 |
钦定古今图书集成经济汇编铨衡典
第一百十六卷目录
封建部汇考二
书经〈周书武成 周官〉
礼记〈曲礼 王制 郊特牲〉
周礼〈地官 春官〉
铨衡典第一百十六卷
封建部汇考二
[编辑]《书经》
[编辑]《周书武成》
[编辑]列爵惟五,分土惟三。
〈蔡传〉列爵惟五,公、侯、伯、子男也。“分土惟三,公、侯百里,伯七十里,子男五十里也。”
《周官》
[编辑]六年,“五服一朝。”又六年,王乃时巡,考制度于四岳。诸 侯各朝于方岳,大明黜陟。
〈蔡传〉“五服,侯、甸、男、采、卫也。”六年一朝会京师,十二年王一巡狩。〈大全〉张氏曰:“《周官行人》之职曰:‘侯服岁一见,其贡祀物;甸服二岁一见,其贡殡物;男服三岁一见,其贡器物;采服四岁一见,其贡服物;卫服五岁一见,其贡材物;要服六岁一见,其贡货物’。”是六年六服各一朝也。今止言五服者,要服不必其来朝。《周官》又云:“十有二年,王巡狩殷国。”是五服已更两朝矣。
《礼记》
[编辑]《曲礼》
[编辑]五官之长,曰伯,是《职方》。其摈于天子也,曰“天子之吏。” 天子同姓,谓之伯父;异姓,谓之伯舅。自称于诸侯,曰 “天子之老”;于外曰公;于其国曰君。
〈陈注〉司徒以下五官之长者,天子之三公也。伯者,长大之名。三公无异职,即六卿中三人兼之,任左右之职,谓之相。九命而作伯,则分主畿外诸侯,如《公羊》云“自陕而东者,周公主之;自陕而西者,召公主之”是也。“是职方”者,言二伯于是职主其所治之方也。天子之吏,摈者之辞也。此伯若是天子同姓,则天子称之为伯父,若异姓则称为“伯舅”,皆亲之之辞也。此伯皆有采地,在天子畿内,自称于私土采地之外,则曰公;自称于采地之内,则曰君也。
九州之长,入天子之国曰“牧”;天子同姓谓之叔父,异 姓谓之叔舅;于外曰“侯”,于其国曰君。
天下九州,天子于每州之中,择诸侯之贤者一人,加之一命,使主一州内之列国,取牧养下民之义,故曰“牧。” 叔父叔舅,降于伯父伯舅也。自称于所封国之外,则曰侯。若与国内臣民言,则自称曰君也。
庶方小侯,入天子之国,曰“某人”;于外曰“子”,自称曰“孤。”
四裔之君,其来荒远,故以庶方名之。庶,众也。某人,若牟人、介人之类。疏曰:“于外曰子” 者,此君在其本国自称,依其本爵,若男亦称男也。若自与臣民言,则称孤。孤者,特立无德之称也。
天子当依而立,诸侯北面而见天子,曰“觐。”天子当宁 而立,诸公东面,诸侯西面,曰“朝。”
郑氏曰:“春朝,受摰于朝,受享于庙;秋觐,一受之于庙。朝者位于内庙而序进,觐者位于庙门外而序入。” 疏曰:“依,状如屏风,以绛为质,高八尺,东西当户牖之间,绣为斧文,亦曰斧依。天子见诸侯,则依而立负之,而南面以对诸侯也。宁者,《尔雅》云:‘门屏之间谓之宁。人君视朝,所宁立处,盖宁立以待诸侯之至,故云当宁而立’” 也。诸侯春见曰“朝” ,秋见曰“觐。”
诸侯未及期相见曰“遇”,相见于郤地曰“会。”
未及期,在期日之前也。郤地,闲隙之地也。下言“相见及期日” 也。遇,有遇礼,“会有会礼。”
诸侯使大夫问于诸侯,曰“聘。”
比年小聘,三年大聘。小聘大夫往,大聘则卿往。
约信曰“誓”,莅牲曰“盟。”
约信者,以言语相要,约为信也。用誓礼莅临也。《春秋》所书,遇会盟聘皆有之,惟无誓耳。疏云:“盟之为法,先凿地为方坎,杀牲于坎上,割牲左耳,盛以珠盘,又取血盛以玉敦,用血为盟。书成乃插血而读书,置牲坎中,加书于上而埋之,谓之载书也。”
