箕田考 (別下齋校本)
經注》「朝鮮,箕子國也。箕子教民以義,田織信厚,約以八
法,遂成禮俗。」案:箕子陳《範》敘疇,其一〈五行〉曰:「土爰稼穡」,
三〈八政〉則首先以食,宜其分藩東土,亟亟以農事為重。
人七十而助。當時助法盡廢,而是圖尚存其制,殷先王
之遺澤長矣,攷古者覽是圖及後說,可以得所參稽焉。
富陽董文恭家藏有朝鮮《箕田攷》槧本,因假得影鈔而
久菴韓百謙著〈驪江李家煥完山李義駿〉輯
箕田圖
詳於周室之制,而於夏殷則有未徴焉。朱子之論助法,
亦出於推測臆料、而未有參互考證之說,則其果悉合
於當時制作之意,有不可得以知者,好古之士葢竊病
焉。丁未秋,余到平壤,始見箕田遺制,阡陌皆存,整然不
亂;古聖人經理區畫之意,猶可想見於千載之下。就其
地諦審之,其田形畝法與孟子所論井字之制有不同
者焉。其中含毬、正陽兩門之間區畫最爲分明。其制皆
爲田字形,田有四區,區皆七十畝。大路之内横計之有
四田、八區;竪計之亦有四田、八區。八八六十四,井井方
方,此葢殷制也。孟子曰:「殷人七十而助。」七十畝,本殷人
分田之制也。箕子,殷人,其畫野分田,宜倣宗國。其與周
制不同,葢無疑矣!惟兹阡陌,數千年來,凡幾經變易,雖
難保其不差尺寸。其大略界區以一畝之路、界田以三
畝之路也。其三旁九畝大路由城門逹之詠歸亭下,似
是往來通衢,非專爲田閒阡陌而設。然其必以十六田、
六十四區畫爲一甸,則亦不無界限之意。自此以外,田
界之路或有侵耕失古處,則後人未知制作本意,必以
三畝爲準而正之,頗失經界之舊。若其以七十畝爲一
法志》曰:「四井爲邑,四邑爲邱,四邱爲甸,甸有六十四井。」
其井邑邱甸之名雖用周制,而以四起數,四四成方,與
此脗合,是必有所沿襲;而惜其典籍不完,未能盡得其
制也。其尖斜攲側不能成方處,或一二田,或二三區,隨
其地勢而爲之,此則鄉人傳爲餘田。雖周家井田之制,
其地難得如繩直準平;而其不成井處,又不可棄而不
用,恐其制不得不如此也。其公田廬舍之制,雖不可考
制,田旣非井字之形,則與孟子所謂「中有公田、八家皆
私百畝」之制已逕庭矣。意者殷之時,雖受田於野,而其
廬舍未必在田旁,或皆聚居城邑之中,其公田亦都在
一隅,未必介於私田之中,糞壅耘穫之際,遠近不同,民
有病者;且人文漸備,吉凶禮縟,七十畝有不足於養生
送死之資,故姬周之有天下也,順天因人,增爲百畝,且
制井田之法,八家同井,中置公田,春則出在田廬,冬則
入聚邑宅,其制始大備。自質而文,其因革損益,勢有不
容已也。或以朱子改治溝洫、多費人力之說,有疑於孟
子之言,此則恐未然。孟子曰:「佚道使民,雖勞無怨。」朱子
亦嘗論「革命易代,大而建正用數,小而書文車軌并皆
改作,以新一代耳目」云,則况此制民常産實發政施仁
之大者,豈可計其少費、不與俱變乎?以此推之,吾知朱
子此說,或出於一時門人問答,而非平生之定論也。嗚
呼!關閩諸賢,俱以王佐之才、生丁叔季之時,慨然以挽
回三代爲巳任,收拾殘經、討論遺制,殆無所不用其至,
而猶有懸空之歎,未得歸一之論。倘使當時足此地、目
此制,則其說先王制作之意,想必如指諸掌矣,而惜乎
其未見也!因記其所見,以求正於知者云。
箕田圖説後語 西坰柳 根
箕田在於含毬、正陽兩門之外者,區畫最分明,其爲
