監獄條例 (民國34年立法35年公布)
外观
監獄條例(廢止) 立法於民國34年12月29日(非現行條文) 1945年12月29日 1946年1月19日 公布於民國35年1月19日 |
監獄條例 (民國43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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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條
- 監獄隸屬於司法行政部,其設置地點及管轄區域,以部令定之。
第二條
- 監獄設左列各課。
- 一、教化課。
- 二、作業課。
- 三、衛生課。
- 四、警衛課。
- 五、總務課。
第三條
- 教化課掌理事項如左。
- 一、關於教誨、教育事項。
- 二、關於受刑人人格調查事項。
- 三、關於受刑人之責任觀念及其意志之考察事項。
- 四、關於鍛鍊身體及軍事訓練之設施事項。
- 五、關於集會及演講事項。
- 六、關於收音器、留音器及電影之演放事項。
- 七、關於新聞、雜誌及書籍閱讀事項。
第四條
- 作業課掌理事項如左。
- 一、關於作業種類之選擇及作業計劃事項。
- 二、關於材料之購買、收支及保管事項。
- 三、關於作業課程之制訂,成績之考核記載,及賞與金之計算事項。
- 四、關於作業者之配置及轉業事項。
- 五、關於作業契約之訂立事項。
- 六、關於作業器械之修理、增置及保管事項。
- 七、關於成品之製造、定價、發售及保管事項。
第五條
- 衛生課掌理事項如左。
- 一、關於監獄之衛生計劃及其設施與指導事項。
- 二、關於傳染病預防事項。
- 三、關於看護之訓練事項。
- 四、關於受刑人健康診查事項。
- 五、關於病監管理事項。
- 六、關於受刑人疾病醫治事項。
- 七、關於藥品調劑及醫療器械管理事項。
- 八、關於受刑人特別檢查事項。
第六條
- 警衛課掌理事項如左。
- 一、關於監獄之警備及受刑人之戒護事項。
- 二、關於門戶鎖鑰及看守之宿室管理事項。
- 三、關於看守之勤務分配事項。
- 四、關於武器戒具及消防器之使用練習及保管事項。
- 五、關於飲食、衣類、臥具、用品之分給、保管事項。
- 六、關於衛生清潔事務之執行事項。
- 七、關於作業之督促及作業器械之收發、檢查事項。
- 八、關於受刑人之行狀考察及其記載事項。
- 九、關於接見、發受書信及送入物品之處理事項。
- 十、關於監房工場之查察及身體搜檢事項。
- 十一、關於受刑人賞罰之執行事項。
- 十二、關於受刑人押送及脫逃者追捕事項。
第七條
- 總務課掌理事項如左。
- 一、關於文件之收發、撰擬及保存事項。
- 二、關於印信典守事項。
- 三、關於經費出納事項。
- 四、關於建築修繕事項。
- 五、關於受刑人出監、入監事項。
- 六、關於名籍簿、身分簿之編製及管理事項。
- 七、關於指紋照相及其保管事項。
- 八、關於攜帶物品之受付及保管事項。
- 九、關於赦免、假釋、減刑事項。
- 十、關於受刑人疾病、死亡之呈報及通知事項。
- 十一、關於糧食之收支、保管、核算及造報事項。
- 十二、其他不屬於各課事項。
第八條
- 監獄置典獄長一人,荐任,承監督長官之命,綜理全監事務。
- 衝要地區之監獄容額,在三千人以上者,其典獄長得為簡任。
第九條
- 各課置課長一人、委任,典獄長為簡任者,其課長得為荐任,承長官之命,掌理本課事務。
- 教化課及衛生課課長,以主任教誨師、醫師分別兼充。
第十條
- 各課置課員三人至六人,委任,承長官之命,分掌事務。
- 教化課課員得以教誨師兼充,衛生課課員得以醫師,藥劑師或藥劑生兼充。
第十一條
- 監獄置主任教誨師一人,教誨師一人至五人,掌理教化事宜。醫師一人至五人,藥劑師或藥劑生一人至三人,掌理醫療事宜。
第十二條
- 女監置主任一人,以婦女充之,委任,典獄長為簡任者,其女監主任得為荐任,承典獄長之命,掌理女監事務。
第十三條
- 易服勞役場置主任一人,委任,掌理全場事務。
第十四條
- 女監及易服勞役場容額不滿二十人者,不置主任。
第十五條
- 監獄設獄務委員會,以典獄長、分監長、課長及各主管人員組織之。
- 關於在監者之處遇及其他監獄行政之重要事項,應經獄務委員會之決議,但有急速處分之必要時,得先由監獄長官行之,報告於獄務委員會。
第十六條
- 監獄得設分監。
- 分監置分監長一人,委任,典獄長為簡任者,其分監長得為荐任,承典獄長之命,掌理分監事務。
第十七條
- 分監收容人數在一百名以上者,得分股辦事,各股置股員三人至五人,委任,承分監長之命,辦理各股事務。
- 分監不置主任教誨師、藥劑師、藥劑生,其事務由教誨師、醫師兼辦。
- 辦理教化及衛生事務之股員,以教誨師及醫師兼充。
第十八條
- 監獄及分監酌置看守長,並酌用看守,專任警備戒護事務,其名額由典獄長擬請監督官署核定,轉報司法行政部備案。
- 女監之看守長及看守,以婦女充之。
第十九條
- 監獄置會計員、統計員及人事管理員各一人,分別掌理會計、歲計、統計及人事管理事務,受典獄長之指揮監督,並分別依國民政府主計處組織法及人事管理條例之規定,直接對主管機關負責。
- 會計、統計、人事管理所需佐理、助理人員,由典獄長與各該主管機關就本條例所定課員、雇員名額中,會商決定之。
- 分監得準用前項規定,設置佐理人員。
第二十條
- 監獄及分監得酌用作業導師二人至六人,專任指導作業事務,並得酌用雇員五人至十人。
第二十一條
- 司法行政部為調查研究監獄之作業、衛生及教化,得設研究室,或委託專家為之。
第二十二條
- 本條例施行日期,以命令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