箕田考 (别下斋校本)
经注》“朝鲜,箕子国也。箕子教民以义,田织信厚,约以八
法,遂成礼俗。”案:箕子陈《范》叙畴,其一〈五行〉曰:“土爰稼穑”,
三〈八政〉则首先以食,宜其分藩东土,亟亟以农事为重。
人七十而助。当时助法尽废,而是图尚存其制,殷先王
之遗泽长矣,考古者览是图及后说,可以得所参稽焉。
富阳董文恭家藏有朝鲜《箕田考》椠本,因假得影钞而
久庵韩百谦著〈骊江李家焕完山李义骏〉辑
箕田图
详于周室之制,而于夏殷则有未徴焉。朱子之论助法,
亦出于推测臆料、而未有参互考证之说,则其果悉合
于当时制作之意,有不可得以知者,好古之士盖窃病
焉。丁未秋,余到平壤,始见箕田遗制,阡陌皆存,整然不
乱;古圣人经理区画之意,犹可想见于千载之下。就其
地谛审之,其田形亩法与孟子所论井字之制有不同
者焉。其中含球、正阳两门之间区画最为分明。其制皆
为田字形,田有四区,区皆七十亩。大路之内横计之有
四田、八区;竖计之亦有四田、八区。八八六十四,井井方
方,此盖殷制也。孟子曰:“殷人七十而助。”七十亩,本殷人
分田之制也。箕子,殷人,其画野分田,宜仿宗国。其与周
制不同,盖无疑矣!惟兹阡陌,数千年来,凡几经变易,虽
难保其不差尺寸。其大略界区以一亩之路、界田以三
亩之路也。其三旁九亩大路由城门逹之咏归亭下,似
是往来通衢,非专为田闲阡陌而设。然其必以十六田、
六十四区画为一甸,则亦不无界限之意。自此以外,田
界之路或有侵耕失古处,则后人未知制作本意,必以
三亩为准而正之,颇失经界之旧。若其以七十亩为一
法志》曰:“四井为邑,四邑为邱,四邱为甸,甸有六十四井。”
其井邑邱甸之名虽用周制,而以四起数,四四成方,与
此吻合,是必有所沿袭;而惜其典籍不完,未能尽得其
制也。其尖斜攲侧不能成方处,或一二田,或二三区,随
其地势而为之,此则乡人传为馀田。虽周家井田之制,
其地难得如绳直准平;而其不成井处,又不可弃而不
用,恐其制不得不如此也。其公田庐舍之制,虽不可考
制,田既非井字之形,则与孟子所谓“中有公田、八家皆
私百亩”之制已迳庭矣。意者殷之时,虽受田于野,而其
庐舍未必在田旁,或皆聚居城邑之中,其公田亦都在
一隅,未必介于私田之中,粪壅耘获之际,远近不同,民
有病者;且人文渐备,吉凶礼缛,七十亩有不足于养生
送死之资,故姬周之有天下也,顺天因人,增为百亩,且
制井田之法,八家同井,中置公田,春则出在田庐,冬则
入聚邑宅,其制始大备。自质而文,其因革损益,势有不
容已也。或以朱子改治沟洫、多费人力之说,有疑于孟
子之言,此则恐未然。孟子曰:“佚道使民,虽劳无怨。”朱子
亦尝论“革命易代,大而建正用数,小而书文车轨并皆
改作,以新一代耳目”云,则况此制民常产实发政施仁
之大者,岂可计其少费、不与俱变乎?以此推之,吾知朱
子此说,或出于一时门人问答,而非平生之定论也。呜
呼!关闽诸贤,俱以王佐之才、生丁叔季之时,慨然以挽
回三代为巳任,收拾残经、讨论遗制,殆无所不用其至,
而犹有悬空之叹,未得归一之论。倘使当时足此地、目
此制,则其说先王制作之意,想必如指诸掌矣,而惜乎
其未见也!因记其所见,以求正于知者云。
箕田图说后语 西坰柳 根
箕田在于含球、正阳两门之外者,区画最分明,其为
制皆田字形,分为四区。区皆七十亩。界区之路,其广
一亩;界田之路,其广三亩。凡十六田、总六十四区,六
十四区之三旁又有九亩之路,由城门逹之江上。其
尖斜攲侧不能成方处,或一二田、或二三区,随其地
势而为之,乡人至今传之为馀田,亦皆七十亩。噫!古
今人历兹地、见斯田者何限,独公生晚好古,欲求古
圣人分田制产之意,于千百载后作为图说,使人人
晓然知箕田一区为七十亩,即与孟子所称“殷人七
十”之说若合符节,岂非幸欤?孟子曰:“方里而井,井九
百亩,其中为公田。盖井字为形,便成九区;八家皆私。
八区之百亩,就公田百亩之区。以二十亩为庐舍,八
夫居之。其所耕公田皆十亩。此周制然也。”孟子曰:“殷
人七十而助;周人百亩而彻。其实皆什一也。”彻者,彻
也;助者,籍也。孟子论周人百亩之制,固为纎悉;至于
殷人,但称七十。而助当时诸侯皆去周时之籍,况殷
制安保其犹有存者乎?朱夫子之生,去孟子之时又
远矣,不得不因周制而推明之,释之曰“商人始为井
田之制,以六百三十亩之地画为九区,区七十亩,中
为公田,其外八家各受一区,但借其力以助耕公田,
而不复税其私田。”又曰:“窃料商制亦当似此,而以十
四亩为庐舍,一夫实耕公田七亩。是亦不过什一也。”
朱夫子既未得考殷制,则以此度彼,其为制自当如
若使朱夫子见此图,当复以为何如?以今观之,公田、
庐舍之制未敢臆度,即此田形而见之四区、四夫所
受之田也。或以为箕城之田,称之以井,盖久矣,井即
九区也,今不可轻言为四区。是则不然。若论殷周田
制之同,则八区八家所受之田也,推此以往,虽千百
区皆然。就七十亩之中,以七亩为公田,如朱夫子之
说,则亦不失为什一也。至于庐舍,则周时制度大备,
犹就公田二十亩为八夫庐舍,是一夫之居不过二
亩半也。若就一夫所受之区,以七亩为公田而出力
助耕之,不复税其六十三亩,则虽以一二亩为庐舍
而居之,恐亦不害于什一之制也。其一夫所居在于
七十亩之内邪?或宅于邑而受田于野、来往耕治邪?
