群己權界論/首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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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穆勒自序 群己權界論
首篇 引論
篇二 釋思想言論自繇 

[1]心理之自繇[2],有羣理之自繇[3]。心理之自繇,與前定[4]對;羣理之自繇,與節制[5]對。今此篇所論釋,羣理自繇也。蓋國,合衆民而言之曰國人(函社會國家在內),舉一民而言之曰小己。今問國人範圍小己,小己受制國人,以正道大法言之,彼此權力界限,定於何所?此種問題,雖古人之意,有所左右,而爲之明揭究論者希。顧其理關於人道至深,輓近朝野所爭,樞機常伏於此,且恐過斯以往,將爲人羣大命之所懸。不佞是篇之作,所爲不得已也,所言非曰新說,但字內治化日蒸,所以衡審是非,裁量出入,稍與古殊,非爲討本窮原之論,難有明已。

[6]自繇反對者爲節制(亦云干涉)。自繇節制,二義之爭,我曹勝衣就傅以還,於歷史最爲耳熟,而於希臘羅馬英倫三史,所遇尤多。民之意謂,出治政府勢必與所治國民爲反對,故所謂自繇,乃裁抑治權之暴橫。治權或出於一人,或出於國民中之一族[7]一種[8],其得此治權也,或由創業之戰勝,或席繼體之承基,而其人常非所治者之所愛戴。然其臨下之威,民不欲忤,而亦不敢忤,特於厲己之政,時謹戒防而已。蓋民生有羣,不可無君,顧君權不可廢矣。而最難信者亦惟君權,彼操威柄,不僅施之敵讎也,時且倒持,施於有衆。夫弱肉強食,一羣之內,民之所患無窮,不得已則奉一最強者,以彈壓無窮之猛鷙。不幸是最強者,時乃白啄其羣,爲虐無異所驅之殘賊,則長嘴鋸牙,爲其民所大畏者,固其所耳。故古者愛國之民,常以限制君權,使施於其羣者,不得恣所欲爲爲祈嚮。其君所守之權限,其民所享之自繇也。其得所祈嚮者,有二塗焉:與其君約,除煩解嬈,著爲寬政。如是者謂之自繇國典[9]。國典亦稱民直[10],侵犯民直者,其君爲大不道,而其民可以叛,一也。立國民之代表,凡國之大事,必其君與代表者互諾,而後稱制,二也。前曰有限君權,後曰代表治制。夫君權有限,歐洲諸國大抵同之,至代表治制,則不盡然。近世樂尚自繇之民,所汲汲勤求者,其端在此。或舊無而求其制立,或舊有而求其完全。自人類不可以無君,而兩害相權取其輕者,則所期不過有其一尊而不爲暴已耳。過斯以往,非所圖也。

[11]世運之日進文明也,民又知治己者不必悉由於異己,而與之反對爲利害也。則謂與其戴其一而君之,何若使主治之人,卽爲吾所任使而發遣者?脫有不善,吾得以變置之。夫惟如是,而後政府虐民之事,可以無有,而國民之勢,乃以常安。輓近各國民黨所力求者,皆此選主任君之治制。而前所謂節損君權立之限域者,又其次已。彼謂鰓鰓限制治權,其事無取。夫治權所常憂其無限者,以出治之君之利害,與受治之民常違道也。乃今出治之君與受治之民,爲一體而同物。一體而同物,故出治者之利害,無異受治者之利害,國家之好惡,莫非其民之好惡也。夫國固何嫌於一己之好惡而常防之!問天下有施暴虐於其一己者乎?固無有也。故使君受命於國人,而其勢常可以變置,則雖畀以無限不制之治權,猶無害也。彼之權力威福,國人之權力威福也,而所以集於其躬者,以行政勢便耳,是謂自治之民。惟自治之民,乃眞自繇也。夫如是之思想,實五十年以來吾歐講自繇者所同具,卽今大陸之中,持此說者猶至衆。若夫去泰去甚,謂五洲治制,其甚不善者固不足存,乃若其餘,限其治權已足,則政家之中,所不多覯者矣。