诸侯见天子,曰“臣某侯某。”其与民言,自称曰“寡人。”其 在凶服,曰“适子孤。”
“臣某侯某” ,如云“臣齐侯小白” 、“臣晋侯重耳” 之类,摈者告天子之辞也。凡自称皆曰“寡人” ,不独与民言也,此略言之耳。适子孤,亦摈者告宾之辞也。
临祭祀,内事曰“孝子某侯某”,外事曰“曾孙某侯某。”死 曰“薨”,复曰“某甫复矣。”
天子德厚流光,故外事称“嗣王某。” 诸侯不敢言继嗣,推始封之君而祖之,故称“曾孙” 也。“薨” 之为言瞢。
也。幽晦之义,本国史书之辞,复称字,臣不名君也。
既葬,见天子曰“类。见”,言谥曰“类。”
吕氏曰:继先君之德,乃得受国而见天子,故曰“类。” 见诔先君之善,而请谥于天子,故亦曰“类。”
诸侯使人使于诸侯,使者自称曰“寡君之老。”
“《寡君》之老,惟《上大夫》” 可称。
又
天子不言出,诸侯不生名。君子不亲恶诸侯。失地名, 灭同姓名。
吕氏曰:“诸侯不生名,惟死而告终,然后名之。然有生名者,德不足以名君子,而位号存焉耳。”
《王制》
[编辑]凡四海之内九州,州方千里。州建百里之国三十,七 十里之国六十,五十里之国百有二十,凡二百一十 国。名山大泽不以封,其馀以为附庸。闲田八州,州二 百一十国。
九州并王畿而言,此但言每一州所可容者如此,凡八州,馀以例推,皆言畿外之制,下文始言“天子畿内之制” 也。
天子之县内,方百里之国九,七十里之国二十有一, 五十里之国六十有三,凡九十三国。名山大泽不以 朌,其馀以禄士,以为闲田。
郑《注》:“畿内九大国者,三为三公之田,又三为三公致仕者之田,馀三待封王之子弟也。次国二十一者,六为六卿之田,又六为六卿致仕者之田,又三为三孤之田,馀六亦待封王子弟也。小国六十三者,二十七大夫之田,并大夫致仕之田共五十四,馀九亦待封王子弟也。三孤无职,虽致仕,犹可即而谋,故不副愚” 意。此无明证,皆郑氏臆说。况周制六卿兼公孤,则所馀之田尚多,然如周召之支子在周者皆世爵禄,则累朝之王子弟未必能尽有所封也 。朱子曰:“恐只是诸儒做个如此算法。” 其实不然,建国必因山川形势,无截然可方之理。又曰:“非惟施之当今有不可行,求之昔时亦有难晓。”
凡九州,千七百七十三国,天子之元士,诸侯之附庸, 不与。
九州而千七百七十三国者,内一州为《王圻》容九十三国,外八州容一千六百八十国,并畿内为千七百七十三国也。“元士附庸不与” 者,以上文所算止五十里,而元士附庸皆不能五十里,故不与也。
《天子》“百里之内以共官,千里之内以为御。”
《共官》谓供给王朝百官府文书之具,泛用之需御谓凡天子之服用,盖皆取之租税也 。方氏曰:“以其近者与人,则欲其易给而无劳;以其远者奉己,则欲其难致而有节。”
千里之外,设方伯:五国以为属,属有长。十国以为连, 连有帅。三十国以为卒,卒有正。二百一十国以为州, 州有伯。八州八伯,五十六正,百六十八帅,三百三十 六长。八伯各以其属属于天子之老二人,分天下以 为左右,曰二伯。千里之内曰甸,千里之外曰采,曰流。
方氏曰:“甸服四面五百里,则为方千里矣。王畿千里之外,莫近于侯服而采,又侯服之最近者,莫远于荒服而流。又荒服之最远者。举其最远最近,则绥、要之服在其中矣。”
