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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9/2008号行政命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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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9/2008号行政命令
修改第16/2000号行政命令附件所载的《热带气旋情况的指示》及《热带气旋信号》。

2008年7月7日
有效期:2008年7月8日至今
《第19/2008号行政命令》经行政长官何厚铧于2008年7月1日发布,并于2008年7月7日刊登于《澳门特别行政区公报》。

行政长官行使《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第五十条(四)项规定的职权,发布本行政命令。

第一条 修改第16/2000号行政命令附件所载的《热带气旋情况的指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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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0/2002号行政命令修改的第16/2000号行政命令附件所载的《热带气旋情况的指示》第四款(概则)(二)项修改如下:

“(二)当接获地球物理暨气象局的通知,文化局及港务局应立即分别于大炮台及东望洋炮台悬挂或除下热带气旋信号。”

第二条 修改第16/2000号行政命令附件所载的《热带气旋信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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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0/2002号行政命令修改的第16/2000号行政命令附件所载的《热带气旋信号》的引言修改如下:

“本表所指的信号悬挂于下列地点:东望洋炮台及大炮台。

Signals are displayed in the following places: Guia Lighthouse and Monte Fortress.

第三条 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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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行政命令自公布翌日起生效。

二零零八年七月一日。

命令公布。

行政长官 何厚铧

澳门第43/99/M号法令》第六条:

一、官方作品不受保护
二、官方作品尤其指协约文本、法律及规章之文本、各当局所作之报告或决定之文本,以及该等文本之译本。
三、如在上款所指之文本中包括受保护作品,则有关之公共机关得在其职责范围内使用该受保护作品,而无须经作者同意,且不因该使用而给予作者任何权利。

本作品来自澳门官方作品,在澳门特别行政区(也可能在其他管辖区)属于公有领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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