[12]之有所短也,常以不偶而隱,常以志得而彰。惟哲理與政論亦然。夫當夢懷民主治制[13]之秋,徒稽古而向慕,則有謂民主之權,不必憂其無限者,夫非至當不刊之說也耶?卽或以法民革制[14]之日,所爲多悖人理爲疑,然於前說,不足遂搖也。彼將謂其時行事,多出於一二人之僭私,非國憲卽立之效。夫叩心疾視之民,發狂乍起,而以與積久之專制爲讐,則逆理不道之事,誠有然者,不得據此議前說也。乃浸假民主之治制立矣,於是論治之士,乃得取其制,徐察而微譏之。何則?於此之時,固有事實之可論也,爾乃悟向所亟稱自治[15]之制,與所謂以國民權力治國民者,其詞義與事實不相應也。雖有民主,而操權力之國民,與權力所加之國民,實非同物。其所謂自治者,非曰以己冶己也,乃各以一人,而受治於餘人。所謂民之好惡,非通國之好惡也,乃其中最多數者之好惡,且所謂最多數者,亦不必其最多數。或實寡而受之以爲多,由是民與民之間,方相用其刧制。及此,然後知限制治權之說,其不可不謹於此羣者,無異於他羣。民以一身受冶於羣,凡權之所集,卽不可以無限,無間其權之出於一人,抑出於其民之太半也。不然,則太半之豪暴[16],且無異於專制之一人。

[17]太半之豪暴,其爲可異者,以羣之卽合,則固有刧持號召之實權,如君上之詔令然。假所詔令者,棄是而從非,抑侵其所不當問者,此其爲暴於羣,常較專制之武斷爲尤酷。何則?專制之武斷,其過惡常顯然可指,獨太半之暴,行於無形,所被者周,無所逃虐,而其入於吾之視聽言動者最深,其勢非束縛心靈,使終爲流俗之奴隸不止。於此之時,徒制防於官吏之所爲不足也,必常有以圉衆情時論之刧持,使不得用衆同之威,是其所是,制爲理想行誼之當然,以逼挾吾小己之特操,甚或禁錮進步,使吾之天資賦禀,無以相得以底於成材,必隤然泯其品量之殊,以與俗俱靡而後可。此壓力之出於本羣者,所爲大可懼也。是故以小己聽命於國羣,而羣之所以干涉吾私者,其權力不可以無限也。必立權限,而謹守之,無任侵越,此其事關於民生之休戚,與世風之升降,實較所以折專制之淫威者,爲尤重也。