天子三公、九卿,二十七大夫,八十一元士。大国三卿, 皆命于天子,下大夫五人,上士二十七人。次国三卿, 二卿命于天子,一卿命于其君,下大夫五人,上士二 十七人。小国二卿,皆命于其君,下大夫五人,上士二 十七人。
马氏曰:“天子六卿,而二卿一公,故有三公;而六卿之中,又有三孤焉。天子六卿,而大国三卿,乃其统之属也。至于大夫、士,则又三卿之属焉。下大夫五人。二卿之下,下大夫各二人;一卿之下,下大夫一人。《周官》所谓‘设其参,即三卿也;傅其伍,即下大夫五人也;陈其殷,即上士二十七人也’。”
天子使其大夫为“三监”,监于方伯之国,国三人。
监临而督察之也。一州三人,则二十四人也。此大夫之在朝,必无职守者,使有常职,岂可遣乎?不然,则特命也。
天子之县,内诸侯禄也,外诸侯嗣也。
畿内之地,王朝百官食禄之邑在焉,畿外乃以封建,使其子孙嗣守。然内亦谓之“诸侯” 者,三公之田视公、侯,卿视伯,大夫视子男,元士视附庸也。
制:“三公一命卷,若有加则赐也,不过九命。”
“制” 者,言三公命服之制也。命数止于九。天子之三公八命著鷩冕。若加一命,则为上公,与王者之后同而著衮冕,故云“一命衮。” 若为三公而有加衮者,是出于特恩之赐,非例当然,故云“若有加则赐” 也。人臣无过九命者,《大宗伯》再命受服,与此不同。马氏曰:“三公衮服,有降龙无升龙。”
次国之君,不过七命;小国之君,不过五命;大国之卿不过三命;下卿再命;小国之卿,与下大夫一命。
方氏曰:“大国之卿不过三命,下卿再命,则知次国之卿再命、一命也。小国之卿与下大夫一命,则知三等之国,其大夫皆一命而已。大国对下卿言,卿指上中可知,小国特言卿,则兼三等之卿可知。言下大夫而不及上、中者,盖诸侯无中大夫,而卿即上大夫故也。前言上、中、下之所当与此不同者,位虽视其命,不能” 无详略之异也。
又
诸侯之于天子也,“比年一小聘,三年一大聘,五年一 朝。”
又
天子无事与诸侯相见曰朝。考《礼》正刑一德,以尊于 天子。天子赐诸侯乐,则以柷将之;赐伯子男乐,则以 鼗将之。诸侯赐弓矢然后征,赐斧钺然后杀,赐圭瓒 然后为鬯。未赐圭瓒,则资鬯于天子。
《柷节》一曲之始,其事宽,故以将诸侯之命。《鼗节》一唱之终,其事狭,故以将伯子男之命。
天子命之教,然后为学。小学在公宫南之左,大学在 郊。天子曰“辟雍”,诸侯曰“頖宫。”
又
方一百里者,为田九百亩。
“步百为亩” ,是长一百步阔一步。“亩百为夫” ,是一顷长阔一百步;“夫三为屋” ,是三顷阔三百步长一百步。“屋三为井” ,则九百亩也,长阔一里。《孟子》曰:“方里而井,井九百亩。”
“方十里者,为方一里者百,为田九万亩;方百里者,为 方十里者百”,为田九十亿亩。
“一个十里之方” 既为田九万亩,则十个十里之方为田九十万亩;“一百个十里之方” 为田九百万亩。今云“九十亿亩” ,是一亿有十万,十亿有一百万,九十亿乃九百万亩也。
方千里者为方百里者百,为田九万亿亩。
计千里之方,为方百里者百,一个百里之方既为九十亿亩,则十个百里之方为九百亿亩,百个百里之方为九千亿亩。今乃云“九万亿亩” ,与数不同者,若以亿言之,当云“九千亿亩” ,若以万言之,当云“九万万亩” ,《经》文误也。
自𢘆山至于南河,千里而近;自南河至于江,千里而 近;自江至于衡山,千里而遥;自东河至于东海,千里 而遥;自东河至于西河,千里而近;自西河至于流沙, 千里而遥。西不尽流沙,南不尽衡山,东不尽东海,北 不尽《𢘆山》。