皆不可得而知也。若论殷周田制之不同,则七十亩、
百亩已不同矣,何必置疑于四区、九区之同异哉?所
可知也;其或继周而王者,虽百世可知也。”百世可知
给事中共观箕田,恨未及知一区为七十亩,未得求
正,遂书此以待后之览者。
庵周览故国形胜,遂及于所谓井田者,仍其经界、逐
其阡陌,以亩法槪之,乃七十亩之田也。夫七十而助,
殷人之遗法也。是时周法未遽遍及于天下,箕子以
殷人行殷法,乃其所以也。然则七十亩之田,岂非箕
子之亲传法于我东者邪?其田之制,韩公作图以记
之。但其所谓公私田者,必有其制,而未有文字可考,
就图而推之,盖九亩大路之内为七十亩者,六十有
四区,而方列焉,如易之先天方图;八区为一行者,八
就其一行,八区之中,出其一区为公田,其馀七区,七
家各受一区而私之;其公田之中,七家各受三亩为
庐舍计,除三七二十一,则所馀公田四十九亩,七家
分之,则所助耕亦各七亩;通私田七十亩,为什之一。
虽无明文,其制岂不然乎?且以周制言之公田百亩
计,除庐舍二十亩,其馀八十亩八家分之,则各得十
亩,通私田百亩,亦为什之一。虽有多寡之不同,其为
什一,若合符节。噫!今之去箕子凡几千年,遗制之相
传不泯已幸矣!而其发明为殷之制,则得吾友而始
焉,亦一幸也!
井地之法,朱子亦有未尽究者。故尝言田制既定,沟
涂畛域一定而不可易。今乃易代更制,则其劳民扰
众,废坏成法,烦扰甚矣。孟子未亲见,只是传闻,恐难
信,此实朱子灼见王政之大体、而推知沟洫之必不
可改也。若以《孟子集注》言之:彻法,不除庐舍,二十亩
而通计,则为九而取一;除庐舍,二十亩则为什一而
取一。助法亦然。若然,则孟子何以谓其实皆什一也?
朱子什一之解,仅合于未有井之时,自有井以来,皆
不成此数。今若不悖于皆什一之制,而又无废坏成
法之疑,则斯足信矣。即平壤府,箕子井田是也。窃疑
田字象形,古田必似之。今其田四区同沟,皆如田字
样,是必古制,而惜乎朱子未之见也。盖九百亩画为
一井,井有九田,田方百步,一田为四区,区方五十步。
夏时一夫受此一区,以什一为贡。乃四夫同田,而井
为三十六夫也。殷时田寖多,用寖广,则不可不加授,
故不易经界,而以一田为二夫之受。一夫所受乃长
百步、广五十步,虽或长广不齐,古人皆折补为方,未
尝言长几、广几。《王制》亦曰:“断长补短,滕之五十里,汤
之七十里,文王之百里,亦其例也。”今以长百步、广五
十步,开方则得七十步零若干尺,大约不过七十亩。
而以什一为公田,乃二夫同田,为十八夫也。周时田
又寖多,用又寖广,则又不可不加授,故又不易经界,
而以一田为一夫之受。是则所谓百亩,而井为九夫
也。然则何以谓三代皆什一?盖一井九百亩,而九十
亩入于公家,则三代未尝不同。夏时一夫五十亩,亩
长五十步,乃周人之二十五亩;以五亩为贡,乃周人
之二亩半,是合四夫之贡、当周人之十亩也。殷人一
夫七十亩有奇,亩长七十步,乃周人之五十亩;以七
亩有奇为公田,乃周人之五亩,是合二夫之公田、当
周人之十亩也。周人一夫百亩,亩长百步,以十亩入
于公家,则未尝易。故曰“其实皆什一”也。或谓“六尺为
步,步百为亩,三代同;然而所不同者,只在亩数耳。不
可以长百、广五十为七十,此大不然。孟子于夏之五
十、殷之七十,皆不下亩字;至周始曰百亩者,亩之长
短不同故,恐人以夏殷之田错认以百步,故但以五
十、七十言其方而巳,不加“亩”字以别之。且五十、七十
云者,未必夏殷时成文,或者孟子推言其数、而以周
制比类为说,故只道其方为几何也。上焉夏后氏五
十而贡,下焉周人方百而彻,独殷其将曰广五十、长
百而助乎?宜亦只下七十字,而其义自明矣。殷人欲
以七十之数受授,则因夏之制、合二夫为一夫,正合
七十之数,如是,则经界无不定矣,井地无不均矣。而
圣人乃反嫌其不方,不计劳民伤财,必欲改沟洫而
方其田,无或近于胶柱而不通邪?余故曰:“平壤之田,
乃箕子因殷之旧、而特略变其制焉耳。”
海昌蒋光煦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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