[18]自其理而言之,則亦人人所共見。顧於事實,問權限之立,當在何許?社會之節制[19],小己之自繇[20],必何如而後不至於衝突?則古人於此無成說也。其有待於審立,幾無事而不然。今夫民生之所以日休,而人道不至於相苦者,在人人行事有不可叛之範圍耳。交際之地,重者則邦有常典,下者雖刑憲所不及,而毀譽加焉,然則國法清議之用,必何如而後與公理?合此眞人事之最重最亟者矣。從往事而觀之,向所謂是非之公,舍一二最爲明顯之端,無確然可據者也。曠觀千古,無兩世之從同,橫覽五洲,微二國之相合,而一時一地,所號爲經法者,他時他地,且詫以爲奇,然則是非之至無定,可以見矣。所足怪者,常人於事理是非,恆若無所疑難,一似自有人道以來,其然否無不脗合也者,視其國所用舊法,皆言下而其意已明,卽事而其理已足。如是之妄見,幾天下之所同。其所以然無他,由習俗耳。蓋習俗移人之力最神,故古人謂服慣爲第二性。夫豈僅第二,視爲第一者有之矣。惟以習久之成性也,故制爲是非,以相程督,每徑情邃事,無所猶豫於其間。且人人視其義爲固然,於己初無可思,於人亦所共喻,此其蔽所由愈堅,而爲終身不解之大惑也。輓近遊談之士,自擬哲家,每云折中人事,準情勝於酌理,一時風行,目爲摯論。夫準情,則一切證辨推籀之事皆可勿施,故其論言行法則也,各本一己之中情,以期天下人之同彼。不悟是所謂法則者,卽不爲眞理所折中,初不過一人之私好,就令同之者多,得所比附,亦不過一黨人之私好,以云天則,逷乎遠矣。乃自常人觀之,則若一己有好,而又得衆情之已同,此於公理,已爲至足。平生藉宗教所傳示者,以定是非,別善惡,宗教傳示,有不悉及,則以衆情之同異爲從違,卽其紬繹經文,解析神義,亦捨此無他術焉。是故常人之心所爲美惡毀譽者,非眞理也,恆視其靈臺所受範之外緣。其所謂理者非理,其成見可也,其迷信可也,其所以媚俗可也。乃至媢嫉傾害之隱,虛憍氣矜之隆,與凡其心之所畏欲,無不可以爲理者。夫畏慾不過關於一身之私,而私之當理與否,更無待論。使所居之羣,有貴賤之等衰,則其國所謂禮義者,大抵從守位別尊而起例。此如古斯巴坦[21]之與希臘[22],今美洲田主[23]之與黑奴[24],乃至天下之王侯庶人君臣男女,皆私權之所由分,卽禮法之所由立,此各國貴賤分途,各主是非之大略也。

[25]會之好惡[26],抑社會強有力者之好惡?遂本之以爲其民言行之科律,其或不率?則邦有常典,野有常譏,行之卽久,雖有先知先覺之民,其爲慮出於其羣甚遠,莫能辭而闢之也。所齗齗者,特一二節目間,見其所操持,與舊義不相得耳。卽言好惡,彼將言社會宜孰好而孰惡?至問人人之好惡,何以宜律以社會之好惡?非所圖矣。或社會所舊有者,彼心懷其異同,則思易其舊者使從己,至明好惡之端,宜任人人之自擇,所未暇也。若夫近古豪傑之士,據最高之地,所守正而爲議純,累挫不衂,至必達其義而後已者,吾於宗教之士,僅乃見之。故吾歐宗教之爭,最足開自繇之理想,且於此見求心所安者,其道爲不足恃也。蓋惡異喜同之情,在眞誠篤教之家,無問所守何宗,未有非其心之所安者。卽宗教變革之初,其始發難,爲不受羅馬公教[27]之衡軛,顧其黨同伐異之情,所謂眞教惟一而不可二者,新宗與所攻之舊宗,所懷無二致也。逮憤爭之燄卽衰,而異宗門戶,有各立,無全勝,於是退而各守封疆,其中單寡宗門,知其勢不爲衆附,乃轉於向所攻闢者,執崇信自繇[28]之義,以求自存。然而小己得以抗社會,而社會不得侵小己之自繇,所奉爲天經地義之不刊,與天下人共質其理者,歷史中獨此事耳。彼謂宗教之義,首於不欺,而崇信自繇,爲人類不可奪之眞理。故信奉皈依,乃一人本願之事,斷非他人所得干涉者,此後世宗教自繇幸福之所由來也。雖然,人類不容異己之意,實根性生,至於所重之端,斯其不容尤至。故宗教白繇之義,雖徧列邦,而實見施行,幾於無有。此必待民視宗教爲無足重輕之事,庶幾其義有實行時。每見篤教之家,於崇信自繇一語,用意皆有限制,或寬於威儀,而嚴於宗旨,或容諸異派矣,而於羅馬舊派,則實不能容。或異說雖所並存,而必信二約之爲神授,或所容益廣矣,而眞神天國之說則不可謂誣。總之使其人於所崇信者,猶懇切而精誠,其期人同己之情,未嘗或大減也。