“不足谓之近,有馀谓之遥 。” 应氏曰:“此独言东海者,东海在中国封疆之内,而西、南、北则荒徼之外也。南以江与衡山为限,百越未尽开也。河举东西、南北者,河流萦带周绕,虽流沙分际,亦与河接也。自秦而上,西北袤而东南蹙;秦而下,东南展而西北缩。先王盛时,四方各有不尽之地,不劳中国以事外也。《禹贡》‘东渐西被,朔南咸暨’” ,特声教所及,非贡赋所限也。
凡四海之内,断长补短,方三千里,为田八十万亿;一 万亿亩;方百里者,为田九十亿亩。山陵、林麓、川泽、沟 渎、城郭、宫室、涂港,三分去一,其馀六十亿亩。
“为田八十万亿,一万亿亩” 者,以一州方千里,九州方三千里,三三为九,为方千里者九。一个千里,有九万亿亩;九个千里,九九八十一,故有八十一万亿亩。于八十整数之下。云万亿,是八十个万亿。又云一万亿,言八十个万亿之外更有一万亿,是共为八十一万亿亩。先儒以“万亿” 二字为衍,非也。此并《疏》义。然愚按:“方百里为田九十亿亩” ,则方三千里当云“八万一千亿亩” ,如《疏》义,亦承误释之也。
“古者以周尺八尺为步,今以周尺六尺四寸为步。古 者百亩”,当今东田百四十六亩三十步。古者百里,当 今百二十一里六十步四尺二寸二分。
方氏曰:“东田者,即《诗》言‘南东其亩’” 也。言南则以庐在其北而向南,言东则以庐在其西而向东。
方千里者为方百里者百。
“天下九州” ,王畿居中外八州,每州各方千里,是一百个百里。以开方之法推之,合万里也。
封方百里者三十国,其馀方百里者七十。
公侯皆方百里,封三十个“百里” ,剩七十个“百里。”
又封“方七十里者六十,为方百里者二十九,方十里 者四十。”
“《伯》七十里封” 六十个七十里,是占二十九个百里,四十个十里,于三十个百里内,剩六十个十里。
“其馀方百里者四十,方十里者六十。”又封“方五十里 者百二十,为方百里者三十。其馀方百里者十,方十 里者六十。”
除《上封二等国》,共占六十个百里外,止剩四十个百里及六十个十里。于此地内封子男五十里之
国者,百二十个,每一百里封四个,实占三十个。百里,通三等封,止剩十个百里,六十个十里。伯国方七十里,七七四十九,是四十九个十里。子男方五十里,五五二十五,是二十五个十里。
“名山大泽不以封,其馀以为附庸闲田。”诸侯之有功 者,取于闲田以禄之;其有削地者,归之闲田。
除名山大泽之外,皆为附庸之国及闲田。
天子之县内,方千里者,为方百里者百;封方百里者 九,其馀,方百里者九十一。又封方七十里者二十一, 为方百里者十,方十里者二十九。其馀方百里者八 十,方十里者七十一。又封方五十里者六十三,为方 百里者十五,方十里者七十五。其馀,方百里者六十 四,方十里者九十六。
此仿上章畿外之法推之,可见畿外封国多而馀地少,广封建之制于天下也;畿内封国少而馀地多,备采邑之分于王朝也。
“诸侯之下士,禄食九人,中士食十八人,上士食三十 六人;下大夫食七十二人,卿食二百八十八人,君食 二千八百八十人。次国之卿,食二百一十六人,君食 二千一百六十人。小国之卿,食百四十四人,君食千 四百四十人。”次国之卿,命于其君者,如小国之卿。天 子之大夫为三监,监于诸侯之国者,其禄视诸侯之 卿,其爵视次国之君,其禄取之于方伯之地。
