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合国安理会第1857号决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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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合国安理会第1856(2008)号决议 联合国安理会第1857(2008)号决议
2008年12月22日安全理事会第6056次会议通过
联合国安理会第1858(2008)号决议

安全理事会

回顾其以往有关刚果民主共和国的各项决议和主席声明,特别是第1804(2008)号第1807(2008)号决议,
重申其对刚果民主共和国及该区域各国主权、领土完整和政治独立的承诺,
再次表示严重关切刚果民主共和国东部、尤其是南基伍和北基伍两省及伊图里区有武装团体和民兵存在,致使整个地区长期笼罩在不安全气氛中,要求戈马进程和内罗毕进程各方遵守停火并有效而真诚地执行其各项承诺,
强调刚果民主共和国政府对确保其境内安全,保护本国平民及尊重法治、人权和国际人道主义法,负有主要责任,
注意到根据第1771(2007)号决议设立、并经第1807(2008)号决议延长任期的刚果民主共和国问题专家组(专家组)的临时报告和最后报告(S/2008/772和S/2008/773)及其各项建议,
谴责各种武器继续在刚果民主共和国境内非法流动以及继续非法流入该国,申明决心继续密切监察其关于刚果民主共和国的各项决议所定军火禁运和其他措施的执行情况,
着重指出各国均有义务服从第1807(2008)号决议第5段规定的通知要求,
重申刚果民主共和国政府和该区域各国政府必须采取有效步骤,确保不发生在本国境内或从本国境内支持刚果民主共和国东部武装团体的情况,
支持刚果民主共和国决定努力提高其采掘业收入透明度并鼓励在这方面取得进一步进展,
确认自然资源的非法开采、此类资源的违禁贸易与军火的扩散和贩运之间存在的联系是助长和加剧非洲大湖区冲突的主要因素之一,
回顾其关于妇女、和平与安全的第1325(2000)号第1820(2008)号决议、关于保护冲突中区内联合国人员、有关人员和人道主义人员的第1502(2003)号决议、关于武装冲突中的儿童问题的第1612(2005)号决议以及关于武装冲突中保护平民的第1674(2006)号决议,
认定刚果民主共和国的局势继续对该区域的国际和平与安全构成威胁,
根据《联合国宪章》第七章采取行动
1. 决定第1807(2008)号决议第1段规定的军火措施延至2009年11月30日,并重申该决议第2、第3和第5段的规定;
2. 决定第1807(2008)号决议第6和第8段规定的运输措施延至上文第1段所定期限,并重申该决议第7段的规定;
3. 决定第1807(2008)号决议第9和第11段规定的金融和旅行措施延至上文第1段所定期限,并重申该决议第10和第12段的规定;
4. 决定上文第3段所述措施将适用于下述经委员会指认的个人和适当实体:
(a) 其行动违反会员国依照上文第1段采取的措施的人员或实体;
(b) 在刚果民主共和国境内活动的外国武装团体中那些阻碍这些团体所属战斗人员解除武装和自愿遣返或重新安置的政治和军事领导人;
(c) 接受刚果民主共和国境外支持并阻碍其战斗人员参加解除武装、复员和重返社会进程的刚果民兵政治和军事领导人;
(d) 在刚果民主共和国境内活动并违反相关国际法,在武装冲突中招募或使用儿童兵的政治和军事领导人;
(e) 活动于刚果民主共和国境内,并严重违反国际法,在武装冲突局势中以儿童或妇女为目标,从事包括杀害和残害、性暴力、绑架和强迫流离失所等行为的个人;
(f) 在刚果民主共和国东部阻挠领取或分发人道主义援助物资的个人;
(g) 通过自然资源的违禁贸易支持刚果民主共和国东部非法武装团体的个人或实体;
5. 决定在截止于上文第1段所述日期的一段延长期内,上文第3段所述措施将继续适用于第1807(2008)号决议第9和第11段、第1596(2005)号决议第13和第15段、第1649(2005)号决议第2段和第1698(2006)号决议第13段已经指认的个人和实体,除非委员会另有决定;
6. 又决定扩大第1533(2004)号决议第8段所规定,经第1596(2005)号决议第18段、第1649(2005)号决议第4段和第1698(2006)号决议第14段扩大,其后又经第1807(2008)号决议第15段重申的委员会任务,以包括下列工作:
(a) 定期审查委员会依照上文第4和第5段指认的个人和实体名单,以尽可能更新名单,使其尽可能准确,并确认所作列名仍然适宜,此外鼓励会员国在得到任何更多信息时随时提供这些信息;
(b) 公布有关准则,以促进本决议所定各项措施的执行,并且视必要积极审查这些准则;