[29]英所與他國異者,其民清議勢重,而邦典柄輕,國制分立法、行法[30]二大權,小己私家行事,二權罕得問者,問則怨讟興。顧其爲此,非必以自繇公理也,亦其心以爲君民利害常相反故。至謂政府權力,卽斯民權力,政府好惡,卽斯民好惡,則民猶未喻其說。假其喻之,將小己自繇,受侵於政府之公權[31],無異其被刧持於清議[32]。但以此時民情言之,使操執國柄之人,取一民之私計,向爲國家所不過問者,欲以法整齊之,將其反抗之情立見,至其事爲國法所當問與否,彼則未暇辨也。故民情如是,雖爲上之人,有所忌而不敢肆。顧民用自繇,則未必皆得理,其陷於悖逆者,時亦有之。政府之於民生,孰宜任其自然?孰宜取而裁制之?亦無定程也。由是人各用其所私是,見一利之當興,一弊之當塞,或則曰:「此而不事,將安用政府爲?」或則曰:「吾民寧忍無窮之苦況,愼勿以柄授官,彼將因之以爲虐。」其爲異如此,每遇一事見前,宜歸官權與否,國人輿論,黨別羣分,而各視其情之所趣,至於明公理,立大法,定事權所屬,宜官宜民,能得其道而不相牴牾者少矣。又以公理大法之不明不立也,故論事靡所折中,而二義之失常相若,每有官所不宜問者,乃請之官矣,亦有政府所當爲,而議者反譏其逼下,故大義不著,故二者交譏也。

[33]不佞此書,所以釋自繇者也,卽所以明此公理立此大法者也。問以國家而待人民,以社會而對小己,何時可以施其節制?何事可以用其干涉?或以威力,如刑律之科條,或以毀譽,若清議之沮勸,則將有至大至公之說焉。今夫人類,所可以己干人者無他,曰吾以保吾之生[34]云耳。其所謂己者,一人可也,一國可也;其所謂人者,一人可也,一國可也;干之云者,使不得惟所欲爲;而生者,性命財產其最著也。然則反而觀之,凡國家所可禁制其民者,將必使之不得傷人而已。所據惟此,乃爲至足。若夫與人爲善之義,云欲爲益於其人之身心,以此干之,義皆不足。吾曰彼必爲是而不爲彼,夫而後爲善良,夫而後乃安樂,夫而後爲明理而合義,彼不吾從,諫之可也,勸之可也,與之辨可也,垂涕泣而道之無不可也。獨至逼挾而畀之以所苦者,大不可也。逼挾而畀之以所苦者,必其所爲,勢不可遂,遂則害人,而後爲合。是故一人之言行,其不可不屈於社會者,必一己之外,有涉於餘人者也。使其所爲於人無與,於是其自主之權最完,人之於其身心,主權之尊而無上,無異自主之一國也。

[35]言之若甚贅,而又不可不言者,則自繇之義,爲及格之成人設也,若幼稚,若未成丁[36],舉不得以自繇論。但使其人不爲他人所顧復,外患己孽,悉可害生,則皆爲未及格者,此自文明之社會言之也。若夫渾沌狉獉之民,其一羣無及格者,雖以爲皆幼稚可也。夫人羣進化,本其自力最難,故當此時,而有亶聰明之元后,則出其化民之具,以鼓進之,是固不可以前理論,何則?其心固出於至仁,而文明之幸福至難致也。故待野蠻之衆,舍專制之治,且無可施,而辨所爲之台義與否者,必從其後效而觀之,此所謂可與樂成,難與慮始者矣。自繇大道之行也,必其民以自求多福而益休,而事理以平議而益晰者,若前之民,幸而其主爲阿克巴[37],爲夏律芒[38],則雖建對天之義,爲無敢越志之君師,蔑不可者。乃若其民有辨理審言之能事,是固可自奮,以蘄進於無疆之休。如是,使爲國者猶用其干涉,曰惟吾令之是從,否則刑罰加之。是惟民行有關於他人之利害者可耳,至於一己之事,而不徒於公理爲背也,而其羣之不進可以決。