禄视诸侯之卿,可食二百八十八人者也。
方伯为朝天子,皆有汤沐之邑于天子之县,内视元 士。
谓之“汤沐” 者,言入至畿内,即暂止顿于此,齐洁而往也。《春秋传》谓之“朝宿之邑” ,惟方伯有之,其馀否。
诸侯世子世国,大夫不世爵。“使以德,爵以功。未赐爵 视天子之元士,以君其国。”诸侯之大夫不世爵禄。
《世子》世国,畿外之制也。天子之大夫,不世爵而世禄。先王使人爵人,必取其有德有功者。列国之君薨,其子未得爵赐,则其衣服礼数,视天子之元士赐爵,而后得如先君之旧也。诸侯之大夫,不世爵禄,而有大功德者亦世之。
《郊特牲》
[编辑]诸侯不臣寓公,故古者寓公不继世。
诸侯失国而寄寓他国者,谓之寓公。所寓之国不敢以之为臣。此寓公死则臣其子矣,故云“寓公不继世。”
君之南乡,答阳之义也。臣之北面,答君也。大夫之臣 不稽首,非尊家臣,以辟君也。
诸侯与大夫同在一国,大夫已稽首于君矣,家臣若又稽首于大夫,则似一国而两君矣,故云“以辟君。”
“大夫有献弗亲,君有赐不面拜”,为君之答己也。
〈大全〉严陵方氏曰:“此谓诸侯大夫。诸侯虽有君道,然亦天子之臣尔,故于大夫有相答之礼焉。献弗亲,有赐不面拜,非敢怠也,虑烦君之答己,而己亲则必面,献亦必拜,其言互备也。”
《周礼》
[编辑]《地官》
[编辑]大司徒之职,“以土圭之法测土深,正日景,以求地中。 日南则景短多暑,日北则景长多寒,日东则景夕多 风,日西则景朝多阴,日至之景尺有五寸,谓之地中。”
〈订义〉史氏曰:“虞以璿玑玉衡齐七政,求天之中;周以土圭正日景,求地之中。中于天地者为中国,先王之建国,所以致意焉。然必以玉为之,以其温润廉洁,受天地之中气,以类而求类也。”
“天地之所合也,四时之所交也,风雨之所会也,阴阳 之所和也,然则百物阜安,乃建王国焉。”制其畿方千 里而封树之。凡建邦国,以土圭土其地而制其域。
史氏曰:“测土深之法,地之肥硗,正以深浅言也。凡穿土至深,莫不有沙砾石碛,惟土面有腻土则肥,土肥则所生之物美好丰腴矣。《土圭》测其深浅,而知其肥硗,而为公、侯、伯、子、男、封疆之等差。下必曰食者,以土之所产言。”
诸公之地,封疆方五百里,其食者半;诸侯之地,封疆 方四百里,其食者参之一;诸伯之地,封疆方三百里, 其食者参之一;诸子之地,封疆方二百里,其食者四 之一;诸男之地,封疆方百里,其食者四之一。
陈及之曰:王介父以为《孟子》据实封言之,《周官》则兼附庸言之也。其说是矣,而辨未详。夫诸侯之得附庸,必其有大功者也。若成王于鲁公,锡之山川、土田、附庸;宣王锡韩侯,其追其貊,奄受北国,因以为伯;于召公曰“锡山土田于周,受命而已。孔子曰:‘夫颛臾者,昔者先王以为东蒙主,且在邦域之中矣,是社稷之臣’” 也,则是颛臾主东蒙地以附庸而属于鲁。推此而言,鲁以侯爵得旁近附庸小国,地则广矣。故曰“奄有龟蒙,遂荒大东。” 然《周官》所说,亦据有附庸者言之,未必五等诸侯皆然也。“上下其”