制皆田字形,分爲四區。區皆七十畝。界區之路,其廣
一畝;界田之路,其廣三畝。凡十六田、總六十四區,六
十四區之三旁又有九畆之路,由城門逹之江上。其
尖斜攲側不能成方處,或一二田、或二三區,隨其地
勢而爲之,鄉人至今傳之爲餘田,亦皆七十畝。噫!古
今人歷兹地、見斯田者何限,獨公生晚好古,欲求古
聖人分田制産之意,於千百載後作爲圖說,使人人
曉然知箕田一區爲七十畝,即與孟子所稱「殷人七
十」之說若合符節,豈非幸歟?孟子曰:「方里而井,井九
百畝,其中爲公田。葢井字爲形,便成九區;八家皆私。
八區之百畝,就公田百畝之區。以二十畝爲廬舍,八
夫居之。其所耕公田皆十畝。此周制然也。」孟子曰:「殷
人七十而助;周人百畝而徹。其實皆什一也。」徹者,徹
也;助者,籍也。孟子論周人百畝之制,固爲纎悉;至於
殷人,但稱七十。而助當時諸侯皆去周時之籍,况殷
制安保其猶有存者乎?朱夫子之生,去孟子之時又
遠矣,不得不因周制而推明之,釋之曰「商人始爲井
田之制,以六百三十畝之地畫爲九區,區七十畆,中
爲公田,其外八家各受一區,但借其力以助耕公田,
而不復稅其私田。」又曰:「竊料商制亦當似此,而以十
四畝爲廬舍,一夫實耕公田七畝。是亦不過什一也。」
朱夫子旣未得考殷制,則以此度彼,其爲制自當如
若使朱夫子見此圖,當復以爲何如?以今觀之,公田、
廬舍之制未敢臆度,即此田形而見之四區、四夫所
受之田也。或以爲箕城之田,稱之以井,葢久矣,井即
九區也,今不可輕言爲四區。是則不然。若論殷周田
制之同,則八區八家所受之田也,推此以往,雖千百
區皆然。就七十畝之中,以七畝爲公田,如朱夫子之
說,則亦不失爲什一也。至於廬舍,則周時制度大備,
猶就公田二十畝爲八夫廬舍,是一夫之居不過二
畝半也。若就一夫所受之區,以七畝爲公田而出力
助耕之,不復稅其六十三畝,則雖以一二畝爲廬舍
而居之,恐亦不害於什一之制也。其一夫所居在於
七十畆之内邪?或宅於邑而受田於野、來往耕治邪?
皆不可得而知也。若論殷周田制之不同,則七十畝、
百畝已不同矣,何必置疑於四區、九區之同異哉?所
可知也;其或繼周而王者,雖百世可知也。」百世可知
給事中共觀箕田,恨未及知一區爲七十畝,未得求
正,遂書此以待後之覽者。
菴周覽故國形勝,遂及於所謂井田者,仍其經界、逐
其阡陌,以畝法槪之,乃七十畝之田也。夫七十而助,
殷人之遺法也。是時周法未遽徧及於天下,箕子以
殷人行殷法,乃其所以也。然則七十畝之田,豈非箕
子之親傳法於我東者邪?其田之制,韓公作圖以記
之。但其所謂公私田者,必有其制,而未有文字可考,
就圖而推之,葢九畝大路之内爲七十畝者,六十有
四區,而方列焉,如易之先天方圖;八區爲一行者,八
就其一行,八區之中,出其一區爲公田,其餘七區,七
家各受一區而私之;其公田之中,七家各受三畝爲
廬舍計,除三七二十一,則所餘公田四十九畝,七家
分之,則所助耕亦各七畝;通私田七十畝,爲什之一。
雖無明文,其制豈不然乎?且以周制言之公田百畝
計,除廬舍二十畝,其餘八十畝八家分之,則各得十
畝,通私田百畝,亦爲什之一。雖有多寡之不同,其爲
什一,若合符節。噫!今之去箕子凡幾千年,遺制之相
傳不泯已幸矣!而其發明爲殷之制,則得吾友而始
焉,亦一幸也!