[39]夫論辨之事,使但衡其玄理之是非,而不計其事實之利害[40],則其議易爲。雖然,不佞不爾爲也。不佞之論自繇,且將以利害爲究義,凡論人倫相繫之端,固當以利害爲究義也。特其所謂利害者,必觀之於至廣之域,通之乎至久之程,何則?人道者進而無窮者也。今夫一人有爲,而他人顯受其敝,取而刑之,有國之通義也。卽其勢有不及刑,所謂清議者,數而毀之可也。禍人者負之事也,利人者正之事也,負者可得而禁之,卽正者亦有時可以強之。彼旣託庇於社會矣,故其中之義務,如鞫獄見證,捍衛疆場,徭役,道路,恤亡,救災,惠保煢獨,凡民義之所宜爲,設彼而曠之,亦社會之所得論也。蓋人之受損於其同類也,不必盡出其所爲者,而有時或出其所不爲,不爲而損人,於法有可論,特論之宜加愼耳。大抵爲之而損人,可以法論者其常,不爲而損人,可以法論者其偶,則二者之差數也。人以一身而交於國,交之所在,法之所在也,小則所交者責之,大則其國責之,且有時不之責,而其義深於責。蓋不之責者,以其事爲社會權力所不周也,欲使自用其天良,而其人之將事愈奮,或周防之而所起之弊滋紛,此所以不之責也。當此之時,彼文明之民,其有所爲,莫不愈謹,蓋社會之責彌輕,其天良之責彌重,己之方寸,卽其國之士師,知其事皆一己之所自將,而同類之衆,雖欲繩檢之,而其道無由,凡此皆其不得自繇者矣。

[41]社會於小己之所爲,多不外間接之關係,其人所爲,僅爲一己之利害,卽或有所牽涉,亦由他人之自發心,非事主所囮誘恫喝者,凡此皆與社會無與者也。至所謂一己利害者,自指發端直接者爲言,若自其末流間接言之,則彼一身之利害,可貤及而爲餘人之利害者甚衆,此其可議與否,將詳於後篇。卽今所言,則自繇界域,顯然可見者,其類有三:一凡其人所獨知者,此謂意念自繇[42],所賅最廣,由此而有理想自繇[43],情感自繇[44],與其所好惡敬怠之自繇[45]。凡此無論所加之物,爲形上[46],爲形下[47],學術[48]德行,政法宗教,其所享自繇,完全無缺,不待論已。乃至取其意念而發宣之,此若有本己及人之可論矣,然以人表裏之必不可以二也,故所懷與所發不可以殊科,由是以意念自繇,而得言論自繇[49],著述自繇,刊布自繇[50],之數者之自繇,亦完全而無缺,此一類也。二曰行己自繇[51],凡其人所喜好嗜欲,與其所追趨而勤求者,內省其才,外制爲行,禍福榮辱,彼自當之,此亦非他人所得與也。使我無所貽累致損於人,則雖以我爲愚,以我爲不肖,甚至爲舉國天下之所非,有所不顧,此又一類也。三曰氣類自繇[52],如前之二事,皆關乎一己者也,然人各有己,由一己而推之一切己之合,第使各出於本心,則所以自繇之理同也。同志相爲會合,而於人無傷,則一會一黨之自繇,與一人一己之自繇,其無缺完全正等,非外人所能過問者也。特會合之人,必各具自繇之資格,如已成丁壯,而非幼稚,其衆不以囮誘勒抑而合,皆其義也,此又一類也。

[53]以上種種之自繇,設不爲社會政府所同認者,則其國非自繇之國,而其政制之如何?爲君主爲民主,所不論也。設認矣而其義缺不完,則其民亦未享完全自繇之幸福,自繇名實相應者,必人人各適己事矣,而不禁他人之各適其己事,而後得之。民自成丁以上,所謂師傅保三者之事,各自任之,其形體[54],其學術[55],其宗教[56],皆其所自擇而持守修進者也。是故自繇之義伸於社會之中,其民若各出於自爲,而究之常較用懷保節制之主義,而人人若各出於爲人者,其所得爲更多也。