7. 吁请所有国家,特别是该区域各国,支持执行本决议规定的措施,在委员会执行任务过程中给予充分合作,且自决议通过之日起45日内向委员会报告它们为执行上文第1、第2、第3、第4和第5段所定措施而采取的行动,并鼓励所有各国应委员会要求,派代表出席委员会会议,以便更深入地讨论相关问题;
8. 秘书长将第1771(2007)号决议所设专家组的任务期限延至2009年11月30日,专家组执行第1807(2008)号决议第18段所规定的任务,并至迟于2009年5月15日,另在2009年10月15日之前,通过委员会向安理会提出书面报告;
9. 决定上文第8段提及的专家组任务规定还应包含下列任务:
(a) 在其提交委员会的报告中列入任何与委员会指认上文第4和第5段所述个人和实体有关的信息;
(b) 协助委员会更新有关上文第5段所述个人和实体的公开信息,并编写下文第18段所述叙述性简要说明;
10. 专家组继续将其活动集中于南基伍、北基伍和伊图里;
11. 刚果民主共和国政府、该区域其他有关国家政府、联合国组织刚果民主共和国特派团(联刚特派团)和专家组密切合作,包括互通与军火运输、自然资源非法贩运以及委员会根据上文第4和第5段所指认个人和实体的活动有关的信息;
12. 尤其联刚特派团与专家组分享信息,特别是有关武装团体所获支助、招募和使用儿童以及武装冲突局势中以妇女和儿童为攻击目标等问题的信息;
13. 还要求所有各方和所有国家确保在其管辖范围以内或在其控制下的个人和实体与专家组进行合作;
14. 重申第1807(2008)号决议第21段的要求,即所有各方和所有国家,特别是该区域各方和各国充分配合专家组的工作,并确保:
– 其成员的安全;
– 专家组成员可随时畅行无阻,尤其是接触其认为与执行任务相关的人员、文件和场址;
15. 鼓励各会员国采取其认为适当的措施,确保其管辖范围以内的刚果矿物产品进口商、加工行业和消费者适当留心其所购矿物的供应商和原产地;
16. 鼓励会员国向委员会提出符合上文第4段所列标准的个人或实体的名字,以及由已被提请列名的个人或实体或由代表已被提请列名实体或按其指示行事的个人或实体直接或间接拥有或控制的任何实体的名字,以供列入被指认者名单;
17. 决定,会员国在提请委员会列名时,应提供详细的案件说明,并应提供足够的识别信息,以便会员国对有关个人和实体进行明确识别,还决定,对于每项列名提议,会员国应指明案件说明中可予公布的部分,包括供委员会用于编写下文第18段所述摘要或用于通知或告知被列名个人或实体的部分,以及应有关国家请求可予披露的部分;
18. 指示委员会在增列一个名字后,与相关指认国协调,并在上文第8段所述专家组协助下,在委员会网站上登载关于列名理由的叙述性简要说明,还指示委员会在专家组协助下,与相关指认国协调,更新有关第5段所述个人和实体的公开信息;
19. 决定,秘书处应在作出公布后、但在某个名字被列入个人和实体名单后一星期内,通知有关个人或实体据信所在国家的常驻代表团,如为个人,则通知其国籍国(如已掌握此信息)的常驻代表团,并且在通知中附上相关案件说明中可公开部分的拷贝、关于委员会网站所登载列名理由的任何信息、关于列名后果的说明、委员会审议除名请求的程序以及关于现有豁免的规定;
20. 要求收到上文第19段所述通知的会员国根据本国法律和惯例,采取一切可能的措施,及时将列名一事通知或告知名单所列个人或实体,同时递送上文第19段所述由秘书处提供的信息;
21. 欣见已依照第1730(2006)号决议在秘书处内指定一名协调人,为被列名的个人、团体、企业或实体提供一个可选渠道,直接向协调人提出除名申请;
22. 敦促指认国及国籍国和居住国根据第1730(2006)号决议附件所列的程序,及时审查通过协调人收到的除名申请,并表明它们是支持还是反对除名申请,便于委员会进行审查;
23. 指示委员会根据其准则,审议关于将已不再符合本决议所订标准的人从委员会的被指认者名单中除名的请求;
24. 决定,秘书处应在一个名字从委员会的被指认者名单中删除后一星期内,通知有关个人或实体据信所在国家的常驻代表团,如为个人,则通知其国籍国(如已掌握此信息)的常驻代表团,并要求收到此种通知的国家根据本国法律和惯例采取措施,及时将除名一事通知或告知所涉个人或实体;
25. 鼓励委员会确保在把有关个人和实体列入委员会的被指认者名单及从中除名,以及在准予人道主义豁免的时候,实行公正而明确的程序;
26. 决定在适当时,但至迟于2009年11月30日,审查本决议所定措施,以期根据刚果民主共和国安全形势的巩固情况,尤其是根据在安全部门改革、包括武装部队整编和国家警察改革方面以及在刚果和外国武装团体酌情解除武装、复员、遣返、重新安置和重返社会方面取得的进展,酌情予以调整;
27. 决定继续积极处理此案。

第6056次会议一致通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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