制,故分为五等土耳。若曰“凡诸侯受封者悉有附庸” ,则有功无功者无差等矣。然则天下有附庸诸侯少而无者多盖如是,上之政令有所属而不烦,下之职贡有所附而不废。以是言之,凡公侯得附庸者,必牧伯也;伯子男得附庸者,必连帅也。天下诸侯千八百国,统之以二伯,制之以二牧,维之以连帅,上以临下,尊以统卑,使大国比小国,小国事大国,此周家之盛也。春秋时,自齐、晋之外,鲁有邾、鄫,郑有费、滑,宋有萧、滕,凡陈、卫等盟会,大国皆统属诸小国。汉之部刺史,唐之按察使,本朝转运使副,皆其遗法耳 。陈君举曰:“所谓五等诸侯,但言其班爵耳。若夫分土毋过三等,侯百里,伯七十里,子、男五十里,自夏” 商未之有改。《大司马》之法曰:“大国三军,次国二军,小国一军。” 由此观之,虽周亦三等也。而《司徒》举四封以言之,则侯四百里,伯三百里,子二百里,而又以益一男之地为公,以待加地之赏;损一男之地为男,以待削地之罚。盖所谓有功者取于闲田以禄之,削地者归之闲田。以《传》考之,鲁锡附庸,而郑尝失武公之略,自虎牢以东是已。然终周之世,若公若男,往往设而不封,故称“公” 者,一宋而已,自齐、鲁皆侯也。虞公、虢公,则尝为三公之后者耳。称男者二,许宿是已,自邾、莒皆子也,今见于《注》。大抵公一位,侯伯一位,子男一位。司服有公之服,侯、伯之服,子、男之服。《掌客》有公之礼,侯、伯之礼,子、男之礼。《行人》叙诸伯则曰如诸侯,诸男则曰“如诸子。” 而《司仪》赞见公于上等,侯、伯于中等,子男于下等,则周亦三等,较然著见矣。先儒谓周公斥大九州,更置五等,妄也。强干弱枝之道,虽圣人不敢废。今天子之畿方千里,谓之万乘而内,诸侯颇食采于其中,顾于方五百里封公,可乎?职方之制曰:“凡邦国千里,封公则四公,男则百男。” 盖假设言之,以是为建国之率。假如九州,州方千里,大之封公,不过四国;小之封男,虽至于百男可也。是谓众建而小其力。苟如先儒之言,则汉七国、唐藩镇之祸作于周久矣。先王犹惧三等之势相差殊而不辑睦,是故公贡重,食之者半;子男贡轻,食之者四之一。其见于《传》,大国若卫,既取于有阎之土,以共王职,又取于相土之东都,以会王之东蒐;小国若鄫,则无赋,于司马虑之详矣。而说者不察,以为《鲁颂》奄、龟蒙、居常、许、齐,管仲记太公之赐履,东至于海,西至于河,南至于穆陵,北至于无棣,非百里所容也。孟子曰:“周公之封于鲁,太公之封于齐,地非不足也,而俭” 于百里。今鲁方百里者五,鲁自东迁,灭国不知其几,至孟子之时而后及此,曾谓周公实为之邪?《鲁颂》齐管仲之言,则二国尝为州伯,至其后世常以为美谈也 。陈及之曰:“其食者半,三之一” ,“四之一” ,当从郑氏谓地贡轻重之等,所以然者,以诸公之地方五百里,监五百里内附庸,其权甚重矣。权重则贡当重,所以制之也。诸男之地,方百里,监百里,附庸,其权甚轻矣,权轻则贡当轻,所以恤之也。制之则无骄汰之患,恤之则无削弱之忧。若以为小大多寡之别,郑子产何以曰:郑伯男也,而使从公侯之贡,不从晋之赋调哉?若畿内诸侯,则轻重一等,故《载师》曰:“甸、稍、县都,皆无过什二。” 子产亦曰:“卑而贡重者,甸服也。”
《春官》
[编辑]大宗伯之职,“以九仪之命,正邦国之位。”
郑锷曰:“出于人君有贵贱之殊者命也;见于文物有隆杀之别者仪也;列于表著有高下之等者位也。命有贵贱故仪有隆杀,仪有隆杀故位有高下,欲正其位必先辨其仪,欲辨其仪必先定其命,诸侯之国既分列于四方,其位不可得而序,惟以九仪之命正之,则位之高下无不当矣。”
《壹命》受职。
王氏《详说》曰:“一命者《典命》,公侯伯之士一命,子男之卿一命是已。天子之下士一命,虽不见于典命,然府史胥徒,皆官长所自辟除,若士则为六卿之属矣,岂有不命者为之乎?一命受职,则此三等欤?”
