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9/2008號行政命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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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四)項規定的職權,發佈本行政命令。
第一條 修改第16/2000號行政命令附件所載的《熱帶氣旋情況的指示》[编辑]
經第20/2002號行政命令修改的第16/2000號行政命令附件所載的《熱帶氣旋情況的指示》第四款(概則)(二)項修改如下:
“(二)當接獲地球物理暨氣象局的通知,文化局及港務局應立即分別於大炮台及東望洋炮台懸掛或除下熱帶氣旋信號。”
第二條 修改第16/2000號行政命令附件所載的《熱帶氣旋信號》[编辑]
經第20/2002號行政命令修改的第16/2000號行政命令附件所載的《熱帶氣旋信號》的引言修改如下:
“本表所指的信號懸掛於下列地點:東望洋炮台及大炮台。
Signals are displayed in the following places: Guia Lighthouse and Monte Fortress.”
第三條 生效[编辑]
本行政命令自公佈翌日起生效。
二零零八年七月一日。
命令公佈。
行政長官 何厚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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澳門《第43/99/M號法令》:
第六條 官方作品 一、官方作品不受保護。 二、官方作品尤其指協約文本、法律及規章之文本、各當局所作之報告或決定之文本,以及該等文本之譯本。 三、如在上款所指之文本中包括受保護作品,則有關之公共機關得在其職責範圍內使用該受保護作品,而無須經作者同意,且不因該使用而給予作者任何權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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