[57]佞所以釋自繇之義者大經如此。此非發自不佞者也,前人論之熟矣。故有人以不佞此作爲贅旒駢枝,發其所不必發者。顧使自人事而徵之,則名理雖懸,而輿論與之僢馳,政令與之歧趨者,蓋莫此若。嗟夫!社會各以所習,定爲邪正是非,輒謂民必安若而後爲良,俗必安若而後爲美,乃竭其力,束縛天下,使必出於彼之一塗,夫如是者,亦豈少哉!古者市邑公產之治,嘗取其民之私計,爲之令甲,以一切整齊之,當日號聖賢人者,未聞著說以非之也。問其主義,則曰惟國與民,同休戚者也。則所以繕吾民之身心,眞國家之要政也。夫使如是而可,則必其國爲蕞爾彈丸之民主,強敵環其四封,而常有內訌外侵之可懼,怵惕惟厲之意稍弛,則覆亡隨之。故其所爲,尚猶有說,何則?其爲機誠偪,不能由自繇之大道,以竢其俗之徐成也。至於今,國幅員大小,方之古大異也,政教權分,其道民之心德,與保民之身家者,絕爲兩事,又安得取小己私行之瑣瑣者,爲之制以整齊之?顧乃今之條教,所以約束民行,使必準於當塗之好惡者,其嚴且重,若過庶政之所施。宗教者所以陶鎔民德之大器也,設非統於羅馬公教之一尊,則由於淨士修教之刻厲[58],其任民自擇,以求理得心安者,殆無有矣。乃至近世革新之家,其心於前古所昭垂,無一可者矣。顧其欲以己之所尚,率天下使己從,亦與前二宗者等。恭德者[59],法之哲家也,嘗取社會法制[60],勒成一書,其專己一術,務使人人不得自繇,雖古人欲以一家治制約束天下,殆無有過之者矣。

[61]夫俗,以一道同風爲郅治之實像也。張皇治柄之家,常欲社會節制權力,日益擴充,清議之所維持,法律之所防範,皆此志也。故今日世治流變之所趨,大抵皆進社會之衆權,而屈小己一人之私力,此其勢設任其自趨,將非若他端之害,久之寖微寖滅也,必將降而愈牢,不可復破。蓋人心爲用,無論其身爲主治之君相,抑爲田野之齊民,其欲推己意之所高,以爲他人之標準,殆人同此情,所不爲者,力不副耳。其所以爲此之心,或發於至懿,或出於甚私,而侵削自繇,則未嘗異。夫其勢之日益盛大如此,藉非昌言正辭,爲立至確極明之防限,以挽其末流,將所謂自繇幸福者,所餘眞無幾矣!

[62]欲語之詳而辨之精也,與其統自繇之全義而論之,莫若先致其一曲,將見是所言者,實犂然有當於人心,而非拂情背公之僻說也,則請先釋意念自繇之義,且由此而得言論著述刊布之自繇。此其大義,雖久爲文明諸國所循守,如宗教相容[63],民權代表諸事,間有出入,未嘗背馳。然其義所據之本原,發於天明,抑由利用?則其理奧,非常俗所盡知。卽使知之,亦未必悉如其所蟠際者。使不佞於第一義,能使讀者深喻篤信其所以然,則後篇所言,皆可得之於言外。此謂攻其中堅,而首尾自應者也。假今所發揮之說,爲讀者所饜聞飫知者乎?則三百年以來,賢哲所屢辨不一辨者,得不佞之更爲一辨,夫亦可告無罪者矣。

註釋[编辑]