再命受服。
王氏详说曰:“再命者,《典命》‘公侯伯之大夫再命,子男之卿再命是已。天子之中士亦再命,以下士而知也。卿大夫服元冕,士服爵弁,再命受服,则此三等欤’?”
《三命受位》。
王氏详说曰:“三命者,《典命》‘公侯伯之卿三命是已,王之上士三命,以中士而知也。盖公侯伯之卿,无非命于天子,是命于天子之卿者三命也,始有列位于王朝者。《曲礼》曰:‘诸侯之大夫,入天子之国,曰某士大夫’。即卿也。是与天子之上士等也。三命受位,则此二等欤’?”
四、命受器
王氏《详说》曰:“四命者,《典命》‘王之大夫四命,公之孤四命是已。《曲礼》曰:‘无田禄者,不设祭器’,卿以下必有圭田’。是大夫之有田禄也。四命受器,则此二等欤。”
五、《命赐则》
郑锷曰:“窃意公、侯、伯之孤四命矣,加以五命,为子、男之君赐以此八,则使比王畿都鄙之长,盖外为子男之君,校其爵等,正与畿内都鄙之长同也。”
六、《命赐官》
郑锷曰:“王朝之卿六命,若封于大都、小都之地,得自置臣属治其家邑如诸侯,故得赐官。盖大夫不得具官,有地而得置官者,设一官以兼摄众事耳。故管仲官事不摄,孔子讥之。惟六命之卿得以具官,及其出封则为侯伯,故晋侯之臣荀偃自称曰‘具官臣,偃实先后之。彼为侯伯有官臣,即在朝六命而具官者尔’。”
七、《命赐国》
《易》氏曰:“子男未足为成国之称,至侯伯然后可以言国。或以王之卿而出封,或以子男有功而加封,皆得以有其国。”
八、《命作牧》
郑锷曰:“‘七命之侯伯有功德者,加以八命,则为诸侯之长,谓之牧,《大宰》所谓建其牧’是也。《王制》曰‘二百一十国以为州,州有伯’,伯即牧也,商谓之伯,虞、夏与周则谓之牧,故《曲礼》曰:‘九州之长入天子之国曰牧’。”
九命作《伯》。
郑康成曰:“上公有功德者,加命为二伯,得征五侯九伯者。”
以玉作六瑞,以等邦国。
郑锷曰:“君臣不可无辨,故执瑞玉以辨等降之差,俱以玉为之,以比其有德之义,名曰瑞,则以为合符之验也。观其所执,有以知尊卑之等,今乃王执镇圭与公、侯、伯、子、男并列,何以谓之等邦国耶?盖镇圭尺有二寸,天子守之,平居无事,守之以镇国,未尝执。至诸侯之朝,或执圭,或执璧,天子则执镇圭以临之,诸侯” 所执者,九寸、七寸、五寸,而天子执尺有二寸之圭,以受其朝,不患其无别也。
王执镇圭。
郑锷曰:“镇圭则琢以四镇之山以为饰,山安静不动,明王者能镇安天下。《职方氏》九州各有镇山,皆琢于此 。” 或曰:“镇圭犹天府所谓玉镇,非四镇也。”
公“执桓圭。”
郑康成曰:“公,二王之后及王之上公,双植谓之桓。桓,宫室之象,所以安其上。桓圭盖亦以桓为瑑饰,圭长九寸。”
侯执信圭,伯执躬圭。
郑锷曰:“郑说侯信圭,琢人身之伸者以为饰;伯躬圭,琢人身之曲者以为饰。” 陆佃云:“圭形直者为信圭,曲者为躬圭,不作人屈伸之状,盖为侯则其势伸,伯之于侯其势犹屈也。”
子执谷璧,男执蒲璧。