井地之法,朱子亦有未盡究者。故嘗言田制旣定,溝
涂畛域一定而不可易。今乃易代更制,則其勞民擾
衆,廢壞成法,煩擾甚矣。孟子未親見,只是傳聞,恐難
信,此實朱子灼見王政之大體、而推知溝洫之必不
可改也。若以《孟子集註》言之:徹法,不除廬舍,二十畝
而通計,則爲九而取一;除廬舍,二十畝則爲什一而
取一。助法亦然。若然,則孟子何以謂其實皆什一也?
朱子什一之解,僅合於未有井之時,自有井以來,皆
不成此數。今若不悖於皆什一之制,而又無廢壞成
法之疑,則斯足信矣。卽平壤府,箕子井田是也。竊疑
田字象形,古田必似之。今其田四區同溝,皆如田字
樣,是必古制,而惜乎朱子未之見也。葢九百畝畫爲
一井,井有九田,田方百步,一田爲四區,區方五十步。
夏時一夫受此一區,以什一爲貢。乃四夫同田,而井
爲三十六夫也。殷時田寖多,用寖廣,則不可不加授,
故不易經界,而以一田爲二夫之受。一夫所受乃長
百步、廣五十步,雖或長廣不齊,古人皆折補爲方,未
嘗言長幾、廣幾。《王制》亦曰:「斷長補短,滕之五十里,湯
之七十里,文王之百里,亦其例也。」今以長百步、廣五
十步,開方則得七十步零若干尺,大約不過七十畝。
而以什一爲公田,乃二夫同田,爲十八夫也。周時田
又寖多,用又寖廣,則又不可不加授,故又不易經界,
而以一田爲一夫之受。是則所謂百畝,而井爲九夫
也。然則何以謂三代皆什一?葢一井九百畝,而九十
畝入于公家,則三代未嘗不同。夏時一夫五十畝,畝
長五十步,乃周人之二十五畝;以五畝爲貢,乃周人
之二畝半,是合四夫之貢、當周人之十畝也。殷人一
夫七十畝有竒,畝長七十步,乃周人之五十畝;以七
畆有竒爲公田,乃周人之五畝,是合二夫之公田、當
周人之十畆也。周人一夫百畝,畝長百步,以十畝入
於公家,則未嘗易。故曰「其實皆什一」也。或謂「六尺爲
步,步百爲畝,三代同;然而所不同者,只在畝數耳。不
可以長百、廣五十爲七十,此大不然。孟子於夏之五
十、殷之七十,皆不下畝字;至周始曰百畝者,畝之長
短不同故,恐人以夏殷之田錯認以百步,故但以五
十、七十言其方而巳,不加「畝」字以别之。且五十、七十
云者,未必夏殷時成文,或者孟子推言其數、而以周
制比類爲說,故只道其方爲幾何也。上焉夏后氏五
十而貢,下焉周人方百而徹,獨殷其將曰廣五十、長
百而助乎?宜亦只下七十字,而其義自明矣。殷人欲
以七十之數受授,則因夏之制、合二夫為一夫,正合
七十之數,如是,則經界無不定矣,井地無不均矣。而
聖人乃反嫌其不方,不計勞民傷財,必欲改溝洫而
方其田,無或近於膠柱而不通邪?余故曰:「平壤之田,
乃箕子因殷之舊、而特略變其制焉耳。」
海昌蔣光煦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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