  1. 以下言著書宗旨。——譯者註
  2. 心理之自繇 Liberty of the will.——原編者註
  3. 羣理之自繇 Civil of social liberty.——原編者註
  4. 前定 Philosophical necessity.——原編者註
  5. 節制 Authority.——原編者註
  6. 以下言立憲之國所得自繇。——譯者註
  7. 族 Tribe.——原編者註
  8. 種 Caste.——原編者註
  9. 自繇國典 Political liberty.——原編者註
  10. 民直 Political rights.——原編者註
  11. 以下言民主國自繇思想。——譯者註
  12. 以下言民主之國不必真享自繇。——譯者註
  13. 民主治制 Popular government, democratic republic.——原編者註
  14. 法民革制 French Revolution.——原編者註
  15. 自治 Self-government.——原編者註
  16. 太半之豪暴 Tyranny of the majority.——原編者註
  17. 以下言所以必明羣己之權界。——譯者註
  18. 以下言是非之無定,故自繇之權界難以競立。——譯者註
  19. 社會之節制 Social control.——原編者註
  20. 小己之自繇 Individual independence.——原編者註
  21. 斯巴坦 Spartans,今譯斯巴達。——原編者註
  22. 希臘 Helots,古斯巴達之奴隸,此處嚴氏乃用音譯,惟臘字疑系排印之誤,以其可與尋常所謂希臘相混故也。——原編者註
  23. 美洲田主 Planters.——原編者註
  24. 黑奴 Negroes.——原編者註
  25. 以下言古人所爭者是非,而不爭自繇之公理,爭者獨宗教耳。然宗教自繇無實行者。——譯者註
  26. 社會之好惡 The likings and disliking of society.——原編者註
  27. 羅馬公教 Universal Church, Roman Catholic Church.——原編者註
  28. 崇信自繇 Religious freedom.——原編者註
  29. 以下言權界不清,故上下交失。——譯者註
  30. 行法權 Executive power.——原編者註
  31. 政府之公權 The power of government.——原編者註
  32. 清議 Public opinion.——原編者註
  33. 以下言標出自繇大義,而羣己權界自明。——譯者註
  34. 吾以保吾之生 Self-Protection.——原編者註
  35. 以下言人格不備,不得自繇。——譯者註。
  36. 成丁 Maturity.——原編者註
    成丁年格各國不同,經法二十五歲。——譯者註
  37. 阿克巴 Akbar,今譯亞格伯(1542-1605)。——原編者註
    有明間主印度之大蒙兀,號英武明聖。——譯者註
  38. 夏律芒 Charlemagne,今譯查理曼(742-814)。——原編者註
    隋唐世法蘭西英主。——譯者註
  39. 以下言事有社會所不責而吾心不得自繇者。——譯者註
  40. 利害 Utility.——原編者註
  41. 以下言自繇條目。——譯者註
  42. 意念自繇 Liberty of conscience.——原編者註
  43. 理想自繇 Liberty of thought.——原編者註
  44. 情感自繇 Liberty of feeling.——原編者註
  45. 好惡敬怠之自繇 Absolute freedom of opinion and sentiment on all subjects.——原編者註
  46. 形上 Speculative.——原編者註
  47. 形下 Practical.——原編者註
  48. 學術 Science.——原編者註
  49. 言論自繇 Liberty of expressing opinions.——原編者註
  50. 刊布自繇 Liberty of publishing opinions.——原編者註
  51. 行己自繇 Liberty of tastes and pursuits.——原編者註
  52. 氣類自繇 Liberty of combination among individuals.——原編者註
  53. 以下言民自爲其師傅保,不煩政府爲民父母。——譯者註
  54. 形體 Bodily.——原編者註
  55. 學術 Mental.——原編者註
  56. 宗教 Spiritual.——原編者註
  57. 以下言是篇之作乃以救時,非發其所不必發。——譯者註
  58. 淨士修教之刻厲 Spirit of Puritanism.——原編者註
  59. 恭德 M.Comte,今譯孔德(1798-1857),法之哲學家。——原編者註
  60. 社會法制 Systeme de Politique Positive.——原編者註
  61. 以下言世俗所爲實有侵削自繇之可患。——譯者註
  62. 以下開下篇。——譯者註
  63. 宗教相容 Religious toleration.——原編者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