郑锷曰:“子男百里、二百里,未成国之君。说者谓子有字人之德,故其璧则琢谷以为饰,以谷能养人也,谷又训善,以善养人也。男以安人为事,故其璧则琢蒲以为饰,蒲之为席人所安也,又取蒲以柔从之义,《记》曰‘柔从,若蒲苇是也’。”
又
王大封,则先告后土。
贾氏曰:“大封,若《典命》,公八命,卿六命,大夫四命,其出封皆加一等,是其大封之事。对封公卿大夫为采邑者为小封。封是土地之事,故以礼告后土。”
又
《典瑞》:“掌玉瑞、玉器之藏。公执桓圭,侯执信圭,伯执躬 圭,缫:皆三采三就;子执谷璧,男执蒲璧,缫皆二采再 就。以朝觐、宗遇、会同于王。”
易氏曰:“此圭璧继于镇圭之后,即《大宗伯》以玉作六瑞。然上公九命,故桓圭九寸;侯伯七命,故信圭、躬圭七寸;子男五命,故谷璧、蒲璧五寸。此命数也。若桓圭、信圭、躬圭、缫、藉皆三采三就,谷璧、蒲璧之缫、藉皆二采再就,非命数也;用以藉圭璧,而隆杀寓焉 。” 郑锷曰:“天子受瑞于天,故朝日则荐之;诸侯受瑞于天子,故” 朝、觐、宗遇会同则荐之。玉以比德而荐以柔顺之缫藉,所以明下事上之道也。郑康成曰:“三采朱白苍,二采朱绿也。”
诸侯相见亦如之。
郑锷曰:“非特见王之时,其荐玉之藉若此,诸侯自相见亦然,因其三采、二采之别以知其爵之高下、国之大小,且以明其邻国交际之礼无非本于文明、柔顺之道。”
瑑、圭、璋、璧、琮、缫,皆二采一就,以𫖯聘
黄氏曰:“时聘、殷𫖯皆用之。聘公、侯、伯,以瑑圭璋;聘子、男,以瑑璧琮。”
又
《典命》,中士二人;府二人,史二人,胥一人,徒十人。
项氏曰:“万物制命于天,臣制命于王,故谓之为《典命》。”
掌诸侯之五仪、诸臣之五等之命。
郑康成曰:“五仪,公、侯、伯、子、男之仪。五等,谓孤以下四命、三命、再命、一命、不命也。或言仪,或言命,互文也。”
“上公九命为伯”,其国家、宫室、车旗、衣服、礼仪,皆以九 为节。侯伯七命,其国家、宫室、车旗、衣服、礼仪,皆以七 为节。子男五命,其国家、宫室、车旗、衣服、礼仪,皆以五 为节。
王昭禹曰:“上公有功德者,命为二伯。二伯虽同于九命,九命者未必皆为伯也。公其爵也;伯,其职也。若自陕以东,周公主之;自陕以西,召公主之,此《王制》所谓‘八伯各以其属,属于天子之老二人,以天下为左右,曰二伯’是也 。” 王氏《详说》曰:“为伯者称公则终其身,而二王之后称公者,则及其子孙。周公封鲁不之鲁,太” 公封齐不之齐。所以称公者,终于其身而已,而其后世不过曰齐侯、鲁侯而已。宋自微子以来,庸建于上公,终《春秋》之世,未尝不曰宋公。盖二王之后及其子孙得称公者,所以备三统。三公之后,其子孙不得称公者,所以旌有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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